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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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

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范文1

關鍵詞:刑事訴訟;流程圖;教學法;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5-0259-02

以訴訟法為代表的程序法是現代國家法制發展的標志,是當代訴訟文明的重要體現。刑事訴訟法作為三大訴訟法之一,無論是在法律體系中,還是在現代國家法制建設中,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反映了一國民主與法治發展的實際狀態。刑事訴訟法是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作為程序法主要教學任務之一,如何結合司法實際、貼近學生生活,把其中的理論內化為學生的知識,是程序法教學的主要任務。為此,筆者在長期的教學工作中不斷地進行探索,嘗試將“流程圖教學法”運用在刑事訴訟法課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改革教學內容

刑事訴訟法這門課主要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學中有關刑事程序的規定,并在總體上對有關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刑事訴訟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模式、刑事訴訟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闡釋,同時關注公安司法機關及律師等進行刑事訴訟的實踐。

在教學中采用流程圖教學法的目的在于根據教學的實際情況,探索重新整合教學內容的途徑,使其更便于教學,更易于接受。為此,筆者在教學內容上主要做了如下調整。

(一)重視緒論部分的教學

縱覽刑事訴訟法課程的許多不同版本的教材,緒論部分在其中所占位置并不是非常重要,它不屬于本門課程的教學重點。但是,每次在新學期開始這門課的講授時,總想起列寧的一句話:好的開頭是成功的一半。筆者深知這門課如果講不好就會非??菰铮鴮W生對它的枯燥事先是有了解的。如,在班級問卷調查中得到學生這樣的反饋:“刑事訴訟法課程包含法律法規太多,背誦枯燥、繁瑣”;“訴訟法知識與司法實踐聯系密切,距離學生生活過遠,難以理解和接受”。因此,如何引起學生對這門課的興趣,是開這門課所必須要考慮和解決好的問題。

在緒論部分,應重點講好三個方面的內容:“為什么學”、“學什么”和“怎么學”。“為什么學”,即為什么強調程序法的重要性以及在今后的職業生涯和社會生活中貫徹“程序正義”的理念。刑事訴訟法是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的一門課程。多年的執業律師經歷證明,準確地理解并適用刑事訴訟知識,是法律職業所必需具備的素質。這是在講授“為什么學”這個問題時努力要完成的任務。

而在講“學什么”的問題上,應結合豐富多彩的司法實踐,開展案例教學,使學生樹立“程序正義”的理念,要牢記“訴訟流程”的學科精髓,這是本門課程的核心內容。

在“怎么學”這個問題上,要努力使學生明白,刑事訴訟法是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式、規則性的理論,但僅僅有理論還不是目的,關鍵是將總結出來的理論運用于活生生的社會實踐,培養和鍛煉法律職業素養。因此,理論聯系實際是學好這門課所要運用的最好的學習方法。

(二)整合教材內容

刑事訴訟法課程涉及的內容非常寬廣,包括法哲學、外國訴訟法學、法制史、部門法學等各方面的內容,并且每一部分內容都需要聯系實際進行講授,這需要大量的授課時間。但是,作為一門課程,它的授課時間總是有限的。這是一對矛盾。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這門課的授課任務,并且達到最優化的效果,這是需要探索解決的問題。

為此,在不改變課程的基本授課內容的前提下,對課程內容進行了適當的整合。在這個過程中,應始終堅持一個原則:教學內容要精、深、新。所謂“精”,是指教學內容的安排、取舍要精,要突出重點、難點、熱點,避免面面俱到;所謂“深”,就是講授的內容要有深度,既要忠于教材,又要高于教材;所謂“新”,就是講授的內容要有新意,能夠反映本學科在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方面的最新成果。

在“精、深、新”三字原則的指導下,把需要精講、細講的重點內容在時間上進一步膨脹,保證其能有足夠的授課時間,并采用多種方式,包括錄像、課件等現代化的教學方式,加深學生的印象,提高教學質量,優化教學效果。

限于課時的約束,在精講、細講重點內容的同時,把這門課程中有些和其他課程重復并已經在其他課程中講授過的內容在授課時間上進行“瘦身”。如這門課程中的“審判制度概述”部分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課程的授課內容重復;再如“刑罰執行程序”部分和《刑法》課程中的內容也重復。對于這些重復的授課內容,在授課方法上采取“”的方式。對學生熟悉即已經學習過的內容,讓其自己總結,這既節省了時間,又溫故而知新。

二、優化教學手段和方式

(一)教學方式的改革

當前高校程序法課程對一些學生吸引力不大、教學效果不佳,其原因固然有研究方法方面的影響和學生個人方面的因素存在,但與教學方法單一、教學手段落后也有很大的關系。流程圖教學方法是結合程序法的學科特點,為實現教學目的和完善教學內容而采取的教學方式、手段和途徑,是教師施教和學生受教的方式。流程圖教學法運用的要點是:

1.互動式教學

互動式教學模式以學生對刑事訴訟法的理論需求為出發點,以提高教學效果為落腳點,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把教學看作教師與學生之間或學生相互之間的雙邊活動,通過“研究性學習”,采用教師與學生雙主體多向互動的原則,建立和諧、協調的師生關系,培育融洽、活躍的課堂氣氛,千方百計地使學生成為課堂的主人。

在教學中要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運用啟發式教學、案例教學、研討式教學等多種手段引導學生思考,由淺入深,使學生對《刑事訴訟法》課產生興趣。發掘學生的智力性因素和非智力性因素,運用學生天然的“向師性”特點,吸引學生好學、樂學、勤學和獨力思考。

2.多媒體演示教學

刑事訴訟法是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創新的,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手段也必須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創新,運用多媒體進行教學就是教學手段創新的一種方式。

運用多媒體演示表現刑事訴訟流程是最為直觀、形象的。這一教學方法的最大特點就是信息表達方式的豐富性、主動性及其功能的多樣化,其中音像資料能形象生動地反映刑事訴訟程序各個階段的特點和發展脈絡;而將文字、圖片、聲音鏈接為一個有機整體,制作成內容翔實、生動具體的教學課件,能幫助學生更好地掌握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知識。多媒體教學使學生對刑事訴訟法的學習有了立體感和直觀感,有利于理論在學生頭腦中留下更深的印象,同時也為教師的教學和科研工作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更好地推動刑事訴訟法課教學的進行。

三、流程圖教學法的實施效果

(一)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長期以來,刑事訴訟法課程主要采用“教師講,學生聽”的教學模式,這種模式很容易抑制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也影響學生各方面能力的培養。所以,課堂教學方式要多樣化,采取課堂提問、旁聽審判、辯論、模擬庭審、案例教學等方法進行教學,以增強教學的靈活性和主動性。

