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研究的熱點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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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研究的熱點難題

作者:張啟江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引言法倫理學,作為交叉學科的研究范式,如今,即將步入“而立之年”。學界在學科的性質與地位、研究對象以及價值立場等基本范疇上,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①,漸趨形成諸多研究熱點。就此進行總結和反思,以此來大致勾勒出學科研究近三十年的發展軌跡,同時審視問題,直面困境,展望未來,于此,應該不只是學科理論研究的自覺,更重要的是以期在此基礎之上,全面審視學科的基本命題,恰當地評價學科對現實問題的回應能力。

一、關于學科的名稱、性質與地位

在科學研究領域中,對學科名稱、性質與地位的確立與認同,事關學科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同時,也是標識并堅守自身研究陣地的首要命題。就法倫理學而言,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更需直面它。

(一)名稱的源與流自1984年“法學倫理學”名稱誕生以來,曾出現過“法律倫理學、制度倫理學、法制倫理學、倫理法、社會主義法倫理學”等諸多流變形式。無論名稱各異,實為只是研究的視角不同而已。因為從研究成果的內容來看,無論是探討當下法律制度的正義價值訴求與道德品性、還是追溯我國古代法律的固有倫理屬性,抑或是為了突出學科的交叉之特性,甚至也并不排除研究者為了從自身理論研究的需要(如以示區別等)出發,而為此冠于多樣的名稱,但始終沒有改變學科以“法律與道德之間關系”為理論特質的基本屬性,名稱的流變經過近三十年的論爭,在學科名稱上,學界基本趨向統一的稱謂:法倫理學。其間,無論論證的視角存在何種殊異,還是理論內容結構上存在多大的不同,但至少在形式上學科名稱的統一,讓學科研究陣營猶如一支獲得了統一番號的戰斗部隊,客觀上為學科研究起到了統一思想、樹立旗幟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維系學科研究的“第一推動力”。

(二)學科性質(派生來源學科)相對于學科名稱而言,在學科的性質與地位上,學界的共識已成:法倫理學是一門交叉學科[1],只是存在“邊緣交叉學科”與“新興交叉學科”的分歧。不過,在學科派生來源學科上,學界觀點各異。主流觀點認為學科是法學與倫理學交叉形成。不過在主流之中,仍存在不同的聲音。有學者認為法學與倫理學兩門學科交叉不只是形成了法倫理學,而是“法律倫理學和倫理法學兩門學科”,而且認為“‘倫理法學’的側重點是法學,它是研究倫理現象中的法律問題,如倫理關系中的法定因素等;‘法律倫理學’雖然涉及這些問題,但其側重點是法律現象中的倫理道德間題,諸如法的倫理蘊含等。”。主流觀點之外,有人認為,雖可以將“法倫理學”作為應用倫理學或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但從學科交叉角度而言,應該把“法倫理學”視為法學與倫理學(哲學)的一個交叉學科。[2]另外,有人認為在確立學科性質與地位的問題上,應超越法學與倫理學或者哲學學科的限制,因為客觀上存在這樣的困難:“在知識和學科高度分化的時代,而法學和倫理學分屬于各自相對獨立、封閉的體系內,加之從事法倫理學研究需要具備充分的法學和哲學的知識”,故應超越學科的限制,法倫理學應屬于“一門跨越哲學和法學的新興的交叉學科”[3]??梢姡m法倫理學屬于一門交叉學科的學界共識已成,但在其派生來源學科問題上分歧猶在。這是因人文社會科學類學科的研究對象的固有特性之所在,更何況是“當前人文社會科學整體性研究態勢增強,各學科之間的碰撞對話與交互共生,呈現出一幅各科知識的網狀勾連圖景。[4]”因此,對于學科的性質與地位出現不同的觀點,完全在情理之中。不過,學界的共識,若從國家學科、專業部類規范的層面,仍值得甄別。據1997年國家頒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來看,倫理學屬于一級學科哲學部類下的二級學科,而法學與哲學同屬于一級學科層次,因此,學科由法學與倫理學交叉形成則存在此種錯位:法學(一級學科)與倫理學(二級學科)在學科分類層面上不具有同等學科層次。尤其是國家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1年,國務院學位辦頒布了《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對學科的分類采取了大學科的分類模式,取消了既往關于一級和二級學科的劃分,增強了學科的包容量,此舉更是為學科的派生來源學科拓展了足夠的想象空間。雖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倡導大學科的分類模式與導向,但倫理學屬于哲學學科部類下的子學科以及法學與哲學同屬同一學科層次的客觀現實并沒有改變,因此,上述錯位并未因此而消除。交叉學科不僅僅只是一個學科概念,更是一個歷史的范疇?;仡檶W科的發展進程,無論是學科研究范疇與價值立場、學科的理論資源,還是理論范式與核心概念,幾乎都指向法理學與倫理學,因此,學科的派生來源學科應定位于此,而非其他,如此,才能符合國家學科、專業部類的規范,同時也可疏解學科交叉錯位的尷尬。

