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術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刑事技術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刑事技術論文

刑事技術教育改革論文

一、刑事技術人才培養目標

(一)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培養創新型人才

刑事技術人才培養的質量是衡量學科建設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隨著公安教育事業的發展,科學技術手段也在經歷著日新月異的變化,社會對創新型刑事技術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多,刑事技術的自然學科屬性也決定了應該注重創新型人才的培養,這樣才能保持本學科蓬勃發展的氣息。刑事技術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必須實現三個轉變。第一,老師要實現由注重知識傳授向重視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轉變。刑事技術教育必須注重培養學生開展學術研究的能力,使學生從廣度和深度兩方面把握本學科領域內的重要知識“。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刑事技術教學不能只是給學生“輸血”,關鍵是要讓學生有“造血”的功能,能夠獨立自主地對問題進行探索研究。第二,要讓學生實現從被動接受知識到主動思考問題的轉變。通過端正學生治學的態度,使學生充分認識刑事技術的學科屬性,樹立物證和法律的雙重意識,找到自己的興趣點,提高自主學習本學科知識的能力。第三,讓知識實現由理論研究層面向實踐操作層面的轉變。刑事技術教育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大學生科技創新項目、成立學科興趣小組、開發創新型實驗設計等途徑給學生提供創新實踐的機會,鼓勵學生進行科技制作和應用方法的研究,在必要的時候啟發學生,幫助學生開拓思路,充分調動學生科學研究的積極性。

(二)服務打擊犯罪需要,培養應用型人才

近年來,犯罪手段呈現出多樣化、智能化的趨勢,犯罪分子的反偵查意識也越來越強,如在作案時戴手套避免留下手印、作案后銷毀痕跡等。這給刑事技術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也對刑事技術人才的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技術與犯罪活動在經歷著一場“偵查與反偵查”的較量,需要更多的應用型的刑事技術人才來充實公安隊伍。俗話說“,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的同時,國內外法庭科學領域對于刑事技術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也從未間斷。新形勢下的刑事技術教育應該注重用科學的原理和方法來武裝學生,強化學生的物證意識;鍛煉學生敏銳的觀察力、敏捷的思維能力以及嚴密的邏輯分析能力;使其熟悉相關儀器設備的操作,掌握各類物證的尋找發現、勘驗提取、分析判斷和檢驗鑒定的基本方法,能夠將刑事技術手段發揮得淋漓盡致,在犯罪現場勘查過程中不遺漏任何蛛絲馬跡,真正做到“物證盡其用”,進而能夠勝任公安刑偵工作,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同時,在傳授這些專業知識的同時,也該注重學生政治立場、思想道德的培養,避免學生以后走上社會不從事警察這一職業而形成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二、明確刑事技術的學科屬性

學科屬性的明確不僅能夠使學生對課程有個全面、深入的認識,學習過程中更講究方法和目的性,還能夠促進學科建設的發展和完善,更好地實現向應用型學科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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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訴訟案例教學模式應用

一、影響性訴訟及其作為刑事法教學案例的特點

影響性訴訟案例之所以被筆者選為刑事案例教學的特定試驗田,是因為此類案例具有其特定的性質,在刑事法教學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例的特有優勢。影響性訴訟是指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是可能引起制度變革,影響法治發展進程的典型個案。伴隨現代傳媒技術的不斷進步和互聯網的廣泛普及,近年來,現實中發生的一些刑事案件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具有相當的典型性和啟發性。從佘祥林、趙作海冤案到呼格吉勒圖再審案、念斌死刑改判無罪案中涉及的刑事訴訟程序問題;從許霆ATM機取款案到杭州飆車案中引發的究竟該定何種罪名、判處刑罰輕重的爭議;從藥家鑫殺人案到一系列反腐大案要案帶來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對策的反思等等,引發了筆者將影響性訴訟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學的沖動。這些現實發生的鮮活案例極易激起同學們學習探討的興趣,是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等刑事法律科學知識運用于實際的良好契機,同時,這些具有時代感的真實案例還具有模擬案例、編寫案例等普通小案例所難以具備的綜合性和延展性。

