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申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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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申請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1

申請人:xx,住所: xxx.電話:xxx

被執行人:xx,住所: xxx.電話:xxx 申請事項:

1.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做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立即給付申請人各項經濟損失xx元.

2. 請求被執行人承擔延遲履行期間xx元的債務利息,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加倍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至執行完畢當日).

3. 請求被執行人承擔案件的受理費用xx元.

4. 由被執行人承擔本案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xx與被執行人xx,xxxx糾紛一案,貴院已做出xx號民事判決.根據判決,被執行人應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申請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xx元,并承擔案件的受理費用xx元.

現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并沒有在生效判決確定的時間內履行支付義務,因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xx年x月x日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但隨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作出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屬于海事法院受理并強制執行的規定。故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并審查、強制執行海事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當屬無疑。然而就該類案件審查、執行具體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該類案件在審查,執行的實踐中,各地海事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為了司法的統一,有必要對該類案件在審查、執行具體程序問題進行探討以便作出統一規定,規范該類案件的審查、執行工作。故筆者在此提出拙文,以達拋磚引玉之效。

一、海事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間。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8條的規定,海事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也即海事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時效為180日,該申請時效同時必須是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而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又根據被執行人是否提出行政復議等有所不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法定起訴甭根不得少于60日。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9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法定起訴期限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通常不得少于60日但又不得超過3個月;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行政復議為法定必經程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31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起訴期限不得超過75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42條的規定,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起訴期限均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起訴期限,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為起算日。

二、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的審查、執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案件后,應當由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申請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于30日內審查完畢。合議庭審查的內容應為: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是否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以及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是否已滿足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并于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經對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合議庭應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裁定。對準予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并需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移送該院執行庭執行。

三、執行前海事請求保全、擔保、強制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1條的規定,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就船舶于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費和費用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享有海事請求權,其有權向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扣押船舶。但問題在于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就船舶于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費和費用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扣押船舶時,海事行政主管機關是否應提供反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并未規定行政機關提供反擔保。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提供反擔保。如果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反擔保,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筆者以為,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訴前扣押船舶不必責令其提供反擔保,但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可主動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信用擔?;蚱渌袚YY格并具有擔保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財產擔保。如果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訴前扣押船舶錯誤,造成行政相對人(含被申請人、被執行人)損失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訴前扣押船舶錯誤(系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為由,向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問題之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18、28條的規定,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為30日,海事請求人應在30日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或者返還擔保。筆者以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船舶后,既不進入訴訟也不申請仲裁,而正當的程序是扣押船舶后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同時,受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述時效的限制,行政機關在未滿足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時,不可能在扣押船舶后3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在行政執法中,以航次收取有關規費的,特別是對港、澳、臺籍船舶以航次收取有關規費的,當海事行政主管機關送達決定書或通知書后,船東或依法應交納規費的租船人無故不交納有關規費且該船舶將離開國內港口的,海事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2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1條的規定有權申請扣押該當事船舶。在此之下,海事行政主管機關顯然是不可能在扣押船舶后30日內申請海事法院強制執行的。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18、28條的規定不適用海事行政機關申請海事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船舶的情形。但海事行政機關申請海事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船舶后,應何時向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其答案應為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問題之三:海事行政機關就非水道規費和費用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能否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筆者以為,該答案是肯定的。其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事實上,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在申請海事法院強制執行前,申請法院采取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并非訴前財產保全,而準確地應界定為申請海事法院強制執行前的財產保全,即執行前的財產保全。執行前的財產保全即使是扣押船舶也并無不妥。因依據海訴法第22條的規定,非因該法第22條規定的海事請求不得申請扣押船舶,但為執行判決、仲裁裁決以及其他法律文書的除外。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3

申請人:

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依法對被執行人協助申請人行使子女探視權的義務予以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審理完畢,并作出(20 )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現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其中載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應給予協助”,但被執行人一直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百般阻撓,導致申請人無法行使探視權,嚴重影響了孩子的成長和身心健康。為維護申請人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貴院依法予以強制執行,望貴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 區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4

