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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論文范文1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的發展關系著整個社會的發展,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茁壯成長關系著新農村宏偉藍圖的構建。農村留守兒童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擔負著建設新農村的重大使命和責任,在此意義上講,關注留守兒童法律權益的保護具有深遠意義。5全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6的數據顯示,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約為6102.55萬,其中學齡前留守兒童(0-5歲)達2342萬,比2005年增加757萬,增幅達47.73%。該報告指出,經過幾年來多方努力,留守兒童問題中生活撫育、親情/饑渴0等問題有所緩解,但沒能從根本上解決,新的問題不斷出現[1]。其中,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一直是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經過調研和近些年的研究,我們發現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1家庭教育缺失與偏差
農村留守兒童單親監護、隔代監護、親朋監護和自我監護的現實決定了其教育主體缺失和教育內容偏差的問題。單親監護中長期缺少完整的親情教育;隔代監護中監護人都年齡偏大,一是沒有精力去系統地教育自己的孫子或外孫,二是由于自己學歷低,沒有能力去教育他們,即使進行了所謂的/教育0,也會偏失正確的方向;朋友監護也只是注重孩子吃飽穿暖,重養輕教;自我監護更是散漫、自由、我行我素,處于/放任自流0的狀態中。
1.2學校教育薄弱與失衡
農村和城市相比,教育的軟件和硬件方面懸殊較大。硬件方面,農村教育的資金投入嚴重短缺,更沒有針對留守兒童教育的專項資金;教育設施滯后,教學場所狹小且陳舊,實驗器材短缺。軟件方面,一是教育觀念落后,對留守兒童和非留守兒童/一視同仁0,沒能給留守兒童更多的親情呵護和教育資源的傾斜;二是師資隊伍薄弱,教師無力也無意識對留守兒童投入特別的關注和教育,沒能真正做到因材施教;三是教學水平失衡,留守兒童作為一類特殊的教育對象,對教育者和教育資源要求較高。然而,農村較為落后的教育條件使農村留守兒童教育教學水平/雪上加霜0,與城市相比,懸殊很大。
1.3社會教育短視與零散
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密切配合,構筑家庭、學校、社會三維一體的教育網絡。其中,家庭教育是基礎。家庭教育作為育人的最早場所,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基礎,是配合和支持學校教育的重要教育形式。學校教育在人的成長過程中承擔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處于中心地位,是教育的主體,起著主導作用。社會教育具有極強的整合作用。要完成此項系統工程,社會教育不僅要參與其中,而且要發揮整合作用,走系統的可持續發展道路,而不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0、/零敲碎打0的短視路子。
2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缺失的現狀及影響
由于父母缺位而導致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的缺失,加之相應的法律保障沒有跟上,給這些正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孩子身心發展帶來了諸多不良影響。
2.1受教育權破壞嚴重影響學業
受教育權是5憲法6、5教育法6和5義務教育法6等相關教育法律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農村留守兒童由于缺乏父母正確和及時的引導,大部分人學習目的不明確,難以形成正確的學習觀。在學習過程中,缺少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學習自覺性和進取心較弱,無法從學習中獲得應有的成就感。諸多學者通過調查發現,農村留守兒童的學習狀況整體不容樂觀。例如,在對江西五千余名留守兒童的調查結果顯示,68.0%的留守兒童平時在學習上是有困難的,學習成績在班級中/名列前茅0的只占到8.1%;/一般0及以下的占54.5%[2]。周宗奎等在湖北的調查也顯示,78.4%的教師認為/父母外出打工以后,孩子的成績差了0,只有9.3%的教師不同意這一說法。多達54.5%的教師認為/父母去打工的孩子學習成績一般較差0,對此表示不太同意的教師占26.5%[3]。正是學業上的不成功,導致了許多農村留守兒童出現逃學、厭學、學習適應不良等現象。貴州畢節因到垃圾箱內取暖而窒息身亡的5名留守兒童中,4個處于輟學狀態。他們多次離家外出,當老師動員其返校時,均以/成績不好,不想讀書0為由拒絕上學。
2.2受監護權轉移使性格形成出現偏差
我國5民法6規定,未滿18歲的成年人在身心健康各方面還發育不全,仍需要父母的照顧、監督、和保護。但是,大部分農村留守兒童主要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顧和教育。由于祖父母年紀普遍偏高,與孩子之間存在明顯的代溝,彼此之間的交流與溝通普遍偏少。同時,交流的內容單調,大都限于生活方面,而關于心理、性格形成等方面幾乎很少涉及。長此以往,孩子也失去了和祖輩交流的興趣,平日生活和學習中的快樂與不如意失去了分享與傾訴的家庭對象。同時,由于父母長時間不在身邊,加之留守兒童的年齡又偏小,他們中的許多人因為缺少父母的堅強后盾而感到缺乏自信,進而會有所保留地與老師、同學等他人交流,許多想說的話便埋藏于自己的內心世界,進而可能在情緒上、交往上和人際關系等方面,出現抑郁、情緒不穩定、心理壓力過大和社交焦慮等不同程度的心理問題。有學者調查發現,很大一部分的農村留守兒童的性格出現了偏差,諸如依賴性強、以自我為中心、膽怯等,甚至有55.5%的留守兒童表現為任性、冷漠、內向、孤獨。另外,在留守兒童普遍感覺孤獨無助,心理壓力增加時,有37%的留守兒童經常不想跟任何人說話;30%的留守兒童經常感到孤獨。處于這個年齡階段的兒童、青少年,身心發展上處于情感和性格變化的轉折期,而長期與父母兩地分離使得他們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種種需求得不到滿足。而這些長期受消極情緒困擾和影響的孩子,變得自卑、沉默、悲觀、孤僻,或表現為任性、暴躁、極端等性格[4]。
2.3發展權的限制使道德品行產生偏離
