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政治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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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政治論文

責任政治論文范文1

一、舉證責任的概念和含義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無法證明時,要承擔的責任2。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分擔的,當事人對其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加以證明,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我國對于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對于一些特殊侵權案件,則采取所謂“舉證責任倒置”規則3。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問題,是民事訴訟理論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關于舉證責任都有不同的含義。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確舉證責任的含義。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證據法上,舉證責任包括提出證據責任(burdenofproducingevidence)和說服責任(burdenofpersuasion)。雖然英國或美國均有許多學者對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作過論述,并對提出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有不同的稱謂,但對這兩種責任的含義基本是明確的。其中,加拿大證據法對這兩種責任的定義明確扼要,被認為是集英美法系權威證據法理論之大成的佳作。該法第12條規定:“說服責任”是指當事人承擔說服事實審理者,使之相信事實確實存在的義務。第13條規定:“提供證據責任”是指當事人就某一事實存在據以提供足夠證據,使事實審理者加以審理的義務。4

(二)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德國的證據法理論研究比較系統、細致。在德國法上關于舉證責任的一整套理論也是首先以明確舉證責任所包含的兩種責任為基礎的。即舉證責任包括行為上的責任和結果上的責任兩種責任。所謂行為上的舉證責任是指將當事人為避免敗訴的風險而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責任(也稱主觀的舉證責任);而對于事實真偽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稱為結果上的舉證責任(也稱客觀的舉證責任)。

比較兩大法系舉證責任的兩種含義可以看出,大陸法系的行為責任也就是英美法上的提出證據的責任,而結果責任雖然與說服責任不同,但在功能和效果上卻是一樣的5。因此,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舉證責任的定義都包括了行為上和結果上的兩層含義。這一點在實踐中對于掌握舉證責任的轉移是有重要意義的。

按照舉證責任的上述概念,如果當事人舉證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將承擔敗訴的結果。那么,法律如何規定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就有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因此,合理地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是實現公正審判的前提和基礎。

二、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

當代英美法通說認為舉證責任分擔并不存在一般性標準,而是在綜合若干要素的基礎上由法官對具體案件具體對待。舉證責任分擔時應考慮的要素有:1、政策;2、公平;3、證據距離;4、方便;5、蓋然性;6、經驗法則;7、請求變更現狀的當事人理應等等。6

而在德國法上,關于舉證責任分擔有著多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其中長期占主導和支配地位的是由羅森伯格(Roseberg)創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該說將民事實體法律規范分為權利根據規范,權利妨礙規范,權利消滅規范和權利制約規范四種。法官在審判中如遇事實不明,且雙方均不能證明時。羅氏認為:凡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發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定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的妨害、消滅或制約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官可逕行對該待證事實所依據民事實體法中的法律規范進行歸類,從而確定應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再根據舉證責任履行的效果,作出相應的裁判,將敗訴的結果判給經舉證責任分配后產生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7。具體到一件訴訟中,即一方當事人如果聲稱只要適用某民事實體法律條款,就可勝訴,在這種情況下,該當事人就該法律條款提出的主張,應當就需要適用該法律條款的那些實際已存在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依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舉證責任,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并不能完全體現公平。譬如某發明專利是一項產品的制造方法,專利權人指控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侵犯其專利權,被控侵權人是否在產品制造過程中使用了專利方法,只有親臨被控侵權人的生產現場才能了解。而對于專利權人來講,既無法通過解剖被控侵權人的產品又無法接近被控侵權人的生產現場來取證。因此,如按法律要件分類說要求被侵權人(即專利權人)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人侵犯了其方法專利權非常困難,而以此作為舉證不能將敗訴結果判給被侵權人(專利權人)又顯失公平。

后來,德國學者保勒斯(Prolss)提出的“危險領域說”彌補了這一缺陷。該說認為當事人應對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內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即在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內,受害人對于損害發生的客觀與主觀要件均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加害人就該客觀和主觀要件不存在的事實舉證。該說繼而認為:實際上實體法已根據公平正義原則,為預防損害的發生,明文規定了危險領域內事項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8。

三、舉證責任倒置

“危險領域說”是在德國傳統的證據法理論(即舉證責任分擔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基礎上,面對現代型訴訟不能體現訴訟的公平而出現的新理論。它所提出的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于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正置”而言的,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與“正置”一樣,“倒置”也需要在實體法上有明文規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但最高人民法院卻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中列舉了5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其中第一種情況就是“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施行該《適用意見》時雖然《專利法》已經頒布,但《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提上議事日程。所以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其他類似情況是不可能規定到該《適用意見》中去的。例如,與方法專利侵權訴訟完全類似的情況有:如果某一新產品的制造方法是一項商業秘密,被控侵權人的產品和制造方法又與原告的相同,此時要求權利人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人不正當地使用了自己的商業秘密顯然極為困難。那么,被控侵權人是否有責任舉證證明其產品的制造方法的合法來源,法律(包括司法解釋)此時卻沒有明文規定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相反,上述司法解釋卻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9。這種情況下,對于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能否適用,始終有不同爭論。一種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倒置須嚴格掌握,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由法官任意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目前(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由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只有《專利法》第57條,其他情況都應由原告舉證10。另一種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糾紛有特殊性,片面強調適用一般舉證責任原則(即原告舉證)會使侵權人憑此取得推卸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只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舉證),才能體現公平原則11。此時,是拘泥于法條的規定卻不能實現訴訟公平,還是根據事物的一般規律,參照方法專利侵權中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來確定商業秘密案件中被告的舉證責任,的確是法官需要靈活掌握和以內心確信的。

