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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范文1
第二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以《全國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和《全國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范本”)為主要標準。
第三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采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
內部考核是各級稅務機關對所屬各單位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考核。
外部評議是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和意見反饋。
第四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信息化自動考核。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應成立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組織領導。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七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范圍包括“兩個范本”所列的稅收執法行為及與稅收執法直接相關的管理業務。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考核如下內容:稅務登記、逾期申報、延期申報、稅款征收、稅款催繳、延期繳納稅款、欠稅管理、發票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稅收優惠政策認定、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政策性退稅審批、金稅工程、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案件審理、稅務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見考核評議辦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內容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考核內容。
第四章考核評議方法
第十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日??己耸侵父骷壎悇諜C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對下一級稅收執法崗位通過日常管理進行的定期考核。
重點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不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十一條稅收執法人員應對其實施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自查,對自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日??己藨敯凑铡抖愂請谭ㄘ熑沃瓶己嗽u議指標》進行,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考核結果填寫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報告表,報送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重點考核應當對所屬各單位的稅收執法情況和日??己私Y果不定期進行。
省級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兩次。
第十四條對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需經被考核人確認。
第十五條外部評議可采用發放評議表、設置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及電子郵箱、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考核評議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對日??己税l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員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對重點考核、外部評議等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上級稅務機關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對日??己藨l現而未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加重日??己巳说倪^錯責任。
第十九條對考核評議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通報考核評議結果。
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度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考核評議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一、逾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申報清冊》與《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二、稅款催繳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納稅清冊》與《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稅務處罰決定書》等進行比對,查看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三、延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申報;
2、是否按規定核定預繳稅額。
(二)考核路徑
1、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內容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合法;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2、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與《核定定額通知書》等進行核對,檢查已審批的延期申報納稅戶是否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納稅額明顯偏低。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申報管理崗、領導崗。
四、延期繳納稅款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繳納稅款。
(二)考核路徑
將《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領導崗。
五、稅款征收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違規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
2、是否混淆稅款入庫級次。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填開的各類完稅憑證,與相應的各類納稅申報資料、核定資料等應征憑證進行比對,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的現象;
2、查閱填開的各類入庫憑證,與《稅種核定表》比對,看是否存在混淆稅款入庫級次的現象。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六、欠稅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欠稅進行了公告;
2、是否對欠稅進行準確核算。
(二)考核路徑
1、將《欠稅清冊》與公告記錄進行核對,看是否依法進行公告。
2、將《欠稅清冊》與納稅申報表、稅源管理欠稅臺帳、會統欠稅臺帳等進行核對,看數據是否一致,是否進行準確核算。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七、稅務登記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行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是否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是否按規定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
4、是否按規定對非正常戶進行公告。
(二)考核路徑
1、將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與已填發的《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核對,看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是否做出違法違章處理。
2、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看有關崗位是否按規定辦理稅款清繳、發票及證件繳銷等手續。
3、根據《非正常戶認定書》實地檢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戶的納稅人。
4、查閱《非正常戶認定書》,看是否有對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的書面記錄。是否有應認定而未認定的非正常戶。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發票繳銷崗、稽查實施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發票繳銷崗、減免稅管理崗、稽查實施崗、領導崗。
八、發票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發售發票;
2、是否按規定停供發票;
3、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是否按規定代開發票。
(二)考核路徑
1、將《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與發票發售臺帳進行比對,看發售的發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種類、數量。
2、將《停供(收繳)發票清冊》與發票發售臺帳等進行核對,看在停供發票期間是否有發售發票行為。
3、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變更表》與《發票繳銷情況分戶統計表》進行核對,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及變更時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查閱《代(監)開發票分戶明細賬》、《代(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等資料,將已開具發票的內容與相應的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進行核對,看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開具范圍、是否按規定征收稅款。
(三)涉及崗位
國稅:發票發售崗、發票繳銷崗、發票用票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購票審核崗、代開發票管理崗、發票發售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將銷售額超過小規模標準的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2、是否按規定認定、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計算機系統或納稅人《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統計的年度銷售額,看對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是否仍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征收管理。
2、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是否資料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到企業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稅收優惠政策認定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考核路徑
將《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出口退(免)稅認定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批事項核查崗、稅收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十一、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稅前扣除申請。
(二)考核路徑