(三)學科地位與歸屬法倫理學派生學科來源問題不僅衍生出交叉錯位的尷尬,同樣也面臨著學科的身份歸屬問題。因為學科地位與派生來源學科并不是兩個問題,而是同一個問題的不同層次。學界在學科是倫理學研究之下的應用倫理學研究,還是法學研究的分支學科上,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學科應歸入法學(法哲學)研究范疇之列,屬于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與法哲學、法社會學等交叉學科并列[5]。因為“作為跨學科研究而言,就學科的現實需要與未來發展而言,應將法倫理學歸入法學范疇。”相反,有人認為法倫理學應歸入倫理學的研究領域[2]。因為“法律倫理學應是應用倫理學的范疇,如同經濟倫理一樣,法律倫理學研究的是人類法律現象中的道德問題,其落腳點應在道德而非法律上。[6](P106)”所以,它既是廣義的應用倫理學,又是狹義的應用倫理學[7]。客觀而言,如果從研究隊伍的專業學科背景以及研究平臺來看(詳述內容見后),現實則是法學界關注得少,倫理學學者關注得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學科至少成為了應用倫理學研究的熱點,而非法學的??梢?,在學科歸屬問題上,非常明顯地存在學科研究“定疆劃界”的陣地意識。如果“我們并不相信有什么智慧能夠被壟斷,也不相信什么知識領域是專門保留給擁有特定學位的研究者的”![8]那么,學科歸屬于法學也好,倫理學也罷,這并不影響其存在的客觀意義。學科交叉正確而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創造性地進行學科間話語的遷移,即將一門或多門學科的學術話語,作為引領性或導向性的理性成果,向新的研究領域移植過去或嫁接過來,以解釋研究中的新現象,并由此建構新體系[9],而不只簡單的停留在“歸誰所有”的初級命題的爭論上,因為無論是從學科研究的孰先孰后的事實來看,還是從研究隊伍的專業學科背景以及研究平臺而言,都無法清楚地確定學科屬于哪一個學科固有的領地,其本身就是學科科際整合的產物,具有交叉性、共融性與雙棲型。如果局限于學科研究的陣地意識,對于學科的未來發展有害無益。毋庸諱言,法倫理學正是在學界關于學科名稱、性質與地位的論爭進程中,以一門交叉學科應有的姿態,穩步地向前開拓自身的研究進程及其領域,不斷拓展法理學與倫理學的研究空間和方向。#p#分頁標題#e#

二、關于學科的研究對象

一般一門學科是通過明晰研究對象來確立學科地位,形成自身的研究范式。因此,具有清晰的研究對象是一門學科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法倫理學而言,研究對象的確立則顯得必要與緊迫。將“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作為學科的研究對象是學界的共識。但仍然存在對“道德與法律之間關系”理解的多維面相。