1.鮮活性與時效性

影響性訴訟是真實世界中發生的真實案例,將其引入高校法學課堂,能夠為刻板的照本宣科式的傳統教學注入新鮮的血液。當下發生在現實中的刑事案又因其具有特別的社會影響力而極易引起人們的關注和討論,連一般社會成員都不能熟視無睹、置若罔聞的有關法律實踐,法科生怎會不躍躍欲試地加以探討呢?并且,刑事影響性訴訟往往關乎生命、自由、重大財產利益等,更是牽動人們敏感神經的焦點。此時若將影響性訴訟案例運用至刑事法教學當中,必然能夠極大程度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寓教于樂,使課堂更加生動活潑。此外,影響性訴訟案例往往還具有鮮明的時效性。也就是說,這些案例往往和特定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聯,反映時代特色。刑事影響性訴訟案例具有的時效性能夠促使學生們更好地掌握現行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前沿和熱點問題,更準確地了解新時期、新形勢下犯罪案件的新特點、新變化,使自己能夠運用的刑事法律知識不斷更新,貼近時代。同時,歷時性的縱向觀察和思考還能促使法科學生更理性地以歷史的眼光看待犯罪的發展變化以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乃至社會的動態變遷。

2.復合性與延展性

影響性訴訟具有真實性、影響性,常是大案、要案、典型個案,其發生的前因后果、包含的法律關系、涉及的社會問題往往復雜而非單一。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影響性訴訟案例更具有復合性,可以運用于其中加以解釋和分析的法律理論、制度、觀念等通常不止某個側面,針對此類案例人們往往可以多角度多層次地加以看待。就某一個影響性訴訟案例而言,其可能跨越刑事和民事法律的邊界,可能貫穿刑法總論的基本原理和各論的具體罪刑,可能兼具實體和程序問題,也可能需要對事實和規范分別作出評析。正因為影響性訴訟的復合性、綜合性特征,使得在刑事法教學中教師能夠更靈活地根據需要對之加以適用。例如,既可以提取影響性訴訟案例中的某個或某些側面作為教學重點,穿插進某一部門法的課堂,也可以在學生已經完成先修課程的情況下讓其就整個案例綜合分析判斷。同時,教師還可以引導學生將某個影響性訴訟案例與其他相關個案加以鏈接,對比案與案之間的類似或差別,培養學生的發散性思維等。這些都體現了影響性訴訟作為教學案例所具有的較好的伸縮性和延展性。對于教師如何選擇運用于教學的影響性訴訟案例,建立影響性訴訟教學案例庫,經過實踐,筆者總結了以下兩點經驗。一方面,可以參照官方的影響性訴訟案例。對此,至今年年初,我國正式的影響性訴訟評選活動已經正好屆滿十周年,在中國案例法學會的官方網站上,每年評選出的影響性訴訟案例都可以公開查詢到。此外,其他一些機構也有類似的評選可以作為參考,例如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評選的年度最受關注刑事案件等。同時,還可以借鑒司法機關的權威指導案例,例如自201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諸批指導性案例,作為經過嚴格篩選的具有典型意義的個案,就為法學課堂的案例教學提供了極好的材料來源。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影響性訴訟案例的選擇要為刑事法教學服務,這就要求教師加以甄別并各自根據特定的教學過程加以設計。首先,教師要把握其選取的案例不能是僅僅具備社會影響力、奪人眼球的新聞式案例,真正的影響性訴訟在具有影響性的同時更要有代表性,要有真正的理論研究價值。如果僅僅因為案件情節的離奇、當事人的特殊身份甚至是純粹被各種媒體炒作而成的所謂大案名案是不適宜作為教學案例的。其次,教師還應注意案例的選擇和匹配,即根據課程設置的需要和學生的已有知識、課堂規模等狀況選擇和使用恰當的影響性訴訟案例。

二、刑事法教學引入影響性訴訟案例教學模式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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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學研究狀況的反思

