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法律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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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法律概念

法理學法律概念范文1

一、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提高學生學習歷史的積極性

歷史課上講得生動有趣,能激起學生學習歷史的興趣,但這種興趣仍處于自發興趣階段,而自發興趣是難以持久的,因為人的心靈深處都有一種根深蒂固的需要,即希望自己是一個發現者、研究者和探索者。在初中學生的精神世界里,這種需要尤為強烈。如果這種需要長時間得不到滿足,他們的學習興趣就會消失。因此,要將自發興趣轉變為自覺興趣,就必須設法將教學的主體――學生置于“發現者”“研究者”“探索者”的位置,積極引導學生去發現,去研究,去探索。只有這樣,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才能得到保持。

二、分層施教,大面積提高教學質量

初中學生兩極分化現象比較嚴重,學情比較復雜,歷史教師必須貫徹因材施教的教學原則。對學生分層的前提是教師要對全體學生有全面的了解。這是因為學生的基礎情感、能力是有差別的,同是愛好歷史的學生,也分別對人物、戰爭、科技、經濟、文化、國別等內容各有所好。分層次就是要兼顧這些因素,使每個學生不同的內在潛能都得到充分發揮。分層教學不僅指在課堂教學中講述、自學、提問、解疑等環節兼顧不同層次的學生,還指課前預習、課后輔導、作業和考核等各個方面都分層安排,使每一個層次上的學生都能夠接受,都有所發展,都能夠得到成功的快樂。這種成功又是一種人格力量的體驗,可以激發學生的自信心,并遷移到整個歷史教學過程中,從而大面積提高教學質量。

三、多途徑激發興趣,樹立學生學習歷史的自信心

要想提高歷史教學質量,歷史教師首先必須要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調動學生學習歷史的內驅力。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興趣是學生樂于求知的前提。美國現代著名心理學家布魯納說過:“學習的最好刺激,乃是對所學材料的興趣。”要讓學生對歷史課有興趣,就得使學生感覺這個學科值得學。要做到這一點,歷史教師就要結合社會上和學生中的熱門話題進行教學,使教學內容聯系社會實際,聯系國際實際和學生實際。例如,針對目前中國和日本、菲律賓國際關系緊張的現實,可以介紹黃巖島事件和事件,并結合史實向學生說明黃巖島和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由于這些問題學生很關注,它就會像磁石一樣吸引住學生,激發起學生的求知欲望。

眾所周知,歷史學科并不是所有的教學內容都是生動有趣的。但對教師來說,應該靈活處理教學內容,善于捕捉激發興趣的有利時機,使每一個內容都讓學生感到趣味盎然,使每一節課都讓學生流連忘返。要使歷史課變得有趣味,有吸引力,那就得整合教材內容,巧妙地使歷史感和現實感融為一體,使歷史教學具有時代氣息,讓每一個學生都深切地體會到:歷史就是一面鏡子,有了這面鏡子能知興衰存亡,能明是非,辨美丑,知善惡。例如,在教學“王安石變法”這個內容時,可以讓學生討論王安石變法的內容是什么、變法的意義是什么、變法失敗的原因是什么,在此基礎上引導學生思考王安石變法和當今的法制建設有什么區別,有什么借鑒意義。這樣,學生就會認識到:只有懂得了歷史的昨天和前天,才能正確地認識今天,才能眼觀時代風云,正視現實的改革,展望并創造美好的未來。

四、及時反饋,強化訓練,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

知識的應用和能力的增長基本上是同步前進的。為提高學生的能力,隨著教學進度,要精心設計習題,力求習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夠突出重點,抓住關鍵,攻克難點,促使學生達到觸類旁通,舉一反三的目的。習題還要有新意,避免簡單、機械地重復。要讓學生通過諸如選擇、填空、材料解析、識圖填圖、列舉、問答等題型的訓練,不斷提高學生的識記、理解、分析、綜合、歸納、比較、概括、評價和論證等方面的能力。學生通過這種自我反饋,能發現自己在掌握知識中的缺陷,并檢查出自己各方面能力的高低,從而促使自己更好地掌握和鞏固所學的歷史知識,進一步改進學習方法,提高能力,發展智力。通過這種信息反饋,教師可以檢查自己的教學效果,及時發現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改進教學方法,使學生當堂學習,當堂消化,當堂鞏固,教師當堂指導,當堂檢查,當堂矯正,真正減輕學生的課外負擔,提高教學質量。

法理學法律概念范文2

關鍵詞:法理學 教學 思維轉向 方法革新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11(c)-0129-02