比較美國和德國關于舉證責任分擔的規定可以看出,德國是以概念法學的形式建立了嚴格的理論體系,并將例外的情況也逐步納入該體系中,形成了以實體法律要件為指引的一般和特殊的舉證責任分擔規則;而美國法中由于訴訟觀念與大陸法系三段論式的裁判截然不同,它以發現法的方式解決糾紛,以恢復法的正義和秩序。因此,對舉證責任的分擔實際上是在綜合各種訴訟利益的基礎上,以實證的方式分配舉證責任,具有更靈活的特點。我國接近大陸法系,但在舉證責任的分擔理論上卻未完全以法律要件分類說為基礎,也未完全在立法(民事實體法)中明確法律要件分類說中對舉證責任的“正置”規定,所以很難說清“倒置”12。這種情況下,片面強調舉證責任倒置要嚴格按法律規定,既沒有明確的理論依據,也沒有考慮到包括知識產權訴訟在內的一些新類型訴訟的新特點。

四、舉證責任轉移

知識產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在分擔后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當事人對其主張事實的證明程度不斷轉移的。通常,一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之后,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這一主張就負有反駁這一主張的舉證責任,如果其反駁的證據足夠、充分,就可以不再舉證,而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予以反駁。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

舉證責任轉移表明了舉證責任分擔后當事人進行舉證活動的效果。它通過保證訴訟中證明活動的進行來達到證明要求的目的。因此,無論舉證責任正置還是舉證責任倒置,都需要在證明過程中不斷轉移舉證責任。但是,舉證責任的轉移并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3:

1、當事人對其主張提出的證據在數量上足夠、質量上充分,可以滿足證明待證事實的要求。

2、法院認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已經能夠證明待證事實了。

上述兩個條件中,前者是必要條件,后者是充分條件。只有在法院作出認定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才發生轉移,而法院作出這種認定的前提是當事人的舉證足夠、充分,達到了證明待證事實的部分或全部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訴訟特殊性,使同一案件中常常出現既有舉證責任倒置又有舉證責任轉移的情況,在實踐中有效地區分兩者,具有重要意義。

舉證責任“正置”和“倒置”,是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訴訟中,原、被告對舉證責任的分擔一旦確定后,其所承擔最終的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或英美法上的說服責任)便不再轉移;但在訴訟的進行中,原、被告卻在不斷地提出事實、主張權利,對這些主張進行證明或反駁而承擔的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或英美法上的提出證據的責任)也不斷地從原告轉移到被告,再從被告轉移到原告。值得注意的是,舉證責任轉移的只是行為上的舉證責任,而結果上的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以后就已經被“正置”給原告或“倒置”給被告了,它在訴訟一開始就被固定下來,不再轉移。

例如:在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按照專利法第57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舉證責任。在訴訟中,原告首先要證實被告制造的是同樣的新產品,依該條款,就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如果被告提供了自己的制造方法,證明與專利方法并不相同,那么被告所承擔的(行為上的)舉證責任就完成了。此時,就發生了舉證責任轉移。隨后,原告會繼續就“被告提供的制造方法與原告的專利方法相同”這一主張繼續舉證。而被告也應對“自己提供的制造方法與原告的專利方法不相同”這一主張繼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之所以要承擔對這一爭點的證明責任,是由開始即分配給他的舉證責任所確定的。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告對這一爭點所承擔的最終的(結果上的)舉證責任始終未變。換句話說,當原告充分證明了被告的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相同,而被告卻沒有充分的證據來反駁原告的這一主張的話,被告就應當承擔敗訴的風險。容易引起混淆的地方在于,如果原告對被告的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相同的主張的舉證并不充分,而被告反駁這一主張的證據也不充分,此時,仍應由被告承擔敗訴的風險。因為,在一開始倒置了舉證責任后,被告就最終地(從結果上)承擔了證明其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的責任。不管是原告證實了兩者相同,還是原告將兩者不同的主張推向了事實不清的境地,只要被告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最終的敗訴責任都要由被告承擔。

但是,在具體審判中,當事人的舉證達到了什么標準才算足夠、充分,法律不可能作出明確規定。因為訴訟實踐中,具體案件各不相同,各種證據對同一待證事實的作用也各不相同,舉證責任何時轉移,難以規定整齊劃一的標準,只能取決于法官的“心證”。

