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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企業會計準則范文1
(一)對于農業企業自身發展的新需要不能夠適應
隨著不斷建立和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當前我國的農業企業會計與計劃經濟時代相比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我國的農業企業的生產活動在這個計劃經濟時代只是按照計劃的被動執行,由政府按照一定的價格對生產出來的農產品統一進行收購,而并不是直接進入市場流通。原本的農業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已經不能夠對現代市場的要求滿足,會計信息質量部高,不能夠提供依據為企業的決策者進行工作決策。
(二)會計信息存在失真
各個行業的會計信息都會因各種可預料的或者不可預料的原因而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失真的情況。而農業企業也是同樣如此,農業企業導致會計失真都是由于其特殊的自身原因,一方面,自然環境很大程度上會對農業企業的生產過程造成影響,人類是難以對自然環境的變化進行預測的,由此則造成的了災害性的自然條件非常容易對農業企業的生產過程造成影響,因此,很難準確的對農業生產活動進行計量和統計,由此而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另一方面,家庭農場一般都是自己對相應的生產任務完成之后所剩余的農產品進行支配,對于家庭農場來說,農業企業的會計信息并沒有任何實際作用,由此導致激勵機制缺乏,從而使會計信息的失真進一步加劇。
二、對農業企業會計核算完善的總體思路
(一)在會計計量方面
對農業企業的會計計量方面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以及相應的會計制度都并沒有進行專門的規定。但是通過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能夠看出,當前對對生物資產進行計量我國農業企業都是只能夠采用歷史成本法。因此,需要對農業企業的相關政策和標準進一步的完善。
(二)在會計確認方面
農業生產不僅是具備自己的一些特點,同時其緊密的與自然和經濟聯系著,這就決定了相比其他企業行業而言,農業企業的會計確認更加的復雜,特別是對生物資產的確認。國內目前并沒有相關準則和制度規范來對生物資產進行確認,由此則給農業企業會計確認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因此對相應的會計確認體系進一步建立健全是十分必要的。在進行生物資產確認的部分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參照國際上相應的會計準則,同時需要與我國實際情況相結合,由此而制定農業會計核算制度,從而提供參考依據為會計確認。
(三)在會計記錄方面
會計記錄主要是針對會計賬戶的設置問題,農業企業會計核算中不僅僅需要對與其它行業具有共性的會計科目進行設置,同時還需要對反映農業特殊性的會計科目進行設置,主要包括:農產品、幼畜及育肥畜、應收家庭農場款、應付家庭農場款、生產性生物資產、種植業生產成本等。
農業企業會計準則范文2
全書共分8章,主要集中研究與分析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經濟環境與農業企業會計發展的內在邏輯關系;二是探討了農業成本核算和生物資產計量屬性的相關理論及其適應性,三是對我國新的《生物資產》準則進行了全面評價,并提出了政策建議。
該書的理論貢獻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該書對農業會計的研究思路是以經濟環境與農業會計發展的邏輯關系為主線,致力于新的農業會計變革過程中各種理論和制度矛盾的解決,并運用研究結果理性地審視和評價農業會計變革的現實過程。文章遵循我國農業會計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時間發展脈絡,挖掘了農業會計變遷與經濟環境發展的內在邏輯關系,重點提出了農業會計現在和未來發展的模式。在總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考察,提出農業會計的變革過程中,概念和理論的完善是變革的基礎,而農業會計準則的建立則是變革的核心內容。這對于推動和鑒證我國新經濟環境下農業會計的發展與變革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第二,該書對我國新的《生物資產》準則的評價比較客觀、全面。它從理論和實踐角度客觀地對《生物資產》準則進行評價,并提出了準則進一步發展和實施的建議。該書通過將《生物資產》準則與國際農業會計準則比較,發現我國的《生物資產》準則沿用了IAS41的重要概念和思想,卻在計量模式、規范范圍、生物資產分類,以及計提減值準備和披露要求等方面仍然存在差異。但作者認為這是社會與經濟環境發展的現實制約的結果,我國《生物資產》準則不失為理性的現實選擇。
第三,該書是近期不多見的專門研究新興農業會計問題的著作。長期以來,我國舊的農業會計理論和規范嚴重滯后于農業全球化、市場化的發展需求,理論界對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比較少。該書對于新興農業會計的理論和方法提供了制度解釋和研究創新,這對于我國農業會計理論的發展和生物資產準則的完善都具有較高的文獻價值。
(東北財經大學 劉永澤)
隨著我國農業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業生產企業化、規范化、規模化進程大大加快。使農業經濟從內涵、本質,到運行模式都在不斷發展和變化。作為日益成長、并必將成為農業及其相關產業主要活動主體的農業企業,同其他行業企業一樣需要內部信息與外部信息,以供企業管理者及其他利益關系者決策和判斷o“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這樣的觀點同樣適用于農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
在當今時代,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各行業的必然選擇,農場品交易和農業服務活動的國際化特征也越來越明顯,與此相配套,農業信息,包括科技、文化、教育、財務等信息交流更加重要,規范農業企業及同業經濟體的財務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交換,是農業經濟市場化、國際化的必然要求。
我國是農業生產大國。農業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社會地位尤為重要。但是,我國農業省的粗放經營狀態還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轉變,加強農業經濟核算,特別是建立規范化的農場、農業公司等農業企業,建立現代農業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真正實行現代企業的運作方式,將是我國農業生產的發展方向和趨勢。有鑒于此,建立相應的農業企業經濟核算制度,規范其業務活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對于整個農業產業、乃至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和諧、高效發展,都有重要的影響。
劉靜博士所著《新經濟環境下中國農業企業會計變革研究》一書,是我國農業會計近期少有的專門研究和討論新興農業會計問題新成果,對于新型的農業企業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提供了制度解釋、研究創新、新舊銜接的范本,是一部具有理論性和實踐性相結合的農業會計著作。
該著作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新的嘗試與研究:
第一,在農產品成本方面,總結了過去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指出了其存在的問題,并在農業企業土地成本核算的市場比較、價格還原和基準成本等方面進行了嘗試性的探討和研究。