如前所述,作為未成年人的農村留守兒童是新農村建設的生力軍,需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我國5未成年人保護法6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發展權,從人權的角度來看發展權是人基本的生存權之一。但是,農村留守兒童無法實現與父母的情感交流、互動,從而造成親情的缺失。一個孩子,只有通過經常與父母進行情感交流,在接受父母關愛的基礎上,才知道如何去關愛他人,理解他人。而對于那些缺乏與父母情感溝通的留守兒童來說,大多數情感冷漠,不懂回報感恩,從而影響了正常情感的形成。另外,由于父母的缺位,農村留守兒童思想和行為上的偏差不能得到正確的引領和及時的矯正,從而在道德觀念、道德情感和道德行為等方面出現不同程度的偏差。監管人或代管人主要負責他們的日常生活,而對一些小的不良行為習慣大都采取放任的態度。這就使得相當一部分的農村留守兒童漠視社會行為規范,造成許多不良行為的產生,如不服管教、打架斗毆、拉幫結派、小偷小摸、迷戀網吧等,有些孩子甚至還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3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缺失問題的法律途徑
對于農村留守兒童這個群體而言,教育上出現的主要問題就是受教育權的缺失問題。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0。權利的實現源于法律的救濟,/救濟不僅是在實體權利發生糾葛時,為實體權利提供解決糾紛或沖突的途徑,而且使實體權利的合法實現或義務的普遍履行成為可能。[5]0因此,法律救濟是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缺失問題的一條重要路徑,具體有如下三種解決途徑:
3.1對農村留守兒童進城給予法律救濟
在現階段,我國正處于城市化進程的過渡時期。大量的農民游離于鄉村,工作于城市,經濟收入主要源于城市務工,而農村經濟來源對他們來說已經很少甚至微不足道了。但是,這些進城務工人員的歸屬感依然在鄉村。經濟上,他們對城市生活支付能力依然有限;文化上,城市的不完全接納造成自身的不完全融入;鄉土情懷還未完全淡漠。而從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在不久的將來,大量的農村人口隨著進城務工工作的穩定和所獲得的經濟地位的提升,他們必將轉變為城市人口。目前,我國的城市人口比率還遠低于世界城市人口比率的平均水平,城市化率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未來30年,中國還將有3億左右農村勞動力需要轉移出來進入城鎮,將形成5億城鎮人口、5億流動遷移人口、5億農村人口-三分天下.的格局。[6]0這一發展趨勢預示著大部分農村留守兒童將逐漸融入城市之中,與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目前,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只占總數的20%到30%,還有70%到80%的農民工子女留在老家[1]。基于此,為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國家應為其早日進城就學與父母團聚制定合理的優惠政策和條件,從而補償父母的家庭教育權和兒童受家庭教育權。5義務教育法6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0但是,現實中城市內的學校并沒有打破原有戶籍的界限,無法為農民工子女提供平等的義務教育資源和條件。農民工子女只能進入城市內軟、硬件較差的農民工子弟學校就讀。而要想進入正規的市內學校要繳納高額的額外費用,這對于普通的農民工家庭是望塵莫及的。因此國家應加強法律的落實,同時應制定一些有利于農民工教育的法律政策,/一個公正的社會不能是在剝奪弱者的基礎上使強者更強的社會,而應是強者扶助弱者從而使弱者變強的社會。[8]0
3.2制訂父母返鄉就業的相關法律和保障制度
當前,農民之所以進城務工主要是因為農村的就業機會較少,賺錢的途徑有限,不足以承擔家庭的正常開銷。面對這種狀況,國家需要制定一些有利于農村發展的優惠政策,加快我國/三農問題0的解決進程。地方政府(縣、鄉鎮、村)要積極加強招商引資,加大各種資源的開發利用力度,把具有地方特色的東西做大做強。在工業和農業有發展潛力和前景的農村地區加大對土地的開發和利用率,提升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經濟收益,加強鄉鎮企業建設力度,使新農村建設落到實處,這樣可以使農民不用外出打工或就近打工就能實現豐碩的經濟收益。與此同時,國家和地方政府要積極鼓勵和引領農民在當地自主創業,尤其是返鄉的農民工。通過在外打工的實踐,他們開闊了眼界,掌握了相關的技術和本領。同時,他們也接受了城市中諸多先進的創業觀念。地方政府要積極主動地把握這部分有益于地方發展的力量,給予他們政策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證,實現地方的有效、持續發展。這一舉措也是加快地方縣鎮的城市化進程,實現城市化合理發展,避免特大城市畸形發展的有利途徑。在為返鄉農民工積極提供就業機會的同時,國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強農村基礎教育建設,打消農民對其子女能否受到優質教育資源的擔憂。在有條件的農村,要盡量以城市的標準來進行農村基礎教育建設,實現農村教育軟、硬件的大幅提升。如現階段正在實行的教師績效工資制度,就有利于實現城鄉教師工資的無差別化。此外,還要借鑒外國發展農村教育的有益經驗,如日本實行邊遠山區農村的教師特殊待遇計劃,實現農村教師的優質化進程。落實我國5教育法6第五十六條的法律條款:/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0
3.3完善學校教育補償制度
法律保障論文范文2
國內外對于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直接規定相對來說比較少,缺乏對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保障機制全面的研究。相關國際協議和公約主要包括《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以及WTO中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部分國家制定了涉及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安全性的法規,如英國的《重組DNA分子實驗準則》(1978)和《基因操作規章》(1989)、法國的《控制遺傳物質被改變了的機體的使用和擴散法》(1992)、美國的《重組DNA分子實驗準則》(1976)和《重組DNA分子研究準則》、以及日本制定的《重組DNA實驗管理條例》(1979)等。關于轉基因生物的法律監管方面,歐盟和美國兩大陣營在對消費者知情權、管制理念及管制方法上都有鮮明反差。美國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管理采取相對寬松的政策,對其采用的立法原則為科學原則,而歐盟則為預防原則??茖W原則指的是不論是否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都應搜集足夠的證據證明風險存在與相關措施間的因果關系。歐盟認為科學是存在局限性的,無論研究方法多么嚴格,結論總會具有某些不確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壞的結構發生后才采取行動。在具體規則上歐盟采取強制標簽制度、過程管理體系、嚴格市場準入風險評估機制,美國則為自愿標簽制度、產品管理體系、較為寬松市場準入風險評估機制。美國制定《毒物控制法》、《國家種子鑒定法》、《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以及《聯邦植物有害生物法》等,但仍存在嚴重的不足,即對轉基因產品不進行強制性標識。歐盟國家是以技術為基礎的管理模式,認為生物技術本身具有潛在的危險,強調風險預防,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管理比較嚴格,要求轉基因食品在進口和上市銷售之前,必須接受風險評估和獲得批準。歐盟第178/2002號條例32(即《歐盟食品基本法》)要求,食品、原料以及生產食品的動物,以及任何用作食品的物質,在生產、加工以及銷售階段,都能夠被追蹤到。
