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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南征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犯罪與偵查,古今有之,中外有之。偵查學自從19世紀奧地利的漢斯•格羅斯(HansCross)提出犯罪偵查概念以來,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了,但是偵查學的理論研究現狀,特別是我國偵查學的研究現狀,仍不盡如人意。西方國家在刑事偵查學研究上帶有明顯的實用主義傾向。實用主義的研究方法導致了刑事偵查學理論研究的貧瘠。我國刑事偵查學的理論研究也不豐富。有學者對三屆全國偵查學術會議文集進行了一些技術上的分析,勾畫出了我國偵查學的研究現狀,并提出了一些問題,值得深思。作為一種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從社會科學研究的角度講,對科學研究狀況的歷史性反思是相當重要的。只有不斷反思,才能促使整個科學研究不斷修正方向。所以說,對于偵查學研究的不斷反思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偵查科學理論研究向度。這也是其研究向度不至于偏離“科學”軌道的保障。
一、偵查學研究存在的問題
一個學科的研究現狀,從不同的角度來考察,可以有不同的外觀結果,且各個外觀結果之間,往往互為因果或者遞進關系。就偵查學在最近幾年的研究現狀來說,可以粗略地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從研究方向上來說,偵查學研究在其應有的軌道上有所偏離。偵查學的研究方向和偵查目的可以說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盡管偵查的目的一直都還存在爭議,但是無論是哪種學說,都不可能脫離查明案件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這個目的?,F實當中,大多數學者關注更多的是偵查合法化、偵查與人權保障等方面的問題。比如,有學者對近幾年的偵查論文成果進行技術性處理之后發現,以沉默權(人權保障)為關鍵詞的研究異常突出,成為2000年以來中國法學研究中的第一關鍵詞,并在2002年之后顯得更為明顯。總的來說,關于價值理論比如偵查與人權保障、偵查的合法化等的研究比認識理論如偵查措施、偵查措施和方法的研究等要繁榮得多。既然查明案件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各種學說公認的偵查目的或目的之一,那么作為研究偵查的學科,如果不研究如何加強查明犯罪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即使這門學科表面上如何繁榮,也只能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二)從研究主體上來說,比較缺乏來自實踐部門的偵查學理論研究群體。參加三屆全國偵查學術會議的既有公安高等院校及法學院中從事法學、偵查學教學和研究的理論工作者,也有來自公安機關等偵查部門的實踐工作者。從統計情況看,“2002年提交參會論文的來自院校的有34人,來自實踐部門的有92人;2003年提交參會論文的來自院校的有36人,來自實踐部門的有7人;2004年提交參會論文的來自院校的有33人,來自實踐部門的有10人。”[1]61對偵查學研究現狀的思考林南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100038)摘要:偵查學自創立以來已逾百年,然其研究現狀卻仍不盡如人意:一是研究軌道有所偏離,二是比較缺乏來自一門學科的理論研究者主要來自于高校,這對于大多數學科領域來說,本身是一種常態。偵查學本身亦是如此。但是,對于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偵查學來說,如果來自實踐部門的研究者嚴重缺乏,則應是一種明顯的不足或者存在較大的瑕疵了。
(三)從學科間的聯系上來說,偵查學的研究未能緊密聯系自然科學的研究?;趥刹榛顒訉Ω黝愔R的需要,如法學、醫學、物理學、化學、心理學、生物學、邏輯學等相關學科知識之于偵查的重要性無人否定,可以認為偵查是對各相關學科知識的綜合運用,由此也可以認為偵查學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其研究必得借用前述相關學科的知識、概念、原理、研究方法與范式。但是,當前的偵查學理論研究現狀如何,從研究者們在論文當中引證的知識類型或許可以給我們一個可供參考的回答。根據學者們對三卷《偵查論壇》所刊載的論文的所有引證資料的分析數據顯示,研究者們引證的知識類型高度集中于法學類,在所有的引證文獻中,可歸于法學類知識范疇的引證占所有引證的75.57%;對心理學的引證,占總引證數的1.71%;而在三卷偵查論壇的全部引證中竟然未能發現在偵查認識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醫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邏輯學和計算機科學等學科的知識,這不能不令人感到遺憾。[1]64
