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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案例范文1
[關鍵詞]行政法教學;案例教學法;思維能力;分析解決問題
[基金項目]2019年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資助項目“我國人大代表結構優化研究”(13BFX025)
[作者簡介]吳春曉(1981—),女,河南焦作人,碩士,河南檢察職業學院經濟管理系講師,管理學教研室主任,主要從事憲法行政法學研究。
[中圖分類號]G64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324(2020)32-0271-03[收稿日期]2020-02-07
法學教育屬于應用型教育,而行政法教學是法學教育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法學生必須掌握的法律知識之一,因此,行政法教學質量好壞會直接影響到法學生的專業素質與能力[1-2]。但由于行政法的理論知識枯燥、難以理解,導致大部分學生對行政法學習的積極性不高,從而嚴重降低教學質量。而隨著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教學中的進一步應用,其不僅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還能幫助學生理解復雜的行政法知識。同時,案例教學法能讓學生處于獲得一個直觀、形象的教學環境,再通過教師合理的引導,使學生更好地掌握行政法知識,從而提升其法律運用能力[3]。由此可見,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教學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那法學教師應如何開展案例教學呢?本文就這一問題進行討論、分析,以促進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教學中有效開展。
一、對案例教學法的基本認識
(一)案例教學法的界定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備受教育者歡迎的教學方法,但大部分教育者對案例教學法的認識尚未統一,主要觀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案例教學法是指借助案例開展教學的一種教學方法,使學生通過對具體案例的處理來掌握學科的理論知識。第二,案例教學法即為以案例為教學基礎,使學生通過對案例的學習達到預期的學習目的。第三,案例教學法又稱為實例教學法,主要以案例為教學核心,并根據教學內容來指導學生進行分析、討論,最終實習教學任務。第四,案例教學法就是通過對某一個案例進行描述,并引導學生對這一案例的情景進行討論。根據上述對案例教學法的不同認識,可見,他們對案例教學法的認識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差異之處。
通過對案例教學法的不斷實踐,本文認為案例教學法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案例教學法主要是讓學生通過分析案例來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以及運用,從而培養學生的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第二,案例教學法所選擇的案例多為針對性強的典型案例。第三,在案例教學法課堂中,要求學生對案例進行充分的討論與分析。故對案例教學法的界定主要為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根據學科的教學目標來選擇典型案例,并組織學生參與課堂討論,以達到理論與實際相聯系,使學生更好地掌握理論知識。
(二)案例教學法的特點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教學方法,相較于傳統的教學方法而言,其更能維持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同時,該教學方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案例教學法具有互動性的特點,其能有效突破傳統教學的單向性,使教師與學生在課堂中是雙向互動的;且在對案例進行討論分析是,教師不再是主導講授案例,而是組織、引導學生完成案例分析,最后再通過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相互討論,這樣既能使學生對理論知識有更深的理解,又能提升其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第二,案例教學法的基礎與核心是具體案例,案例的選擇不僅要求真實生動,還要求能為學生營造一種情境,使學生能獲得直觀、形象的教學方法,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4]。第三,案例教學法能充分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在教學過程中,學生需要對案例進行分析,并解決分析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這時則要求學生自行查閱與案例相關的資料,并結合資料進行思考,最終提出自己的解決方案,而這一自主學習過程,能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第四,案例教學法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的解決問題能力以及創新能力,在學生對案例進行深入的分析時,通常會發表自己的看法,并與不同看法的同學進行爭論,這不僅能提升其對問題的分析與解決能力,還能培養其思維創新精神。
二、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教學中的作用
(一)幫助學生理解行政法理論知識
行政法知識具有較強的理論性與實踐性,且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而以往的傳統教學方法,多為空講理論,學生即使記住教師所講授的理論知識,但也僅是停留在書本上的認識與收獲,不利于學生對行政法知識的理解[5]。而案例教學法具有真實性與生動性,能讓學生獲得身臨其境般的體驗,這不僅能讓學生更為直觀地理解行政法知識,還能將行政法原理與實際相聯系,使學生對所學的行政法知識掌握得更為透徹。若采用案例教學法,選擇具有針對性的典型案例,不僅能將枯燥變化有趣,還能讓學生在案例分析中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則,進而更好地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則。
(二)有利于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在教學過程中,只有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才能讓學生真正參與到教學中。而行政法知識枯燥且復雜,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極易失去興趣;且傳統的教學方法多為理論知識講解,學生多處于被動接受知識狀態,這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調動十分不利。案例教學法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活現性,學生更易于接受,且形象、生動的案例能使學生的注意力集中[6]。
(三)提升學生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對于行政法知識,學生不僅要了解,還需要學會運用這些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而傳統的教學方法往往注重理論知識的講解,而忽視學生對于知識的運用,不利于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而案例教學法主要要求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直接參與到案例分析、討論過程中,能讓學生運用行政法原理、觀點進行分析,并解決問題,從而提升他們的分析解決問題能力;同時,在對案例進行歸納、討論過程中,能鍛煉學生的語言概括能力以及思維邏輯能力。此外,案例教學法中的典型案例描述,多屬于一個兩難的困境,能讓學生置身于一個決策者的角色當中,并根據案例材料來作出自己的決定,這能讓學生運用行政法理論知識的能力獲得大幅度提升。
三、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教學中的應用
(一)案例的選擇
對于案例教學法,案例不僅是主要教學內容,還是教學的基礎,所以,行政法教學中的案例選擇十分重要。教師在選擇案例時,一定要清楚案例選擇的基本原則,以選出符合教學實際的案例,從而體現案例教學法的價值。
1.選擇具有單一性、樣本性的案例。學生的學習過程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在行政法初步教學階段的教學內容主要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講解,若在這一階段為學生選擇的案例較為復雜,不僅不利于學生理解教學內容,還容易導致學生產生混淆。例如,江蘇省某縣楓林鎮的花木園藝場,是工商局批準獲得法人資格的村辦企業,主要經營范圍為花、草、木、苗,而楓林鎮政府的32號文件《關于園林綠化工程管理體制規定文件》吊銷了12個園藝工程的單位營業執照,而花木園藝場的經營范圍被限制。該園藝場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故到法院進行訴訟。提問學生:“法院是否能受理?為什么?”這樣的案例的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與具體行政行為案例有所區別,學生難以在初學階段會不僅難以分析該案例,還極易出現知識混淆情況。故在行政法初步教學階段,教師要為學生選擇一些典型、信息單一以及簡單的案例。這樣的案例需圍繞教學內容的基本理論,并要求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分析、探討,以加深學生對法學基本理論的理解。
