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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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范文1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村(居)級違反本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鎮紀委負責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查辦工作。

第三條工作責任追究的措施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引咎辭職、免職。

第四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屬單位責任對單位和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屬具體責任人責任的,對具體責任人通報批評:

1、無故缺席會議或其他集體活動的;

2、對黨委、政府部署安排工作拖拉、推諉,不按要求完成的;

3、上班時間參與各類娛樂活動的;

4、上班時間從事網絡交易或干私活的;

5、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凡列入工作調度,排名在后三名且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7、工作督查中,被查出存在問題的;

8、在接受上級檢查時造成失分或受到通報批評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

1、年度內單位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通報批評的,對支部書記或負責人誡勉談話,個人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通報批評的,對當事人誡勉談話;

2、因個人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經濟帶來損失的;

3、班子內存在明顯不團結,致使工作推動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求進取、平庸無為,遇到問題就繞道,遇到矛盾就回避,遇到困難就灰心,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的;

5、發生重大事故、災害、突發事件或重大案件,不按規定報告,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6、因工作失職、失察,造成村民集體上訪的;

7、因工作不力造成群眾集體圍堵轄區企業,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

8、因個人工作原因,在重大項目推進中造成群體性阻工,影響項目推進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責令相關責任人引咎辭職:

1、年度內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誡勉談話的;

2、因工作失職、失察或失誤,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情節嚴重的。或造成越級訪擾亂上級機關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3、因工作不細致,或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疏導不力,致使群眾集體圍堵轄區企業,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

4、重大項目推進中出現群體性阻工,村(居)干部工作不力,不能盡快解決問題,導致項目建設停工的;

5、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貽誤工作,導致重大事故或引發的;

6、對救災、搶險、扶貧、社會保障、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導致被貪污、挪用或毀損、滅失的;

7、因計劃生育、森林防火、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出現問題,被市級以上一票否決或列為重點管理的;

8、違反財務管理制度,非生產性支出超標,新增債務,致使集體經濟受到重大損失的,造成惡劣影響的;

9、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未遵照《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對集體資產處置、經濟承包、工程發包等重大村級事務擅自作主,自行決策、處置,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因工作不作為、或錯誤作為,嚴重失職、失誤,給集體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支部書記或其他支部委員免職,村主任或其他村委委員停薪、停職,并依照有關規定罷免職務,情節嚴重的由紀委處理:

1、受到法律制裁的;

2、帶頭組織、策劃、參與群體性糾紛、越級上訪等無組織無紀律活動以及其他非法活動的;

3、重大項目推進不力,出現群體性阻工,導致重大項目建設停工,引發重大事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4、直系親屬違反計劃生育的;

5、直系親屬參與集體上訪、參與圍堵企業或阻止重大項目施工的;

6、個人存在重大經濟問題,情節嚴重的;

責任追究制度范文2

一、 校務值日責任追究

1、 負責學校日常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2、 及時妥善處理偶發事件,并做好匯報;

3、 堅持組織升旗、課間操和路隊護送。

4、 堅持檢查教師到崗、坐班情況,于當日九點交教師簽到簿;堅持組織班主任維護就餐、午休、路隊次序。

5、 堅持一日兩次檢查教室、清潔區的清潔衛生。

6、 監督指導門衛工作,確保學校安全。

7、 學生放學后關辦公用電、電腦,檢查辦公室門窗,如實填寫好校務日志交校長辦公室。

8、 值日補助一天15元。檢查、記載、關電鎖門欠缺的一項次扣款2元。校長抽查發現的問題,如果行政值日沒有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并與失責教職工進行同等責任追究。

9、 請其他校務成員頂替值日,需報校長批準。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0、值日校務人員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1、值日期間出現嚴重失誤的,引咎辭職。

二、 教師值日責任追究

1、 午休值日一次補助1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 校外巡查一次補助5元。

3、 安排的值日不參加的,除不享受補助外,一次罰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辦法執行。

四、所有記載以校務值日和校長抽查記載為準。

責任追究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保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衛生監督檢查、衛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活動中發生執法過錯,按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衛生監督執法過錯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由于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執法不當的行為。

第四條衛生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教育和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主管衛生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指定專門的機構負責本部門的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第二章監督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存在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衛生監督執法過錯責任:

(一)超越法定權限執法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導致行政行為有過錯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有過錯,并予以追究責任:

(一)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決定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有過錯的;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有過錯的;