1 法理學的學科性質與主題變奏

法理學屬于理論法學的范疇,是“以法的現象運動的普遍性規律和最一般的宏觀問題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是認識和敘述法的現象辯證發展過程的概念與范疇體系”,[1]是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之一。它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占有非常特殊的位置,被理解為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甚至有人將法理學形容為法律的眼睛,并指出,“只有偉大的法理學才能成就偉大的法律傳統”,其“絕不僅僅是告訴學生一種職業,一種技術,一種解決眼前問題的方法和策略”,并“能在人類社會和個人職業生涯的荊棘叢林之中開啟前行的方向”。[2]如此,法理學的學科使命就在于把握一個時代的文明脈動,凝煉一個時代的生命力要素,拓展一個時代法學研究的場域,引領一個時代法律發展的精神走向。[3]可以說,一個國家法理學的發展水平在相當程度上就代表了這個國家法學的發展水平。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當代中國的法理學學科有了長足的進步,特別是從21世紀初開始的有關中國法學發展的“理想圖景”的探討,也帶來了法理學學科研究主題的變換。首先,從偏重政治理想到著力于法本身的研究;其次,從理論來源的單一取向到多種淵源的探尋;再次,從單純的國內法研究到全球性視野;最后,從權力關注轉向權利法學。[4]法理學從此走在了一個理性自覺的發展軌道上。

2 法理學教學的思維轉向

法理學學科在法學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法理學主題的變奏,也向我們提出了一個重要命題,那就是如何使得法理學的教學符合其學科性質并適應當代中國法學主題的變奏。對此,法理學教學思維的轉向是首先要關注的。

首先,從注重法律知識的傳授轉向重視法律思維的培養。傳統上,人們往往把法學教育僅理解為是法律知識的傳授。在這里,教授被視為法學學科的真理發現者與傳授者,在課堂上實行單向的講授,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背后的價值意蘊;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與法律實踐的接洽;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對于人的指向。[5]法理學的教學更是如此。法律思維是一個以一定的法律知識為基礎、以相應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為背景、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語言為思維分析工具和載體,通過具體運用特定的法律方法和技術,對法律現象進行觀察、認識、理解、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處理的專門化的認識與思維活動及其過程。[6]透過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律知識的接受將變得簡單而易行,法律知識的應用也將變得自覺而適切。單純的法律知識的傳授對學生來講顯然只是“授之以魚”而非“授之以漁”。

其次,從封閉式的教學思維轉向開放式的教學思維。封閉性教學思維意味著僵化、保守與一元的真理觀。在教學中簡單地運用單一的學術與思想資源,在教學的目的與功能預設上追求獲得某種單一而確定的“唯一”的法學“真理”。老師慣于從本本上的教條出發來講授與討論問題,而不愿直面生活的現實及其所展現的問題。在教學的理論思維上基本是政治思維取向,在視野上基本落在現實政治的既定框架之內,并且人為地設置各種教學。[4]這種無交流、無互動、無交鋒、無批判、無反思的教學環境,只能導致學生的自由思想、獨立精神與鮮活個性的喪失。法理學的學科屬性與中國法理學的發展要求法理學的教學思維應走出“畫地為牢”的窘境,從封閉式的教學思維轉向開放式的教學思維。老師應采取多視角、多維度、大縱深的授課思維,通過對法理學各學派的不同理論觀點的述評與比較、對法制現實與法制理論的深沉張力的論析、對中外法制理論與現實的不同徑路的比較與甄別,從而提高學生的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7]開放式的教學思維有利于形成平等、自由、民主的教學氛圍,有利于提高學生勇于批判而不迷信權威的主體意識,從而契合法理學的主題變奏。

最后,從注重理論傳輸轉向重視法律職業培養。法學教育是一國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也是法律職業培養的重要途徑。法學教育以培養法律職業者為目的,其場所是為實現這一特殊目的而做出的制度化設計,其典型就是法學院。所以,從培養過程和方式上看,法學教育具有學術性和實踐性的顯著特點。故而,法理學教育在對法理學知識進行系統而抽象的概念講授和原理教導的同時,還要進行法律實務的模擬訓練,為學生提供處理具體法律事務的技能訓練。[1]從法學教育的目的出發,法理學教育應從注重理論的傳輸轉向法律職業的培養。但是,也要防止另一種情況的出現,即把法學變成一種技能,將法學淪為“匠學”?!叭绻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程規和精通實在法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更夸張地說“只是一個十足的傻漢而已”。[8]所以,法律職業的培養就既包括職業知識的培養,也包括職業思維、職業技術、職業道德的培養。

3 法理學教學的方法革新

由于法理學學科內容的抽象性、思辨性,再加上傳統上對理論法學學科的誤解,法理學往往不能引起法科學生的重視與學習的興趣。如此,法理學的教授者就應基于教學思維的多重轉向,革新教學方法,從而提高法理學的教學成效。

首先,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的有機結合。講授法是我國法學教學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由于法理學是對法律現象的高度抽象與概括,具有體系化與系統化的理論結構。講授法能夠有效地結合法律傳統與法理學教學內容,注重對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直接地傳播知識,有助于學生建立起法學的基本理論框架和系統的理論知識體系。對大學生采用直接導入的講授教學法,對法理學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予以揭示,注重教學內容的系統、全面,引導學生掌握法理學的知識體系,也符合他們的接受能力與認知特點。但是,講授法確實也存在僵化、無法體現學生的主體性以及不能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的缺點。如此,案例教學法就有了必要。鮮活、直觀的案例有利于將抽象的理論形象化,能大大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參與的熱情,活躍教學氛圍,提升理論知識的授受實效。但是,法理學的學科性質又使得其在運用案例教學時必須與部門法的案例教學區別開來。老師所選取的案例應能針對法理學學科理論的系統性特點,并照顧法理學的抽象性、基礎性,突出對科學與人文精神的關懷。只有將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充分形成優勢互補,提高法理學的教學實效。