2.選取具有時代性的案例。行政法教學中的案例教學,教師需盡可能地為學生選擇最新案例,使教學更加貼近實際生活;同時選擇一些新聞時事報道的法律實踐活動,以將行政法課堂與社會聯系起來,并保持教學的新鮮感。這樣具有時代性的案例,使得學生在進行案例分析時,感受到行政法學習并不只是在課堂被動地接受知識,而是在學習中與社會緊密相連。因此,在行政立法與行政處罰法教學時,為學生選擇這樣具有時代性的案例,能讓學生在案例分析中理解所學知識,并提升其對社會問題的觀察分析能力。
3.選取具有多樣性的案例。以往行政法教學中的案例教學,多會選擇司法機關所審理的案例,這樣會導致案例的選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對于大部分行政法問題,司法權無法解決,如行政執法實踐、立法實踐等。故在選擇行政法教學案例時,教師要突破司法成案的選擇局限性,應在法制實踐的整個范圍進行合理篩選。同時,教師還可考慮相關立法實踐的程序問題、立法時機問題、權限問題、法律適用問題等案例,當學生完成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則能逐漸培養學生思考社會癥結的立法完善對策的思想意識,使其能用發展的眼光看待法律,從而提升思維創新能力。此外,我國行政法律制度正處于法律建設的快速發展階段,所以行政立法活動多具有活躍性,若在教學過程中,教師的案例選擇僅局限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講解,這不僅不利于學生的后續學習與發展,還會影響其對未來立法活動的基本預測能力形成。基于此,對于案例的選擇,教師需重視多樣性,多選擇一些來源于實際生活但未進行司法程序的案例,以進一步啟發學生的思維,并鍛煉其判斷、分析案例的能力。
4.選擇具有啟發性、可辯性的案例。行政法教學中的案例選擇,還可考慮理論界限重要與實際界限需要界定的案例,如學術界一直爭論不斷且有待解決的立法問題,使學生所分析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啟發性與可辯性。而對于這樣的案例,教師需有較深的認識與體會,以在課堂中能為學生正確總結該案例,且通過對這樣的案例進行分析,不僅能激發學生的積極思維,還能提升其辯論能力。除了考慮案例是否與教學內容相符合之外,教師還應考慮案例是否具有一定的疑難性。主要是因為,案例所提出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疑難性與挑戰性,能有效激發學生的探究欲,使其運用所學知識來分析、解決這一問題。同時,案件的分析應得出多種結論性意見,以避免模式化、單一化而固化學生的思維。
總之,案例的選擇需具有針對性,且必須圍繞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相符合;同時教師要考慮案例的真實性、典型性、生動性與新穎性,以確保學生通過案例分析能獲得更多的行政法知識;且案例的選擇需具備綜合性,使學生在案例學習過程中能了解多個領域的行政法知識。
(二)案例介紹
在案例選擇完成,需要求教師對案例進行介紹,提出思考題,并為學生推薦參考文獻,使學生做好充分的準備。行政法教學中的案例教學,單純的理論知識講解、傳授行政法知識不再是教學的重點,其教學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的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能力。但為了確保案例教學能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在進行案例分析前,教師要為學生簡單介紹案例的種類、性質、內容以及對分析評價的要求,同時簡單講解與案例相關的理論知識,以幫助學生運用理論知識正確分析案例,而學生需根據教師所提出的思路題進行課下準備。
(三)組織學生對案例進行分組討論交流
在案例分析過程中,教師需要求學生在自身角度來剖析案例,并詳細闡述自己的觀點,不能照搬所謂權威性的分析評價結論,應要求學生自行分析與評價案例,使其掌握正確處理與解決實際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在學生完成案例分析后,教師組織進行分組討論,并鼓勵小組之間進行相互辯論,使課堂形成一種激烈的討論氣氛,而在學生討論過程中,教師無須過多干涉,讓學生成為案例分析討論的主角,從而體現學生在教學中的主體地位。此外,在學生討論完成后,教師組織學生開展課堂發言、全班交流環節,這一環節中,教師不僅要激勵學生積極發言,還要對學生的案例討論進行適當的引導,以確保案例討論能緊繞問題開展。同時要求學生的發言要有理有據,言簡意賅,能充分表達自己的看法,并認真傾聽其他人的分析與對案例的看法,最后結合自己的看法總結出更為完善的解決方案。
(四)撰寫案例分析報告與歸納總結
首先,課堂討論結束后,教師要求學生結合討論的實際情況撰寫案例分析報告,并在報告中表達自己的見解,清楚闡述自己的理由與依據。案例分析報告的撰寫不僅能讓學生徹底掌握所學的行政法知識,還能提升學生的案例分析、問題解決能力。其次,案例教學法的最后環節—歸納總結,在學生的分析報告完成后,教師需對案例進行歸納總結,主要包括幾個方面:第一,對學生的分析討論情況進行點評總結,對一些好的分析意見以及獨特、新穎的見解進行肯定,并指出案例討論中的優點與缺點。第二,教師將理論與案例進行結合講解,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可推敲的明確結論,使學生認知案例中所涉及的相關法理。第三,給學生布置一些相關思考題,讓學生運用在本次案例教學中所學到的知識與方法進行分析論證。
法理分析案例范文2
一、在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的必要性
案例教學是指通過運用一些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事例或者模擬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場景來說明要講述的理論知識,通過組織學生進行思考、討論或者研討的方式來完成教學目標的一種教學方法。在民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的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學習的趣味性,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托爾斯泰說:“成功的教學需要的不是強制,而是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民法體系龐大,內容豐富,理論根基深厚,比如,民法總則和債權總論這些知識經過了幾千年的理論沉淀,過于深奧、晦澀,如果只是干癟地講述理論,學生可能會學得云山霧罩、不知所云,漸漸也會失去對民法的學習興趣。為了幫助學生對民法知識的理解,有必要在民法教學中引入一些生動活潑的案例,在闡述枯燥的理論同時加入各種各樣的生活元素,首先讓學生在心理、情感方面對將要學習的理論知識有一種感性的認知,從而引導他們深入掌握理論知識。
(二)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形成,充分發揮學習的能動性
傳統的教學模式注重老師的講述,在課堂上學生只是聽課記筆記,自己并沒有太多的時間積極主動地思考一些問題,而是被動地接受一些知識,知識接受的多少也只靠最后分數的檢測,并且知識并不等于能力,這種只注重學習書本死知識而不注重學生實際能力培養的教學方法,本身就是對學生自身發展的巨大障礙。而加入案例教學法之后,學生面對一些案例,就要分析其中的法律關系,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找出解決方法。面對案例,沒有人會告訴他們怎么做,他們必須啟動自己的大腦,去積極地搜尋知識、篩選知識,還要把知識運用到案例中,經過縝密的思考才能得出的結論。因此,整個過程不僅能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而且還能很好地鍛煉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克服“眼高手低”的毛病。如果學生通過自己努力而得出的結論在稍后的點評階段能得到老師的認可,不僅能讓學生獲得一種成就感,還能激發他們的學習積極性。沒有得到老師認可的學生也會因此而奮發向上。
(三)促進師生互動,形成良好的課堂氛圍
案例教學必不可少地要對學生進行個別輔導或者組織小組討論。這樣,在案例教學過程中老師與學生之間的接觸和交流必定會增加,教師的親和力和感召力也會隨之提高,而教師的親和力和感召力是激勵和啟發學生創造性思維的魔術棒,使他們敢于發表與教師不同的觀點,還會讓師生之間的關系更為融洽,于是整個學習過程就會從枯燥無味變得生動活潑。同時,學生的創造性思維也會警醒教師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這種主動無拘束的學習不僅能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還能提高他們的自學能力和思辨能力,從而為他們的終生學習奠定堅實的基礎。因此,案例教學不僅拉近了師生之間的距離,還能促進教學相長。
(四)提高學生的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現實生活不只是光怪陸離的,還是永不停息地運動、變化著的,因此,民法理論與現實之間是存在差距的,且理論與實踐的脫節不僅會導致學生在校期間的民法學習不夠深入,而且還會導致學生在畢業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不知道如何運用自己所學的民法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案例教學就能有效地彌補這種不足。它通過把經過精心設計的典型的民法案例擺在學生面前,來轉換學生的學習方式,由被動地接受灌輸方式轉為開動腦筋、獨立思考的學習方式。在案例教學法下,學生要想辦法利用其學到的民法知識自圓其說地解決具體的法律糾紛問題。而要公平、公正地解決上述法律紛爭,學生必須以“法官”或者“當事人的訴訟人”等身份進行思考,提出自己解決法律紛爭的辦法,還要為自己的主張找出法律上最有力的依據,這樣就縮小了教學情境與法律實踐情境之間的差距。
二、民法案例教學的具體做法
(一)精心選擇案例
成功開展案例分析教學法的前提和關鍵是有一個好的、適當的案例。在這個環節中,選擇的案例應具備如下幾個特點:1.典型性。即所選案例能夠準確、形象、深入地說明某一理論問題或者法律制度。而如果和相關的理論關系牽強,則極易造成學生不能理解和掌握所學內容,還會造成學生將知識混淆。2.適當性。即選擇案例的難易、復雜程度要適當。要求一名初學者全面理解和掌握所有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選擇案例時,應當遵循由淺入深、由表及里的規律,選擇其所學知識足以分析、解決的事例。過早地介入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僅會混淆學生的思路,還會影響他們的判斷能力和分析水平的正常發揮。3.真實性。即所選擇的案例應當是真實發生的事件。只有真實發生的事情才是生動、活潑、有血有肉的,學生分析時才會覺得有的放矢。比如在講述“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時,可以用“一對老夫妻因鄰居家經常半夜打麻將聲音太大,以影響自己休息為由狀告自己鄰居”這樣的案例來說明自然人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應該在合理的范圍內,不能以損害他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4.新穎性。即案例的選擇應力求富于鮮明的時代氣息。最好是近期發生的一些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事件、案件。比如在講到“人身權”中的“名譽權”時,可以用謝晉遺孀狀告宋祖德這樣一個案例來加以說明。通過引入這樣吸引眼球的案例,必定會立即引起學生的興趣。