第二,對生物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在生物資產計量基礎選擇方面,合理分析了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的運用環境、具體選擇方法,也為評價“生物資產”會計準則作了理論與實務方面的鋪墊。作者指出,受應用環境影響,在我國農業企業應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可能還需要實踐與時間的具體檢驗。
第三,作者對農業上市公司會計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運用統計和案例方法對農業會計變革給農業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會計信息質量以及會計信息披露帶來的影響進行了經驗研究,發現了《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實施以后所帶來的積極變化,并對“生物資產”會計準則的應用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農業企業會計準則范文3
2000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以下簡稱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國家、地區的好評和積極響應。借鑒IAS41,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范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生物資產和農產品以及農業企業社會性收支的會計核算辦法近日即將由財政部正式。但是,對于同樣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已列為固定資產)、灘涂等稀缺自然資源的會計處理,由于不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范圍而未能對其作出規范。作為資源性資產的土地是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是農業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8號)強調指出,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雖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明確為固定資產,但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對其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規定,因而只能在賬外造冊登記,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顯然,時至今日,現行農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處理,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黨的十六大強調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國不同所有制的農業企業即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專業核算辦法之后,借鑒國內外資源資產理論研究成果,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盡快制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資源性資產(探討)》(以下簡稱探討辦法),采取資產化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從實物管理過渡到價值管理;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作出規范,從會計核算制度的層面上防止土地等國有資源資產的流失,就顯得十分迫切??梢哉f,這也是首先在農口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一次創新性的嘗試。但是,探討辦法的制定,既涉及資源資產理論和會計技術問題,也涉及相關的法規問題,尤其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擬議修改中,所以,必須廣泛征求意見,使之切合我國各地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具有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二、資源性資產的定義
要制定好一項會計核算辦法,首先要對辦法所依賴的基礎性概念作出科學、準確而明晰的定義,并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給以界定。探討辦法應該遵循《企業會計制度》和生物資產辦法的有關規定,需要作出補充界定的只是“資源性資產”這一概念。在探討辦法中我們擬將“資源性資產”定義為: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
這里我們先把這一擬定的定義與生物資產辦法中的生物資產定義作一比較。該辦法將“生物資產”定義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活的動物或植物。”而“資源性資產”,則是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這樣下定義,與“生物資產”概念一樣,首先,抓住了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物征,是人類勞動參與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資源,比如,大自然恩賜的土地須經過開墾才能成為農用地。其次,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將其限定在農業活動范圍內,即既將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等明顯非農業活動適用的資源性資產排除在外;也將不須對其進行生物轉化管理(指人為提供營養、濕度、溫度和光照等條件,促成或加強轉化的發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雖屬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屬于農業活動范圍內的森林資源(包括林區內的森林、林內動植物以及森林環境等)排除在外,同時,也為“森林資源資產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間。再次,自然生成物屬于有形資產,這樣定義也就把通過國家出讓、補地價方式取得或通過市場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資者投入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排除在資源性資產之外。
再看這一定義對“自然生成物”的兩個限制性定語,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資源成為資產的必要條件,比如,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空氣、太陽能等資源,顯然不能成為資產;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資源就可能轉化為資產。其次,“不可移動性”將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同屬自然生成物的水資源資產也排除在外,因為水資源具有流動性。
總之,我們設想這樣定義,既能揭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特征,又將其限定在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業資源資產的范圍之內。