二、轉基因生物法律保障立法理念及原則
1.風險監測的程序性原則
由于轉基因生物存在著未知的風險,加上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也可能導致其給自然和人類社會產生風險,而以現有科技尚不能完全預測,從而還不能采取有效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危害的發生;此外,人類生活中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吸收抗生素或過敏源等,或可引發人體基因突變。同時,轉基因科技還會帶來環境的破壞,危害一旦爆發,將是大規模的、不可逆轉的。因此我們必須加強風險監測,將轉基因技術研究和應用的各個環節納入法律調節的范圍中來,對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進行評價、檢測和追蹤,盡可能地規避并減少其損害。
2.公眾參與原則
由于存在著政府失靈,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物本身的復雜性等諸多因素,致使單靠政府的力量已很難制定出科學、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過程是公眾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過程,公眾參與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公眾參與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保證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必然。因此鼓勵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已達到很多國家政府的共識。
3.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通常解釋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由于轉基因生物科技的使用涉及人類環境、健康以及物種的延續,在對于這類事關社會重大利益的立法上,應采取“公共利益原則”。對轉基因產品,相對合理的基于公共利益考慮做法是“不安全推定”,而非“安全推定”。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在科學上還沒有定論,短期來看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的直接危害很小,但長期的累積和間接的效應還很難說;轉基因食品的跨物種感染問題可能性較小,但它的危害特別大,還是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和警惕。如果我們不能證明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就先假設轉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對它實行科學的檢測和嚴格的管理,趨利弊害,確保人類健康。
4.消費者知情原則
由于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安全性尚未在科學層面得到確定,一旦產生危害,將會對消費者健康帶來影響,所以有必要按照《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對于那些相信轉基因產品無危害的消費者,須保證其可以選擇轉基因產品權利;而對于那些相信轉基因產品可能具有危害性的消費者來說,也有必要使其能夠選擇非轉基因食品。這是最基本的選擇自由,體現了法律對最基本的人權保護。
三、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規制完善
我國政府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視,先后出臺了相關的管理條例和辦法,如:頒布了《基因工程條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作物的安全管理條例》等,旨在加強生物技術與GMO的安全管理。在我國,建構并完善轉基因生物安全領域的法律制度框架是極為重要的,也應當是相關立法過程中應當解決的首要問題。
1.明確立法原則
一個國家若要指定出符合本國國情、順應歷史潮流的法律規范,必定要在相關的理念和原則的指導下來進行。首先,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風險包括環境風險和健康風險,且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潛伏性、大規模性及不可逆轉性。出于對生態環境與人類自身的尊重,中國應當借鑒歐盟法律中的“預防原則”,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為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保障的首要原則。其次,如果立法采取管控措施,轉基因作物及食品的推廣速度會延緩。但是與保證人類的健康、安全和環境的完整相比,付出延緩某些技術發明的推廣速度的機會成本也是值得的。因此,在轉基因作物及食品的立法上應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為原則。對于一項新科學技術的研究,先做公共利益上的判定,符合公共利益予以鼓勵,對風險未確定的新型科技成果的市場化和商業化,則應采取謹慎態度。最后,以公眾參與原則和消費者知情原則為輔佐。轉基因生物產品與人類健康關系密切,公眾應該積極參與其管理過程。提高公眾的生物安全意識是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給予廣大消費者知情權,使他們對接觸使用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潛在風險有所了解,給予消費者選擇使用或不使用轉基因產品的權利。
2.相關制度設計
目前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消費者知情同意、公眾參與制度、損害賠償制度、基金制度存在空白,而這幾項制度是轉基因生物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因此下文將重點對此進行分析。
(1)加強對消費者知情同意權利的保護
