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社會生態環境障礙及解決途徑,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作者:張能全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建國六十年來,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輝煌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國家司法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法律權威和法律信仰得到逐步強化,全社會正在形成尊重法治與自覺守法的良好風尚。但毋庸諱言,我國法治水平還處在較低層次,公平正義價值目標彰顯還存在著諸多不足,等級特權觀念與集權思想意識還在一定社會層面存在。具體到刑事司法領域,盡管刑事訴訟法進行了比較大的修改,司法改革與量刑程序規范化改革持續推進,但由于刑事司法整體權力配置未作任何調整,加之配套制度未能全面建立,刑事訴訟中的老問題在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的同時又出現了許多新問題,例如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形成,檢察官對刑事程序控制程度加強,合議法庭受控方左右甚至被支配現象時隱時現;被告人的主體地位與辯護權利在復印件模式下更加惡化;程序的正當性仍然嚴重不足,我國刑事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現狀未得到根本改變。[1]這既與刑事司法系統諸要素結構功能缺損密切相關,更與其外部環境條件缺失不無聯系。本文嘗試全面分析我國刑事程序法治建設進程中存在的社會生態環境障礙,提出破解具體舉措,旨在開辟中國刑事程序法治的全新改革道路,最終通過刑事程序法治全面推進國家法治,從而增進人民幸福,拓展人民權利,最大限度地促進公平正義在刑事司法領域內全面實現。
一、刑事程序法治的普遍價值及中國刑事程序法治進程簡要回顧
刑事程序法治是國家法治的核心領域與關鍵環節,刑事訴訟作為解決國家與個人之間嚴重沖突的法律機制,必然關涉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因為它是以發現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為主要內容的刑事司法活動,通過對罪犯的必要懲戒達到消除其再犯可能性,警示社會其他公民并保障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和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為目的。但是,尊重和保障個人人權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終價值取向,維護社會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隨意剝奪公民個人人權。“國際公認的原則是不得以犧牲司法公正或威脅基本人權為代價來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2](P4)
況且,社會是由所有公民個人組成的共同體,每個人的基本人權保障又構成社會利益和社會秩序的重要內容,個人基本人權被侵犯將直接危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鑒于公共權力擴張和濫用的高度危險性,在懲罰犯罪的同時,更有必要預防與遏制公共權力對于公民人權的侵犯,有必要對公共權力進行分解以實現相互制衡成為國家刑事司法運作的重中之重,刑事裁判也由此構成公民人權保障的最后制度屏障。刑事司法理性運作直接關系著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社會秩序的有效維護與公民個人權益保障等重大問題,其解決嚴重爭端的基本方式決定了對于公民人權處分的嚴重性與廣泛性,刑事司法運作正當性水平成為了衡量刑事法治乃至國家法治的根本標志。而且,刑事司法本身處于國家活動的核心區域,刑事程序法治由此構成國家法治的關鍵環節。刑事程序作為規定國家專門機關與訴訟參與人推進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規范和步驟程式,其制定和實施直接決定和影響著公民個人的基本人權,故而必須對刑事司法行為進行嚴格的程序規制與嚴密的司法控制,刑事訴訟法的動態憲法特征正是由此而決定的。從西方主要國家法治歷程可以十分清晰地判斷刑事程序的發展演變儼然構成了國家制度發展的主旋律,從最早英國的《自由大憲章》到現代《聯合國憲章》乃至今天完整的國際人權法體系可以看到一根鮮明的紅線,那就是刑事程序正當化貫穿于整個人類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興衰更替,貫穿于社會制度從神治模式經人治模式最終發展到法治模式的漫長歷程。難怪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感嘆到,“刑事程序的歷史,清楚地反映出國家觀念從封建國家經過專制國家,直到憲政國家的發展轉變過程。”[3](P143)