將《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或《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等,看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所得稅稅前扣除申請。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查事項核查崗、減免稅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二、政策性退稅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審批和辦理政策性退稅。
(二)考核路徑
將《退稅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退稅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收入退還書》,看是否按規定辦理退稅。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性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退稅管理崗、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十三、金稅工程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進行重復認證;
2、是否按規定進行數據備份;
3、是否設置、修改金稅卡時鐘;
4、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的錄入和變動是否及時準確;
5、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及時傳遞;
6、防偽稅控的企業發行是否符合規定。
(二)考核路徑
1、防偽稅控稽查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查詢重復認證數據,將考核期內認證數據相核對,檢查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數據備份路徑(磁盤或光盤)。數據備份文件名:報稅bk*.dbf(及相關登記、稅收庫);認證*.rdb;協查*.mdf(或相關);稽核*.mdf(或相關);發行backup。
3、電子信息:發行系統:系統顯示發行卡時鐘;認證系統:系統維護金稅卡設置;報稅系統:系統設定金稅卡時鐘修改;人工信息:金稅工程各系統運行情況記錄。
4、查詢新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變更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信息,是否未按規定刪除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
5、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認證數據,選擇發票范圍為“密文有誤發票”;查詢《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發票暫扣通知單》、《協查資料傳遞單》。檢查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并及時傳遞。
6、偽稅控企業發行系統,查詢統計選擇本考核期間的企業信息。查詢《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兩卡一器”發行明細表》、《“兩卡一器”收繳清單》。企業信息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是否一致;變更登記需要進行重新發行或更換發行的,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是否一致;刪除信息與《“兩卡一器”收繳清單》是否一致。
(三)涉及崗位
國稅:金稅工程設備管理崗、金稅工程信息管理崗、金稅工程數據采集崗、發票發售崗、領導崗。
十四、稽查選案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查辦、上報舉報案件;
2、是否按規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登記表》、《重大稅務違法案件摘要舉報表》、《轉辦單》或舉報案件登記管理臺帳,與舉報信息進行核對,看接收舉報的涉稅案件是否有上報、反饋查處結果記錄。
2、查閱《稅務文書傳遞卡》、《稅務文書資料附送清單》,將已審批、擬定的日常檢查計劃或專項檢查計劃、《待稽查納稅人清冊》與其他相關崗位、部門轉來的舉報、納稅評估、協查、日常、專項檢查、上級交辦、轉辦等案源線索、《稅務違法案件線索報告單》、《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單》進行核對,看傳來的偷、逃、抗、騙稅等違法嫌疑的案件線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務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案源管理崗、舉報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舉報管理崗、案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五、稽查實施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對稽查案件進行立案;
2、是否按規定調取、退還納稅人賬簿、資料;
3、是否如實查證納稅人的違法行為;
4、是否按規定回復協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稽查立案案件清冊》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戶數,核對稅務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規定立案。
2、查閱《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等案卷資料,看是否按規定的權限和時間調取和歸還納稅人的賬薄資料。
3、查閱稅務稽查案卷資料,將《稅務稽查報告》與調查取證材料進行核對分析,必要時實地進行核查,看稅務稽查調查取證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有明顯的稅務違法行為或偷稅、騙稅違法行為而未如實反映、報告。
4、查閱協查臺帳,核對《協查處理單》,看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回復的協查結果,回復的結果與事實是否相符。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綜合管理崗、協查受托管理崗、協查檢查崗、領導崗。
地稅:案源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管理崗、領導崗。
十六、稽查案件審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的時限審結案件;
2、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
3、是否按規定處理(罰)涉稅違法行為;
4、稅務行政處罰是否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規定移送稅務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分配的案件審理任務記錄或審理臺帳的接收審理任務日期,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中審結案件報告結束日期進行核對,看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審結。
2、將稅務稽查審理臺帳、《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稅務稽查報告》以及案卷中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定性是否準確,計算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是否恰當。
3、查閱制發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稅務稽查報告》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對查出的涉稅違法行為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罰)。
4、查閱《稅務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已制發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進行核對,看實施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5、查閱《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重大案件審理提請書》、《重大案件審理交接單》、《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進行核對,看達到重大案件審理、涉稅犯罪案件移送標準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審理管理崗、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十七、稅務執行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執行處理(罰)決定;
2、是否按規定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二)考核路徑
1、查看審理、執行臺賬或稅務稽查案卷的《執行報告》,將已經入庫的稅款、罰款、滯納金復印件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二者是否一致。對未及時入庫的以及有逃避納稅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2、查閱實施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對相關執法文書,看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權限、程序等。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源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稽查執行崗、稽查執行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實施崗、稅源管理崗、稅務稽查執行崗、領導崗。
十八、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處罰聽證;
2、是否按規定程序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聽證申請資料的日期、內容并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進行受理。
2、查閱《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處理報告和《聽證筆錄》等,看組織聽證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聽證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聽證崗、領導崗。
十九、稅務行政復議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復議;
2、是否在規定的時限辦理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的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二)考核路徑
1、將《復議申請書》、《不予受理復議決定書》與《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2、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日期并與《復議申請書》的日期相核對,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依據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是否恰當,等等。
(三)涉及崗位
稅務行政復議崗、領導崗。
二十、稅務行政訴訟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制定答辯狀。
(二)考核路徑
查閱《答辯狀》的內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
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范文2
有關汽車抵押借款協議書
甲方:
乙方:
鑒于甲方欠乙方貨款(或貸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
2、數量:
3、價值:
第二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帳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銀行___分行___帳戶,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并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章)抵押權人:(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地址:地址:
銀行及帳號:銀行及帳號: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車輛抵押借款協議書
編號: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乙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并以自有汽車作為抵押物,經當事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簽定本合同內容。
第一項 借款事項
第一條 借款內容及利息
1. 借款金額:人民幣 元,大寫: .