二、偵查學研究缺陷產生的原因
形成我國偵查學研究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觀的原因,也有主觀的原因,有偵查學學科本身性質的原因,也有研究者自身認識的原因。這些原因又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偵查學研究的現狀,是由這些原因綜合作用形成的。筆者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偵查學學科性質、學科地位尚欠明確。盡管偵查學的創立已逾百年,但在偵查學學科性質的問題上,古今中外依然是眾說紛紜,觀點不一。因為介入的角度不同,得出的觀點就會不同。有的是從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然性的角度入手;有的是從學科的發展趨勢、前景的應然性角度入手;有的是從偵查學的現實態勢、偵查實踐性角度入手等等。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有關偵查學的學科性質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偵查學屬于法學。支撐這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是:(1)偵查學屬于刑事法學,它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一起共同構成了刑事法學的三大支柱;(2)偵查學屬于邊緣法學,是多門學科的匯集;(3)偵查學屬于應用法學,它所研究的內容服務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實踐。第二種觀點認為偵查學屬于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的綜合性應用學科。第三種觀點認為偵查學屬于公安學科,是公安機關運用偵查措施和手段揭露和證實犯罪的理論和方法的科學。第四種觀點認為偵查學屬于犯罪學,是研究犯罪對策和控制犯罪的一門學科。以上幾種觀點都有自己的理由,但卻都存在不準確不科學的地方,還不能達到無可挑剔的程度。不僅偵查學的歸屬眾說紛紜,就是認同偵查學在法學的研究者,對于偵查學的地位也存在不少爭議———偵查學到底是屬于刑事訴訟法下的一個方向,還是屬于訴訟法學下的一個方向?偵查學到底是屬于二級學科,還是三級學科?以至于最近幾年有著名學者提出增列偵查學為二級學科的呼吁。對偵查學學科性質的界定不一致,直接影響到研究者對偵查學研究方向、研究對象或者范圍的界定,進而影響到偵查學的健康正確的發展。當然,哪種觀點占據主導地位,哪種觀點就對偵查學的影響最具深遠。目前,大多數學者認同第一種觀點,這對偵查學最具影響力,造成的結果就是研究者對偵查法治化的研究偏多,而對偵查對策方面的研究偏少。
(二)刑事訴訟法學家對偵查學的影響如何尊重和保護人權已成為當今世界的主題之一[5]。特別是法學家們,總是不遺余力地用法律的武器來搭建保護人權的基本框架,構筑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堅實堡壘。而偵查工作為了查清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合法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偵查主體較多考慮的是偵查的效率價值,偵查活動的主要目標定位于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證明其有罪、罪重的證據。于是各種各樣嚴重侵犯人權的現象便浮出水面:刑訊逼供,超期羈押……以保護人權為自己使命之一的法學家們,當然會口誅筆伐,近乎苛刻地對偵查工作做出各種各樣的批評與否定,然后提出在法律上對偵查權進行各種限制。無論是從立法上,還是從司法實踐中,都不難看出法律,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對現行刑事訴訟程序特別是偵查程序的規制。在現實中,隨著尊重人權和保護人權的呼聲日益高漲,法學家們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學家們對偵查程序的批評也日趨白熱化。