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理念是信息透明原則。轉基因食品、食品成分或最終食物中含有轉基因的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加標簽,事實上使轉基因技術公司通過信息不對稱,獲取了巨大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標識”制度的設計是欲通過對轉基因生物作出特別的標注以加強安全監督和風險管理。為切實保障、尊重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應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具體的改進措施如下:擴大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的對象范圍及標注范圍,不僅對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或是否為轉基因生物進行標注說明,對過敏性、倫理學評價、風險提示等也應增加進標注的范圍內;明確劃定相關法律用語的范圍,如對于界定生物中含有多少轉基因成分,可設計一個參照數值并以其為基準。
(2)公眾參與
政府自身并不完美,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性包含著復雜的因素,致使單靠政府的力量很難制定出科學、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眾參與是保證公共政策公共性的重要條件,在公眾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過程中,可以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決策的適用性、科學性。因此應加強轉基因安全法律制定、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力度。授權普通大眾參與到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相關安全評估及管理工作中去,通過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有關的專業問題咨詢,對國家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工作的開展提供寶貴意見,配合政府進行國家的生物安全建設。在政府制定轉基因生物政策、法規、規劃的預案和可行性論證時,通過問卷調查、專家咨詢、公眾聽證會等形式,征詢、聽取公眾的意見,并可派公眾代表參加論證會來決定該政策是否可以通過;在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開發、研究、銷售以及售后問題等決策的實施過程中,可開設相關的信息交流通道如熱線電話、生物安全郵箱、官方微博等,以征求、聽取公眾建議、接受其監督;
(3)損害賠償
法律保障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馬尼拉宣言》強調旅游是“人人享有的權利”,而不是政府“發給公民的福利”。但在旅游發展過程中,人們卻越來越忽略了旅游的權利理念,而功利性地把發展經濟作為發展旅游的單一目的,形成了旅游的不公平現象。在進入21世紀人類強調“以人為本”發展理念的今天,我們對旅游的認識,也應該由單一的功利化目的——發展經濟逐步回歸到旅游的本質——把旅游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在這一認識的基礎上,國家和地方政府及一切社會機構,都有責任和義務為人類旅游權利的實現提供政策保障、創造物質條件,特別是對低收入群體、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更應該通過政策、法規等手段,保障其旅游權利和旅游愿望的實現。
論文關鍵詞:旅游權利殘疾人旅游弱勢群體旅游社會公平
一、引言
“不論旅游業的經濟效益多么現實、重要,都不會、也不可能是各國做出鼓勵發展旅游業之決策的唯一標準。”——《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
二、旅游是人的基本權利
1旅游權利的原始定性
從人類旅游現象的發展歷程來看,旅游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少數人自發出游、群體性自發出游、社會有組織(管理)出游3個階段。而在前兩個階段,旅游的社會性沒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真正對旅游的性質及社會影響、社會地位進行定性的是1980年9月27至10月10日在馬尼拉召開的世界旅游大會上通過的世界旅游領域的綱領性文件——《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該文件強調了旅游的社會作用:“在旅游實踐中,精神因素比技術和物質因素占有更重要的地位”,精神因素主要為以下幾點:
——徹底實現人的自身價值;
——不斷地推動教育的發展;——各國命運的平等;
——本著尊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精神解放人;——承認文化屬性并尊重各國人民的精神遺產。
在此基礎上,《馬尼拉宣言》原始性地對“旅游權利”進行了定性,強調“旅游應是人人享有的權利”。
眾所周知,自19世紀中葉現代旅游產生開始,旅游就不再是“很私人”的活動,它已經由“有限富人的活動”轉化為一種“廣泛與社會、經濟生活相聯系”的社會現象,在實現人的權利、提高人類素質、發展地方經濟、增進文化交流、促進國際交往與世界和平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
而對于人類個體而言,旅游成為提高個人綜合素質、實現自我價值的最重要的途徑。正因為如此,作為世界旅游領域的綱領性文件,《馬尼拉宣言》進一步發揚了《世界人權宣言》中“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的理念,更加明確地強調:“旅游也是人類社會的基本需要之一”,“旅游應是人人享有的權利”,“旅游是人們的一種積極休息,能夠強烈而深刻地表達人的本性?!?/p>
作為現代社會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旅游應為全社會成員所共享,國家、政府、企業及其他社會機構應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從人文精神出發,為人們實現旅游的權利創造條件和便利,這是政府、企業和社會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2旅游權利的實現與旅游發展的功利化
毋庸置疑,旅游的實現需要一定的條件:一是要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這既包括國家、地方的經濟基礎,也包括個人和家庭的經濟基礎。二是要有政策、制度的保障。旅游既是一種個體行為,也是一種社會現象,它的規?;⑸鐣l展需要政策、制度的保障和支持,甚至需要政府的導向和引領,包括休假制度、旅游產品開發與供給制度、旅游產業政策與旅游法規等。
由此,有兩個相關問題需要引起特別關注:
