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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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

權益法范文1

關鍵詞:權益集合法 并購 企業合并

經歷了60年的爭議,權益集合法注1于2001年6月終止了在FASB的合法地位。但在我國權益集合法有方興未艾之勢,如1998年10月清華同方合并魯穎電子,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首次批準了權益集合法在我國的應用,之后一年多的時間里,相繼有10家上市公司換股合并非上市公司時,無一例外地采用了權益集合法。本文試通過回顧權益集合法在美國半個多世紀發生發展的歷程,為業界內外思考相關的問題提供參考,將來權益集合法是否為我國采用尚未可知,但"以史鑒今",理論界實務界都不應完全地棄之不顧。

一、企業并購是權益集合法滋生的土壤

提到權益集合法,不能不談企業并購(M&A)。企業并購是企業合并(merger)與企業購并(acquisition)的合稱,權益集合法就是在企業并購過程中產生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企業并購的原因很多:如加速成長,降低成本及減少風險;所得稅因素;產生立即利潤(instant earnings)等等。美國在過去一百年來曾發生四次企業并購浪潮:

第一次:19世紀90年代(1898-1902),年平均發生360家次;

第二次:20世紀20年代(1920-1929),年平均發生680家次,后期增加到900家次;

第三次:20世紀60年代,年平均發生1062家次,尤其是在1965-1969年間,年平均發生1642家次;

第四次合并浪潮發生于20世紀80年代,尤其是末期,這可能與1980年里根政府對反托拉斯政策的放寬有關。因為美國政府有時反對大企業權力的集中,企業合并經常受到聯邦貿易委員會或司法部反壟斷局的挑戰。如《克萊頓法(Clayton Act)》第七章的條款規定:在本國的任何企業,如果收購可能會嚴重削弱競爭或蓄意制造壟斷,那么任何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獲得另一家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份;受聯邦貿易委員會管轄的任何公司不能獲得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

二、權益集合法的產生

采用權益集合法始于20世紀40年代的公用事業,由于公用事業的計費標準通常準許公司賺取一定程度的投資報酬率,而該投資報酬率是以資產為基礎來計算的,因此公用事業都希望能采用購買法使合并資產按市價入帳,以獲得較高的利潤。因而1943年政府強制規定,兩公司合并時計算費率,應以賬面價值作為計算資產的基礎。這直接導致了權益集合法的產生及應用。

權益集合法最早由AICPA在《會計研究公告第40號》(ARB No. 40)"企業合并"中批準。權益集合法的假設前提是,新股發行企業與被并企業采用股東換股方式的企業合并,在本質上看成現存股東權益的合并比看成資產收購或資本籌措更為合理。在規模相當的企業間以交換普通股實施的合并中,現存股東權益的合并表現得尤為明顯。合并后這些參并企業股東和管理當局象在原企業中一樣繼續保持他們的利益和活動。

三、權益集合法的基本會計處理

在權益集合法下,如由甲公司發行股票來換取乙公司的股票,換股后兩個會計個體則合而為一,原乙公司的股東成為甲公司的股東繼續存在。因此兩個公司的合并是實質及形式的合并,實質上沒有類似資產買賣的交易發生,從而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的入賬不以市價為基礎,而以乙公司原來的帳面價值為基礎。至于合并時發生的直接費用,因不是原來歷史成本的一部分,自然也不能作為并購成本的一部分,應作為合并的費用來處理。可見,采用權益集合法在合并后并不產生并購商譽,未來也不存在商譽攤銷的問題。例:甲公司以發行股票方式交換乙公司的全部股票,且符合權益集合法的適用條件。甲公司股票每股市價48元,雙方認可的乙公司凈資產為1,320,000元,乙公司資產2,100,000元,負債900,000元,股東權益1,200,000元,其中股本250,000元(面值10元),資本公積200,000元,留存收益750,000元。

采用權益集合法,應按乙公司股東權益的賬面價值轉入甲公司,全部轉入金額為1,200,000元。由于甲公司應發行股票27,500股(1,320,000元/48元)以換取乙公司的股票,故轉入股本應按275.000元入賬,剩下資本公積的入賬金額為:175,000元(250,000元+200,000元-275,000元)。經上述分析,甲公司可作分錄如下:

借:資產2,100,000

貸:負債900,000

股本275,000

資本公積175,000

留存收益750,000

合并產生的直接費用不能作為成本,可作分錄如下:

借:費用1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本例中新發行的股票面額總值小于被合并公司原資本總額(275,000<450,000)。若大于,則按程度依次減少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來彌補差額。

四、FASB對采用權益集合法的嚴格限制

由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可能比市價低,采用權益集合法計算的折舊費用可能低于購買法的折舊費,損益表上就可能出現較高的利潤。同時采用權益集合法時,須將合并雙方的股東權益部分直接相加,所以當雙方均有相當的留存收益時,合并后股東權益就比較高,而且留存收益又相對降低了企事業的杠桿比例,因此許多公司都樂于采用權益集合法。

然而ARB No.40幾乎沒有提供判斷是否可以采用權益集合法的標準,后來取而代之的ARB No.48仍然允許權益集合法用于大多數有關交換普通股的合并,也沒有提供采用該法的明確判斷準則,因此,20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許多公司在合并時都采用了權益集合法(盡管事實上并不是原有股東權益的合并),各種處理方法紛紛出籠。例如,有的先購買目標企業,然后化整為零出售,形成立即利潤;有的利用股票交換方式,合并其他公司,以抬高每股賬面盈余,造成權益集合法的濫用。

針對于此,美國財務會計原則委員會(FASB)于1970年第16號意見書(APB Opinion No.16),設定12項標準,以限制權益集合法的濫用。該意見書特別聲明,企業不得選擇權益集合法或購買法,企業合并一旦符合這十二款規定,則必須采用權益集合法,否則采用購買法。當甲公司發行股票合并乙公司時,該意見書稱甲公司為發行者(issuer),稱乙公司為合并者(combiner)。這十二款標準可分為三大類,簡要介紹如下:

