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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企業會計準則范文1
關鍵詞:新準則 存貨 影響
隨著經濟發展,我國進一步規范財務行為,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39項企業會計準。全面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主要目的之一是規范和控制對利潤的人為操縱,夯實經營業績,提高盈利質量,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這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新會計準則體系相對于舊會計準則體系在多個方面對存貨產生影響。
一、對存貨入賬價值的影響
按新準則的要求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對購入存貨價值的影響
購入存貨的成本是采購成本,通常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采購成本的費用。在企業會計存貨的核算中這一部分始終作為存貨的成本在進行核算,沒有太大的影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鐵路輔業集團公司(具備商品流通企業性質)存貨核算中往往將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包儲費、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計入當期損益(營業費用),而且舊準則是認可這一會計處理的。新準則取消這一規定,意味著部分鐵路輔業集團公司的存貨成本構成不能再搞特殊化。部分鐵路輔業集團公司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等進貨費用,可以先進行歸集,期末根據所購商品的存銷情況分別進行分攤,對于已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期末存貨成本,因此對部分鐵路輔業集團公司會計的核算有一定的影響。
(二)、自制存貨成本的影響
自制存貨的成本主要指的是需加工的材料的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其他成本包括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部分費用不能計人存貨成本而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不能歸屬于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如存貨后續的修理支出。在新準則中明確規定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因為這些費用的發生無助于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
(三)、對投資者投入存貨成本的影響
新準則與舊準則相比,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成本確認不同。新存貨準則第11條規定,“投資者投資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舊存貨準則第13條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確定”。通過新舊存貨準則對比可以看出,新存貨準則對投資者投資存貨的成本應當按公允價值確定,強調了公允價值的運用,而公允價值的運用是本次修訂會計準則的一個亮點。由此產生的影響表現為兩方面:①避免了對投資者投入存貨成本的人為操縱,避免了存貨資產的不實,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貨資產價值;②目前由于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公允價值的確定仍是一個難題。新存貨準則并未具體規定如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情況下,存貨的公允價值究竟該如何確定的問題,因此如果不在今后頒布的操作指南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的話,企業對存貨資產價值的操縱問題仍不可避免。
二、對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影響
新企業會計準則除對存貨的入賬價值產生影響外,對存貨發出計價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首先,從大的方面來看,新準則下,存貨取消了“后進先出法”,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鐵路運輸企業來說,原用“后進先出”法,這對存貨量較多,周轉率較低的配件,若存貨價格下跌,在存貨核算法改變后,其成本支出可能加大,從而造成政策性超支,對單位的經營目標業績將產生一定的影響。
其次,從具體方面來看,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攤銷方面有了新規定。新準則規定,只能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兩種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原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成本費用??蛇x用的方法有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分次攤銷法等。新準則不認可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攤銷的分次攤銷法,因此將它們通過待攤費用列支,以后分期攤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的做法已經不再符合規定。新舊準則的變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攤銷方法的變化,多計提或者少計提費用,減少了人為操縱利潤的空間。
三、存貨期末計價的影響新準則規定
在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就低計量。存貨的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按其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貨的成本低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按其成本計量,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但原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應按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金額的范圍內轉回。
存貨的可變凈值是指未來凈現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貨的售價或合同價。企業銷售存貨預計取得的現金流入,并不完全構成存貨的可變現凈值。由于存貨在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相關稅費和銷售費用,以及為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還可能發生進一步的加工成本,這些相關稅費,銷售費用和成本支出,均構成存貨銷售產生現金流入的抵減項目。只有扣除這些現金流出后,才能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類日后事項的影響等因素,而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鑿證據,是指對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有直接影響的確鑿證明。如產品或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與企業產品或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供貨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銷售方提供的有關資料、生產成本資料等。例如:甲物資供應段2009年12月31日庫存A型配件20套,成本(不含增值稅)為480萬元,單位成本為24萬元。該批A配件全部銷售給乙站段。與乙站段簽訂的銷售合同約定,2010年1月18日,甲物資供應段應按每臺24萬元的價格(不含增值稅)向乙站段提供A型配件20套。甲物資供應段業務科提供的資料表明向乙站段銷售的A型配件平均運雜費等費用為0.12萬元/臺;向其他站段銷售該配件的平均運雜費等費用為0.1萬元/臺。2009年12月31日,A型配件的市場銷售價格為26萬元/臺。
在本例中,能夠證明A型配件的可變現凈值的確鑿證據是甲物資供應段與乙站段簽訂的有關銷售合同,市場銷售價格資料,賬簿記錄和甲物資供應段業務科提供的有關費用的資料等。根據該銷售合同規定,庫存的20臺A型配件的銷售價格全部由銷售合同約定。在這種情況下,A型配件的可變現凈值應以銷售合同約定的價格24萬元/臺為基礎確定。A的可變現凈值=24×20-0.12×20=480-2.4=477.6(萬元)低于成本480萬元,應按其差額2.4萬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假定以前沒有提過),如果上期已經計提了2.6萬,那么本期又應該沖減回0.2萬元的跌價準備。而這些在原來的準則中并沒有這么規范過。
除了對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做了明確的規定外,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賬務處理也發生了變化。舊準則下,存貨跌價準備的對應科目是“管理費用”,而在新準則下對應科目是 “資產減值損失”。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將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存貨跌價準備”,貸記“資產減值損失”。