但是,這一定義是否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復的情況呢?不錯,《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準則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企業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梢姡镀髽I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入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而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是指按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僅造冊登記而未入賬且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即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資源資產,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復的情況。
應該強調的是,列入資源性資產的土地必須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完成了土地確權與登記、發證工作的農用地。
按照擬定的資源性資產的定義,資源性資產一般包括農用地、水庫、水渠、已開發用于養殖的灘涂等;至于濕地,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看,應強調其生態價值與環境價值,不宜將其開發列為其他農業資源性資產。對于國有農場目前賬外的防護林等人工林資產,有的同志主張也應作為資源性資產入賬,但考慮到因其非屬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資產的定義,故應適用于生物資產辦法。此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涉農企業向國有農場或農民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農用地也不能列入資源性資產。至于農業企業建設的機井、水泥曬場、養殖池、公路、橋梁、輸變電線路等,因其不符合資源性資產的定義,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或社會性收支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擬分別從確認、初始計量、后續支出、折舊、處置、減值準備、會計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資源性資產的確認
農業企業會計準則范文4
一、問題的提出
2000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以下簡稱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國家、地區的好評和積極響應。借鑒IAS41,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范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生物資產和農產品以及農業企業社會性收支的會計核算辦法近日即將由財政部正式。但是,對于同樣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已列為固定資產)、灘涂等稀缺自然資源的會計處理,由于不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范圍而未能對其作出規范。作為資源性資產的土地是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是農業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8號)強調指出,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雖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明確為固定資產,但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對其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規定,因而只能在賬外造冊登記,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顯然,時至今日,現行農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處理,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黨的十六大強調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國不同所有制的農業企業即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專業核算辦法之后,借鑒國內外資源資產理論研究成果,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盡快制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資源性資產(探討)》(以下簡稱探討辦法),采取資產化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從實物管理過渡到價值管理;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作出規范,從會計核算制度的層面上防止土地等國有資源資產的流失,就顯得十分迫切??梢哉f,這也是首先在農口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一次創新性的嘗試。但是,探討辦法的制定,既涉及資源資產理論和會計技術問題,也涉及相關的法規問題,尤其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擬議修改中,所以,必須廣泛征求意見,使之切合我國各地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具有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二、資源性資產的定義
要制定好一項會計核算辦法,首先要對辦法所依賴的基礎性概念作出科學、準確而明晰的定義,并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給以界定。探討辦法應該遵循《企業會計制度》和生物資產辦法的有關規定,需要作出補充界定的只是“資源性資產”這一概念。在探討辦法中我們擬將“資源性資產”定義為: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
這里我們先把這一擬定的定義與生物資產辦法中的生物資產定義作一比較。該辦法將“生物資產”定義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活的動物或植物?!倍百Y源性資產”,則是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這樣下定義,與“生物資產”概念一樣,首先,抓住了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物征,是人類勞動參與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資源,比如,大自然恩賜的土地須經過開墾才能成為農用地。其次,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將其限定在農業活動范圍內,即既將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等明顯非農業活動適用的資源性資產排除在外;也將不須對其進行生物轉化管理(指人為提供營養、濕度、溫度和光照等條件,促成或加強轉化的發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雖屬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屬于農業活動范圍內的森林資源(包括林區內的森林、林內動植物以及森林環境等)排除在外,同時,也為“森林資源資產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間。再次,自然生成物屬于有形資產,這樣定義也就把通過國家出讓、補地價方式取得或通過市場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資者投入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排除在資源性資產之外。