作者:林南征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犯罪與偵查,古今有之,中外有之。偵查學自從19世紀奧地利的漢斯•格羅斯(HansCross)提出犯罪偵查概念以來,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了,但是偵查學的理論研究現狀,特別是我國偵查學的研究現狀,仍不盡如人意。西方國家在刑事偵查學研究上帶有明顯的實用主義傾向。實用主義的研究方法導致了刑事偵查學理論研究的貧瘠。我國刑事偵查學的理論研究也不豐富。有學者對三屆全國偵查學術會議文集進行了一些技術上的分析,勾畫出了我國偵查學的研究現狀,并提出了一些問題,值得深思。作為一種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從社會科學研究的角度講,對科學研究狀況的歷史性反思是相當重要的。只有不斷反思,才能促使整個科學研究不斷修正方向。所以說,對于偵查學研究的不斷反思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偵查科學理論研究向度。這也是其研究向度不至于偏離“科學”軌道的保障。

一、偵查學研究存在的問題

一個學科的研究現狀,從不同的角度來考察,可以有不同的外觀結果,且各個外觀結果之間,往往互為因果或者遞進關系。就偵查學在最近幾年的研究現狀來說,可以粗略地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從研究方向上來說,偵查學研究在其應有的軌道上有所偏離。偵查學的研究方向和偵查目的可以說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盡管偵查的目的一直都還存在爭議,但是無論是哪種學說,都不可能脫離查明案件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這個目的?,F實當中,大多數學者關注更多的是偵查合法化、偵查與人權保障等方面的問題。比如,有學者對近幾年的偵查論文成果進行技術性處理之后發現,以沉默權(人權保障)為關鍵詞的研究異常突出,成為2000年以來中國法學研究中的第一關鍵詞,并在2002年之后顯得更為明顯??偟膩碚f,關于價值理論比如偵查與人權保障、偵查的合法化等的研究比認識理論如偵查措施、偵查措施和方法的研究等要繁榮得多。既然查明案件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各種學說公認的偵查目的或目的之一,那么作為研究偵查的學科,如果不研究如何加強查明犯罪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即使這門學科表面上如何繁榮,也只能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二)從研究主體上來說,比較缺乏來自實踐部門的偵查學理論研究群體。參加三屆全國偵查學術會議的既有公安高等院校及法學院中從事法學、偵查學教學和研究的理論工作者,也有來自公安機關等偵查部門的實踐工作者。從統計情況看,“2002年提交參會論文的來自院校的有34人,來自實踐部門的有92人;2003年提交參會論文的來自院校的有36人,來自實踐部門的有7人;2004年提交參會論文的來自院校的有33人,來自實踐部門的有10人。”[1]61對偵查學研究現狀的思考林南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100038)摘要:偵查學自創立以來已逾百年,然其研究現狀卻仍不盡如人意:一是研究軌道有所偏離,二是比較缺乏來自一門學科的理論研究者主要來自于高校,這對于大多數學科領域來說,本身是一種常態。偵查學本身亦是如此。但是,對于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偵查學來說,如果來自實踐部門的研究者嚴重缺乏,則應是一種明顯的不足或者存在較大的瑕疵了。

(三)從學科間的聯系上來說,偵查學的研究未能緊密聯系自然科學的研究?;趥刹榛顒訉Ω黝愔R的需要,如法學、醫學、物理學、化學、心理學、生物學、邏輯學等相關學科知識之于偵查的重要性無人否定,可以認為偵查是對各相關學科知識的綜合運用,由此也可以認為偵查學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其研究必得借用前述相關學科的知識、概念、原理、研究方法與范式。但是,當前的偵查學理論研究現狀如何,從研究者們在論文當中引證的知識類型或許可以給我們一個可供參考的回答。根據學者們對三卷《偵查論壇》所刊載的論文的所有引證資料的分析數據顯示,研究者們引證的知識類型高度集中于法學類,在所有的引證文獻中,可歸于法學類知識范疇的引證占所有引證的75.57%;對心理學的引證,占總引證數的1.71%;而在三卷偵查論壇的全部引證中竟然未能發現在偵查認識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醫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邏輯學和計算機科學等學科的知識,這不能不令人感到遺憾。[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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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偵查學課程特征及啟發

作者:馬忠紅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課程設置是人才培養設計圖———教學計劃的核心部分,是培養目標的根本體現。課程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人才培養的質量。本文以臺灣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本科專業課程設置①為例,探討臺灣地區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特點,并結合大陸偵查學專業課程設置分析兩者之異同,提出了相應的發展、完善對策。