新準則的頒布在多個方面對鐵路運輸企業存貨產生影響,而這些影響勢必對鐵路的資產、利潤等一系列會計指標產生影響,會計人員只有認真理解準則的精神要旨,才能更好為企業服務。
參考文獻:
[1] 李海波 劉學華 宋勝菊 新編財務會計[M] 上海 立信會計出版社 2004
存貨企業會計準則范文2
關鍵詞:會計準則;存貨;核算;比較;分析
一、引言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加快了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和全球資本市場的步伐,與國際化會計準則接軌
的需要也日益迫切。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了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并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本文將結合新準則研究的最新進展,對新舊準則中存貨核算的差異結合例題進行詳細的比較分析,并從幾個方面我國新存貨準則體系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
二、我國新會計準則出臺的必要性
鑒于存貨在資產中的重要性,財政部早在1993年就將“存貨”準則立項,并與1994年7月4日了征求意見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了《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該準則于2002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業也開始施行。
三、新舊存貨準則總體結構差異
新存貨準則由總則、確認、計量和披露共4章22條組成;而舊存貨準則由引言、定義、確認、初始計量、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期末計量、存貨成本的結轉、披露、銜接辦法和附則共10部分30條組成。從總體結構上看,新存貨準則比舊存貨準則更為概括、具體。
(一)定義的變化
新存貨準則取消了舊存貨準則的“定義”部分,而是將其內容貫穿于整個存貨準則體系之中。例如,在“確認”中明確了存貨的定義;在“計量”中明確了可變現凈值和制造費用的定義等。
(二)計量的變化
新存貨準則“計量”部分涵蓋了舊存貨準則“初始計量”、“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期末計量”、“存貨成本的結轉”等部分的內容,顯得更為簡單而且精確。
(三)銜接辦法和附則的變化
新存貨準則中取消了舊存貨準則中的“銜接辦法”和“附則”兩部分內容。因為此次是在財政部對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作了修訂以后,同時了一項基本準則和三十八項具體準則;而且為了確保企業首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編制的財務報表,以及這些報表所涵蓋的部分期間的中期財務報表提供高質量的信息,確保企業過渡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操作性,實現平穩過渡;本著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原則,財政部所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中對所有新準則的首次執行和銜接辦法等都有較為詳細的敘述與規定。
四、新舊存貨準則具體內容差異
(一)商品流通企業存貨采購成本規定與說明
舊存貨準則中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而在新存貨準則中沒有這樣的規定與說明;相應地,新存貨準則在“不計入存貨成本”的項目中也刪除了舊存貨準則中有關“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倉儲費等費用”的內容。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貨成本的規定
新存貨準則在“不計入存貨成本”的項目中將舊存貨準則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貨成本”的內容修改為“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確、更加具體。
(三)對借款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規定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從而允許將用于存貨生產的借款費用資本化,使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擴大到了存貨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過取得專門借款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將導致使存貨處于長時間生產周期中的企業損益表中當期的財務費用減少,利潤增加;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資產額和權益額也相應增加。從而使那些專門為出售而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的企業所對外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真實、可靠。
(四)對收獲農產品成本和企業合并取得存貨的規定
新存貨準則中增加了“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和企業合并時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本次新制定的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同時又刪除了舊存貨準則中關于捐贈方提供了有關證據和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證據情況下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成本確定的相關說明。
(五)對企業提供勞務所發生的費用的規定
新存貨準則中增加了“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的內容。相應地,新存貨準則在第14條中將舊存貨準則中“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當發出存貨的成本”的內容重新修訂為“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當發出存貨的成本”,以與新存貨準則第13條相對應;而舊存貨準則中則沒有對“提供勞務”存貨成本做出規定。
(六)對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價值的規定
新存貨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即應當按照公允價值來確定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而公允價值的確定是本次新修訂會計準則的一個亮點;而舊存貨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確定。所以舊存貨準則對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人為可操縱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貨資產的不實。
(七)對存貨發出成本的計量方法的規定
新存貨準則中取消了舊存貨準則中關于發出存貨成本的后進先出法。這一做法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有時不能真實反映存貨流轉情況。二是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在物價發生不同變化的情況下,先進先出法和后進先出法對發出存貨和當期利潤的影響會有很大的差異,如表1:
(八)對盤虧或毀損的存貨處理規定
新存貨準則對舊存貨準則中“盤虧或毀損的存貨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在發生的當期計入損益”,在第21條中做出了相應的修訂:“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使企業對存貨發生盤虧或毀損的會計處理規定更加明確、具體。
五、實施新存貨準則存在問題
(一)新存貨準則的運用仍然具有較大的局限性
會計信息的橫向可比性可能進一步降低,財政部在會上稱新會計準則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換言之,除了上市公司必須執行新會計準則外,對于新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存在差異的地方,其他企業仍然有較大的選擇空間。由此可見,新存貨準則的運用僅限于上市公司,與同行業的非上市公司相比較,二者提供的會計信息可能基于不同的核算標準,導致其可比性進一步降低。
(二)會計人員的素質和工作能力將面臨極大挑戰
由于發展的大量需要,我國在過去的十幾年中培養了數量眾多的會計人員,全國有1000萬會計人員。新存貨準則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然而我國會計人員由于素質參差不齊,對準則和制度理解上的差異以及不同的會計職業判斷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和會計準則的運用效果。會計人員是否具有較高水平的職業操守和恰當的職業判斷成為企業和會計信息使用者極為關心的問題。因為會計目標的實質就是要客觀地反映經濟現實,存貨準則本身不可能提供具體答案,對于如何確認、計量、會計信息是否披露等問題都需要會計師自己進行職業判斷,這使得會計人員的素質和工作能力面臨極大挑戰。
