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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的經濟和社會生活都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民的保障模式已由家庭保障走向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也由依靠黨的方針政策逐漸轉向依靠法律化的發展軌道。但是,從法律視角分析,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因此,為農村社會保障專門立法,建立多功能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法律機制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化必要性分析 隨著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結構的變遷,家庭保障已經不再是行之有效的模式,在農民的保障由“家庭”走向“社會”的過程中,法制化是實現農村社會保障穩定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的重要保證。 (一)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化是農村養老變革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農村的人口年齡結構和家庭結構都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民養老由“家庭”向“社會”轉變已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與這一趨勢相適應,農村社會保障也必然走向法制化。目前,國內通常的計算方法是把60周歲以上的人口稱為老齡人口,預計我國到本世紀40年代將迎來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老年人口比重將達到25%左右,形成“白色浪潮”。人口老齡化會給傳統的家庭保障方式帶來極大的挑戰和沖擊,家庭養老方式顯然不堪重負,亟需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法制化是確保農村社會保障穩定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的需要 農村社會保障在上升為國家法律之前,只能是國家的一種政策和措施,在社會保障中,公民和國家的權利義務關系難以穩定下來,引起保障性措施可能會隨著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的變化而中斷,而農民對于自己的社會保障的權利也無章可循,對農民失去保障意義。與方針政策相比較,法律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通過立法,將農村社會保障的各項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才能保證這些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 另外,法制化也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效運行的有力保障。法律的基本特征是特殊的強制性,法律制定后,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有效實施,當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從家庭走向社會之后,社會保障機制中會涉及到政治、經濟,政府、公民等多種社會關系范疇,在復雜的社會關系范圍內,必須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手段來進行調控,才能保證其有效運作。例如,農村社會保障所涉及的繳費、支付、基金安全運作幾個方面,對于負有繳費義務的社會成員個人而言,有的在年輕時不愿為老年時的生活保障作出應有的儲蓄,拒絕繳納保費,如果社會不采用法律的強制手段督促其繳費,最后的結果只能是在老年時無所依靠。 二、法制視角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 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在我國廣大農村逐步開展實施,但是實施的過程也是一個逐步改革和完善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從法律的視角來探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尤其重要。 (一)專門立法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基礎 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專門立法是解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所面臨的各種問題的基礎。只有立法在前,農村社會保障才能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各項制度才能規范化,改變目前各省區政策差異大,流動人口社會保障難以接續,政策變化快,農民對社會保障的信任度低,參保率低等一系列難題,從而建立起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二)建立多層次多功能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多層次多功能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既能體現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又能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人口中的全覆蓋。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法律機制 隨著新農合和農村養老保險的不斷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基金數額越來越大,如何管理好、使用好這部分資金顯得日益重要,因此,需要從以下兩方面完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法律機制 首先,加強農村社會保障法律監督體系建設,確保資金安全。一是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者職責的法律規范。例如,有些醫療機構通過“假住院”、開“大處方”式的過度治療,拿證就開藥等方式套取新農合的資金,為此,必須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包括采取全省直至全國聯網結算和查詢、加強對醫療機構的法律的監督等方式進行監管。 其次,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一方面,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要在農村進行廣泛的社會保障法的宣傳教育,使農民既能認識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和益處,同時也能認識到自己在社會保障中的應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進而積極參加,及時足額交費。另一方面,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管,近年來頻繁發生的套取新農合資金的事,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民缺乏法律知識,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不強,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