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價值分析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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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價值分析方法

法理學價值分析方法范文1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既要遵循法學本科教學的共同要求,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因材施教,在教學過程中既講授普適性原則也講解本土化制度,要巧妙地用法理學中法律規則“法律后果”的缺失來解釋現實的刑事訴訟程序,用法理學的反思法解讀中外基本原則等刑事訴訟的重大問題,使學生能夠準確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理解刑事追訴活動的理想與現實。

關鍵詞: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刑事訴訟;本科教學;法理學

一、基于法理學開展刑事訴訟教學的意義

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中強調要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建設,法律人才培養因此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更是任重道遠。本科教育作為這一培養計劃的起點,或者直接為國家和社會輸送優秀的法律人才,或者針對后續的法科研究生培養提供優質生源。這便需要該計劃實施下的本科學生要夯實各法律部門的基礎知識,能夠妥帖把握各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能夠準確地運用各法律部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具體制度等進行法律推理,在日常工作乃至生活中能夠恰當地運用法律思維。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作為其中的重要一環,要實現前述目標,既要遵循法學本科教學的共同要求,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因材施教。它的特殊之處在于,刑事訴訟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在處理國家與個人關系時會隨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而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取舍時有所側重,并在立法、司法各環節中有所體現。這就要求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既要講授刑事訴訟的普適性原則也要講解本土化制度,需要巧妙地用法理學的知識與方法巧妙地組織材料,使學生運用學過的法理學知識與方法消化吸收,最終準確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理解刑事追訴活動的理想與現實。

二、基于法理學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策略

(一)用“法律后果”缺失規則詮釋現實的刑事程序按照法理學的一般理解,規則是指“具體規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后果的準則,或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規則有著嚴密的邏輯結構,包括假定(行為發生的時空、各種條件等事實狀態的預設)、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規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規則;規則的前兩項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的后一項也應是有效的”[1]。除了基本原則以外的其他刑事訴訟規范,便是上述法律規則的直接體現,它們的邏輯結構也應該遵循上述規律。可是我國建國后較長期內由于受階級斗爭觀念的影響,將刑事訴訟視為階級斗爭的一種途徑,重視打擊犯罪,重視刑事審判后的定罪與量刑,忽視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忽視程序本身的公正,因而域外法治國家立法確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僅得不到客觀的對待,而且還被作為資本主義立法的虛偽性加以批判,最終導致它們為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吸收的事實無人問津。隨著國家全面撥亂反正,近20年來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理論研究已經走上正軌,但是由于“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傳統的歷史延續,盡管域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被立法逐步認可,但也存在著吸收不到位的問題,除基本原則之外的刑事訴訟規范(對應著法律規則)存在著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后者說到底便是法理學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的缺失,這一問題早已為訴訟法學者所關注,認為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由“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共同構成的。前者指的是“規定在什么條件下進行什么訴訟行為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如果甲,那么乙,否則丙’”,后者指的是“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性規則的內容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誰來做,怎么做’”[2],前者的“功能在于給出進行有關訴訟行為的條件”,后者“則具體規定了進行這些訴訟行為的方式或程序”[3]。我國以往的問題是,2012年以前刑事訴訟立法中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均不完善,如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承擔,這是明顯的實體性規則的缺失。又如刑訴法第43條禁止刑訊逼供等,但是若果被追訴人供述源于刑訊,那么該供述的證據效力如何,立法語焉不詳,是明顯的實施性規則的缺失。好在2012年刑訴法第二次修改后,實體性規則的不完善有所改進,但實施性規則的不足或缺失問題仍懸而未決。鎖正杰博士的研究結論,對于分析和改進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本科教學也應該讓學生認識到這一問題,但是按照“實體性規則”“、實施性規則”的界定深入淺出地講述出來并非易事,甚至會占用大量課時而達不到預期效果。如果按照法理學中對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理解,將“實施性規則”的缺失與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規定的缺失相聯系,說明當下我國大多數刑事訴訟規則存在著“法律后果”缺失,需要在今后的刑事訴訟立法予以完善,便會實現法理學知識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靈活運用,起到溫故而知新的效果,最終實現學生對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的實然與應然的總體性把握。