再看這一定義對“自然生成物”的兩個限制性定語,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資源成為資產的必要條件,比如,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空氣、太陽能等資源,顯然不能成為資產;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資源就可能轉化為資產。其次,“不可移動性”將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同屬自然生成物的水資源資產也排除在外,因為水資源具有流動性。
總之,我們設想這樣定義,既能揭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特征,又將其限定在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業資源資產的范圍之內。
但是,這一定義是否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復的情況呢?不錯,《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準則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镀髽I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可見,《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入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而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是指按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僅造冊登記而未入賬且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即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資源資產,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復的情況。
應該強調的是,列入資源性資產的土地必須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完成了土地確權與登記、發證工作的農用地。
按照擬定的資源性資產的定義,資源性資產一般包括農用地、水庫、水渠、已開發用于養殖的灘涂等;至于濕地,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看,應強調其生態價值與環境價值,不宜將其開發列為其他農業資源性資產。對于國有農場目前賬外的防護林等人工林資產,有的同志主張也應作為資源性資產入賬,但考慮到因其非屬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資產的定義,故應適用于生物資產辦法。此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涉農企業向國有農場或農民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農用地也不能列入資源性資產。至于農業企業建設的機井、水泥曬場、養殖池、公路、橋梁、輸變電線路等,因其不符合資源性資產的定義,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或社會性收支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擬分別從確認、初始計量、后續支出、折舊、處置、減值準備、會計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資源性資產的確認
資源性資產應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因過去事項而由企業所控制;與該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入賬價格能夠可靠地計量。
確認的第一個條件,之所以不提“由企業擁有或控制”,而僅提“由企業控制”,是因為企業擁有,一般是指企業擁有該項資源的所有權,但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的資源產權采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二元結構的公有資源產權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因此,農業企業,如國有農場,對土地的實際控制,體現在依法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據以獲取經濟利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以下簡稱《框架》)指出:在確定資產的存在時,所有權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業控制了得自不動產的利益,則該項不動產就是一項資產。再者,“控制”這一概念的外延比較寬廣,在這里,可以涵蓋了“擁有”,因此,《框架》在闡述資產的定義時,也是僅提“由企業控制的”。同時,明確必須“由企業控制”,對于自然資源來說,強調對其產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資源轉化為資產的必要條件。因為,資源如果沒有特定主體控制,比如太陽能、空氣,是無人控制的共享品,顯然,這樣的自然資源也就不可能轉化為資源性資產。
資源性資產確認的第二個條件,是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確認共性的條件,不需贅述。至于第三個條件,由于國有農業企業使用的農用地,通常都是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因而其入賬價格如何可靠地計量,既是資源轉化為資源性資產必須解決的難題,也是探討辦法會計處理的難點,以下將在初始計量部分進行探討。
2.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
作為自然生成物的資源性資產的計量,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的計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計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體系,理論界往往采用收益還原法、成本法、市場價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對其價值評估,或構建邊際機會成本模型和模糊數學模型等數學模型的方法對其價值計量;此外,對于單純性資源,如土地資源的價格,理論上還可以采用馬克思的地租資本化價格法,即: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論評估、計量方法,大部分還只局限于學術交流階段,認知程度較低,距離可實用性還有相當的差距,這也正是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困難所在。