(二)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潛能

流程圖教學法突出了學生的個性和獨立性。大學階段是每個學生個性和獨立性充分展示的階段,大家非常希望使自己的個性得到全面、充分而自由的發展。流程圖教學模式更強調學生的獨立自主,符合學生個性與獨立性發展的要求,給他們提供了表現的舞臺,學生們從不同的側面展現了自己的特長與才華。

(三)培養學生的職業素養和能力

流程圖教學法突出了發展性。發掘了學生的潛能,任何人生來都有一定的潛能,甚至優秀的潛能,如生理潛能、道德潛能、學習潛能等。流程圖教學模式強調由老師引導,學生充分發掘自己的潛能。自信心不足甚至連自己能力都不相信的學生也驚詫于自己的進步。

“流程圖教學法”強調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提倡“探究型學習”和“互動式教學”。教師根據課程的具體內容和學生已有的水平,因勢利導、按需幫助。只有在學生努力思考卻想不明白、努力去探索卻行不通的時候,教師才提供相應的幫助,或講解,或點撥,或組織討論,或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做到學生需要什么,教師就提供什么。因此,學生要發揮潛能,開拓思維,自己去搜集、整理、分析相關資料信息,通過討論、辯論和總結等的研究、探索過程來解決問題。這一教學過程啟發了學生主動去研究、主動探索,教師通過精心地策劃與設計整個教學活動,構建了開放式的法學教育課堂。

參考文獻:

[1] 歐陽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流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范文2

關鍵詞:涉罪未成年人;辯護;法律援助;監督;司法救助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理論基礎

根據法律規定,涉罪未成年人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這一年齡段人絕大多數尚未具備完全辨認和控制能力,極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或因素的影響,行為具有較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其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這一群體更需要得到外部尤其是公權力的支持。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1]也成為世界各國公認的結論。

(一)保障訴訟主體權利、實現控辯平等對抗的要求

控辯平衡、平等對抗,成為現代刑事訴訟追求程序正義的主要內容。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承擔了指控犯罪的控訴職能,而未成年人則要承擔辯護職能,且刑事辯護權成為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薩瑟蘭所言,“沒有律師,被告人就算完全無辜,也有定罪之險,因為他不了解證據規則,無法判斷指控成立與否,也不懂如何做無罪辯護”。[2]未成年人又因其生理、心理特點,缺乏自我權利保護意識,加之自身能力有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極為弱勢的地位。若沒有律師的介入或幫助,控辯雙方力量懸殊,辯護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程序正義更是難以實現。

(二)法律援助雙重審查標準存在弊端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法律援助的雙重標準:一是犯罪嫌疑人(包含未成年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以上兩種標準在法律援助的條件上存在較大差異,即后者無須對其未成年人經濟狀況的審查,同一刑事訴訟主體在不同訴訟環節可能得到不同對待,這種差異性規定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辯護權,更是對政府公信力的一種沖擊。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法律依據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其原則性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有兩條直接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培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分別是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新刑事訴訟法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為特別程序納入其中,并用十一個法律條文的形式從處理原則、社會調查、附條件不等方面進行規定,體現了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尤其是該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明確了對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依據。

另外,我國還制定了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即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門性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在第五章司法保護中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則從刑罰的目的出發,對未成年人犯罪、重新犯罪進行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

與此同時,2003年國務院頒行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檢察監督

法律監督貫穿于法律運行的全過程,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特殊組成部分,其根本上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統一,此為法律監督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據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從而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特殊地位,這也成為檢察機關依法辦事、發揮監督職能的基本依據。為保障檢察機關充分行使其職權,我國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針對不同的訴訟階段或程序作出相應的規定,涵蓋了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即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等。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程序前置,但對辯護權利如何實現以及對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如何解決未予以明示。筆者從檢察監督的視角出發,分別從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審查、審判環節,對如何有效的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權利的實現提出個人的見解。

(一)立案偵查環節監督

未成年人因其主體身份的特殊性,有關的刑事犯罪案件成為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范圍。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涉罪未成年人時,應當告知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二百七十條的規定,若涉罪未成年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如留守少年無人監管、其法定人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聘請律師的)沒有委托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立案偵查后確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如三日或五日。因而,筆者認為,偵查人員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因特殊原因監護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通知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到場。通過指定辯護律師的介入,可以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具體法律權利,緩解其緊張恐懼的情緒,有利于教育涉案未成年人能如實陳述,積極配合認真悔過。同時,法律援助律師能及時了解案情,發現疑點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見。與此同時,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做出移送審查或撤銷案件的決定時,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及指定辯護的律師。

對于社會影響較大或疑難、復雜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可提前介入到偵查階段,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若發現涉罪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公安機關亦未為其指定辯護時,檢察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將糾正情況及時回復。在多地區試行“捕訴一體化”的今天,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在將案件提請批準逮捕及移送審查時,應當將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委托辯護人及是否獲得指定辯護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一并隨案移送檢察機關。

然而,對于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時沒有指定辯護人的情形,立法未能就此種情況進行明確,致使對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工作全部轉移到檢察機關,不僅加大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量,極易成為公安機關推卸責任的說辭,客觀上造成法律規定的名不副實。

(二)審查環節

案件進入審查環節后,負責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辦案人員首先審查公安機關是否隨案移送指定辯護的書面材料。如果沒有委托,檢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審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確定的期限以內(比如三日內),告知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針對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沒有為其指定辯護的情形,書面提出糾正通知并要求公安機關作出說明。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已經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但是涉罪未成年人在審查環節提出更換指定辯護人要求的,檢察機關應當查明更換的理由。如果理由正當,比如指定辯護人有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為,應當予以準許,但是未成年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因其他原因沒有自行委托的,檢察機關同樣應當幫助其進行指定辯護。同理,審查案件在做出、不決定時,檢察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承擔法律援助的機構及指定辯護人。

實踐中應當注意,個別涉罪未成年人主動提出不需要辯護人的,筆者認為,案件承辦人應查清不需要辯護的理由,若是因為經濟困難等客觀原因,及時為其指定辯護;若既未委托辯護,又不同意指定辯護的,承辦人應結合法律規定,做好說服工作,對于態度堅決執意不同意的未成年人應當予以尊重,并將承辦人所做的勸說工作、理由予以記錄說明。

在案件移送前,檢察機關亦應將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隨同卷宗一并移送法院。同樣,審查結束后,檢察機關也可能出現未能指定辯護的情形,如此審判機關就成為保障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

