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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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小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及經區縣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為主的學校。

第三條(主要內容)

本市中小學學制、入學、轉學、借讀;考核與評價、升級、留級、跳級、免修;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學制

第四條(義務教育階段)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小學學制為5年,即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和五年級。初中學制為4年,即六年級、七年級、八年級和九年級。

第五條(普通高中階段)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即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小學入學年齡)

本市兒童的入學年齡為6周歲,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周歲。

第七條(小學、初中入學辦法)

本市小學、初中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小學、初中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告知書》及時送達學生家長。

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八條(監護人責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監護人須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送達的《入學告知書》的有關要求,按時送被監護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條(免學和緩學)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送所屬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所轄學校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條(入學與注冊)

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須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注冊者,應向學校請假并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每一位在籍學生編制學籍號。

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注冊者,高中學生作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應主動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指導學生家長按有關幫困助學規定,申請屬地政府給予的資助,辦理注冊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班級學額)

本市高中年級班級學額不得超過48人,初中、小學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40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第四章轉學

第十二條(適用對象)

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回本區縣),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學生申請回本市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落實,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本市范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第十三條(申請時限)

申請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第一周。因市政動遷等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原校開具的轉學聯系單、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和學籍卡復印件,高中學生還須附高中錄取材料等。

第十五條(申請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應先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并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聯系單”。中學生轉學,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小學生轉學,可直接到轉入地所屬學校聯系。轉學申請經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核準并安排落實后,再到原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第十六條(學校責任)

接收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因班級學額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

本市學生轉學,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學??砂雌鋵嶋H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五章借讀

第十七條(適用對象)

借讀生是指非本市戶籍、但具備在本市中小學就讀條件的學生。即本市藍印戶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持有效期內《*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高中階段適齡子女。

第十八條(受理部門)

借讀申請人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借讀申請,落實就讀學校。

第十九條(申請時限)

借讀申請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新學期開學前一周辦理。

第二十條(申請材料)

有效期內《*市居住證》、父母身份的有關證明及學生的學籍證明。小學一年級新生還需有戶籍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明或健康檢查卡。

第二十一條(相關待遇)

借讀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干部、評優獎勵、課外活動、幫困助學等方面,與本市學生一視同仁。

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子女及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免收借讀費。

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子女可根據當年招生政策的有關規定,申請報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進人才子女,在語言適應期(3年)內報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已在外省市就讀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由學校對其進行測試,經測試合格后,由學校報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受其借讀。

第二十二條(***地區居民、海外華僑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就讀)

*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居民,*地區居民、海外華僑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在本市就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三條(考核評價要求)

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冊。

評價要體現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考核評價內容)

根據《*市中小學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程標準》),考核評價內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學習及擔任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考核評價方法)

考核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變化、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全面、準確、科學的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

學業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小學階段學生不進行期中考試。期末除三、四、五年級語文、數學考試外,其他學科可根據不同年級學生特點和學科要求進行形式靈活多樣的考查。

中學階段學生的期中學業考核,學??筛鶕拘嶋H,確定需考試或考查的學科。期末評價具有階段總結性評價功能,每個學科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科目按《課程標準》規定執行。

學期總評按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綜合評定。

學年總評按兩個學期考核評價綜合評定。

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應準予補考。補考時間應事先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學生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采用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家長、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記錄方式)

學業評價結果根據《課程標準》規定和《*市學生成長記錄冊》中的具體要求進行記錄,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的記錄方式要一致,便于學期、學年總評。

第七章升級留級

第二十七條(升級)

1、各科成績學年總評全部及格。

2、小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及格外有1門學科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外語學科和其他學科中各有1門不及格。

第二十八條(留級)

1、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達5門及以上。

2、小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經補考后,語文、數學學科中有1門及以上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學科有2門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經補考后,語文、數學、外語學科中有2門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中有1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2門不及格;或不及格學科達4門的。

4、高中學生自主拓展(選修)課程學習未達到規定學分;或社會實踐活動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學一、二年級和小學、初中、高中的畢業年級不設留級。

第二十九條(隨班學習)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同一年級連續留級兩次(即在同一年級讀完3年)仍不能升級的,可繼續隨班學習。

第八章跳級免修

第三十條(跳級)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跨學段跳級的學生須參加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并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免修)