2.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利息:按照月利率 %,每月結算利息。
第二條 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后,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轉入甲方賬戶,甲方同時開據借款收到條。
2. 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還清。
3. 甲方可以提前還款,在原利率不變的前提下,按甲方實際使用的借款金額及時間計算利息。
第三條 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對未償還部分加收 /天的違約金。
第二項 抵押事項
第四條 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 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 2.車架號: 3. 發動機號: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 甲方必須連同與抵押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票、購置稅、養路費、保險單據、戶口本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間人保管。
3. 在抵押期間,乙方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簽署同意逾期變賣的《委托書》。屆時甲方違約,甲方同意乙方憑此《委托書》處置抵押車輛。
第三項 其它規定
第八條 費用的承擔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還款,在爭取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展期。
2.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余在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借款人) (章)
乙方:(出借人) (章)
年 月 日
抵押汽車貸款合同范本
貸款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個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p>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
2.制造廠家:
3.型號:
4.件數:
5.單件:
6.置放地點: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8.抵押期限: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地址:地址:
銀行及帳號:銀行及帳號:
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范文3
甲方(即貸款人,又稱抵押權人)中國銀行_____ 分(支)行
法定地址:
負責人:
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即借款人,又稱抵押人或購房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丙方(即保證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鑒于:
1. 乙方愿意將其擁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條所列的房產及其全部權益(下稱“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為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甲方申請借款;
2. 丙方愿對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債務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承擔責任;
3. 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乙方提供貸款。經三方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貸款及用款
第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同意向乙方發放購房抵押貸款。 貸款金額: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購買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之房產的購房款。
第三條 貸款期限: 年,從貸款發放之日起 月。
第四條 乙方滿足以下前提條件后,甲方將在五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1)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監證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原件;
(2) 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購房總價 %的首期款項;
(3) 與本合同相關的費用已經付清;
(4) 已辦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續,并將甲方列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5) 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簽署《借款借據》;
(6) 已辦妥抵押物的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手續;
(7) 乙方已在甲方處開立還款專用的購房儲蓄活期存款戶;
(8) 乙方未出現或無潛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
(9) 甲方指定的其他條件。
利息計算方法及還款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利率執行,當前月利率為 ‰;外匯貸款按貸款發放日中國銀行公布的 個月浮動期外匯貸款利率執行,當前月利率為 ‰;
在本合同發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或計息管理辦法,甲方將按有關規定做相應調整,調整時甲方毋須專門通知乙方。
第六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前利率管理辦法,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不作高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將從次年1月1日起按當日人民銀行的貸款利率作相應調整,并以此確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項。
第七條 如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調整,如無另行約定,本合同其他約定不作改變,只限于調整每期還本付息金額。
第八條 乙方未按還款計劃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甲方達成協議,即構成逾期貸款。甲方有權就逾期貸款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收利息。
第九條 供款方式由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下述第 種方式:
1、 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供款額計算公式如下:
2、于___ 年___ 月___ 日一次性償還貸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條 若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乙方在貸款發放次月起逐月還款,供款總期數 . 每月還款日為20日(如遇國家規定節假日則順延)
第十一條 乙方在貸款期限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貸款分戶賬面數字為準,首期 及最后一期供款額應按實際貸款本金余額及用款天數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乙方保證在每月的還本付息日之前,將每月供款額存入或劃入第五十五條乙方在甲方開立的還款賬戶,否則,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其他賬戶中扣還任何到期應付款項。若因乙方賬戶余額不足,未能在規定日期還本付息,甲方將就逾期金額和實際逾期天數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條 如乙方連續三期或累計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貸款并按本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
提前還款
第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夠的款項來源,經甲方同意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在部分提前還款的情況下,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于一萬元的整倍數;部分提前還款只限于歸還按還款計劃從后算起的貸款本金,機時不能沖減即將到期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乙方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書面向甲方得出申請。該申請書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第十六條 提前還款能免去所提前時間的貸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貸款期的同期利率執行。
第十七條 提前還款時,乙方須按提前還款金額和提前還款時的貸款利率支付一個月利息作為對甲方的補償。