(三)其他方面反映并經核實,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有過錯的。

第八條檢驗、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檢驗或鑒定報告,造成行政行為過錯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檢驗、鑒定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責任。

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未按要求進行技術評估、評審,造成行政行為過錯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一)法律規定及標準、規范不明確或者有關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行為錯誤的。

第三章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追究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生的行政行為過錯責任。

發生行政行為過錯的單位負責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辦人員責任:

(一)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的行政行為出現過錯的;

(三)未能提供準確、真實信息,致使衛生行政部門做出錯誤決定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一)未正確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后未能及時糾正的;

(二)改變或者不采納正確意見造成行政行為過錯的。

第十三條在衛生監督執法過程中,因執法人員共同行為導致行政行為過錯,執法人員應共同承擔過錯責任,對所做出的錯誤決定明確表示不同意的人員并有相應證明的,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過錯責任:

(一)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過錯行為情節輕微。

第十五條對于發生監督執法過錯的責任單位,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的處理。

第十六條對于發生行政行為過錯的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崗位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被追究行政行為過錯責任的人員不服追究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并不得因被追究人的申訴加重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對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打擊非法行醫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制度范文4

一、立足實際,理解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為規范行政執法活動,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并對不履行或違法履行行政執法責任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從行政執法現狀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內容來看行政執法過錯普遍存在“三位現象”,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具體明確“四大目的”,行政執法人員急需提高“五個意識”,行政執法責任制要詳細分出“六項要責”。

(一)行政執法過錯存在的“三位現象”

一是行政執法的錯位。主要體現在個別行政執法機關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執行程序不規范,案件定性不恰當,處理結果不合理。另外,一些行政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當中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確鑿,文書不夠規范。從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變更,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的多數行政行為來看,多數都為法律程序出錯,如以罰代法,以罰代處等事件占有一定的比例。

二是行政執法的越位。這主要體現在個別行政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超越自身職能范圍,對行為相對人做出不是本行政機關所能做出的行政行為。比如工商機關監管的是流通領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的生產領域對于生產廠家生產的假冒偽劣商品而未進入市場銷售的行為,只能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罰。再比如工商機關在流通環節查扣了一批變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過期食品,在行政處罰當中決對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樣道理,作為監管煙草行業的煙草專賣局,對所查扣的假冒卷煙進行行政處罰時,只能適用煙草專賣法,而不能適用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從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行政執法大檢查情況來看適用法律不當造成職能越位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是行政執法的缺位。這主要體現在,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沒有履行或未履行好自己的行政職責。這一行為普遍集中在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相互推諉、互相扯皮沒有好處不辦事,該管的不管等行政不作為的多個方面,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行政執法機關后,受理機關發現并認定有錯誤的主要反映的大多都是行政執法的缺位。如安徽阜陽奶粉事件,就是典型行政執法缺位和行政不作為行為。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急需要確定“四大目的”

一是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為。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為管理國家事務和經濟、社會做出的行政行為,其行為和效力代表了國家的權威和尊嚴。行政執法責任制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人員應承擔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而承擔的不利后果說得具體明確,用來監督制約具體的行政行為。

二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越權執法、、等一系列行政執法中的錯誤將不同程度對公民、法人等行為相對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通過防止和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實現對行為相對人權益的保護。

三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權力就應承擔相應責任,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對濫用權力、越權行使權力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這既是對違法行政的機關及個人的懲戒,同時又是對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及個人的指導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通過設定行政執法責任來促使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四是營造規范良好的執法環境。行政執法責任制涵蓋行政執法活動的全過程包括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認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法定職權職責分解,錯案追究獎懲行政執法活動檢查,行政處罰監督,行政賠償等多方面內容,其落實于否直接關系到執法環境的好壞。

(三)行政執法者應增強的五個意識

伴隨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以及行政許可法的實施,要求執法者從做好本職工作的高度,強化責任意識:一是執法人員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促使在各自在崗位上盡職盡責;二是應從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高度,增強政治意識;三是應從體現執法為民的高度,增強大局意識;四是應從提高綜合水平的高度,增強學習意識;五是應從促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增強自律意識。

(四)行政執法責任制確定的六項要責。

一是行政執法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自行決定的,該行政執法人員為責任人,其他協助執行的執法人員為次要責任人;

二是行政執法人員越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該行政執法人員為主要責任人,疏于監督管理的直接負責人為次要責任人;

三是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直接命令采取行政行 為的,該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參與該次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執法人員沒有提出抵制意見的為次要責任人;