一、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目的

臺灣中央警察大學成立于1957年,設有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公安安全學系、犯罪防治學系、消防安全學系、交通學系、外事警察學系、行政管理學系、法律系等系部,是培養臺灣地區警察高級人才的最高學府。其中,臺灣中央警察大學的刑事警察學系,與大陸地區警察院校的偵查系相類似,現設有本科、碩士、博士等多個層次,是培養臺灣地區刑事偵查人才的地方。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具備下列專業能力與素養:刑事偵查能力,刑事鑒識能力,刑事法學素養,人際溝通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治安對策分析能力。

二、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設置情況

以臺灣中央警察大學為例,臺灣警察大學偵查學專業主干課程主要分為偵查原理、偵查科技、偵查法學、現場偵查四大領域,內容涉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多學科知識,強調課程內容的綜合性學術內涵。

(一)偵查原理偵查原理領域的課程組主要包括以下課程:犯罪偵查學、犯罪模式分析、犯罪剖繪、犯罪偵查案例研究、組織犯罪偵查、竊盜(盜竊)犯罪偵查、性犯罪偵查、談判與危機處理、刑事警察業務、刑事警察勤務、行為科學、刑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變態心理學、偵訊與社會心理學、偵訊實務與筆錄制作等課程。臺灣警察大學設置偵查原理課程組的主要目的是:1.通過全面分析臺灣社會面臨的多種犯罪類型,運用比較全面、系統的犯罪數據庫,分析各類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并尋求最佳的偵查對策;2.深化特殊重大刑案偵查管理的探討,強化偵查原理研究;3.研發人力、知識、裝備、偵查思維之間的轉化,提升刑事業務與偵查勤務的統合規劃,以推動犯罪偵查與防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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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學原理研究論述

作者:徐嘉嘉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偵查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同其他學科一樣,具備自己的帶有普遍性、指導意義的基本原理。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里,偵查學界忽視甚至回避對基本原理的研究。一些學者認為,在偵查學中,只有那些能夠直接應用于破案的理論才值得研究,而那些不能直接應用于破案的、,或者雖與破案關系密切但暫時發揮不了作用的基本原理就不值得去研究。20世紀80年代以前,正是由于這種觀念的存在,使得我國偵查學界在偵查學基本原理的研究方面相當薄弱。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偵查學界逐漸意識到了對基本原理研究的重要性,一些學者開始嘗試著對基本原理進行系統化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專著方面,武漢教授的《刑事偵察原理》、何家弘教授的《同一認定—犯罪偵察方法的奧秘》、王傳道教授《偵查學原理》等著作的相繼問世,表明了我國偵查學界對偵查學基本原理的研究已經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在論文方面,何家弘教授的《司法證明同一論》、劉品新副教授的《論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原理》等論文為我們研究偵查學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綜觀偵查學界對基本原理的研究,可以概括出以下五種基本原理:辯證唯物主義原理、物質交換原理、邏輯推理原理、同一認定原理和“三論”原理。

一、辯證唯物主義原理

20世紀80年代,一些學者開始認為,既然辯證唯物主義是所有學科的理論基礎和方法論,那么作為獨立學科的偵查學也自然應以辯證唯物主義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這些學者將辯證唯物主義的一般原理、原則(物質論、認識論、聯系發展理論、因果關系論)深化到偵查學的理論研究中,從而形成了偵查學自身的特定的基本原理。