六、解決實施新準則問題的對策
一個制定得再完美的會計標準,如果難以執行或者得不到有效執行,那就是形同虛設。因此,要積極做好新會計準則實施的有關配套和完善工作。
(一)完善新存貨準則的各項配套
1、法律配套。我國當前尚缺乏有效地使用以原則為基礎的存貨準則氛圍,更加不能奢望存貨準則可從技術上徹底禁絕各類舞弊造假行為。因此,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加強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的治理與整頓,既保持會計準則良好的靈活性,又防止會計政策被濫用。相關的法律配套可使我國制定的存貨準則具有更高層次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準則與制度的配套。準則的配套不僅僅是足夠的會計準則,還必須對準則有權威的解釋。2006年8月的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相關解釋即是新會計準則運用最好的注解。此外,從現階段來看,我國暫時還無法取消會計制度,絕大多數的企業仍將在一定時期內實施會計制度。為了避免準則與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沖突,還應加快修訂《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使之部分內容與會計準則盡可能匹配。
(二)加快建設運用會計準則的內外部環境
1、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從某種意義上說,建立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是貫徹會計法律法規,加強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從源頭上遏制企業會計造假的最好辦法。加強企業的內部監控主要包括:加快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優化的組織結構和高效的運作程序;建立先進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統,使獲取實時信息成為可能,提高企業的快速反應能力;加強內部控制的監督與評審,確保內控制度被切實地執行且執行的效果良好。
2、加強企業外部監管。企業行為的不規范,市場交易的不真實,都給會計信息失真創造生存的土壤。會計準則執行中的有一部分是由于外部監管不力造成的,因此要加強外部審計監督,提高審計質量,對于企業不軌行為加大處罰力度,要讓任何人都清楚地意識到被懲罰的后果將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七、結論
頒布新的準則體系只是會計改革重要的一步,如果僅僅片面追求與國際會計準則的一致性,出現與我國會計環境不相適應的情況,導致會計信息的混亂或失控,由此產生的成本和風險都是巨大的。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切實理解新會計準則的內涵,發揮新存貨準則對會計工作的規范作用,進而提高會計職業界的整體實務水平,增強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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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企業會計準則范文3
一、對《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誤讀
對于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很多人未能反復、深入、認真地通讀,明確各個準則之間的相互關系和各自的規范范圍,準確、全面、正確的理解和運用會計準則;而是斷章取義,片面理解某一章節、條文,導致一些不準確的說法甚至誤解廣為流傳,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尤其是對資產減值能否轉回的問題上,很多人直接引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并據此得出“上市公司在新準則實施前的2005年、2006年度將大規模轉回以前計提的減值準備導致這兩年利潤非正常增加”的結論。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的真正含義
從字面看,似乎所有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資產處置前都不得轉回,實際上并不是這樣。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中明確指出:存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未探明礦區權益等八項資產減值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等其他準則,而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由此可見,《資產減值準則》僅規范以下資產的減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采用成本計量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生產性生物資產、金融工具準則規范范圍以外的長期投資、已探明礦區權益等長期資產。所以,《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僅適用于以上六項長期資產,不適用于前段所說的八項短期資產。
參閱其他相應準則的規定,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項目有: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等短期資產。其中金融資產僅有符合某些條件的可以轉回。其他不屬《資產減值》準則規范的資產減值的處理參見其適用的準則,不能簡單地說能否轉回。
總而言之,《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資產”有特定的含義,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資產,其外延只是普通意義上的“資產”外延的一部分。如果在引用和推理時不說明、不注意這一前提,就很容易誤導別人或得出錯誤的結論。
三、現行八項減值準備與新準則的對應關系
(一)我國現行的八項資產減值
根據1998年開始執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及財政部的三個文件([1999]35號文、[1999]49號文、[2000]14號文):“公司(無論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還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應計提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p>
2001年,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會計制度中除要求上市公司繼續老四項計提外,還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新四項準備。
2006年2月15日:《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資產減值擴大到了所有資產。
(二)現行八項計提與新準則的對應關系
與新準則的規定相對應,現行八項計提允許轉回的有:
1.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這四項屬于“金融資產”,除《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允許轉回。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p>
2.存貨跌價準備。這項減值準備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范,允許轉回。不能轉回的減值準備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不得轉回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四、新準則的影響
實施新準則后,企業利用減值準備調節利潤的行為會受到限制,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了計提時間;二是規定了減值跡象;三是明確了比較的標準(如可收回金額);四是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在處置資產之前不得轉回。
如果拋開前三個原因的影響,僅就是否可以轉回而言,新準則的影響實際是很小的。因為企業運用資產減值進行盈余管理時,主要運用的是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等,這些減值準備新準則依舊允許轉回。新準則不允許轉回的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等減值的運用無論從頻率還是金額比例上來說都比較小。
五、我國資產減值規定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區別及原因
(一)相同點
廣義的“資產減值”應當包括所有資產的減值。
我國對資產減值的規定分兩部分:一部分由資產所屬的有關準則(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范;一部分由專門的減值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也是這樣規定,一部分由資產所屬的有關準則(如《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準則)規范;一部分由專門的減值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規范。