四是行政執法人員呈報的事實不準確,依據錯誤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的,該行政執法人員為主要責任人,負責人為次要責任人。而行政執法人員呈報的事實和依據準確,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錯誤的,該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沒有提出抵制的行政執法人員為次要責任人。行政執法人員出于徇私枉法等目的,以期騙手段或弄虛作假騙取負責人批準的該行政執法人員為主要責任人,沒有履行監督審查職責的負責人為次要責任人;

五是行政執法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該機關行政首長和贊同該決定的其它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它沒有提出抵制意見的行政執法人員為次要責任人;

六是根據上述方式界定責任不清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為責任人。

二、抓住關鍵,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以行政執法機關法定職權和職責為基礎通過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考核評價執法質量激勵懲戒的機制,以分解執法職責明確執法程序實行錯案追究等為主要內容建立起來的執法監督與管理制度,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筆者認為抓住五個環節、突出五項重點是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效途徑。

抓審查,突出行政執法主體。所謂執法主體是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授權組織,現實中、受體制、編制、管理諸多因素的影響,執法隊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現象的仍然存在,因主體不合法而造成行政機關行政訴訟、復議的案件也時有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行政的嚴肅性和執法的權威性。所以對行政執法主體進行審查管理是極為重要的,這就需要由政府法制機構等部門共同對行政執法主體進行審查,對主體不合法的應予以撤銷,以此純潔和凈化行政執法主體。

抓培訓,突出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是法律法規的最終執行者和實踐者,其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以開展行政執法機關各層次的崗位培訓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后,發放相應的行政執法證件并進行年審,嚴格執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另外對于新近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應及時集中進行培訓,以此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使執法質量得到有效的保障。

抓監督,突出行政執法審核。各行政執法機關應設立專門的機構,對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罰方面的執法文書進行審核,對重大行政處罰進行跟蹤督辦。通過行政執法審核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部分行政執法人員濫用權力,胡亂執法,隨意處理等不當執法行為。

抓考核,突出行政執法評議。政府法制機構相應與監察等部門組成行政執法考核小組,采取量化考核等手段,對行政執法主體履行法定職權職責情況、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執法的質量等進行總體評價和考核以此促進各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責任的落實。

抓追究,突出行政執法責任。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辦錯了案或者具有其他行政過錯,應追究其行政執責任。這就需要將行政執法責任的追究實行制度化、規范化,使之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現狀的個案評價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互為補充,并與行政執法主體及人員的利益相掛鉤,將其列為干部任用、撤職、降職的主要依據以此促進和實現依法行政。

三、采取措施,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有責需有行,有行需有果,對于一切規章和制度來說,最重要的就是貫徹落實。那么從宏觀上如何落實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呢?筆者認為處理四個關系,推行四個公開,加大四種力度,是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落實的有效辦法。

(一)處理四個關系

⒈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內容是靈魂、是基礎,形式服從內容。服從結果。各行政執法機關,應將內容與形式有機統一起來,采取有效的形式將內容體現出來,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和行政執法過錯追究過程中,應注重內容、注重效果。

⒉權利與責任的關系。權與責既是對立關系又是統一關系,既存在矛盾又有著相輔相承,這進一步說明了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在享有職權的同時應承擔與職權相應的責任。相反法律沒有規定其職權的,就不應承擔與之無關的行政執法責任。這就需要執法部門和個人要慎重行使職權。所以在處理好權責關系的基礎上明確具體責任是十分必要的,一要明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二要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內設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責任。三要明確各個行政執法崗位的行政執法責任四要明確行政首長,內設執法機構負責人,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⒊監督與檢查的關系。行政執法監督是長期性的行政執法檢查是集中性的人大法制、監察等部門要形成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合力,以監督促檢查,以檢查促監督,并探尋和完善對行政執法的長效監督機制。

⒋制度與落實的關系。制度是落實的基礎,落實是制度的目的,二者相互依存,互為統一。顯而易見得不到落實的制度只是一紙空文。這就要求各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認真遵守和嚴格執行行政執活動責任制保證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二)推行四個公開。

監督舉報電話公開。舉報是行政執法案件的主要來源向人民群眾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對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實現職能到位、維護法律尊嚴、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執法資格公開。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范圍和主體資格,有助于促進依法行政,同時亮證執法,是行政行為的順利實施的關鍵環節。