貸款抵押及相關約定
第十八條 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條所述之房產及其全部權益設定抵押,作為乙方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當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甲方除繼續向乙方追討外,有權按本合同約定俗成的方式處分抵押物,并從中優受償。
第十九條 抵押物基本情況如下:
房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樓宇名稱、座別及房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平方米
購房總價:(小寫)________ 元
(大寫) ____仟___ 佰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___ 拾___ 元整
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并同意;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價值為本合同第十九條所述的購房總價。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權設定后,應將《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執管,直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完畢時止。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護保養,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甲方有權對抵押物狀況進行了解,乙方對此有義務給予合作。
第二十四條 抵押期間由于乙方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應在三十天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二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立即處置抵押物:
(1) 乙方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除非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同意承繼本合同全部權利義務并按本合同規定履行,或乙方的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愿意代其繼續履行本合同并經甲方同意。
(2) 甲方依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貸款;
(3)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乙方及丙方應協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或登記手續;在抵押期間內乙方已按期或提前歸還借款本息后,甲方應出具書面證明協助乙方辦理抵押登記/備案的撤銷手續,并將已由甲方執管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還乙方。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向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為抵押物購買以甲為第一受益人和財產險,投保金額應不低于本合同項下貸款總額的120%,保險期限應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條所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對抵押物辦理連續不斷的財產保險,保險單證原件由甲方執管。如乙方中斷保險,甲方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向乙方和丙方追償。
第二十九條 當保險賠償發生時,甲方有權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險賠償金,并優先用于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如保險賠償金不足以賠付乙方所欠甲方貸款本息時,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或丙方追償。
第三十條 如發生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保險索賠事件時,乙方應在五天內通知保險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條 上述投保的保險費及因保險索賠事件而發生原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乙方和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除本合同第十九條所列房產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財產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提供不可撤銷的擔保。
第三十三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轉讓或以轉售、贈與、再抵押等方式處理,也不得將本合同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經甲方同意轉讓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該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并優先用于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乙方以繼承或遺贈的方式處分抵押物的,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分割處理。
第三十四條 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須滿足: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優先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需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訂明:“出租人已將該房產抵押給中國銀行,出租人未清償中國銀行到期的債務,中國銀行發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內,承租人須無條件遷出且租賃合同自發函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三十五條 如有或將有針對乙方的法律訴訟或仲裁發生,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包括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凍結、沒收或強制性收購時,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條 當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因乙方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發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條約定的債權轉讓行為時,乙方須同意解除原與房屋出賣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簽定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放棄對甲方轉讓債權的抗辨權。
第三十七條 維護抵押物幫結構完整和對抵押物進行必要的維修保養;按時繳交有關部門對抵押物征收的稅費、水電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等;協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對抵押物進行檢查;在更改聯絡地址或電話號碼時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擔保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由丙方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還貸款本息或因乙方違約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償貸款本息和費用時,丙方將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甲方有權依據擔保條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條 保證期間,甲、乙雙方調整還款計劃,不影響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第四十條 保證期間,經甲方同意后,乙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時,不影響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第四十一條 丙方承諾本合同項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將按期按質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發生違反該承諾的情況,丙方須從知悉或應當知悉這一情況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與乙方,由此而產生對乙方合法權益的違約責任及損失均由丙方承擔。
第四十二條 丙方保證在本合同項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內到房地產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房地產證》,協助甲方以及購房人補辦抵押登記,并將《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正本交由甲方執管。