一是“道德決定論”:對法律進行道德反思與批判。認為學科研究立法和執法過程中的各種道德難題,其基本視角則是將“倫理道德”作為“判官”,將法律進行“道德審判”,借此表達內心完美地道德愿景。如果將學科的研究僅僅局限于對法律進行道德的合法性論證和批判這一視點上,未免有失偏頗,而且一味將法律送上倫理道德的“審判席”,這不是法倫理學的“初衷與本意”,也縮小了學科的研究范圍。因為“法倫理學不應當簡單的理解為是以倫理學來研究法律現象或以法學方法來研究倫理學;它本身就是一種倫理學研究,同時也是一種法學研究[10](P180)。

二是“形而上論”:堅持道德與法律的哲學之向度,突出法律的人性價值。認為學科應該從處于最高層次的關于法與道德的哲學思考出發,逐步向下延伸,將與之相關的各項研究收歸旗下,最終形成一個專門以法與道德關系為研究對象的綜合性學科,將現實社會中的法律與道德難題悉數納入學科研究的視域范圍之內。從而將學科定位于“研究法治的人性內涵與價值的學問。”

三是“實用論”。干脆擱置不談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復雜關系樣態,認為如果以此作為學科的研究對象,進而來定義學科,則將“致病因子”植入學科軀體之中,促使學科成為一門“帶病的學科”,因此,權當學科的研究作為一種思潮,擬走一條“先思想、后學科”[11]的實用主義的研究之路。

四是“以今釋古、返本開新論”。從揚棄傳統道德諸多觀念的前提出發,在改造人們對道德的作用過分依賴的基礎上,以期能夠從中提煉出契合當下法治建設的道德因子。認為“在倫理道德和法律的相互關系上,應該首先用法律篩選和分析倫理道德而不是相反,因此,學科的研究對象是當代中國現實存在的倫理關系和道德行為模式。”[12]雖然,因為道德與法律之間關系的模糊性導致了理論研究視點的多樣化,但在學界關于學科研究對象的探討中,仍然大致可以提煉出三類命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與可能性以及兩者的實踐困境。且經由此的論爭,將研究的觸角延伸至法理學與倫理學的縱深層次,以一門交叉學科的姿態放大了兩門學科研究中長期存在的困惑。凸顯這樣的基本問題:兩門學科在探討法律與道德二者之間關系的問題上存在何種異同,此其一;其二,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模糊了兩門學科在法律與道德問題上作力的邊界,更是暴露出“法律是什么”以及“何謂倫理與道德”等一系列的元命題。

然而,在人文社科研究視野之下,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問題不亞于“數學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學科將其攬入懷中倍加呵護,其實陷入了兩難的境地: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在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視閾中歷經幾千年的“共生、分離與融合”之進程,至今仍仁者見仁。但是,如果學科將此拒之門外,那么,其作為的空間又何在?此其一;其二,如果將自身的研究對象局限于此,則必將面臨著與法理學與倫理學研究爭奪陣地之嫌,為此,又“強迫”自身必須在該兩門學科研究基礎上進行創新,然而,基于法律與道德之間關系的模糊與復雜性,又難以有所作為,所以,在此問題上,學界還只能在法理學與倫理學研究的領地中徘徊,進行重復性的工作,這已經成為學科研究必須突破的最大瓶頸。