(二)民法案例教學的具體實施步驟
1.準備案例。教師固然可以準備案例,學生尋找案例也未嘗不可。首先,教師準備案例不應拘泥于用文字的方式來表述案例,就算用文字的形式,也應盡可能地將文字表達文學化,講得曲折、生動,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由于現代教學手段的運用,以視頻的方式播放一些案例也是非??扇〉囊环N方法,中國網絡電視臺12套節目里的《法律講堂》節目正好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非常豐富的資源庫,我們可以從中選取自己所需要的視頻。用視頻的方式來講述案例,會使得案例更加生動、具體。另外,在理論講授過程中,還應隨時拿出一些短小精悍的案例來分析比較復雜的理論。一些多選題中的案例題目就是不錯的選擇。其次,教師可以鼓勵學生主動收集案例。這本身就是對學生自身能力的一種鍛煉,一方面,學生必須對基本相關知識有一定的掌握,才能確定收集案例的方向和標準;另一方面,對案例的篩選過程能促使學生對相關民法知識有更深層次的理解。但是在這個環節,學生篩選的案例應再次經過老師的甄別,因為有的學生選擇的案例僅是出于對故事本身的好奇,而故事本身并不能和所要講述的民法知識點相結合。
法理分析案例范文3
高級會計實務主要考核應試者運用會計、財務、稅收等相關的理論知識和政策法規,對所提供的有關背景資料進行分析、判斷和處理業務的綜合能力。考試題型是案例分析方式。2004年和2005年均考了8個案例,2006年是9個案例中選8個案例進行回答。其中,會計案例占5至6個,財務管理案例約2個,會計法規案例1個。可見,會計案例在該門課程中的比重很大,能否掌握會計案例的分析方法,是能否通過該門課程的關鍵。這門課程不同于會計職稱考試,更不同于注冊會計師考試。筆者參加了2004年、2005年、2006年的高級會計實務考試的閱卷工作,在評閱試卷過程中,深切感受到考生對高級會計實務考試的命題方式、答題方法與技巧均未能很好地加以把握,答題不得要領。筆者就此問題作一分析。
一、對應試人員的能力要求
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對參考人員的要求是在已掌握相關基本知識和會計業務處理能力的基礎上,突出重要性和實用性,強調對經濟活動中較為復雜的會計業務及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判斷,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為加強經濟和財務會計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同時,也考查高級會計師資格人員應具備的邏輯思維和文字表達能力。因此,《高級會計實務》的考試題型和答題方法與會計職稱、注冊會計師考試,注重實際操作和業務處理熟練程度的特點不同,更加注重分析、判斷、表達能力及對政策法規的理解能力。因此,考生在學習中不能盲目地做大量的習題,而應該深刻理解教材中涉及的有關政策法規,并熟練地運用這些知識進行案例分析。
二、會計案例分析的方法與技巧
高級會計師的考試是考查高級會計師資格人員應具備的邏輯思維和文字表達能力,注重其分析、判斷及對政策法規的理解能力。因此考生在答題過程中,應注意答題的方法與技巧??砂匆韵虏襟E答題:
(一)對會計事項或會計業務的處理,明確指出錯誤之處,錯幾處即為得分點。
(二)判斷該事項的處理違反了什么會計制度或不符合什么會計規定、會計政策。要求考生熟悉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才能回答出正確的理由。
(三)正確的會計處理是什么,應怎樣做?;卮鸪稣_的會計處理方法或計算出正確的金額。
(四)文字表達要清楚。在說明理由時,應簡明扼要,言簡意賅,回答要點。這部分主要是考查考生的文字表達能力。
三、會計案例分析
以下面兩個案例進行分析,以說明答題方法、技巧及評分標準。
【案例一】(2006年高級會計實務試題案例分析題六,本題8分)
(一)案例資料:A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自20×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財政部的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商品的銷售價格及提供的勞務價格中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A公司2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A公司2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8年3月31日。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0×7年7月,A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訟,狀告A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技術上使用了B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A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350萬元。A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的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A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A公司遂于20×7年10月向法院反訟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止2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做出判決。
A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A公司在該起反訟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100萬元至150萬元之間。
A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0×7年12月31日確認一項資產12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A公司財務部經理對此解釋為:在該起反訴訟的案件中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
(2)20×7年6月1日,A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5000萬元;設計項目于20×8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4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0×7年6月4日,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總價款的40%。
至20×7年12月31日,A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7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25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700萬元。
A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0×7年確認勞務收入5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2500萬元。A公司財務部經理對此解釋為:該項設計合同總價款的剩余部分基本確定能夠收到,該項勞務收入應認定為已實現,應按合同總價款確認收入,并將已發生成本結轉為當期費用。
(3)20×7年12月1日,A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A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9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2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750萬元。
20×7年12月3日,A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20%。
20×7年12月15日,A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0×7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0×8年1月5日,A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0×8年2月20日完成,A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于20×8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A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0×7年確認銷售收入9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750萬元、勞務成本10萬元。A公司財務部經理對此解釋為:該大型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雖然在20×7年12月31日尚未開始,但在2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前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故將該大型設備總價款確認為20×7年度的銷售收入并結轉相關成本。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二)要求:分析判斷A公司對事項(1)至(3)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分別簡要說明理由。如不正確,請說明正確的會計處理。