學生學業成績優秀,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某一學科已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單科免修申請,經班主任、任科老師和教導處審核,報校長批準,可以單科免修。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二條(畢業)

1、小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包括補考后及格,下同);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2門以下(含2門,下同);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初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學業水平考試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3門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2門以下;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3、高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3門及格,其他學科有1門不及格;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4、實施學分制學校的學生修滿規定學分,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5、應屆高中畢業生名單由學校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統一頒發高中畢業證書,并報市教育行政職能部門備案和上網公示。

第三十三條(結業)

小學、初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不符合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肄業)

高中學生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中途退學或休學期滿未復學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證書遺失)

學生證書遺失,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經核實后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

第十章休學復學

第三十六條(休學適用對象)

1、學生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的;

2、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

第三十七條(休學申請)

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八條(休學時限)

因傷病休學的,小學、初中學生一般不超過16周歲,高中學生一般不超過3年。

因出國探親等原因休學的,小學、初中學生保留學籍2年,高中學生保留學籍1年。

第三十九條(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批準,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經核準提前復學的,學??筛鶕鋵嶋H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四十條(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準后可繼續休學。

第十一章退學

第四十一條(適用對象)

1、學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

2、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市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3、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

4、年滿16周歲,并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5、經司法部門判刑或送勞動管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四十二條(退學手續)

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自動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十二章獎勵處分

第四十四條(獎勵對象和形式)

市、區縣、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采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四十五條(獎勵程序)

凡授予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隊長”和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并在學校和社區張榜公示。

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六條(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被司法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處分程序)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驅W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四十八條(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1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1年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解除勞教或刑滿后需恢復學業的學生,由家長及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拒收。高中學生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學??赏馄湓囎x一學期,試讀期間表現好,未重犯錯誤,由學校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恢復其學籍。

第十三章學籍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及時將學生各學段德、智、體諸方面的情況(包括入學注冊、學科學習評價,拓展型探究型學習成果,社會實踐鑒定,社會工作表現,紅領巾爭章活動,獎懲記錄,體質健康狀況和學籍變更等)完整、正確的分類歸檔,并要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學校應允許學生查閱本人的學籍檔案,保障學生對自己學籍信息的知情權。

第五十條(學生社保學籍卡)

小學、初中、高中新生入學后,學校應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信息采集,指導學生按時申領社保學籍卡。

第五十一條(學生成長記錄冊)

《*市學生成長記錄冊》是學生升學、轉學的依據之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實施,具體記載工作由班主任牽頭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組織有關教師、班級同學對有關的欄目作出評價并記載,定期(一般四至五周)發給學生、家長交流,每學年結束,發還學生保管。

學籍管理制度范文2

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推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條款內容,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后,各校應根據新生錄取花名冊,新生檔案材料,按班級填好學籍卡和學籍花名冊,并統一編好學號。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新生錄取花名冊,新生檔案材料,新生學籍卡和學藉花名冊(二份)送區教科局審核學籍,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未加蓋學藉管理專用章的學籍卡一律無效。

(二)轉學

1、外地轉入:凡屬戶口跨省、市、縣、鄉鎮遷移或回戶口所在地就讀等原因,要求回本鎮上學,須持戶籍遷移證明或戶口簿、家長調動工作證明、原就讀學校的轉學證明。教導處審查學生的學籍檔案合格后,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并為其建立學籍卡并到區教科局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記人轉入學生一覽表。

2、轉往外地:由學生或家長向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學校同意后,開具轉學證明,辦理離校手續并注銷其學號。記入“轉出學生一覽表”。

(三)借讀

1、外地學生借讀

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持父母所在單位證明,借讀所在地親屬的戶口簿,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借讀證明.原學校的學籍卡或學籍卡復印件,教導處審核同意后安排到相應的班組借讀。借讀生的學號由教導處統一編臨時學號,記入“借讀生一覽表”。不符合借讀條件的戶口在外地的學生要求在本校就讀。經學校同意后,可作為擇校生處理,其手續與申請借讀手續相同。

2、本地學生外出借讀

由學生或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出具借讀證明。學校將外出借讀學生的檔案材料復印后,將復印件封交學生帶往借讀學?;蛟谝辉聝燃耐枳x學校,并記人外出借讀學生一覽表。學校保留外出借讀學生的學籍。