中國法治進程肇始于清朝末年帝國主義列強侵略瓜分我中華民族之際,亡國滅種的危險迫使國人變法圖強,思想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探索風起云涌。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民主派創立的“中華民國”吸收借鑒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法律理論,創設了五權分立、司法獨立的新型司法制度,確立了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有效辯護、自由心證等現代刑事訴訟諸原則,民國歷屆政府也都不同程度地推進了中國法律制度近代化進程。新中國成立之初,總結繼承了革命根據地時期刑事司法基本經驗,確認和肯定了諸多現代刑事訴訟的思想、原理與制度,推動了刑事訴訟制度的繼續發展。但是在50世紀50年代后期,國家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十分曲折的發展階段,乃至“十年動亂”時期全面陷入停頓。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制定頒布刑事法律之后,刑事司法才逐漸做到有法可依,國家及社會生活也才走上法制軌道。但由于法治文化根基比較薄弱,立法技術欠缺,該階段刑事司法著重于社會秩序的維護而突出嚴厲打擊犯罪,公民人權保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受前蘇聯影響和對馬克思主義關于國家與法理論的片面理解,相當時期比較強調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政策是法律的靈魂等傳統思想理論,嚴打刑事政策也一度成為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與最高準則。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與國際交流的不斷增多,保障人權與國家法治日益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并最終入駐國家憲法,刑事司法如何實現在有效懲罰犯罪的同時保障人權,這個制度根本問題就必然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熱點。1996年刑事訴訟法與1997年刑法相繼修改標志著中國刑事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刑事法典相繼完善反映了國家法治的根本訴求,表達了人們對刑事司法公正所寄予的熱切期盼。當然,從中國法治道路的百年追求來看,中國對于法治道路的認識探索與西方國家有相當差異:西方國家屬于自覺主動選擇,有學者就指出,西方憲政是西方社會、文化自然演進的結果,是傳統發展不期而至的產物。[4](P61)中國則是不自覺被迫選擇,沒有一個國家的憲政像我國的這么多災多難。那就是,在國難重重中醞釀和準備憲政,在炮火下制定和實行憲法。[5](P279)很大程度上,西方國家將法治看作實現公民人權的唯一手段;中國則將法治看做是國家與民族強盛的必經之路。這一關鍵結點不可忽視,因為國家法治宏觀大環境恰恰決定和影響著刑事程序法治進程的自身面貌與具體狀況,國家法治的工具色彩必將深刻作用于刑事程序法治的微觀結構。
二、中國刑事程序法治的社會生態環境障礙#p#分頁標題#e#
刑事訴訟樣態是刑事程序法治化程度的典型表征,刑事司法是在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大背景下運作的,受到特定的政治體制、經濟模式、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道德倫理以及民族特性等外部社會生態環境因素的深刻影響,受國家政治體制和社會意識形態的浸染。尤其是,“刑事訴訟程序規則更緊密地觸及到一個國家的政治組織”。[6](P66)我國刑事程序法治建設道路還很漫長,究其原因,不僅與刑事司法系統結構缺陷密切相關,而且還在于刑事程序法治生成的社會生態環境條件還遠未成熟。在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各方面都還存在著不利于國家刑事程序法治的諸多生態環境障礙,理性分析這些具體障礙,找尋克服障礙的適當路徑就成為本論文探討的主要目的所在。大體而言,我國刑事程序法治的社會生態環境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治體制改革嚴重滯后是中國刑事程序法治的政治環境障礙中國古老文明燦爛輝煌,但同時存在著難以輕松卸載的沉重歷史包袱,幾千年形成的封建專制傳統就是其中之一。任何社會制度都會受到自身傳統的深刻制約,封建專制的制度沉渣和思想
