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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審判中的核心議題是定罪和量刑,解決量刑公正是社會公眾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當下通過大數據乃至人工智能模式來輔助量刑的實踐越來越多,通過對技術輔助量刑的歷史梳理,對當下刑事審判的精準化量刑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量刑精準化;電腦量刑;理論與實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被告人認罰”,從而要求公訴機關與被告人達成量刑上的“合意”,尤其是檢察機關要求盡可能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于公訴人的辦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長期以來量刑權由審判機關掌握,公訴機關缺乏量刑經驗,更重要的是,不同的法官對同一案件都不可能達到一樣的量刑,讓公訴人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并為法官所接受,無疑會難上加難。是否有一個讓公訴和審判人員都能參照的量刑標準,從而讓各方的分歧減少,成為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當涉及量刑標準問題時,在大數據、人工智能非?;馃岬漠斚?,不得不讓人想到“電腦量刑”這一可能實現人們對量刑標準化期望的事物,而“電腦量刑”并非一個新鮮事物,其提出和發展歷程值得我們去回顧和研究。
一、電腦量刑的提出
早在30多年前,電腦尚未在我國社會生活和日常辦公中普及的年代,我國就有人提出關于電腦量刑的想法,并有學者著手進行課題研究和系統設計。例如,1986年《法學》雜志第9期上就刊登了一篇文章《電腦量刑目擊記》,記錄了一場電腦模擬量刑的場景,在當時華東政法學院的計算機房,由刑法專業青年教師史建三和上??萍即髮W計算機專業畢業的胡繼光合作,編制了一個盜竊案的電腦量刑軟件,通過讓一群審判人員回答盜竊金額、犯罪手段是否嚴重、犯罪動機、悔罪態度、是否從犯、有無自首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在電腦里輸入相關數據,最終的量刑結果出來后,“大家爭著一看,公認這個結果是公正的,與自己的想法也是相符的?!?987年,該軟件在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長寧區法院刑庭對已決案件和未決案件進行測試,100多個案件,電腦和審判人員裁判相符率在80%左右(包括正負誤差不超過半年的情況)。同期雜志也刊登了史建三教師的論文《量刑最佳適度與電腦的運用》,闡明了電腦具有運算快、精度高、能充當“鐵包公”的角色等優勢。在《從量刑現狀的調查看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的作用》一文中,列舉了一個調查現象:給予100名審判員150個盜竊罪的假設事實,要求審判人員僅就每個案件中給定的事實提出量刑意見,100名審判人員對擬定某一案例量定的最低刑和最高刑之間的差,小則半年,大則為18年,150個案例平均量刑差為5.08年。如果除去不同地區盜竊數額規定不同等合理差異,150個案例平均量刑差為4年左右,案例的有關量刑情節越多,審判人員的量刑差異就越大。該文認為,電腦不可能完全取代審判人員,而永遠是審判人員手中的工具,電腦輔助量刑系統也存在無法自行從過去的經驗中學到東西、處理新型犯罪現象的能力較差等缺陷,但卻不能否認它在處理90%以上常見多發犯罪時的高超水平。對電腦輔助量刑的研究能夠推進定罪量刑活動定量化、標準化和科學化。1988年《中國法學》第4期上刊載了《未來的“電腦法官”——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論》一文,該文認為當時我國的審判實踐中,量刑偏輕偏重、畸輕畸重的現象比較普遍,甚至在一些審判人員的私下交談中,也有把量刑和自由市場相提并論者,不無譏諷地將量刑不平衡現象喻之為“一個市場一個行情”;而且舉例一個主犯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二審判處二十年;另一個進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案件中,一審判處十五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該文還追溯了著名科學家錢學森在1979年首先提出了建立法治系統工程的建議,1985年4月又在全國首次法制系統科學討論會上進一步提出了在法律事務中運用人工智能、知識工程和專家系統的具體設想。1986年11月,由華東政法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部分專家學者共同承擔的《量刑綜合平衡與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研究》被定為全國哲學、社會科學“七五”規劃科研項目。除上述華東政法學院研制成功盜竊罪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外,湖南大學研制出貪污罪量刑模型,中南政法和內蒙古大學專家在量刑數學模型研究上取得了進展。
