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監護問題及法律保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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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監護問題及法律保障探究

摘要:目前農村留守兒童已成為社會中的特殊弱勢群體,由于缺少父母有效的監護,學校不足的管理和社會機制的缺陷,而阻礙了他們的健康成長以及合法權益的維護。該問題不容忽視,必須要加以深入探討并找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留守兒童;監護;法律對策

一、留守兒童的現狀

(一)生活條件堪憂

留守兒童來自農村,家境不富裕,物質條件較差,有不少留守兒童是自己和兄弟姐妹獨立生活,其衣食起居均是由孩子自己打理,難免出現飲食簡單,營養不良,居住環境不衛生條件差等現象。大多數兒童由隔代親人———祖輩,加以照顧,老人年邁也難免出現有時生活照顧不周的情況。

(二)心理健康問題突出

1.性格內向。留守兒童大多在很小的時候就與父母分離,嚴重缺乏父母的關愛,由爺爺奶奶或親朋監管,久而久之變得不愿與人交流,性格內向。這種長期自卑封閉的情況,導致了逆反心理嚴重。2.精神寂寞。父母的外出導致了正常家庭人員的缺失,難免會使孩子在家里感到空落和寂寞,找不到歸屬感,進而產生心理波動起伏和抑郁等一系列問題。這種寂寞的心理必然導致精神上的空虛,進而導致行為上的乖張出格。3.盲目反抗和逆反心理。留守兒童因為缺乏保護,對老師,臨時監護人有比較強的逆反心理。少數孩子不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產生怨恨父母的心理。

二、留守兒童問題出現的法律原因

(一)監護人資格規定不明確

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問題可以按照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監護加以看待。《未成年人保護法》除了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之外,16條還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1]而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律只是籠統的規定為有監護能力,現行法律對于監護人的資格認定更多是從物質層面上加以考慮,對于監護人的人品、文化程度、心理健康等因素卻沒多加要求。可實際是這些因素對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委托監護的權利義務不明確

作為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應保護孩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損壞,保管其財產和擔任其法定人等義務,同時享有監護權。委托監護作為農村中最多的一種監護類型,大多數情況下,由父母口頭的簡單交付給信賴的人,對于具體的權利義務,以及擔負責任并未說明。而法律對于新出現的留守兒童問題只是參照未成年人加以處理,對其特殊性目前尚未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就導致了留守兒童特殊權益的缺失。

(三)監護機制的有限性和形式性

我國從家庭、學校、社會三個層面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做了一系列的規定,從制度上保障了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的成長。目前學?;旧隙坚槍α羰貎和⒘诵睦碜稍兪遥械泥l鎮還專門建立了留守兒童活動室,組織志愿者開展親情陪伴等活動,但通過這些措施只能幫助為數不多的一些兒童。許多村里的孩子根本享受不到心理咨詢、志愿者陪伴的,他們的成長更多的是埋在心底的孤獨寂寞。我國法律并未規定相應的監護監督機制,致使監護機制運行的有效性不能得到保障。在不少農村中,留守兒童的學校、社會監護成為了形式,對其權益的維護可想而知。

三、留守兒童問題的法律對策

(一)加強委托監護的立法工作,應對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的法律規定

委托監護,是基于受托人與監護人之間的特殊委托合同關系而產生的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其是父母監護的缺位,并不是監護權的喪失,是實際享有監護權的人無法或者不能實際履行監護,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父母以委托人的身份享有對孩子的全部監護權,同時要給予被監護人部分或全部的權利和一定的物質報酬等。監護既是監護人的義務,又是監護人的權利,為了成為一名合格的監護人,監護人需要了解自己的義務,充分形式監護權,保護好被監護人。被委托人需要履行對孩子父母的承諾,同時依法對孩子加以監護,維護孩子的身心健康權益。

(二)健全完善監護監督機制

留守兒童的近親屬、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留守兒童給予適當的關懷。同時應規定民政部門、學校等其他社會機構的法定職責,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留守兒童的權益。將監護監督機關設在最基層,在鄉鎮或是街道的民政部門的選拔專門的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包括留守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2],為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委托監護人)提供法律咨詢,并對他們的監護活動進行監督。要更大的發揮基層村民委員會組織的作用,定期對監護人的監護活動進行監督、調節,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當法定監護人父母由于外出務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及時委托合適的有監護能力的其他人代為監護,并將委托監護情況及時如實告知子女所在學校和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便有關部門能夠及時跟蹤留守兒童的生活學習情況,從而進行管理或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1]劉迪.我國留守兒童監護問題研究[D].東北師范大學,2008-05-01.

[2]董軍超.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問題的法律研究[J].企業導報,2013-08-01.

作者:張瑾華 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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