這些批評當中,不少是一些中肯的、合乎實際情況的批評,是符合真正尊重保護人權的歷史潮流的。但也有一些批評是為批評而進行的批評,他們可以從一個極端推到另外一個極端,根本就不符合實際情況。實際上,他們所倡導的制度或者做法,許多都是從外國的制度中進行的機械的改變,甚至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盡管崇洋媚外一直被我們批判,認為外國的月亮比較圓的人實在還不少),而這些在現實或者未來都難以實行。誠然,要在一個歷史悠久,曾經幾度舉世輝煌的泱泱大國里倡導一個新的制度或者改變一個舊的制度,確實有點尾大不掉,實在是一件脫胎換骨般痛苦的事情,并非如紙上談兵那么容易,而且可能要花上幾代人的不懈努力。假設我們想達到目標的中點并付出一半的努力,那很可能就只能前進四分之一。有些法學家們把一個極端推向另外一個極端,也許他們心中的目標并非真的是希望實際被推向另外一個極端,而中點才是他們的目標。如此一來,這些法學家們的這些極端的做法似乎也情有可原了。遺憾的是,再回過頭來看偵查學的研究者們,卻也開始對偵查合法化進行了大量的研究,這多少讓人覺得有點隨波逐流,人云亦云了。#p#分頁標題#e#
(三)偵查理論研究的現實困難。偵查學既要進行實務研究,又要進行理論研究。偵查的實務研究是指對個案或種類案件偵破的研究。偵查的理論研究是指對偵查學研究對象的研究。如果偵查學是關于偵查實務的認識和經驗的集合,是一個知識的體系,那么,偵查科學理論,是指這個知識體系中具有“科學”屬性的部分??茖W的知識就是反映對象性質及其客觀規律的概念、推理和判斷的知識系統。盡管個案偵破的研究往往讓偵查人員費盡心機,歷盡千辛萬苦,有時甚至還不得而果,但是理論的研究更是讓人煞費苦心。首先是對個案偵破的研究的困難。理論研究當然也難,因為理論來源于實踐。然而無論偵查學科放在法學里,還是社會科學里,沒有一門學科比得上偵查更注重實務的研究了(這是一種應然狀態)。實務研究的困難一方面是源于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意識給偵查人員制造偵查工作開展的障礙,另一方面是源于法律為尊重保護人權而對偵查活動的各種限制。其次,偵查學理論研究的時間相對其他學科來說,也比較短暫。盡管距奧地利的漢斯•格羅斯提出偵查學概念以來,偵查學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了,但是因為偵查學學科的特殊性,直到現在連概念都還存有爭議,更不用說其他了。偵查理論研究的困難,還在于社會對偵查學的重視不夠。在某些人那里,偵查學成了既不能告之偵破方法以直接指導實踐,又不能體現理論性以間接指導實踐的學科。偵查學被實務工作者輕視或者不信任的部分原因在于,在偵查學科中,因為偵查理論的研究偏重于偵查的法制化,而不是偵查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需要直接指導(比如偵查方法理論)的人更多地看到了限制的理論(證據合法化理論),然后對偵查學通盤否定的情形。這種批評的出現,當然有評價者自身的原因,但是偵查學科本身的原因是主要的。偵查學不能有效地指導實務工作,得到實務工作者的認同,很大程度上會影響理論研究者的興趣和積極性,并進一步影響到對理論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影響到理論對實踐的指導性,從而導致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三、幾點思考
(一)繼續探索完善偵查學的思路,力求準確定位偵查學學科的性質和地位。創立一門學科是一件艱辛的事情,完善一門學科更是一個充滿考驗和極具挑戰力的過程。因為偵查學又是一門涉獵學科很廣的學科(有些學者稱之為邊緣學科),所以對研究主體具有很高的要求。除了一般理論學者所具備的抽象思維能力和概括能力之外,還要求研究者的知識具有一定的深度、綜合性和開拓性。就偵查學學科的性質界定的問題,從偵查學成立至今,都不曾缺少過著名學者對此的努力和探索。首先,重視研究偵查的起點概念。王大中教授指出:“概念是構筑一門學科的基本條件,研究刑事偵查學必須首先研究概念?,F在的偵查學理論研究特別是基礎理論研究基本處于各行其是之態,其重要原因是忽略了起點概念的重要作用。”[2]概念是研究一門學科的基礎,一門學科的基本內容也就是一個起點概念的延伸。王教授提出“犯罪行為”作為偵查學的起點概念,是目前較為準確和科學的,對偵查學的理論研究有較大的參考價值。其次,明確偵查學學科的研究目的,由偵查學學科的目的來確定偵查學研究對象的范圍,再由偵查學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對象的范圍來探明偵查學學科的性質。