(三)審判環節監督

從立法規定來看,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將人民法院置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之前,凸顯了其在承擔法律援助義務中的重要地位。這也是基于舊法中人民法院是享有指定辯護權的唯一主體這一規定,其特殊性不言而喻。立案偵查或審查環節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權利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審判環節則不涉及指定辯護的情況,但是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履行職責,行使訴訟權利,比如查閱、摘抄、復制與訴訟有關的文書或訴訟材料等,積極聽取法律援助律師的意見。審判環節以前指定辯護人,從而使辯護人有充足的時間會見、閱卷、開展社會調查、準備辯護提綱等,既是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一種負責,也使法律援助制度不流于形式。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活動的依法進行監督,尤其是對于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是否切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權利進行監督,必要時通過書面通知糾正不當行為。對于審判環節出現要求更換辯護人的情形,如同審查環節,應聽取涉罪未成年人及辯護人的意見,要求合理的情況下,進行委托辯護或更換辯護。由于立法沒有明確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如何處理,案件進入審判環節,人民法院因疏忽或重視程度不夠,也可能出現沒有為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情形,作為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應主動提出審判活動違法,并監督審判機關為其指定辯護人后重新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援助對象限定于涉罪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筆者在司法實務中發現,某些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在刑事附帶民事領域同樣需要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幫助其實現訴訟權利,因缺少立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指定訴訟人缺少依據。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則真實案例,被害人是一名未滿十八周歲的初中女生,被一名成年被告人,其父欲在審查環節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不懂得如何去維護其女兒的合法權益。因針對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法律援助的依據,只有在符合經濟困難條件下方可有法律援助的可能,但案中被害人父親常年打工,家中房子待拆遷,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考慮未成年被害人情況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會同控申部門對該被害人進行司法救助,以司法救助金的形式提供法律幫助。筆者認為,司法救助雖是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種救濟途徑,但相比較法律援助而言,救助形式、內容較為單一、片面,刑事訴訟權利尚不能得到完全實現,且完全依靠個體力量也是極為有限。另外,從公訴機關與未成年被害人利益角度來看,前者主要從國家宏觀利益出發,目的是為了進行特殊預防,恢復國家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穩定,而后者則更多的是從個人微觀利益出發指控犯罪,目的是懲罰罪犯,平復受傷的心靈。[3]因而,筆者認為,公訴機關與未成年被害人利益雖有一定重合,但相對獨立?;诖耍P者認為亟需填補當前對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權利保護上的立法空白。完整意義上的刑事訴訟過程,除了前面提到的三個階段,還包含了執行程序,也是檢察監督的內容之一。涉罪未成年人在執行階段可能遇到一些問題,如刑事案件的申訴、控告等,同樣需要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提供幫助。

注釋:

[1]彭錫華.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J].法學評論,2006,(03).

[2]周榮靜.新刑法法對律師辯護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2,(08).

[3]劉文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探討[J].法制與經濟,2009,(9).

參考文獻:

[1]彭錫華.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J].法學評論,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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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東.刑事司法指南[J].法律出版社,2012,(12).

[5]魏紅.論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J].人民司法,2011,(17).

[6]鄭仁武.重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審查標準[J].中國司法,2011,(9).

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范文3

【摘要】通過診所式法學教育,學生得以直接觀察法律之動態運行,法制之現狀,以及法律是如何在影響人們的生活,尤其是體會認知法治之重要。囿于法律運行的實際結果并不總是和他們對事實和法律的認知和分析相一致,這也許會使其難免產生些許挫敗之感,但這將更能使其真正清楚地了解種種社會問題,并深人思考社會的法律控制,唯如此才有可能在離開學校后盡快地進人其在社會上所充任的法律職業人士之角色。

法學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養具有法學基礎知識和從事司法實務的專門型人才,這就要求在整個大學法學教育過程中,必須貫徹培訓和訓練不僅具有法學理論并具有從事司法實務基本技能的教學思想。反思我國長期以來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我國大學的法學院系由于受大陸法系傳統教育模式的影響,偏重于對法學理論、法律概念和法律條文的解析,看重學生對理論體系的把握和了解,而輕視了對學生司法實務操作能力的培養。這種法學教育模式實際上主要是以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為目的,這種結果必然導致大量法學院系的畢業生進入法律實務界以后難以勝任和適應具體的法律實務,使學生的能力與社會的實際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

一、現行培養方案的不足與局限

近年來,法學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發展,絕大多數大學都設立了法學院系;另一方面,發展過程中過于濃厚的經濟導向性使得尚未成熟的法學教育逐漸失去了內在的發展平衡,盲目性、短期性、功利性的行為充斥于法學教育之中,從而影響了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導致了法學教育的后天發育不良。尤其是傳統法學教育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重理論講解,輕實踐培訓;重法條注釋,輕法律精神的培養;重教師的講授,輕學生的能動性;重考試,輕能力;重考試分數,輕素質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動的秩序化和規范化,輕學生個性的張揚、道德品質的培養等做法。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培養目標滯后。法學教育的不足與弊病歸根結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過分迷信過去的經驗和傳統,沒有能夠敏銳地洞察法律職業近年來日新月異的變革,不能適應市場的需求來培養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學與法學教育特有的保守性格導致了法學的封閉性。2.培養目標的僵化。教育理念的滯后,最直接的表現即是培養目標的整齊、劃一。不管辦學的歷史長短、生源的優劣、基礎的強弱及教育資源的好壞,一律強調高級專門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人云亦云,不考慮辦學特色,不考慮市場經濟的需要。3.教育手段的單一。法學教育的經典模式即為灌輸式的課堂講授。老師僅就理論進行系統闡述,并以此奉為教學的惟一模式。而單一的教學手段顯然無法承載素質教育的歷史使命,何況法學的世俗性決定了教學如果只注重理論講授,忽視實踐操作,將使得學生在面對經典理論與多變現實之間巨大的裂縫與差距時頓感手足無措。4.課程教學內容陳舊。從總體上看,法學核心課程教學內容暴露出來的問題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是教學內容往往滯后于新法律法規的頒布。作為教學內容的重要載體-教科書一般是前一二年甚至三四年出版的,而作者寫書時間還要早一些,而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卻在快速地進行著,這樣就必然導致教科書的內容嚴重滯后于法律發展和法學教育的現實需要的局面,教學內容往往不能及時地反映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教科書作者缺乏革新精神,盲目重復以前的一些研究成果,使之日益教條化、固定化,更是教科書難以反映法學研究最新成果的原因;課程體系陳舊,各部分之間通常缺乏內在的必要聯系,或邏輯不嚴密,或結構不合理;教學內容上存在著重理論、輕實務,重概念、輕分析,重一家之言、輕百家觀點的傾向,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除了講課內容以及教科書內容以外,不要求學生掌握和了解更多的知識,學生學習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改革的目標與途徑