五、推定法則

法官對證明標準的“心證”所遵循的規則實際上是對待證事實進行的推定(Presumption)。

推定是指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14。推定是由推論演化而來,是人類根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規律進行邏輯思維和經驗積累的產物,其結論是蓋然的。但推定作為訴訟的一種技術性手段,在人類長期的訴訟實踐中,之所以被廣泛采用,是由于它能解開訴訟中的一個“死結”--即當訴訟雙方主張相對、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法官又根本無法查出證據加以證明時,運用推定法則,可以避免使訴訟陷入僵局。尤其是在現代型訴訟中,一方面,復雜的民事侵權案件往往使主張者舉證困難;另一方面,受害人與侵權人的地位不平等,由此產生傳統的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責任法在適用上的困境。此時,推定法則的引入,合理地解決了這些特殊侵權問題,保障了訴訟的公平。此外,推定法則對于簡化訴訟程序,加速案件審理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推定分為事實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如日本學者認為,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規定“如果是甲,就推定乙”的情況;事實上的推定則是指,在具體訴訟中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依一定的證據推定系爭事實的情況15。事實上的推定,具有免除或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果。

我國《專利法》第57條(二)款對于方法專利侵權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就是運用推定法則而產生的。實際上,許多國家專利法對此部分的表述都直接采用法律推定的形式,如德國專利法和日本專利法規定,如果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專利申請日(要求優先權日,或優先權日)前是新的,那么(推定-筆者注)第三人所制造的同樣產品是用專利方法獲得的16。

由于推定具有蓋然的性質,是根據人類的經驗法則和邏輯思維而形成的。因此,無論是法律上的推定還是事實上的推定,都是可以反駁的,可以被****的。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具有較高的蓋然性被立法所確定,事實上的推定由于在具體案件中難以把握其蓋然性高低而被賦予了法官的裁量。

知識產權訴訟本身的特點,使得具體的訴訟當中常常會有一些權利人難以舉證的情況。因此,在法律尚未有明確規定,或者作為普遍情形蓋然性不大但在個案中的蓋然性極大時,應當允許法官采用事實推定,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減輕或者免除知識產權人的舉證責任。這樣做,既符合事物是相互聯系的一般規律,也符合訴訟公平的原則。

侵犯知識產權有不同于侵犯有形物權或人身權的特殊性,因此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應當考慮原告(權利人)舉證上的困難。但具體訴訟中的實際情況又不可能隨時修改法律來彌補,因此,筆者認為,在未來的《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應明確舉證責任的正置規則(一般原則),同時規定除正置規則(一般原則)外的其余情況均可以倒置17。這樣,便可以使法官在具體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以保證訴訟的公平。

在目前現行法律對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必須得到保護。因此,筆者認為,在修改《民事訴訟法》之前,依推定法則,對知識產權訴訟中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可用另一種方式來分配舉證責任。依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當事人(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那么,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即可以綜合各種訴訟利益,以實體正義和程序公平為原則,以經驗、學識和論理邏輯來衡量案件事實的蓋然性高低,依職權向被告進行證據調查,從而變相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告。此時被告必須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只是這種依職權分配舉證責任的方式,較之于法定舉證責任的分擔方式,具有更大的隨意性。當事實不清、無法證明時,決定當事人命運的審判規則沒有法律的明確限制,這既容易滋生司法專斷又有悖于程序正義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確應嚴格掌握。

1尹新天著《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文獻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72頁。

2楊榮新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284頁。

3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提法,學界有不同觀點。詳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中的若干熱點問題(上)-完善我國民事證據制度座談會綜述》,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303頁。

4轉引自畢玉謙《民事證據判例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468頁。

5美國模范證據法典起草委員會首席顧問,著名學者威格莫爾(wigmore)稱說服責任為“說不服的危險”(riseofnonpersuasion)。詳見畢玉謙《民事證據判例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466-467頁。筆者認為這種說法與結果責任的定義是殊途同歸。

6陳剛:《美國證明責任法理序說》載《訴訟法論叢》(第2卷),1998年11月第一版,第657頁。

7畢玉謙:《民事證據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162頁。

8見德國民法第282條、第285條、第518條、第694條、第831條,德國商法第390條、第407條、第606條等,轉引自葉自強《民事證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第164-165頁。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74條規定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五種情況,同時規定這五種情況之外應由法律規定才能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10參見李國光主編《知識產權訴訟》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第110-111頁。

11參見戴建志陳旭主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29-31頁。

12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中的若干熱點問題(上)-完善我國民事證據制度座談會綜述》,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303頁。

13參見程永順:《方法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的幾個問題》載《電子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4李浩著《民事舉證責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6月第一版,第183頁。

15參見[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綠鉉譯《民事訴訟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一版,第113頁。