余毒不可能不對新中國政治法律制度產生各種影響,當代中國政治體制與基本制度的現代性要素與傳統性要素并存就是其具體表現。傳統因素還不時影響著中國政治運行的整體格局,使得當代中國政治的民主程度還不充分,法制還不健全。“民主政治是當前中國社會發展的一個薄弱環節。迄今為止,民主政治仍然是我們奮斗的理想目標,而不是既存的客觀現實。”[7](P205)現代民主憲政要求國家權力必須服從于法律統治,并且取得合法性與正統性,法律制度必須真正體現全體人民的意志并具備公平正義等良性道德內涵。這就必須建立健全普遍而公正的選舉制度和代議制度,通過實現立法權的普遍代表性來保證人民主權的徹底實現。馬克思就把普選權說成是“人民主權意志的內容”[8](P406),那是因為沒有普選制就沒有代議制,就不可能實現代議制的民主內涵,國家的合法性依據就會被質疑。[9](P69)弗里德曼指出,“選舉是現代國家運作的基本程序,而投票正如許多人所認為的那樣是最后的合法形式,也是政府所仰賴的最終基石。”[10](P47)同時,現代民主憲政要求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三個獨立部門,并且實現相互制衡,要求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并賦予其違憲審查的權力。實踐證明,該制度充分體現了廣泛代表性,彰顯了人權法治的基本精神,能夠有效緩解民主與法治的緊張、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沖突,個體價值與集體價值失衡等政治難題。在相當程度上,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還處于初級階段。一方面,盡管我國現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廣泛的民主性,但制度運行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其一,人大代表的選舉普遍性程度不高,民眾的選舉參與性相對不足。人大代表中黨政官員與工商實業界代表較多,而真正反映各個階層愿望和呼聲的普通民眾代表較少,尤其是基層民眾代表更少。其二,個別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質與法律素質不高,難以真正履行人民代表的職責,他們疏于思考和關注涉及民主法治與國計民生等全局問題與根本問題,對法律草案的提出和討論缺乏相應理論支撐、實證調研數據支持,更無可具體操作的建議。其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運行機制不規范,簡單地采用聽取報告、審議討論與投票表決方式,缺乏全面聽證與相互辯論機制,諸多重大立法事項委托于常務委員會甚至直接交由行政機關具體起草,既難以充分發揮其民主議事與民主決策的基本功能,又造成行政機關自己立法自己執行的既成事實,客觀上助長了行政權力自我膨脹。其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約束機制不力,人民如何具體行使對代表的監督還需要制度完善,個別人大代表對其使命沒有清醒的認識,履行職責不力;有的則濫用權力,隨意監督具體個案甚至介入與自己利益相關的個案。近年來,作為官員或企業家身份的人大代表違法犯罪案件呈上升態勢。另一方面,權力分工還很不完善,具體表現在:其一,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盡管被國家憲法確認,但是,由于沒有具體的《政黨法》,使得合作與協商缺乏規范明確的操作程序;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如何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還缺乏具體法律規范,“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任何法律來專門規范執政黨的活動,而主要是依靠黨章和黨中央的文件,這樣,在某種程度上造就黨章和黨中央的文件獲得高于憲法、法律的地位。”[11](P123)其二,執政黨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系還沒有理順,如何處理加強黨的領導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兩者關系還存在著諸多誤區,以黨代政,以黨壓政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一把手”權力制約不力的實質就在于黨政不分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其三,國家專門機關之間的分工權限并不明確,還存在著職責不清,交叉重疊與相互扯皮推諉現象。權力之間的制衡關系不突出,也不平衡,無法形成權力制約的良性互動關系。司法權沒有實現真正的獨立運行,從而無法從制度上保證權利的救濟與權力的規制。由于司法裁判權受到多種上位權力的控制,導致司法權獨立行使的原則嚴重受損。民主集中制作為指導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則,更多的是強調了集中而非民主。群眾民主意識的淡薄與民主制度的缺乏直接導致權力的濫用與恣意,權利空間受到相當的擠壓與排斥,也就無法構成對權力的有力約束。
