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中國環境刑法理念綜述,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作者:陳靖 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在我國,環境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事故是環境風險爆發的結果,是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事實表現。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發展,重化工業比重不斷上升,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也不斷發生。據統計,我國環境污染事故總數平均1306次/年。在我國各級政府和部門高度重視環境風險防范的情況下,自2006年以來,環境污染事故總體呈下降趨勢,2009年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為418起,遠遠低于平均數值。但是,不容樂觀的是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占總事故數的比重卻有上升趨勢,而且事故影響也有增大的跡象。例如,2004年四川沱江流域發生的特大污染事故、2009年發生的蘇魯交界邳蒼分洪道砷超標事件、江蘇鹽城停水事件等共4起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2010年發生的中石油公司蘭鄭長成品油管道渭南支線柴油泄漏事件、福建紫金礦業集團溶液池滲漏致汀江水質污染事件等5起重大突發事件①。二是環境破壞事件。環境破壞事件是潛在的環境風險,是威脅人類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一股暗流。近代以來,人類憑借著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開始將自然界作為可以任意索取的原料庫,進行大肆的瘋狂掠奪,破壞環境的事件不斷發生。森林的砍伐、草場的墾殖和過度放牧以及非法采礦等不合理的土地開發利用造成嚴重的水土流失、土壤侵蝕、土壤鹽漬化和荒漠化以及水資源的嚴重匱乏。事實上,早在19世紀末期,恩格斯就曾警告人類說:“我們不要過分沉醉于我們對自然的勝利。對于每一次的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每一次勝利,在第一步都確實取得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是第二步和第三步就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響,常常把第一個結果又取消了”②。頻發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破壞事件無不說明我國目前已經處在了一個環境高風險的時代。
我國環境刑法理念之沿革
理念是一種形而上的價值觀念,所包含的是一些價值以及根基性的東西。法的理念規制著法的模式、發展和走向,不同的法理念決定著不同法律機制的構建。環境刑法的理念作為環境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精神范式,同樣對環境刑法的立法、司法起指導和引領的作用。從我國環境刑法的發展來看,當前我國環境刑法的理念開始由近代人類中心主義理念轉向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理念。
(一)近代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刑法理念
近代人類中心主義是環境倫理學中在關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上所持的一種觀念,屬于人類中心主義觀的范疇,是與非人類中心主義相對而言的。人類中心主義隨著人類對自身在宇宙地位的思考結果不同而衍生出古代宇宙人類中心主義、中世紀人類中心主義、近代人類中心主義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近代人類中心主義觀,從人類利益出發,把自然界看作是實現人類利益的工具,為了實現人類利益如何實用工具都是可以的,即便是敲骨吸髓式的殘酷掠奪自然界也是正當的,人類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一切目的都是自然為我所用。在這種觀念的引領下,從保護法益的視角來看,環境刑法始終將人類自身利益的保護置于首位,環境法益并不是環境刑法所要直接保護的獨立客體,而是人類利益保護的副產品。體現在立法上就是環境刑法只把污染或破壞環境后給人類帶來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我國環境刑法肇始于1979年《刑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次環境刑事立法。新中國首次環境刑事立法的顯著特點是所有直接或間接涉及到環境的刑事犯罪均散見于《刑法》的其他章節中,并無“環境犯罪”或“破壞環境資源罪”的專門化規定。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105、106條關于故意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涵蓋了以危險方法破壞河流、水源、森林等破壞環境的犯罪等;又如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第128條規定了盜伐、濫伐林木罪,第129條規定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130條規定了非法狩獵罪。不可否認,1979年《刑法》對環境保護發揮了那個時期特定的作用,但是,鑒于當時的時代背景,1979年《刑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顯得過于粗疏,未能體現對生態環境生態利益的保護,注重的仍然是人類中心利益。
