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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養老優缺點范文1
關鍵詞:老年人 長期照護 護理模式
中圖分類號:R4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3(b)-0227-01
世界衛生組織將長期照護定義為“保證不具備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繼續得到滿足其個人喜歡及較舒適生活質量,獲得最大可能的獨立程度、資助、參與、個人滿足及人格尊嚴[1]。長期照護的主要服務對象是老年人,且以患有慢性病的孤寡和傷殘老年人為主[2]。在家庭、社區、養老院和福利院等機構中,為其提供醫療護理服務、長期照料服務和社會心理服務。主要是為了提高生活質量而不是解決特定的醫療問題,用于滿足基本需求而非特殊需求,是介于老年養老服務于醫療服務之間的一種中間照料服務,一般可達半年或數年以上,甚至在生命存續期內都需要他人給予各種幫助。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迅速推進,“如何養老”已成為政府和全社會面臨的巨大挑戰。這需要改變傳統的養老觀念和完善養老照護模式,整合全社會各種資源,合力應對老齡化問題,實施長期照護模式。為此,本文在查閱文獻資料的基礎上對我國目前老年人長期照護模式的類型及實施現狀研究綜述如下。
1 我國長期照護模式的應用現狀
根據服務提供對象、服務發生場所和所實施服務的專業化程度,目前我國國內長期照護主要實施的模式有家庭式、養老機構式和社區-居家式三大類。
1.1 家庭式長期照護模式
以單個家庭作為長期照護的基本單元,家庭成員獨立進行和完成長期照護。鑒于我國傳統倫理道德的要求和老年人傳統養老觀念的需求,它成為目前我國老年長期照護的基本模式,此種模式為:老年人居住在自己的家庭中,由家庭成員對老年人承擔經濟、生活和社會心理支持的全部責任。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和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居住方式和家庭結構的變化使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挑戰。家庭結構小型化,“4-2-1”的倒三角格局,使空巢老人家庭比例不斷升高,居家養老功能弱化,“空巢家庭”的出現、人口流動性增加和住房條件等諸多因素的限制,老年人越來越難以得到足夠的舒適的照料,家庭在提供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方面的負擔也日益加劇。因此,尋求家庭之外的,對家庭長期照護起輔助支撐作用的的長期照護模式勢在必行。
1.2 養老機構式長期照護模式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多種性質和形式的老年長期照護機構相繼涌現,如老年公寓、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老人服務中心等。然而,長期照護機構對服務對象的照護不規范化不專業化、分級制度不規范也備受人們的詬病。國家行業標準《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根據老年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性和需要,將機構中的照護對象分為自理老人(一般照顧護理)、介助老人(半照顧護理)、介護老人(全照顧護理),現狀卻是部分機構執行自定分級標準或根本沒有分級。長期照護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分為日常生活照料服務、醫療護理專業服務和特別照顧服務三大類,一些機構往往只實施日常生活照料服務,康復、日常保健等服務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機構內的專業護理人員只占少數,大部分照料人員以一般的護工為主。楊建軍指出機構式養老雖可以減輕老年人家庭負擔;有能力提供專業化、科學、及時的護理,但卻使得政府和社會財政負擔重,資源沒有得到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且目前老年人觀念上不太接受,不愿遠離自己居住的家庭和社區去機構接受長期照護。這些都嚴重影響并削弱了長期照護機構服務的整體水平和服務質量,服務對象的滿意度不高,沒有實現機構和服務對象的“雙贏”。
1.3 社區-居家式長期照護模式
社區作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和照料護理服務的基礎平臺,往往起著承接公共服務、提供便利服務、組織教育培訓、進行健康教育和實行行業管理的重要作用。楊建軍指出居家-社區式長期照護模式使得老年人可以不離開居住的家庭和熟悉的社區,又能得到相對專業化和多方面全方位較完整的養老照護服務,老年人的服務滿意度非常高。由于老年人的傳統養老觀念和中國老齡化的基本特點,對居家養老非常偏愛,使該模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推崇,社區-居家式長期照護模式應該是適合國情且被社會接受的最主要的長期養老照護模式。
2 影響老年人接受長期照護服務的因素
2.1 多數老年人對長期照護費用承受能力有限
田申在其調查中指出,老年人由于退休、自身勞動能力減弱等原因,退休工資和自身存款成為其主要經濟來源,經濟來源單一,收入欠佳,經濟承受能力較差,無法承受機構高昂的護理和服務費用?,F行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明確規定不予支付特別護理和日常護理等服務性項目的費用,明確將長期照護費用排除在外,這無疑阻礙了老年人對長期照護服務的利用。
2.2 傳統觀念的影響
一些老年人受傳統觀念的束縛,心里秉承“養老歸根”的理念,不愿去服務較好的養老機構,寧愿呆在家中接受不正規不專業的護理或者缺少照料,而且還要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此外老年人之所以不把養老照護機構當作首要選擇,還因為家里感覺溫馨熱鬧,而養老機構沒有親人的陪伴與呵護,老人感覺失落與寂寞,心理滿意度與愉悅度不高,這也會影響他們的身體恢復和精神慰藉。也有部分子女認為送老人去養老院是不孝行為,極不體面,寧愿置老人于家中,自己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擔當照顧老人的責任,讓家里的老人在晚年生活可以感受家的溫馨溫暖。
3 結語