判決書執行申請時間=判決生效時間(一般7日)+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時間(一般是30日)

申請執行期限:判決生效后2年內。

一、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確定后,法院要以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三、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四、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于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五、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后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六、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八、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后,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九、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5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專利強制許可;司法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D912.1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3-0327-02

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作為防止濫用專利壟斷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武器,歷來是各國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一般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而視情況決定的,申請主體通常是與專利權人具有利益關系的個人或單位。專利強制許可不是一個新概念,近年來,許多國家引入第三方如消費者團體或者患者等作為申請者申請藥品專利強制許可,許多制藥公司和市民團體甚至將它作為政治性的協議事項提出,主張通過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讓更多受到死亡威脅的患者得到使用藥品的權利,使得專利強制許可開始受到越來越廣泛的社會關注。

一、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分析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

利益相關者是指“任何能影響組織目標的實現或受這種實現影響的團體和個人”。而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中的利益相關者是指那些在強制許可實施過程中有既定利益的個人或團體。對于由消費者團體或者市民團體提出專利強制許可申請的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是其自身與被申請強制許可的專利有直接的利益關系,即這些團體是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利益相關者。

筆者認為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涉及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專利權人(包括藥品生產企業或個人、藥品流通企業)、與藥品專利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個人、藥品消費者或患者。

專利權人投入高額的成本用于研發、生產新型藥品,并希望以高定價來獲取回報和利潤,我國的醫藥生產與流通企業是利潤率最高的行業之一,但是由于藥品的消費者是廣大患者,過高的行業利潤率無疑會造成患者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醫藥行業作為關乎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殊行業,除了包含一般企業社會責任的所有內容,還應承擔對社會大眾生命安全、健康的特殊責任,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很大程度上會損害藥品專利權人的利益,因此,藥品專利權人是很重要的利益相關者。

專利權人以外的企業,特別是與專利權人相競爭的企業,在爆發公共健康危機時,無法生產、銷售預防或治療相關疾病的藥品,這使得專利權人企業處于壟斷地位,藥品也維持在高昂的價格水平,其他藥品生產企業就無市場可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他們是最有可能申請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主體。

患者以自身健康和經濟利益為目標,是醫療服務的需求者、消費者、評價者,所以應該是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最為關鍵的利益相關者,面對致命疾病的威脅,藥品專利形成的藥價奇高,超出消費者的承受能力,使患者無法獲得有效的、廉價的治療藥品,阻礙藥品的可及性。藥品專利強制許可能降低藥價,能最直接的使藥品消費者受益?;颊呤撬幤穼@麖娭圃S可的最終受益人,因此患者會是該制度實施意愿最強的一個群體。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是平衡藥品專利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各利益相關者與強制許可的實施緊密相關,但在我國目前專利行政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利益相關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強制許可需經過煩瑣復雜的程序,而且我國對專利強制許可申請主體規定了種種限制,利益相關者特別是政策執行能力最低的患者,可能因為不符合“具備實施條件”的主體資格而被駁回強制許可的請求。而在許多國家專利司法強制許可的體制下,利益相關者如消費者團體或者市民團體有資格作為原告,直接進行司法訴訟,申請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在公共健康危機日益嚴峻的情況下,我國也可借鑒外國的實踐經驗,探索專利司法強制許可的實施。

二、利益相關者申請專利強制許可的司法可行性

我國專利法第48條對專利強制許可的申請人做出的規定是“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這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強制許可申請人的要求相比,要求過于嚴格,許多國家立法并沒有對申請強制許可主體的資格做任何要求,如英國、印度、菲律賓的專利法均規定,強制許可申請人可以是任何人。并且這會在一定程度限制強制許可的發生,混淆強制許可的申請條件與頒發條件。同時,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申請主體又規定僅限于國務院有關部門,這更加大了藥品強制許可啟動的難度。