(一)辯證唯物主義物質論

辯證唯物主義物質論認為,世界統一于物質。它具體包含三層含義:第一,世界是物質的;第二,物質是客觀的;第三,物質是可以被認識的。犯罪行為是受犯罪意圖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對特定的人或物進行侵害或侵犯的行為。由于構成犯罪行為的時、空、人、事、物五大基本要素全都具有客觀實在性,因而犯罪行為也具有客觀實在性。根據辯證唯物主義物質論原理,具有客觀實在性的犯罪行為是可以被認識的。由于受到主客觀條件的制約而久偵未破的案件,隨著偵查的深入和推進,始終都存在著破獲的可能性。犯罪行為是終究能被認識的。于鳳玲同志主編的《刑事偵察學教程》一書認為,物質論是認識犯罪的基礎理論,其理由有三:第一,犯罪行為是客觀存在著的物質反映。第二,犯罪行為是可以被認識的,刑事案件是可以破獲的。第三,犯罪行為形態是偵查破案特定的物質基礎。孟憲文教授主編的《刑事偵查學》一書認為,辯證唯物主義物質觀是刑事偵查活動的認識基礎。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要件都具有客觀實在性;犯罪行為結果是通過物質的運動變化展現在偵查人員面前的;偵查活動性必須以犯罪行為的“客觀實在性”為依據。馬忠紅教授在《偵查學基礎理論》一書中認為,犯罪行為的物質性和客觀實在性,是決定犯罪行為可知性的根本依據;也是偵查原理的根基和出發點,是偵查的可知性原理,為偵查破案提供了可能性。

(二)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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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摘要:走生態文明發展之路,已是當今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這意味著我國將需要大量的適應生態文明社會的新型法律人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發展有很大上升空間。文章以生態文明社會新型法律人才需求為導向,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為載體,以“參與式教學”為突破口,改革教學模式、優化教學內容,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為核心,立足于民辦高校教學實踐進行研究。

關鍵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旨在培養具有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實踐技能和創新能力的現代法律人才。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7〕2號,提出深化教學內容改革,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課程體系。要堅持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繼續深化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實現從注重知識傳授向更加重視能力和素質培養的轉變。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及時更新教學內容,將新知識、新理論和新技術充實到教學內容中,為學生提供符合時代需要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要大力推進教學方法的改革,提倡啟發式教學,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國傳統法學教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不利于學生法學創新能力的培養,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以適應生態文明建設人才培養的需求乃大勢所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以培養生態文明法律新型人才為目標,為我國創建生態文明社會目標奠定基礎。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模式反思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自1997年被列為法學二級學科以來,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增列為法學核心課程。“生態文明”寫入黨的十七大報告,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在提高大學生環境保護意識、樹立環境法治理念、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法無可比擬、也無法替代的。目前我國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方面處于蓬勃發展時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亦是近年來法學界最為活躍的領域之一,處于蒸蒸日上的時期。生態文明建設不僅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帶來新的契機,也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勢在必行。三江學院法律與知識產權學院為本科生獨立開設2個學分32個課時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選修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邊緣學科,它的許多原則、制度和專業術語與憲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多個法學學科緊密聯系,其內容更體現出與環境倫理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生態學等多個跨一級學科的交叉制式。與傳統部門法相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門課程本身的理論性并不是很強,但是該課程呈現出整體的理論體系比較分散的特點。筆者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教學多年,深知傳統教學方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在法學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時它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一)講授式教學法

如果僅僅單一的講授式教學法,學生對知識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師的灌輸,對知識點的掌握靠強行記憶,會導致缺乏學習熱情,不利于提高教學效果,無法達到對學生解決實際環境糾紛能力的培養。如何對現有講授式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是法學教育尤其是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樣一門具有強烈專業特色的學科教學中的瓶頸。法律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誕生和發展的歷史表明其是作為解決社會問題之利劍應運而生,是實踐推動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建立和完善,其實踐性、應用性更加明顯,且環境要素本身體現出高度的社會性,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價值追求,此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意味著其必須反映自然科學規律,在理念上吸收環境科學的研究成果,通過技術規范和標準發展出相應的法律規范即較強的技術性。因此從根本上說,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深入理解和靈活運用,對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狀況的了解,是單一的教師中心型教學方法無法完成的。加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內容較為龐雜、課時較少,若教師細致講解,會導致填鴨式教學,反而影響教學效果,若教師不講,會導致學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識,所學有限視野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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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編輯和作者的良性互動