(三)答案及評分標準
1.A公司對事項(1)的會計處理不正確(1分)。閱卷過程中發現有考生回答“不完全正確”、“不妥當”等,均不得分。
理由:①A公司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屬于或有資產,不應當確認為資產。[或答:應收的或有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確認為資產]。(0.5分)
②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通常不應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或答:A公司該項或有資產很可能帶來經濟利益。或答:A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或勝](0.5分)。注意必須有“很可能”文字表述。
正確的會計處理:A公司對事項(1)不應當確認一項資產(0.5分),但應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0.5分)
2.A公司對事項(2)的會計處理不正確。(0.5分)
理由:A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并結轉勞務成本。[或答: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或答:應當按照完工進度確認。](0.5分)。注意:必須明確說明完工百分比或完工進度。
正確的會計處理:A公司對事項(2)應在20×7年確認勞務收入3500萬元(0.5分),并結轉勞務成本2240萬元。(0.5分)
3.A公司對事項(3)的會計處理不正確。(0.5分)
理由:①A公司銷售的設備需要安裝調試和檢驗且安裝勞務與設備銷售不可區分,在安裝調試完畢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前,所售設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不應確認收入[或答:需要安裝或檢驗的商品,在安裝檢驗完畢并經驗收合格前不應確認收入?;虼穑核墼O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在20×7年末尚未轉移?;虼穑涸擁椾N售在20×7年末尚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0.5分)
②A公司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工作并經驗收合格,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0.5分)。
正確的會計處理:
①A公司應將20×7年從D公司收到的180萬元設備款確認為預收賬款(0.5分),并將20×7年發出的設備作為發出商品處理(0.5分)。注意:必須答出“預收賬款”、“發出商品”才能得分,在閱卷過程中,筆者發現該處得分率極低,說明考生對業務處理不夠熟悉。
②A公司應在20×8年2月確認銷售收入9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750萬元、勞務成本10萬元[或答:A公司應在20×8年2月確認設備銷售收入并結轉相關成本;或答:A公司應在20×8年2月確認設備銷售收入;或答:A公司不應在20×7年確認設備銷售收入并結轉相關成本;或答:A公司不應在20×7年確認設備銷售收入]。(0.5分)
【案例二】(2006年高級會計實務試題案例分析題八,本題20分)
(一)案例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能源化工生產的公司,S集團公司擁有甲公司72%的有表決權股份。甲公司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上市,自20×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財政部的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
1.20×7年1月1日,甲公司與下列公司的關系及有關情況如下:
①A公司。A公司的主營業務為制造合成纖維、樹脂及塑料、中間石化產品及石油產品,注冊資本為72億元。甲公司擁有A公司80%的有表決權股份。
②B公司。B公司系財務公司,主要負責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資金結算、資金的籌措及運用等業務,注冊資本為34億元。甲公司擁有B公司70%的有表決權股份。
③C公司。C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億元,甲公司對C公司的出資比例為50%,C公司所在地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C公司的出資比例為50%。C公司所在地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委托甲公司全權負責C公司日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僅按資比例分享C公司的利潤或承擔相應的虧損。
④D公司。D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生產和銷售聚酯切片及聚酯纖維,注冊資本為40億元。甲公司擁有D公司42%的有表決權股份。D公司董事會由9名成員組成,其中5名由甲公司委派,其余4名由其他股東委派。D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財務及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應由董事會成員5人以上(含5人)同意方可實施。
⑤E公司。E公司系境內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為石油開發和化工產品銷售,注冊資本為3億元。甲公司擁有E公司26%的有表決權股份,是E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第二大股東和第三大股東分別擁有E公司20%和18%的有表決權股份。甲公司與E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不存在關聯方關系。
⑥F公司。F公司系中外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為88億元。甲公司對F公司的出資比例為50%。F公司董事會由10名成員組成,甲公司與外方投資者各委派5名。F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財務及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應由董事會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實施,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由甲公司負責。
⑦G公司。甲公司擁有G公司83%的有表決權股份。因G公司的生產工藝落后,難以與其他生產類似產品的企業競爭,G公司自2005以來一直虧損。
截止20×7年12月31日,G公司凈資產為負數;甲公司決定于2008年對G公司進行技術改造。
⑧H公司。H公司系境外公司,主營業務為原油及石油產品貿易,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A公司擁有H公司70%的有表決權股份。
⑨J公司。J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億元。甲公司擁有J公司40%的有表決權股份,B公司擁有J公司30%的有表決權股份。
2.按照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產業鏈,優化產業結構,全面提升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實力,甲公司在20×7年進行了以下資本運作:
①20×7年5月,甲公司增發12億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為1元、發行價為5元。甲公司以增發新股籌集的資金購買乙公司全部股權,實施對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乙公司為S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7年3月31日,乙公司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00億元,負債的賬面價值為60億元;國內評估機構以20×7年3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對乙公司進行評估所確定的資產的價值為110億元,負債的價值為60億元。甲公司與S集團公司簽訂的收購合同中規定,收購乙公司的價款為56億元。20×7年5月31日,甲公司向S集團公司支付了購買乙公司的價款56億元,并于20×7年7月1日辦理完畢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全部手續。
②20×7年7月,為拓展境外銷售渠道,甲公司與境外丙公司簽訂合同,以6000萬美元購買丙公司全資子公司丁公司的全部股權,使丁公司成為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丁公司主要從事原油、成品油的儲運及中轉業務。20×7年6月30日,丁公司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0000萬美元,負債的賬面價值為15000萬美元;丁公司資產的公允價值為20500萬美元,負債的公允價值為15000萬美元。
20×7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收購價款6000萬美元,當日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1:8.2。20×7年9月1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丁公司股權轉讓手續。