(二)運用反思法解讀刑事司法中的重大問題法理學教科書中的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經濟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實證研究方法。后來,張文顯教授又提出了部門法哲學研究的三種方法———語義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語義分析方法是作為實前述證研究方法之一介紹的,這樣僅僅反思方法是一般法理學教科書中沒有涉及的,這一方法說到底也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已為域外法理學教授所認可,也為我國學者的論文所闡發,對于理解我國當下的刑事訴訟問題也是必不可少的。反思,顧名思義,就是復而思之,反過來而思之,就是思想以自身為作為思考的對象。作為一種“思維方法、一種哲學方法,反思的特點就在于通過對思想和認識據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無論是感性的前提,知性的前提,還是價值的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變革人們的思想和認識”[4],這對于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中基本原理、基本原則的學習是必不可少的,它既能激發學生對這一學科的學習興趣,也能促進對這一學科基本問題的理解,不僅知道是什么,還能理解為什么。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使用的教材是陳光中先生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在沒有專門針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本科教材編寫之前,這一教材用于該計劃下的本科教學還是比較理想的,因為它是由全國知名高校的資深學者撰寫的,能夠隨著學術研究的進展、立法的進展不斷修訂,做到與時俱進。不過,此教材在一些重要內容的處理上也存在著一定的模糊之處,越是這樣的地方,越需要讓學生以反思方法進行追問,因為“反思方法也是一種追問方法,在某種意義上,反思就是追問”[5]。這一方法要求在了解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是什么之后,追問為什么立法這樣規定沒有那樣規定,不同訴訟原則之間、同一訴訟原則之下的各個訴訟制度之間有沒有矛盾,不同的訴訟理論之間的分歧是什么,分歧產生的原因是什么。這樣對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理論的理解就會更加深入,有助于推進刑事訴訟的立法完善和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發展。

最為突出的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具體制度設計的前提,是刑事訴訟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但上述教材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卻并不是很清晰,因為該書第五章“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中第一節概述中一共講了方面內容:一是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二是國際通行的原則;三是我國基本原則的體系。第二節到第十五節分別敘述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問題是,既然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有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6],那么我國的13個基本原則與這6個原則又是什么關系,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沒有國際社會已經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沒有說明了什么問題,原因何在?我國今后刑事訴訟立法需不需要確立這樣的通行原則,我國現有的13個原則又該如何定位,與通行原則的契合之處與差異之處分別在哪里?這一系列的追問,便可以將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前世、今生、來世在學生強烈的求知欲驅使下問題化了。

當然,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這樣的問題還很多,如我國的檢察獨立、審判獨立與域外的司法獨立之間的不同點在哪里,我國對程序性爭端處理中的決定與域外的“準抗告”程序之間的差異何在,為什么存在這種差異,等等。通過一系列追問,學生便會拓展思考空間,拓寬知識面,更好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也只有這樣,這一計劃培養下的學生才能對教科書的內容有準確的理解,又能在重要問題上超越教科書的理解,并在同情的基礎上進一步關注這些問題的解決,進而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予以關注,最終對我國刑事訴訟的把握更全面,一旦走向工作崗位才會“以自己的良知和智慧維系著法律公正和社會良善”“,憑借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分辨是非、判斷利弊,合理推論、作出處斷”[7]。這樣的刑事訴訟法學習與其他學科類似的學習結合起來,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才能使本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落到實處,使未來的法律人擔當起國家法治建設的大任,使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目標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1]《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法理學》編寫組.法理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0.

[2][3]鎖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39-44.

[4][5][7]張文顯.部門法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6-18.

法理學價值分析方法范文2

關鍵詞:法學方法論;現代價值;學科價值

前言:對于法學方法論來說可以從廣義角度與狹義角度兩方面進行分析,從廣義角度講,它是研究法律以及如何運用法律的學科,從狹義角度講,則是法律方法論,它的研究重點在于法律語言行為??傊?,法學方法論就是以研究法律適用價值為主的學科,在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占據重要地位。

一、當代法學方法論的理論價值

從哲學角度講,方法論存在于世界觀中,運用方法論可以更好的認識世界與把握世界,對于法學方法論來說,就是幫助人們認識法律世界的方法,在利用法學方法論的過程中應注意與哲學的聯系,這也是法學方法論成立的前提。對于方法論而言,它是建立在本體論基礎上的,而本體論的實現則需要得到方法論的支持,缺少了方法論,世界觀也就無從談起,所以,可以說方法論能夠引導哲學。對于當代法學方法論來說,其理論價值主要體現在它是法理學走向法律真理的橋梁,盡管學好法理學可以對以往的法學進行反思,但反思結果是否正確則需要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進行檢驗,這時法學方法論的橋梁作用便凸顯出來[1]。

二、當代法學方法論中學科價值

對于法學方法論的學科價值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看出:

首先,在我國歷史上法學方法論存在的時間很多,在法學方法論剛出現的時候很多人并不認同,也不看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學方法論得到了包括普通群眾在內的所有人的重視,以中國政法大學為首的多所院校的學者都對法學方法論研究產生了濃厚興趣,同時,與之相關的書籍一步步出現在人們視野中,如楊仁壽學者創編的《法學方法論》一書中,從客觀角度分析了法學與法律,同時,楊仁壽學者在書中運用“悱韓案”指出了法學方法論的存在價值,他認為法學方法論能夠為法官審判提供指導,進而實現維護正義的目的??梢?,近年來很多學者逐漸加大了對法學方法論的研究與關注,而這一轉變的出現則與法學方法論中的學科價值有直接關系。

