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經濟法對農民權益的保護,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中國一直是一個農業大國,國民經濟水平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農業經濟決定的,因而“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們關注的焦點。為了進一步保障農民的基本權益,文章將以經濟法的視角分析探討農民權益的保護。
【關鍵詞】經濟法;農民權益保護;策略
一、分析損害農民權益的問題
(一)源自農村土地產權問題
首先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沒有明確,從現行的法律規范中我們得知,土地是屬于國家的,歸“集體”所有,即在農村地區是以村為單位,是村民共有的。其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土地所有權代表,農民雖然是集體組織一員,擁有集體土地平等的成員全,卻不具備土地平等分割的權利。另外一方面是存在土地征用補償問題,即補償不合理。從最新出臺的有關土地管理法的實施條例中我們得知,土地補償費用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并非歸屬于農民。從實際操作情況來看,這樣一個新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基本權益,在其中土地所有權是通過集體組織的形式輾轉到農民手中的,由于其中涉及到的關系、內容較多且復雜,因而地區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在轉手的過程中極有出現鄉鎮干部非法挪用、貪污及揮霍土地補償費的情況。
(二)源自農村金融體系問題
首先是農民貸款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內旅游業逐漸興起,這對于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而言,無疑是新的一次機遇。大部分地區的農民因地制宜搞起了農村旅游業、生態農業等,但是新興事業的發展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若僅憑借農民微薄的存款,是很難將新興事業推向順利軌道的,這便需要農村地區金融機構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但是從現階段的發展狀況來看,雖然國家方面已經出臺了針對農業經濟發展的金融政策,也增大了農民貸款政府性質的資金支持,然而在資金下放以及政策落實的過程中,由于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大部分地區的農村政策支持資金都存在外流現象,并且農民貸款依舊很難。另外,通過對最新出臺的金融法規進行研究,我們發現其在編制過程中并沒有充分對農村地區當前的發展情況進行考慮,更多地是借鑒先前的金融政策,因而缺乏貸款可行性。
(三)源自農村社會保障問題
首先是國家還沒有出臺一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依然有很多農民的生活得不到保證。雖然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中,有關部門逐漸出臺了有關農村的社會福利救濟、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以及養老保險等制度,但是依然還有一些保障制度或措施還屬于“試點”范疇,即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施行,在全國范圍內還未普及。另外,大部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均建立在領導的行為意志或非正規制度上,因而這些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很大的盲目性、隨機性。加之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向城市涌入,由于城市中施行的工傷險、失業險以及生育險等還未在農村地區施行,因而生活、工作在城市中的農民,他們的基本權益是無法受到保障的,若不盡快將這些問題解決,必然會增大城鎮居民同農村居民的矛盾,隨之便會威脅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于經濟法視角,分析農民權益保護措施
(一)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基于經濟法視角,首先應當是對農村土地征用地補償的措施或辦法進行調整,即當農村集體土地需要轉換成農業建設用地時,我們應當賦予農民最基本的土地補償款享有權。因此,需要對農村土地原有的收入分配結構進行調整,作為地區領導需要明確的是,建設用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轉機,我們不應當剝奪他們享受工業化、城市化發展的權利,讓他們失去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土地是賴以生存的根本,失去土地就是失去經濟來源,因而我們應當將補償款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并建立一系列幫扶機制,幫助農民利用好手中這筆補償款,慢慢富裕起來。
(二)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制度的優化與完善
基于經濟法視角,應當將一套完善的有關農民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建立起來,并在施行中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我們認為現代化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應當包含農村醫療社會保障、農村社會養老、農村災害救濟以及農村扶貧等基本的保障內容。因此,在農村社會資金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我們應當充分對各地農村地區的發展狀況進行考慮,并施行“三權分立”制度,即由政府、個人和集體共同承擔。想要實現以上目標,就需要增大農村地區政府部門的資金支持,并制定專門的資金配比,通過集體形式、政府形式等對農民參保進行補助,以此激勵更多的農民參與到新農村建設中。
(三)農村地區金融組織形式的拓展
基于經濟法視角,我們應當將農村地區銀行發展路徑進行改變,其所面對的、服務的是農民,因而一切的政府輔助、資金幫扶都應以農民為主。諸如國家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一定比例將資金下發給不同的農業發展銀行,而地區發展銀行再根據地區政府的指示以及各地農民的需求下發到各地區農村信貸社。此外農民貸款的形式也需要進行調整,即農民貸款政府貼息,尤其是針對一些長期性的貸款,政府更應當緩解農民承擔的還款壓力。最后還應當對農業發展銀行經營的范圍進行調整,即他們服務的范疇不再被局限在“糧食”銀行中,而是應當在農村經濟發展下,不斷進行拓展,諸如:朝著農業結構調整、農業開發、農產品進出口以及基礎農業設施建設等領域發展,并不斷增大對農民以及整個農村地區的資金支持力度。
三、總結
綜上所述,文章主要是基于經濟法視角,對現目前農民權益受損害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闡述了一些解決策略。保護農民權益,就是保護社會和諧穩定,因而國家有關部門應不斷對各項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以維護農民最基本的權益。
參考文獻:
[1]劉軍.經濟法基于利益與利益機制對農民權益的保護[J].黑河學刊,2012,02:102-103.
[2]唐孝東.農民消費者權益經濟法保護的法經濟學分析[J].玉溪師范學院學報,2012,10:44-48.
作者:多琳娜 單位:內蒙古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