S集團公司與丙公司不存在關聯方關系。
假定:①資料(1)中所述的甲公司與其他公司的關系及有關情況,除資料(2)所述之外,20×7年度未發生其他變動;除資料(1)、(2)所述外,不考慮其他因素。
(二)要求
1.根據資料(1),分析、判斷甲公司在編制20×7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時是否應當將A、B、C、D、E、F、G、H、J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并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資料(2),分析、判斷甲公司收購乙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并說明理由。
3.根據資料(2),確定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合并日,并以合并日所取得乙公司資產和負債入賬價值的確定原則,并說明甲公司所取得的乙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與其支付的收購價款之間差額的處理方法。
4.根據資料(2),分析、判斷甲公司收購丁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并說明理由。
5.根據資料(2),說明甲公司在編制20×7年度合并利潤表和合并現金流量表時如何確定對丁公司的合并范圍。
(三)答案及評分標準
1.應納入甲公司20×7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的公司有:A、B、C、D、G、H、J公司(每答對1個給0.5分,共3.5分);不應納入合并范圍的公司有:E、F公司(每答對1個給0.5分,共1分)。
應納入合并范圍的理由:
A公司:甲公司擁有A公司80%的有表決權股份。(0.5分)
B公司:甲公司擁有B公司70%的有表決權股份。(0.5分)
C公司:甲公司接受委托全權負責C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0.5分)
D公司:甲公司在D公司董事會中委派有多數成員,能夠控制D公司的財務及生產經營重大決策。(0.5分)
G公司:甲公司擁有G公司83%的有表決權股份。(0.5分)
H公司:甲公司間接擁有H公司70%的有表決權股份。(0.5分)
J公司:甲公司直接和間接合計擁有J公司70%的有表決權股份。(0.5分)
不應納入合并范圍的理由:
E公司:甲公司擁有E公司26%的有表決權股份,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控制E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0.5分)
F公司:甲公司對F公司的出資比例為50%,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控制F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0.5分)
評分說明:只籠統回答“全部應當納入”或者“全部不應當納入”合并范圍的,按無效答題處理,不給分。閱卷老師在閱卷時盡量選正確答案給分,如將所有公司一一列出,均納入合并范圍,并未倒扣分。
2.甲公司收購乙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1分)
理由: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合并前同受S集團公司控制(或答: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合并前同為S集團公司的子公司)(1分)。
3.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合并日為20×7年7月1日。(2分)
甲公司對于合并日所取得的乙公司資產、負債應當按照其在乙公司的原賬面價值確認。(1分)
甲公司對于合并日取得的乙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與其支付的收購價款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0.5分)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0.5分)
4.甲公司收購丁公司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1分)
法理分析案例范文4
關鍵詞:刑法案例分析;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試
如何對刑事疑難案例進行分析,是法律教學、司法考試和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也是法律專業在校學生和司法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從實質上說,是對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和綜合運用。近年來,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試、法律專業自學考試、檢察官素質考試等法律考試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長的趨勢,考試中不僅有專門的案例分析題,而且選擇題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現,要求應試者從所給的數個答案中選擇出正確的答案。正確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無論對在校生還是應試人員以較好的成績通過司法考試,還是對司法工作人員搞好業務工作,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以下介紹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據所給案例,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二是如果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三是闡述定罪量刑的原則(如果是司法考試,只需闡述定罪量刑的原則,不用指出具體適用的刑罰)。具體又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定性
首先需要確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隙ú煌夂鮾煞N結果,構成犯罪和不構成犯罪。如果不構成犯罪,必須說明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例如: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屬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據我國刑法,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主要有:
1、刑法第3條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即使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關規定,就必須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來處理,不能以犯罪論處。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條流氓罪中規定的“其他流氓活動”,包含了行為。但1997年刑法將流氓罪分解為四個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條,但在新分的四個罪以及其他的各項罪名中,都找不到有關行為的規定。因此,對1997年刑法生效后發生的行為,就不能再以犯罪論處。
2、刑法第13條中規定的“但書”,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暗珪彼f的情況,主要是指刑法分則中規定的一些罪名,如盜竊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數額、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等方面達不到構成該罪所要求具備的條件時,不能以犯罪認定。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因此,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實施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負責,如果實施了這8種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則不負刑事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下列犯罪的,仍應當負刑事責任。它們是:奸幼女的(第236條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7條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38條第3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92條第2款);攜帶兇器搶奪的(第267條第2款);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第269條)。
5、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這里指的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6、屬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條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時,應當注意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構成的犯罪之間的界限。