三、關于學科研究的價值

學科研究的價值實際則是宣示立場與使命擔當,否則將導致學科研究將是一種“無地自容”而“無所作為”的結局。從學科三十年的發展進程來看,國家與社會的發展成就并匯聚了諸多問題集群,尤其是法治建設向縱深層面的探索與實踐,更是為法學與倫理學的研究提出了許多需要迫切解決的課題,其中,如何解決在法治建設中所建構的制度體系之正當性基礎,則是需要法學界貢獻理論支撐的課題之一,但客觀上,法學研究所建構的話語系統及其自身被貼上了“拿來主義”的標簽。因為“中國法學沒有自己的問題,它的‘問題’是翻譯來的;它不具備對‘法律是什么’與‘為什么要遵守法律’等法學元命題進行追問的能力,……它主動與中國的歷史與文化語境割袍斷義,成了離家出走的流浪兒童”[15]。所以,我們所擁有的不是“法學”,而是關于西方法學的知識[14](P6)。如此,法學研究變成了一場“沒有中國主體性”的“西方法學知識販賣運動”,為此急需“送法下鄉”去發掘“本土資源”,建構中國法學研究的主體性。那么,如何消除法學研究中的“拿來主義”標簽,凸顯“中國主體性意識”,與自身文化傳統相契合。因此,在這一背景之下,學科研究始終追求這樣一個價值取向:尋求法律等制度體系的道德內涵與文化支撐,向某些法律所蘊含的道德困境發出質疑之聲,突出“中國主體性意識”。于此之下,學科的價值與意義漸趨清晰。雖步調一致,目標明確,但也呈現出不同的姿態與視角。姿態之一,從整個國家法治建設的高度上,認為學科研究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第一、人類法律文化和科學體系的發展迫切需要全面系統地研究道德與法律這一永恒的主題;第二、學科研究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歷史選擇和現實的呼喚。[15]該觀點得到了積極響應,成為學界的主流聲音,一直是學科研究價值立場,所以有學者認為學科的最大使命就在于對法律的道德批判。“因為現實法治的實踐,使我們充分認識到法治并不是規則的簡單羅列,法治的制度設計離不開對人與人性的認識與思考。[16]”所以需要從宏觀上弱化法律的強制性,如何使法律更加深刻體現人性,使法律具有充分的倫理基礎,所以學科“是一門關于人的學說,屬于人學。”與此相反的姿態之二,認為學科的價值與使命并不在于對法律制度體系的道德審視與道德建構的努力,而是“探討道德改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為我國新時期的立法活動和執法活動提供符合時代要求的法理淵源和基礎性法律原則。”可見,雖然學科責無旁貸地舉起了“法律的道德批判”大旗,以期從文化傳統中為當下的法治建設尋找一種“中國主體性要素”,但是,學界關于學科研究價值與意義的探索之主流工作仍然停留在為法律制度體系提供倫理道德論證的層次上,經過近三十年的努力,這是否又是一次搬運甚至是“偷運”傳統法理學的命題———法律的正當性和認同———的無效勞動?所以,學科是否存在自身的價值立場,是繼續沿著“為法律尋找倫理道德性論證”的既有之路前行,為此提供“增量知識”,還是“知識變量”?這又是學界需要直面的一大困境。#p#分頁標題#e#

四、關于研究隊伍與平臺

一門學科的發展、成熟并能夠持續的展現回應現實的能力,至少需要滿足兩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一是學科研究平臺,如穩定的學術機構、適宜的學術交流機制與平臺等;二是具備良好地人才培養與保障體制。如果說學科的理論體系以及研究范疇、概念以及范式是學科的價值體系與交流溝通的媒介,那么,研究隊伍與研究平臺則是前述范疇的“藍圖設計師與施工隊”及其“安身立命棲息之地”。目前,在研究者學科專業知識背景上,具有法學專業學科知識的研究者約占46%,哲學約占17%,倫理學約占30%,其他如社會學、思想政治等約占17%,如果從哲學大學科部類來看,也只有37%左右,與法學類的仍然相差17%左右,由此,可以確證學科研究“法學學者關注得多,倫理學學者關注得少”的事實。如果此種趨勢發展下去,那將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此種發展傾向與憂慮:“學科研究將淪為理論法學的一個分支,使得倫理學者在有關法律領域的道德問題上漸漸失語”,也必將稀釋自身交叉學科的身份內涵。為此,有學者道出了其中的緣由:“法學知識更具有專業性,沒有經過法學訓練的倫理學者難以深入地理解法學知識、使用法學語言。[17]”另外,從學術交流運行機制與研究平臺搭建情況來看,出現了相反的現象:倫理學學科搭建的學術交流機制持續性好、研究平臺多,穩定性強。從統計的數據上來看,就研究平臺而言,持續進行學科研究的平臺多“棲身”于倫理學學科研究平臺之下,如湖南師范大學道德文化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這些研究平臺的研究人員通過撰寫專著、或者通過招收的碩士與博士研究生所撰寫的學位論文,對學科的研究保持著持續穩定的關切。而對學科研究的法學學科研究平臺或機構,目前為止,只有于西南政法大學應用倫理研究中心與江西農業大學邊緣法學研究中心兩個。

