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強制保險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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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強制保險機制研究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開展背景

(一)環境污染風險逐年增加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我國進入環境事故的高發期,無論是規模本身還是增長率都有所提高。從附表我們看出從2000到2005年,我國的環境污染次事故的次數相對較多。從2006到2010年我國的環境污染次數雖然有下降但是造成的污染直接經濟損失卻有上升的趨勢??傮w看來環境污染事件發生規律性較差,隨機性較強,這使得政府和企業難以準確估測應該準備治理環境污染的資金儲備。如何有效防范與控制環境污染事故,減少環境污染事件發生,限制環境污染潛在危險因素的存在,事后快速有效處置環污責任等問題緊迫而重要。從圖1來看,自2005年以后,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也加速增長,這一方面體現出當前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環境問題及其治理,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我國環境問題的嚴重性。

(二)投保主體缺乏動力

環責險的投保主體主要是那些存在潛在導致環境污染并進而承擔環境污染責任的所謂環境保護重點監測的企業。我國現有立法還沒有對環境污染風險較高的企業做出強制購買環責險的規定,即在不考慮地方法規施行的前提下,環責險還是自主性保險。企業主往往心存僥幸,更愿意節約保費而不是積極參保。據環保部門統計,2014年,我國僅有4556家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涉及化工、鋼鐵、污水處理、危廢處置、印染、電鍍、熱電、焦化、制藥等重污染行業。任意性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賦予了企業自由選擇的權利反而不利于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推廣。而對于已經投保的企業而言,由于賠付率較低,許多連續投保2年以上的企業往往都沒有發生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小的環境污染事故沒有達到保險公司賠付起點,大的保險事故也是有最高限額規定,致使許多企業一旦連續2年沒有得到理賠,續保積極性不足。以四川為例,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7家財產保險公司參與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參保企業達到384家,總保費1118萬元,累計責任限額7.5億元。在列入2013年試點名單的307家環境風險企業中,仍有166家尚未參保。同時,2013年參保企業共發生8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案件,涉案企業供繳納保費19萬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60萬元,實際賠付率僅為5.37%。

(三)保險公司推行環責險存在障礙

要推行環責險,一方面需要保險公司設計創新一些符合市場需求的環責險產品,另一方面需要有一個合理的保費收入。然而經營費用過高,經營技術較強以及經營參照數據較少等原因嚴重制約了保險公司推行環責險的動力。由于參保企業數量有限,以及環污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往往承擔了巨額風險,卻難以從承保保費中來得到足額補償。當保險公司訂立了較高的保費來平衡其所承擔的高風險時,過高的價格還可能形成新的擠出效應,造成惡性循環。另一方面,由于每一個企業的生產地點、流程各不相同,經營環節、技術水平和工藝流程各有特點,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不一樣。所以其保險合同的內容具有特定性,每一份合同都有自己的特有條款,而不能像一般財產保險合同那樣,采取固定格式合同。由此也造成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顯著提高,即使短期內有較低的賠付率,也不能激勵保險公司大力推行該險種。

(四)地方政府處于尷尬地位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政企雖然在體制層面上分開了,但在實踐中,在正常無風險事故期間政府不得不站在那些納稅大戶、就業崗位提供大戶的一邊,而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政府又得站在地方官的角度以保護環境和廣大受害者為己任。在部分地方官看來,“經濟業績”與“領導政績”是緊密聯系的,企業數目越多,政績越輝煌,所以盲目引進資金搞企業,而不顧其對環境污染的潛在危險。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地方政府往往也被迫站在維護企業利益的角度,既不注重受害者的利益,對整體社會利益保護不足。這樣的不作為懈怠了企業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積極性。

(五)普通民眾難以得到有效補償

許多環境污染損害事故的第一層最直接的受害者,一般為社會弱勢群體的農民、漁民以及城市普通市民。當他們遭受環境污染損害時,一般都無力自救,而只能自己承擔損失的發生,甚至是損失的進一步的擴大。受害者需要有效賠償的及時性與環境侵權賠償訴訟的滯后性之間產生了矛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產生恰恰解決了這一矛盾。當環境污染損害事故發生后,經過保險公司調查核實,由保險公司先對受害者進行迅速、合理、有效的賠償,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使受害者能盡早恢復生產和生活。這樣對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從司法救濟轉到了社會救濟,方便了受害者索賠,也減輕了法院的壓力。