其次,情境教學法與實訓法的有機結合。情境通常被理解為景物、人物、情節、場景和環境,以及由場景、景物所喚起的人的情緒和內心境界。所謂情境式教學法亦可稱之為實踐教學法,或是體驗式教學法。在法理學教學中,就是使學生“身臨其境”,在教學中創設具體的生動的場景,使其自主自動地強化自己的法律職業者的角色,調動其思維,從而引導學生從整體上理解和運用法律思考、解決問題的一種教學方法。在這一過程中,情境加角色使學生從平面、紙面接觸法律轉向立體運用法律,充滿形象感和實用性。意在傳授知識和訓練學生的能力并重,是一種理論性和職業性相結合的教育方法。[9]這種教學法對于學生對抽象、思辨的法理學范疇與原理的理解是非常有助益的。但是,情境教學法所創設的情境畢竟只是模擬,只是在課堂上創設某種情境使學生有身臨其境之感,還不是真正的社會現實與法律實踐。如此,實訓法就成了必要。實訓是以實訓基地為依托,讓學生在一定的時間內以真實的參與者的身份在實訓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指導下應用法律知識處理相關問題的方法。在法理學教學中,可以使學生到法院、檢察院等機關,以助手的身份參與案件的處理。當然,這需要學校與實訓單位有良好的合作,并保證學生在每個學期都能有足夠的實訓時間。實訓法能有效解決情境教學法中的模擬情境與現實生活的張力,其與情境教學法的結合又能解決實訓法對教學時間的苛刻要求,可謂相得益彰。

最后,診所教學法與討論法的有機結合。診所式法律教育20世紀60年代起源于美國。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意識觀念。[10]診所式法律教育突出了職業能力的培養,提升了學生學習法學理論的興趣,加深了學生對抽象而思辨的法理學基本范疇與原理的理解。目前,法律援助是最主要的方式與途徑。但是,診所式教學的成本較高,對老師的要求甚高,也因為此,學生的參與度就比較低。如此,討論法就成為必要。討論式教學法指學生以班級或小組形式圍繞某一個問題各抒己見,進行爭論、商討、弄清問題或提高認識的方法。通過討論,能使學生在愉快、興奮中吸取知識,從而加深學生對問題的理解,達到對知識的融會貫通。由于診所式教學法的參與度較低,所援助的案件又具有一定的類型限制,這必然導致其功能發揮的受限。討論式教學就可以讓這些參與法律援助的部分同學、老師將所參與援助的具體案件帶到課堂中來,讓所有同學參與其中,積極地討論、交流,就案件發表自己不同的觀點,進而加深同學對相關法學基本理論的理解與掌握。與此同時,也能解決老師在設置討論主題時材料的貧乏與僵化,如此相得益彰,必能大大提升法理學的教學實效。

對法理學教學方法的變革必須建立在法理學的學科屬性與教學實際的基礎之上,適應時代對法學學科的整體要求,與法學教育的整體發展相協調。無論是講授法、案例教學法、情境教學法、實訓法、診所式教學法還是討論法,它們都有其自身的優勢與短板,只有根據實際情況與其它方法的有機結合才能揚長避短而發揮其最大能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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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姚建宗.法理學――一般法律科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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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531.

法理學法律概念范文3

關鍵詞 龐德 法律觀 利益與價值衡量

中圖分類號:D90-052 文獻標識碼:A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當代美國社會學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20世紀西方法理學界最具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與歷史上出現的其他法學家一樣,對法律是什么的思考是龐德法理學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自然法學派強調法律是天賦的自然的秩序,實證法學派強調法律是者的一種命令相比,龐德對法律的思考則側重于從社會利益及對利益的平衡的角度去理解。

一、法律是一種利益和價值衡量的過程

龐德的法律的概念實質是一種利益和價值衡量的過程。他認為,什么是法律這個問題自古以來就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從公元前6世紀希臘人開始考慮這個問題以來,該問題就很難弄清楚。他認為,縱觀法理學的歷史,人們通常在三種意義上認識法律:第一,法學家現在所稱的法律秩序,即通過有系統、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節社會關系和安排人們行為的制度;第二,一批據以作出司法或行政決定的權威性資料、根據或指示;第三,司法和行政過程,即為了維護法律秩序依照權威性的指示來決定各種案件和爭端的過程。龐德用社會控制的觀念把三者統一起來。他指出,可以設想法律是一種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使用的權威性法令來實施的高度專門形式的社會控制。豍 因此,龐德更多的是從法律秩序的角度去定義法律的,這與法理學長期以來是把行為和判決的權威性指引作為研究的唯一領域有明顯不同。而作為法律秩序的法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學等方面的活動,旨在調整各種關系和協調人們之間彼此重疊的權利主張,通過規定每個人可以安全地堅持自己的權利的范圍來保障各種利益,發現那些能夠在使更多的權利主張或要求得到滿足的同時犧牲更少權利主張或要求的手段。豎這是一項以最少沖突和最少浪費的方式滿足人之要求、保障各種利益或滿足各種權利主張或要求的任務。雖然龐德認為他并不指望描繪出一幅可通過實際調整人際關系而得到實現的法律秩序的圖景。但他同時認為如果我們能夠意識到法律秩序乃是在不斷地努力實現盡可能多的利益的進程中調整彼此重疊的權利主張和協調相互沖突的要求或愿望的一種過程,那么無意識的扭曲現象也會少得多。由此可見,龐德是從利益及對利益的價值衡量的角度去定義他的法律概念的。