我們認為,對于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既要考慮資源性資產的特點,更要從我國國情出發,遵循相關的法規。如對于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的法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權存在市場價格;而法律規定不準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場價格。那么,應如何確定農業企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農用地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呢?由于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后將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資產列示,因此,在確定土地資源資產的入賬價格時,就應該考慮到因國家建設(如國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經批準可能會被“征用”(即指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國有農場歷史上場隊合并或以場帶社并進來或帶進來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則是指土地由集體所有轉化為國家所有),此時須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在利潤表中確認為收益或費用。顯然,土地資源資產的初始計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入賬,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論界對資源資產評估或計量的結果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但是,我們注意到,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被征用時,可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應當根據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按不高于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以適當補償。依照上述法規,我們設想,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可以參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關于征用農業企業土地時應給以補償的標準確定。我們認為,對于土地資源資產,采用征地時的土地補償費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既具有可實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規依據;而且,在理論界,這也是得到認同的。
至于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性資產,可按其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庫建設的支出,灘涂開發修建擋潮閘等支出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成本;其所占用的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另按土地資源資產確認和計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土地以外其他資源資產自然生成物部分的價值。為了與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相銜接,1993年以前建設的水庫、水渠,因其實際成本難以可靠地計量,宜仍按現行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3.資源性資產的后續支出
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因對低產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單位面積產量有實質性提高,或者因水庫的擴建增大庫容而改善了農業的水利條件、增加了旱澇保收的農田面積,則應將這些后續支出資本化,增加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此外的任何后續支出都應該費用化,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這里之所以未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IAS16改進后對初始成本和后續支出運用單一確認原則的做法,主要是考慮到遵循固定資產準則的相關提法,同時這樣規定也更適應資源性資產后續支出的特點。
4.資源性資產的處置
資源性資產轉讓、報廢、毀損,或由于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時,應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收入,包括企業獲取的征地補償費等補償收入(在補償成為應收款項的期間)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作為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將與劃出土地資源資產對應的土地資源資本轉入其他資本公積。
后續支出已資本化的農用地在被征用時,其資本化價值應體現在據以計算該幅農用地征用補償費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增加值上。
5.資源性資產的折舊
理論界對資源性資產的價值及其服務功能的補償稱為折補?!八^資源性折補是指為了維持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而進行的價值、技術等方式的補償”(姜文來等,2003)。對于農業企業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從其特性來看,雖然具有質量的可變性,但從其可永續利用的自然屬性看,通常具有無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當,可以使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從有關法律規定看,國有農業企業的農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資源資產可不計提折舊。
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由于其初始計量的入賬價值是按其建設過程的實際成本,因此應當對其計提折舊,折舊方法可采用固定資產準則所允許的年限平均法等折舊方法。
6.資源性資產是否計提減值準備問題
考慮到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國法律關于“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準買賣土地等有關規定,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其他資源性資產,由于其可收回金額在現階段難以可靠地計量,也擬不計提減值準備。
7.資源性資產核算的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
為了規范資源性資產的會計核算,擬增設“資源性資產”,“資源性資產折舊”“資源性資本”三個一級科目,分別核算各類資源性資產的原價、折舊和土地資源資產的資本來源。同時,在“資源性資產”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三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的原價;在“資源性資本”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本”二級科目,專項核算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價值形成的國家權益,以明晰土地資源資產的國有產權。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入賬時借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貸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處置時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其資本來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權益科目核算。