(四)休學和復學

1、因病休學

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并附縣(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診斷證明,確實符合休學條件的由教導處發給休學證明,并在學籍卡、健康卡上注明休學原因,記人“休學生一覽表”。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四個星期不能堅持上課,要辦理休學手續,因病要有醫院證明。其它原

因應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班主任填注意見,教導主任辦理手續備案。休學期限最多不超過二年。

2、因病、因事請假一學期累計超過三周,或無故曠課一學期累計超過36節而造成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勸其休學。

3、復學

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者要校驗縣(區)級醫院的健康情況證明,由教導處審核后同意復學,記人“復學生一覽表”。復學學生跟不上原年級課程,按留級處理,如學生或家長要求上原年級,經考核成績合格,可編入原年級。

(五)退學

已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學生,如要求退學,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后同意退學,退學學生到同屆學生畢業時,當年辦理肄業證書。未經審批同意的退學生一律不發肄業證書。

(六)成績考核

考試科目為政治、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國家課程計劃規定的其余學科均為考查科目。學生學期成績的評定:平時成績和期中考試成績各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40%。學年成績的評定,第一學期成績占40%.第二學期成績占60%。代數、幾何并開的,數學成績各占50%,不舉行期中考試的考查科目,平時成績為40%,考查成績為60%。體育、音樂、美術等學科,如因生理上的缺陷(如跛足、喉病、色盲等)或因病尚未恢復健康者,由縣(區)級醫院證明經學校領導批準,可以免試或免試其中一部分。

非中考科目以百分制計。以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各占50%計算學期成績。以第一學期40%。第二學期60%計算學年成績。

(八)畢業、結業、肄業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由學校根據學籍管理規定的標準決定,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需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加蓋驗證章后方有效。

學籍管理制度范文3

關鍵詞:高校;學籍管理;制度管理;人本管理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05-0094-01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高校人才培養越來越注重學生的個性發展,因此,在學籍管理中,也應該引進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創新地將傳統的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充分發揮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的優勢,共同為提高高校學籍管理效率努力。

一、高校傳統學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傳統的學籍管理是以制度管理為主要模式的,這種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科學主義教育的管理思想,重視管理決策的重要作用,用各種制度來約束管理行為。但是,高校傳統的學籍制度管理模式中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

首先,制度管理模式過度重視對學生的約束作用,認為學生是受管理者,學生不能參與到管理中,使得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打擊,尤其是對于專業及課程的選擇上,學生的自由及興趣更是受到了制約;其二,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很多高校學籍管理者認為學籍管理只是一項相對獨立的工作,并沒有意識到學籍管理對學生的引導、指導和服務的效能,導致部分學生在選課中為“湊學分”而出現盲目選課、學習積極性下降等問題,這需要學籍管理者在工作中加以反思。

針對高校傳統學籍管理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為了適應高校不斷發展的現狀,貫徹我國對教育事業發展以人為本管理的戰略方針,高校的學籍管理模式必須進行有效的改革和創新,要從創新管理理念上入手,建立起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并重的管理模式,從而促進高校人才培養質量和學籍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高校學籍管理模式改革要遵循的原則

高校學籍管理工作不僅關系到學生的個人發展,也關系到高校人才培養質量和教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必須提高對學籍管理的重視,強化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積極改革傳統的制度管理模式,以適應時代的步伐。

對高校學籍管理模式進行改革需遵循以下原則。其一,權威性原則:無論何種學籍管理制度,都必須具有權威性,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發揮制度的管理效力,并促使學籍管理形成人人平等的局面,有利于學籍管理水平的提高;其二,程序化原則:高校學籍管理應該按照一定的流程進行,這樣才能保證學籍管理的規范化、程序化和科學化。因此,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效的管理程序,以提高學籍管理水平;其三,法治化原則:學籍管理與利用都會涉及到學校規章制度問題,在學籍管理制度改革過程中,必須提高法治化認識,遵循法制統一原則,公平處理學籍管理問題。

三、高校學籍管理中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相結合模式的建立

當前的高校學籍管理,已不能只注重制度管理,而要將以人為本理念進行到管理中,將人本管理模式與制度管理模式有機結合在一起,形成一種新型的管理模式。經過實踐證明,這種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學生對學籍的認識,指導學生正確地選擇專業、課程,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