從學術交流來看,自2000年6月開始至今每年一次的全國應用倫理學學術研討會,均或多或少的就學科研究的問題進行學術交流、溝通與對話,集思廣益探討相關研究范疇,這種穩定的學術交流形式與機制無疑對學科的健康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在學術研究中的總結、回顧和展望上,目前,僅有的7篇學科研究綜述的撰寫者也多來自于具有哲學(倫理學)學科專業知識背景的學者,而非法學。顯見,法學學者雖然較哲學(倫理學)學者關注的多,但是往往是“單兵作戰”,沒有形成穩定的研究團隊,也沒用相應的研究平臺(機構)給予必要的支撐,更沒有相應的學術交流機制和形式保障;而哲學(倫理學)學者具有相對穩定的研究平臺以及對學科發展的總結與展望的研究意愿,但也許是囿于學科專業知識的特點,對法學的知識領域缺乏必要的、深度地關注與消化,哲學(倫理學)學者關注的視角卻往往只是停留在“對法律的道德批判”層次上,這對于具有交叉、共融性的學科研究而言,未免不是一種遺憾。作為交叉學科研究,學科需要的是法理學與倫理學研究者相互間良性的溝通與交流。因此,需要具有多學科尤其是法理學與倫理學知識背景的人才隊伍,而現實則是在溝通上明顯存在障礙,造成了研究過程中各說各話、互不通約的局面,從而不能很好地將諸多問題轉化為學科自身的研究話題。所以,從學科的發展基礎來看,學科的研究平臺、學術交流機制以及研究隊伍不免令人憂慮??陀^上,學科研究呈現出了一幅“方向不清、號召力不強、學科隊伍層差次不齊”的圖景,尤其是學術共同體的構建仍然是可欲而不可求的事實,也難怪有學者的慨嘆“這是一門帶病的學科!”

五、關于學科的研究范疇、概念與范式

概念與范疇的形成,則是生成學科科學研究范式的必要前提條件之一??茖W研究的緣起與開展離不開系列概念、范疇以及范式的集成和運用。因為這是一門學科研究成熟程度的顯著標志。更為重要的是,它支配著研究者看待問題的視角、研究的行為以及解釋資料的方法[18]。因此,作為交叉學科研究的法倫理學,必然也必須形成自己的概念系統、研究范疇及其范式。然而,在近三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學界就學科的研究范疇、概念以及范式所作的探索與貢獻,不客氣的說,并未達到自覺并有所作為的層次,所做的仍然是“搬運和嫁接”其派生來源學科相關內容的工作,雖提出了諸如“問題范式、理想范式與實踐范式”以及“權利或正義應該作為核心范疇”等觀點,但是不可避免的面臨著:如果與法理學和倫理學一樣也以權利、正義為核心范疇,那么,學科的獨立性就會受到實質性的威脅,因為“權利與正義”等范疇已經是法理學與倫理學學科的核心范疇。如果學科將它們作為自身研究的核心概念,然而學界并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不過,學界的努力,的確為學科的研究范疇、概念以及范式的形成提供了多視角、多層次的努力方向與空間,客觀上,也初步確立了審視道德與法律關系的“世界觀”,形成了學科研究可以共享的“價值追求與信仰”。然而,如果與其派生學科法理學以及倫理學相比較而言,實際上,并沒有產生新的學科概念與范疇,更談不上新的研究范式。