一是如何處理好“權利意識”與“功利化”的關系。旅游作為現代社會人的基本權利,不是政府賜予的福利,這是各級政府必須確立的基本理念。雖然發展旅游能夠獲得經濟收益,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企業也應該通過發展旅游來增加收入、發展經濟,但政府、企業和社會機構不能功利化地把發展經濟作為促進旅游的唯一目的。對于中國來說,旅游業的發展經歷了30年的經濟導向發展階段,積累了管理經驗和產業基礎,具備了規模。而在更加注重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今天,旅游業也應該走向本質的回歸——由單純的產業導向走向社會導向,即更加注重旅游對于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人類綜合素質、實現人類個體自我養成上來,這也是我們今天制定《國民休閑計劃》的根本目的。正像《馬尼拉宣言》所強調的那樣,通過發展旅游來獲得經濟收益、發展區域經濟并不是唯一的標準和目的,相反,實現人類的旅游權利,才更應該是各級政府和社會機構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民休閑計劃》無論是哪個部門主持擬定,無論在哪一級政府層面上出臺,都不能把它作為政府的福利性“恩賜”,更不能把它作為經濟低迷時期的行業救市計劃。
二是低收入群體和特殊弱勢群體的旅游權利如何實現。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既然旅游是人的基本權利,就應該人人共享,包括低收入群體和其他的弱勢群體,這部分人旅游權利的實現考驗著一個國家、社會的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
三、低收入群體旅游權利的實現途徑
無論在什么樣的社會背景下,社會財富都不會是平均分配的,必然會有部分低收入群體存在。這些低收入者,一般包括因身體的缺陷無法就業者、智障者、青少年無收入者及其他因各種原因生活在低保水平的社會群體,而在一些經濟相對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即使是就業的“工薪階層”也可能無法獲得較高的收入,沒有多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供旅游消費支出。正因為如此,《馬尼拉宣言》也特別強調,要建立“社會化”的旅游機制,為那些低收入者實現旅游的夢想——“社會化旅游是每個社會為那些最沒有機會行使其休息權利的公民所設立的目標”;而且還特別指出,“由于青年比其他旅行者或度假者收入少,所以青年旅游應得到最積極的關注。一種積極的政策應給青年提供極大的鼓勵和設施,同樣也應對老年人及殘疾人旅游予以重視?!?/p>
而在現實社會中,國家和地方政府、社會機構等通過怎樣的政策與措施來保障低收入階層實現旅游權利,則是一個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恶R尼拉宣言》中所倡導的“社會化”旅游機制,是通過怎樣的途徑來實現人類普遍的旅游權利呢?
1帶薪假期——制度保障
帶薪假期,是國家或地方政府通過法律、法規確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勞動法》都在《世界人權宣言》的框架下規定了就業人員享受休假的權利。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最重視勞動者休假權的國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中除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節日期間要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外,第四十五條還專門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庇匈Y料顯示,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了帶薪假期制度,如法國、西班牙每年30天,比利時24天,英國20~27天,德國、意大利5~6周,韓國20天,泰國10—20天,澳大利亞30天以上;日本出勤率在80%以上或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帶薪休假,6年工齡以上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帶薪假期,日本公務員帶薪休假時間一般在30天以內。美國企業一般規定,職工上崗半年后獲得5個工作日(節假日不算)的帶薪休假,滿一年帶薪休假增加為10個工作日,5年后為15個工作日,10年后為20個工作日;一些大公司為獎勵老員工,會在此基礎上繼續予以增加。帶薪休假可以在年內1次用完;也可以分成多次使用,1次用半天或幾天,有些公司還準許職工按小時使用。瑞典提倡在職人員自愿脫離工作崗位休假,2002年開始試行自愿休長假制度,自愿脫離工作崗位休假12個月的員工可以在休假期間領取85%的失業保險金。
帶薪休假制度,是政府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勞動者休假權的法律認定,同時也是對業主的強制性約束,這一制度保障了公民實現旅游的兩個最重要的條件:一是閑暇時間,二是可自由支配的收入,而這種假期里的“帶薪”又往往被看作是勞動者的“旅游專項資金”。
2“免費日”和“免費”——人類資源人類共享
自然和文化遺產區、博物館、藝術館、旅游景區等場所定期實行免費開放日,是實現人類資源人類共享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途徑之一。
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博物館、藝術館,將每周的某一特定時間確定為免費日,如丹麥首都哥本哈根每周三博物館免費,梵蒂岡每月最后一個星期天免費開放,瑞士洛桑博物館每月第一個周日免費,日內瓦大多數博物館常規展覽常年免費,英國倫敦大多數博物館包括大英博物館都是免費參觀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國家的博物館開始由定期設立免費日過渡到完全免費。中國在2008年由幾個相關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全國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將全部實行免費開放。
由博物館、藝術館的免費日,開始逐步向公益性旅游景區延伸。如杭州市政府投資幾十億元開發的西溪國家濕地公園確定每周一“向所有的地球人免費開放”。許多城市的一些兼具休閑游憩功能的城市公園、園林等也逐步走向免費開放。
公共資源、公益性旅游景區由收費到設立免費日、到完全免費,不僅僅代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是人類公平思想得以認同和實現的象征,讓所有的人都能夠享受到人類的自然遺產和文化財富,讓所有的人都能夠在旅游中受益。
3“旅游券”——政府、企業對責任與義務的暫時兌現
政府和旅游企業發放旅游免費券和旅游折扣券,是承擔責任、義務的政府和企業對公民旅游權利的一種暫時性的兌現。
2009年1月杭州市政府出臺政策,宣布自2009年2月到4月啟動“杭州人游杭州”優惠季活動,使用杭州市民卡到杭州所屬旅游景點旅游可以享受五折優惠。3月開始,當地旅游部門通過廣場促銷和郵政直郵投遞,向上海、江蘇等地市民發放總金額4000萬元的杭州旅游券,游客可以持券在指定的旅游景區、游船公司、餐館、茶樓、足浴和旅游演藝場所抵價使用。