(二)市場經濟發展嚴重失衡是中國刑事程序法治的經濟環境障礙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與發展,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得以成功建立,市場經濟秩序漸次生成,市場基礎觀念和基本制度正在得到不斷鞏固和發展。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國市場經濟改革進程正在遭遇巨大困難。隨著改革進程的不斷深入,經濟改革所觸動的利益格局和層面越來越大,最終形成了強大的改革阻力。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其一,受地理環境、資源條件與經濟發展方式制約,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已經顯現出嚴重失衡的情況,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與行業差距逐漸拉大,黨的機關報近期連續四次刊載評論文章,從各個層面分析解讀中國的收入差距問題。[12]其二,受國家經濟建設指揮棒影響,各地方政府為突出各自政績,不顧自身條件確立諸多經濟趕超指標,片面追求GDP增長率,拼命爭取國家級、省市級等重點建設項目,盲目上馬本地區重大基建項目與建設各種新區、園區及開發區,結果出現大量重復性建設,形成惡性競爭甚至構筑地方壁壘,造成資源大量浪費,環境破壞嚴重,經濟發展畸形化,個別地區正遭遇或面臨著巨大的生態風險。其三,在市場經濟改革缺乏配套制度支撐的情況下,資源類行業以及壟斷性行業逐漸成為高收入行業,加上官商勾結、權錢腐敗,導致社會財富非正常急劇轉移,利益分配失去平衡。其四,國有企業壟斷化經營不斷得到強化,大量非市場行業卻過度市場化。一方面,國有企業不但利用政策上的漏洞和偏差謀取巨額利潤,有的繼而直接瓜分支解企業收益,而且憑借強大的資本優勢與政策優勢排擠乃至兼并民營企業,工商、稅收、質檢、銀行等部門也往往偏向支持和照顧國有企業,從而導致中小企業生存十分艱難。另一方面,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文化事業等社會領域卻存在加速市場化趨勢。最為突出的是中國社會貧富懸殊所帶來的社會分化已經相當嚴重,失業半失業問題突出,社會結構沖突正在逐漸升級。市場經濟發展不平衡已經廣泛而深刻地影響國家政治、文化及社會生活,對刑事司法系統的直接影響在于:其一,在現行司法體制下,各地司法機關的財政收支水平主要取決于當地的財政收入狀況,而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直接影響到地方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財政預算巨大差異,從而造成司法機關的辦公經費與工資收入的巨大懸殊。有學者早就指出,司法經費由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由同級政府機構的財政部門撥付使得司法機關雪上加霜,所謂“創收”即在政府撥款之外開拓財源,以彌補常規撥款的缺口,解決法院人員的福利,成為各級法院院長們最感頭痛的難題。[13]在國家司法隊伍較為龐大,大幅提高工資待遇及改善福利較為困難的情況下,有的要么下海經商,或選擇自由職業,造成專業人才的巨大流失;有的要么開始利用手中的職權撈取不義之財,從而引發司法腐敗;其二,在經濟市場化缺乏總體布局與整體推進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往往僅致力于本地經濟建設而疏于民生、教育、環境保護、社會公益等事務,過分強調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繼而攤派細分到各個部門,司法機關常常不得不為完成招商、環衛、維穩等各種指標而疲于奔命,有的公安司法機關甚至成為了地方政府違法行政的開路先鋒,最為突出的就是許多地區的城市拆遷過程中的暴力執法與嚴打戰役中的野蠻司法導致公民個人權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時出現公民非正常死亡等嚴重情況。其三,在現行司法體制下,事權、人權和財權的隔離與脫節,使得各級司法機關的財政收支呈現倒金字塔狀況,同級公安司法機關之間設施配備與經費投入差距也較大。其五,市場經濟環境下的權力尋租現象在國家職權相對集中的部門表現較為明顯,例如公安機關擁有廣泛的治安處罰權、刑事強制措施及刑罰執行權而存在較嚴重的腐敗現象,審判機關裁判權濫用及違法犯罪案件也為數不少。#p#分頁標題#e#
(三)民主憲政與公平正義主流共識還未達成是刑事程序法治的文化環境障礙
現代意義上的民主政治是指通過普遍而公正的選舉制度的理性運作,推選出廣泛代表民意的成員組成代議制政府來行使人民授予的國家權力以管理社會的制度安排。民主憲政是現代政治追求的價值目標與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它充分顯示了對于人民主權與公民人權原則精神的普遍尊重與制度建構努力。我國在塑造和強化民主憲政理念方面還存在著諸多不足,具體表現在:其一,社會各界在對待普適性的制度與地方性的知識方面未達成共識,強調地方知識重要性與特殊性的聲音還十分強大。有學者甚至斷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國法治必須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出來。[14](P55)實際上,民主法治潮流浩浩蕩蕩,幾乎所有的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其影響。