1、合并公司的屬性

條款1在合并計劃開始日(initiation date)的前兩年內,合并一方不能為另一方的子公司或部門。

條款2合并公司在合并前必須相互獨立。

2、合并的方式

條款3合并必須在一次交易內完成,或根據合并計劃的規定,在合并開始日后一年內完成。

條款4合并開始日后,發行者必須發行股票,以換取被合并者的全部資產或90%以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票。

條款5合并開始日前兩年至合并完成日,合并公司不得因蓄意合并而改變其股東權益。

條款6合并開始日前兩年至合并完成日期間發放的現金股利不得高于正常水準。

條款7被合并公司原有股東之間的持股比率在合并后應保持不變。

條款8被合并公司原有股東所取得的股票,必須可以行使股權,不得剝奪或限制其權力的行使。

條款9合并協議不得含有以合并完成日后事件為條件的或有付款。

3、不得為有計劃之期后交易(Absence of Planned Subsequent Transaction)

為了防止以期后交易達到利用購買法的目的,APB No. 16特別指出,合并協議中明確規定或隱含下列條件時,不得作為權益集合法來處理:

條款10發行者同意購回或注銷因合并而發行的股票。

條款11同意在財務上資助被合并公司的一部分股東。

條款12計劃在合并完成日兩年內處分合并公司的重要資產。

這12條條款中,第4款的規定尤為苛刻。下列情況的換股不包括在換股數之內:

(1)企業合并發起日之前獲得的股份以及在發起日由發行企業或它的子公司持有的股份;

(2)企業合并發起日之后由發行企業或它的子公司獲得的非用于交換的股份;

(3)企業合并完成日仍在流通的被并企業的股份。

此外,企業合并之前由被并企業持有或獲得的發行企業的任何普通股都必須考慮在內。在計算是否達到90%以上的換股比例時,發行企業的這些股份可作為被并企業的股份。為說明"90%可投票普通股準則"的應用,假定A公司和B公司換股合并,合并發起日前A公司持有B公司7500股普通股,B公司持有A公司6000股普通股;B公司共有股票100000股,其中庫存股500股;合并發起日后A公司購入B公司1000股;A公司計劃用可投票普通股的每1.5股與B公司的1股流通股交換。"90%的要求"計算如下:

B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  100000

減:庫存股  500 

合并時B公司全部的流通股  99500

減:合并前A公司擁有B公司的股份 7500

 合并后A公司購入B公司的股份 1000

合并前B公司擁有的A公司股票折算的B公司股票 4000注2

小計 125000 

合并時B公司用于交換A公司股票的有效股數 87000

"90%的要求"的應用:99500*90%=89550

這樣,B公司重新確認的有效交換股數(87000)小于B公司全部流通股的90%(89550),則這一合并即使滿足其他十一項的規定,也不能采用權益集合法。

五、權益集合法對報表的影響

本文試通過與購買法的比較中揭示權益集合法對報表的影響。具體內容表示如下:

影響項目 購買法對報表的影響 權益集合法對報表的影響

資產負債項目 被合并公司的資產、負債以合并時的市價轉入合并公司,收購公司本身既有的資產、負債維持其歷史成本。 被合并公司資產、負債仍以原歷史成本轉入發行公司。

股東權益項目 若以現金或以發行股票之外的方式合并,合并后股東權益不因合并而變動,若以發行股票方式合并,發行公司合并后股東權益增加的部分,為新發行股份的市價總額。 被合并公司的資本總額轉入成為發行公司資本的一部分,留存收益亦轉入為發行公司的留存收益,若其留存收益為正數,發行公司的留存收益因此而增加,產生立即盈余(instant retained earnings)。

損益表項目 若合并在期中完成,收購公司年底計算損益時,除自己原有的損益外,還包括被合并公司合并日后所發生的損益。 因無交易發生,兩合并公司視為自始合并,合并年度的損益包括被合并公司全年的損益。

六、權益集合法在財務報表上的表達

APB No.20"會計變動"中認為,權益集合法的合并,產生會計個體的變動,故比較財務報表中應將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重新編制(restate),以便于與本年度報表相比較。不過實務上若被合并公司規模很小,影響不大,依據重要性原則也可以不重新編制報表,但應在附注一加以說明。

財務報表附注一般上應說明如下事項:

1、被合并公司的名稱、簡介;

2、說明會計上采用權益集合法;

3、因股票交換而新發行的股票數量;

4、兩公司合并前各自的收入、凈利、非常項目及股東權益的變動等;

5、因會計程序變動涉及凈資產及凈利的調整;

6、因合并導致一方會計期間變動時產生的影響;

7、發行公司以前年度的收入、凈利與合并后重編的以前年度報表數據的差異的調節說明。

若合并后處分資產,產生了重大損益,應在損益表上分別列示,作為非常項目處理。

七、權益集合法下編制合并報表

權益集合法下,母公司擁有子公司90%以上的股權,自然應該編制合并報表。采用權益集合法,母公司的投資科目按子公司凈賬面價值的應享有份額入賬,不產生并購溢價問題,亦即不論母公司所發行新股的全部市價低于或高于母公司對子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的應享有份額,一律以后者入賬。那么合并日工作底稿的沖銷分錄就非常簡單,只須將投資科目與應享有的子公司凈資產份額(即股東權益部分)互相對沖即可。假設甲公司擁有乙公司90%的股權,乙公司股東權益不變,仍為1,200,000元,其中股本250,000元(面值10元),資本公積200,000元,留存收益750,000元。沖銷分錄如下:

借:股本-乙公司(250,000*90%)225,000

資本公積-乙公司(200,000*90%)180,000

留存收益-乙公司(750,000*90%)675,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1,080,000