因此,對于藥品專利強制許可訴訟,最為重要的一點便是放開對專利強制許可申請主體的限制,利益相關者都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應該在專利強制許可的申請人前加上“具備實施條件”的限制,而涉及公共健康問題就更不能僅限國務院主管部門。因為藥品的強制許可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許可,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健康,關系到人們的生命安全,一旦藥品強制許可做出,將會使很多人受益。因此,在一國面臨傳染性疾病的威脅時,在一國范圍內可能受影響的單位或個人――利益相關者,作為藥品強制許可的潛在受益人,都可以作為申請人。

當前我國的情況是由行政機關負責受理專利強制許可,從我國目前專利行政強制許可制度“零實施”的實踐來看,以行政模式進行專利強制許可也有弊端,這也為司法模式的專利強制許可提供了可能。正如有些國家的實踐一樣,對于藥品消費者或患者來說,最有效和最便捷的方式便是向法院提出專利強制許可訴訟。公眾的訴權受法律保護,其與法院之間沒有障礙,專利強制許可的司法化模式可能更有利于利益相關者及時有效地表達自己的訴求。

每一項制度的實施目的都是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適當推行專利司法強制許可,可以彌補現行行政強制許可的不足,那么專利司法強制許可就值得考慮。只要在合法的范圍內,在嚴格規范其適用條件的前提下,靈活有效地運用強制許可機制,有利于促進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為廣大患者減輕負擔,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實現利益相關者的共贏。

參考文獻: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6

在知識產權案件中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部門主要是工商、海關以及版權機關,這些部門執法中實施較多的行政行為包括扣押、查封、沒收、銷毀侵權貨物、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及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等。

根據筆者的經驗,在對侵權商品采取行政行為的時候,包括工商部門在內的行政機關一般不會遇到需要強制執行的情況。這是由該類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在對侵權商品扣押后經法定調查程序最終實施罰沒的過程中,除繳納罰款部分,一般不需要當事人的特殊配合。但涉及服務行業的侵權案件的情況則相對復雜,行政機關在案件的現場檢查以及調查過程中不直接扣押當事人財物,行政決定作出之后需要當事人主動配合施以相關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方式)才能使行政決定得以有效徹底地執行,而實踐中取得當事人的主動配合往往并不容易,因此行政強制的問題在該類案件中顯得極為突出。

筆者在過去幾年中處理了大量通過工商部門解決酒店商號與商標侵權的案件,該類案件涉及的酒店服務行業的特性決定了其較一般商標與不正當競爭類案件復雜,其中突出問題之一是在工商部門對侵權酒店做出責令整改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后,侵權酒店拒絕變更侵權商號、移除其酒店設施上與商業活動中使用的侵權商號與標識,或者拒絕繳納罰款。工商部門的行政決定不能被實際執行則對于案件解決沒有實質意義,提交工商投訴的商標權利人不得不另行向法院或者繼續與涉案酒店協商談判解決侵權問題。在發生此種情形后,商標權利人需要付出幾倍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去徹底制止侵權行為,這顯然違背行政行為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簡要總結目前知識產權行政行為強制執行存在的一些實踐問題,并試圖探討如何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最優化地利用法律規定解決相關問題。鑒于篇幅所限,筆者以下將主要圍繞工商部門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問題進行討論。

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主要法律規定總結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行政強制法》施行前,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幾十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對于行政強制執行問題存在理解不一、規定沖突與適用混亂的現象。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對于行政強制執行進行了明確定義: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從此定義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主體包括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那么如何確定兩種執行主體的分工與權限呢?《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條規定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要由法律而不能由任何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定。 但實際上設定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多是通過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據不完全統計,規定行政機關自身有權強制執行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共約90多件,其中法律所占比例還達不到15%。二是除法律明確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外,行政機關均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對前述涉及行政強制權的法律規定進行總結后可以發現,僅有公安、稅務、海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少數行政機關擁有強制執行權,而70%左右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應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行使。顯然,我國目前的行政強制執行是以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為主,以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為輔。另外,還有一部分是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部門需要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一般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侵權人期滿不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雖然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刪除了前述規定,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商部門還是需通過人民法院對于不履行其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