二、電腦量刑的實踐及爭議
電腦量刑的概念和系統設計雖已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有人提出,并讓司法機關產生了濃厚興趣和肯定,但除了部分測試和學者研究,并未運用于司法實踐當中,筆者也未查到具體文獻闡述原因。根據筆者推測,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在2000年之前,司法機關電腦辦公普及程度不高,對電腦量刑推廣形成了硬件上的限制;第二,量刑問題尚未引起司法部門的重視,刑事司法制度還有如辯護權、庭審方式等很多重大改革問題沒有解決,量刑問題還不是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三,電腦量刑需要巨額的投入和研發才能應用于司法實踐,而我國地區經濟水平差異過大,大部分地區缺乏對電腦量刑軟件開發的資金支持,因而電腦量刑根本無法被應用于司法實踐。綜合上述幾種因素,電腦量刑雖然探索較早,但遲遲無法在司法實踐中應用。在對電腦量刑的應用和討論沉寂了近20年后,電腦量刑終于迎來了司法實踐的首次“試水”。2003年,山東省淄川區法院開始設計審判軟件,到2006年山東省推廣淄川經驗、在當地各級法院中普遍實行電腦量刑,只花了近3年的時間。山東省淄川區法院的電腦量刑試驗引發了學界和輿論的廣泛關注,如《新京報》在2004年5月23日刊發題為《輸入犯罪情節,電腦作出量刑》,2004年9月13日《法制日報》刊發《電腦量刑爭議中前行》,2006年8月2日《法制日報》又報道了《電腦量刑能否避免同案不同刑,淄川法院探索刑事審判量刑標準化》,2006年9月9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刊發《電腦量刑挑戰自由裁量權》,2006年9月12日《南方都市報》刊登《山東爭議聲中推廣電腦量刑,刑期有望精確到天》,山東省法院的創舉還引發了國際關注。對淄川區法院的做法,贊同者認為:對于抑制法官的權力膨脹,電腦量刑具有積極意義;有助于克服各種人為因素的干擾,有利于公正。反對者則認為,電腦量刑忽略案件的個別化標準,這些標準無法量化,電腦量刑助長法官惰性,也無法考量法官對個案的情感而做出相應的量刑[1]。對電腦量刑的反對聲音很多,如季衛東教授在《政法論壇》2007年第1期發表《電腦量刑辯證觀》一文明確提出:電腦量刑應當緩期執行,電腦不可能完全取代人腦。理由有四個方面,一是電腦不考慮人權保障、預防為主等思辨性要素,也無法進行政策和利益衡量;二是忽略地方性知識和具體語境;三是中國法官太多,應當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四是中國成文法有著“宜粗不宜細”的簡約,有多種解釋、臨機應變的空間,不宜讓電子計算機處理。對電腦量刑的反對意見阻止了其大規模應用,但司法系統已經開始關注量刑問題,量刑也迎來了司法系統的頂層關注。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將量刑建議作為檢察改革項目。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發布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要制定量刑指導意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則于2006年參照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起草了“量刑程序指南”,2008年8月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通知》,選取部分法院作為試點,2010年發布了具體的量刑指導意見,如提出量刑的“三步法”,第一步根據基本犯罪事實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根據影響犯罪構成的數額、次數、后果等因素確定量刑基準,第三步根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并綜合各種因素確定宣告刑。法院的這些改革舉措更多是從規范意義上去指引法官量刑,例如,具體的確定量刑起點、量刑基準和宣告刑,有定量方法的指引,但本質上還是法官依據個人經驗進行推算,也即法官們經常采用的“綜合估量法”,甚至可能確定好宣告刑之后再去進行量刑步驟的完善。對電腦量刑這種純技術意義上的操作并未給予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對量刑的設計和指導,部分來自對《美國量刑指南》的學習借鑒,但缺乏美國量刑的細化程度。美國于1984年通過了《量刑改革法案》,該法案授權美國量刑委員會監控聯邦法院的量刑活動,制定對聯邦法官具有約束力的“聯邦量刑指南”,該量刑委員會于1987年4月13日向國會提交了《美國聯邦量刑指南》,經國會審議,該量刑指南于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實施,指南對可能出現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況以及應受到的處罰,進行了具體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嚴格遵守。