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范文4

案例教學法由前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教授(C.C.Langdell)于1870年首創,并被全面引入該學院的法律課程,后來也被引入經濟學院、管理學院教學中,目前已成為美國教育中使用最廣泛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就是在授課過程中利用案例作為教學媒介的一種教學方法。《教育大辭典》將案例教學法定義為“高等學校社會科學某些科類的專業教學中的一種教學方法。即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蔽覈鴤鹘y的法學教育界一直認為高等本科教育是一種素質型教育,而非職業教育。這導致長期以來,我國本科教育中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到底何種教學質量更高,近些年一直存在爭論,不同的學校也偏重不同的教學模式。比如,同是本科教育,一所學校定位偏重于學術型,要求學生有寬厚的基礎知識和扎實的理論根底,但學生的實際知識和操作能力就可能顯得比較弱;另一所學校面向職業應用,對學生要求打好比較專門的應用知識基礎,實際操作能力強,但知識視野較窄,理論功底不高。③認知心理學的代表人物布魯納(JSBruner)認為,學習任何一門科學的最終目的是構建學生對該學科的良好認知結構,而構建學生良好的認知結構常需要經過三個過程:習得新信息、轉換和評價。認知結構學習理論的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為:為了使學生學得好,掌握提供的信息是必要的;學生不是被動的知識的接受者,而是積極的信息加工者;掌握這些信息本身并不是學習的目的,學習應該超越所給的信息。學生的心智發展主要是遵循他自己特有的認知程序,教學是要幫助或促進學生智慧或認知的生長。由此,他提出了發現學習法。發現學習理論基本觀點:強調創設問題情境;注重內在動機的激發;注重學生的自我發現;注意信息的提取。④從布魯納的觀點可以看出,培養學生主動學習的能力,注重學生的自我發現能力對于構建良好的認知結構至關重要。而案例教學法通過在法學課堂中引入案例,針對案例進行啟發和引導式教學,對于學生既掌握良好的理論知識又具備相應的案例分析能力具有很好的效果。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學科,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勢必對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不斷提出新的要求。近年來,我國法學教學中越來越多開始引入案例教學法,國際法教學也不例外。

二、國際法的特點及要求

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⑤國際法不同于調整私人之間或私人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除了國籍、引渡、人權等部分內容涉及個人之外,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相對民法、刑法等國內法,學生往往對國際法的印象是“高冷”,即與現實生活關聯度不高,適用性不強。教學過程中,如果只是系統的傳授知識,會導致學生愈發覺得“高冷”,這就需要為學生創設一定程度的現實感和實用感。國際法內容體系龐大,國際公法就涵蓋很多部門法,包括領土法、海洋法、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條約法、國際爭端解決法、戰爭法等。每一部門法又包括諸多國際條約、宣言、決議等,比如《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人權公約就包括普遍性國際人權公約和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包括《保護種族權利的國際公約》、《保護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等等。而國內法往往都有相對簡單的法律體系,比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對于剛開始接觸國際法課程的本科生而言,相比國內法,整個國際法課程就會顯得體系繁雜,內容繁多。全球化的發展,以及社會科技進步和經濟建設發展,對國際法專業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傳統的以講授為主的國際法教學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的需求,各個高校也都對國際法課程進行了教學改革。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一直非常重視“案例法”的教學,教師在講解國際法相關理論的同時,穿插一些典型案例在課堂上分析討論。案例教學法的運用,能夠充分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得學生具備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三、國際法案例教學法的概念及改革思路

國際法案例教學法就是國際法教師在具體講授課程中運用與其講授有關的國際法案例(包括已作出判決、裁決的案例或者正發生的尚未作出裁決的案例),結合相關的國際法原理,促使學生積極主動學習國際法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國際法主要研究國家與國家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是一門理論性強、實踐豐富的課程。由于國際法的內容浩如煙海,相關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案例非常多,對于剛剛接觸國際法知識的本科生而言,激發其內在興趣尤為重要。如果教師一味追求國際法知識點的介紹,平鋪直敘的灌輸相關內容,學生的興趣和信心未建立,教學效果肯定不好。在教學過程中,應結合國際法知識,在講授既有經典案件外,通過結合近年或當前發生的國際時事熱點問題引導學生思考。教學模式上可采用“案例-理論-案例”模式,根據不同知識要點,有針對性的講授。教學手段上,除了課堂講授,案例分析外,還可結合“蘇格拉底討論式”教學方法,一問一答,啟發學生思考;也可結合實習模擬教學法,將學生分為原告、被告兩組,針對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國際爭端案例,展開辯論,鍛煉學生法律推理能力和口頭辯論能力。此外,為使學生對國際法產生更直觀的感受,還可以通過播放經典影視資料,比如聯合國網站視頻資料,有效引導和疏導學生的愛國情緒,理解和把握我國和平外交政策。

(一)國際爭端案例與國際時事熱點問題相結合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了國際法的淵源,其規定國際法院在第59條的規定下,可適用“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的司法判例及國際法學家的學說。雖然司法判例不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但它是重要的補助資料。國際法院的裁判活動及其判例,對國際法規范的確定和解釋,對國際習慣法的形成和發展,都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學習經典的國際爭端案例對于學生研習國際法知識以及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十分重要。但基于國際法院或WTO爭端解決機構判決的案例,無論是案情還是所涉法律問題都比較復雜,判決書達上百頁。國際法授課過程中,應根據所講內容重點,有針對性的結合既往案例。但是,由于學生往往對既往案例缺乏現實感,倘若結合當前國際時事熱點問題,學生則會產生更強烈的現實感,會很有興趣的參與討論。比如在分析領土與海洋權益問題時,就可列舉中日案或者中菲仲裁案,學生結合國際法理論知識,對這些時事熱點問題進行分析、討論或辯論,提交自己的看法和結論。要注意的是,對國際時事熱點的選擇、問題的設計、小組討論、總結歸納都要僅僅圍繞所授國際法內容有針對性的選擇。這種理論聯系實際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參與的熱情,并形成對中國外交政策的理解。