7、正當防衛的。即: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的“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和第20條第3款規定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在上述兩款之外,屬于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8、緊急避險的。即刑法第21條規定的:“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但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屬于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9、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即犯罪已過刑法第87條規定的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需要進一步確認構成什么罪,并說明構成該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在案例分析中認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據所給案例,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2、闡述該罪的概念和特征。
3、說明認定構成該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據案例所給的事實,依據犯罪構成的理論和刑法分則中該罪的構成條件,證明行為人的行為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則關于該罪的犯罪構成,因此構成該罪。
4、注意罪名的轉化。某些犯罪行為,從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則對這類犯罪在發展到某種程度時又規定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的其他條文定罪處罰。這類罪名轉化的案例,近年來在考試中經常出現,應當引起考生的注意。這類轉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69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等等。
5、有時候還需要證明行為人為什么構成此罪,而不構成彼罪的根據,即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這一點一般不是必經程序,但有時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復習時,也應當注意掌握罪名認定中的一些具體問題。
目前,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罪名共有413個,如果要全部記住,難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試、自學考試以及檢察官素質考試中,都有考試大綱,在考試大綱中,一般都詳細劃定了考試的范圍、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應試者只需將考試范圍內的應當掌握的罪名熟記即可。在復習準備中,要認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認定中的一些具體問題??荚嚂r,也就不難確認所給案例的罪名性質以及對此展開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則的運用
司法實踐中,完全根據刑法分則定罪和量刑的情況極少,通常還要根據犯罪事實綜合運用刑法總則與分則中規定的原則。作為考試案例也同樣如此,在案例所給的各種事實中,肯定還有一些需要運用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迄今為止,筆者還從未看到過僅需依據刑法分則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試案例。因此,在審查所給的刑事案例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事實和刑法的相關規定:
1、行為人的年齡。刑事案例中給定行為人的年齡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注明行為人的年齡;另一種是同時注明行為人的出生日期和實施犯罪的日期,此時就需要用后者減去前者求得行為人的實際年齡。在年齡的認定上,一律以公歷的年、月、日計算;行為人只有在過了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一定要注意不滿14周歲、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這三個年齡段,這三個年齡段對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響。例如,對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的,必須闡明行為人具有刑法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以及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2、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時間。應特別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這個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決未生效的,都要根據刑法第12條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
3、行為人的人數。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是故意犯罪且為2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應適用刑法總則中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闡明刑法對主犯、從犯、協從犯、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4、行為人在實施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停止狀態。行為人在實施故意犯罪的過程中,有可能會因為客觀或主觀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來,從而形成犯罪的預備、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細分析行為人在犯罪的什么階段,是由于客觀還是主觀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來,從而認定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同時闡明刑法總則對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轉貼于
5、行為人的身份。要特別注意行為人的身份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不同的身份會影響對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最主要區別就在行為人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某些犯罪時,雖不影響定罪,但在量刑時要從重處罰。如國家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等等。
如果犯罪主體是單位的,也要闡明根據刑法的規定,對單位犯罪應當適用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6、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數個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數個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還是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發現漏罪的;或是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這幾種情況,然后分別根據刑法第69條、第70條、第71條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理。
7、行為人是否為累犯。如果案例給了行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過刑,且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的時間不滿5年,又再次實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構成累犯。應闡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不得假釋的原則。
8、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節。如果有,也需要闡明刑法總則關于自首、立功的處罰原則。
9、其他需要運用總則的情況。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聾啞人、盲人犯罪的;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緩刑、假釋期間實施犯罪的;行為人在特定的時間、地點、使用特別的方法犯罪的,等等。這類情況對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響。
二、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據所給案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的執行過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從這幾年的考試案例看,主要是從所給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錯。一般來說,錯誤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不當