政府在費用上的資助、發放免費旅游券,企業的價格折扣等,從本質上說,應該是一種對責任和義務的擔當,而不能異化為某一個特定時段的促銷或救市計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中,有時會被一些不良企業所利用;一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瀾,僅僅把這些行為作為營銷的手段,而忽視了擔當的社會責任。這是應該引起社會、特別是政府關注和重視的。
4社會化機制——政府、企業應承擔的義務
要想從根本上實現社會公平,使所有的社會群體都能夠享有旅游的權利,需要建立一種社會化機制,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所有人都能夠實現參與旅游。
據英國《泰晤士報》報道,受經濟衰退的影響,2009年夏天畢業的近30萬英國大學生中,預計8萬人既無法就業也無法繼續深造。英國政府計劃撥款資助這些“失業”畢業生參加由英國“羅利國際”青年組織發起的海外(旅行目的地包括馬來西亞、哥斯達黎加、尼加拉瓜、印度、加納和斐濟等)旅行活動。在為期數月的旅行中,參與者除觀光外,還充當志愿者,幫助當地民眾建造學校和衛生設施等?!傲_利國際”旅行項目人均花費3000英鎊(約合5007美元)。政府首批計劃贊助500名畢業生,贊助總金額50萬英鎊(約合83.45萬美元)。
英國政府的這一行為仍屬于暫時性的;社會化的旅游機制,應是建立在國家法律法規基礎上的一種長效機制,涵蓋多個層面、多種模式、多種途徑的旅游促進體系,包括以下幾個基本領域:
——貫穿于全部教育過程的修學或游學旅游制度;
——政府、社區福利制度下的旅游資助機制;
——企業的獎勵旅游、福利旅游、成長(培訓)旅游制度;
——殘疾人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的制度化資助機制;——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的低息或免息旅游借貸,等等。
四、現代社會要更加關注殘疾人群體的旅游權利
殘疾人是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
根據聯合國文件的定義,殘疾人是指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殘疾人權利公約》,聯合國大會2006年12月13日通過)。據聯合國公布的數據顯示,全球約有6.5億殘疾人,約占世界人口的10%。據我國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推算,中國有各類殘疾人8千多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6.34%。
1殘疾人的旅游權利和旅游愿望
旅游對殘疾人而言是一個“奢侈的夢”。在殘疾人群體里,有90%的人渴望旅游,卻只有不到10%的人有能力出游。由于身體方面的缺陷,殘疾人出行有很多困難,而在旅游消費中他們又屬于低消費的目標市場,致使殘疾人旅游市場的規模一直發展不起來。對于旅行社等企業來說,經營殘疾人旅游成本高、風險大、收益低,所以許多旅游企業都不愿意開發和經營殘疾人旅游產品;即使是政府部門,也往往忽視了殘疾人的旅游需求和愿望,到目前為止,國內幾乎沒有任何一個城市的旅游部門專門研究過殘疾人旅游產品的開發問題——人們過于功利化地為發展經濟而發展旅游,卻普遍忽視了殘疾人旅游的權利。成都一位多次組織殘疾人出游的盲人唐柯曾說過一句令人深思的話:“雖然我們眼睛看不見東西,但我們可以用心靈去感受世界?!?/p>
2殘疾人旅游的專門性設施和服務被普遍忽視
正因為殘疾人的旅游權利被忽視,所以導致了為殘疾人這個特殊群體服務的專門性旅游設施和服務的嚴重缺失。
在旅游景區中,專門針對殘疾人的配套設施和服務往往成為“盲點”:雖然有無障礙通道但常被占用,沒有專為殘疾人使用的衛生間,沒有為殘疾人準備基本的助行器具——輪椅、拐杖等,沒有通往景區的無障礙客車等,一些賓館內缺乏殘疾人專用的雙門電梯,劇院、博物館等沒有殘疾人使用的洗手間、停車場及視聽設備等。
公共設施的完善程度特別是對特殊群體和弱勢群體的服務功能,反映了城市的經濟實力、文明程度和人文意識。一項關于城市道路和交通的調查表明:對殘疾人來說上公交車困難的占70%,公交車的多階踏步對下肢殘疾人是最大的障礙,車內缺乏為殘疾人預留的專用座位,缺乏為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報站服務和為聽力殘疾人提供電子視頻報站服務;城市道路上的導盲帶經常被車輛、攤位等占用;交通路口沒有設置交通音響信號、防滑路面和欄桿等;醫院、銀行、郵局等場所沒有專供輪椅者使用的低位服務臺;賓館內沒有設置便于殘疾人出入的專用電梯、個性化房間、衛浴設施和就餐的低位餐臺;旅游景區內沒有殘疾人專用的坡道、客車和廁所等等;劇院、博物館或景區內都沒有配備針對聾啞人的手語翻譯服務,也沒有針對視力殘疾人的專門服務。
而從市場供給上看,旅游市場上針對殘疾人提供專門服務項目很少,主要表現在:(1)經營殘疾人旅游的旅行社企業少,由于殘疾人較高的出行成本和不穩定的市場,旅行社一般不把殘疾人旅游作為經營的內容;(2)缺乏針對殘疾人群體進行個性化服務的專業人員,如朗讀員、手語譯員等;(3)缺乏針對殘疾人服務的信息手段,如旅游區基本沒有盲文解說系統(包括標記語言、字幕、觸覺交流、大字本、無障礙多媒體以及書面語言、輔助或替代流方式等);(4)缺乏相應的旅行保障機制,保險公司不負擔殘疾人的意外險,殘疾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實保障,旅行社承擔的潛在風險級別相應提高,從而抑制了殘疾人旅游市場的開發。
3發展殘疾人旅游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標志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七條強調:“保護人身完整性,每個殘疾人的身心完整性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尊重?!卑l展殘疾人旅游,一方面能夠培養積極、樂觀、進取的生活態度,塑造自尊、自信、自強的人格信念,平等、充分地享受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成果,最終實現殘疾人的全面發展;另一方面通過旅游感知社會,了解社會,參與社會生活,增強社會歸屬感,有助于促進“殘健融合”,建立平等、團結、互助的新型人際關系,促進殘疾人的全面發展。發展殘疾人旅游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中國現有8300多萬殘疾人,涉及家庭人口2.6億,而全世界則有6.5億殘疾人,占世界總人口的10%。他們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者和創造者,又是和諧社會幸福生活的擁有者和享受者;更重要的是,他們也是社會資源的擁有者,同樣也有享用的權利,理應得到享用的機會。因此,發展殘疾人旅游,切實尊重和保障殘疾人享有的旅游權利和利益,才能真正體現社會公平,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