(二)“案例-理論-案例”模式

“案例-理論-案例”模式是指在講解一部分(一章或一節)前,以一個經典案例作為引子,提出問題。學生帶著問題學習相應國際法理論知識,再結合理論知識分析該案例。這種模式的本質是從國際法問題出發,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更容易理解相關的理論知識,并能夠掌握案例分析的要點。比如講到引渡和庇護內容時,可以先引出學生們比較熟悉的賴昌星案,然后講授國家之間的三種引渡方式、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以及死刑犯不引渡原則。通過這些理論的講解,再分析賴昌星案,學生就能融會貫通,較容易的理解這些國際法理論和原則。在“案例-理論-案例”模式中,要注意對案例的選擇需真實、可靠、具權威性和針對性。

(三)啟發和引導相結合原則

啟發和引導兼用原則是指教學活動應以啟發為指導,并引導學生從事積極的智力活動,從質疑問題、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學內容,融會貫通地掌握知識,并培養、訓練學生良好的思維能力和積極主動精神。⑥國際法專業學生的學習對象是比較深奧的國際法學理論知識,這就要求教師應循循善誘,通過案例啟發學生主動思考,通過對國際法案例所涉法律問題的仔細分析,理解有關理論知識。此外,教師應當改變單一的“自問自答”或“我問你答”的形式,可以引導學生進行相互辯論或問答,或結合模擬法庭、辯論等多種途徑,不斷變換教學形式以喚起學生的積極性。

(四)案例法與討論式教學法相結合

案例教學法偏重于運用經典案例分析相關理論,討論式教學法偏重問題導向,學生討論為主。武漢大學國際法所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將討論式教學作為教學改革的重要一環。討論式教學法主要是啟發學生的思維,如在講授《國際法》一課時,老師采用課堂討論式,把海灣戰爭、蘇聯解體、等問題與國際法上的基本原則、國家的基本要素、國家的承認、國家的繼承、國際責任、民族自決權等理論問題結合起來,使學生的參與積極性顯著提高。討論十分熱烈,既啟發了學生的思維,也鍛煉了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⑦討論式教學法重在鍛煉學生的國際法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但因為討論式教學所耗時間比較長,需要授課教師加以引導,分組討論,并控制時間節奏。在整個國際法授課進程中,為保證國際法授課內容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考慮到本科生以學習基本理論知識為主,討論式教學法的運用不用太多,其更適合于研究生階段學習。

(五)采用實習模擬教學法

武漢大學國際法所在國際法授課中也一直采用實習模擬教學法(也稱疑案論辯教學法)。實習模擬教學法,也是培養學生實際能力的重要方法。其做法包括,一是把典型的或正在辦理的國際爭端案引入課堂,結合教學內容把學生分成原、被告兩個小組針鋒相對地辯論。二是用“模擬法庭”教學,讓學生通過模擬法庭學會如何用訴訟的方式處理涉外法律糾紛。⑧這種模擬教學法適合于在課程授課末期,在整個課程內容授課結束前,引入一正發生的國際爭端,學生代表分為原、被告,由學生自行組織一場模擬辯論賽,將所學知識運用到具體國際爭端中,讓理論與實際融會貫通、相得益彰。

(六)影視資料

為提高學生興趣,增強學生現實感,國際法影視資料可作為一種教學媒介。比如,《中國恢復聯合國席位》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獲得聯合國席位的整段歷史,授課過程中播放這一珍貴影視資料,一方面可以讓學生了解這段歷史,另一方面,也能學習聯合國相關決議程序。而《東京大審判》、《盧旺達大飯店》等影視資料討論了戰爭罪、反人類罪、人道主義干涉與國家原則、聯合國維和行動等國際法問題。在收集和篩選這些國際法影視資料時要保證其權威性,同時要避免一些史料不實、誤導性的影視資料。

四、結論

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范文5

[論文關鍵詞]考試模式改革 實踐能力 實踐教學 系統工程

眾所周知,法學本科教育實踐性較強,近幾年國內許多高校把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在應用型法律人才上,注重強化實踐教學,卻往往忽視了考試模式改革的同步跟進,造成教學方式和教學評價的脫節??荚囀墙虒W評價的重要手段,對檢查教學效果、全面監測和監控教學質量,規范、引導教學行為有著積極的作用。考試模式改革,重在考試形式的多樣化,可量化,突出實踐性、可操作性,能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度。法學專業考試改革貫穿教學的全過程,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僅只是一個考試方式的變化,還涉及實踐教學理念的變革、教學內容的更新、教學方法的改進、建立有效的考試跟蹤反饋體系等環節。目前國內對法學教學改革研究有一定的規模,但僅就考試模式系統化和體系化研究的成果較少,由此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究。國外發達國家非常重視法學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法學實踐教學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創設一種既適應現有教學方式,又兼顧法學實踐教學體系的考試模式,對教學方式和教學內容的改革是一個強有力的助推器,從而實現培養學生法律素養、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的三層次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的人才培養目標。

一、國內高校法學專業考試模式的現狀

(一)固守傳統的考試理念,應試教育延續在很多高校中

考試即為了考試而考試,它的目的性,對課程教學效果的回應,對學生綜合實踐能力的檢驗,在現行學分制的框架下被大打折扣,習慣性的陳舊的應試教育的考試模式還相當普遍,不利于現行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考試形式單一,內容單一,題型單一

目前國內大多數的高校的法學專業考試模式還停留在傳統的死記硬背的閉卷考試的框架之中,題型相對固定,標準答案單一,學生有應對考試的定式思路,普遍存在“閉卷考試多,開卷少;課程考試多,考查少;筆試多,口試等綜合考試少;理論考試多,實際操作考試少”等現象。[1]這就可能導致考試的內容記憶性成份偏多,在檢測學生的的分析能力和推理能力、判斷問題的能力上不夠理想,記憶性考查多于能力運用的考查。有悖于法學實踐教學的規律和宗旨,不利于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

(三)現行考試模式導致課程教學和教學評價脫節

在法學教學中,我們強化和推進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以呼應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方案。在常規教學中形成了以案例教學模式、觀摩旁聽審判模式、組織課堂討論模式,模擬法庭對抗演練模式、媒體教學模式、社區法律援助、診所式法學教學以及畢業實習為內涵的法學實踐教學體系。對學生的實踐能力的提升剛有起色,考試環節卻不給力,不予以跟進,不予以鞏固,一切又回到原點,導致課程教學和教學評價全然脫節,無法以此監控教學質量,規范、引導相應的教學行為。

二、現行考試機制下存在的問題

(一)不利于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是許多高校著力打造的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我們的整個教學過程及各環節是緊緊圍繞這一宗旨進行建構的。與之相適應的考試模式應是檢測學生的分析、應用、解決個案的能力,從而提升其綜合實踐能力。而目前考試模式卻是壓制學生的靈活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有時學生應對這種記憶性很強的考試的極端方式就是鋌而走險,違反校規校紀。這樣無助于良好的教風學風的樹立和引導,無助于引導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無助于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不利于打造成學生的職業能力,拓寬學生的就業空間