(二)不同點
我國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的資產減值不得轉回;由相關資產準則規范的減值(不包括資產準則中規定:“本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的情況)一般可以轉回。國際會計準則規定除商譽減值不得轉回以外,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三)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可以轉回的理由
1.允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理由。(1)反映資產預計未來經濟利益;(2)只要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超過原始成本,與歷史成本會計仍然是一致的;(3)減值是一個計量問題,減值轉回類似于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進行處理。
2.禁止轉回的理由(允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問題)。(1)偏離了歷史成本基礎;(2)在實務中會導致濫用;(3)會增加報告利潤的波動性;(4)會導致確認自創商譽。
3.中國的考慮。(1)允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容易導致企業借此操縱利潤,扭曲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已成為中國過去幾年證券市場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監管的難點;(2)從國際范圍來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44號規定,前期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3)綜合權衡利弊,中國決定效仿美國的做法,短期資產減值損失允許轉回,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
六、關于資產減值的最新動態
2006年4月23日,財政部會計司劉玉亭司長在宜昌召開的中國總會計師年會及“科學發展觀與總會計師”論壇上發表演講時透露: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國際準則可能與美國趨同,即前期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
存貨企業會計準則范文4
一、明確了小企業的范圍
對于小企業的界定一直是各方特別是企業關注的焦點,《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指出該準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以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企業承擔的社會公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準備上市的企業和準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2)經營規模較小。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上述條件明確了小企業的確定標準,同時覆蓋面更大,避免了原行業會計制度對行業劃分的局限性。符合規定的小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同時規定,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小企業,一旦發生了該準則中未做規范的交易和事項,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執行;小企業需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或者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連續3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時,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并按第38號準則《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從而厘清了二個準則之間的關系和銜接辦法。
二、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小企業會計制度》對流動資產包括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和存貨計提減值準備,確認各項流動資產的潛在虧損,這一方法與所得稅法中的資產損失的認定存在差異,從而形成了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暫時性差異,需要在申報納稅時進行調整?!缎∑髽I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對企業的各項資產均不要求計提減值準備,具體而言,短期投資不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收款項不再計提壞賬準備,存貨不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存貨的轉讓損失,以及應收款項的呆賬、壞賬損失均在實際發生時予以確認。這一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中允許扣除的資產損失的界定標準基本相同,消除了資產減值準備造成的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的差異。
三、簡化了對外投資的核算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并未采用企業會計準則中對金融資產類別的劃分方式,仍沿用《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方法,將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但對核算方法進行了調整和簡化。(1)短期投資。《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短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實際收到股利、利息時,沖減投資成本。《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短期投資由于不再計提減值準備,其持有期間對股票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確認為投資收益。對分次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按月采用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確認為投資收益。(2)長期股權投資?!缎∑髽I會計制度》中,小企業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缎∑髽I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對長期股權投資統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明確指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在實際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3)長期債券投資?!缎∑髽I會計制度》中,小企業購入債券應確認溢折價,并采用直線法,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對小企業購入的債券,不確認溢折價,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按月根據投資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確認為投資收益;處置或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和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也就是說購入債券的溢折價此時才反映到投資收益中。
四、取消發出存貨后進先出法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對存貨采用了盡量簡化的核算方法,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發出存貨成本計價方法可選擇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取消了發出存貨計價的后進先出法;“在途物資”科目中購入材料、商品等成本的結轉,由《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驗收入庫時”,調整為“月末根據倉庫轉來的外購材料或商品收料憑證分類匯總結轉”;將《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材料”科目重新分解成“原材料”和“包裝物”兩個科目,對包裝物單獨設置科目核算;取消了《小企業會計制度》中低值易耗品的分次攤銷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均采用一次攤銷法,在領用時一次將成本轉入相關成本費用;取消了《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商品流通企業庫存商品的售價核算法,明確規定購入商品到達驗收入庫后,按進價計入“庫存商品”;恢復了《小企業會計制度》中被取消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用以核算財產清查過程中的各項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的存貨盤盈沖減當期管理費用,盤虧或毀損的存貨屬于自然災害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其他情況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對存貨盤虧的處理與《小企業會計制度》一致,但規定將存貨盤盈計入營業外收入,毀損的存貨一律計入營業外支出。