第一,高校學籍管理工作者要完善學籍管理制度,將以人為本理念引到管理制度中,充分發揮學籍管理制度的導向功能,促進學生科學、正確地選擇專業、課程。在很多高校已經大力推行學分制度,將課程分成不同類型,學生在學習必修課程之后,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或個人興趣進行課程的選擇,以學分來考核學生學習的效率,使學生能夠更加自由地學習專業知識與非專業知識;還有的學校在學籍管理上實行免考制度,也是一種充分尊重學生主體性的管理制度,學生可以根據興趣、需要等,在教師的指導下自主選擇課程。

第二,學生既是高校學籍管理的被管理者,同時也可以是學籍管理的參與者,這就需要高校學籍管理工作人員提高人本管理的認識,允許學生參與到學籍管理工作中來。在完善高校學籍管理制度過程中,高??梢詫W生的需要、意見等進行調查,將學生的自我教育機制充分地調動起來,使學生將學籍管理當成是自己的事,這樣學生就可以主動地參與到學籍管理中并加以重視。但是在鼓勵學生參與學籍管理過程中,必須要注重制度管理的約束性,規范學生行為,使學生在制度的約束與鼓勵下,積極地參與到學籍管理工作中,促進學生自律能力的提高,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與實踐能力。

總而言之,高校學籍管理模式由傳統的制度管理向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相結合模式的改革,是時展的需要,也是教育事業發展的必然選擇,更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高校學籍管理過程中,要能將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彌補傳統管理模式中的不足,建立既符合當今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又能適應學生健康成長的學籍管理新模式,從而真正提高高校學籍管理的效率。

參考文獻

[1]佟志華.建立和完善學籍管理制度體系——新建本科院校學籍管理制度修訂的實踐與思考[J].西安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1).

學籍管理制度范文4

論文關鍵詞:高校處分權;現實評價;學生權利;救濟制度

一、問題的緣起

在我國,近年來頻繁不斷的有關“受教育權”的訴訟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激烈討論。有資料統計顯示目前高等學校被訴主要案例按訴由不同可分為八類①:一是考試作弊被取消學位的;二是考試不及格被取消學位的;三是英語未過四級被取消兩證的;四是學校侵權未盡義務的;五是學生在校期間被無故侵害的;六是學生因違反校紀校規被退學的;七是學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學校錄取的;八是學校亂收費的。上述八類糾紛涉及到了高等學校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權爭議為主要表現。我們發現,在各種教育行政訴訟案件中,認為“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幾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訟爭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則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駁回起訴的基本理由。這說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糾紛迫切需要可以憑借的糾紛解決機制予以處理和疏通。雖然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復議法》的頒布,以及《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關教育權利救濟制度的規定,為教育法律糾紛解決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種備選方案和渠道,確定了制度選擇的范圍和空間。但這個貌似宏大的體系卻忽視了高校學生不服學校行政處分的救濟。學生在遭受學校開除、退學等處分時,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由于教育行政救濟制度的建設因為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激烈爭論而一再遲延。由于欠缺救濟的制度保障,學生在受教育的過程中幾乎無權利可言。這是令人遺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頒發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作了一定的規定,但是,作為一部行政規章,它在解決涉及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學生受教育權法律糾紛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限于篇幅,本文在各類教育糾紛中選擇高等學校行使行政處分權而產生的糾紛作為研究對象,以期對建立學生權益救濟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權解析

高等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權是高等學校自主權的組成部分,按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學生的學籍管理權;另一是對學生的處分權。這種處分權是指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或其內部管理制度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學生實施懲戒的權力,即通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損害受教育權或者使學生喪失受教育權的一種權力。處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長期困擾大家的問題。目前,學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權的概念是從公民與國家權利義務關系出發,強調受教育權概念中的國家積極作為的義務因素,把受教育權視為社會權。正如勞凱聲教授所言:“在法學理論中,盡管對權利的分類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權都屬于公民的基本人權這一范疇,是公民為自身利益,要求國家一定行為的權利,是公民從國家那里獲得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的權利。”因此,可以說“現代社會的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作為權利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為接受教育而要求國家依法作出一定行為或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對此,日本學者也有類似的看法,他們認為,受教育權是要求國家對教育的條件設施及對教育機會給予積極的關照,從而使之充分實現的權利。它與生存權一樣,具有要求國家給付的社會權的特點。因此,筆者認為高等學校對學生的這種處分權并不導致學生受教育權的徹底喪失,它只是對一個學生在一個特定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過程的終止。學生以侵犯受教育權為由對學校的處分提出起訴,理由并不充分。

