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強制險現狀及可行性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航班延誤強制險現狀及可行性,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作者:李銳

一、航班延誤保險的現狀與強制航班延誤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隨著近幾年來航班延誤率不斷提升,旅客對航班延誤的意見越來越大,要求航空公司賠償損失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航班延誤造成的混亂越來越多。而為解決這一問題,有關專家很早就已經提出了請保險公司介入設立“航班延誤保險”的方案,由航空公司和旅客共同購買。其實,在發達國家以及我國港澳地區很早就已經有了“航班延誤險”,如果投保人所乘航班一旦出現符合賠償條件的延誤,投保人就將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并且其航班延誤險通常與行李遺失險、劫機險等合并推出。我國港澳地區的航班延誤險規定:“已確認航班誤點在4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而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且于該定期航班預定起飛4小時內,無空中運輸工具可以搭乘,則在等候時間保險公司應以信用卡簽付食宿等合理費用,等候期間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賠償。”另外,美亞保險(AIG)提供的保險細則151:“由于天氣原因、機械故障和超售等原因延時4小時以上,旅客將每次獲得200元賠償,保險公司直接將賠償款打入消費者卡中。其中,普通卡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元,金卡和銀卡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元。”

事實上,對于航空延誤險,國內各保險公司也十分看好,然而在實際推行時卻遇到了很多的困難,導致很多保險公司僅有想法但遲遲不敢“染指”。其原因首先是:民航局或航空公司對航班延誤賠償標準的不確定性;其次即使各航空公司都出臺了航班延誤經濟賠償的辦法和準則,但如前所述,民航局并沒有明確由誰來監督實施,誰來裁決哪些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也就是說在這過程中缺少一個權威的仲裁者;再次,主要跟中國責任保險的法律環境滯后有關,相關的社會道德規范和公民投保意識也還不是非常成熟。在國內,很早就已經有保險公司設計了行李意外與延誤險,但是,由于投保人的非普遍性,大部分為行李投保的旅客都屬于高風險旅客,最后大多入不敷出,最后不了了之了。2006年3月,中國建設銀行和東方航空公司合辦了航空聯名信用卡,該聯名卡引入了航班延誤和行李延誤險。從功能設計上,航空聯名信用卡將東航會員卡和龍卡信用卡兩種功能合二為一,持卡人刷卡購票即可獲得航空意外險、航空延誤險和行李延誤險。該保險由于屬于建設銀行贈送投保性質,所以投保人數多,具有投保的普遍性,但是,由于該保險的理賠仍需考慮航班延誤的具體原因,依然存在一個權威仲裁的問題,所以一直叫好不叫座。另外,由于國外航班延誤保險大多是航空公司或旅客自愿購買的,因此國外航班延誤險較多存在于保險公司對航空公司的一攬子保險中,與航空工作人員意外險等險種捆綁推出,因此在國內如果航班延誤險僅僅作為獨立險種推出,那么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考慮虧本的可能性很大。

但如果將航班延誤保險設計為責任險后,就成為了承保公司的違約行為了,而對這類產品,保險公司尤其審慎。因此只要航空公司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商定合理的費率或支付比例,承保因意外事故導致的航班延誤,從而要求航空公司對乘客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那么在保險原理上來說,這類產品是可行的。不過根據以上的這些因素,我們不難看出,推出航班延誤責任保險的確是解決目前中國航班延誤賠償問題的新辦法,也是一個可行的好辦法。因此,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航班延誤保險制度,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航班延誤信息的與監管,其次就是將航班延誤保險設計成強制性的責任險。

二、航班延誤信息的第三方

盡管合同法則在歸責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違約情形,就要承擔責任,而無論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但是民航法的規定體現的是推定過錯責任原則,承運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免除承擔責任。中國民航法第126條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按照專門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則,優先適用民航法之規定,那么承運人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免除責任。對承運人而言,發生航班延誤后,除去本身管理混亂以至于延誤信息沒有及時提供給消費者之外,還由于在《民航法》授權下,對造成延誤的諸多因素航空公司可以免責,因而承運人從免責出發,有很強的激勵提供虛假甚至錯誤的延誤信息,以逃避承擔賠償責任。