五、固定資產核算與所得稅法規定更統一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對固定資產核算方法的調整主要體現在:(1)明確規定了小企業的“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不沖減在建工程成本。(2)對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包括竣工驗收前應負擔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利息資本化條件上,仍沿襲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簡化規定,將在建工程竣工決算前發生的借款利息,全部予以資本化,和《企業會計準則》對此設定的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借款費用已經發生和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的三個借款利息資本化條件比較,在操作上大大簡化。但應注意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指出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借款是指小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卻并未對此做限定,可以理解為允許借款費用資本化的不局限于專門借款。(3)明確規定了與所得稅法相一致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進一步縮小了固定資產折舊引起的納稅差異。(4)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后繼支出劃分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日常修理費,其中改建支出中已提足折舊和經營租入固定資產,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其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符合稅法規定的大修理支出在發生時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日常修理費在發生時計入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從而規范了固定資產后繼支出的會計處理方法。(5)盤盈固定資產仍沿襲《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并未采取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處理方法。
六、增、改、刪了部分資產核算內容
具體包括:(1)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用以核算小企業與農業生產相關的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增加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行業適用性。(2)將《小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應收股息”科目重新拆分成“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科目。(3)《小企業會計制度》對下列經濟業務做出了具體規范: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合同或協議約定應支付的租賃款及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其他有關必要支出來確定其入賬價值;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獲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作為其實際成本;接受捐贈的資產,按資產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在期末根據本期記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捐贈資產價值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根據實際應交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兩者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即將捐贈利得按納稅情況一次或分期計入“資本公積”。在《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未對以上業務做出規范,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小企業一旦發生了這些在該準則中未做規范的交易和事項,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執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融次租賃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其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費用為入賬價值;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成本包括自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總額;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七、統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計算負債利息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要求小企業的各項負債以實際發生額入賬,并在一些核算細節上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根據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未對帶息票據的利息處理做出明確規定;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將“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科目合并,設置“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用以核算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其他相關支出;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將“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合并,設置“應交稅費”科目,用以核算企業按稅法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取消了“預提費用”科目,將企業按月計提的付款期在一年以內的借款利息計入“應付利息”;增加了“遞延收益”科目,用以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在以后期間計入損益的政府補助。
八、簡化了資本公積項目的核算內容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將小企業的資本公積核算內容僅界定為資本溢價,即投資者的出資額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取消了《小企業會計制度》中涉及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接受捐贈等相關內容,簡化了資本公積的核算。
九、簡化了收入實現的職業判斷標準
《小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了小企業應在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時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一是以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本企業;四是相關的收入與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同時,也規定了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條件。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小企業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產品銷售收入,減少了關于風險報酬轉移的職業判斷,同時就幾種常見的銷售方式明確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點。對于小企業于同一個會計期間開始并完成的勞務,在提供勞務交易完成并收取款項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勞務收入;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會計期間的,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勞務收入。另外,準則還明確了小企業接受政府補助的收入確認方法。這些簡化的收入實現判斷標準,降低了小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難度。