第四十三條 丙方發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補充,股份的調整、轉讓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動等情況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條 丙方保證在合同履行期間,不減少注冊資本,涉及產權制度、經營制度、資產運用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必須在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進行。
第四十五條 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貸監督、檢查并承諾以充分的配合,保證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的經營情況、
財務報表等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六條 上述擔保是連續和有效的,其保證責任不因甲方給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寬容、寬限或優惠或延緩行使權利而影響、修改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和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的放棄;在乙方和甲方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變更時繼續有效,并被視為丙方已重復作出。
第四十七條 上述擔保為不可撤銷,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與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合同等文件的影響,也不因乙方收入減少、失業、失蹤、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實而可撤銷或變更。
第四十八條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 項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選擇,則視為選擇第(2)項)
(1) 甲方取得并正式執管本合同工項下抵押物的《房地產證》及《他項權證》正本之日。
(2) 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清償之日。
(3) 其他;
合同債權的轉讓
第四十九條 甲方與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當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情況下,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甲方的債權和抵押權轉讓,轉讓價格為屆時乙方所欠甲方的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之和;在債權轉讓時,乙方、丙方自動放棄抗辨權。
第五十條 在甲方發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債權轉讓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該債權轉讓的價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 第五十一條 乙方與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該債權轉讓的價款后,將由乙、丙雙方協商解決原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有關的問題。
第五十二條 上述債權轉讓的約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條所約定的保證期間內不可撤銷。
費用
第五十三條 因訂立本合同而發生的印花稅、契稅、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抵押登記/備案/撤銷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四條 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訴訟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產生的執行費、律師費用、或依法處置抵押物而發生的任何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乙方授權
第五十五條 乙方授權甲方從乙方名下在甲方處開立的賬號為 的存款賬戶內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從該賬戶上直接劃收乙方應付的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
第五十六條 乙方授權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以支付購房價款的名義直接付至房產出賣人在甲方處開立的、或經甲方同意的其他悵戶。
第五十七條 乙方授權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機構辦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記備案注銷手續,領取《房地產證》、《他項權證》等文件。
第五十八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上述授權委托及的關承諾不可撤銷。上述授權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完全履行完畢之日止。
違約及處理
第五十九條 任何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和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取得貸款行為,均屬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守約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和法律的規定,視違約情節輕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維護其合法權利:
(1) 要求違約方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賠償損失;
(2) 停止守約方合同義務的履行,包括停止發放貸款;
(3) 經守約方催告,違約方在限期內仍未糾正其違約行為,或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已使守約方不能實現其合同目的的,守約方可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擔擔保責任或承讓債權、處分抵押物、申請強制執行及提訟等任何措施維護其合法權利。
第六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則應按未發放的貸款金額、遲延天數及約定貸款利率上浮20%計算違約金予乙方。
其他約定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寬容、寬限或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第六十二條 當乙方清償了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后,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抵押注銷手續,并退回《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以及抵押物保險單。
第六十三條 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或擔保義務,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甲方可據本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或丙方的財產。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簽字、蓋章并辦理公證、抵押備案/抵押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證處、產權登記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條 下列文件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 貸款申請表;
(2) 借款借據;
(3) 抵押物保險單正本;
(4) 《商品房預售合同》/抵押備案證明或《房地產證》/《他項權證》;
以上合同的約定,特別是對免除或限制甲方責任的合同條款,乙方和丙方已經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這些約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確其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礎上自愿簽署的。
甲方(公章) 乙方:
授權代表: 身份證號碼: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范文4
關鍵詞 ADR(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國際工程承包 爭議
ADR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最早肇始于美國,初衷是在政府的支持下通過ADR來解除法院沉重的訴訟負擔。自產生以來,迅速在世界范圍內掀起一股ADR潮流,在歐洲大陸、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相繼得到蓬勃發展和廣泛應用,如今業已成為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ADR的基本理念
(一)ADR的含義