責任政治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公共行政現代性的追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價值及其限度日益凸顯。20世紀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務等理論范式對倫理價值的關注,無疑是解決此問題的一盞指路明燈。在制度之外輔以一種建基于內在道德信念的自我約束機制——責任倫理,契合了公共行政道德化趨向。責任倫理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價值生成與公正運用的基本前提與保障,可確保行政自由裁量權以一種符合民主、公正要求的負責任的方式行使。

[論文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公正;責任倫理;新公共服務

近代以來,行政責任的制度化設計是基于“管理中心主義”所確立的官僚制,是一個責任中心主義的體系。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斷屬性,裁量權的行使者偏離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則而引發的公正失范現象不免存在,昭示了責任中心主義固有的局限性。20世紀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務等理論范式凸顯的對倫理價值的關注,為探索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路徑選擇提供了有益的視角。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價值及其限度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價值

行政自由裁量是公共行政現代化、法治化趨勢下的具有合法性與價值合理性的“非制度”領域。目前學界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概念尚未有一致的界定,不同觀點有各自的側重,但總的說來,強調行政主體在權限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判斷作出選擇的自由,并以適當的公正方式作出裁決的權力。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社會轉型的步伐在加快,行政的范圍在不斷擴大,“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大面積存在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其合理性價值主要體現在:

第一,契合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效率是行政權的價值追求,也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的價值取向之一。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發展,政府干預范圍日益擴大,行政權在廣度和深度上的擴張以及行政分工造成的技術優勢,呈現出行政管理日益專業化、權力行使方式多樣性的趨勢。法律法規必須賦予行政主體在權限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使行政主體能夠在社會的迅變性與法律的穩定性之間靈活果斷地解決問題,及時回應民眾的需求,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發展的結果。

第二,彌補法律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后性等幾個方面。沿承亞里士多德派觀點認為,由于法律具有模糊性和不周延性,不可能對行政行為在所有情況下的所有裁量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詳細、明確的規定,對其闡釋和執行都有賴于行政人員的理解。德性行政人對待具體權威與制度的基本態度應是“合理服從”,而非機械地固守規則。法律的不嚴密意味著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這個問題不應該如柏拉圖派的建議那樣留給立法機關,因為,事實表明法律的出臺必須有嚴格的程序與技術,成本巨大,且常常滯后于現實,而且新增的規章本身依舊需要解釋,法律規章的激增無益于解決這個問題。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價值限度

行政自由裁量權從成為一種非制度化的行政權力的初始就伴隨著尖銳激烈的批評反對,其價值限度亦得到廣泛的討論和反思。人們一直用謹慎的態度警惕著裁量自由,懼怕權力所具有的“自我膨脹”特性。正如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所聲稱的,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由于自由裁量權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斷屬性,有較大的主觀性,在日常的行政實踐中,裁量權的行使者偏離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則而引發的公正失范現象時有存在,具體表現為:(1)目的不當。行政人員在行使裁量權時本應基于授權目的及公正合理原則,選擇最恰當的行為方式,卻由于受到牟利、徇私等惡意動機支配而作出偏離法律目的的不公正的行為.(2)不平等對待。存在同責不同罰與不同責同罰兩種情況:同等情況的行政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輕重懸殊的、不同等的處罰;對情節輕重不一的違法行為,卻一律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造成的結果是責罰不相當,即行政處罰的輕重與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及其應承擔的責任不相稱。(3)主觀臆斷,隨意裁量。主要指行政人員在行政實踐中的非正當考慮現象,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對于應當考慮的因素卻未考慮,或者過分強調或輕視了一個相關因素,憑主觀印象、固有傾向隨意認定,作出顯失公正的裁定。(4)程序不當。主要包括沒有在合理的時間期限內作出裁定甚至故意遲延以及采取不當的不作為方式。

在現代行政實踐過程中,行政價值關系有著多向度發展的可能性,行政人員在作出具體的裁量行為過程中可能會受到某些因素的腐蝕,濫用公民所賦予的權力,扭曲行政主體與行政客體的關系,制造腐敗而“形式合法”假象,使行政價值關系走向反面,異化公共行政的價值追求。行政自由裁量權運用過程中的失范現象,表明這種“制度約束之外”的權力會因多種因素的相互作用產生不受制約的裁量自由,違背法律授權的目的和原意,它將置理性主義的愿景于谷底,而且裁量權的失范現象將官僚制所面臨的現代性危機裸地展現在公民面前,會進一步引發人們對政府、公共行政人員以及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機。一旦喪失了信任的社會土壤,就會對公平、正義等積極價值造成毀滅性打擊。

在公共行政中,解決具體行政事務的自由裁量方式不免會遭遇公共行政的倫理困境,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裁決時同時面臨多個指向不同的角色定位和責任期望、互不相容的利益沖突和價值判斷的情景。公共行政的倫理困境聲勢烜赫地考驗著行政主體的專業素養和倫理品質,對公共行政民主精神和公正價值提出挑戰?!澳切┧茉觳⒅笇總€角色行為的價值觀將你推向兩個不同的方向,并使你面對兩種互相排斥的選擇方法。你得面對那種由我們扮演的角色所引起的道德困境?!?/p>