主體不當,是指權力行使人無權行使法律規定的該項權力,或者雖有權行使,但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對行使人行使權力作出限制的。如: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屬于主體不當。再如,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曾擔任過一審合議庭的成員,在發回重審時,又參加了另行組成的合議庭的,亦屬于主體不當。
(二)適用的對象不當
適用的對象不當,是指權力主體在適用法律時對法律適用的對象發生錯誤。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5種強制措施,其適用對象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適用。司法實踐中,即便是證人、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活動,也不能對證人、被害人適用強制措施。
(三)時間或日期不當
時間或日期不當,是指權力主體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力時,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或日期。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許多法條都規定了相應的時間或日期,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例如:對犯罪嫌疑人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或者連續拘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6個月,等等。權力主體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力時,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或日期,也是一種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
(四)適用程序不當
適用程序不當,是指權力主體在適用法律時,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當中的任何一個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必須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級法院。再如: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發回重審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訴訟法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也作了規定。其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有權利還作有特別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當保障他們應有的權利。如果其應當享有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刑訴法第14條第2款:“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第34條第2款:“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152條第2款:“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第213條第3款:“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刑訴法第60條第2款:“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第105條第3款:“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第112條第2款:“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152條第1款:“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第214條第1款:“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211條:人民法院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方面的規定有許多,例如刑訴法第11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34條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钡?6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贝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享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即: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對刑法第395條巨額財產、刑法第282條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外,不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罪或者無罪的義務,偵查人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證其罪。
(六)律師、辯護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律師、辯護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也作了規定。律師、辯護人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時,司法機關不得限制或阻礙。這些權利主要有:刑訴法第96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第96條第2款:“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第36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第37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理分析案例范文5
1.藥物的選擇納入案例分析教學的藥物可以是各章節中重點和具有代表性的藥物,如解表藥中的麻黃、瀉下藥中的大黃等;也可以是與日常生活中經常食用或比較熟悉的藥物,如消食藥中的山楂、解表藥中的生姜等;也可以是功效主治較多、臨床應用廣泛的藥物,便于引導學生發散思維,如補氣藥中的人參、活血化瘀藥中的丹參等。案例的選擇合適的案例(病歷)對教學效果起決定作用。一個高質量的案例應具備以下幾個要素:切實對藥物的教學有幫助,過于晦澀難懂的內容往往曲高和寡,使學習者反而失去興趣;答案或結論的不唯一,可以啟發學生,開展發散思維訓練;案例的綜合性、交叉性要比較強,便于學習者從多個角度和層次思考問題;要選擇簡練、簡潔的案例,短小精悍即可,不可過多過濫。案例選擇與教學具體從以下幾方面實施:
2.選用單味藥治療疾病的案例此類案例可以使學生對藥物的功效與應用有更加直觀和生動的認識,避免了多味藥同時應用帶來的干擾和授課時照本宣科的枯燥乏味。例如,在講解虎杖利濕退黃功效時,可引入虎杖單味使用治療黃疸的一則驗案,由此可以提出問題供學生思考討論:本例患者如何診斷?辨證要點是什么?結合虎杖的藥性特點,解釋其為何能治療此種疾?。客ㄟ^學生討論發言,就可以使其深刻理解虎杖藥性微苦,微寒,主歸肝膽經,善治濕熱黃疸的特點。選用名家驗案此類案例可以使學生在領略大師高超技藝的同時,加深對中藥功用的認識。例如,在《石室秘錄》中以白芍、當歸治療血痢,取其“滋肝而平木,則肝木得養,不來下克脾土,則土亦得養,而血痢自痊矣”。又如國醫大師朱良春對原發性高血壓病,無論陰虛陽亢、肝風內動、肝腎兩虧等各種證型恒以桑寄生30g為主藥治療,效如桴鼓,以此加深學生對桑寄生降壓作用的認識和理解。
3.開展病案式習題練習此種方式有助于學生對功效相似藥物的認識和掌握,鞏固了學習效果。例如,患者頭痛,以兩側為重,連及雙耳,伴有往來寒熱,脈弦細,應選用的藥物是:A柴胡,B羌活,C藁本,D葛根。此類習題可以體現治療相同疾?。^痛)藥物功效的橫向比較,既加深了學生對所學藥物的理解和掌握,又培養了辨證思維能力,熟悉了鑒別用藥。選擇其他材料案例的選用不應拘泥和局限于單一的病案或病歷,也可以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靈活選取,如影視作品、傳說典故、文學詩詞等,這些內容不僅可以寓教于樂,還可增強學生的“中醫敏感性”,有助于營造中醫藥文化氛圍。此外,也可以選取反面教材,比如中醫藥誤診誤治案例、有毒中藥致害的實例等,使學生樹立“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人文情懷和嚴謹認真的診療態度,對學生安全合理用藥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教學的引入及實施
1.引入技巧對于單味藥的案例可以在課堂教學的過程中隨機引入,如講授三七時,可以插入云南白藥的相關內容,加深學生對其止血功效的認識。對于案例中設計多種藥物的案例,可以在相關藥物講解結束后,單獨利用1~2節課時間引入案例,即以案例分析課的形式呈現。如在講完清熱藥、理氣藥后,可以引入中藥治療痢疾的典型案例;在講完瀉下藥、補虛藥后,可以引入中藥治療便秘的典型驗案等。
2.實施流程按照“呈現討論表達評述”的順序進行案例分析。首先將典型案例以PPT的形式展示出來,而后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進行討論,再各選派一名代表發言闡述,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分析與評價。案例教學的講評應與傳統課程較為枯燥的講解有所區別,務必將藥物回歸于所展示的病例中,在病證和用藥的講解中注重學生整體辯證思維體系的構建。對于能力層級較高的學生,可以適當滲透病案中體現的藥物配伍原則和要點,以加深中醫對遣藥組方原則的認識。
三、討論