《2011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0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是法學專業。這兩年就業形勢更加嚴竣,除了大家熟知的法學學生就業門檻高,畢業生供過于求以外,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是一個深層次的原因。其中考試模式的滯后性,是法學教育中不可小視的一個重要因素。在發達國家的法學教育中,對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是很有針對性并且形成體系的,學生一出校門就能得心應手扮演相應的法律角色,從事相應的法律職業。

(三)在司法考試的大背景下,傳統的考試模式舉步維艱

自2001年開始的國家統一司法資格考試,是每個法學學生競爭的同等平臺,也是進入相關司法工作的一大門檻。涉及到法學本科專業所有的核心專業課程,特點是重實踐,輕理論,凸顯學生的綜合運用法律的能力。我們的教學內容近幾年不得不作相應的調整,但一成不變的考試模式無法鞏固既有的教學成果,學生司考的通過率并不樂觀,也會質疑現行的考試模式。

(四)考試模式的重建與學校常規教學管理制度的沖突

學校的教務管理部門嚴格監控控著教學的全過程中,尤其對考試環節格外重視,什么時段考、什么方式考、什么題型考以及考試成績與平時成績在綜合成績中所占比例等都無一例外地作了規定。教師的調控面著實非常小,也非常困難,有一點好的想法都被扼殺在這些常規管理中了,如何回應和鞏固實踐教學的成果,重構法學專業考試模式,要充分給予教師更多的自主發揮的空間,要給老師的點子“開綠燈”。這個沖突不能協調,探究考試模式的改革就是一句空話,無法適從。

三、法學專業考試模式變革的具體舉措

(一)轉變觀念,以檢測學生的知識技能和實踐運用能力作為考試的權重

考試是教學中的最后一環,以鞏固教學成果和檢驗學生的學習情況。其目的是為了引導和敦促學生全方位把控所學知識,并檢測其分析、判斷、運用的綜合能力。考試是為什么而考,觀念要更新,目標要明確。形成法學專業獨有的考試模式,充分呈現以學生能力形成為目標的培養思路,有效地監控教學質量。

(二)強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以帶動考試模式的改革

法學實踐教學是一個系統工程,教學是這個工程的核心環節。通過實踐教學的深入和強化,才可能助推考試模式的變革,因為教學和考試是掛鉤的。如果不在教學方式和手段上作突破性的嘗試,考試模式仍會停滯在一層不變的傳統框架中。筆者認為在本科教學階段,應重法條解析、重案例探討、重模擬法庭演練、重觀摩庭審現場等;輕理論基礎、概念原理的講述,引導學生關注當下的熱點案件。將考試模式的改革融入教學體系中,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在上述教學模式引領下的考試模式也就水到渠成地完成其變革。

(三)調整現有的考試評價機制,探討多元化的可行的考試方式

在法學專業中選取重要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課程對考試模式進行改革試點,如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等,學生的期末綜合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和期末考試成績共同組成,比例可分別設置為20%、20%和60%,平時成績和以前保持一致,由教師考勤、上課討論、撰寫論文、回答問題等構成;20%的期中考試一般采用開卷筆試的方式進行;60%的期末考試可由閉卷筆試、法庭辯論對抗試、口試等方式交叉進行。把諸多的考試方式合理有效的銜接、滲透,實現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形成以考核學生實踐能力為主的考試模式。側重對學生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解決問題等實踐能力進行綜合測試。使學生學習變被動為主動,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升學生對本專業的專業興趣度。使學生從傳統的應試模式中解放出來,轉入注重提升個人的綜合實踐能力。

(四)與國家司法資格考試接軌,培養學生的應試能力

司法資格考試是所有法學專業學生必須面臨的一場大考,大家在這個平臺上處于同一起點。而司考是側重考查學生應用法律解決個案的能力,案例分析鋪天蓋地。如果在考試模式的建構中不與司考對接,學生在司考中的過關率是顯而易見的。因此,除了訓練學生的解決個案的能力外,在教學中要跟進相關課程的相關考點及相關案例,在考試內容中也可以漸漸介入司考的重要真題,以培養學生定式答題的技能。

(五)積極協調與學院常規教學管理及監控上的矛盾,這是構建新型考試模式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

考試制度是教學常規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長期由各高校的教務部門統一安排和嚴格控制,包括考試時間,考試次數,考試方試,考試題型,考試成績在綜合成績中所占比例等。我們對法學專業考試模式的改革顯然必須要突破常規教學制度的制約。因此積極協調與學院整體常規教學管理及監控制度上的矛盾,使學院能進一步充分予以放權,就能使此改革更主動,更有效。

刑事訴訟法熱點案例及分析范文6

關鍵詞:司法公開;自由旁聽;審務公開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2)03—0056—05

一、問題的緣起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紛紛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來推進司法公開(審務公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從公開的形式看,庭審公開是最為常見的形式,其次是裁判文書公開,互聯網公開則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各級法院已經認識到司法公開的重要性,開始采取各種措施推進司法公開。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強調各種形式的司法公開,從各類庭審的公開到裁判文書公開再到互聯網公開,并且強化了公開力度,即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要求不公開的以外,各級法院應當將公開宣判的裁判文書進行上網。最高人民法院為此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別出臺了《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及《司法公開示范法院標準》,以考核、考評的形式推進各級法院的司法公開工作。但是,目前有關裁判文書公開這一司法公開的政策仍然比較缺乏,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諸如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就必然不能公開;在公開裁判文書時是否應當隱去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在法院審判認定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裁判文書能否公開等問題還存在爭議。裁判文書的公開到底應當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已成為各級法院探索的領域,但從裁判文書公開的情況來看,情況不容樂觀,許多法院以各種理由不將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上網,即使上網公開的裁判文書內容也過于簡單,公開的裁判文書不具有代表性或示范作用,違背了裁判文書公開的初衷。因此,如何使包括裁判文書公開在內的司法公開,從被動公開向自發公開轉變,從選擇性公開向規范性公開轉變,是具有重要意義的時代課題?!皼]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只有推進司法公開,才能實現社會正義,筆者針對司法公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求破解之策。