十、根據實際需求簡化財務報表
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小企業不對外發行股票債券,經濟業務相對簡單,銀行稅務部門等會計信息的使用者需要更加直觀地了解小企業的基本會計信息??紤]到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狀況和小企業信息使用者的實際需要,準則沿襲《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小企業至少應提供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但在報表的附注中增加了對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的項目,與稅法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的說明,同時取消了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小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編制現金流量表,準則對現金流量表進行了適當簡化。
本文從上述十個方面,分析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相關內容的調整,期望為廣大會計人員對更好地理解、把握和應用該準則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存貨企業會計準則范文5
關鍵詞:中國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差異
中圖分類號:F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0-0042-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11
一、引言
2006年2月25日,我國財政部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全面實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這一新會計準則體系。2010年4月9日,為促進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又繼續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這些舉措標志著中國加快了躋身國際會計俱樂部的步伐。未來全球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是全世界最終將使用統一的財務報告語言,越來越多國家的企業正在從會計語言國際化中獲益。然而中國會計準則全面國際化是一個漫長的磨合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認真比較與分析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仍然存在的差異,并思考兩者未能完全趨同的原因,以指導中國會計準則未來的發展與改革方向。本文將以資產類會計準則為切入點分析中國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與差異。
二、中國資產類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具體比較
(一)存貨準則的比較
1.趨同與差異。存貨是制造及零售業所擁有的最活躍的資產之一,是該行業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存貨的確認與計量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資產負債表的可靠性與真實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CAS1)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在多數領域的規定都基本一致。我國新準則在存貨這一科目上做出的最顯著改革在于取消了存貨的后進先出,使其與國際會計準則對存貨的計量達成一致。
2.現狀的原因及思考。取消后進先出法的原因在于其不能如實地反映企業真實的存貨流轉,在大多數情況下實物流與成本流存在不一致的現象。筆者認為,新準則在這一方面借鑒國際準則的處理方法是有利的,原因在于中國物流行業的日益發展和完善提升了零售業存貨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效率。換言之,在企業物流部門對存貨發放的精心監控下,存貨通常能如企業所愿走先進先出的路線。例如現代企業采用的適時制(Just-In-Time,簡稱JIT)與供應商管理庫存(Vendor-Managed-Inventory,簡稱VMI)的存貨理念。JIT的基本思想是“只在需要的時候,按需要的量生產和采購所需產品”,也就是追求一種零存貨或存貨達到最小的采購系統。適時制運作把供給和需求兩方面協調一致,可以徹底消除對存貨的依賴。VMI的主要思想是供應商在客戶的允許下設立庫存,確定庫存水平和補給政策,擁有庫存控制權,由供應商管理客戶的庫存或代表客戶持有庫存,當客戶需要就供應。供應商掌握庫存就是掌握市場,削弱了供應鏈需求波動逐級放大效應,從而減少安全庫存。
這兩種現代企業存貨管理方式都有助于減少企業的庫存量,使企業做到先進的貨賣出后再購進新貨,而非盲目進貨,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存貨后進先出這種流轉形式的可能性。新準則對發出存貨成本計量方法的改革有利于促進會計更加真實的記錄企業的實際交易情況,提高了存貨成本計量的準確性。
(二)固定資產準則的比較
1.趨同與差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CAS4)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IAS16)差異的焦點在于后續計量方式中的“重估模式”上。我國新會計準則與舊會計準則一樣不能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計量。而IAS16規定:企業主體應選擇本準則規定的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作為會計政策,并將其運用于整個不動產、廠場和設備類別。重估模式是繼初始確認為資產后,如果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則應以重估價金額計量,該重估價等于該資產在重估日的公允價值減去隨后發生的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損失的余額。
2.現狀的原因及思考。對于我國是否有必要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重估模型,目前各學者對重估模型的引用褒貶不一。筆者認為重估模型被納入國際會計準則作為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后續計量方式之一有其可取之處,但重估模型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不可否認的是相對于歷史成本而言,公允價值能及時反映市價的變動,能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所以公允價值是一種高相關性的計量方法。但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卻一直飽受爭議,例如公允價值計量過去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對金融危機的蔓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它在某種程度上放大了次債和其他金融產品的實際損失,加深了金融危機的廣度和深度。另外,從會計環境來說,我國目前的會計環境與國際會計準則基于的會計環境有較大差別,這是導致目前我國會計準則不允許重估模式作為固定資產后續計量模式的主要原因。我國的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的準則允許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獲得并可靠計量的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但是由于固定資產的屬性區別于上述科目,其后續計量中從活躍的市場中獲取可靠的公允價值難度較大。其次,由于會計法律法規得不到有效執行,高層管理人員受自身利益驅使,會計人員易受到企業內部壓力,重估模型很可能成為企業調節或夸大利潤的手段。最后,重估模型的另一個劣勢在于其操作的繁瑣性。除了公允價值獲取的難度之外,采用重估模式意味著會計人員要在固定資產每一次新的重估價的基礎上重新計算折舊率,并且IAS16對重估減值和增值的轉回規定了4種不同的轉回分錄,其復雜情況可見一斑。例如,如果某項固定資產前年沒有減值,而今年重估后出現增值,則增值的部分計入所有者權益下的“資產重估盈余”科目;如果該項固定資產因去年減值而記錄了費用,則今年重估后出現的增值應先轉回去年因減值而產生的費用金額,這部分的增值額相應的計入收入類賬戶,剩余的增值額才計入所有者權益下的“資產重估盈余”[2]。
因此,我國自身的會計環境及重估模型的局限性決定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固定資產后續計量模式選擇上的差異。
(三)無形資產準則的比較