其二,國家政治法律生活在處理民生、民意、民主與法治相互關系等方面,比較偏重民生建設而對民主法治制度建設重視不夠,比較強調尊重民意而對法律必須得到嚴格執行強調不力。而實際上,他們都具有內在的協調性與統一性。國家憲法對意識形態強調多于制度建設,而且修改過度頻繁,但又不能直接進入司法領域,導致憲法的各項剛性規定難以落實。其三,主流意識形態反映在法治觀念與法律制度中,人治思維仍然相當發達,國家權力本位色彩極其深厚,權力分立與制衡理念彰顯嚴重不足,公民個人權利保障缺乏堅實的制度支撐與觀念認同。由于立法、行政與司法沒有得到嚴格意義上的區分,司法獨立的理念、制度和技術遠不足以保證司法權力獨立運行最低限度。各種爭端的法律解決機制不暢甚至阻塞,而作為非正式渠道的信訪與上訪負荷嚴重,司法公正價值實現受到很大削弱。我國憲法及法律反映了社會主義國家對于公平正義價值的不懈追求,并不斷地擴大平等權利的適用范圍,使得廣大人民群眾正踐行著從沒有過的平等權利與社會正義。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我國這個封建專制文化傳統特別深厚的國家仍然存在著不平等的思想殘余及社會現象,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中的極差、等級與特權痕跡時隱時現。在這些形形色色的思想及制度糟粕中,尤其是國家本位思想、權力本位思想和官僚主義作風較為嚴重。[15](P120)片面強調公共利益第一,社會秩序優先,穩定壓倒一切。歷史經驗表明,公民個人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個人自由與公共秩序總是處在二者不斷博弈與逐漸平衡的狀態之中,因為社會集合體是個人組成的,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個人,公民個人的權利與自由程度直接詮釋著社會的民主與和諧程度。從一定程度上說個人與社會在利益、自由與選擇方面具有一致性與共同性,但是,從總體上說二者存在著此消彼長的矛盾關系。在特定的社會秩序中,如果希望公民個人有較大的自由選擇權利與活動余地,必然要求社會放松對于公民個人的若干限制;如果希望保持特定社會的高度協調一致與整齊劃一,勢必要求每個人接受相同的價值觀并統一其行動步調,也就必然要求公民個人放棄自己的獨立意愿與自由權利。社會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始終存在著這種兩難緊張沖突關系,于是需要進行政治的、經濟的、道德的、法律的和政策的手段加以調整,使之保持大致平衡的狀態。受權力至上觀念與人治意識的深刻影響,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文本過分突出了以集體主義價值觀為核心的社會本位思想,強調通過嚴厲打擊犯罪來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價值目標。而對于公民個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的法律保障則強調得不夠充分,特別是對于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和訴訟地位關注還遠遠不夠,刑事訴訟價值體系中各要素非平衡性特征十分突出。具體反映在刑事訴訟目的、刑事訴訟結構以及刑事程序運行的各個環節,致使現行刑事訴訟運作存在著嚴重的結構失衡、權力恣意、權利救濟缺失甚至相當程度的政治化現象。[16](P428)
(四)市民社會未獲充分發展是中國刑事程序法治的社會環境障礙
市場經濟發展啟動了中國社會由單一性走向多元性的偉大歷史進程,市民社會日漸形成,并推動了多元社會權利的擴展伸張。但中國社會本身存在著國家主義思想特別濃厚、市民社會極端積弱的典型特征,這構成了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深刻制約,因為建構中國市民社會的可能性或基礎性空間是由國家通過推進市場經濟以及松動身份制、單位制、行政制以及戶籍制而形成的,在獲得、維護和拓展這些空間的過程中,中國社會或個人及社團表現出對國家的依附性及相對的脆弱性,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緊張關系是保持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良性互動,促進市民社會健康發展的關鍵問題。有學者指出,“中國現代化兩難癥結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國家與社會二者之間沒有形成適宜于現代化發展的良性結構,確切地說,在于社會一直沒有形成獨立的、自治的結構性領域。”