四、資源性資產的列報和披露
農業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信息。
農業企業會計準則范文5
關鍵詞:國有農業企業;農業用地;價值管理
Abstract: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 and impact that state-own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only pay attention to land number management, non-value-oriented management and proposes taking the state-own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agricultural land as assets to manage.At last,it puts forward initial measurement methods as well as its follow-up expenses, depreciation, disposal, impairment ,the set of accounts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Key words:state-own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agricultural land; value management
資源性資產流失主要表現為國有資源性資產長期被無價使用,資源資產未有效配置,造成國有資源性資產的閑置和浪費。依法確認國有農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在土地登記發證基礎上制定土地資源資產核算方法,對其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全過程作出會計規范,將其納入會計核算體系,對其進行價值管理,是在法律規范下,從會計制度層面上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大舉措,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國有農業企業資本保全的必然要求。
一、國有企業用地管理的現狀及其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土地屬于國家所
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基于這種法律環境的考慮,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土地使用權納入無形資產范疇,由《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予以規范。但是,無形資產是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并規定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結轉相關土地使用權時應將其賬面價值一次性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但是,現實情況是國有農業企業使用的農用地是國家無償劃撥的,其使用是沒有期限的,不存在將其成本在使用期限內攤銷或結轉的問題,因而不適用于無形資產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镀髽I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梢姟镀髽I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入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對其評估一般是出于實施多元化投入、合資合作或租賃轉讓、確認企業增加資產總量的需要,實際上并不能涵蓋國有農業企業通過行著劃撥取得的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原《農業企業會計制度》雖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但并沒有進行會計確認,只要求在賬外造冊登記,一部分核發了林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都未計量入賬,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
綜上所述,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了現行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對國有農業企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農用地的會計規范出現了真空地帶。
二、國有農業用地管理問題存在的原因
在傳統經濟體制下,我國把土地當成自然資源而未作為資產,只注重實物管理,不注重其價值管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資源無價業無賬”的傳統認識,造成國有農業企業的農用地在賬上無任何記錄,這就難以形成自然資源的產權觀念,更不可能注重其產權管理。由于土地資源未被作為資產,這就導致在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常出現分配和流轉無序、非法交易盛行、爭搶糾紛不斷等現象。由于一些地方對出現的爭搶糾紛常與行政力量和地區利益聯系在一起,致使其難以得到有效的調解和裁決,使土地利用效率過低。在土地資源的管理過程中,不注意處理國家和地方之間、地方內部的各部門之間以及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國有農業企業長期依靠國家撥款,所創造的部分價值被無償占用,土地資源的耗費得不到充分的補償,從而導致其質量下降。
雖然我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但在具體運作上土地資源的所有權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界限不清,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混淆,中央與地方全民與集體的所有權界限不明晰。由于受到有關利益機制的驅動,導致投資開發和利用中的矛盾比較尖銳,特別是行政職能經常代替所有者的職能、經營權代替所有權的現象比較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國家既代表土地資源的所有者,又代表國家對其進行行政管理,同時又直接管理者一些大型企業,充當著土地資源使用者的角色,造成了用行政管理職能代管所有者職能的局面。二是中央與地方在土地資源的所有權的關系上也存在界限不清和職責不明的問題。土地雖然屬于國家,但總是屬于所在地政府管轄之下,地方政府也是一級權力機關,它也可以對土地實行所有權。三是使用土地資源的各農業企業,所有權與使用權不分,形成了事實上的既是所有者又是占用者、使用者的局面,而且重使用權清所有權。
長期以來,由于誰是土地資源的人格化代表,誰代表土地資源所有者(國家),應當運用什么樣的規則來管理國有土地資源的關鍵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對農業企業的管理的運行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對農業企業無限期無償占用土地資源、對土地資源滾利經營不善、損失浪費等問題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導致土地資源經濟效益分配上的不合理和土地資源的白白流失與浪費。市土地資源的耗費難以補償。