合并以后年度工作底稿的編制包括兩種沖銷分錄,第一種是將當年影響投資科目的分錄沖回至期初余額(含凈利、股利發放的影響),第二種是將投資科目的剩余額與所據有的子公司股東權益對沖,避免重復計算。會計分錄略。

八、對權益集合法的批評及廢止

權益集合法在其應用過程中不斷遭受到各方的批評,反對采用權益集合法的理由總結如下:

(1)企業合并是討價還價的公平交易的結果,這一交易是以各種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為基礎,所以按公允價值記賬是合理的。

(2)APB No.16確立了權益集合法的詳細框架,但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值得懷疑的假定之上的。該法假設,涉及換股的合并導致了股東權益的合并而不是資產收購,這在會計理論中難以找到依據。 

以現金、其他資產或負債等代價形式所實施的企業合并,總是按購買法來處理,將企業合并的代價改為發行股票,僅僅是改變了代價的形式,不應當改變會計處理的方法,因為股票只是合并代價的一種,仍應以公允價值計價為宜。

(3)用于企業合并中交換的發行企業普通股的公允價值在權益集合法中沒有清晰的披露,APB No.16要求的披露局限于說明在權益集合法合并中發行的普通股數量。 

(4)權益集合法下被并企業的資產不使用收購成本入賬,沒有堅持處理取得資產的傳統會計原則。

(5)企業管理部門可能利用權益集合法,通過在年末合并其他盈利部門,以及盡早出售并入資產等方式來增加利潤。 

(6)資產價值失真導致在權益集合法合并后,每個會計期間反映的利潤失真。

FASB認識到權益集合法合并中令人不滿的狀況,成立不久即對這一課題進行研究,并出版了長篇FASB討論備忘錄"有關企業合并會計和購得無形資產問題的分析",但后來"由于這一課題并不比其他現存的和潛在的問題更為急迫"注3,又把它從議事日程中取消。

20世紀90年代,企業并購規模越來越大,涉及的金額也越來越大,合并領域成為SEC所面對的最棘手問題之一,SEC大約一半的時間和精力都用于合并會計問題的處理,僅僅為判斷特定企業是否符合權益集合法的標準就耗費了大量的審查資源。這種經濟發展和環境變化的現實促使FASB在1996年不得不重新考慮企業合并的會計問題。1999年9月,FASB以《征求意見稿》的形式,提出了取消權益集合法,以購買法作為企業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唯一方法的建議,并于2001年6月的第141號準則公告中正式通過了這一建議。

權益集合法的存在與一定的外部經濟環境有密切的關系,在美國雖然已被取消,但只要在中國有其適用的階段、狀況,仍然可以為我所用,譬如有利于企業集團的建立,有利于合并后企業文化的整合等等。同時我們應當注意到我國尚無會計處理指南的現實,立足國情予以制定完善。

注1:權益集合法(pooling-of -interest method),又譯為權益結合法,權益聯營法等,本文采用權益集合法的名稱。

注2:6000/1.5=4000。

注3:1994年AICPA出版的《會計趨勢與技術》(第48版)表明,過去4年調查的600個企業合并中只有8%的合并使用了權益集合法。

參考書目:

1.《Advanced Accounting》,Floyd.A.Beams。

2.Status Report, FASB (Stamford: Apr.10,1981)。

3.2001年FASB第141號準則公告《企業合并》。

4.《現代高級會計》,(美)約翰.拉森著,張文賢主譯。

權益法范文2

作者:常騰飛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正當化緊急狀態的利益權衡

司法判決里的正當化緊急狀態多數作為逾越法律的合法事由,針對各種類型的利益沖突均可適用。理論界與實務界均認為,利益沖突的出現必須以一定的緊急狀態情況作為前提,并且對生命、自由、身體、財產等法益構成了現實的危險,如果不采取防衛措施任其繼續發展就會出現或加重損害后果,但又不能用別的方式,只能通過對同樣受到法律認可與保護的利益進行避險,以此來排除相關威脅。因此,緊急狀態能夠作為避免危險發生的途徑,客觀上需要存在現實必要性,主觀上須具備救助意志,并且緊急行為是否相當還取決于相應的價值判斷:1.沖突利益之間的順序關系;2.倫理道德角度上的妥當性。(一)衡量要素立法過程中,抽象的財富權衡(物質理論)被直觀的利益沖突權衡(目的理論)所代替,具體案件的情節都應當包括在關于緊急狀態行為的合法性或違法性的決定中。人們在照顧到具體案件適用方針的基礎上,再進行相關利益的權衡,從各個方面討論案件要點、處理方法以及產生的后果,如此就能夠對利益之間是否具有優先性而得出客觀的評判。1.刑罰幅度比較。在利益沖突的范圍內,刑罰威脅幅度的比較是利益權衡的重要支撐。從刑法中不難看出,立法者對已出生的生命權的評價永遠高于未出生生命權的評價。當醫生為了拯救生命而違背死者家屬意志,從尸身摘取器官通過移植來拯救他人生命,這名醫生很可能不構成犯罪。③由此可見,保持自然人生命的必要性,遠遠高于死者及其家屬在尸體完整性方面所具有的利益。同理,一個人為了避免被殺的厄運而破壞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可以通過緊急狀態被正當化,此類判例不勝枚舉。具有緊急狀態能力的法益,在刑法上并不是為了防止一般性攻擊,而僅僅是為了防止確定種類的攻擊。在缺乏刑罰威懾之處,刑罰威脅常常不是以法益的輕微價值為基礎,而是以刑罰的輔為基礎。在某種條件下,立法者確信通過其他方式也能夠對法益進行充分保護,而不必要采取極端的方式通過損害某一較小法益來保護較大法益。2.法益價值傾向。人們須在法益權衡范圍內使用關于法益價值關系的一般規則,從而補充關于刑罰幅度的比較。法益的價值傾向及其內在聯系表現在三個方面:(一)程序性規定需后撤到具體損害保護之后;(二)人格的價值優先于實物財產;(三)面對保護的其他人格價值或超個人利益,對身體和生命的保護處于更高利益的基礎之上。④當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庭外與他人準備串供或者實施劫獄而有損法律正義和他人生命時,知曉情況的律師向司法當局報告而違背了自己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就可以依據此規則被正當化,因為這是排除危險的唯一途徑。當然,這些規則并不是牢不可破的。首先,為了挽救較大的物品價值,就能夠允許對人格權進行較輕微的侵犯,此時人格權就撤退到對財產保護的范疇之后了。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拯救一個自然人的生命也不是毫無例外地處于一種較高價值利益的地位,當挾持一人質對國家重大利益活動和全體國民福祉進行威脅與粗涉時,雖然法制秩序對每個人的生命都依據絕對保護生命原則加以平等保護,但是這名人質的生命并不是在所有情節中都處于優先的地位。3.危險性程度。構成緊急狀態的危險沒有其他方法得以避免時,緊急狀態行為才能作為最后和唯一的手段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加以使用。對于這個問題的把握,應該放在形式合理性的法律語境范圍內進行,客觀上不僅要具備相當程度的避險手段,主觀上還要帶著救助的意志實施下一步行動。除了在客觀方面或主觀方面受到威脅的損害范圍之外,還必須在利益沖突的權衡中注意到損害出現之可能性究竟有多大⑤。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為了防衛一種有點緊迫的具體危險就必須容忍一定程度的抽象危險,為保護個人的更高價值而服務。在實踐中,這個問題在道路交通違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危險程度的威脅系數對我們提出了救援性駕駛的問題,《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交通醉酒是一種抽象的危險,在一個人不顧自己沒有駕駛能力,仍然把交通事故受害者送往醫院,或是為了救援的目的而駛向事故現場,并不是一律排除正當化。此時,醉酒司機至少有能力安排自己的駕駛方式,令具體危險的發生成為空中樓閣,這種情況的醉酒駕駛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會對防衛危險是必要的。⑥畢竟大多數情況下,人們給醫院或者警察局打電話都是可能的,并且也是足夠的。這種危險系數程度表明,只有在罕見的情況下,該行為才能夠加以正當化。4.自治原則。根據法益承擔者的自我決定權和純粹的財富權衡理論,存在著一種對各種形式的侵犯個人法益都有意義的連接點,即自治原則。由于一個行為的正當化必須在有待保存的法益價值高于受損害的時候才出現,因此受害人的要求只能在被保存財產的價值特別高于受侵犯的財產時,才能被正當化。在一個具體的危險中,一個人是唯一具備配對血型的人,但他仍然拒絕通過獻血來拯救他人生命,盡管強制性地從他身上抽血是一種沒有危險的侵犯,但是從來不允許醫生這樣做。因為人格自治具有非常高的價值,以至于一種輕微的強制犯就違反了自然人的尊嚴,所以自治原則在一定程度可以排除了保存生命利益的優勢。遭受一種小的損害對于阻止一種很嚴重的損害是被允許的,但是造成一種中等程度的損害對于避免一種嚴重的損害就是不被允許的。⑦拯救生命的目的不允許給未參與人造成重大的傷害,意圖拯救他人的器官移植只有在活著的捐獻者同意時才是允許的,但是在違背意志時是不允許的。因為器官移植手術是一種非常嚴重的對有關人的人格權和身體完整性的侵犯。超越一個人的自由權和負責任的道德決定,強迫他允許別人使用他的身體作為達到一個目的的單純手段,即使這個目的是值得追求的,但這不是應當遵循的。雅各布斯教授正確地認為,對自己身體的自治性規定本身就是一種較高的價值,這種規定并不會在每一種利益沖突的權衡中都失去。5.緊急狀態中的過錯。正當化緊急狀態發展到今天,學術界一致同意:緊急狀態的狀況中的過錯并不排除引用正當化條款。德國法院在對其超法規緊急狀態的基礎性決定(《帝國法院刑事判例集》第61卷,242頁)中對于有過錯的緊急狀態情況,就宣布一定程度的正當化是被允許的,因為這些利益并不能通過緊急狀態的情況而立即喪失其在其他情況下所具有的基本優勢。正如面臨自然災害與戰爭時刻,以避免饑餓為目的偷盜存放倉庫等待統一分配的面粉,由于每個公民在國家危難時刻都有為保障正常生活秩序而容忍必要的等待義務,此時的偷盜行為并不能根據規范性舉止的不可期待性而視為正當與適法。許多具體的司法實踐與教學案例表明,盡管有過錯,在危險的出現中也必須保留正當的可能性。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案例是,一個人對一起交通事故負有過錯,他為了躲避被害人的痛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而離開事故現場,根據司法判決,可以通過正當化緊急狀態阻卻違法。(二)正當化的根據與類型緊急狀態行為作為避免危險發生的手段,需要在客觀上出于必要,主觀上由于救助的決意所承載。正當化緊急狀態類型分為兩種,攻擊型緊急狀態的行為人為了把自己或他人從危險中拯救出來,從而侵犯了一名未卷入事件中的第三人的法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人們發現社會生活中還存在著一種由自然人引起的防衛性緊急狀態。根據攻擊型緊急狀態的正當化性質要求,受保護的利益必須明顯優于被損害的利益。與之相比,防衛型緊急狀態中的防護行為只是針對危險造成者的法益進行侵犯,即使在受保護的利益并不明顯優先時,這種防衛也必須是允許的,而且防衛型緊急狀態中所引起的損害在一定比例上允許大于所防衛的損害。針對生命與健康方面的威脅,法律允許公民通過傷害,甚至在緊急情況下殺害危險造成者來保護自身安全,即便是自身在身體和生命方面的利益并不明顯超過同一法益序列的被害人利益,法規范還是會對此種行為予以正當化的。關于緊急狀態這種超法規正當化條款,可以說是以上兩種類型在司法經驗主義層面的補充。通過對司法活動的科學分析,立法者要求所受保護的法益首先要具備一種“明顯的”優勢地位,也就是說,單靠輕微的優勢地位是不足以對該行為予以正當化的。⑧德國1962年刑法草案在這種緊急狀態行為應當被正當化的時候,顯示出一種有利于受保護利益的明顯的優勢地位,如果這種利益在面對其他利益時彼此間的價值一樣或者在價值上沒有明顯區別,那么這種緊急狀態行為就不具有正當化的效力。⑨雖然中國刑法在犯罪構成要件之違法阻卻事由中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但并沒有將其他種類的正當化緊急狀態囊括進去,范圍過于狹窄,這就造成司法人員在具體個案的認證過程中對不法構成要件的認識、正當化內核以及民法中的緊急狀態產生疑惑。緊急狀態的二重性區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正當化行為司法認定中的混亂局面,避免一概利用超法規免責事由理論解決正當化緊急狀態在違法性層面的問題,保證刑法規范應有的科學性與精確性。