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的縮寫,中文可譯作“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ADR實際上并不特指某一種爭議解決方式,而是一組包括調停、調解、小型審判、早期中立評價、簡易陪審團審判以及仲裁等在內的爭議解決程序的集合。
盡管ADR這一概念由來已久,但由于對ADR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始終處于不斷發展之中,因而國內外學者對其范圍的界定可謂眾說紛紜,而分歧的焦點就在于仲裁是否屬于ADR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將ADR限定為“非訴訟非仲裁的爭議解決方式”;而另一種觀點則主張將一切除了訴訟之外的爭議解決方式都納入ADR的范疇。
1998年,作為現代ADR策源地和先行者的美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統地規范ADR的立法――《1998替代性爭議解決法》(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 Act of 1998)。在該法案中,ADR被定義為:“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包括除了法官主持的審判以外的任何程序或過程,在這種程序中一個中立的第三方通過諸如早期中立評價、調停、小型審判和仲裁等程序來協助解決爭議事項”(an 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 process includes anyprocess or procedure,other than anadjudication by a presiding judge,in which a neutral third party par-ticipates to assist in the resolutionof issues in controversy,throughpro cesses such as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mediation,mini-trial,and arbitration as provided in sec-tions)。這表明美國也主張將訴訟以外的其他各種爭議解決方式都歸入ADR行列。我國學者范愉教授認為ADR“原來是指上個世紀以來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以外的爭議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爭議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另一方面,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的專業人士則主張“ADR中不應該包括仲裁”以及“ADR應被認為是在訴訟和仲裁之外的新型解決糾紛的各種方式的總稱”。
針對上述關于ADR的范圍界定問題,筆者將在下文中從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這一名稱的涵義入手,通過分析ADR的基本特征來進行闡述。
(二)ADR的基本要素
1、功能性?!癉ispute Resolu-tion”表明解決爭議是ADR的本質功能。
2、替代性?!癆lternative”的一個含義是“可替代的”,追溯ADR的歷史淵源不難發現,促進ADR蓬勃發展的動因之一正是為了緩解美國司法系統的巨大訴訟壓力,因而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ADR正是以訴訟機制替代者的身份進入了司法系統和社會公眾的視野。
3、自主選擇性?!癆ltemative”的另一個含義是“可選擇的”,它體現在ADR的自主選擇權上。例如,ADR的進行完全建立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并且ADR賦予當事人更為自主的選擇權,包括是否選擇采取ADR方式、選擇何種ADR方式、相關人員的選擇以及如何進行具體程序設計的選擇等等。從程序角度看,適用ADR時不必拘泥于嚴格的規范化程序;從實體角度看,適用ADR時未必遵循既定的實體法。
綜合來看,仲裁作為實踐中廣泛應用的爭議解決方式,符合ADR的以上全部基本要素,因此本文將仲裁納入ADR的范疇,將ADR定義為除了訴訟之外的一切爭議解決方式的總稱。
(三)ADR的特點
1、ADR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
2、ADR程序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當事人可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來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案和程序。
3、除仲裁外,通過適用其他ADR程序所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4、非對抗性。ADR方式是通過爭議雙方在妥協退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來友好解決爭議,與訴訟中雙方針鋒相對的對抗相比,ADR方式更有助于維護雙方之間長久的經貿交往和人際關系。
5、非公開性。ADR程序都是非公開進行的,這就使得大量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爭議能夠秘密解決,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6、除仲裁外,其他各種ADR方式不具有終局性。即如果采用某一種ADR方式未能解決爭議,當事人仍可將爭議提交仲裁或訴訟解決。
7、ADR各種方式之間的界限劃分不明顯,一般具有共通性和融合性,如調解一仲裁以及在仲裁中調解等方式。
8、ADR程序簡便、快捷,費用低廉。
二、國際上常見的ADR形式
由于ADR“實踐先行”的特征,其所包括的內容會伴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處于不斷豐富和創新之中,下面選擇ADR的主要類型加以介紹:
(一)調停(Mediation)/調解(Conciliation)
調停/調解是指在當事人發生爭議后,中立的第三方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通過說服和勸導的方式,協調雙方的分歧,促使雙方達成和解來解決爭議。調停/調解的決定是不具有約束力的,它依賴于雙方解決爭議的真實
愿望。調停/調解是ADR中最為常見和最重要的一種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ADR的基礎。
盡管調停和調解都是通過邀請中立方從中協調來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但中立方在調停和調解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在調停方式中,中立方僅起到協調作用,而并不主動提出任何解決爭議的建議。在調解方式中,中立方則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中立方會促進雙方交流,推動雙方向一致性邁進,在協調雙方要求的同時可能提出適當建議。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則中立方可提出一個相對公平且合理的可行性方案。此外,調解比調停更為正式,通常有律師參與,因此花費比調停要高一些。
與訴訟相比,調停/調解簡便、迅捷、經濟、高效,當事人心理壓力較小。更重要的是,調停/調解最終促成雙方根據意思自治達成合議,而不是被動地服從由外界第三方做出的強制性裁決或判決,因而更容易被接受和執行。并且調停/調解建立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這對于想繼續保持商業關系或雇傭關系的爭議雙方而言尤為重要。調停/調解的缺點在于調停/調解所形成的任何結論均不具有約束力,一旦在執行之前一方當事人反悔,則雙方所付出的一切努力將付之東流,并且還會造成時間和金錢的浪費。當然這也是幾乎所有ADR程序不可避免的尷尬。
(二)仲裁(Arbitration)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爭議發生后由雙方共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并由組成的仲裁庭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居中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方法。
1、與其他形式的ADR相比,仲裁的不同之處在于:
(1)一般由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根據該協議受理爭議;
(2)申請仲裁的雙方當事人受仲裁協議的約束;
(3)仲裁庭的仲裁裁決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仲裁的程序
(1)在合同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規定,當合同爭議經友好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時,均提交仲裁。一般在合同條件中還應規定仲裁機構名稱、仲裁地點及選用的仲裁規則等。
(2)申請仲裁
當爭議不能通過調解解決時,合同任一方均有權向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說明申請人依據的仲裁協議、案情、仲裁請求,并提交證據。
(3)指定仲裁員
申請人(Claimant)和被申請人(Respondent)均應在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名冊中各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選定。由該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有時小額的爭議可由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4)審理
仲裁庭在審閱雙方書面材料后,一般應開庭審理,傾聽雙方申訴和答辯,詢問問題,必要時可多次開庭。
(5)調解
中國等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仲裁庭允許在仲裁過程中調解。
(6)裁決
如調解不成功,則由三名仲裁員討論裁決或由獨任仲裁員裁決,寫出裁決書。
(7)執行
如任一方不執行裁決,則由法院強制執行。
3、仲裁的優點