一般認為,高校處分權的法律依據源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授權?!督逃ā返?8條規定,學校享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力?!陡叩冉逃ā返?l條進一步明確高等學校的校長有權“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教育部《規定》第52條也秉承法律的規定,明確要求高等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從上述法律和規章規定來看,高等學校的處分權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從司法實踐來看目前法院受理的主要是要求學校頒發兩證即畢業證和學位證的案件,對于學生不服學校處分而狀告學校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受理之后大多也駁回起訴。法院認為,學校根據《教育法》和《規定》,行使獨立的處分權,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處分,屬于行使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自然也就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學生只能按照《規定》進行申訴。因此從理論和實務來看,似乎存在這樣一種邏輯關系:如果高校處分權屬于行政權,那么就要接受司法審查,如果高校處分權屬于高校的內部管理權,那么就被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因而高校處分權的性質究竟如何呢?筆者認為關于高校處分權的認識從以上兩個方面來理解都是可以的,把處分權認為是一種行政權的理論依據在于這種權力來源于《教育法》和《規定》的授權,既然處分權來源于法律與規章的授權,該行為就屬于行政行為,那么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中第一條所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倍烟幏謾嗾J為是內部管理權,理由則在于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大學校長根據章程所獲得的學校管理權不同于行政管理權的認識,和法律對大學辦學自主權的認可和保護,因此要求司法機關尊重和保護法律賦予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對不服行政處分的案件不予受理。

筆者之所以認為兩種認識都可以理解,是因為教育糾紛表現出明顯的特殊性:既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也不是一般的行政糾紛,既有涉及到“基本關系”的糾紛,又有涉及到“工作關系”的糾紛。因此教育糾紛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糾紛,既有行政法律關系的糾紛又有行政管理關系的糾紛。因此將所有發生在教育領域的糾紛都納入司法救濟范圍是很不現實的。因為學校的行政管理關系畢竟有其特殊的目的和功能,應該允許學校作為享有辦學自主權的權利主體具有一定的不受司法干預的自治權限,但這種自治權限又必須受到合理的限制。學校自主權的行使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其對權利的限制應遵循正當性、不貶損性和最低性原則,而不應實質性地損害或剝奪權利本身。公民的受教育權應由司法救濟作為最終保障,而不能僅由學校自行裁決。進一步研討,筆者還認為,高校處分權的不可訴性的直接原因不在于學校處分權本身的性質,而是在于對處分權行使沒有統一的評判標準。法治的原則要求,不管處分權的性質如何,只要是權力就應當接受監督,而且必須是該權力體系以外的監督。有關高校處分權法律救濟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一個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對“有權利就有救濟”這一法律原則的漠視,還在于將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與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基本權利相對立。我們也欣喜的發現,透過法院對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以及其他案件的司法活動,校紀處分不可訴的壁壘正在被打破。

三、高等學校處分權與學生權利救濟的現實狀況評價

2003年7月,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2005年3月新的《規定》,應該說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上述文件對現行高校紀律處分制度、學生權利救濟制度起到重要的規范作用。但是,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對高校處分與學生救濟的現實狀況加以認識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進行客觀評價。

高等學校對學生處分的直接依據是自身制定的校規,而間接依據就是《規定》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奔o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具體處以什么樣的處分是由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具體情況按照校規來處理的,具體到各個學校都有差別,按照《規定》中“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來看,這幾種處分是按照由低到高的懲罰程度遞增的,其中《規定》第五十四條單獨列舉了學??梢蚤_除學生學籍的幾種情形,包括: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考察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內容,對學生的處分決定程序以及學生不服處分的申訴程序的規范十分原則。教育部新《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程序作了重要的改進,《規定》要求,對學生的處分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并在具體條文中要求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最后在結合學生管理部門(一般為學校學生處或者學生工作辦公室)和學生申辯的基礎上由學生管理部門給予學生除開除學籍以外的一般處分,而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按照《規定》要求,各高校若要對學生做出處分,需要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給被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同時要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各個高校還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在組成方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按照《規定》要求,被處分學生如果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一般就是省的教育廳或者教育管理委員會等屬于政府序列的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但是如果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以上是我國教育主管機關對高等學校處分學生和學生權利救濟的運行過程。教育部的《規定》表明教育行政管理機關規范高等學校處分權的態度,通過細分違紀行為的類型,嚴格處分的條件,規定明確的處分程序和學生校內申訴程序及向教育行政機關提起申訴的程序,對保障學生的權利和維護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國家關于教育行政糾紛的救濟制度本身的不完備,新《規定》的努力與要求全面解決教育行政糾紛的呼聲相比,仍然是不充分的。