[17](P59)市民社會的自治與獨立能力不足嚴重制約著權利意識、平等觀念、契約精神與法治理念的生長,推動政治民主化與法制化強大的市民社會力量還遠未形成。當然,我國市民社會成長緩慢與僵化落后的社會管理體制密切相關。受高度集中統一的政治體制深刻影響,國家及社會事務無一例外采用高度集中的行政化管理體制,與之配套進行的是制定和實施整套指標體系的目標化管理模式,過度強化“上令下從”與“監督檢查”,結果導致國家與社會結構的單一化、行政化與官僚化。由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嚴重滯后,國家權力分化相對不足,權力系統單元沒有明確的法律邊界而且嚴重失衡致使其良性約束機制難以形成。行政權力惡性膨脹,具體表現在幾乎所有國家與社會事務運作都陷入行政化、官僚化甚至利益最大化困境。實際上,單純采用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并與高度細化的目標管理模式相結合,再輔之以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監督機制可能會在多元社會中失效甚至產生相反效果,最明顯的莫過于機構重疊、權力內訌、管理失靈乃至監督畸形化發展。對于司法而言更具有災難性后果,因為司法職業是一種需要進行專門訓練的特殊職業,更多體現的是法律素養、法律知識與專業領域的個體決策而不同于行政工作幾乎一成不變的例行公事化作業,如果將司法與行政等量齊觀甚至進行歸并管理將會對司法構成致命打擊。有學者就指出,人民檢察院以單純的行政管理方式而不注意按照司法的要求管理檢察業務,是我國檢察制度建立以來的一個重要教訓。[18]人民法院如此管理,其危害性更烈,當前社會比較突出的司法腐敗與行政化的司法管理模式不無關系。#p#分頁標題#e#
中國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非平衡性反映在刑事訴訟場域中,表現為刑事司法專門機關權力的過度恣意,而作為市民社會代表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辯護人的權利缺失?,F行刑事訴訟存在的“流水作業模式”與“倒三角”訴訟結構生動而形象地展現了我國刑事司法的基本模式與訴訟主體的行為方式。這種模式體現出公共權力與對個人權利的單向度壓制與教化特征,即權力對權利構成了強大壓力與高度統制關系,個人權利始終處于公共權力的掌控和籠罩之下,很難指望權利能夠平等對話乃至制約權力。在國家權力沒有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以及國家權力沒有完成相對分化的政治體制中,要使個人權利受到國家權力的充分尊重和切實保障是十分困難的,因為權力本身具有侵犯性與擴張性。“權力的本性在擴張,而且權力的擴張總是通過侵蝕個人權利來實現的。”[19](P409)中國刑事司法領域存在著嚴重的權力恣意現象,國家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與規范,專門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太大,以至于在整個刑事訴訟中都存在著國家權力難以受到法律規制和程序控制的困境。權力行使缺乏有效監管與違法后果制裁機制的缺失將大大加重個人權利遭受公共權力恣意侵犯的危險性。而權利救濟機制的嚴重闕如,使得公民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沒有可行的法律途經來為公民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與關照救濟。特別是在刑事偵查階段,國家專門機關采取大量刑事強制措施或其他強制偵查行為時問題顯得尤其嚴重。隨著刑事訴訟向前推進,公民個人的人身自由也就漸漸地被剝奪,直到法庭宣判的時候,羈押才會最終結束。一個本來自由的公民,只要被偵查機關留置或拘捕而淪為犯罪嫌疑人,就幾乎處于一種“無助”的狀態,不僅僅是人身自由、身體健康,甚至連作為人的尊嚴乃至生命,都完全被置于偵查、起訴機關甚至某個具體官員的控制之下。[20](P223)刑事司法作為嚴重沖突的法律解決機制的理性協商與平等對話要素太弱而壓制服從要素太強,其根本癥結就在于中國市民社會未獲蓬勃發展而無力抗衡政治國家的強大壓力。
三、中國刑事程序法治社會生態環境障礙的破解路徑
環境是系統存在的必要條件,系統的生存和發展都要依賴于環境。系統環境的復雜性決定了在系統研究中不能僅就系統本身進行分析,而始終是既研究系統,同時也研究與系統有關的環境。即通過環境研究系統,同時,又通過系統研究環境。[21](P228)推動中國刑事程序法治化進程不僅需要思考對刑事訴訟系統本身各要素進行改革調整,更需要思考如何全面優化刑事司法系統的外部生態環境。故而,破除中國刑事程序法治的社會生態環境障礙就成為推進中國法治進程的重要環節。
(一)積極推進民主憲政以替換集權管理體制現代民主憲政要求貫徹人民主權與公民人權的原則精神,亦即,通過普遍選舉實現人民主權,解決國家權力來源問題;通過權力制衡規范權力運作,解決公民人權保障問題。并將此制度根植于國家憲法中從而將民主憲政加以全面實施。實踐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但該制度需要在運行過程中逐漸加以完善。為了使人民代表大會更全面充分地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就必須努力改革執政黨的領導方式,改革完善國家的民主選舉制度,擴大直接選舉范圍和比例。同時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進程。鄧小平深刻指出,我國管理體制最大的弊端在于權力過分集中,其他種種弊端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權力集中有關。