二、責任倫理:行政自由裁量權失范的規制理路

(一)近代“管理中心主義”對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探索

行政自由裁量權既處于法制框架之內,又處于制度無意識之域,是行政主體在制度規定不明確的模糊地帶或者制度之外的灰色領域作出事務性行政裁定的權力。這種非制度化的行政權力使行政主體有很大的裁量自由和權力空間,但它不可能是“任意自由”的裁量權,而只能是“受法律約束的裁量”權。早期行政學探討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在以管理主義為中心的背景下進行的,強調的是行政的科學性和效率,極少探討行政的價值問題。此時提出的制約方法集中在健全和完善權力監督和制衡機制上,這種控制主要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機關的內部控制和司法控制。在立法控制方面,著重對自由裁量權作出明確界定和制度設計,主要包括界定政府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限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標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部約束“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行政機關,專門監督機關、主管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及這些行政機關之間就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進行自我監督,保證自由裁量權的科學行使?!彼痉刂茝娬{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和程序公正三個方面:(1)合法性原則,即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2)合理性原則,在法定幅度范圍之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適當,包括動機的正當性和是否考慮了相關因素等等;(3)程序公正,是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的程序性價值導向,是制約與規范自由裁量權過度的重要路徑。

可見,近代以來行政責任的制度化設計是基于“管理中心主義”所確立的官僚制,是一個責任中心主義的體系。但是,官僚制的責任是最低限度的責任規定,這就是責任中心主義的局限性。從理論上看,現代社會中的自由裁量權是規范的權力,憲法規章日臻細化和完善,制度設計漸趨健全和周密,但是,法律制度與規范理性無法窮盡所有裁量權的行使領域和裁定細節,對于保證其裁衡的公正尺度來說,還是遠遠不夠的。而且法律規范的這種外部約束的作用盡管十分重要,但這種“禁于已然之后”的行為效果的滯后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在公共行政領域中,對自由裁量權的規范“不是通過更多的規則,而是通過對法律精神和法律精神與公共利益之間關系的認識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受制于公共利益”規則。這種規范由于主要表現為“形式合理性”而具有強制性特征,只能對自由裁量權起基本的規約作用,難以有效激發人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嚴格規制的實際行動并不能如傳統公共行政所言的那樣最好地為公共利益服務。行政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天平在沒有公正的評判標準的情況下,往往會倒向強大的利益集團。這種方式還可能會越走越遠而陷入“合法性危機”的泥潭。

(二)新公共服務范式對自由裁量權的規制——責任倫理

20世紀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務等理論范式凸顯的對倫理價值的關注,樹立起“公民權”和“公共服務”的大旗,重塑了公共行政的本原性價值蘊涵與要求,確立了現代公共行政的人文價值依托。新公共服務不僅內在地包涵著“責任中心主義”的價值目標與愿景,還高揚起“公平正義”的評判旗幟,呼喚公共行政精神,發掘倫理價值,強調公民的話語權,強調在公共對話的平臺上實現公共利益,這些指向強化了行政主體的責任。誠如羅伯特·登哈特所言:“新公共服務不只是最新的管理時尚或者管理技巧。更確切地說,它是對我們是誰以及我們為他人服務的原因的一種界定。它是一種對價值觀的根本改造?!彼瘸姓J制度的作用,更強調“公平正義”的價值,認為無論存在著什么樣的權力監督或制衡機制來規范行政人員的行動,歸根到底還是要依靠他們的德性崇高和倫理自覺。這是他們作為值得信任的、負責任的、富有公正精神的公共行政人員應然品性的基石,也是他們得以憑借契約式的授權在服務公共利益的名義下和范圍內作出自由裁定及提出強制要求的內在根據。

“責任是任何治理過程的基礎。治理過程的有效性取決于官方人士如何對自己履行職責和法律職責的方式負責?!毙鹿卜占瘸姓J責任在民主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又著力構建行政責任的實現機制。認為公共服務中的責任問題極為復雜,“責任行政”的生成和價值建構不僅僅建基于以市場為基礎的標準,行政主體“應該關注的不僅僅是市場;他們還應該關注法令和憲法、社區價值觀、政治規范、職業標準以及公民利益”。認為用簡單的效率測量方法和中立的價值判斷來描述公共行政人員負責任的作用和行為也是不恰當的。在公共行政人員為了什么而負責及對誰負責問題上,新公共服務理論主張“公共行政官員即便是在涉及復雜價值判斷和重疊規范的情況下也能夠并且應該為了公共利益而為公民服務”。這與主張直接地、中立地對政治官員負責的老公共行政不同,也有別于滿足“顧客”偏好并“以效率、成本一收益和對市場力量的回應性”為主要負責形式的新公共管理的傳統觀點。

