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責任保險視域下環境污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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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責任保險視域下環境污染論文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性模式的選擇

建立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最主要理由就是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不是只要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就可以毫無顧忌地選擇強制而放棄自愿保險的模式?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環境污染事件一旦發生,一般受害人數眾多,受害范圍廣大并且影響深遠,受害人群的人身財產損失對造成污染的企業來說很可能是天文數字,人數眾多的受害群體的賠償問題往往不止是一般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也涉及到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及時賠付損失既是受害人利益的保障,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相較而言,自愿原則是充分尊重主體的自由和權利的體現,是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經濟所必須采取的法律措施,強制污染企業和保險公司訂立合同,主體自我選擇的自由確實受到了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并不是一味地讓各方承受不利益,相反,它不僅能為污染企業分擔環境風險,而且能為保險公司擴大市場需求,即受強制締約的雙方仍然能從該種強制中獲益,所以,綜合來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應該是一種可以為社會公眾認可接受的權利沖突處理抉擇。

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優勢

(一)受害人方面

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能夠給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賠償。環境污染事件不斷發生,損害之巨往往超越其他一般損害,污染企業很難或根本無力承擔損害責任,加上環境損害潛伏期一般比較長,難以判斷其與企業污染行為的因果關系,企業推脫責任等原因,受害人在遭受人身財產損失之后很可能索賠無果,自身利益無法得到保障,通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會比向企業主張更加迅速有效,這樣,環境污染事件中最棘手也是最首要問題的解決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二)污染企業方面

對污染企業而言,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是重要的分險途徑。企業的生產經營伴隨著諸多風險,環境污染風險是其中之一。不論環境污染是突發性的還是持續性的,其帶來的損害責任都是巨大的,企業承擔污染責任的后果往往就是破產,這不僅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是不公平的,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實現有效分險的效果。此外,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能夠使企業意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改善我國的企業對于環境污染帶來的風險普遍意識不強的現狀,只有這樣,作為防控風險最主要主體的污染企業才更有可能注意加強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積極投入到環境污染風險控制中,從而能夠更有效地減少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

(三)保險公司方面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為其提供了新的經營領域。在很多國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領域,由于國內環境風險意識不強,投保此類險種的企業數量少,使得相關市場需求小,保險公司便沒有研究環境問題、開發相應保險類型的動力,強制投保則能剛性地擴大市場需要,開發維持新的險種領域。在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這一保險業務的發達能滿足保險公司營利性的要求。

(四)政府方面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能幫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在發生環境污染事件之后,當受害人向污染企業無法尋求到救濟時,轉而向政府求助,政府為避免產生社會矛盾,介入并成為了最后的責任人,但迫于財政負擔、應急能力有限等因素,賠償可能難以實現。而且,如果每次事件都要政府來承擔也是不可行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能夠給政府提供解決之道,緩解環境問題帶來的巨大壓力。

(五)社會發展方面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具有正當性且符合社會公眾利益??v向來看,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大多是在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前提下進行的,隨著社會環保意識的提高,發展綠色經濟日益受到重視,直至今天,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已經成為共識,但是環境污染事件仍然層出不窮,部分原因在于,有些企業只顧經濟效益不顧環境保護,但是也有很多環境事件是在按照規定辦事的情況下發生的,是難以避免的。宏觀來看,經濟發展的成果是由全社會共享的,那么,經濟發展帶來的損害也應當由全社會來承擔。再則,環境損害的影響巨大深遠,是關涉社會公眾利益的大事,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通過大數法則將風險強制性地進行分攤十分必要,保護廣大受害群眾的同時,也更加符合社會利益。

三、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的困難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行牽涉多方主體的利益,需要各方主體的共同努力,現階段,我國實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困難存在于各個方面。

(一)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

交強險的推行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指導下進行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展開也必須找到其正當性的法律基礎,擁有專門立法規范的具體指導?,F行立法中,《保險法》、《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均沒有專門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做出規定的,當然,這也是出于這一制度還處于初步階段的原因,2013年《意見》已經開始作出立法嘗試,但其效力等級不高,有待于后續立法的繼續跟進。

(二)投保人不愿投保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推行無疑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必須承受保費壓力,這對很多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尤其環境風險的發生幾率不高,而且很多環境事件的潛伏期很長,或許會在企業終止之后才顯現出來,當事故沒有發生時,企業很可能會認為這筆支出是不值得的。這也有環境風險意識淡薄的原因。很多企業在追逐經濟利益時根本不會考慮環境污染問題,直至損害發生必須要承擔巨額的賠償責任之時,才會明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重要性;也有部分企業在生產經營之中已經意識到了環境風險的存在,只是出于防控成本等原因而沒有采取應對措施,任由環境污染的發生,這些都是制約了環境責任強制保險的推行發展。

(三)保險人不愿意承保

保險公司是實現環境風險分擔的重要環節,其承擔此項重大責任存在很多困難。首先,現階段的投保企業數量十分有限,依靠保費收入來進行賠付是無法達到保護受害人利益目的的,在沒有其他配套措施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環境污染的風險只是單純地從投保企業轉移給了保險公司,而無法真正實現大數法則下的集眾人之力分擔風險的效果。此外,如同交強險中,保險公司實行的是不盈不虧經營,一方面要承擔很高的風險,一方面又不能從保費收取中盈利,只能自己承擔損失。這種不合理體現的是強制責任保險公益性和私益性的沖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對這一問題。其次,現階段保險公司還不具備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服務能力。在風險管理方面,保險公司有義務加強對投保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技術性檢查和服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還要定期查找環境風險和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保險公司需要投入很高的成本來搜集信息、了解投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環境風險、研究風險對策,如果沒有其他力量的支持,是難以實現的。

四、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行的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我國在實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中應注意解決以下問題。

1.應當積極促進專門立法。

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必須由法律或行政法規來創設,并按照規定實行,這樣強制保險才具有其正當性基礎。此外,我國的保險制度、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制度都已成體系并有綜合性的立法,環境立法先行,就必須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從合同主體、各方權利義務、違反義務的后果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使得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行有法可依。

2.投保人方面。

應當完善有關投保企業的環境責任的制度,嚴格執行承擔環境責任的規定,一旦造成環境污染,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此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同時,也應加強宣傳,提高企業的風險意識?!兑庖姟分杏嘘P投保企業的規定比較可取,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審批等與企業投保掛鉤,對抱著僥幸心理的企業起到了督促投保的作用,而針對已經投保的企業則規定政策支持,正反兩方面著手,實現強制投保。應當將這些規定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以便更好地落實。

3.保險人方面。

首先,應當明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辦理模式。在現在的市場之下,顯然由供需主導的市場模式是行不通的,那么,選擇由保險公司代辦就必須考慮保險公司的壓力,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公益性。既然是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應該提供支持。通過一定優惠政策,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構,積極促進風險準備金的儲備,發展其他配套措施等,對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害負責。保險公司也應當加強彼此之間的合作,通過聯保和再保險等方式來真正實現分險。

作者:顧維 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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