二、司法公開的法理分析

1 司法是公共資源,應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司法在現代社會早已成為一種公共資源,具體表現為:首先,司法的成本已經列入國家預算及地方預算,由國家公共財政支付。其次,司法機關也是為公眾提供司法服務及保障的部門,具有公共性與公益性。再次,從法治國家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司法公開是必然的選擇,從裁判依據、裁判文書到判例都是可以查詢利用的,司法作為公共資源已經從口號變為行動,從理論變為實踐。從司法公開的主要載體來看,應當公開的裁判文書性質不是法院或當事人的私有財產,而是重要的公共資源,根據公共資源特性,公開的決定與選擇權不是由當事人說了算。在國外,司法公開的資料已經成為重要的學術研究資源,這種傾向目前在中國也表現得很明顯。應當看到,國家在法律上確立司法公開原則有其特殊的意義,通過司法公開可以發揮法制的宣傳教育功能,同時還能保障公民對司法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因而司法公開中內含著社會公共利益,而這種公共利益只有通過公開才能實現共享,為人民所享用。

2 司法公開是法治社會區別于非法治社會的標志

司法公開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中,黑暗的中世紀司法制度受到猛烈抨擊,司法民主化成為一種潮流,程序公開取代了秘密審判,并和審判獨立一樣受到資產階級的推崇。西方國家通過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使司法成為分權制衡的重要力量,使司法成為捍衛權利的舞臺和制約權力的平臺。在非法治社會,司法更多的是幕后操作、暗箱操作,甚至秘密審判,法治社會區別于非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就是司法公開,因為只有公開法律,公開審判,公民的自由才能得到保證,權利才能得到維護,正義才能得到伸張。法治社會為了保障民權,紛紛將司法公開寫入憲法或組織法、訴訟法,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對司法公開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國三大訴訟法均對司法公開進行了明文規定?!八痉ㄊ亲钪v程序的領域。司法過程程序化,使司法活動的每一步都被置于公眾和其他權力部門的視野之下,也使司法人員的工作置于司法機關內部各個組成機構的相互約束之下,所以它本身就是司法民主的體現。如審判公開、控辯制、審級制等,莫不是在這個指導思想下形成的;裁判文書的公開則將司法審判活動的結果納入各界和公眾的約束之下,要求裁判官必須給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公眾一個合法的論證,證明自己的判斷和決定是依法并公正做出的”。

3 司法公開是司法公信的客觀要求和保證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司法的天然職責和使命所在,但是“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司法的公開程度直接決定了司法的公信所在。首先,司法的公信源于公眾對司法權力及其實施過程和結果的信任、尊重、認同與服從,推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的實現,使社會大眾主體的尊嚴、價值、需要得到合理的維護與滿足,符合司法公正認同的心理學標準。其次,通過司法公開有利于不斷改進司法作風和提升司法水平,使司法始終在陽光下操作,減少或避免“權力尋租”及司法腐敗滋生的空間,使司法運作在明處,依法辦案,以理服人,消除司法的神秘性與復雜性,增進了民眾對司法的理解、支持與認同。再次,通過司法公開有利于發現立法與司法、專業法官與大眾思維的不同和差距。如學者所言:“司法判決與公眾認同之間存在著距離和沖突,歸根到底是由于司法現代性進程中移植來的法律制度和運作模式與人們日常生活場景之間的整合出現了斷裂”。而司法公開使專業法官能夠發現形式公正與實質公正的差距和秩序與價值的矛盾,尋找到道德與法律的平衡點,從而使司法裁判得到改進,不當的裁判得到糾正,司法的權威得到提升。最后,通過司法公開能夠借鑒和體現民意,以美國為例,不僅有“辛普森案”、“焚燒國旗案”等著名的民意司法碰撞案例,而且最高法院會把社會輿論當做某些案件判決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在憲法判決中也允許考慮社會的“公共意識”和“普通感情”。

三、司法公開存在的問題

雖然司法公開有著法理上的依據,但是目前我國司法公開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1 法官對司法公開的排斥心理

從司法的本性來看,它不愿意受到包括公眾與媒體在內的任何影響。司法獨立對于實現司法公正具有基礎性作用,司法職業的內在要求決定了法官的活動有濃厚的獨立色彩,部分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在思想上對司法公開尤其是媒體的介入有抵觸情緒,不愿意更不會主動提供社會參與司法的便利,這種認識和做法與現在國家強調司法公開、司法民主的氛圍不協調,但卻客觀存在。理想與現實的矛盾使司法規則難以確定或明晰。一方面,法官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把促進公平正義作為工作目標,這就要求法官對自己的職業具有保守性。這種保守是社會需要的,能夠促進社會安全,使司法有章可循,防止司法侵犯個體權利。另一方面,我國的司法在黨委、政府的領導或制約之下,各級黨委、政府對能動司法、積極司法不斷提出新要求,法官在各種要求之下,不得不表現出更大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法官面臨保守與能動、積極與自律的職業矛盾,在保持司法公平正義的同時,又不情愿地推進司法公開。

2 司法公開不規范及自身受到的限制

①公開內容及公開途徑不夠合理。如當前各級法院雖然認同審判公開原則,但在實踐中存在不合理現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宣判后沒有公開到網絡,公眾難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得。二是不能公開的內容不恰當公開。如審判委員會或合議庭討論案件的情況,經常被不當泄露出去。目前裁判文書的獲得渠道主要有私人交往或交情、公開交易、其他免費的公開渠道。但是,通過以上方式獲得的裁判資料都是不完整的,這種不完整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院及法官的不自信。

②司法公開受到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第一,社會熱點難點案件往往不能實現司法公開。這些案件牽涉方面太多,所產生的影響較大,因而審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官出于各種顧慮拒絕公開審判或透露案情。第二,司法公開要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如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通過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進行直播、轉播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進行”。通過上述規定不難看出,法院對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采取了審批的做法,對司法公開持謹慎小心態度。第三,二審程序案件及減刑、假釋案件不公開庭審現象仍然比較突出。第四,裁判文書司法公開的內容不全。從各地法院公布的裁判文書情況來看,很多裁判文書由于涉及隱私、商業秘密或當事人不愿意公開,導致公開內容缺失,甚至連當事人的姓名、單位都要進行一定的技術處理,這種做法固然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秘密或其他利益,但是損害了司法公開的效力,影響了司法公開的效果,受到學者的批判。第五,判決理由公開不徹底。有的裁判文書公開的裁判理由不是真正的裁判依據,由于法院內部的司法文件或內部請示意見等不對外公開,又不能在裁判文書中直接引用,從而導致一些裁判結果無從考察。第六,司法公開還受到辦公經費、物質保障等現實制約。如目前最高院推行的庭審三同步工作(即同步錄音、錄像,同步記錄,同步顯示庭審記錄)是推動司法公開的重要手段,但除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外,很多地方因法庭設施、技術裝備及經費保障問題,庭審三同步工作無法實現,這些物質保障成為了制約司法公開的瓶頸之一。