“現在經濟體制改革每前進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體制,就不能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經濟體制改革繼續前進。”[22](P176)從而深刻揭示了政治體制與經濟體制的平衡互動關系,闡明了推進二者同步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必須繼續強化黨政分開,黨務與政務應當有明確的界限,黨委書記與行政首長應當各司其職;國家權力應當得到相對清晰的劃分,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應當獨立行使。在現行一府兩院體制中,行政權主導過分強勢,立法權與司法權相對較弱,造成國家權力本位思想的嚴重泛濫。在黨的領導下,應當充分肯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職能,逐步縮小乃至全面廢除目前采用的委托立法模式,并借鑒法治國家做法建立人大代表法律助理制以提升立法水平,從源頭防止行政權擴張。國家司法權依附于行政權,司法沒有獨立性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財政體制與人事體制改革嚴重滯后,導致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與官僚化現象,致使國家法治進程緩慢。因此,必須改革現行財政體制,實行全面而獨立的司法預決算;改革組織人事體制,將司法官員的選拔、任命、懲戒與行政官員區分開來。再次,必須改革管理體制,行政管理與司法管理、行業管理乃至社會管理應當從根本上加以區分。行政管理采用權力相對集中的領導體制,但是司法管理、行業管理與社會管理只能采用比較寬松的分散管理體制,遵循司法自主與行業自治原則。同時,必須保證國家憲法的相對穩定性與最高權威性,并通過建立和實施違憲審查制度,全面落實憲法對于人民主權與公民人權精神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功能。
(二)繼續深化經濟改革以破除市場壟斷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本特征在于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與市場準入的均等原則,中國市場經濟改革遭遇的強大阻力實際上就是來自于計劃經濟時代遺留的特權、身份因素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配套制度缺失而造就出各種利益集團。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保普遍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在全社會廣泛實現,就必須義無反顧地繼續推進市場經濟改革進程。而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就必須切實解決以下主要問題:其一,必須全面貫徹實施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制度,健全市場經濟法規,將經濟生活全部納入法治軌道,從而建立法治化的市場經濟體制。其二,全面規范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經營領域,明確界定二者的活動范圍,所有國有企業必須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分解壟斷性國有企業,引入競爭機制,以防止其形成壟斷后操縱國家經濟生活。一般競爭性領域貫徹市場準入的均等原則,禁止設立身份性質的門檻條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項目與環節。其三,實行徹底的政企分離,剝離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所有附屬企業,隔離政府主管部門與所屬企業的經濟聯系,禁止政府部門與企業的任何經濟往來,防止腐敗現象滋生。其四,加強國有企業的經營監管與財務監管,防止其損害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國有企業作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與國民經濟的支柱作用,真正體現國有企業的全民所有屬性。其五,通過國家稅收制度與財政預算制度調整經濟生活,緩解目前嚴重的地區差距與行業差距,逐步消除因為制度缺失造成的貧富不均現象。其六,廢除對于地方黨委及政府官員的經濟建設考核做法,政府機關主要履行宏觀層面的管理職能與服務職能。在此基礎上,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建立統一完整的司法體制與快捷高效的司法運行機制,切實解決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的配備問題。從而切斷地方黨委行政控制屬地司法的制度弊端,賦予其相對獨立的司法權實現其守護社會正義的基本功能。#p#分頁標題#e#