1.案例教學的優勢案例分析法又稱為案例教學法,是以案例作為教學材料,結合教學主題,透過討論問答等師生互動過程,使學生了解與教學主題相關的知識或理論,著力培養學生高層次能力的方法。目前已在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醫內科學等課程的教學中逐步開展。與傳統的教學模式相比較,案例教學法顯示出了自身的特點和優勢:通過對學生發言的積極評價,增強了學習的自信心,對學生在中藥性能、功用認識上偏頗之處的及時糾正,比如單味藥治病固然有效果甚好者,但切不可一概而論,引導學生明白了臨床上多是利用藥物之間的配伍而發揮協同作用來治療疾病的,激起其對后續課程的興趣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探索問題的能力和創新精神,收到了“言有盡而意無窮”的效果最大限度的激發了學生的學習動機,有效地鞏固了所學的知識技能,增強了記憶效果,提高了綜合素質,真正將課堂的主動權交予學生,使其在交流合作中體驗“實戰模擬”的真實感和成就感,較好地實現了快樂學習的目標案例教學的引入有助于幫助學生將中醫基礎、中醫診斷、中醫經典和中藥等理論學科的知識和技能融會貫通。
法理分析案例范文6
一、從行政監管功能角度看,檔案登記備份的監管方式是行政登記,可以借鑒相關法律法規關于行政登記方面的程序設定
在《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中,有關檔案安全保護方面的行政措施主要體現在行政執法上,《檔案法》賦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并列舉了“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等八種涉及檔案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這些都是屬于事后監督。檔案登記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事前監督,檔案法律法規還沒有對此做出統一規定。當然,我國現行法規體系中也不乏有關登記的規范。比如,2007年頒布施行的《物權法》,確定了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制度,對不動產統一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登記賠償等做出規定;2008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土地登記辦法》,規定了土地登記的概念、原則、效力、類型、內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記各項基本制度;還有《企業登記辦法》、《房產登記辦法》等。分析上述登記規定,可以得出檔案登記備份制度與它們的共同點,都是政府以國家的公信力來保護權益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于社稷于民生影響很大。
二、從電子文件管理角度看,檔案登記備份管理重點在于電子文件,要研究分析國內外電子文件管理的應對策略
信息化促使檔案載體發生重大變化,電子文件日益成為文件主流形式替代傳統紙質載體。檔案界對電子文件管理的研究方興未艾,最新研究表明,發達國家將電子文件管理納入電子政府管理、公共管理和信息管理的法律與責任要求中已十分普遍。如美國2002年出臺的《電子政府法案》,電子文件管理被納入政府資源管理,成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初,英國已將電子文件管理納入《現代政府白皮書》和《電子文件管理的電子政府政策框架》中,2007年又將其納入《信息資產登記》,電子文件管理被視為社會公共信息資源、資產管理和政府變革管理的重要內容;澳大利亞將電子文件管理納入《包括電子文件管理的文件管理績效審計》中,電子文件管理成為電子政府績效管理和法律責任管理的重要內容。2009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電子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則、機構職責、形成辦理、歸檔移交、保管利用以及獎勵懲處,其中涉及檔案備份中心建設等內容。
三、從信息安全體系建設角度看,檔案登記備份的目標之一在于檔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必須遵循國家有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政策規定
信息安全保障的提出最早源自美國。1996年美國國防部在國防部令S-3600.1對信息安全保障作了如下定義:“保護和防御信息及信息系統,確保其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可認證性、不可否認性等特性。這包括在信息系統中融入保護、檢測、反應功能,并提供信息系統的恢復功能。”2003年中央頒布的《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加強以密碼技術為基礎的信息保護和網絡信任體系建設,建設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體系,重視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工作,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研究開發”等要求,并且將等級保護、風險評估、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列為四個重要環節?!蛾P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南》等一系列有關信息安全政策規范也相繼出臺。不容置疑,檔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是國家信息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上述對信息安全保障要求可以得出,檔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框架可以包括行政監管、安全技術、法規標準、基礎設施、產業支撐、人才培養等體系,這些體系內容應當在檔案登記備份制度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四、從司法證據認定角度看,檔案登記備份的核心價值是檔案的證據保全作用,參照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三大訴訟領域涉及的相關法規文件十分必要
“檔案是真實的歷史記錄”是對檔案真實屬性的正確概括,它已成為檔案學中的經典。這一屬性使檔案在訴訟案件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證據作用。傳統的紙質檔案強調原件才具有法律憑證作用,而電子文件的易改性,使其完整性、客觀性都有一定缺陷,并且一旦被拷貝,很難區分與原件有何差別,其法律證據作用靠什么來實現?這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對整個問題的處理直接涉及檔案登記備份制度實際發生效力的范圍。反之,檔案登記備份制度也為司法實踐中電子文件的證據保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徑。這從以下幾個方面可以看出。
10電子文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證據法學上所說的證據,一般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電子文件作為證據除了這些特點外,還必須借助相應設備,具有非獨立性。誠然,如果在訴訟中只承認原件才能作為證據,這樣大量電子證據就會喪失其存在價值,某些只能由電子文件證明的糾紛案件就不能解決。雖然我國沒有單獨的證據法典,但現有證據體系下,對相關電子文件證據都作過一些規定。比如《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載內容的形式?!边@認可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形式的可采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2003年8月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對于證據的分類中也提及“電子數據”等。
20什么是電子文件的原件形式。電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對證據價值的實現顯然是十分關鍵?!峨娮雍灻ā返某雠_,解決了電子文件如何等同于傳統書面證據這一問題,盡管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以及涉及土地、房產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不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調整范圍。2009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電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即能夠有效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調取查用,能夠保證電子文件及其元數據自形成起完整無缺、來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在信息交換、存儲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電子文件內容真實、完整。上述這些對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或原件形式的規定,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則。這項原則由三項等同內容組成: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書面要求;只要使用一種方法來鑒別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并證實發端
人認可了該數據電文的內容,即可達到簽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在法律效力上,把電子簽名等同于傳統的簽名;數據電文首次以最終形式形成后保持了完整性且可視讀,即滿足原件標準。這為電子文件的證據認定提出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