1.趨同與差異。首先,中國新會計準則修改了原會計準則中要求研究和開發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的規定,新準則規定只要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準則中規定的五項條件就允許資本化,這使得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無形資產確認方面實現了一致。其次,目前中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后續計量模式選擇上的規定與固定資產相一致?!秶H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IAS38)規定如果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參考活躍市場價格取得,則允許企業使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而《中國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僅允許使用成本模式。
2.現狀的原因及思考。首先,我國會計準則在無形資產確認上的國際趨同是正確的,原因在于允許符合條件開發階段的支出資本化比完全費用化更能較好地平衡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無形資產已日益成為企業內部一項寶貴的財富,完全費用化的處理方法容易低估企業資產,打擊企業投身于技術研發的積極性。
筆者認為導致兩準則體系在后續計量模式選擇上的差異之原因與上文針對固定資產所分析的原因是一致的。特別規定無形資產的后續計量采用重估模式的必要前提是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必須能參考活躍市價取得,否則只能采用成本模式。鑒于此,相對于固定資產,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的后續計量模式與國際準則差異更小些,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未來市場環境完善之時可考慮先從無形資產準則中引入重估模式。
(四)資產減值準則的比較
1.趨同與差異。《中國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的內容大致趨同,但其中存在一個實質性的差異,即資產減值的轉回處理。國際會計準則僅禁止轉回商譽的減值損失,且IAS36允許企業在當有跡象表明已確認的除商譽外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再存在或已減少時轉回往年的減值損失,在全面收益表中作為收益確認并相應調增資產賬面金額,但不能高于資產以前年度沒有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時的賬面金額減去攤銷或折舊。相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2.現狀的原因及思考。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是極為苛刻和嚴格的,但卻是基于我國實際情況的。由于我國一些企業利用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操縱利潤、蒙蔽市場,誤導,市場資源的流動,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照搬國際會計準則允許企業轉回資產減值損失的規定,而是徹底避免企業利用這把“利器”操縱利潤。
筆者認為IAS36允許資產減值的規定從表面看會給國外某些企業留下利用資產減值損失的計提和轉回來平滑利潤或粉飾報表的機會,但IAS36的合理之處在于其規定財務報表中應按資產類別披露以下信息:一是當期資產減值轉回的金額及其在損益表中所在項目; 二是當期直接確認為權益的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金額。如果當期轉回的資產損失對財務報表整體而言是重大的,企業還應披露:導致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環境和事件以及已轉回的資產損失金額等等。這一系列的披露是至關重要的,它有利于控制會計信息使用者與企業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一方面,它能夠幫助投資者分析資產減值轉回的情況,辨別出其中存在的人為管理,它讓使用者能夠準確了解公司的經濟收益以及財務狀況,并以此指導決策。另一方面,詳細的披露有利于防止企業管理層對資產減值轉回的濫用。透明度是資本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透明度的缺失將導致資本市場的“逆向選擇”,最終導致資本市場的萎縮。
(五)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準則的比較
1.趨同與差異?!秶H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簡稱IFRS)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單獨規定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我國會計準則體系中沒有單獨制定這一項目[1]。IFRS5規定,如果企業管理層準備處置該部分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就應將這部分資產從非流動資產轉出作為流動資產,停止計提折舊或者攤銷,采用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孰低計量,賬面價值高于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由于非流動資產主要是指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我國會計準則將這部分內容在固定資產、財務報表列報等相關準則中分開規定,如《中國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22條規定企業持有待售的規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①。第23條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固定資產,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2.現狀的原因及思考。這一比較體現了中國會計準則在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這一項目上雖沒有在形式上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但已在實質上達成了一致。兩種規定所達到的效果是一致的,至于哪類規定形式較好還有待討論。筆者個人偏向于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形式,因為它規定的內容與中國會計準則是相同的,單獨制定這條準則顯得更有針對性,也由于減少了編制報表人員查閱相關準則的數量而增加了方便性與實用性。
三、對我國資產類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建議
(一)我國要努力營造好資產類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環境
目前,我國市場經濟尚未充分發育,經濟發展的市場化程度還較低,某些領域仍缺乏較為規范的公開活躍市場,使得公允價值的運用難以展開,會計監管體系也需進一步完善,這是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面臨的重要障礙。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督機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市場監督系統和定價機制。有效的市場監督系統可以從根本上減少利潤操縱等現象,同時也可以為推廣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運用提供更扎實的經濟基礎。由于我國的市場不夠成熟,適合我國的合理有效的公允價值定價機制可以防止企業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因此還應逐步建立有效的公允價值定價機制[2]。
(二)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吸收國際會計準則的有益成果
所謂“普遍性離不開特殊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中”,任何會計理論都是在一定的土壤中成長起來的,都有一定的適用范圍,生搬硬套在某種程度上等于作繭自縛。這就要求我國在吸收借鑒先進的會計理論、方法時要有科學分析的態度。我國現有會計準則內容和方法中有許多是科學的、適宜的,我國不能一味尋求會計準則的國際化而放棄這些內容。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這些具有中國特色的規定是對國際會計準則的一種“實質重于形式”的趨同,保證了我國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具有真實性和決策性[3]。
(三)化被動為主動,在未來財務報告準則制定中充分發揮我國的影響以國際會計準則為指導修改我國會計準則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屬于被動適應的舉措。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我國應積極入主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簡稱IASB),并在未來財務報告準則的制定中充分發揮我國的影響,使國際會計準則向有利于我國的方向發展,這將加快縮小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距。