二、以利益和價值衡量為研究對象

從法律的研究對象看,龐德主要以利益和價值衡量作為研究對象。既然作為法律秩序的法律的任務是以最少沖突和最少浪費的方式滿足人之要求,保障各種利益和滿足各種權利主張或要求,因此,利益和價值衡量便成為龐德法理學最重要的研究對象,這種研究對象也把龐德的社會學法理學和此前的分析法學、自然法學和歷史法學派區分開來。豏他在法律史解釋中,把法學比喻為一項社會工程,而作為社會工程,龐德認為,人們評判的工作標準是它是否符合該項工作的目的,而非它是否符合某種理想型的傳統方案。因此,在研究法理學時,必須考慮各種利益、主張和要求,而非抽象的權利;必須考慮確?;驖M足的東西,而非我們據以努力確?;驖M足這些東西的制度。豐因此,利益和價值衡量問題便成為構建這項社會工程的最主要任務?;趯Ψ傻倪@種解釋,龐德在他的巨著《法理學》第四部分中把法律的范圍和對象限定在利益和對利益的保護上,這一部分也是他的各部分法理學中內容最為宏大和豐富的部分

三、法律的權威淵源是對利益的保護

法律的權威淵源問題即法律生效的手段問題,是法理學的根本性問題之一,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區分了不同的法學流派,分析法學派僅對各種法律規則的內容進行邏輯分析,它認為國家必須以強力保證法律生效,若不生效,則問題不在法律,而在國家及其執行上。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是從民眾生活中自發地演變過來,因而它會自發地起作用,若不發生作用,僅僅證明法律沒有正確地表達歷史經驗。19世紀的哲理法學派認為,抽象的正義就會使法律發生效力。龐德也非常注重法律的生效也即法律的權威來源問題,他的社會學法學的綱領中有一點便是強調社會學法理學必須研究使法律生效的手段。龐德認為法律權威來源于法律秩序對利益的保護,社會科學的任務就在于發現下述各方面的手段:第一,如何在滿足人們的權利主張和要求的過程中不斷減少浪費現象的手段;第二,如何在滿足人們的權利主張和要求的過程中不斷減少摩擦現象的手段;第三,如何使這一過程在滿足不斷增長的人類需求的方面變得更為有效的手段。豑由于這些事情可以經由法律秩序得到改進,因此它們便被歸進了法理學的研究范圍之內。這意味著,如果文明要得以延續,如果社會不至于發生解體,那么法律必須對各種利益作出合理有序的安排,因此,法律的目的和任務在于確定、承認和保障各種利益以求達到社會控制的目的。他說:“法律正在履行著排解和調和各種互相沖突和重疊的人類需求的任務,從而維護了社會秩序,使我們得以在這個秩序中維護與促進文明,所以它自始至終掌握了一種實際的權威。只要法律秩序做好這個任務,就會產生服從的習慣,而正是這種習慣使對那些需要強力的人采取強力成為實際可能。豒

(作者: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生,書記員)

注釋:

豍豒沈宗靈譯.[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20頁。

法理學法律概念范文4

關鍵詞:高等職業教育;法務人才;法理學;實踐型教學

重知識輕能力的原有教學模式已不適應學生和社會的實際需求,探討高職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模式,對高素質、高技能型法務人才的能力培養有著重要的價值。筆者根據多年積累的教學經驗和多年的法務管理經驗,結合現實教學實踐,就高職院校法律事務專業的《法理學》教學模式提出一點看法,以求拋磚引玉。

一、高職高?!斗ɡ韺W》自身的學科特點及目前社會對應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分析

1.《法理學》是一門理論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斗ɡ韺W》系統闡述了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并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1]它是法律專業的重要課程之一,同時也是學習其它各門專業課的基礎,是一門涉及領域廣泛、影響面較大的課程之一。筆者對本校前幾屆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做了統計,法律事務專業學生主要就業方向是商品銷售、企業管理、自主創業、律師事務所、國家機關等。這些工作不僅需要部門法的支持,也離不開法學理論的支持,否則有些工作無法開展。顯然,《法理學》課程具有很強的理論性和應用性,是法律事務專業的專業基礎課。

2.社會對法律事務應用型人才的要求和相關競爭型考試對學生職業考試能力的要求。法律事務專業的職業取向主要為法律實務工作。法律實務工作涉及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等技術層面和法學方法的內容,因而對其進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訓練既成為可能,也是其迫切需要,尤其是對于畢業后即準備從事實務工作的學生尤為必要[2]。比如法律實務中的法律漏洞彌補,疑難案件的處理等,這些可能涉及法理學中法的價值、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法律利益分析等。另外,法律事務專業學生今后還面臨許多與職業相關的考試,諸如司法考試、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公務員考試等,考試可以說是他們日后獲取某些利益的主要手段,培養學生巧學法律知識和靈活應對相關考試等職業考試能力尤顯重要。