時隔二十年之后,1997年,我國對1979年《刑法》進行了修訂,“標志著我國環境刑事立法步入成熟期”③。1997年《刑法》突破了以往我國環境刑事立法的模式,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專辟一節———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共計9個條文14項罪名,包括污染環境的犯罪、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破壞資源的犯罪,而且以法條346條的形式明確將單位確定為環境犯罪的主體。這無疑是環境刑事立法的一大進步,使得環境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懲治有了針對性,彰顯了對合理有序開發自然資源、保護與改善自然資源環境的重視,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生態利益的保護。但是,不可回避的是1997年《刑法》中的環境立法仍然未能脫離近代人類中心主義的倫理觀,其立法的宗旨與目的仍然是以保護人身和財產為主,未能平衡人類生存發展與自然之間的利益關系。也就是說立法理念上還是近代人類中心主義。例如,1997年《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的規定表明: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只有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如果只是污染生態環境,而沒有出現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則不構成犯罪。該規定所保護的顯然是人類自身利益,而不是環境法益。這說明1997《刑法》也是近代人類中心主義的產物。在近代人類中心主義觀的環境刑法理念指導之下的環境刑法,不可避免的會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首先從犯罪形態上看,結果犯犯罪形態的規定忽視了對生態利益的直接保護,導致對環境要素本身及生態循環構成極大威脅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規制,而一旦該“極大威脅”行為造成實際損害,損害后果又往往無法逆轉,這實際上是不利于生態利益保護的。其次,從因果關系上來看,環境犯罪的結果多具有滯后性,結果犯的犯罪形態規定不利于因果關系的認定,會放縱危害環境生態利益的犯罪行為,導致環境刑法成為“紙質”刑法,不能實現環境刑法的立法初衷,也就無法改變環境刑法在應對環境犯罪時的無奈嘆息。#p#分頁標題#e#
(二)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刑法理念
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是隨著全球性環境危機的出現,在對近代人類中心主義進行反思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它的核心思想是:“為了解決人類所面臨的環境生態危機,人類必須保護自然資源環境,要做到與大自然和諧相處”①。事實上,人類是自然界中的一員,與自然是辯證統一的關系,而不是對立的;大自然不僅對人類有經濟利用價值,還與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密切相關。為了保護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人類必須與大自然和諧相處,積極保護自然環境資源。畢竟,“人類是生態系統的一部分,而不是在生態之上;人類賴以進行交流的群眾性機構及生命本身,都取決于人類和生物圈之間明智的、畢恭畢敬的作用,忽視這個原則將導致人類的自殺”②。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從保護法益的角度來講,環境刑法要將環境法益的保護和人類利益的保護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體現在立法上就是要把環境法益規定為刑法直接保護的法益。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了,在對環境刑法的修正上有了新的突破,即開始了對生態環境本身的保護,讓人耳目一新?!缎拚赴恕吩诘?6條對《刑法》第338條進行了修改:一是刪除了“向土地水體、大氣”的字樣;二是把“其他危險廢物”改為“其他有害物質”;三是把“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在第一點的修改上,取消污染排放的地點,降低了入罪的門檻;第二點的修改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第三點的修改表明污染行為只要嚴重污染了生態環境,侵害環境法益即可構成犯罪而無論是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也就是說,環境法益成為了刑法直接保護的客體?!缎拚赴恕返?7條對《刑法》第343條也進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的門檻,加強了對環境資源的保護。以上兩罪的修正十分明顯地反映出環境刑法在立法理念上的重大轉向,即正在轉向現代人類中心主義。
當代環境刑法之應然理念
“刑法總是歷史的社會的產物”③,當社會發生變革時,刑法也要隨之變化。而“任何制度的改變必然是理念先行”④。誠如上文所述,我國已經步入環境高風險的時代,而在近代人類中心主義環境理念指導下的環境刑法卻呈現出“黔驢技窮”、“病急亂投醫”的窘相。因此,在面臨生態環境危機的滅頂之災之前,我們非常有必要重新審視和構建對我國環境刑法有引領和指導作用的環境刑法的理念。
(一)真正樹立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環境刑法理念
《刑法修正案(八)》彰顯了我國環境刑法在價值理念上的重大轉向,但也只是個“轉向”而已,并沒有真正樹立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刑法理念。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從現實出發,在人與自然方面,它主張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以可持續發展理念來處理人與自然的矛盾,并認為人是生態系統中的一員,人有責任保護好生態環境,最終實現社會與自然環境的共同發展。在人與人之間,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主張著眼于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包括當代人的整體利益和后代人的長遠利益,不能為了經濟的增長而“透支”后代人的環境資源利益。由此可以看出,這種理念符合我國當前社會發展形勢的要求。首先,自改革開放以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我國的經濟建設目標之一,生存和發展仍然是我國的重要任務。樹立現代人類中心的環境刑法理念,強調人與自然的共同發展能夠更好實現我們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其次,構建和諧社會也是我國社會發展戰略的目標之一,而“人與自然的和諧”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因此,作為人類進行環境管治最為嚴厲措施和最后手段的環境刑法應當以當代人類中心主義的思想內核為理念,建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社會形態,真正體現當代人類中心主義核心思想的內涵。要真正樹立當代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刑法理念,從立法的層面看,環境刑法就應當做到將環境生態利益作為刑法直接保護的客體。畢竟人類是自然環境的產物,其生存和發展都有賴于自然環境;但同時人類任何活動的開展都應當考慮自然生態環境的循環和休養生息。保護好生態環境就是保護好了人類自身,因此,將環境生態利益作為環境刑法的首要客體加以保護,也就保護了人類自身利益。