緊急狀態正當化的特殊形式

以上內容在滿足司法合理預期的緊急狀態事件中,可以作為常規的正當化事由來阻止國家刑罰權的動用。然而,針對非常態的緊急狀態,就可能需要利用超法規免責事由的義務沖突、規范性舉止的不可期待性以及公民的良知來決定該行為是否可以被予以正當化或加以免責。畢竟處于緊急狀態中的行為人,在他所保護的法益比通過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具有更高價值時,其實質上并不具備刑法規范上的不法。(一)同一法益承擔者的權利通常情況下,此種類型的案件情節應當根據推定同意的規則來進行處理。即同一法益承擔者對所維護的財富和所侵犯的財富都具有權利,卻通過不同的舉止行為方式在不同的等級上遭受了風險。此時,正當化都不取決于相互沖突利益的一種客觀的權衡,而是取決于法益承擔者,從而決定對一個假定的極其可能性的危險做出判斷。當法益承擔者不具有同意能力或者不能支配遭受危險的個人法益時,情況就可能有所不同。一名消防隊員只能冒著使孩子受傷的危險,通過從窗戶跳向接跳布的方法來拯救一個將要被大火吞噬的孩子,這種情況下的緊急行為就可以通過緊急性條款加以正當化。同樣的道理也適用于違反被救助人的意志來阻止自殺的情況,因為自然人的生命并不是由個人自由隨意處置的,這里均可以按照正當化緊急狀態進行處理。(二)特定義務下的利益沖突以免責的緊急狀態之名,行為人所具備的特定義務地位被作為一種無罪的情節,例外而明確地突顯出來。眾所周知,正是因為行為人存在于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之中,人們才能夠過分地要求他來容忍必要的危險,正如士兵或消防員出于保護生命和救助財產的原因就必須勇于承擔生命的危險。然而,這種承擔危險的義務并不是犧牲義務,在刑法范圍內僅僅是一個必要的風險,畢竟作為公民權利大的刑事法律不會強迫社會推行道義層次上的舍生取義。這里需要考慮的是在價值與利益衡量的視野下,利益沖突所直接或間接涉及應當保護的防御型法益與攻擊型法益。尤其要予以適當注意的是危險的種類、強度,相互沖突利益的價值比率,特別承受的危險義務,專門的保護義務,將要出現損失的可能性與救助機會的大小等方面的因素。緊急狀態視角下的正當化,最有可能的是在構成形式上秩序利益侵害或者是在輕微程度上法規違反情況下得以成立。假如行為人出于救助重傷患者的目的而駕車超速行駛,即使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會因為生命本身與道路秩序相比是更高位階的法益而加以正當化,在面對受到威脅的法益處于保護地位的情況下,人們必須要承擔打破法條僵硬性所帶來的危險,并且一部良法也會鼓勵公民做出這種打破常規的正當行為。但如果是為了救助一個生病的寵物,情況將會發生實質性的逆轉。(三)承擔者的權力承擔者能否以正當化的緊急事態為基礎受到特別授權的限制,成為行政權與公民權對立中亟需加以認真對待的思想。通過緊急狀態條款對行為進行的正當化,只有在例外的情況才能加以考慮。這種情況下,就像在拘押、扣押措施、搜查、監聽一樣,在公共犯的利益和私人的保護利益之間的沖突,是通過特殊的條款加以規范的,此種真實的利益權衡就不允許借助正當化條款來服從另外一種來自于法官的權衡。對于正當化條款,只能在立法者由于某種問題范圍的新穎性而試圖借助正當化緊急狀態具體的法典化,才能夠得以進行正當化。對于刑事追訴部門來說,緊急防衛行為與正當化緊急狀態最多也只是在非常態的案件中才能夠加以考慮。根據這一理論,警察進行的秘密錄音、電話監聽、扣押措施等情況只能通過刑事訴訟法來進行正當化,而通常不能直接通過刑法進行正當化認定。⑩(四)主觀性正當化因素主觀性正當化因素,指的是對正當化狀態的認識和保護居于優勢地位利益的意識,一種超乎其外的通過救援目的而出現的內心動機。雖然缺乏客觀方面正當化的構成要件,但是通過行為的啟動來滿足主觀方面構成要件的前提,開啟了實行行為的決意,完成了使緊急事態正當化的力圖。假如一個人,當他以一種在客觀上被正當化條款所覆蓋的方式救援另一個人時,即使在他不是為了救援的緣故,而是出于追逐名利或者得到報酬才這樣做的時候,也是可以被正當化的。如果這名“救援者”從來就不知道在客觀上應當由他加以消除的緊急狀態,那么他可能就會由于未遂行為而受到刑事處罰。假如一部刑事法律制度能夠借助緊急狀態規則,允許救援更有價值法益的行動,就可以開啟一條與沖突狀態相分離的道路,這對于主觀性正當化因素進行研討是很有必要的??陀^上是實施了不法的行為,但考慮到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合法的,并且行為得到了法秩序的承認,可以視作被允許的風險。法律制度借助緊急狀態正當化規則,不僅開創了解決利益沖突的出路,更為正當化的義務沖突理論提供了可供參考的藍本。