二、目前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現狀分析

《法理學》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基本理論素養、法律思維方式具有重要的意義。盡管一些高職院校對《法理學》教學模式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長期以來,法理學課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并沒有得到體現,由于教學內容相對抽象,法理學的教學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3]。目前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的教學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1.注重法學理論知識傳授,輕視能力培養,尤其是職業能力培養。一般職業院校,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更多的是以知識為中心,特別是書本上的知識,忽視了學生的能力培養。這種教學模式學生掌握的知識也許較扎實,但實際運用的知識能力較差,不能適應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學生職業發展的需要。

2.以教師為中心,教學方法單一。多數職業院校法律事務專業在《法理學》教學授課過程中,教師教,學生聽,教師與學生間缺乏互動;教學過多注意對理論知識的灌輸,“滿堂灌”、“照本宣科”,缺乏針對現實需求的法學理論教學;教學方法普遍采用案例教學法,但案例陳舊、復雜,往往得不到學生認可,教學方法顯得單一。[4]

3.教師理論和經驗知識與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需求不適應。高職院校不是研究型大學,而是應用型大學,培養的學生主要是高素質應用型人才。高職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的授課教師應是既懂法律又有法務實踐的“雙師”人才,但現實是大多數授課教師主要來自高校的應屆畢業生,法律實踐較少,理論講解較空洞。

三、開創以“職業能力為本位”的高職高?!斗ɡ韺W》實踐型教學模式

誠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學“從本質上說,它是一門實踐科學”。實踐性是法學的本質屬性。所謂“實踐型教學”,筆者定義為:為突出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采用針對職業能力訓練的教學方法,達到提高學生對本學科知識的掌握和應用能力為目的,以使學生適應社會需求、增強就業能力以及職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職業能力為本位”的教學類型。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的實踐型教學模式,涵蓋的內容與過程包括以下環節:

1.培養目標:法律素質、法律職業考試能力、法律實操能力的職業能力的培養。確立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課程的培養目標,是教學模式的關鍵。在“以職業能力為本位”的實踐教學模式中,其培養目標應是突出學生的職業能力的培養,即法律素質、法律職業考試能力、法律實操能力的培養。作為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一方面,市場經濟是競爭型經濟,學生面臨職業生涯的諸多考試,這些考試涉及到許多法學理論知識而且比重逐年增加,如何在考試中取得競爭優勢,職業相關考試能力的培養顯得尤為重要;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學生所從事的工作為法律實務工作,可能接觸到大量法律實務中的矛盾和問題,如何運用法律知識、法律思維、法律手段解決這些法律問題,法律素質和法律實操能力也是重要培養目標。

2.路徑選擇:構建“職業能力為本位”的高職高?!斗ɡ韺W》實踐型教學模式。有了明確的培養目標,還應構建具體的教學實施體系?!斗ɡ韺W》實踐型教學模式實施體系包括:

(1)教學目標。目標是行動的方向,教學目標是教學的方向也是教學的核心。高職高專法律事務《法理學》的教學目標是:要求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學概念和原理,能夠運用相關的理論分析法律問題或現象,形成法學方法論,為學習法學其它學科打好基礎,并指導學生將所學知識和方法應用于今后的職業競爭性考試和法務實踐活動中,從而提高學生日后走向社會所需的與職業相關的考試能力和法律職業實操能力。可見,這里所講的目標是“能力”,這有別于普通高校的“知識”目標。

(2)教學內容。高職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學內容的安排,緊緊圍繞“職業能力”目標,在內容上分為專業理論知識、職業考試技能和職業實操技能三部分,其中專業理論知識是職業考試技能和職業實操技能的基礎。在教學中對專業理論知識強調“夠用”原則,針對性講授法律事務專業職業發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學理論知識。職業考試技能的培養是學生日后融入社會獲得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基礎,在教學中主要結合相關職業考試,培養他們巧學法律知識、答題技巧和心理控制的考試能力。由于高職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主要職業目標為法律實務工作,法學理論知識在法律實務中的運用又主要體現在法律思維、法律關系、法的價值等的法律實踐運用上。因此,在教學中對于法律職業實操技能的培養主要為課堂案例討論、法院參觀學習、頂崗法務實習等。后兩者是實踐型教學模式的重點和難點。