(1)簡捷高效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裁決自作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因而簡化了程序,縮短了審理期限,提高了爭議解決的效率。
(2)充分自治
仲裁賦予當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權利,包括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所使用的語言、仲裁規則及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等。
(3)易于執行
1958年,聯合國在紐約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該公約為國際社會提供了一項普遍接受的、簡便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也充分顯示了仲裁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根據該公約的規定,締約國的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在145個締約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強制執行。
(4)信息保密
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制度。未經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仲裁過程及結果不公布于媒體。
除了傳統的仲裁之外,實踐中還存在著兩種仲裁的派生程序,在此作一簡要介紹。
一是“高-低”仲裁(High-Low Arbitration)。
“高-低”仲裁是傳統仲裁的一種派生形式,適用于當事人對金錢數額存在爭議的仲裁中。在這種程序中,由當事人就該爭議事先協商出雙方可接受的最高和最低數額,該金額一般不對仲裁員披露,然后將案件交由仲裁員裁決。如果仲裁員的裁決數額在最高數額與最低數額構成的區間內,則該裁決為最終裁決;如果在該區間外,則將與裁決金額較近的那個數額認定為最終裁決。
“高-低”仲裁的最大好處在于,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一個雙方均可承受的最高和最低數額,也就決定了仲裁最終裁決所在的區間范圍,這有效地避免了不可預見的極端裁決的出現,降低了仲裁裁決可能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二是最終要約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最終要約仲裁也稱棒球仲裁(BaseballArbitration),它因廣泛應用于美國棒球隊員轉會時解決轉會費問題而得名。在這種方式中,各方當事人要事先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員提交一個解決方案即最終要約,而仲裁員只能在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要約中選擇更為合理的一個作為最終裁決,而不能自己提出折衷的解決方案。至多在某些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要約可包括留給仲裁員自由裁量的最低價和最高價。也就是說,最終要約仲裁除了當事人在仲裁之前要提交解決爭議的最終要約,仲裁裁決必須以任一方當事人的要約為根據做出外,其他方面都同于仲裁。
最終要約仲裁的巧妙之處在于能夠鼓勵各方當事人盡量客觀地分析問題,做出合理的定價,否則當事人之間過高的要約不但不會被采納,反而有利于對方。這也有助于縮小爭議雙方的請求差距,從而使爭議得以順利解決。
(三)調解-仲裁(Media-fion-Arbitration)
調解-仲裁實際上是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混合程序。在這種方式中,當事人應就如下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即雙方先由調解機構進行調解,通過調解不能解決的爭議都可以進入仲裁,由仲裁機構做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推選同一個人同時擔任調解員和仲裁員,也可以在仲裁階段另外聘請新的仲裁員。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一旦調解不成功,需要進入仲裁程序時,如果是由同一個人同時擔任調解員
和仲裁員,則對當事人和爭議事項比較熟悉,因而會提高調解-仲裁的效率。其缺點是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產生的觀點或偏見很有可能延至仲裁過程中。因此,調解-仲裁程序一般適用于金額較小且當事人急于解決爭議的案件。當然,除了調解-仲裁之外,也可將調解與仲裁的派生形式進行組合,形成調解一高低仲裁和調解-最終要約仲裁等ADR程序。
(四)在仲裁中調解
在仲裁中調解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的首創,在國際上被譽為“東方經驗”。一般情況下,在仲裁中調解應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按照正常程序開庭審理,由爭議雙方陳述論點,提出仲裁要求,列舉證據,反駁對方觀點。
其次,在雙方陳述和辯論之后,仲裁庭可在庭上征求雙方意見,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仲裁程序繼續進行,如果雙方均同意,則可開始進行調解。
第三,在調解開始之前向雙方說明: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雙方當事人或仲裁員在調解過程中發表過的、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以及愿意接受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和/或反請求的依據。在調解過程中,仲裁庭不作任何形式的記錄(包括筆錄、錄音、攝像等),以使雙方能在一種比較輕松的氣氛中進行調解。
第四,“背靠背”調解:一般由仲裁庭先單方面和申請人交換意見,再單方面與被申請人交換意見,分別聽取對方可能的讓步。在這個過程中,仲裁員可以適當地指出該方在本案中存在的風險,以引導雙方對仲裁結果做出合理的預期,而不要過高地估計自己的優勢和有利條件,從而逐步走向和解。當雙方意見比較接近時,仲裁庭可提出一個建議性款額,要求雙方再讓步以達成和解。但在這之前,仲裁員不宜過早拿出一個和解方案,特別是不宜拿出一個具體款額要求雙方確認,因為這樣可能給某一方帶來較大的壓力,不利于和解。
最后,調解成功后,由雙方人立即起草“和解協議”,仲裁庭當即依據雙方的“和解協議”起草“裁決書”,明確執行辦法和期限,落實調解的成果。
如同其他形式的ADR一樣,在仲裁中調解具有結案速度快,程序簡便,節省時間和費用,易于執行以及有利于雙方繼續保持伙伴關系及今后的合作等優點。但目前不同法系對于這種做法有著不同的態度。大陸法系奉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官在庭審中起主導作用,有權主動進行調查取證并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如德國、法國、瑞士等,因而對在仲裁中調解的態度比較寬容;而英美法系奉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它要求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作為訴訟的主導,法官僅是依照既定程序主持庭審的中立方,必須與案件保持一定距離才能顯示其公正。他們認為仲裁員也類似法官,因而不應積極介入調解。
近年來,一些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新加坡等和我國香港地區均已明文規定仲裁員可以在仲裁過程中進行調解,特別是2002年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范法》第12條“調解人擔任仲裁員”中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約定即可由調解人同時擔任仲裁員。這可以看作是近年來國際上對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以解決爭議的方式采取了更加認同的態度,并且這一趨勢也在進一步加強。
(五)爭議委員會(DisputeBoard,DB)
爭議委員會的調解機制一般應用于工程建設項目的爭議解決中,最初發源于美國的“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DRB),之后世界銀行在其1995年的工程采購招標文件范本中要求貸款大于5000萬美元的項目必須采用DRB,與此同時,F1DIC在《設計一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桔皮書”)中也提出了“爭議評判委員會”(Dispute Ad-iudication Board,DAB),FIDIC《施工合同條件》(2006年多邊銀行協調版),將DAB改成“爭議委員會”(Dispute Board,DB)。DRB、DAB和DB的總體思路和實施方式大同小異,以下僅以DB為例介紹這種爭議解決模式。
爭議委員會是從解決工程建設合同爭議中發展起來的爭議解決模式。業主與承包商在訂立工程承包合同時,就爭議處理條款進行約定,指定三位(也可以是一位)專家組成爭議委員會。指定方法為由合同雙方各指定一人,第三人由選定的兩人共同推選或由專門機構指定。爭議委員會可能在項目開始階段便參與其中,在整個工程持續期間定期訪問現場和舉行會議,聽取雙方當事人做出的關于工程各方面信息的報告,并對工程進行中已經或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建議。一旦爭議發生,如果不能通過合同機制(由工程師做出決定)協商解決,則交由爭議委員會來進行處理,如下圖所示,圖中途徑①為雙方執行DB的決定以解決爭議;途徑③⑤為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途徑②④⑥則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由于爭議委員會的成員均為行業內高水平且經驗豐富的專家(合同管理專家、工程專家、律師等),他們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始終保持與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和聯系,并且往往到工程項目現場聽取雙方意見,在了解實際情況后再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因而一般能夠做到將爭議及時且有效地解決,無需等到項目結束才處理,這樣可以減少爭議對項目實施的影響,保證了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六)評判(Adjudication)