2009年8月4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式批準對《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聯方披露》的修改,而此次修改是借鑒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交易》中對關聯方定義的內容,即不將同為國有企業但相互之間沒有投資紐帶關系的不同企業視為關聯方,這一修改大體上消除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關聯方披露這一項目上的顯著差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這一舉動證實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融合的過程是一個雙邊互動、互相借鑒、彼此完善的過程。
綜上所述,承認我國資產類會計準則與國際趨同過程中所取得的成就,但是基于我國特殊的國情,我國資產類會計準則與國際趨同的過程中不得不保留一定的特殊性。完全磨滅掉這些特殊性或差異對我國現狀而言是不切實際的,完全與國際會計準則融為一體有待于我國未來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與會計監管的逐步完善。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存貨企業會計準則范文6
關鍵詞:會計體制;上市公司;新會計準則;會計信息
1 我國會計體制變革背景
我國資本市場上。會計制度變革也一直是學術界和實務界所共同關注的話題。1997年,我國第一部企業會計準則,一直到2000年底,共了10項企業會計準則,這些準則逐步趨同于國際準則。2001年,又出臺了基本會計準則、16項具體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等一系列法規和制度,中國會計改革走上了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雙重規范的道路。這些會計規范,對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起到了較好的約束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的會計規范總體來說還明顯落后于證券市場迅速發展的現實需要。實際情況表明,會計制度不僅與上市公司現金流量狀況、盈利水平等財務特征有明顯的相關效應,而且還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手段。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壯大,會計信息變得越來越重要,會計信息的披露已經成為外界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徑之一。
2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正式了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順應中國經濟快速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需要,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為核心,強化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理念,首次構建了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國際準則趨同、涵蓋企業各項經濟業務、可獨立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為改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提供了有益借鑒,實現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
3 新會計準則與原會計準則的區別
(1)會計目標的修正。會計目標的作用不僅在于它是指導準則制定的基礎,更是評價會計準則制定和執行情況的衡量標準。但是在1992年的基本會計準則中,由于當時的各種原因,基本會計準則只是粗略的強調了我國的會計目標在于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而新基本會計準則的會計目標是,企業會計應當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并反映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新的基本會計準則把決策有用觀與受托責任觀同時納入會計目標體系。
(2)會計原則的變化。原來基本準則的“一般原則”規定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及時、有用而應采用的12項原則,在新基本會計準則中改為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在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中,繼續保留了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也強調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則,但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不再作為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并入會計分期基本假設,歷史成本體現在會計要素的計量中。除此之外新的基本會計準則還增補了“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
(3)會計要素的重新定義。由于2000年制定的《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會計要素進行了重新定義,因此新的基本會計準則對會計要素的定義也作了重大調整,內容完全是按照《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的規定進行的。除修改了會計要素的定義外,還在“利潤”要素中引人國際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和“損失”概念。由于《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作為更高權威的文件,規定了會計要素只有6項,但這兩個概念又非常重要,所以就將其在“利潤”要素中加以體現。
(4)財務報告的變動。原來基本準則規定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新的基本會計準則刪除了財務情況說明書,同時將“財務報告”改為“財務報表”。
(5)內容結構的調整。為了保證計量標準的準確,新會計準則特別增加“會計計量”這一章節。要求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并對會計計量屬性中包括的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作了明確定義。
4 具體準則的變動及其影響
(1)增加新的會計計量屬性——公允價值。
在基本準則第九章對會計計量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規定,除了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和現值等已有計量屬性外,特別增加并強調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并明確規定“在公允價值的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2)變更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14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取消了現行準則中所允許的發出存貨計價采用“后進先出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的規定”所謂“后進先出法”,即企業在核算成本時,參考的是最近購入的原材料存貨價格,而“先進先出法”,則是參考最早購入的原材料存貨價格。在原材料價格一路下跌時,采用“后進先出法”,顯然擴大了公司的利潤率,而用“先進先出法”,則縮小了公司的利潤率,原材料價格上升則反之。
(3)取消資產減值損失轉回。
我國現行制度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都允許對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轉回(國際會計準則對于商譽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但是從我國實際運行情況看,該規定已經成為一些企業操縱損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為此,針對我國目前所處的特殊經濟環境,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17條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是新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差異之一,資產減值計提是此次修訂的重點。這條新規定截斷了上市公司調增利潤的一大途徑。
(4)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
新債務重組準則改變了“一刀切”的規定,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減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人營業外收入,對于實物抵債業務,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按新規定,一些無力清償債務的公司,一旦獲得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表中,可極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債務重組收益不能作為利潤、只能計人資本公積,
是數年前財政部根據鄭百文的個案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