此外,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決定了現代政府及行政人員的主要職責在于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這是公共行政的應然性價值目標。行政人員作為公共領域中的主體,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執行者,應當盡可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過程和方式符合社會一般的公平正義觀念。早先的亞里士多德派也認為,公共行政的傳統標準(中立、效率)是不完備的,為了重振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連的公共行政精神,公共官員在解釋和執行法律規章時,如果不考慮公正,將會導致非正義,這與新公共服務理念的“公平正義”的價值面向不謀而合。它承認“效率”與“經濟”作為公共行政的指導方針是必要的,但除此之外,必須將“公平”作為“第三個規范性支柱”。公平、公正作為人類不懈的理想追求,是一種道德的愿景,也是踐履的現實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公正公平原則。公正的行為意味著行政主體在施政中不為私人考慮所驅動,平等地對待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相同的情況則平等地適用法律,同等情況所作出的行為選擇要基本相同、前后一致,對需要給予處罰的相同行為給予同等的處罰,承認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并不因公民出身與種族的差異或地位與權勢的變更而不同,換言之,這些情形考慮作為相關差異將被排除;不同情況下,則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對象作出公正的選擇和判斷,所作的決定和相對人應受的對待應成比例,而不是有所“偏袒”,霍布斯稱之為“個人授受”(acceptionofper-sons),即把私人考量引入一種應該根據公共標準進行的判斷。

因此,責任倫理是一個“不單純的混合物”,是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責任,是建基于公正價值的責任,是內塑于道德信念的責任。它是由行政主體的角色身份以及由行政主體被授予的權利和所承載的義務決定的,在民主政治環境下,其行為最終應向公民服務,必須考慮作出裁定行為的可能后果,并為其承擔責任。“新公共服務中的責任表明要將公務員的角色重新界定為公共利益的引導者、服務者和使者,而不是視為企業家?!碧幱诠残姓惱砝Ь车男姓黧w要按照增進公共利益的倫理準則,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平衡各種利益沖突,使每一個人不會因行政主體的“個人授受”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當倫理困境出現時,各種幾乎完全相反的價值要求最終會在行政人員個人那里發生碰撞,建立負責任的管理模式,不是要把這些要求簡單地放在一起,而是通過一個合理機制來確定各種要求的優先順序。只有當自由裁量權行為發生的前提是追求公共利益取向的道德信念的時候,才會有責任的結果。任何責任都只有通過裁量權的執掌者和行使者首先確立起服務于公民的道德信念的時候,才有可能明確。這種內蘊著服務公民的公共行政精神的責任倫理可以有效地為自由裁量權的執掌者在“應該如何行為”諸方面考量中提供價值信念上的共識,通過“非理性力量”進行一種理性思考來控制和規范自身的裁量行為,因而,在某種意義上,責任倫理毋庸置疑地成為公共行政人員精神世界的價值導向系統。而責任倫理所確認的這種基于責任的、公正的制度所暗含的規范意義和道德合理性使得人們能夠信任處于制度約束中的裁量權的執掌者,信任他們將按照我們值得信賴的、公正的常規方式運作。

責任政治論文范文3

在思想政治方面:

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和思想覺悟。在教學中能夠積極學習,宣傳并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工作中認真學習黨的十精神。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關心國家大事。本期上交了題為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與思想政治課教學學習十報告精神心得體會。能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政治理論學習活動,堅持升國旗儀式。積極要求上進,能以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

9月份,參加了縣組織部、縣黨校組織的建黨積極分子培訓班,取得了合格證。一期末,能以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自我犧牲精神。顧全學校大局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本人身體和心理健康,能適應各項工作。能做到出滿勤,從無無故遲到,早退,曠工現象。熱愛教育事業,關愛學生,且能結合思想政治課的特點,教書育人。貫徹知行統一原則。同時,較注重個人品德修養,團結同志,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宜章縣教師三十個不準。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在教學工作和教研教改方面。能夠做到與時俱進,勇于開拓創新。較注重自身理論知識的學習以及教學能力的提高。能積極探究符合學生實際的,先進科學。實施的教學方法和模式。積極推行素質教育。本期在扎實搞好常規教學基礎上,在教學實踐中施行自主、合作學習方法,深受同學們歡迎真的實現了,學生的主體作用,實現了由單一的知識傳授向綜合能力的培養的轉變。學生由被動接受知識向主動獲取知識轉變。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以及思想品德,行為習慣均得到了提高,也極大地提高了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教學效果較明顯,所教學生的合格率起過90%,優秀率達48%,實現了本期的教學計劃和目標。

本期能夠積極參加教研教改。本期實驗的中學思想政治課四化教改的研究課題,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結合初三政治的教學內容和新課程的特點,有目的,有意識地在課堂教學中實踐,感性材料理性化,書本知識生活化、語言表達多樣化,觀察分析解決問題多角度化。并能及時總結實踐經驗:本期的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理論。與思想政治新教材的創新教學論文獲縣政治論文評比二等獎?!妒刈o我們共有家園》活動課教案設計?!墩勊幕虒W在初中思想政治活動課中的運用》一文獲市一等獎、省二等獎,能夠充分運用教改,教研與教學在互相促進的先進教學理念,和爭創質量一流的意識。提高了自身的綜合素質。同時,本期觀摩了縣青年教師教學比武課,參加了《新課程改革》培訓、全期聽課(校內外)達52節。能做到虛心學習、不斷進步。