如此執行的結果必然是處于信息弱勢地位的乘客為抵消自身的信息劣勢,而采取交易成本極大的極端行為如“占機、霸機”作為制衡。而當旅客通過極端行為獲得利益后,更加加劇了對航空公司的不信任,加深了合同雙方,也就是航空公司與旅客之間的抵觸與矛盾。于是,為了彌補自身在索取和獲得航班延誤信息方面相對于航空公司的巨大劣勢,在航班延誤時,旅客通過采取“占機、霸機”等極端的形式自助,單一化地要求賠償,迫使航空公司放棄隱瞞偽造信息等形式獲取收益的策略,從某種角度講,也不失為一種好方法。通過這種策略行為,能夠直接將延誤帶來的損失直接計入航空公司的運營成本,大大改變航空公司在成本—收益中的有利地位,迫使其趨向于改變策略。同時,針對不對稱的信息,旅客通過采取這種極端的形式自助,單一化地要求賠償,就大大改善了其在索取和獲得航班延誤信息方面相對于航空公司的巨大劣勢,迫使航空公司通過隱瞞偽造信息等形式獲取收益的策略失靈。因而也改變了在最終談判中的不平等地位和結果。而當旅客通過極端行為獲得了利益后,更加堅定了旅客對航班延誤信息的不信任。

正因為如此,一個公平公正的不涉及雙方利益的第三方的信息尤為重要。筆者認為,民航業作為安全性要求較高的行業,我國對民航業安全的監管制度已經較為成熟,各地均有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或辦公室,簡稱安監局或安監辦。因此,筆者認為,完全可以依托安監辦或安監局,增加其工作職能,除監督機場及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進行相關審查外,增加對航班信息的以及強制服務質量的監督,以此來解決第三方信息與監管的功能??展?、天氣等若干非航空公司因素導致延誤的信息由機場或空管等通知至安監辦,并由安監辦公布,而將其余導致航班延誤之所有因素的信息由承運人提供,但僅限航空公司責任的原因,如需證明延誤的原因為非航空公司原因,航空公司在規定時間內負有舉證責任。因為在對空管、天氣等信息的收集處理上,機場和空管都明顯具有規模經濟優勢,由于不涉及利益沖突,也更讓人信服。當如此的機制建立后,航班延誤后的服務、補救、告知和賠償責任歸屬也會較為清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航班延誤信息的還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信力的缺失是如今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而公信力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建立起來的,因此決不能有任何的不公正的情況出現,否則,整個第三方的制度都將功虧一簣。除此之外,航班延誤信息的也要及時,時間太久,第三方也將流于形式。除在機場外,網上也應有專門的網站,及時更新。#p#分頁標題#e#

三、建立航班強制保險制度

1.設立航班強制保險制度的目的

既然要建立一套航班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就必須先確定建立這套制度的目的,確定了目的,我們才能確定該保險投保的范圍與方式,甚至理賠的渠道。第一,“以人為本”。我們要明確的是,建立這套制度是為了完善我國民航業航班延誤情況下旅客的權益保障,是屬于我國保障體系范疇,并不是以盈利為第一目標的,但適度的盈利也是必須的,這樣才能保證保險公司的運作。第二,督促航空公司。建立這套制度并不是要把航空公司完全從責任中推開去,不但不能如此,更要通過此制度建立起一套對航空公司促進航班正點的激勵與處罰機制。第三,提高效率,節省時間。我們建立這套制度的最根本原因是為了提高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誤時對旅客賠償的效率,減少旅客在機場甚至航空器上滯留索取權利的時間。明確了設立航班延誤強制責任險這三個目的,此制度內的一些細則的制定,我們也就有了明確的方向。

2.投保的方式與范圍

以2009年數據為例,2009年全年,我國民航旅客運輸量為2.3億人次,而2009年全國為航班延誤買單支付了1億元左右,從賬面上看,航空公司只需為每位旅客出資一元錢購買航班延誤險,即可足夠保證航班延誤時旅客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當然,實際工作中還有許多我們未考慮到的因素,這個具體的保險費的數目需要經過具體的測算與衡量。但無論怎樣,既然是強制性的全員投保,那么折合到每個旅客身上都是微不足道的。不過,航班延誤并非完全的隨機事件,承運人對航班延誤率具有很強的影響,并且在承擔航班延誤風險上承運人相對其他各方而言具有較低的成本。因而,由承運人投保,將風險轉移至保險人是低效率的,很容易出現道德風險。亦即承運人投保后傾向于增大航班延誤的概率,這就產生非生產性的激勵,因而航班延誤險是難以實現的。這與我們制定航班延誤強制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相沖突的。所以,這就需要我們對保險制度進行必要的設計,使其對航空公司的航班正點產生正面激勵。筆者有以下幾條措施:第一,由保監會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航班延誤險的資金進行專門管理與審計。第二,按照民航局關于航班正點率的要求,計算各航空公司的最低投保金額。在該金額情況下,該航空公司的延誤率在一個非常低的理想程度。第三,在年末結算中,如保險資金未用盡的,可以對航空公司進行一定比例的分紅,作為對航空公司的獎勵。而如若有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墊付部分,民航局將根據不同數目按不同比例收取高額管理費用。第四,結算后,按照實際賠付金額數目的多少,按比例支付給保險公司各項費用。通過以上幾條措施,可以對航空公司進行一定的限制,并對航空公司保證航班正點產生一定的正激勵。而民航局只需調整管理費用的收取比例以及實際賠付金額的分攤比例,即可對航空公司的正點率進行杠桿調整。