行政執法程序公開。公開辦事流程實行政務公開是行政執法機關防腐倡廉,促進依法行政的有力體現,向行為相對人告之行政執法程序有助于管理相對人和社會監督,促進行政執法的公平、公正。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現代化傳播手段向社會公布執法結果,在最大程度上更廣泛地接受各界監督,最大程度上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

三、加大四種力度

加大宣傳學習力度。各行政執法機關應通過上街宣傳,媒體報道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宣傳,使之滲透每個角落,深入人心,與此同時各行政執法機關應采用集中學習與分散自學相結合撰寫心得與分組討論相結合多種方式,加強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學習。

加大檢查監督力度。要將法制機構、監察部門的執法監督,機關內部自我監督,廣大群眾的社會監督緊密結合起來,力爭形成行政執法過錯,人人監督,處處抵制的大好氛圍。

責任追究制度范文5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辨析

一、引言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固定資產投資規??涨熬薮?,政府投資項目作為政府實踐其職能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國民經濟活動中所占據的地位日益凸顯。政府投資項目使用的是公共資金,追求的主要是社會效益,以社會公眾的福祉和根本利益為出發點,正是由于這一特殊性,較其他基建類項目而言,政府投資項目應遵循更嚴格的基本建設程序,實行更全面的監管制度。然而,由于政府投資項目中涉及主體眾多,且政府部門和國有機構承擔了重要的管理或監督職責,一旦項目實施中出現問題,難以切實追究各主體,尤其是政府相關決策、監督機構的責任。因此研究如何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責任追究制度,在項目各相關主體間形成彼此對等的責、權、利關系顯得十分必要。

二、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概述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管理、監督的力度,提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效率,國務院先后制定了《國家重點項目管理辦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等相關規定,并于2004年7月1日出臺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指出:“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笔沟脧娀屯晟普顿Y項目責任追究制度擁有了政策性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政府投資項目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條款明確不同主體的職責范圍,追究不同主體的失職、違約、違法等行為對項目實施、公眾利益等造成損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判斷某一主體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的關鍵在于其是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已簽訂的合同條款履行了相應的職責;二是責任追究制度的外因是項目主體未能合格履行職責并由此對項目實施造成一定損害,追究是在損害發生之后再去明確各方責任。

針對上述提到的“是否合理履約”和“造成既成損害事實”兩方面情況,引出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中的歸責問題。該問題主要有兩種把握原則可供參考:一是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履行和不當履行合同時,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承擔的決定性因素;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不履行和不當履行合同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就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重視主觀的過錯心理,無過錯責任原則重視客觀的損害事實。政府投資項目參與主體眾多,責、權、利關系相對龐雜,這也決定了很難通過簡單的區分過錯與否進行歸責。

以上述原則為基礎,可將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的流程分為三個階段:一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及合同條款形式明確各方主體應承擔的職責;二是項目決策或實施出現問題,造成損害之后,分析損害發生的原因,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三是追究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具體流程如圖1所示。這三個階段中,第一階段是基礎和依據,第二階段是關鍵,第三階段是難點。

三、政府投資項目各階段相關主體責任辨析

政府投資項目中參與或涉及主體眾多,有的主體參與項目實施全過程,有的只參與項目局部,同一主體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的職責也有所不同。所有相關主體可分為三類:一是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國土、交通、環保、消防等部門;二是為項目直接實施方,包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供應商;三是為項目間接參與方,包括可研報告評審機構、概算評審機構、財政評審機構、施工圖紙審查機構、招標機構等。項目全過程可分為項目決策、項目實施兩個階段。

各方主體的職責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明確,兩種有較高效力的約定方式,即法律和合同,合同也是受法律保障的。其中,政府機構和政府委托機構的職責應以法律形式規定,具體包括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國土、交通、環保、消防等部門、可研報告評審機構、概算評審機構、財政評審機構、施工圖紙審查機構和建設單位。市場主體的職責應以合同形式約定,具體包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供應商和招標機構。

四、政府投資項目追責程序及責任分配機制――以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問題為例

項目中出現問題,并導致損害事實之后,如何明辨相關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責任追究制度的關鍵環節。首先應分析所發生的問題,應有哪些主體分別承擔哪些職責;其次由各主體分別證明自己履行了相應職責,并由責任追究機構進行調查,如果依法或依合同合格履行了職責,就可免責,否則應追究法律責任;最后分析應承擔責任的幾方中,哪一方承擔直接責任,哪一方承擔間接責任,確定責任的分配方案。