(3)課堂教學。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教材整合。根據“夠用”原則和能力要求,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材可整合為三大部分。第一,基礎理論講授部分:現實法務實踐中需要的法學原理如法的概念、法的淵源、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作用、法的運行、法律關系、法律責任、法律推理等基本的法學理論知識。第二,法律思維能力培養部分:精心挑選一些法律題材的電影和現實中發生的熱點事件,比如《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孫志剛案”、“二奶繼承案”等熱點和疑難案件,圍繞其中展現的法律問題,引導學生討論和思考法理學中的理論問題,培養學生諸如規范性思維、平衡性思維、程序性思維、創造性思維、說理性思維等[5]法律思維能力。第三,與職業相關的法律實踐中的法理運用部分:法務實踐中的疑難案件法律關系分析、法律價值沖突的解決、糾紛的多元解決等,主要培養學生法務實踐中如何運用法學理論知識提升法務操作能力。二是教學方法。針對學生能力培養,注重“互動教學”、“崗位設置”、“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的運用和“快速答題訓練、厚書變薄書讀書方法”等職業考試能力訓練,將學生與職業相關的考試能力和法律實操能力的培養融入課堂教學中。三是教學手段?!斗ɡ韺W》教學中需要處理的案例和有關試題較多,采用電子課件教學可以節省板書時間,增加課堂上傳授的知識量和信息量,改變以前的課堂上“一支粉筆打天下”的現象,以利于提高教學質量。

(4)學生成績考核和評價。我們的做法是將《法理學》課程考核分為兩大模塊:一是有關疑難案例討論、作業、法律實踐活動等的考核,重點是學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事件的法律邏輯、法律關系、法的價值等的分析能力和法律案件的合法性處理能力等實用性較強的知識的考核,應占總成績比重的80%。二是平時出勤情況和職業考試能力的訓練,如做題的速度、讀書的技巧、答題的技巧和卷面整潔度、答題邏輯以及體現法律素質的能力諸如口才、合作能力、交際能力等的表現等,應占總成績比重的20%。

(5)教師配置。針對高專法律事務專業《法理學》教師現狀和高職培養目標要求,對于教師配置,一方面大力引進有法務經驗的“雙師人才”,另一方面應當加強對剛畢業的大學生教師的培訓,使他們盡快實現由研究型人才向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并重的人才轉變。

3.實踐教學模式的反思與修正。職業能力本位的實踐教學模式的實施效果如何,能否達到預期目的,這要通過教學效果的評價隨時發現與驗證。只有有效控制教學實施,才能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職業能力本位的實踐教學模式最終的衡量者是學生和社會用人單位,因此,要階段性地收集學生和社會對該教學模式的實際反饋信息并對與社會、學生需求不適應的部分進行修訂和完善,以更好地促進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的能力培養和教師教學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1] 徐錦霞.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模式的探索與思考[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10).

[2] 劉杰明.法理學課程教學改革探索[J].教育與職業,2009,(29).

[3] 李炳爍.論法理學教學模式的改革策略[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0,(12).

法理學法律概念范文5

關鍵詞:法 正義 法理學

相對于以前本科時學法理學的感受而言,研究生課程中老師給我們講授的法理學使人有一種耳目一新的感覺。對法理學無論從宏觀上的架構,作用,目的,現實中的窘境,還是從微觀方面對某一具體制度的分析都使我們有更深一步的認知和感悟。

法理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法學分支學科,涵蓋極廣。由于本人對法與正義比較感興趣,故本文就以法與正義為視角來談自己重讀法理學的心得體會。

一、正義的概念

1、正義概念的歷史分析

何謂正義,古往今來,眾多的思想家、法學家、哲學家從不同角度對正義作了不同的界定。

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第一次對正義概念做出了定義,表述如下: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西塞羅也曾把正義描述為:使每個人獲得的其應得的東西的人類精神取向。談到正義,就不能不提及亞里士多德、羅爾斯。亞里士多德并不是歷史上第一個討論正義的思想家,但他的正義觀念卻是古代最具有影響力的觀點,他對正義所作的分類,即分為“分配的正義”與“矯正的正義”,仍具有現實的意義。

亞里士多德的理論以“善”為出發點,他把“善”看作一切追求的終極,善又表現為美德和正義。正義是善的一個組成部分。正義是“關心他人的善。因為它是與他人相關的?!痹谒膫惱韺W中,詳盡闡述了自己的正義觀。他認為正義是一種中庸,一種完全的德性。另一方面,又將正義與平等聯系起來,這是他正義觀的最顯著特征。在他看來,正義寓于“某種平等”之中?!昂喲灾?,正義包括兩個因素――事物和應該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認為平等的人就應該配給到相等的物”。亞氏的平等觀念是以社會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為前提的。他說的平等是指平等的人受到相同的對待,不平等的人則根據具體情況得到不同的對待??梢?,他的平等觀念中容忍了不平等,由此他所闡述的正義實質上仍是奴隸主階級的正義。他的正義觀在歷史上的影響之深遠是不言而喻的,這與他將平等視為正義的基礎是密不可分的。后世的思想家在討論正義問題時,都毫無例外地將正義與某種程度的平等聯系在一起。然而,他的理論也具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首先,他的平等觀念中容忍了不平等;其次,一個社會在分配權利義務和利益時,僅僅根據均衡平等原則,做到以相同的方式對待相同的人,將相同的事物分配給應該得到相同待遇的人這一點是不夠的,還應該保證社會上每一個人擁有基本的自由和安全保障。而這正是現代正義觀念的核心。