權益法范文3

1.分析初始投資對所得稅的一些影響按照規定,要想確定投資企業的實際初始投資,那么應該放在對投資成本以及應該享有的被投資單位的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關系進行比較之后再進行確定。當投資成本相對更小時,將該投資視為是利得,應該計入到營業外收入,同時屬于是投資當期,同時還應該對長期的股權投資的實際賬面價值進行一定的增加;當投資成本相對比較大時,應該按照實際的成本進行入賬。

2.分析投資損益確認對所得稅的一些影響按照規定,在計量長期的股權投資權益法的期間,其實際的賬面價值需要根據應該分擔或者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利潤或虧損份額來實現一定的調整,之后確認計入當期損益。雖然,相關規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但是,相關規定也有可能對暫時性的差異無法轉回,這樣一來,也就沒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的必要了。這是由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沒有主導作用,它只能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產生大的影響和共同的控制??墒牵谀硞€會計期間,當被投資的企業做到凈利潤的實現時,那么投資企業就應該根據實際的持股比例來對應享有的投資收益進行確認,因此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應納稅的一些暫時性的小差異。

3.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變動對所得稅的一些影響按照規定:不可以對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嚴格參照此規定執行。對于投資企業的資本公積的實際增減變動,在對損益的影響方面,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根本沒有非常明顯的差異,根本不需要做出一定的調整。并且,在納稅申報時,也無需調整納稅所得額。但是,考慮到計稅基礎與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產生的那些暫時性的差異,需要對所得稅負債進行遞延確認。

4.現金股利或利潤對所得稅的影響根據相關的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與居民間的紅利、股息等一些權益性以及投資性的收益應該是免稅的收入。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就算有著不同的相關處理手法,也不會產生利潤上的差異。這是因為會計對損益不能確定,所以不會對企業的會計利潤造成影響;而根據上面的一些規定,在稅法方面屬于免稅的收入,這自然也不會對利潤產生影響。

5.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對所得稅的影響當企業對長期的股權投資進行處理時,應該對長期股權的投資的相應賬面價值進行一定的結轉,對損益進行處理時,應該是出售所得的價款與對長期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進行處理之間存在的差值。按照相關的規定,如果企業轉讓的資產收入在減去資產的計稅基礎成本之后屬于處置損失,那么能夠按照相關的規定,在損失的實際發生年度確認后,應該將其當作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一次性的扣除。

二、結束語

權益法范文4

關鍵詞:物權法 權益 土地承包經營權 

 

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分五編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條,專門針對農民權益設置的條文有21條,與農民權益密切相關的條文有22條。其中更是把與農民土地權益息息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單獨列為兩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由此可看出,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是物權法重要內容之一。民法學家王利明教授更是將物權法看作是“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的基本法?!?nbsp;

 

一、物權的確立是物權法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基礎 

 

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币簿褪钦f,權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幫助,就能夠依據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特定的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比如轉讓物權時,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他人也不得進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員,否則就是違法。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國家利益至高無上,當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沖突時,個人只能無條件服從”的傳統觀念,體現出物權法最大的亮點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經濟收入來源,也是其最后的社會保障。土地權力問題是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物權最核心的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又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它關系到農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權利,將其寫入物權法,從法律上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就是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到物權保護的范疇中。 

如果說《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一次把農村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剝離,那么《物權法》就是將農村土地使用權作為物權給予法律明確。雖然物權法中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條款與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內容似乎并沒有多少變化。但是物權法卻大大提升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地位?!坝绕涫歉鶕@一法律規定,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獲得保護其權利的更多途徑:他可以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定行使侵權行為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贝騻€比方,如果你以前承包一個果園,但是后來發包方嫌承包費太低,他就可以收回,而最多只支付一下違約費用。而現在明確為物權,作為絕對權,發包方沒有權利隨意撤回發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為物權后可以更好地保護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增強農民抵御來自他人,包括發包方、地方政府不正當干涉和侵害的能力。一旦出現對承包權的侵犯,無論這種侵犯是來自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獲得法律保護。像承包人因承包土地獲得豐厚報酬而受到集體內部打壓的情況,其維權將有法可依,而不再僅僅局限于道德范疇的約束。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條款將更加規范化,相關權利的內容、效力與公示方法等都將由法律確定,而不允許發包人通過承包合同中的約定加以排除。因此物權法將限制發包人任意制定承包合同條款的行為,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將共同發揮維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作用。 

 

二、物權法中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內容 

 

(一)有關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內容 

《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钡?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焙笳呤俏餀喾ǖ膭撔?,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很好補充,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同時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利于農民對承包地的長期規劃。 

承包期內考慮到如果發包方隨意調整、收回土地,將會影響到土地承包穩定性,故對于土地承包的調整,《物權法》第130條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薄耙蜃匀粸暮乐貧p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而這里所指的相關規定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nbsp;

另外《物權法》第131條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睂τ谕恋爻邪栈氐那樾巍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將其分為兩種:一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物權法與其它法律的延續性可見一斑。 

(二)有關征地及其補償的內容 

近年來由于拆遷、征地補償引起糾紛的事件屢有發生。如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特別是中國最大弱勢群體農民的利益,成為政府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為進一步規范行為,物權法對拆遷、征地補償做出了相對完善的規定。 