對于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則規定為180日。從制定機關與制定時間來看,在二者明顯存在沖突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至五十八條詳細規定了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具體程序。對于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除申請書、行政決定書等一般性材料外,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的情況對于決定執行的成敗至為關鍵。如果被執行的標的為財產,行政機關應盡可能向法院提供被執行財產的具體情況,如銀行帳號等,如果需要強制執行具體行為,行政機關應詳細描述執行的范圍和程度,以避免產生過度執行或者未完全執行的情況。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應提交給法院的執行庭,法院執行庭在收到行政機關的申請后,先進行書面審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法院除對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外,更重要的是審查申請涉及的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是否具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也就是說,法院也有可能依法拒絕行政機關的申請。

工商部門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實踐情況

筆者上面述及在處理酒店商號與商標侵權案件中存在很多需要強制執行工商部門下達的責令整改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其中比較極端的案例是,在工商部門對涉案酒店下達《責令整改通知》后,涉案酒店不改正其使用侵權商號與商標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工商部門進一步向涉案酒店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包括要求涉案酒店變更商號、停止侵權行為以及支付罰款幾項內容。涉案酒店在法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繳納了罰款,但是拒絕改正侵權行為及變更商號。我們在直接與涉案酒店協商要求其改正所有侵權行為的同時,也不斷與工商部門溝通并希望工商部門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工商部門努力嘗試說服涉案酒店改正侵權行為,涉案酒店并不配合,而后工商部門明顯表示不愿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雖然工商部門未明確不愿意申請強制執行的原因,以筆者理解,本案中涉案酒店已經繳納了罰款(數額不低),對于工商部門來講量化考核其工作的指標部分已經得以基本實現,很少有工商執法人員愿意“趟這趟混水”,投入巨大的時間和精力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筆者試圖檢索工商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案例,在檢索到的很少的案例中基本都是要求法院執行當事人財產,并未見到任何案例涉及申請法院強制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

除此案件外,我們在其他案件中也注意到,除非涉案酒店對工商部門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涉案酒店都會配合繳納罰款,但是拒絕改正其侵權行為。筆者分析出現此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涉案酒店確實意識到侵權問題并不打算實質對抗工商部門的行政決定,他們往往希望在繳納罰款后工商部門就不會再繼續施壓要求他們改正侵權行為;二是涉案酒店改正侵權行為的成本確實相對較高,涉及到更換酒店招牌、設施以及各種酒店用品、重新對酒店裝修等非常具體的工作。

另外,一些相對保守的工商部門往往只是針對涉案酒店使用侵權商號與商標的行為出具《責令整改通知書》?!敦熈钫耐ㄖ獣穼儆谛姓袨榈囊环N,因此也具有強制執行力。在很多涉案酒店拒絕履行《責令整改通知書》的情況下,工商部門也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實踐中卻幾乎沒有見過工商部門對于這一類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部門是否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未予履行的行政決定呢?未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使用了“工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字樣,“可以”似乎應理解為這是工商部門的權利但不是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也有類似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事實上,執行問題也一直都是中國司法實踐中的重大挑戰,特別是對于法院判決確定的為或者不為特定行為的部分(如被告應停止使用特定侵權標識的行為),鑒于法院執行的人力與能力方面的限制,確實存在執行難甚至執行不能的情況。如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決之后,被告仍通過全國各地的不同經銷商或者直營店銷售侵權產品,讓法院執行庭去全國各地徹底制止侵權行為顯然不具有操作性,此種情形下,一些原告就選擇了另外取證再行,并期望法院在判令被告支付更高經濟賠償的情況下被告能主動停止所有侵權行為。工商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也有可能遇到類似挑戰,這可能也是目前為止行政強制執行案例較少的原因之一。

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采用多樣化的方式解決問題

“造法易,執行難。”難產生于各種復雜的原因,因此過分苛求工商部門、法院機械地采取行動也不見得能收到良好的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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