約翰?羅爾斯以其《正義論》而譽滿世界。他所闡述的社會正義論被認為是“目前最佳的正義理論?!彼J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①羅爾斯認為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是首要的正義。所謂社會基本結構是指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即指一整套的主要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羅爾斯提出作為一種正義理論,必須首先提出并證明一套公正的與社會基本結構必須符合的正義原則,然后將這些正義原則適用與社會基本結構問題。羅爾斯認為社會正義原則不是先驗的,是人們選擇的結果,人們于“無知之幕”背后所選擇的。正義原則主要有兩條。第一原則涉及基本自由的分配問題,指每個人都享有同樣的基本自由且這些基本自由應盡可能廣泛即“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原則又包括“差別原則”和“機會公平均等原則”。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結合現代社會的社會狀況而提出的。它強調自由的優先性,并且有別于以邊沁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義。羅爾斯反對邊沁的功利原則,強調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他的正義論還反映了一種對最少受惠者的偏愛,一種盡力想通過某種補償和再分配使一個社會所有成員都處于一種平等的地位的愿望??傊?,在羅爾斯看來,自由是第一位的,而平等又是不可缺少的。羅爾斯的第一原則講的是對自由的分配,這多多少少帶有亞氏的分配正義的影子;而他的第二原則實際上講的是平等,即通過一定的方法糾正社會的不平等,使人們盡可能地達到平等,這又有點類似亞氏的矯正的正義。

2、正義概念的建構

當老師在課堂上講授法與正義時,筆者的大腦一直就不自覺的在想如何定義正義,我認為,正義概念是一個雙層模式(包含兩方面內容):第一方面(永恒不變的方面即靜態方面):正義概念包含自由、平等和差別三原則。其中自由是就個體(個人)內部而言的,平等是就個體之間而言的,而差別是結合了個體內部及之間的關系。第二方面(現實實踐中即動態方面):每個時代,每個時期,每個特定歷史階段的正義概念和標準都不完全相同,我們不能用一成不變的眼光去看待它,相反,而是應與具體的歷史背景相聯系。

二、法與正義的關系

法律與正義的關系具體體現為以下方面:

正義是衡量法的尺度之一,對法起積極推動作用。法本應該體現正義,但并非所有的法都是正義的。如果法本身體現了正義并與人們心目中的正義理念是一致的,法就將得到人們的有效遵守;如果法與當時社會的普遍正義相悖,那么它就不被人們所接受而束之高閣。因此,法律要接受正義的評價。

正義是法的理念,又是其基本價值目標。正義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永恒的價值目標。對不正義的懲治是實現正義的手段。在人類社會初期,人們通過復仇式的懲罰來滿足人們對正義的維護。當人類跨入了文明社會后,法律制度被確立起來以實現對不正義的懲罰,對正義進行維護。

法是實現正義的保障。正義主要通過法律體現。原因在于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普遍性和國家強制性。首先,正義觀念轉化為法律觀念,然后用法律觀念指導法律規范的制定。通過立法來規定社會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社會利益進行合理配置。這就完成了“分配的正義”原則的具體化。同時,法律還確定了一套和平和公正解決沖突和糾紛的程序和規定,亞里士多德將這些規定稱為“訴訟的正義”,將其與“分配的正義”并列。

三、正義是法理學的永恒追求

從法的產生看,“人們對什么是正義的固有的評價導致了習慣和慣例的發展,后來導致領導者和國王決定的發展,最后導致規定特定范圍行為的原則和規則的明確的說明的發展。”從法的本質來看,無論是強調階段性還是社會性亦或國家意志性的觀點,均與相應的時代、特定的國家對正義的評判分不開。從法的特征看,權利與義務是法的主要特征,而正義是一個以權利為基礎的價值目標。正義要求我們確保每個人獲得他所應得的權益,正義還要求我們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給予其相應的待遇,使每個人各得其所。因此,在立法上應體現正義,司法上要保證正義。

立法應充分體現正義的要求。任何國家的存在及其對社會的有效治理都必須以廣泛的立法為前提。立法是將一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成為規范性文件。這個過程,,實際上是一定的正義要求被提升的過程。由于人們是否接受、是否遵循一種法律規則體系,主要取決于人們自身對正義價值的理解和追求,取決于法律規則體系自身所企圖建構的社會秩序狀態是否包含著人們所理解的正義精神,所以,立法者在制訂法律時就不得不考慮人們的正義價值觀。不同國家、不同社會、不同時代的不同人群,他們的正義要求是有區別的。呂世倫教授認為:“認識和協調利益是立法的核心內容,法是利益分化和利益沖突的產物,作為社會制度最核心組成部分和最廣泛表現形式的法,如果從其產生根源、發展動力、調整對象的角度看,實質上就是利益制度,即保障和維護利益的制度。任何個人、集團、階層、階級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在人類追求正義的歷程中,無數圣賢哲人也曾力求設想在法中體現所有這些利益主體的利益要求?!彼?,作為立法者在立法時要充分體現各個法律主體的利益的公平分配和利益的終極保護。

司法上應切實維護正義。法的正義價值主要體現:一是法的制定正義;二是法的實施正義。立法的正義并不會自然地轉化為實施中的正義。一般情況下,法律實施是落后于法律的制度,要實現社會正義,關鍵是法律實施過程中是否能保障正義的實現②。法律實施包括遵守法律和適用法律。前者指只要人們不有意識地規避和違反法律,法所追求的正義就實現了;而后者則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律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人或組織的專門活動。立法正義是適用法律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切實保障。

四、結語

葉塞亞曾說:我們的正義就像一件骯臟的外衣。但是對我們而言正義毋寧是美好的追求。正義是永恒的,盡管它在歷史變遷和時代進步的過程中也不斷地變化著。人們要求創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盡管不可能絕對實現,但經由一代又一代努力地認知自身和改造世界而追求著這個祟高美好的目標。

① 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②何家弘司法公正論中國法學,1999(2)

參考文獻: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出版社,1999.