在教務處工作方面:能較快地適應工作性質的變化,進入角色快。工作熱情高,責任心強,務實、落點。以身作則,不辭辛苦和常加班加點工作到深夜,人員少事務多不計較個人得矢,犧牲了大量節日、假日、和休息時間。教務處的日常工作開展正常、有序,每周的工作安排具體全面,各自管理制度不斷得到了完善健全。能積極創造條件。為教師爭取利益。

能做到勤政廉政,率先垂范;并具有先進科學的管理理念,工作中大膽改革,果斷決策:職責、目的明確,能圍繞教育、教學中心開展工作,能夠積極組織并充分調動工作人員和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發揮教師的教學潛能:充分合理利用人才資源,發展五中。能切實抓好教研、教學各項工作。當好校長的助手和內參。配合協調其它部門搞好各項工作,本期成功地組織了南部片18所中學的青年教師教學比武。各項工作開展有聲有色。在督導評估檢查中。教務處的各項工作得到了督導評估組的充分肯定。

責任政治論文范文4

20*年1月我被市局黨委任命為同三高速公路*治理處政工科長、第*支部書記。任職一年來,在處黨總支的領導和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下,圍繞治理處中心工作,認真履行“一崗雙責”,真抓細管,努力探索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創建工作新路子,較好地完成了年內的各項工作任務?,F將任現職以來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一年來的工作情況

(一)為領導當好助手和顧問,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1、以開展“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加強隊伍思想建設,進隊伍伍整體素質。在教育活動期間,作為一名黨員和黨務工作者我積極投進到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當中來,通過觀看電視片、“一幫一”,“愛心一日捐”、綠化文明林、黨員“七一”歌詠比賽,革命傳統教育和文藝下鄉與群眾聯歡等活動來豐富教育活動的內容,不僅自身受到了教育,而且認真履行了第*支部的職責,圓滿完成了先進性教育期間的各項工作任務,確保了全處先進性教育一次過關。

2、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了《20*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對全年的教育培訓計劃進行總體部署,每個季度下發政治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和方式。建立了干部學分檔案,為副科級以上干部和專業技術干部建立了個人檔案,具體記錄了干部參加培訓工作,作為為干部續聘的依據。

3、積極做好*推薦干部工作。結合本處實際,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了中層干部*推薦工作,在這項工作中,本人能夠堅持原則,把握政策,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在維護團結穩定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沒有出現越權行事的題目。

4、堅持“以人為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關心人、愛護人、幫助人”為宗旨,在機關工作職員調整到基層、中層干部聘任和群眾來信來訪方面,能夠從大局利益出發,及時找相關職員談心,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協調好周邊關系為領導解憂,既維護單位的整體利益,又解決職工群眾的實際困難。另外,在探索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還積極總結經驗撰寫思想政治文章,先后在中國公路、山*會科學等處發表思想政治論文3篇。

(二)一心一意抓創建,促進治理處工作協調發展

1、抓基礎,上水平。一是認真加強內業資料的規范化建設,作為處創建辦主任,能夠認真貫徹上級指示,領會領導意圖,結合實際抓創建,先后組織完善了文明大通道和創建工作內業規范,同一格式,裝訂成冊;二是加強硬件建設,對“四室一家”進行了整體規劃,對收費站內業圖版進行了同一規劃,認真學習,不斷創新,硬件建設水平進一步完善進步;三是狠抓綜合治理工作,建立了信息網絡,充分發揮機關綜合調動功能,確保了政令暢通。

2、抓治理,建章立制。一是修訂完善了黨務和廉政建設各項工作制度。二是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將激勵機制引進科室日常治理,打破均勻主義,拉開獎金分配的大鍋飯,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三是積極實行進言活動,提出的《收費站設立警務工作站》的進言得到市局領導的肯定,經過多方面的收集考察,主編了《高速公路制度匯編》、《高速公路應急小冊子》,在實際工作中得到了充分運用。

3、抓宣傳,樹典型。一是建立了宣傳機構,自上而下建立了信息宣傳工作網絡,確保宣傳工作到位。二是實施“三個一”工程和“六個一”典型帶動工程,并把這項工作延伸到各收費站,開展了征文活動,主管制作了專題片、文集和宣傳畫冊,全面反映了全處各項工作的開展。三是加強文化陣地建設,實施走廊文化、墻面文化、庭院文化、檔案文化,營造了良好的公路文化氛圍。四是進一步拓寬宣傳渠道,擴大宣傳的層次和數目,先后在國家新聞媒體發表稿件2篇、省級稿件8篇、地級稿件103篇、縣級稿件15篇、市局文明大通道刊發稿件78篇,營造了濃厚的*宣傳氛圍,實現了文明的延伸。