二、環責險強制性開辦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必要性

(一)滿足精算要求和成本節約的理論依據

1.“環責險”強制性開辦有利于滿足精算的大數法則要求。

保險能夠正常運作得益于概率論中的大數法則。人們在長期的實踐中發現,在隨機現象的大量重復中往往出現幾乎必然的規律,即大數法則。概率論的大數法則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率的基礎,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單位,大數法則才能顯示其作用。風險單位數量愈多,實際損失的結果會愈接近從無限單位數量得出的預期損失可能的結果。保險公司正是利用在個別情形下存在的不確定性將在大數中消失的這種規則性,來分析承保標的發生損失的相對穩定性。按照大數法則,保險公司承保的每類標的數目必須足夠大,否則,缺少一定的數量基礎,就不能產生所需要的數量規律。目前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數量少,一旦發生保險事件所需的賠付金額又比較大,導致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費率高,從而更少的企業投保,造成惡性循環。當企業造成環境污染時又是企業污染,政府買單,群眾受害的局面。所以我國有必要對不同的行業根據不同的污染程度制定不同的費率,進行強制性的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投保,才能確保改變我國目前“企業污染,政府治理,群眾受害”的不良局面。

2.“環責險”的強制性開辦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

規模經濟是指由于生產專業化水平的提高等原因,使企業的單位成本下降,從而形成企業的長期平均成本隨著產量的增加而遞減的經濟。廠商在擴大規模時,獲得單位成本降低帶來的經濟利益,但如果進一步增加規模,就會因為管理費用的增加超過規模增加帶來的利益而出現規模遞減。保險公司承保業務量和經營規模是其穩定經營的重要基礎之一,保險公司只有在一定規模的基礎上,才能合理分散風險,實現保險經營目標。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效率與參保率有很強的相關性,提高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參保率,可相對降低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險費率,提高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效率。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行強制性保險后,會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保險承保面,有利于形成規模經濟,降低保險公司經營成本。

3.“環責險”具有顯著公共品屬性。

環境屬于公共資源,同時環境問題的重要特點就在于其“外部不經濟性”,即市場主體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由該主體以外的第三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擔。由于這種負外部性,公共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這樣,一方面投資者沒有為其付出的成本得到全部應有的收益,另一方面污染者沒有為其產生的負外部性行為相應懲罰,也沒有對環境資源進行補償性的投入,結果只可能是環境資源由于投入不足和過度使用而產生破壞、退化、甚至衰竭。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造成環境責任保險有效需求不足。負外部性也叫外部不經濟,即指生產者的生產行為或者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給其他經濟主體帶來了損害或者額外成本而沒有相應補償受害主體。環境污染具有典型的負外部性效應,即排污企業的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由該企業以外的第三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擔。所以,污染企業在決定生產、投資、消費等活動時,往往只從自己的角度考慮所面臨的各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而對經濟活動所需的環境要素的投入和產出,特別是由此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后果(如對財產、人體健康、生產生活活動、環境的舒適性以及環境美學價值的損害等),卻沒有或者沒有完全折合成與企業經營效益有關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影響其決策。污染企業在各自的成本分析中利用的是私人成本,而不是社會成本。事實上,社會成本一般遠遠大于私人成本。完全依靠市場本身所帶給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驅動明顯不足,使得保險公司和潛在污染企業之間無法大規模達成環境責任保險契約,以完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分擔環境責任風險的政策目標。因此,在沒有外界因素的干預下,污染企業一般不會選擇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市場呈現出有效需求不足的態勢。綜上所述,對于這種外部性效應較強、社會公益性突出的準公共產品施行完全的自愿保險模式注定了其失敗的命運。中國十幾年的環境責任保險實踐表明,對于正外部性較強的環境責任保險業務施行自愿保險一方面導致投保面過小,范圍過窄,導致保險組織分散風險的能力降低,賠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費率上升,較高的保費率反過來又抑制保險需求,賠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險供給。“有效需求不足,供給短缺”的雙向限制嚴重阻礙了環境責任保險的持續發展和快速增長。因此,就我國目前的法制環境和經濟發展狀況而言,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實行一種以強制為主導、政府加以引導和扶持的發展模式成為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必然。

(二)環責險強制開辦的現實必要性

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尤其是涉重金屬企業、石化、化工、制藥等行業,環境風險高,一旦發生事故,環境損害就非常嚴重,亟待引入保險機制,防范和分散環境事故風險。另一方面,我國的企業風險意識差,主動投保的企業還微乎其微。企業大多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事故一定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為保險掏錢沒有必要。在這種情況下,以強制的手段推廣污染責任險,在現階段具有現實的緊迫性。根據我國環境保護部公布的數據,我國各個省份都有不同數量的污染企業,對于當地的環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隱患。企業造成污染對當地的環境和居民都會造成很大的傷害。而企業常常會以不負責任的態度對待污染事件,最后只能政府掏腰包為企業的過錯埋單,或者是當地居民自己吃啞巴虧。這對于當地的居民非常不公平。所以僅僅依靠企業的自覺性去治理污染,往往不現實。我們必須強制性的對企業實行投保,才能使當地居民的利益得以維護,不讓企業造成污染之后卻什么補救措施都不執行。