法律保障論文范文4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對于國際知識產權的擔保,要認真學習《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公約上相關的條約的規定以及對于trips是關于國際貿易有關的規定,要學會用規則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利益,對于外國的侵權的現象,要聯系國際知識產權局加以制止,對于同一締約國加以管制和賠償。鼓勵國外的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進入,實現資本國際化,從而方便未來企業走向世界,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結語
法律保障論文范文5
經濟法論文1500字(一):試論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論文
摘要:經濟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對規范經濟市場秩序和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了顯著作用。在經濟法律責任認定與歸責中,權力主體承擔責任的形式比較單一,并且存在經濟法律責任失衡的情況,這些問題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經濟管理和經濟法的公信力。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探究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優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權利主體;法律責任;經濟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20)13-0199-01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特殊性
通過對比經濟法律責任與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可以發現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從責任目的上,經濟法律責任更加強調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單一的個體;二是從歸責原則上,所有權力主體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上,保持公平和一致,適用于公平歸責,這與其他法律中采用的過錯歸責等有明顯區別;三是從責任形式上,除了要求行為人提供經濟補償外,還會以經濟法律作為后盾,強制實行限制或剝奪經營性資格的方式,予以補償。這樣就更好地維護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相當于一種變相的司法救濟。
二、權利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中的問題
(一)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重心偏移
在經濟法律責任的歸責中,確定責任主體是首要任務。我國經濟法中關于責任主體的限定,主要以政府工作者為主,即具體到個人。但是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政府工作者雖然享有法律賦予的經濟權力,但是本質上只是一種“人”。在經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權力主體的說明,都強調了政府部門要承擔受害人的賠償責任。
(二)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形式有限
現行的經濟法下,采取的追責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等幾種。從受益對象上來看,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的受益者為權力主體,而沒收違法所得的受益者是國家。權力主體所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并不能直接對受害者給予補償。從法律層面上來看,雖然權力的主體客觀上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承擔了不法行為的應負責任。但是作為受害人,遭受的實質性損失沒有得到彌補,這對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顯然是不到位的,與我國經濟法中適用的公平責任原則不符。
三、經濟法中權利主體法律責任的優化措施
(一)在經濟法中凸顯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
通過完善立法的形式,在經濟法中明確規定國家政府部門承擔主要甚至是全部的經濟法律責任。如可以堅持市場規制權力主體的責任本位性,側重于國家的經濟賠償。從違法程序方面分析,其方式、實際作為的行政行為存在于市場規制中,在實行國家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后,能夠對市場主體的不作為加以合理控制。在這種規制的實行中,能夠防止執法權和管理權行使中為受害人帶來經濟的損害。
(二)繼續引進多種形式的經濟法律責任
針對現階段存在的經濟法律責任主體賠償形式單一化,導致受害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所得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問題。應在經濟法中繼續增加其他形式的責任追究機制,如增加強制賠償、司法救濟等形式。此外,也要具體到各個行業、領域,對于食品、藥品等關系到公眾切身利益且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業,國家政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經濟法中,明確界定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要求權利主體及時做出相應的賠償,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責任原則。現行經濟法下關于追責形式的設定還比較單一,下一步還需要繼續引進更多追責形式,維護受害人權益及市場經濟秩序。
經濟法畢業論文范文模板(二):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法課程改革創新研究論文
摘要:高職經濟法課程教學必須立足教學實際,認真研究存在的問題,實施教學改革創新,構建以就業為導向的教學模式,切實提升的綜合素養和專業技能,保障學生快速就業,穩定發展。
關鍵詞: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改革;問題;策略
就業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重要目標,高職經濟教學需要認真研究當前存在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改革和創新,切實提升的綜合素養和專業技能,強化學生的社會性能力訓練,提高學生的核心競爭力,保障學生快速就業,促進學生終身發展,也實現高職院校的可持續發展。