無論是開除學籍的處分或者是警告處分,學生不服處分除了能夠提出申訴以外,別無它法。已經在其他管理領域廣泛適用的行政復議制度、仲裁制度、調解制度等多元、復合的救濟方式并沒有在教育糾紛解決中被采用,反映出法律救濟體系的嚴重缺陷?,F行制度為學生不服處分僅僅提供了一種救濟途徑,暴露出高等院校學生處分權的立法存在缺陷。

四、建立多元化學生權益救濟機制的構想

如前述,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并不是對學生憲法上的受教育權的剝奪,而僅僅是對該學生在一個特定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過程的終止,并不涉及學生憲法權利的保障問題,因此,在構建不服處分的救濟制度上,不必要考慮憲法上的救濟即憲法訴訟或其他違憲審查方式,同時,考慮到行政處分并不是高??梢匀我庑惺沟臋嗔?,法律、法規、規章對高校行政處分權的行使規定嚴格的條件,行政處分的法定性(與法的不抵觸性)的特征,具有對行政處分實施普通法律上的救濟的條件。訴訟救濟、非訴訟救濟是普通法律救濟的兩個主要方式。就高等學校行政處分糾紛案件而言,訴訟的方式專指行政訴訟,非訴訟的方式則包括教育行政復議、學生申訴制度、教育仲裁制度、調解制度等非訴訟機制。

1.將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分糾紛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是司法介入高等學校行政處分糾紛的具體手段,也是解決行政糾紛最重要、最具權威的最后一環,最能實現社會正義。然而,我國教育法律規范沒有規定學校對學生管理行為的司法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法也只明確規定人身權、財產權的司法救濟,同時還明確排除行政處分的司法審查??梢?,在現階段司法介入高等學校行政處分案件存在著法律依據嚴重不足的問題。因此,修改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修改的途徑包括直接修改《行政訴訟法》,或者通過對《教育法》相關條文的修改中作出明確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從而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后一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對學籍管理規定進行細分也是必要的工作。學籍管理,簡言之,就是對學生身份、資格的管理。學籍管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入學注冊;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升級與留、降級;轉系(專業)與轉學、休學停學與復學、退學以及畢業等。學校有對違反校規、校紀以及違法犯罪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等處分的權力。借鑒其他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有益經驗,將改變學生身份的處分如取消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列為對學生身份權的處分,被處分的學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給予最終的司法救濟;對其他不涉及改變學生身份的處分,如降級、警告、記過、留校查看等,只能尋求非訴訟方式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將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分糾紛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教育行政復議,是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或學生認為具有國家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作出該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并由后者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我國《行政復議法》將教育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并將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與人身權、財產權并列規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這是我國法律上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將受教育權的法律救濟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但是,與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一樣,行政復議機關卻不受理就行政處分提起的復議申請,這種狀況需要改變,建議將教育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將不服行政處分納入行政復議范疇,成為學生權益的一條重要法律救濟途徑。

學籍管理制度范文5

1.學籍管理意識淡薄

高校的學籍管理中,“松、軟、散”的現象普遍存在。學籍檔案記載著學生由被錄取入學到畢業期間的德、智、體、美等諸方面的情況,但大多數學生沒有認識到學籍管理的重要性,視自己為學籍檔案管理中的一個被動對象,對學籍管理缺乏正確的理解;同時檔案管理人員意識淡薄,對學生學籍管理不夠重視,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不夠嚴格規范,常常出現檔案漏填,或者蓋章不簽字等不規范現象,對有關學籍管理的規章制度不甚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學秩序和教學效果。

2.學籍管理隊伍素質低

籍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繁瑣的工作,數量多、涉及專業領域廣,處理具體的問題需要花費很大的時間和精力,隨著現代化網絡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高校配備了電子檔案。但是,大多數高校學籍管理人員沒有系統地接受過教育學和計算機等方面的教育,沒有經過專業崗位培訓,在具體實際工作中缺乏數據分析和計算機操作能力。使檔案管理工作的開展受到一定的影響,甚至導致一些重要的檔案文件和電子數據的丟失,影響學籍管理質量的提升。