六、關于中外法倫理思想

對于中外法倫理思想的關注,一直是學界研究的興奮點和增長點,期望藉此來建構學科體系、提煉學科研究范疇以及確立研究范式,并不斷拓展研究空間。目前而言,關注中外法倫理學思想的視角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對特定人物學術思想的解析,來探討學科研究的相關命題;二是借助于“倫理法”的研究范式來反思和批判我國傳統文化影響下的相關社會現象以及法律制度。關于特定人物的法倫理思想研究。一般而言,對單一人物學術思想的管窺,往往受人物所處時代的局限,同時更深深地受制于其知識儲備以及主觀偏好,因此,所得出的研究結論往往只是某種思想理論的某個碎片和橫斷面,而不具有整體性和連續性。對此,學界的研究成果明顯的具有這種傾向。無論研究對象在學術思想史上具有何等重要的地位,比如馬克思、富勒與哈特,也無論他的思想獲得了學界的極大認同和贊賞,比如德沃金和王安石、以及理論體系構建的如何完美,比如黑格爾,毫無疑問始終都無法消除此種傾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對象是否正如研究者所述:都有豐富的法倫理思想,這是否是論者所貼的一個“裝飾性的標簽”?這本身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命題。因此,對特定人物法倫理思想的研究和闡釋,客觀上只是學科研究的一項“知識增量工作”而非具有實際意義的“知識變量努力”。#p#分頁標題#e#

關于“倫理法”的研究視角。傳統往往可以為當下提供一種隱性的合法性支撐。因此,學科經由“倫理法”之進路來解讀或從中國傳統文化中尋找經驗性的支撐點與“思想酵母”,如此,不僅可以為學科的合法性提供必要的辯護,而且試圖開辟一條“返本開新”重新賦予傳統文化新意蘊之路。為此,學界在近三十年的研究中,貢獻出數量客觀的研究成果。其切入點主要體現為兩種:

一是以“倫理法”作為預設的理論前提,來反思和批判以“儒家或法家”為代表的“禮法”思想。其特點是以“倫理法”為切入點對中國宗法社會體制進行考察。站在同情理解傳統文化的立場上,認為“這或許是克服當前學界的一種悲觀主義意緒和盲目樂觀的‘法學惰性’,以一種歷史真實的并且真正親切的態度深入傳統文化內核的理論研究姿態!”[19]滿懷“人心不古,世風日下”的憂慮之心試圖喚醒身陷“西方知識圖景”中的學者群,為何忘卻了具有“文化生態合理性、社會生態合理性以及現代意義的儒家倫理法”。[20]然而,與此針鋒相對的是,認為以儒家為精神價值內涵的宗法思想將“泛道德主義同君權至上、皇權神圣的國家主義與重血緣家族情結結合在一起,……忽視人的正當需要和權利,漠視人的尊嚴和人格,更與民主平等精神相悖,導致權對法的吞噬、情對法的銷融,形成官本位、講身份等級的惡果”![21]客觀地講,作為在特定歷史背景之下形成的國家治式———“禮入法、法尊禮”甚至“禮即法”的傳統,我們只能將它置于其依存的歷史境遇中進行忠實的理解,而不能隨意地進行“時空置換”并穿越歷史的區隔與當下來一番“對號入座”,并“以今批古”。因此,無論是同情也好,批判也罷,其實殊途同歸:傳統,不能盲從,更不能割裂!