土地資源在運行機制上,沒有引入價值規律進行產業經營,使土地資源的消耗得不到價值補償,不能運用價格杠桿促使其合理、節約地利用。自然環境的土地,須經過人們的開墾才能成為農業企業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農用地,這種情況下的土地已不是純粹的“自然物”,而是凝聚了人類社會勞動的“經濟物”,是可供交換的商品。在過去的國有土地資源的管理中,將國有農業企業使用的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農用地理論上不承認有價,占用上不實行有償,實際上建立了一套自管、自撥、自用的管理體制,使得農業企業的農用地的經濟價值無法正確評估,無法對土地資源進行核算。
三、國有農業用地管理問題的影響
國有農業企業(主要是農墾企業)使用的土地,主要是國家以行政劃撥的方式予以配置,國有農業企業無償、無限期的使用,使國家作為土地資產的所有者的權益難以實現。就財產性質而言,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于企業自己的財產或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國有農業企業作為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處分和獨立支配土地資產,國家和農業企業在有關土地上的權利、利益和責任很不明確,形成事實上的土地產權關系不清,這也是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不適應的。
土地資源資產是國有農業企業最大的資產,國有農地被周邊鄉村集體、農民個人以及其他單位擠占問題日益突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規,依法確認國有農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并在土地登記發證的基礎上制定土地資源性資產的核算辦法。因此,只有對國有農業企業農地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全過程做出會計規范,將其納入會計核算體系,并注重土地資源的數量管理而不注重其價值管理,才能扼制國有農業企業資產流失。因此,必須將國有農業企業的農用地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高度,對其進行價值量的核算。運用會計的手段對其進行管理,是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源性資產管理和核算模式,只有建立新型的適應21世紀農業經濟發展需求的資源價值觀,使土地資源得到最優化的配置,才能達到提高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四、政策建議
(一)將國有農業用地認定為資源性資產
關于國有農業企業資源性資產的定義,目前尚沒有比較權威的說法?!锻恋毓芾矸ā芬幎?,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因此,國有農業企業對土地實際控制,體現在依法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據以獲取經濟利益。國有農業企業用地完全滿足土地資源性資產的條件,可以將其確認為土地資源性資產。
(二)國有農業用地資產的計量方式
對于資源性資產的計量,會計理論界有很大部分人主張從資源性資產的特點出發,結合我國國情,遵循相關法規,對其進行計量。如對于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的法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交易,土地使用權存在市場價格?;谫Y源性資產的理論,土地資源性資產入賬后將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資產列示,因此在確定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價格時,就應考慮到國家征用時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
顯然,土地資源資產的初始計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入賬,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論界對資源資產評估或計量的結果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但是,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被征用時,可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將其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既具有可實用性、可操作性,又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此外,初始計量不包括土地開發成本,主要是考慮歷史上國有農業企業的土地開發費用已作為基建支出予以核銷,新開發土地發生的費用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所得到的轉讓收益,或土地被征用得到的補償收入中列支。
(三)國有農業用地資產管理
1.土地資源性資產的后續支出。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將予以資本化,增加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此外的任何后續支出都應該費用化,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土地資源通常具有無限的使用期,,可不計提折舊,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2. 土地資源性資產的處置。土地資源性資產報廢、毀損,或由于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時,應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收入,包括企業獲取的征地補償費等補償收入(在補償成為應收款項的期間)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作為損失獲利的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將與劃出土地資源資產對應的土地資源資本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后續支出已資本化的農用地在被征用時,其資本化價值應體現在據以計算該幅農用地征用補償費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增加值上。
3. 土地資源性資產的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必須適應土地資源資產的特殊性,揭示土地資源資產與土地資源資本清晰的對應關系。為此,擬增設“資源性資產”、“資源性資產折舊”、“資源性資本”三個一級科目,分別核算各類資源性資產的原價、折舊和土地資源資產的資本來源。在“資源性資產”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三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的原價。在“資源性資本”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本”二級科目,專項核算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價值形成的國家權益,以明晰土地資源資產的國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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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企業會計準則范文6