評判作為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多應用于工程建筑行業中。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nstitute ofCivil Engineers,ICE)編制的《工程設計與施工合同》(Engineering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ECC)中就設立了評判人(Adjudicator)制度以便將可能發生的爭議在萌芽狀態得以解決。評判人類似前面介紹的DB委員,也是由合同雙方共同推選產生,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對評判人的素質要求是: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同時也是合同管理專家,經驗豐富,威信高,作風公正,完全獨立于合同雙方,身體健康。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則由雙方推選出來的評判人去現場聽取雙方意見,并在四周內下達“評判書”,此“評判書”并無法律約束力。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該裁決意見,仍可將爭議事項提交仲裁,只是必須等待工程完工后才可開始仲裁。
(七)早期中立評價(EarlyNeutual Evaluation)
早期中立評價是指爭議的一方或雙方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或律師,在聽取雙方當事人提出事實上和法律上的主張后,由專家或律師辨別案件實情,標明爭議和協議區域,就爭議的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當事人的主張、可能出現的結果及理由做出中立性的無約束力的分析與評價意見。
這種由專業人士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做出的分析與評價,有助于雙方拋棄不切實際的或僥幸的心理,對各自在案件中的優勢和劣勢有更清晰的認識,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協商和談判也會更加務實和順暢。當然,這種方式能否成功還取決于雙方的公信程度、專家所做分析與評價的客觀性以及雙方做出讓步的愿望的大小。
(八)簡易陪審團審判(Sum-mary Jury Trail)
簡易陪審團審判是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進行的,它通過民事陪審團的介入促進在司法審判中解決爭議,在美國被普遍應用于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多方當事人訴訟及反壟斷的訴訟等。在該程序中,由法院為當事人提供若干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團。陪審團在聽取各方簡要陳述后,對案件做出建議性裁決(AdvisoryVerdict)。當事人根據情況,接受該建議性裁決或以其為基礎進行和解談判。
這種方式與早期中立評價相似,使各方當事人對爭議更為明確,并直接將一方當事人的觀點展示給對方。陪審團所做出的建議性裁決可以幫助爭議雙方清楚地認識到各自在案件中的優勢和劣勢,并且為雙方提供了一個簡化了的審判案件的機會,幫助雙方進一步認清案件事實和可能面臨的判決結果,從而采取合理的立場來達成和解。所不同的是,簡易陪審團審判是由法院主持的。
(九)小型審判(Mini-Trial)
小型審判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法庭審理,而是在當事人之間安排的一種可以由民間主持也可以由法院主持的、私下進行的、非正式的模擬訴訟形式的解決爭議程序。它通常適用于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較為復雜的爭議,如產品責任、建筑工程合同爭議和反壟斷等。在這種程序中,通常由爭議雙方有決策權的高層管理者和一位雙方當事人共同推選的中立第三方共同組成專門小組。在開庭審理時,首先由雙方律師對爭議事項做出簡要陳述,然后由中立第三方就此案發表無法律約束力的咨詢意見,即假定此案由法院判決,其結果如何。此后雙方高管在此意見的基礎上試圖就爭議的解決做出決斷。如果雙方未能就爭議解決達成一致,則會征求中立第三方對案件的分析和建議,然后雙方重新開始談判。
這種方式成功的關鍵在于由爭議雙方的高管參與小型審判,在審理中相互交流信息,使彼此了解各自在案件中的優勢和劣勢,促使雙方以更理性的態度向著協商一致的方向邁進,減少當事人看待訴訟中勝訴機會的分歧。
另一方面,為雙方當事人指定的中立第三方也至關重要。他所發表的咨詢意見盡管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如果他的意見合理而被雙方高管采納,則爭議可當時得到解決。該中立第三方一般為在解決特定爭議方面的權威人士,主要是一些退休法官以及聲譽卓著的、富有經驗的律師。
(十)租借法官(Rent-A-Judge)
租借法官又稱私人審判,是指在爭議雙方請求下,由法庭在特定名單上指定一名收取報酬的裁判者,通常為退休法官或律師,由他來主持一個與正式審判相似的審理過程,為當事人提供一個舉證和辯論的機會,并由其做出一個包含事實判斷與法律根據的裁判(Judgements)。這種方式的程序設置具有很大的彈性,在性質上表現為明顯的私人性,所做出的裁判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也可申請法庭強制執行,這時由裁判者依事實和法律做出的裁判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服時只能通過上訴它。
目前,隨著ADR應用范圍和領域的不斷擴展,下表所示的知名的國際性或地區性的機構均開始提供各類ADR服務。
三、對中國國際工程公司在項目爭議解決中應用ADR的建議
我國對外工程承包事業正在進入一個快速發展時期,越來越多的工程公司開始將目光投向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以求開拓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眾所周知,在工程建設領域,由于工程項目具有投資大、周期長、參與方多、組織關系復雜等特點,爭議的發生在所難免,再加上國際工程承包的環境復雜多變、文化差異以及語言障礙等問題,必將進一步增大發生爭議的可能性。而爭議一旦發生,如果未能及時有效的解決,對于國際工程公司來講,在時間上、經濟上和信譽上都會造成很大的損失。面對可能出現的種種爭議,能否因地制宜地選擇合理的爭議解決方式,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成為決定工程成敗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建立運用ADR方式友好協商解決爭議的理念
對我國的國際工程公司而言,首先應該建立起運用ADR方式友好協商解決爭議的理念,提高對ADR及其優勢的認識。國際工程建設過程中爭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不但要承擔高昂的訴訟費用,忍受訴訟的延遲以及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而且不利于雙方當事人良好的商業合作關系的維系。一旦爭議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則可能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和/或工程進度的拖延進而造成更大的損失。對比之下,采用ADR方式可以使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和友好對話的形式,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本著雙贏的原則,相對圓滿地解決爭議,不僅簡便、快捷、費用低,而且維系了雙方既已建立的合作關系,為雙方未來的長遠合作打下互信互賴的良好基礎。
(二)認真學習當前國際上流行的各種ADR方式
雖然ADR在全球很多國家的民商事領域應用廣泛,甚至在美國95%以上的爭議都是通過ADR方式解決,但目前在我國,無論是對ADR的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應用都還遠遠不夠。除了傳統的調解和仲裁之外,其他形式的ADR幾乎鮮為人知。因此,我國的國際工程公司應當認真學習目前國際上流行的各種ADR方式,尤其是適合于工程建設領域的ADR方式,了解不同ADR的理念與程序,以便在發生爭議時,一方面能夠結合具體的項目情況恰當地選擇適合的ADR方式,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爭取主動;另一方面可以及時接受對方提出的ADR方式,趨利避害,從而使爭議得以快速有效地解決。
(三)研究工程項目所在國運用ADR解決爭議的方式
盡管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在每一種文化中都有其歷史淵源,但現代ADR發端于美國是不爭的事實。眾所周知,美國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國家,也就是說,最初的ADR植根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土壤。此后隨著ADR風靡全球,在不同國家的法律文化、經濟發展、社會觀念、民事訴訟制度的融合和影響下,根植于不同法律文化土壤中的ADR的發展必然存在著各自的特點和格局,不可能存在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統一模式。目前我國雖然有少部分國際工程公司開始打入歐美市場,但主要業務領域仍集中在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它們大多數經濟比較落后,法律也不甚健全。因此,對于不同的項目所在國,應針對其具體情況,特別是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解決爭議的習慣做法加以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和地區不同,其解決爭議的方式也會有一定的差異,這一點應該引起我國的國際工程公司的重視。建議在進入一個國家之前,最好先聘請一位當地律師,要求他詳細介紹該國的爭議解決方式,特別是常用的ADR方式,做到有備無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