3.學籍管理規章制度不夠完善

我國高校學籍檔案管理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規章制度,檔案信息儲存分散、各部門缺乏溝通,給學籍檔案原始材料的收集、審核、保管增加難度。由于社會上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影響,常常出現有借無還、涂抹、篡改等現象,造成檔案材料遺失或者信息二次失真。

4.學籍檔案管理制度宣傳力度不夠

學校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將學籍檔案管理制度進行宣傳,學籍檔案管理是針對每個取得學籍的學生進行的各方面管理,關系到每個學生的切身利益。如果因為宣傳力度不夠,使學籍管理制度的缺乏透明度,可能導致學生對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的不重視或一知半解,學生只把自己作為學籍管理中的一個被動對象;甚至教學管理人員對有關學籍管理的規章制度不甚了解,疏于管理、不夠重視,給學籍檔案管理和自己辦理畢業手續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影響了正常的教學秩序。

二、加強高校學籍管理的對策

1.強化管理意識

學籍管理工作事關學校的發展和學生的前途,在學校教學工作中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明確自身的職責所在,嚴格按照相關規章制度進行,不能敷衍了事、弄虛作假。同時,在工作中擺正心態,對所有的學生及其家長要一視同仁,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進一步增強服務功能,提高學籍管理的效率,充分認識到學籍管理的意義,增強全校檔案意識,學籍管理工作者要勇于探索、敢于創新,把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運用到學籍管理工作中,使高校學籍檔案優勢得到了社會廣泛的重視和應用。

2.提高學籍管理人員的自身素質

高校學籍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工作者的素質直接影響著學籍管理工作的質量,因此,高校學籍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優秀的素質,所以加強對學籍管理干部隊伍的培訓和建設勢在必行。學籍管理人員要了解掌握現代管理技術、方法,通過采取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訓方式,拓寬知識面,增強實際運用和操作能力,結合工作實際,熟悉學籍管理工作的整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培養學籍管理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逐步提高高校學籍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使學校學籍管理走向科學化、規范化。

3.制定規章制度,實現規范化管理

高校學籍檔案涉及專業領域廣,數量多,建立健全學籍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規范高職院校教務處學籍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協調,保持學生學籍管理的連續性和完整性,確保學生學籍檔案管理的真實性,不斷優化和完善學籍管理體制。建立科學、公平、公正、嚴謹的學籍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不僅要“有規可循,有規必循”,而且要做到“循規必嚴,違規必究”,實現學生檔案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4.加強學籍管理制度宣傳

學籍管理不但反映學生入學到畢業期間在校學習期間德、智、體、美等諸方面表現,而且記載著學生學習期間的獎懲、成績、身體狀況、學籍異動、社會實踐、畢業論文、畢業鑒定等情況。要保證學籍管理制度在學生中的高透明度,并通過宣傳欄、專題講座、校園廣播、網上查詢等途徑將制度進行宣傳,讓師生了解學籍檔案管理制度,只有讓每位師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學籍管理規定、制度以及處理程序,管理者才能引導學生認同并遵守制度,配合做好學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滿足社會對學籍檔案持續上升的需求。

三、總結

學籍管理制度范文6

1.學籍

學籍具體指的就是高校學生的資格,簡單來說就是學校與學生間的隸屬關系。當前我國學生獲得高校學籍主要是通過高考達到高等院校錄取分數并符合高等院校的招生要求,高校依照國家招生標準與規定錄取后,學生在規定期限內持有該校錄取通知書和相關的規定至學校進行入學手續的辦理工作并經學校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

2.學籍管理

所謂學籍管理是指高校按照我國教育部門、行政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校有關的規章制度,考核并管理學生由學籍注冊期起到畢業為止的整個過程。學籍管理涉及到學生的入學、注冊、成績的考核與記載、學籍異動(包括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延期畢業、退學等)、取消學籍等各個方面。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推動學校教育管理,促進學生學習進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學籍管理的意義與價值