(三)持續強化公平正義以洗禮身份特權羅爾斯曾指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23](P4)公平正義既是任何社會的底限倫理要求,也是其終極價值目標,其實質是要求經濟、政治、文化等各種權利在社會成員之間合理分配。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公平正義既體現為一種價值理念,也體現為一種制度安排;既可視為一種原則和標準,也可視為一種狀態和結果。在建設和諧社會時代背景下,必須持續強化公平正義理念,社會制度安排與主流價值觀必須高揚平等思想,祛除身份、等級、特權等陳舊觀念意識。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基本權利必須體現完全平等,尤其要貫徹人的尊嚴與人格平等,機會平等與地位平等的形式平等原則。逐步實現權利平等、分配平等的實質平等原則要求,努力縮小已經嚴重擴大的貧富差距,增強人們對于法律平等的理想信念。當然,法律制度本身必須體現平等價值的基本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在克服社會不公現象的同時,我們必須關注平等原則對于國家公共權力的特殊要求,即政府必須與公民個人平等,政府官員必須與普通百姓平等。長期以來,人人平等的觀念和制度得到了極大重視,但對于公民個人與國家權力之間平等的觀念強化不力,這是建構和諧社會必須認真對待和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公平正義的道德原則具體落實在刑事訴訟運行機制中,必須強化國家專門機關與當事人的平等觀念,刑事訴訟中的控訴、辯護與裁判主體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訴訟權力與權利都必須得到一體尊重和保障。當然,只有全社會形成了以平等和正義為核心的價值共識,才有可能為刑事司法系統的程序正義價值觀奠定堅定的道德基礎與信仰基礎,也才能為刑事正當程序提供運作環境與持續動力。
(四)實施簡政放權方略以解套社會瓶頸市民社會是主體多元、利益多元與價值訴求多元的社會,通過各主體間平等而充分的對話協商以達成共識,推動國家社會良性互動就能夠形成健康理性的制度體系。然而,中國社會的瓶頸在于大政府、小社會格局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政府權威通過各種手段廣泛介入公民政治生活、經濟生活與社會生活,造成社會場域中國家權力無所不在的制度困境。由于糾紛解決機制與矛盾疏導機制的低效甚至阻塞,主體協商對話與討價還價的制度缺失,導致各種矛盾沖突的大量集結。這充分說明在推進市場經濟改革過程中,同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與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性,更顯示了當前國家職權配置優化和實施簡政放權戰略的緊迫性。鑒于中國市民社會成長的特殊性,需要國家形成權力的自我約束機制,收縮權力范圍,改革完善國家權力調控機制;同時,需要扶持社會自治力量的發展壯大,支持幫助各種社團組織的正當合法需求,充分尊重公民自主與自治的私人生活。本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良性互動的社會學原理,市民社會的自主與自治將會對政治國家施加相當壓力,促進政治國家尊重公民權利并向民主憲政方向理性發展。但只有在市民社會發展壯大到一定程度才能夠對政治國家形成有效制約。
那么,只有政治國家自覺主動分解權力并達成權力的相互平衡以形成國家權力的良性約束機制,才可能為市民社會發展提供足夠的空間。為此,積極而循序漸進地推進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國家在從上而下策動進一步改革的同時,加速轉變政府職能,主動、逐漸地撤出不應干涉的社會經濟領域;社會成員則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條件和契機,有意識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動市民社會的營建。[24](P4)而且,通過裁減行政機關、簡化管理環節、改革社會管理體制、尊重民主與健全法制等手段回歸自由、寬松的市民社會本質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只有如此,才可能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政治的理性運作,社會的秩序井然與公民的幸福安康,防止經濟壟斷與權力異化。對于刑事司法而言,需要強化裁判機關的獨立與中立屬性,賦予其司法審查權力以約束國家偵控行為,發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訴機關與法律監督機關對于偵查機關的監督功能,優化司法機關職權配置。另外,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主體地位與各項程序權利,使之能夠與國家偵控機關平等對話與理性協商,向中立的裁判機關充分表達訴求與提出主張,從而形成合理的刑事訴訟結構以實現其理性解決嚴重沖突的法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