一、高職經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分析
1、課程教學缺乏明確的針對性
高職經濟法專業課程教學很多都是沒有明確的專業劃分,教學內容非常統一,教學模式較為單一,孤立地對學生進行經濟法教學,很多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應用統一的教案教授不同專業的學生,不能體現學生的差異性和專業的特殊性,不能把經濟法教學與專業學習和行業發展有機結合,不能立足學生的專業基礎,也不能很好地服務學生未來的就業和從事行業的發展,學生學習起來興趣不高,對學生的教育意義和影響較小。
2、崗位適應能力不夠突出
高職經濟法教學意在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引導學生結合行業性質、經營環境、崗位性質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生畢業以后根據專業學習和行業性質,選擇具體的工作崗位,工作崗位性質要求學生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不同的工作崗位對經濟法的要求各不相同,而高職經濟法教學不能針對學生未來的工作崗位性質,不能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無法培養出真知勝任崗位需要的具有較好法制應用能力的符合型人才。高職經濟法教學需要真知結合學生的崗位性質,注重基礎理論和應用能力培養,讓學生根據自己的專業領域和行業環境學習經濟法,能夠強化學生的法律應用意識和能力,突出高職的應用性特征。
3、缺乏教與學的積極互動
教學是教師和學生的積極互動過程,教師和學生形成良性互動能夠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又能讓教師根據學生的信息反饋及時調整教學節奏、教學策略、教學內容,更好地適應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需要;學生和教師互動能夠真正感知教師的教學思路和特點,提高學習效率。但是,高職經濟法教學不能形成和學生的良性互動,學生只能被動接受教師的提供的知識,對于教學中的案例能參與其中討論,也就不能真正表達自己的認識和看法,不能結合自己的專業和工作需要提供問題分析能力和解決能力。
二、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法課程改革策略分析
1、立足高職院校實際,強化就業發展導向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企業對人才的要求不斷增強;我國教育大眾化的時代背景下,大學生就業壓力不斷加大,人才競爭的趨勢日益明顯,給高職院校的辦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職院校要想更好地發展,必須重視學生的就業能力培養,切實提高就業率,以此更好地服務學生發展,也實現自身的健康穩定發展。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和教師必須樹立就業意識,堅持以保障學生就業、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為主要教學目標,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和管理制度,設置科學合理的課程教學和實習實訓體系,切實保障學生的綜合應用技能。并且還要緊跟時展變化,做到學校教學與社會發展需求相接軌,不斷適應社會發展變化,及時調整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就業的核心能力是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高職院校培養的學生最主要的是學生的應用能力和創新能力,這個能力必須在實踐中才能獲得,為此,必須充分注重實踐教學,開展有針對性的實踐指導,強化學生的應用技能和創新能力。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法教學要求做好企業的密切聯系,通過校企合作更好地保障教學質量,和企業聯合制定適應社會發展教學目標和計劃,立足企業和社會發展需求變化實施人才培養,構建高素質人才培養模式,保障學生的就業競爭力。
2、根據學生就業發展需要設計教學內容
以就業為導向的高職經濟教學模式改革,需要真正立足崗位需求,結合市場發展,制定適合學生發展的教學教學、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改變單一的理論教學,更多地側重學生的具體應用技能訓練,圍繞學生專業學習和行業發展實施項目教學法,把教學內容設計成不同的學習發展項目,構建有利于學生崗位能力提升的課程體系,對學生實施系統項目教學。課程項目化改革能夠真正體現職業教育的本色,根據企業或者行業實際工作內容和過程進行教學分析,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把教學內容分成若干個項目,形成不同的模塊體系,以此為基礎對學生進行綜合化訓練,切實培養學生的崗位意識、職業素養和專業技能,提高學生的就業競爭力,真正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進行培訓,實現教育和市場需求的無縫對接,促進學生更好地就業。
3、突出案例教學以增強課程的實戰性訓練
經濟法教學不僅要讓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更應培養學生的法制意思、法律思維和法律處理能力,案例教學法是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的最好方法之一,結合學生的專業選擇典型案例,讓學生結合案例感知具體的法制現象,透過表象感知法理脈絡,分析經濟現象背后的法律問題,引導學生結合具體實際來感知經濟法的有關知識,強化學生的應用意識,真正提高他們的分析能力,幫助學生結合具體案例來處理相關工作,以此更好地維護權益,遵紀守法。
4、注重師生之間的有效互動以強化學生的綜合能力
法律保障論文范文6
題目:xxxxx
一:序言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為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為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 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 ;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 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五:對策
1 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 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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