作為高校教務管理的關鍵環節之一,學籍管理是一項原則性較強且復雜的工作,是學生在高校期間學習狀況的反映,同時也是高校了解學生基本情況和開展學生管理的依據所在。學籍管理的效率與水平是維持教學秩序的正常運轉、保證教學質量、培養高質量人才的前提保證。學籍管理的規范化是衡量一個學校教育管理正規化的標準之一,它直接影響整個學校的教學進程。因此,搞好學籍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學籍管理內容

首先,采集并維護具有高校正式學籍學生的基本信息。其次,監督、控制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狀況與異常情況。管理并審核學生的學習成績。再次,審核學生畢業資格,合格方可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最后,是對畢業生學歷認證的重要依據。

二、學籍管理現狀與問題

1.學籍管理任務繁重,效率低下

最近幾年,隨著高校規模擴大、學生數量不斷增加,導致學校學籍管理任務量的增加。當前高校學籍管理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高校通過由教務處直接管理學籍管理工作,并未設置、組建專門的學籍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導致學籍管理工作繁重,上傳下達不力,效率較為低下。

2.缺乏健全的學籍管理體制

目前,我國尚未頒布關于高校學籍管理的統一制度。因此,當前,通常是由各大高等教育學校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進行學籍管理制度的制定與落實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高校制定制度的隨意性較大,大部分管理制度囊括的內容沒有很好的落實,進而導致高校學籍管理十分混亂。除此之外,由于學籍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很多學生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學校的規章制度形同虛設,不受學校制度約束,這對高校的秩序與教學有較為嚴重的影響。

3.學籍管理流程不規范,未明確各個職能部門的責任與權限

高質量的學籍管理工作不僅要嚴格依照工作流程進行管理,同時還要各個職能部門的協作與配合。但在實際管理中,大部分高校都缺乏具體的管理流程或是管理流程十分混亂、復雜。同時大部分管理人員對于自身的責任與權限不夠明確,各個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也未理順,缺乏合理的分工,乃至各個部門權責混亂,經常發生互相推諉責任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學籍管理的效率。

三、新時期高校學籍管理措施

1.加強高校學籍管理體制的完善

學籍管理包括對學生成績的確定、評價,以及學生補考、重修和畢業的評定等,因此,高校必須制定嚴格的學籍管理制度,嚴格依照規章制度辦事。學籍管理制度的建立要考慮到本校的教學特征進行建立,同時還要以創新性為原則,不斷的完善當前的管理制度,以確保學籍管理的先進性與科學性。

2.利用信息化、現代化方式展開管理工作

在當前的時代下,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展開學籍管理工作從而提升管理的效率與水平,滿足信息變更的要求。同時利用計算機技術等展開管理工作,才能確保數據處理的精確性與及時性,同時還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產生管理上的問題。具體來說,高??梢越柚W絡平臺記錄學生學籍檔案;建立現代化信息庫等方式管理,從而打破傳統人工管理的制約與束縛,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強學籍管理流程的規范

在高校學籍管理中貫徹落實規范的管理程序是十分關鍵,在展開高校學籍管理時,要最大程度上細化管理流程,保障學籍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規章流程辦事,保障其操作性。除此之外,還要對學籍管理的流程進行簡化,尤其是在解決學生特殊問題、棘手問題時,要構建及時有效、便捷的管理流程與程序,防止學生與學校見發生沖突,保障學生的權益。

4.強化學籍管理團隊的建設與管理

作為一項技術型工作,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的周期相對較長,且管理內容十分繁瑣。因此,在實際學籍管理的過程中,要強化學籍管理團隊的建設,以保障學籍管理的效率。高校要聘用專業的學籍管理人員,組建專業的管理團隊,同時還要加強相關政策法規的學習與宣傳,使從業人員以高度的敬業精神與責任感從事學籍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學校還要給予這些員工深造的機會,使其不斷更新自身的政治素養與業務水平,以滿足新時期學籍管理的需要。

5.增強服務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

學籍管理是高校教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學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高校教育制度的不斷改革,學籍管理制度也逐步往科學化、規范化方向發展。因此只有不斷改進管理方法,學習科學的管理經驗,才能為學生創造更加良好的學習氛圍,培養更加優質的后備人才。

四、結語

本文從學籍管理內容、意義入手,重點分析了學籍管理的現狀及新時期高校學籍管理的措施,以供參考。

作者:龔洺儀 單位:湖北三峽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陳日輝.對新時期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探索[J].教育探索,2014,01: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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