學術期刊是現代科學研究成果表現的重要載體,它傳播前沿性科技知識、發明創造,弘揚先進的學術思想、學術觀點,傳承輝煌燦爛的精神文明、社會價值。優秀的學術期刊是一門或多門學科的一面旗幟,其風格、定位對一個或多個學科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學術期刊的地位離不開科學工作者所創造的科研成果的貢獻和價值,同樣也離不開期刊編輯不可或缺的勞動。對學術期刊來說,坐等自然來稿這種方式,對于辦好刊物實無益處。在競爭日益激烈的辦刊環境下,需要編輯積極地走出辦公室采取約稿、組稿等方式來促進刊文質量的提高,和作者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QQ、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廣泛應用在選題策劃、組稿、審稿、編輯加工、校對等多個編輯流程中,其相互之間的交互性得以充分的體現。如今,新技術已經完全滲透到編輯工作的每個環節,使編輯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新媒體環境下的期刊編輯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編輯,是集策劃、采寫、多種能力于一身的全媒體從業人員,編輯工作已經逐漸從幕后轉向幕前,更多的時候充當起主持人的角色。在期刊辦刊實踐中,編輯溝通不力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一是審稿因人而異。有的編輯利用手中掌握的“生殺大權”,處理稿件因人取舍,重權威專家,輕一般作者。二是編輯加工隨意,缺乏與作者必要的溝通。有的編輯過于自信,不經作者同意,對稿件進行內容性修改,造成誤改或修改不當,侵犯了作者的權益。三是不注意溝通技巧,在與作者溝通的過程中,語言生硬,態度盛氣凌人。這種種現象的發生,主要是由于期刊編輯責任意識不強、服務意識薄弱、對自身角色定位出現偏差造成的。

一、學術期刊編輯盡好職責潤色作者文章

期刊編輯幫助作者修改文章自屬工作職責,不過修改并不是編輯“自說自話”的修改,而是和作者充分溝通,共同促進文章質量的提高。以下從三個較易被作者忽視的方面展開論述。

(一)提醒作者錘煉選題和標題擬定

根據處理來稿的經驗,很多作者只顧文章內容的論述和自己擅長的角度分析,而忽略了文章標題的重要性。在萬千來稿中,優秀的稿件正是基于好的選題和標題脫穎而出,更能激發編輯錘煉一篇優秀稿件的熱情。如有的作者很喜歡寫“如何加強高校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這樣的題目,但是流于普通,很難引起編輯的興趣,對于讀者來說同樣如此。因此,一篇好的文章不僅需要編輯發現的眼睛,更需要作者對選題和標題引起重視。在這一過程中,不是編輯直接改動標題,而是和作者溝通,共同探討更好的表述方式和更有邏輯性的結構。寫作學術論文不僅要根據自身的研究專長來寫,也要注意理論結合現實,選擇好選題方向才是成功的第一步。編輯要提醒作者不要“撒網式投稿”,要根據自己文章的特征和刊物的風格來“選擇性投稿”。標題的擬定,是對全文觀點和結構的濃縮,因此應盡量簡練、突出重點;其次,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副標題,副標題就像在眼睛上罩了一層紗,或是戴了一副眼鏡,讓讀者與作者難以溝通和交流;第三,題目要盡可能形象生動、鏗鏘有力,讓人過目不忘①。有些作者對其重要性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就需要編輯提請作者對標題擬定反復斟酌。如有篇文章《國家戰略的企業路徑:日本對大湄公河次區域的戰略運作》是筆者從會議論文集中選出,原本計劃和另外幾篇合并做專題,此文作為“日本對東南亞實施戰略影響”的角度,后因組稿被打散而單獨刊出。原文梳理了DSR模型下的日本與東南亞國家的接近歷程、日本的國家戰略的企業路徑締造,內容太多,可以拆分成單獨的兩篇文章,字數太長且結論不明晰,考慮到背景部分太多,全文重點在介紹“泰國+1”,內容與標題不完全對應,如果重點是談東盟,應該重點介紹日本對東盟的影響,內容也沒有涵蓋標題中“日本對大湄公河次區域的戰略運作”,因此筆者建議作者調整內容、將標題修改為《日本國籍戰略背景下的“泰國+1”企業路徑探析》,得到了作者的認同。