(二)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刑法理念
可持續發展觀是當今世界的普世價值觀。其最早是在1987年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在發表的《我們的共同未來》的報告中提出來的,該報告將可持續發展界定為:“既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1992年聯合國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全球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的《里約熱內盧宣言》又將可持續發展闡述為:“人類應享有與自然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權利,并公平地滿足今世后代在發展和環境方面的需要,求取發展的權利必須實現”?!?1世紀議程》則將可持續發展觀的基本內容闡釋為協調人與人及人與自然兩類關系。在我國,黨的十七大確定了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方針,“科學發展觀所講到的‘發展’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內涵,它不僅注重人與社會的全面進步,也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是全面、協調、真正可持續的發展”①。也就是說,科學發展觀的基本內涵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因此,維系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就成為了環境刑法所不可推卸的時代使命。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刑法理念,環境刑法就應當發揮其“最后防線”的功能,在法網的設置上將人類活動限制在生態環境系統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并注重實現環境刑法的嚴密化而不是重刑化;在刑罰體系上可以考慮拓寬環境犯罪主體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例如,針對現實生活中某些單位“邊交罰金邊污染”或“邊交罰金邊破壞”的情形,可以增加責令恢復環境原狀等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三)堅守謙抑的環境刑法理念
在學界對刑法謙抑的論述較多,其中德國學者克勞斯•羅克辛的闡述較為詳細,他說:“法益保護不會僅僅通過刑法得到實現,而必須通過全部法律制度的手段才能發揮作用。在全部手段中,刑法甚至只是應當最后予以考慮的保護手段,也就是說,只有在解決社會問題的手段———例如民事起訴、警察或者工商管理規定、非刑事懲罰等等———不起作用的情況下,它才能允許被使用。人們因此稱刑罰是‘社會政策的最后手段’,并且將其任務定義為輔助性的法益保護”②。這充分表明了刑法謙抑原則的三大基本內容,即刑法的補充性、片斷性和寬容性。所謂刑法的補充性是指刑法總是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制裁是法律防衛的最后手段;所謂刑法的片斷性是指刑法的不完整性,即刑法對法益的保護不是自始至終的;所謂刑法的寬容性是指刑法對侵害法益行為的處罰是有選擇性的,選擇該處罰的行為處罰。刑法謙抑是刑法本身性質的當然要求,環境刑法也不例外,因此,堅守謙抑的環境刑法理念是環境刑法補充性的客觀要求。#p#分頁標題#e#
堅守謙抑的環境刑法理念,應當注意做到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從刑法的補充性來講,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做到依法行政,即利用行政治理權保障公民的環境權,維系自然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保障生態環境利益。因此,針對我國有些學者建議將英美法系國家的嚴格責任引入我國環境刑法的觀點,我是不敢茍同的。環境刑法作為保障法,只能是在行政治理手段對環境風險治理失控的情形下才得以發動,對于英美法系國家那種“煙囪冒煙即構成犯罪”的嚴格責任情形依賴行政處罰手段完全就可以解決。其次,由于刑法的片斷性,在生態環境利益的保護上要注重對“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運用。因為這一方針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效率,可以使環境資源得到及時的保護,避免或者減少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后果的發生。對此,環境刑法應當充分發揮其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先期屏障作用,將那些足以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危險狀態定為犯罪,以順應風險社會和生態時代對特定行業人員所提出的更高的注意義務。最后,依據刑法的寬容性,環境刑法在入罪機制的確立上,應當選擇對生態環境污染或破壞大、行為性質嚴重的行為作為環境刑法懲處的對象。
綜上所述,我國已經進入環境高風險的社會,面對環境危機的現狀,環境刑法為了發揮其應有的保護機能,亦應做出相應的變革。為此,我們必須牢固樹立人類自身利益和生態環境利益并重的當代人類中心理念,立足于既保護人類的當前利益又保護人類的長遠利益,并兼顧刑法謙抑原則的發展眼光,以真正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