(三)盡職盡責圓滿完成了全處的文字材料撰寫工作

我是一名黨員,我深知工作不能分份內份外,組織的信任和需要就是我工作的崗位。

材料的寫作要求盡可能的詳盡、正確,這樣才能保證向領導反映正確信息,為及時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在工作之余,我大量翻閱上級的有關文件和各種領導講話,細心搜集,分類指導,及時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大膽地進行工作嘗試,將學習到的知識應用到實際工作之中。為了進步自己的寫作能力,我撰寫材料總是細心揣摩,邊寫邊改,并請領導幫助把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然后再進行修改,經過反復推敲,最后定稿。一年來,我起草先后領導講話8份,匯報材料8份,調研報告1份,文件27份,高速公路簡報(含廉政月刊)42期,總字數超過了10萬字,同時為確保資料的完備性、真實性,我每年還主要負責出版一期高速公路文集和畫冊。

(四)一年來廉潔自律情況

一年來,我認真貫徹執行《中國*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嚴格執行了廉政建設責任狀,時常檢查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在思想、作風上和行動上與上級黨委保持一致,沒有出現失職、瀆職和的題目,保持了一名*員的廉潔本質。

二、存在的缺點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總結一年來的工作,有所得也有所失,個人以為全面工作是稱職的,但是依然有不足之處,主要表現為:一是只忙于應付工作,與領導和同道們的溝通不夠,在工作上輕易造成誤解;二是在工作上表現出的“韌”勁還不夠,辦事著急,說話直,在工作上表現出急躁情緒;三是顧問作用發揮的不夠好。作為支部成員,中層干部和第*支部書記,存在著前怕狼后怕虎的思想,公道化建議提的不夠好,在治理上存在著好人主義現象。

自己存在的題目,既有主觀上的原因也有客觀上原因,但是主要還是要從自身上整改。

(一)努力學習,進步素質,進步工作能力。

(二)放下包袱,敢干創新,做一名合格的中層干部。

(三)一切從大局出發,認真參與重大題目的決策,充分發表意見,為單位發展出謀劃策,經常性地和領導溝通,相互支持,開展好批評與自我批評,多做補臺工作。

(四)強化服務意識、責任意識,時刻把群眾的冷熱掛在心上,把職工的利益放在首位,嚴格貫徹執行上級政策,多和職工談心,交流思想,交流感情,促進工作。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政工科工作

要堅持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牢圍繞高速公路運營治理這個中心,以進步素質、科學治理、創新發展、文明*為主要內容,扎實深進地開展文明行業創建活動,為構筑*公路提供強有力的思想和組織保障,主要工作是“突出一個中心,把握一條主線,實現兩個轉變,做出三項工作”。一個中心就是圍繞高速公路治理做好服務工作,“一條主線”就是文明創建這條主線,“兩個轉變”就是變被動應付向自主創新、變行政治理向基層服務轉變,“三項工作”就是思想政治工作、文明創建工作和基層服務工作。

(二)自身建設工作

1、切實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尤其是馬列主義、思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增強黨性鍛煉的自覺性,進一步明確前進的方向。

要進一步澄清頭腦中的模糊熟悉,深刻熟悉到只有理論上清醒和堅定,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學習不只是一般知識的積累,而是世界觀改造的重大題目,熟悉到理論水平進步了,看題目的能力也會進步,工作能力也同樣會進步。只有刻苦學習政治理論,才能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才能保證*人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2、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努力進步綜合素質。

隨著形勢的發展,對業務知識的學習,要求越來越高,假如停留在原來的水平上,不學習,不進步,就會落后于時代,適應不了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是要堅持從實踐中學,向公路老前輩學習,學習他們的先進思想,永不自滿,永遠進步。二是勤于從書上學,學習自己主管工作的專業知識,做到溶會貫通,業精于勤,才使人信服。三是向挫折和教訓學,不斷探索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不斷加以改進和進步,以致完善自我,豐富人生。

3、完善制度增強執行制度的嚴厲性。

實踐證實,要制定一項制度不難,但要操縱好制度卻不易,為增強執行制度的嚴厲性,首先在制定中,勤鉆研,細推敲,便于操縱,同時加強制度的宣傳,加強對有關題目的解釋,虛心聽取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便于操縱過程中公道公正,其次增強對不良現象斗爭的勇氣;三是要嚴于律己,對制定的規章制度首先自己要認真執行,嚴格要求,不能搞特殊,樹立好的自身形象。

4、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落實好黨風廉政責任制

要加強反腐倡廉學習,充分熟悉這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情。要在自身世界觀的改造上下功夫,從小事做起,防微杜漸,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抵制各種剝削階級思想的腐蝕。要經常向黨總支匯報個人的思想,自覺地接受組織和職工群眾的監視,在日常生活中要管住自己。管住自己,就是要管住自己的嘴,不該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該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該往地方不往。

5、果斷執行好*集中制,自覺維護班子團結,搞好顧問,努力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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