我國是農業大國,不僅單純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單位眾多,而且涉足農業的大中型企業也不少。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農業要引進技術和資金,開展國際合作,需要提供相關的會計信息,以消除外國投資者對我國農業財務報表的誤解和懷疑。因此,制定既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又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業會計準則已經十分迫切。我國根據本國的國情及具體情況,在借鑒國際準則的基礎上,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范了生物資產的概念、確認和計量、賬務處理以及相關信息的披露等內容,為我國農業企業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指導,是具有我國自己特色的生物資產準則。
一、生物資產的概念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定,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我國生物資產準則將生物資產分為三大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其中,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將以防護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單獨歸類為公益性生物資產,具有我國的社會主義特色。另外,之所以將公益性生物資產也界定為生物資產的一類是因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公益性生物資產,雖然不能直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具有服務潛能,有助于企業從相關資產中獲得經濟利益,從而滿足生物資產確認的條件。公益性生物資產概念的提出也解決了現在好多企業綠化廠區的綠化費用不知計入哪個會計科目的因惑。
二、生物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在第六條中明確規定: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第二十二條中說明: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是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二是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估計。
新準則在綜合考慮生物資產的特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后,既沒有照搬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也沒有局限于我國以前的通常做法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而是采取了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相接合的混合計量模式。這是因為,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的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雖然代表了會計計量的發展方向,且能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等,但受困于我國目前的農業企業數量多、規模小,農業市場體系尚不健全,資本市場還不規范,公允價值難以取得;而我國目前廣泛采用的歷史成本計量模式盡管操作簡單,且提供的會計信息比較可靠,但是卻不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并且也不能充分反映生物資產的特性,從而選擇混合的計量方式便成了現實選擇。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反映生物特性,另一方面又兼有歷史成本計量與公允價值計量的優點,且能為將來條件成熟時,我國計量模式向公允價值轉變作基礎,并與國際會計準則進一步接軌做準備。
三、生物資產的賬務處理
新準則為生物資產的賬務處理新設了六個會計科目,分別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和消耗性生物資產跌價準備。
生物資產增加時,借方登記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的增加,貸方根據不同情況計入相關科目。
生產性生物資產視同固定資產管理。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產量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計提折舊的會計處理為:借:農業生產成本,貸: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生產性生物資產可以計提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采取了較為簡化的方式,即只在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等,導致其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額或可變現凈值時,才計提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并且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新準則是在考慮到生物資產本身具有自我生長性,有時短暫的減值可能會通過以后的自我生長而得以恢復其價值這種特性,才決定不采用資產減值準則中有關減值跡象的判斷等進行減值確定。其會計處理為: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消耗性生物資產視同存貨管理。準則明確規定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成林后發生的管護費用等后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因擇伐、間伐而補植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而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予以資本化。這在原則上有效地杜絕了企業根據業績的需要將發生的各種支出隨意進行費用化或資本化的操作。消耗性生物資產可以計提減值準備,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確定的可變現凈值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而使其價值得以恢復的,應按恢復增加的數額,借記“消耗性生物資歷產跌價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但其沖減跌價準備金額應當以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為限。
公益性生物資產發生后續支出可以視情況記入公益性生物資產成本或者管理費用,但企業不應對其計提折舊和減值準備。
如果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核算的話,在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其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金額,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等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按照其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的金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生產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