(二)提醒作者寫好摘要和調整結構

很多作者常常忽視摘要的寫作,認為只是格式之一,寫完了事。殊不知摘要的重要性僅次于選題和標題,如果摘要不能突出文章的亮點、使人看不到研究的重點和新意,那么面對巨大的學術文章信息,讀者和編輯也許不會產生深入閱讀下去的興趣,也許就錯過了一篇有價值的文章。還有些作者不認真對待摘要寫作,甚至寫出不合格的摘要,對于文章整體來說也是一種瑕疵。如有篇摘要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政府進行了幾次機構改革,雖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沒有真正厘清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所以沒有達到既定目標。在現有的政治理論中,政府、市場和社會各自有其發揮作用的領域,因此只有處理好政府與社會、市場之間的關系,大力實施簡政放權,才能更好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的目的。在此過程中,政府還需進一步轉變自身觀念,鼓勵多主體參與政策制定,建立簡政放權的落實監督機制,最終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第一句可以保留,后面都可以刪去,應突出文章解決了什么問題、提出了什么觀點,至少要讓讀者一眼就明白你說了什么,而不是空話套話。文章的論證結構通常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可以根據文章選題不同各有側重,但是一般情況下這樣的結構是需要的?;居^點是一篇文章必不可少的“骨髓”,最主要的原因是論文的基本觀點在最大程度上反映了該論文的學術貢獻,即原創性。全文的結構要注意邏輯性,不可想到哪里寫到哪里,因此導出問題、做完綜述或者交代完背景之后,需要理清論證結構,有的放矢。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部分要對應,對策建議部分不要為了建議而建議,切忌大而全地提出建議、空泛而談,要切實與現實生活實際對應,看對策建議對現實生活是否適用、是否真的對解決問題有所幫助、使讀者得到啟發。有的作者選題很好但是論證不到位,也是十分可惜的。如有篇來稿談東盟安全,從經濟、軍事、法律三個角度談,那么是否這三個角度就足夠了?為什么選取這三個角度,有何必要性和合理性?都應該在文首加以交代。而且三個角度在各個大部分之中,時而分開論述,時而合并兩個角度進行論述,前后邏輯不統一,有混亂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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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態環境障礙及解決途徑

作者:張能全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建國六十年來,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輝煌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國家司法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法律權威和法律信仰得到逐步強化,全社會正在形成尊重法治與自覺守法的良好風尚。但毋庸諱言,我國法治水平還處在較低層次,公平正義價值目標彰顯還存在著諸多不足,等級特權觀念與集權思想意識還在一定社會層面存在。具體到刑事司法領域,盡管刑事訴訟法進行了比較大的修改,司法改革與量刑程序規范化改革持續推進,但由于刑事司法整體權力配置未作任何調整,加之配套制度未能全面建立,刑事訴訟中的老問題在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的同時又出現了許多新問題,例如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形成,檢察官對刑事程序控制程度加強,合議法庭受控方左右甚至被支配現象時隱時現;被告人的主體地位與辯護權利在復印件模式下更加惡化;程序的正當性仍然嚴重不足,我國刑事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現狀未得到根本改變。[1]這既與刑事司法系統諸要素結構功能缺損密切相關,更與其外部環境條件缺失不無聯系。本文嘗試全面分析我國刑事程序法治建設進程中存在的社會生態環境障礙,提出破解具體舉措,旨在開辟中國刑事程序法治的全新改革道路,最終通過刑事程序法治全面推進國家法治,從而增進人民幸福,拓展人民權利,最大限度地促進公平正義在刑事司法領域內全面實現。

一、刑事程序法治的普遍價值及中國刑事程序法治進程簡要回顧

刑事程序法治是國家法治的核心領域與關鍵環節,刑事訴訟作為解決國家與個人之間嚴重沖突的法律機制,必然關涉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因為它是以發現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為主要內容的刑事司法活動,通過對罪犯的必要懲戒達到消除其再犯可能性,警示社會其他公民并保障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和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為目的。但是,尊重和保障個人人權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終價值取向,維護社會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隨意剝奪公民個人人權。“國際公認的原則是不得以犧牲司法公正或威脅基本人權為代價來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2](P4)