3 審務公開流于形式化

審務公開從實質意義上來講,要求法院對所審判案件證據的采用、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是非責任的評判都應當在公開的庭審上進行,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務公開往往流于形式,主要表現在:一是開庭時間不公開透明。一些法院不能或不愿意依法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布開庭時間和地點;或者臨時改變,使公眾旁聽權無法實現。二是先定后審現象嚴重。在一些案件中,法官開庭前已經介入訴訟,進行了實質審理,導致公開的庭審成為“走過場”。三是公開的程度不夠,審判中公開的事實及法律適用不充分,法官不做辨法析理,旁聽人員難以理解,達不到公開的效果,甚至很多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不公開宣判,或公開宣判很遲,因此,如果不重視審判效率,落實審務公開仍然只是一個美好愿望。即使法院目前推行巡回審判,但大多數是應景之作,巡回“多”,審判少;法律咨詢多,公開庭審少,與常態意義上的審務公開相距甚遠。

4 維護穩定任務淡化了司法公開

近年來,我國政法界維護穩定任務艱巨,職責繁重。主要體現為:階段性維護穩定工作成為常態。如每年全國和地方“兩會”期間,全國法院系統及地方法院系統都要召開新聞宣傳工作會議,要求創造和諧的輿論氛圍,即敏感案件不開庭或不處理以避免激化矛盾;對于司法公開工作,更是要求利于和諧的多公開,不利于和諧的不公開,這種對司法公開的政治要求,使司法公開工作成為應“時”舉措,因“時”而異,從而淡化了司法公開的熱情,使法院既面臨人民群眾要求司法公開的壓力,又面臨黨委及宣傳部門要求有限公開、適度公開的壓力。這些壓力使得法院在貫徹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任務時,往往自覺地把司法公開放到一邊,從而淡化了司法公開的氛圍。

5 改革缺乏推動力

司法公開改革缺乏推動力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現行的司法隊伍素質沒有真正達到司法公開的要求。現行的司法隊伍素質雖然不斷提高,但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如基層法院正規科班畢業生少,法官“斷層”現象嚴重;法官的職業能力與道德水平沒有同步提高,司法腐敗現象在一定范圍內仍然存在,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司法公開的推進力度和改革的熱情。第二,司法的外部環境還不夠理想。受傳統文化影響,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關系”社會,當事人打官司仍然熱衷于找熟人、托關系,這種現象在各種層次的人群中普遍存在且往往達成“共識”,以至于很多案件都是私下調解或和解解決,司法還不能完全發揮定紛止爭作用。第三,目前法院的行政管理模式制約了司法公開的進一步改革。在目前行政管理模式下,法官受到各種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干預,法官更多的是執行各種指示和命令,難以真正獨立思考,即使作出裁判,往往難以真正具有說服力,更難以公開“示眾”,因此,現行司法體制制約了司法公開的深層次改革。

四、推進司法公開的路徑

面對司法公開存在的種種問題,應該如何解決?筆者認為,法院司法公開意識可能是推動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的關鍵因素之一。在實踐中可以發現,很多地方法院確實是主動公開的。而不是被要求而公開的,即使上級有要求,他們可能比要求做得更多、更好。另外,司法公開也存在地域差異,部分經濟較發達地區的法院不僅司法公開意識比較超前,而且存在相應的社會需求,因而產生良性互動,而對于沒有良性互動且司法公開意識落后的地區,就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動力來促進司法公開。

1 落實自由旁聽是實現司法公開的重要舉措

從國際社會對公開審判的旁聽規定來看,沒有對旁聽人員的國籍、性別、身份作出特別的限制,也沒有對記者提出額外的要求。所以,除了軍事審判或特別時期的審判外,公眾旁聽庭審是不需要出示身份證明或許可證件的,只要通過安全檢查即可進入法庭。按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審判必須公開舉行,并向各國公民開放。另外,在旁聽人員過多時,采取優先保證與隨機確定相結合的原則。日本《法院旁聽規則》對旁聽優先權做了明確規定,該規則第一條規定給予一定數量的新聞記者旁聽優先權,給予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及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旁聽的機會。美國聯邦及各州的法院也規定了優先保障當事人和媒體人員的旁聽席位,法庭應當保留出一定的席位給公眾、當事人、各方律師及安全保衛人員。在美國的很多法院,都將旁聽席位的一半位置分配給新聞媒體,雖然提供的實際座位多少會根據情況進行調整,但美國及很多國家分配旁聽席位的規則體現了透明、公正、人性化的特點。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旁聽的規定上,實行向媒體記者和當事人親屬傾斜的政策,符合國際慣例,體現了對特殊人員旁聽優先權的制度保護原則。在今后的審判中,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自由旁聽政策,保障人民群眾旁聽權的實現。

2 司法裁判依據及結果的充分公開是改革抓手

司法裁判依據及結果的公開是社會各界對司法公開最直接的要求,人們如果沒有更多的時間去感受庭審,通過查詢裁判文書可以獲得相關司法信息,感受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的《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中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上公開”。此規定受到學者激烈批判。批判的理由認為司法是公共資源,對公共資源的運用不應受到當事人意志的影響,處理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必須考慮公法優先和公共利益原則。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筆者認為,目前除了涉及國家秘密的裁判文書不宜公開外,其他裁判文書應當一律公開,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細節,裁判文書在事實表述及證據梳理上應當注意技巧,進行保密處理。對刑事受害人的受害情節及個人信息應通過撰寫技術進行處理。對裁判文書的公開,應當按照審慎推進原則,各級法院應對裁判文書上網有明確的時間表,并加強考核管理,使裁判文書公開能夠落到實處。

3 司法信息的定期公開是司法公開的有效保障

司法信息的公開包括庭審錄像及司法文件、統計資料、審判態勢分析等司法政務管理的公開,司法公開首先應是司法的過程公開,主要是庭審“三同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級黨委政府應加大資金投入及設備更新,使司法的過程公開有可靠的技術支持,使案件庭審的全過程能夠記錄保存,建立電子檔案,能夠長期供公眾查詢觀摩,研討審判藝術和裁判規則,使司法公正有跡可循。對司法文件、統計資料、審判態勢等內容的公開是司法公開深化的要求,司法各種內部文件公開,有利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同進步和提高,有利于裁判規則的透明公正,各種司法統計資料及審判態勢的及時公開有利于民眾了解司法現狀,有利于加強法律實證研究,有利于共同推動司法和立法的進步,實現司法信息的有效共享和良性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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