法理學法律概念范文6

 

一、法律價值的內涵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同時,法律價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滿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價值不僅取決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決于人們對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多元的,因而法律價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價值的區分有多個維度,但是,從法的實體價值來看,一般可以把法的價值歸納為正義、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這些不同的價值在法的運行中各自發揮了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概念的定義

 

(一)法律概念的定義

 

對于法律概念的定義,中外學者有不同的見解。美國法理學家霍爾爾德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僅僅是法學領域中基本范疇?!庇▽W家哈特則是從“法律是什么”意義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是指刑法規范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觀點的缺陷是比較明顯的。筆者認為,所謂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稱那些應由法津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思維方式。

 

(二)法律概念的本質

 

對“法律概念”一詞的含義,不同的法學著述和法律邏輯學著述中有不同的見解和看法。有人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指法學理論中的基本范疇,如美國法理學家霍菲爾德就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權利”、“義務”、“責任”、“權力”等。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基本方式,它是通過對各種法律現象、法律事實進行描述和概括,以窮盡列舉所囊括對象特征的方式而形成的一般意義或抽象意義的概念?!边€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有關法律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術語?!蔽覈麑W者雍琦教授認為,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以指那些屬于法律規范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概念,亦稱‘法律專門術語’?!?/p>

 

綜上,筆者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在法律規范中出現的、用來反映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概念。由法律概念的定義可知,法律概念是對其所反映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人、事、物及其行為或關系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質的抽象和概括,但其形成并不是一個純粹簡單的反映過程,而是包含了立法者的主觀創擬性。法律概念產生于多種途徑。

 

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組成的規范體系,作為構成法律規范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內涵和外延都是經過明確規定的,在司法適用中要求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含義為標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或歪曲解釋,從而充分體現了法律概念的權威性。由法律概念自身的特有屬性所決定,法律概念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一些特點,而這些特點實則是一對一對的辯證統一體。

 

(三)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概念是法律邏輯研究的重要內容。它是法律規范中出現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義的概念,在法律體系中占據著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對于立法、司法和理解解釋法律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任何一門科學都是由概念構建起來的理論大廈。沒有概念,就不能形成判斷和推理,也就談不上思維。從這種意義上說,法律概念既是人們認識成果的總結,又是人們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踐的出發點。

 

正如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須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為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了的方式把這些思考傳給他人,如果我們試圖完全摒棄概念,那么整個法律大廈就將化為灰燼。”法律概念作為法律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法律的“磚石”。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法律概念又是對具體案件進行司法歸類并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規定、進而通過法律推理得出裁決、判決的支柱??墒牵c其它學科相比較,我國的法學從法理學到部門法學,對法律概念的研究卻顯得相對薄弱。然而要正確運用法律推理,就必須首先研究法律概念。因此,對法律概念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

 

三、法治建設下解決法律價值沖突的建議

 

立足于現實,以法律價值在生活中的實際排序為基礎,并且兼顧滿足價值要求的現實條件來大致安排價值的位階。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有著各種各樣的價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條件和發展階段下,人們的各種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輕重緩急的,由此帶來的價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動亂社會,秩序是首要的,在發展經濟的時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視的,因而,法所確認的價值必須有鮮明的民族和時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價值,必須與它所存在的那個社會環境和歷史環境相呼應。同時在不同社會條件下實現價值目標的能力也有所差異,因此法所進行的價值選擇必須從實際出發,來兼顧理想和現實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價值實現過程中所發生的摩擦和沖突。

 

雖然法律價值的種類繁多,難以窮盡,但是總有一部分法律價值,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經久不衰,成為了法律價值這座金子塔的基座。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價值目標,諸如生命、自由、正義、秩序、安全、個人尊嚴等,因為不管社會如何發展和變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歷史活動中最基本的事實,因此必須把這些目標在法律上優先考慮。而在當代我國社會提倡”以人為本”的背景下,就更應看著法律價值中對人生命、尊嚴、正義方面的看重。盡管秩序也是基本價值中一種,但是秩序價值目標的實現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正義,保護人類利益,因此,當目的和手段產生沖突,我們要選擇的當然是目的價值,而并非是正義價值追求下的手段價值。因此在”孫中界釣魚執法”一案中,盡管行政部門本意是為了更好的維持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現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這一價值過程中,無形之中損害了法律的最高價值正義,它采用設圈套的”釣魚式執法”,引誘普通公民違法,是極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運行過程中的價值選擇必須牢牢立足于以人為本這一基點,不背離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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