況且,社會是由所有公民個人組成的共同體,每個人的基本人權保障又構成社會利益和社會秩序的重要內容,個人基本人權被侵犯將直接危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鑒于公共權力擴張和濫用的高度危險性,在懲罰犯罪的同時,更有必要預防與遏制公共權力對于公民人權的侵犯,有必要對公共權力進行分解以實現相互制衡成為國家刑事司法運作的重中之重,刑事裁判也由此構成公民人權保障的最后制度屏障。刑事司法理性運作直接關系著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社會秩序的有效維護與公民個人權益保障等重大問題,其解決嚴重爭端的基本方式決定了對于公民人權處分的嚴重性與廣泛性,刑事司法運作正當性水平成為了衡量刑事法治乃至國家法治的根本標志。而且,刑事司法本身處于國家活動的核心區域,刑事程序法治由此構成國家法治的關鍵環節。刑事程序作為規定國家專門機關與訴訟參與人推進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規范和步驟程式,其制定和實施直接決定和影響著公民個人的基本人權,故而必須對刑事司法行為進行嚴格的程序規制與嚴密的司法控制,刑事訴訟法的動態憲法特征正是由此而決定的。從西方主要國家法治歷程可以十分清晰地判斷刑事程序的發展演變儼然構成了國家制度發展的主旋律,從最早英國的《自由大憲章》到現代《聯合國憲章》乃至今天完整的國際人權法體系可以看到一根鮮明的紅線,那就是刑事程序正當化貫穿于整個人類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興衰更替,貫穿于社會制度從神治模式經人治模式最終發展到法治模式的漫長歷程。難怪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感嘆到,“刑事程序的歷史,清楚地反映出國家觀念從封建國家經過專制國家,直到憲政國家的發展轉變過程。”[3](P143)

中國法治進程肇始于清朝末年帝國主義列強侵略瓜分我中華民族之際,亡國滅種的危險迫使國人變法圖強,思想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探索風起云涌。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民主派創立的“中華民國”吸收借鑒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法律理論,創設了五權分立、司法獨立的新型司法制度,確立了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有效辯護、自由心證等現代刑事訴訟諸原則,民國歷屆政府也都不同程度地推進了中國法律制度近代化進程。新中國成立之初,總結繼承了革命根據地時期刑事司法基本經驗,確認和肯定了諸多現代刑事訴訟的思想、原理與制度,推動了刑事訴訟制度的繼續發展。但是在50世紀50年代后期,國家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十分曲折的發展階段,乃至“十年動亂”時期全面陷入停頓。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制定頒布刑事法律之后,刑事司法才逐漸做到有法可依,國家及社會生活也才走上法制軌道。但由于法治文化根基比較薄弱,立法技術欠缺,該階段刑事司法著重于社會秩序的維護而突出嚴厲打擊犯罪,公民人權保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受前蘇聯影響和對馬克思主義關于國家與法理論的片面理解,相當時期比較強調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政策是法律的靈魂等傳統思想理論,嚴打刑事政策也一度成為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與最高準則。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與國際交流的不斷增多,保障人權與國家法治日益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并最終入駐國家憲法,刑事司法如何實現在有效懲罰犯罪的同時保障人權,這個制度根本問題就必然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熱點。1996年刑事訴訟法與1997年刑法相繼修改標志著中國刑事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刑事法典相繼完善反映了國家法治的根本訴求,表達了人們對刑事司法公正所寄予的熱切期盼。當然,從中國法治道路的百年追求來看,中國對于法治道路的認識探索與西方國家有相當差異:西方國家屬于自覺主動選擇,有學者就指出,西方憲政是西方社會、文化自然演進的結果,是傳統發展不期而至的產物。[4](P61)中國則是不自覺被迫選擇,沒有一個國家的憲政像我國的這么多災多難。那就是,在國難重重中醞釀和準備憲政,在炮火下制定和實行憲法。[5](P279)很大程度上,西方國家將法治看作實現公民人權的唯一手段;中國則將法治看做是國家與民族強盛的必經之路。這一關鍵結點不可忽視,因為國家法治宏觀大環境恰恰決定和影響著刑事程序法治進程的自身面貌與具體狀況,國家法治的工具色彩必將深刻作用于刑事程序法治的微觀結構。

二、中國刑事程序法治的社會生態環境障礙#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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