偵查學首先是認識論上的科學,應當比一般的學科更注重對實踐的反饋作用(無論偵查學科是歸屬于法學學科還是社會學科),所以偵查學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技術、措施手段和方法,而偵查取證也就成為偵查工作的中心任務。從此目的出發,偵查學學科研究的科學的研究對象肯定離不開合法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對策。因為收集證據要合法,要保護人權,所以偵查學的研究者要學習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刑事證據法學,全方位、多視角地研究偵查學。但是,這并不是說合法化是偵查學研究的重點。司法是要伸張正義的,“遲到的正義等于非正義”,偵查不能不講時限與時效。偵查效率是在爭取效益中不能不首先要顧及的問題。失去了取證時機,也就蒸發了真理。不顧及效率,偵查也就很難去追求案件的客觀真實。法律程序既限制偵查行為,又引導偵查行為,讓偵查行為沿著法律程序進行,就像火車沿著軌道行使,但是軌道的好壞永遠不可能是列車員和旅客所關注的主題。我們從起點概念出發,再沿著目的和對象的路標,相信對偵查學學科的性質定位就會變得更準確,更科學。
(二)進一步貫徹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相結合的原則。偵查學的理論研究者首先要不斷提升自己的綜合素質。因為偵查學是個涉及眾多知識領域的學科,它必然要求研究主體的知識結構比較全面。隨著犯罪形式的多樣化,犯罪手段的復雜化,犯罪活動的專業化,這種要求不但對實際偵查工作者是如此,對研究主體亦是如此。在已經形成刑警職業化的國家,一個人會因為自己是一名刑警而自豪一輩子。這種自豪,很大一部分是源自偵查工作者是個知識全面的執法者。而作為指導偵查實際工作的偵查學研究者,也應該具有這種榮譽感。要提高偵查學的研究主體的素質,一方面,研究者在研究中要注意吸收和借鑒其他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最新成果,推動偵查學理論的發展和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議每隔一段時期組織研究者就其他社會學科和自然學科中最新的和偵查有關的知識進行集中培訓。另外一方面,偵查學的研究者可以采取調查研究、掛職鍛煉、雙向交流、合作攻關等多種形式深入到實踐部門,通過實踐工作達到更新知識、吸取實用經驗、提高實踐能力的目的,以確保教學內容、課題研究的先進性和實用性,深化對偵查理論的認識。換一個角度,全國偵查學術會議的主辦者也可以多組織和發動實踐部門當中理論素質較高的偵查人員進行理論研究,和院校的偵查學理論工作者進行交流,兩方面主體揚長避短,可以達到互補的目的。
(三)肅清外界不應有的影響,瞄準專業方向奮力開拓。任何一門學科都與其他的學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經濟文化等的全球化,各門學科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但是即使學科之間的聯系再密切,各門學科也總是有自己的研究主題和方向,不然,這門學科就徒有其名了。有聯系就有影響,但這種影響應該是工具性的影響,即借助其他學科的發展成果來攻克本學科的難點問題,從而加速本學科的發展,而不是借助研究其他學科與本學科之間的邊緣來回避本學科的難題。
幾乎沒有一門社會學科跟實務的聯系會象偵查學這樣緊密。很多偵查學的理論是否真偽,在短期內就可以得到驗證,而其他學科如社會學,很多理論需要十幾年、幾十年甚至是更長的歲月來驗證。更致命的是,偵查學一旦形成理論,犯罪嫌疑人如果了解或者熟悉了該理論,那么他就可以馬上反其道而為之,從而曾經的理論的適用范圍可能受到限制,甚至很可能就不再是理論而是謬誤。也許有人會說,之所以會這樣,那只能說明該理論就不成其為理論,更有學者甚至放言,偵查學根本就沒有理論!卡爾•波普爾說:“在所有這一切的決定性論點,即一切科學理論的假說性質,是愛因斯坦的一個相當平常的結果,它表明,甚至極為成功地經過檢驗的理論,例如牛頓的理論,也應該認為只不過是假說,是對真理的接近。”[3]卡爾•波普爾對科學理論難以得到證實的斷言,可能略顯夸張了些。但是,對理論的證偽和否證在偵查學科這邊,卻的確是比任何學科都要表現得更頻繁、突出和重要。這種殘酷的現實使無意專心研究偵查學的研究者很難做偽學問,而令有志于研究偵查學的研究者很難出學術成果。然而,一般而言,科學研究始于對問題的發現和解釋。胡適所說的“困難的發生”,往往是科學研究的開始。偵查學要發展,要走向繁榮,新老輩研究者們首先要明確研究的重點,從總結偵查經驗中尋求原始性創新研究的課題,一方面要建立原始性創新研究應具備的知識結構,另一方面按原始性創新研究的過程進行研究[6],只有新老研究者們加倍地奮力開拓,才有可能獲得真正的研究成果。#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