《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可以看出此項條款規定征地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同時征地不得違反“ 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雖然物權法并未就“公共利益”的范圍進行專門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商業性開發不屬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像開發房地產項目占用集體土地的情況將受到限制。而一些地方政府“未批先占”、“以罰代批”等違法占用土地的做法,也將得以規范。 

權益法范文5

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轉成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準則中沒有具體的規定,下面分別就不追溯調整與追溯調整兩種方法進行比較說明。

(一)轉換前公允價值上升[例1]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萬元現金從C公司處(A公司和C公司為非關聯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權。該股權具有公開的交易市場,A公司以短期持有為目的,因此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其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管理。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6000萬元,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同。B公司2012年全年凈利潤為3000萬元;2013年4月30日,B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1000萬元。次年6月30日,A公司又以1200萬元現金為對價從D公司處(A公司和D公司為非關聯方)取得B公司12%的股權。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8000萬元,A公司原持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后,按照B公司章程規定,A公司能夠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對該項股權投資轉為權益法核算。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1)不追溯調整的會計處理。在不追溯調整情況下,A公司原持有10%股權的公允價值1000萬元,加上新增12%股權的對價1200萬元,就是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二)轉換前公允價值下降[例2]現假定例1其他條件都不變,2013年6月30日,A公司持有B公司10%股權的公允價值為500萬元,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金額為-100萬元。

(三)兩者的區別對比例1和例2可以發現,由于公允價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調整的情況下,使得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比追溯調整情況下高出200萬元,追溯調整比不追溯調整情況下投資收益要低100萬元,以前年度損益要低100萬元。由于公允價值下降,不追溯調整與追溯調整相比,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要低300萬元;追溯調整比不追溯調整情況下投資收益要低100萬元,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高出400萬元。而不管是公允價值上升還是公允價值下降,在追溯調整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調整的方法使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受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

二、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權益法核算

此種情形不需要進行追溯調整,我國最新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在應用指南中以例題的形式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在轉換時,投資方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與增加投資而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為了更好地分析和說明問題,下面通過具體案例,對不追溯調整和追溯調整進行對比分析。

(一)轉換前公允價值上升[例3]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萬元現金從C公司處(A公司和C公司為非關聯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權。該股權具有公開的交易市場,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管理。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6000萬元,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同。其他條件與例1相同。(1)不追溯調整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的規定,A公司原持有10%股權的公允價值1000萬元,加上新增12%股權的對價1200萬元,就是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400萬元,轉為當期投資收益。實現凈利潤不調整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發放現金股利會增加本期的投資收益,也不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具體會計處理如下,(2)追溯調整的會計處理。如果進行追溯調整,則視同權益法從開始時就一貫被采用,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二)轉換前公允價值下降[例4]現假定例3其他條件都不變,2013年6月30日,A公司對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500萬元,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為-100萬元。

(三)兩者的區別對比例3和例4可以發現,由于公允價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調整的情況下,使得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比追溯調整情況下高出200萬元,追溯調整比不追溯調整情況下投資收益要低500萬元,以前年度損益要高300萬元。由于公允價值下降,不追溯調整與追溯調整相比,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要低300萬元;追溯調整比不追溯調整情況下以前年度損益要高300萬元。而不管是公允價值上升還是公允價值下降,在追溯調整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調整的方法使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受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

三、結論

通過上述的對比分析可知,金融資產轉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是否需要進行追溯調整,不僅影響到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同,而且對當期和前期的損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在股票的市場價格頻繁無序波動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從金融資產轉為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時采用追溯調整能夠提供更加準確、真實,且更相關謹慎的會計信息,因此是目前較為適當的選擇。追溯調整是國際慣例,在會計準則持續趨同的大背景下,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國際會計準則目前在這方面尚未有相關的規定。

美國APB《意見》第18號(第19段)規定:“投資者的投資、經營成果(當期以及前期)以及留存收益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币虼?,要對所有賬戶按權益法進行調整,以使投資方的財務報表視同股權第一次取得時就已使用權益法核算。追溯調整能提供更可靠的信息。股票市場是一國資本市場的核心,股票市場的走勢與整個國民經濟的走勢密切相關。然而,我國資本市場從起步發展至今,股票市場行情卻經常與國民經濟良好的發展態勢相背離,中國國民經濟穩步增長,而股市暴漲暴跌的情形時有發生。2014年下半年,在宏觀經濟不很景氣的大背景下,中國股市在經歷了多年的熊市之后突然發力。據相關數據顯示,僅11月份滬綜指暴漲了10.85%,各個行業、題材板塊輪番上漲,之后又輪番下跌,波動幅度之大創歷史記錄。有些股票估值過高,2014年末市盈率超過100倍的達500余家。

權益法范文6

2012年4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頒布實施。時隔5年,《特別規定》的貫徹實施情況如何?新形勢下,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發生了哪些變化?為此,本刊記者采訪了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總”)女職工部部長江南。

記者(以下簡稱“記”):江南部長,請問自2012年以來《特別規定》貫徹落實情況怎樣?

江南(以下簡稱“江”):《特別規定》是我國保障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權益的一部專門法規,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女職工的身心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全總女職工委員會圍繞《特別規定》貫徹落實情況、國家生育政策調整背景下女職工權益實現情況等開展了調查研究。調查顯示,《特別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有序推進,工作成效明顯。

首先,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社會認同度不斷提升?!短貏e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各級黨委、政府和工會組織高度重視,廣泛開展宣傳普及活動,積極推動《特別規定》貫徹落實,目前,河北、山西、安徽、寧夏、廣東5?。▍^)和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已經頒布實施了《特別規定》的實施辦法(條例)。調查顯示,多數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法定義務,通過改善勞動條件、優化工作環境等,加強了女職工勞動保護。

第二,企業勞動用工制度逐步規范。調查顯示,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較好,有九成以上女職工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接近九成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沒有限制女職工在合同期內懷孕,或工作幾年以上才能懷孕,多數企業能將孕期女職工調離有毒有害或禁忌從事的工作崗位。

第三,女職工“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進一步加強。據中國工會統計年報顯示,截至2016年9月,執行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規定的已建工會企事業單位覆蓋女職工7 404.5萬人,執行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待遇有關規定的已建工會企事業單位覆蓋女職工7 492.4萬人。

記:五年來,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在推動《特別規定》貫徹落實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具體措施?

