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法理學與法哲學關系,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法理學與法哲學間關系問題存在諸多爭議,尤其是在我國法治道路剛剛起步時常?;煊茫瑖乐刈璧K我國法理學發展。面對此種現狀,須從各種理論學說著手,厘清兩者的區別,以期對其進行精準的理解與劃分,促進兩者的發展。
關鍵詞:法理學;法哲學;學術觀點;區別
一、學術觀點
我國法理學與法哲學關系的爭論問題由來已久,主要形成了四種理論學說。
(一)法理學即法哲學
我國之所以出現此種學說,一方面是受外國學者影響,國外些許學者、著作對兩者并未加以區分,將兩者等同看待。另一方面,我國學術水平有限,接納兩個學術概念時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影響,且未對兩者進行深思,將兩者混合使用。
(二)法理學并非法哲學
此種學說認為法理學與法哲學是不同的學科,不能混同。首先,兩者的目的不同。法理學以法律和法律現象為其研究對象,但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律哲學,其目的是借助哲學這一橋梁打通法學的道路,以研究法律現象與法律現象以外的其他現象之間的關系為目的。其次,兩者研究的態度不同。法理學不具有批判性,多為敘述性的態度,重在探討敘述法律現象和研究法律的目的;而法哲學是從哲學的角度對法律進行評判,具有批判性。
(三)法理學包含法哲學
有學者認為法理學的外沿廣于法哲學,法哲學是法理學的一個小小的分支,兩者之間是包含的關系,此種觀點多是受到蘇聯國家的影響。據探析,形成此種學說的原因是我國最初社會主義道路時借鑒蘇聯模式,受到蘇聯學者的影響,致使此種學說出現在中國。
(四)法哲學包含法理學
這種學說與上一部分闡述的學說恰好相反,將法哲學定位在法理學之上,認為法理學是法哲學的一部分。在《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研究對象不應否定》一文中魯平珍、文正邦對法理學與法哲學之間的關系作出新的定位。究其緣由,大概是學者對兩概念的不同認識導致,在此,筆者不再贅述。究其緣由,筆者認為法理學與法哲學是兩種不同的學術概念。“法理學”源于英國,為英美法系國家接受,而“法哲學”源于德國和歐洲大陸國家,為大陸法系國家接受。自民國西方文化傳播以來,其在翻譯傳播過程中出現混用,導致各種學說出現。
二、法理學與法哲學的區別
面對現今兩個學術概念混同阻礙學術進步的現狀,筆者認為區分兩者的不同顯得尤為重要。
(一)性質不同
法理學實質上是法學中的一個學術概念,研究法學最根本問題,從其本質而言,應將其性質定性為法學性質。而法哲學研究的是法律哲學,應為哲學性質。有學者認為法哲學屬于法學與哲學間的交叉學科,對此筆者不敢茍同,任何一種事物必須將其歸為確定的一類,方可進行深入的探討,法哲學亦是如此,盡管法哲學既有法學的因素在里面亦有哲學的因素摻雜其中,但從其根本來說,法哲學的最終定位應該為哲學。
(二)研究對象不同
法理學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現象的最基本的一門學問,專門研究法律現象的發展規律和法律的共性問題,其是眾多部門法的基礎,規定了法學中最根本的問題,是其他部門法的基石。相較而言,法哲學是研究法學研究方法的一門學問,其專注于法的理念,其根本立足點為哲學,主要探求的是方法問題。
(三)研究方法不同法理學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分析實證主義研究方法、歷史方法、體系研究方法、社會學研究方法等;而法哲學大研究方法多為抽象的,具有理性主義的色彩,是對法律現象中結論的再思考、再加工。
(四)研究目的不同
法理學的研究目的是通過透析各種法律現象,使得法律的基本原理在司法實踐中得以運用,為立法、執法、司法提供一套明晰的規則體系,實現社會秩序的和諧,人們權利義務的平衡穩定;但法哲學是探索法的本質問題、法的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問題,從哲學的角度給與法學研究更高的理論指導。
三、總結
我國法學理論界通常將法哲學視為法學與哲學之間的交叉學科。然筆者認為法理學與法哲學是分屬于不同學科的學術概念,并非等同,正如考夫曼所言,“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法哲學更關注內容,法律理論更注重刑事,兩者均不拘泥于現行的法。故筆者認為將兩者區分開來,明確兩者之間的不同,對其進行新的界定將有助于法理學與法哲學的學術發展,對法學、法學理論、法學問題的解決均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周永坤.部門法哲學還是部門法理學[J].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8(1).
[2]倪正茂.法哲學、法理學:合流與分流[J].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1994(3).
[3]萬勝.法哲學與法理學詞源發展與關系淺析[J].法學研究,2015(7).
[4]阿列克謝耶夫.法的一般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8-15.
作者:王瑞圓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