二是詮釋原典,以此來挖掘已經預設的理論內容,比如對封建倫理法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議》的解讀。與第一種傾向不同的是,在詮釋原典過程中,均是表現出一種積極肯定的姿態,而非相反,認為只要吸取、轉化原典中的思想或許能“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鑒”[22]。不可否認,從傳統文化中挖掘必要的法倫理思想元素,哪怕是只言片語,也是學科研究的路徑之一,但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仍然存在可以商榷的問題。

問題之一,研究的準確定位。將研究的視點置于傳統文化領域之中,必然面臨如何定位傳統文化思想資源的問題,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無論是同情式的姿態,還是反思批判,均在這樣一個理論假設與定位———傳統文化孕育出了內容豐富的法倫理思想———下進行。那么,傳統文化中是否蘊含著豐富的法倫理學思想元素,這個命題本身就需要認真的審視。

問題之二,解讀與轉化問題。對文化原典思想的研究,大多采用解讀的方式,而解讀存在諸多層級:一是“實謂層”即原典(作者)實際說了什么;二是“意謂層”,即原典(作者)想說什么;三是“蘊謂層”,即原典(作者)可能說什么;四是“當謂層”,即原典(作者)本應該說什么;五是“創謂層”,即為轉化或活化原有思想,我必須創造性的表達什么。[23]解讀的層級要求實際上需要原典解讀者與原典及其作者之間形成一種對話和互動,由此進入“照著講”、“學著講”、“接著講”,然后“自己講”的良性通道,才能真正達致思想活化的預期目標。不過,目前學界的腳步仍然停留在原典之中,因此,轉化傳統文化中的法倫理思想元素仍然任重而道遠。

問題之三,“倫理法”的定性。如果將“倫理法”確定為一個規范意義上嚴格的學術概念,那么,必須明確其價值意蘊和研究對象。就目前的研究傾向而言,大多從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的“禮法合一”以及“宗法倫理性”特質來確信并運用這一概念審視包含儒家倫理文化在內的中國傳統文化思想,這樣的確證與應用的邏輯是否恰當,是否關切“倫理的法”與“倫理化的法”及其與“倫理法”之間的異同,及其在以儒家倫理思想為主的傳統文化中的演變軌跡:先秦(孕育與展開)———漢唐(抽象性發展)———宋明理學(原初儒家直至辯證綜合),此期間是否是“倫理法”以一貫之?諸如此類,不一而足。但這些理論命題卻是“倫理法”無法回避的。余論學科研究即將跨越三十年,雖未成為一種“顯學”,但也不再是一位猶抱琵琶半遮面的“隱士”,其不僅以一門交叉學科姿態拓展并延伸了法理學與倫理學的研究疆域,而且也逐漸構筑并精心經營著自身的研究陣地。尤其是在倫理學研究范式之中,可與應用倫理學研究的“三駕馬車”———生命倫理學、環境倫理學和經濟倫理學并駕齊驅,成為應用倫理學研究的重要引擎與推力之一。

交叉學科的身份與特質固然成就了法倫理學,但卻恰恰衍生出交叉學科固有的“模糊的研究范疇、迷茫的理論范式、搖擺的價值立場以及參差不齊的研究隊伍和虛擬的學術共同體”等困境。目前而言,困境折射出了學科研究存在六大缺陷:向下看,仍然未能形成足以建構理論體系的概念系統,甚至沒有學科的元命題;向上看,沒有集成可以引領學科穩步發展的價值體系;向左看,受制于法理學(法哲學)等法學學科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命題的桎梏,難以超越;向右看,眷顧并浸淫于應用倫理學的“道德批判”研究范式,無法創新;向前看,“三十而立”的發展進程,仍然沒有凝聚出足夠的承接并延續傳統文化思想元素能力;向后看,沒有共同信念與話語所維系的學術共同體,明顯流露出“將要去何方”的迷茫!因此,學科需要進行一次“重回到原點式的革命運動”:確證學科的邏輯起點,明晰問題域,確立核心范疇,構建學科體系,凝聚形成穩定的學術共同體,彰顯價值立場,這也許才是學科成為一門交叉學科應該面對的問題,當然,也是學界責無旁貸的使命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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