江: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是工會女職工組織的基本職責。五年來,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堅持把推動《特別規定》貫徹落實作為工會女職工權益維護工作的重要內容,不斷加大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力度。

一是注重加強源頭參與。全總及各地工會女職工組織,重點圍繞《特別規定》貫徹落實、單獨兩孩和全面兩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實施、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開展了專題調研,了解掌握女職工勞動就業、勞動保護、生育保障等權益實現情況及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專題報告、政協提案等,就推動《特別規定》貫徹落實、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出意見建議,積極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特別規定》等地方配套法規制定修訂,推動國家和地方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政策健全完善。

二是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通過集中開展《特別規定》宣傳月、咨詢日活動,編發《特別規定》百題問答、女職工權益維護法律知識微手冊等學習宣傳資料,舉辦宣講員培訓班,組織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面向企業、面向女職工、面向社會廣泛開展《特別規定》宣傳普及活動。全總女職工委員會連續三年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期間,組織各地開展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2016年“12?4”國家憲法日期間,全總女職工部與法律工作部等部門聯合舉辦“情系勞動者 法在你身邊”職工法律知識微信有獎答題活動,促進女職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自我保護和依法維權能力,推動全社會形成關心關愛女職工的良好氛圍。

三是著力推進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以下簡稱“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工作。開展平等協商和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工作,是工會女職工組織推動《特別規定》等國家保護女職工權益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的重要載體。全總辦公廳先后制定下發了《關于推進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工作的意見》和《關于推進工會女職工組織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全覆蓋工作的意見》。各地工會女職工組織結合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企業女職工權益維護工作實際,抓實協商內容,規范協商程序,推動《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納入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條款,不斷提升協商質量、增強履約實效,保障女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截至2016年9月,全國共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126.4萬份,覆蓋企業326.8萬家,覆蓋女職工7 759.4萬人。

四是推動加強女職工休息哺乳室建設。積極推動用人單位和社會有關方面重視和加強女職工休息哺乳室建設,為特殊生理期女職工提供安全、衛生、私密的休息哺乳場所。全總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等10部門聯合制定下發《關于加強推進母嬰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其中要求各地相關部門依據《特別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積極推進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女職工休息哺乳室等設施建設,到2020年底,所有應配置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基本建成標準化的母嬰設施。各地工會女職工組織結合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用人單位女職工需求,通過制定建設標準、設立專項資金、整合社會資源,有效推動了女職工休息哺乳室社會化推進、項目化運作。目前,各地建設的“愛心媽咪小屋”“媽咪寶貝屋”“母嬰關愛室”“陽光家園”等女職工休息哺乳室,受到基層女職工的普遍歡迎。

五是積極推動和參與侵犯女職工權益問題調查處理。各級工會組織通過建立職工維權熱線、開通網絡溝通平臺等形式,暢通女職工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及時了解掌握女職工需求,引導女職工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一些地方出現用人單位要求女職工懷孕排隊等侵犯女工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的情況,全總女職工委員會和相關地方工會女職工組織及時協同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有效推動了侵權問題的解決處理,依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六是推動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積極推動政府有關部門重視和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通過全國“兩會”平臺,就加強《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建議。各地方工會女職工組織主動加強與人大和勞動、衛生、安監等政府部門聯系配合,協同開展監督檢查,推動用人單位貫徹《特別規定》,落實女職工“四期”保護待遇,切實保障女職工勞動權益。

記:請問,當前女職工權益實現主要面臨哪些問題?

江:從調研情況來看,女職工在勞動就業、勞動保護、生育保障等方面主要面臨以下問}:

一是女職工遭遇就業歧視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一些用人單位對女性就業歧視有加劇的傾向。調查中,不少受訪女職工在面試時,被招聘方問過“什么時候結婚?”“什么時候要孩子?”有的企業明確表示,在招聘女職工時,將優先錄用沒有生育二孩意愿和已生育二孩的女職工。有的企業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避開孕期、產期、哺乳期。

二是部分用人單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執行不到位。調查顯示,一些企業未將女職工禁忌從事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存在女職工經期從事超低溫超強度作業、孕期女職工在禁忌從事勞動范圍崗位工作的現象,且缺乏有效防護措施;在勞動時間內沒有為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安排一定休息時間,有的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夜班勞動,產假、哺乳假待遇沒有按規定落實等。

三是生育保障待遇實現情況堪憂?!?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1億7 771萬,分別僅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0.26%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的61.51%。一些地方產前檢查費用報銷比例低,一些地方采取定額制、限額制,難以滿足實際生育醫療需要。一些女職工生育津貼與產前工資收入落差較大。有的企業既不繳納生育保險,也不按規定標準支付女職工產假工資,女職工生育經濟權益難以保障。

記:下一步,工會在維護女職工權益方面將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江:在全球婦女峰會上強調,把保障婦女權益系統納入法律法規、積極保障婦女權益。總理在第六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強調,消除就業中存在的性別歧視,促進婦女公平就業,加強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我們將堅持把推動貫徹執行好《特別規定》,作為工會貫徹落實《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依法保障女職工權益的重要內容,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一步加大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力度,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積極推動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政策體系健全完善。重點圍繞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女職工隊伍發展變化和利益訴求的新特點新問題,深入研究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下女職工勞動權利、勞動保護、生育保障等權益實現問題,積極推動國家和地方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健全完善,為女職工權益實現提供更加科學全面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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