3.理賠的金額與方式

上文我們已經建立了航班延誤的賠償標準模型,本著前文中提到的“以人為本”的目的,航班延誤責任險肯定由航空公司進行投保,而投保的范圍甚至可以擴大到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所有一切航班延誤,而航班延誤的起賠點,也可以由現在的4小時降至1小時,當然具體賠付的系數以及細節還需要由保險公司與航空公司協作來制定。而理賠的方式則是整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環之一。理賠的透明度以及理賠渠道的快捷與暢通直接關系到整個制度的有效性。筆者建議建立專門網站為旅客提供航班延誤信息以及個人可以得到的延誤賠償金額。旅客只需在該網站上注冊并通過驗證,即可通過自己證件號碼查詢到自己的乘機記錄,航班延誤情況以及自己可以獲得的賠償金額。這在技術上是很容易實現的,我國于2008年全面實行的電子客票系統為航班延誤的賠償提供了很好的基礎,只需與中航信的系統進行接口即可實現。而理賠的地點,除了各城市的保險公司外,各機場也將設立保險理賠點,旅客只需在機場理賠點憑借自己的身份證即可獲得理賠,領取到有記錄的所有賠償。

四、建立航班強制保險制度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1.與宣傳

建立航班延誤強制保險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提高效率,減少旅客在機場甚至航空器上滯留索取權利的時間。因此,與宣傳這套制度就尤為重要。只有每位旅客,至少大部分旅客都明白航班延誤強制保險制度,才能夠實現提高效率節省時間的目的。如果宣傳不到位,旅客不知道該項制度的存在,最終出現一邊有保險,一邊繼續“霸機、占機”爭取權利,更加讓航空公司出現兩難,一旦有了重復賠償的先例,強制保險制度就更難推廣了。另外,我們也可以學習美國的先進經驗,在網站、機場以及旅客手中的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明確注明旅客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對于宣傳和民航新規則也是很有幫助的。

2.監督與協作

一個完善的制度,必離不開其他部門的監督與協作。對于保險業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強力監管的部門。另外,與機場、公安、中航信等部門的協作也尤為重要。比如在該制度實施后,如再有旅客出現“占機、霸機”的行為,就需要公安機關執行力來保證航空公司的利益。

五、建立航班強制保險制度的優越性

1.建立航班強制保險制度是完善民航服務監管和建設旅客服務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航班延誤的賠償問題現在已經日益成為政府有關部門及公眾關注的焦點。使用強制責任險的方式來推行,既可讓航空公司轉移風險、提高賠償能力,又可使旅客得到及時賠償。大力發展航班延誤責任險,一方面,可以通過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用商業手段解決航班賠償等方面的法律糾紛,可以使航空公司和旅客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促進航空公司不斷提高改善航班正點率的積極性,從而切實保護旅客的權益,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提高民航服務質量的重要手段。

2.建立航班強制保險制度是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發展航班延誤強制責任險,既可以促進民航服務工作,又可以拓展保險業的領域,充分發揮保險業保障人民群眾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的社會功能,既是提高民航服務質量的客觀需要,也是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必然趨勢。發展航班延誤強制保險是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協調經濟社會安全發展的重要途徑,對于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程序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p#分頁標題#e#

3.建立航班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賠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利于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政府壓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建立航班強制保險制度的一個關鍵性問題是政府部門應積極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使航班強制保險的投保有章可循。以往發生航班延誤特別是大面積延誤,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而此時的航班強制保險則是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賠償,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最好方法。另外,將費率浮動與投保單位的航班正點率掛鉤,并征收相應的管理費用,發揮費率杠桿的社會管理功能,不斷拓寬保險的覆蓋面和服務領域,也是轉變我國民航局職能與管理方式的一種途徑。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