老年長期照護在發達國家起步較早,發展較快,已經完善得比較成熟,而在我國目前正處于不斷探索之中。綜合三種模式的優缺點,評估我國的基本國情,分析老年人的養老觀念和養老需求,社區-居家式照護模式既符合國情,又能迎合老年人的傳統養老觀念,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需要,能被社會廣泛接受,應該成為我國社會首選的長期照護模式。
參考文獻
居家養老優缺點范文2
關鍵詞:公共服務模式;PPP;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
中圖分類號:C912.8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1
一、引言
自2014年起, PPP、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名詞已成為社會熱點。然而到目前為止,各部委文件未明確PPP與其他概念的區別,導致各地政府在實際操作中無所適從,也給社會資本在實踐過程中帶來諸多誤導和掣肘。其主要原因是對特許經營和PPP等概念理解不清,這將直接導致對項目合作形式的錯誤使用,進而造成市場混亂和效率低下。為了便于梳理,我們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傳統采購進行比較,從而選擇正確的公共服務合作形式,提高社會資本的參與度。
二、PPP與特許經營之間的區別
在學術界,許多學者認為特許經營屬于PPP的范疇,是PPP的主要實現形式,比如 BOT(建設-運營-移交)和 TOT(轉讓-運營-移交)是其最常采用的方式。
這種觀點僅對廣義的PPP適用,但是根據我國財政部給出的PPP定義,會發現二者是有本質區別的:1.在PPP項目中,政府與企業簽訂的是合作合同,特許經營采用的是政府與企業簽訂的特許合同;2.特許經營是政府給予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的唯一權利,對項目的用戶進行收費。而PPP模式是由政府負責收費,并根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從而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3.除了上述兩點外,對于二者最重要的一點區別是,在特許經營中,政府會給予特許經營者一定期間的壟斷權利,比如在高速公路項目內,政府承諾5年內不在項目周邊再建其他的高速公路等,從而保證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間能夠獲得利益。綜上所述,特許經營是社會資本參與壟斷行業的一種管理體制,既包括政府付費,也包含使用者付費情況,并且政府對社會資本有額外的承諾,因此PPP與特許經營并沒有從屬關系。
三、特許經營與政府購買服務之間的區別
政府購買服務與特許經營在性質與內涵上也是有區別的,主要有以下幾點:1.在付費方式上,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付費,公眾不繳納費用也可以享用公共服務,比如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服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為福利院殘障兒童提供的服務等;特許經營則由用戶付費,公眾作為消費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來享有相應的服務,并由此產生“排他性”――只允許特許經營者而不允許其他私人部門向用戶收費;2.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主要包括:市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服務、行業性公共服務、非基礎性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技術性中立性公共服務等。特許經營的采購對象則一般是項目,比如高速公路、水、煤電、天然氣等。3.政府購買服務往往以價格最低作為競爭的核心要素;特許經營的目標則是“滿足用戶需要的全壽命周期的費用與質量(或滿足目標)的最優組合”。
四、政府傳統采購與PPP之間的區別
PPP是對政府傳統采購的顛覆與進化,不管是在成本效益方面還是時效性結果方面,PPP項目均優于政府傳統采購。主要區別如下:1.PPP項目奉行全生命周期概念,政府傳統采購采用分階段采購方式,建設與運營由不同地人負債管理;2.PPP項目會根據VFM進行決策,判斷項目的適用模式;3.政府在傳統采購中扮演的是生產者,而在PPP中則是合作者,所承擔的風險較小。
通過對上述四種公共服務的比較分析,本文從導向、支付機制、付費方式、合同方式、政府角色及風險承擔程度等角度出發,列出下面的表格(表3)。
從表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各種公共服務提供模式的本質與區別。首先,廣義上的公私合作包括上述的諸多合作模式,而狹義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與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與國外的定義也是不同的;其次,PPP模式廣泛應用于基礎設施、公共事業中,比如城市道路、隧道橋梁、污水和垃圾處理廠、文化體育場館、醫院、等服務設施。政府購買服務是由政府付費,公眾不繳納費用也可以享用公共服務,主要包括:市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服務、行業性公共服務、非基礎性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技術性中立性公共服務等。特許經營則是由項目公司收費,既包括使用者付費類項目,也包括政府付費類項目,比如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政府采購由于承擔的風險較高且政府財政支出較高,因此這種方式不再大力推行。
五、結語
在多樣化的公共服務合作供給方式中,盡管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傳統采購四者之間存在矛盾和交叉的關系,但是從各自本質特點中進行詳細剖析,這些合作供給方式之間的區別得到了相對清晰的界定,從而避免各種合作提供方式的混用,造成不必要地資源浪費。本文僅對它們的概念和相互之間的區別進了淺顯的比較,還有很多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比如各種方式的優缺點、操作模式、實施程序等,還有待討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