三、大數據時代量刑系統的新發展
法律人常引用美國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因而推崇個人經驗主義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并認為一切司法活動都應是人的主觀能動性的活動,機器、電腦乃至人工智能都無法取代法律人的大腦。確實,很多司法活動必須依賴人的大腦和思維去完成,例如,破案、抓獲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等等,都是由人發揮主觀能動性去完成,但這并不能排除當下新興的大數據及人工智能去完成部分司法活動,例如,抓獲犯罪嫌疑人,通過街頭攝像頭的圖像采集及與數據庫的比對,能將多年后容貌改變的犯罪嫌疑人識別出來并提示警方去實施抓捕,而這單憑偵查人員的人眼識別無疑難度要大得多。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的發展,給司法系統吹來了一股新風,推動了法律信息化的發展。2016年,第一個人工智能律師ROSS在美國誕生,它可以“通讀法律”、收集證據、作出推論,然后給出基于證據的高度相關性答案。在檢察系統,2017年江蘇省檢察院研發出“案管機器人”,上崗首日辦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機器人對掃描的卷宗材料進行閱卷后,找到了案件中的3個疑點,包括尸檢報告通知書上無犯罪嫌疑人簽字,一份偵查筆錄僅有一人簽名等問題,檢察官對疑點問題進行處理后,智能機器人生成了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等文書,并根據類案量刑情況,生成了量刑建議書。這比傳統辦案節省了一半時間[2]。2017年2月6日,中央政法委要求由上海高院研發一套“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軟件”,該軟件后被定名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也因其日期而被定為“206工程”,該套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已在2019年用于輔助庭審[3]。當下,我國不少互聯網企業也在與司法機關合作研發智能定罪量刑系統,如北京F科技有限公司專門針對檢察機關設計的“量刑建議輔助系統”“量刑比對分析系統”,廣東B科技有限公司的“小包公智能定罪與量刑系統”,具備較強的智能精準預測量刑功能,已在全國近300個法院、檢察院使用。新型的大數據及人工智能是將電腦量刑推向一個更為精準、更與時俱進的水平,之前提及的電腦量刑是基于已有的數據進行了權重和賦值設計,而這些數據大多是一些客觀的犯罪數額和量刑情節,如果出現法律修改導致入罪標準提高,根據以往數額得出的量刑結果必然與前面已有判決差異較大。大數據和人工智能則是一個可以實時更新、實時不斷糾偏的系統,同一地區的判決量刑會被及時更新到數據系統中,如同我們觀看互聯網節目的習慣會被大數據搜集,進行算法推演后給我們精準推薦節目、推送廣告一樣,關于被告人身份、年齡、職業、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悔罪態度等與量刑相關的個別化因素都將逐漸納入系統考量中,同時,法官的個性化裁判理由也會逐步被考量進來,從而讓電腦量刑更接近多數法官的量刑標準。面對大數據算法和人工智能興起的時代,我們不應對法律領域內“一切都非人不可”的觀點進行固執的堅持,應當承認電腦量刑對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當然,目前我們還肯定和明確了一點:電腦量刑并不是把量刑權交給了電腦,電腦量刑僅是法官量刑的輔助工具。這種前提之下,大多對電腦量刑的反對意見實質上只是對“電腦將取代法官享有量刑權”的誤讀。而所謂的電腦量刑無法考量差異化量刑因素、忽視法官經驗等觀點都會不攻自破,還有電腦量刑會讓法官產生惰性、不利于法官素質提高、浪費人力資源等觀點更是站不住腳的理由。人工智能時代,量刑規范化要想獲得更為深入的發展,不再是法官根據個人經驗進行的估量,根本出路在與大數據、人工智能學習等新技術的深度融合,才能更深層次推進量刑公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人工智能量刑系統可能會成為減少控、辯、審三方分歧的最佳的工具,在智能量刑系統給出的量刑建議基礎上,控辯審三方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變更時也僅能在一定幅度范圍內。
四、結語
人是社會中能夠進行自由而有意識活動的唯一主體,因而量刑必須由人來完成,但正因為人的自由意識,也會導致量刑結果的不可預測,影響了司法公正。通過電腦量刑輔助司法活動并未剝奪人的量刑權主體地位,電腦量刑可以在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上發揮作用,尤其在減少量刑方面控、辯、審的三方分歧,從而在保證司法公正上,必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作者:王垚博 單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