三、完善我國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的建議

現在我國好多省市都在正在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如保費過高、保險公司風險過大等。在推行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時候要合理制定費率,同時保險公司最好通過再保險或者幾個保險公司共同承保來降低自身的風險。政府部門也應該在重大污染事件中承擔重要職責,在必要的時候對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經濟支持。

(一)加大政府推進和政策支持力度

環保部門一方面要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特別是對其日常監管,另一方面,還要將環責險繳費作為企業環境評估的重要指標。只有進一步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利用現代監控手段強化現場監測與監督,才能徹底讓污染企業消除僥幸心理,激發污染企業轉嫁環境責任風險的積極性,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同時,環責險不同于其他一般商業保險,其風險很大,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起步階段,政府要發揮“第一推動力”的作用,及時制定行業重點扶持政策,或由政府出面促成各保險公司聯合承保,組建專門的政策性保險機構,進一步分散風險等。借鑒國外經驗,明確企業投保費用稅前列支,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其投保意識和積極性;給予保險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減免其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幫助其建立風險控制和防御體系;壯大保險基金,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建立環責險再保險機制

由于我國幅員廣闊,環保水平又參差不齊,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一旦發生,其損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險人的負擔能力不夠高,甚至可能會因為一個案件的理賠而破產。因此,由一家或幾家保險公司單獨承保是不現實的,建議根據保險事故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機構的同時,將來的相關立法必須采用必要的制度設計,引入環境責任保險再保險,盡量提高保險人的風險負擔能力,以促進和引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我國的實踐。環境責任保險再保險至少具有如下功能:第一,環境責任再保險能實現特定區域內的風險有效分散。第二,環境責任再保險能對特定期間的風險進行徹底分散。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通過再保險將其所承擔的特定時間段內的風險從時間和標的數量兩個方面進行雙重分散。第三,環境責任再保險能夠促進保險業務,滿足保險經營所追求的平均法則,以此提高保險經營的財政穩定性。第四,環境責任再保險有助于通過相互分保來擴大風險分散面。其特點是保險人既能將過分巨大或集中的風險責任的一部分轉移出去,同時又能對其他保險人的業務予以分入。因此,某一特定的保險人所承擔的總的保險責任雖然不變,但卻實現了風險單位的人量化和風險責任的平均化,因而風險得到了最佳分散,財務穩定性得到明顯提高。

(三)創新各類環污責任新險種

在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時,應綜合考慮受害者、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利益,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真正達到分擔風險、保護受害者、維護社會和國家利益的目的。如果范圍過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轉移得太少,賠付率低,企業就沒有積極性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國外的實踐看,雖然保險責任范圍有擴大趨勢。從目前的現狀看,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主要是對船舶、石油鉆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產生的責任保險,不僅內容單一,且限制性條款較多,對于噪音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等缺乏規定。鑒于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仍處于起步階段,保險責任的范圍不宜過寬,但同時也并不影響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框架下,還有許多領域需要增加環境污染的防控,同時開辦更多特定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包括核事故風險責任險、海洋環境責任險、水污染責任險、聲震污染險、輻射責任險、大氣污染責任險等等。

(四)科學合理動態地確定保險費率

我國目前實行的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費率是有限市場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高為2%,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要高出好幾倍。如此高的費率,賠付率又低,勢必影響企業投保的積極性。從本質上講,保險費率是保險標的風險的買賣價格,其高低取決于風險大小及最大賠償金額的估算。在市場經濟中,這一價格應由買賣雙方根據風險的高低通過談判決定。因此,應本著“高風險、高保費,高賠付;低風險,低保費,低賠付”的原則,在具體厘定保險費率時應考慮被保險人的風險程度和最大賠付金額。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對重點污染區域、一般污染區域、輕度污染區域的排污企業實行差別費率,并且對每個區域的排污企業的排污程度不同實行可浮動的保險費率。實行自由的保險費率,不僅符合市場決定價格原則,而且可以通過保險費率這一杠桿,促使投保人積極采取環保措施,降低環境侵權的風險。

作者:龐楷 畢莎莎 單位:蘭州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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