以一個例子說明上述機制。假設項目決策中的初步設計概算批復不準確或不規范,可按下列程序確定相關主體應承擔的責任:

(一)確定該問題涉及的責任主體

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出現問題,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起:一有可能是建設單位所提的項目建設規模、標準、使用功能要求,提供的項目資料等不準確、不清楚;二有可能是設計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方案不合理,概算編制不準確;三有可能是初步設計概算的評審不嚴格、不準確;四可能是由于投資主管部門的批復不規范,缺乏科學的依據。因此,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初步設計評審咨詢單位、投資主管部門均為相關主體。

(二)確定責任調查及追究機構

在應承擔職責的主體確定后,應以這些可能承擔責任的主體中最高地位方的上級直接主管部門作為追究責任的負責機構。例如,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出現問題,應以投資主管部門的上級部門作為追究責任的負責機構;項目實施中的工程質量問題,應以建設單位的上級部門,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追究責任的負責機構;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濫用、挪用、浪費建設資金等問題,應由財政部門作為追究責任的負責機構。

(三)相關責任主體舉證

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出現問題后,設計單位應證明自己依據建設單位提供的項目資料、要求等,進行了合理的設計;建設單位應證明自己提供的項目資料、要求等準確合理;評審機構應證明自己按投資主管部門的委托要求,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了合理的評審,并出具了規范的評審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應證明自己依據相關法規,參考評審機構的報告進行了概算批復,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額具有充分的、科學的依據。

責任追究負責機構也應以適當方式進行調查,驗證各主體舉證的真實性,并獲取判斷各主體是否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信息。調查方式包括審查相關方提交的材料、接受公眾舉報等。

(四)明確和分配責任

如果對項目中的某個問題,同時有幾個相關主體未合理履行自身職責,則都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承擔責任的內容和程度應有區別??偟恼f來,不同主體承擔的責任可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兩種。直接責任方應平行分擔責任,間接責任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假設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初步設計評審機構、投資主管部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職,就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建設單位、投資主管部門應承擔直接責任,前者是組織初步設計、提交初步設計的責任方,后者是政府投資決策的部門,二者應根據失職的程度分擔責任。設計單位、初步設計評審機構應分別就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質量問題和評審意見的正確性問題向上述兩委托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五、結論

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作為改善和優化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杠桿、驅動器和制衡器,已成為輿論關注和理論研究的熱點,并逐步從觀念層面向實踐層面延伸、從政策層面向制度層面拓展。只有充分明確政府投資項目中參與主體各方的責任,才能在后續項目的實施過程中予以落實。責任追究不應成為最終目的,如何強化過程管理、明確各方職責、落實監督機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責任追究制度才是完備的、有效的,而這也是規范和約束公共權力行使,保護公共利益,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1.朱維平,周國棟.政府投資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探索[J].宏觀經濟管理,2010(3).

2.胡曉強,龐亞君.完善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制衡機制[J].浙江經濟,2006(24).

3.周國棟,吳明坤.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礎[J].中國經貿導刊,2007(20).

責任追究制度范文6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機制,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職責,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吉林省境內從事農產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

(一)對本行政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二)組織貫徹國家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建立職責明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加強監管力量和執法裝備建設,保障必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和監督檢測經費的落實;

(四)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下級政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并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六)組織開展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查處和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問題的整治,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七)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明確農產品產業發展導向,引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責任。各級農業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整頓規范農產品市場秩序;

(三)根據職責分工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排查事故隱患,防范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四)根據職責分工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五)定期向本級政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報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情況,主動向各相關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六)迅速報告當地發生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積極參與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 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

(一)各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是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責任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總責,政府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縱向分級落實和橫向分片定責,縱向采取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辦法,把監管責任層層落實到位;橫向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落實監管責任人。

第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情況的年度總結和檢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應督促下級政府和有關單位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工作,并加強督導檢查,每年年底前應對本地區、本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總結情況報省農業委員會。省農業委員會應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督導檢查,視情對各市(州)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情況開展檢查(抽查),并將檢查(抽查)情況報省政府。檢查(抽查)的主要內容: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建設、經費保障、機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實施情況;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人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職責情況;

(四)依法監管、查處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情況;

(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追究。

(一)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2.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行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3.發生嚴重區域性、行業性農產品質量問題,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的;

4.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對事故情況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5.阻礙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拒絕、拖延接受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6.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農產品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和監管不到位,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8.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9.農產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各環節未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實,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二)行政責任的追究。由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監察機關在依法追究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同時,應當對責任人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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