其次,法學方法論作為開展合法公正的司法判決工具,它在法律學術界的出現可以讓更多法學學者認識到部分法律論證中存在的錯誤,也可以完成不當法律的解釋,可以說法學方法論是一種帶有批判特征的工具。如在上文中提到的“悱韓案”中,在初審中法院判定原告韓思道勝訴,處被告郭壽華罰金300元,而后被告不服上訴,遂被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主要是由于現有法律中存在缺陷,由此可見,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可以發現現有法律中在立法的過程中便存在漏洞,這對做好法律制度完善有一定好處,這樣一來法學方法論的學科價值也便體現出出來[2]。

三、當代法學方法論的裁判價值

法學方法論中的裁判價值可以從提高法官的自我認識與維護國家法律公信力兩方面看出。首先,從提高法官自我認識方面講,在法官進行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務必保證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是當下使用且有效的,而法學方法論的裁判價值則體現在能夠為釋法提供參考,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法官可以選擇合適的法律法規進行審判,同時也能在法律續造時應用合理的法律原則,使得法律應有作用可以充分體現出來。其次,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度也會所有提升,只有得到公眾認可的法規才能被人民所應用,而法學方法論則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只有經過實踐檢驗且正確有效的法律法規才能出現在人們生活中,所以說,法學方法論現代法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四、當代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時期,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基礎做保障,而現代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就可以從這些方面體現出來。眾所周知,法治代表著法律之上,司法又是法治價值實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在司法中合理的用法律才能保證裁判合理,對于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則體現在能夠為司法實踐提供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真正實現以理服人。如在法庭審判中,正當利益應受保護方的律師會運用所學知識說服法官,而法官則需要說服自己,而這一切的根據都是由符合要求的法律做基礎,這些法律的構建則是法學方法論的結果,這樣一來,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也通過這種方式體現出來,由此可見,法學方法論已經成為現階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應加大對法學方法論的重視,為做好法律法規研究奠定基礎[3]。

結束語:

在以上研究中得知,法學方法論在現代具有異常重要的作用,它所帶來的價值是不可被取代的,尤其是在眾多學者逐漸加大了對法學方法論重視的今天,一定要注意多種因素的聯系,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法學方法論進一步發展,進而為現代法律法規建設提供有價值參考。

參考文獻:

[1]李卓異. 馬克思世界歷史理論的當代價值分析[J]. 綏化學院學報,2014,05:27-30.

法理學價值分析方法范文3

【關鍵詞】法學;研究方法;方法論

對于方法一詞,我們并不陌生。在工作中,我們要注意工作方法;在學習中,我們要講求學習方法;在科學研究中,我們更要運用研究方法。那么何謂方法?從一般的意義上說,方法就是人類在改造世界和改造自身的實踐活動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這種方式包括精神和物質兩個層面的內容。所謂方法論是指某一科學領域中各種具體的研究方法的集合。方法論對于學科的研究尤其重要;科學、正確的方法,不但有利于研究,而且會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學研究中,我們又采取什么樣的方法論?

一、法學方法論釋義

所謂法學方法論,指的是法學研究中所使用的各種方法以及對這些方法所作的理論闡釋。在廣義上,法學研究方法指的是在法學研究和實踐的過程中人們所采用的各種方法;既包括學者們在法學理論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特定方法。在狹義上,法學研究方法僅指后者,也即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在運用法律處理案件時采用的方法。

二、法學方法論的基本原則

方法論的原則在方法論的體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這些原則是我們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出發點和思路。對于法學研究而言,我們所堅持的方法論原則有以下幾點。

1、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皩嵤隆本褪强陀^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究。在進行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時,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要求我們做學問、搞研究時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而不能憑主觀臆斷。

2、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唯物論觀點。法律作為社會上層建筑是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作為支撐的。因此,在法學研究中,我們必須結合社會經濟條件和經濟狀況來研究各種法律現象,否則就不能解釋法的相關理論。

3、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社會現象的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的觀點。在看來,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發展的基本面貌。在研究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把法律置于繽紛復雜的社會生活中,通過其與各種社會現象的相互聯系來研究法律,從而把握其本質和發展規律;而不是將其與社會生活孤立和割裂開來。

4、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社會歷史的發展觀點。按照的世界觀,整個世界是運動和發展的,人類社會如此,法律也更是如此。社會生活在不斷變化,我們的法律也應適時地做出調整來應對這種變化。在法學研究中尤其要用發展的眼光來認識和分析各種法律現象。

三、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在法學研究的方法論體系中,法學家們所使用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然而在眾多具體的研究方法中,有一些方法在法律現象矛盾特殊性方面的研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們同時在法學各分支學科的研究中也被普遍適用。這些方法被稱之為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1、階級分析方法。階級分析方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在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占有重要地位,其在法學研究中也被廣泛應用。人們普遍認為法律具有利益性,法律通過權利義務的設定來調整利益分配、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作為法學的基本方法,階級分析法為法學理論研究提供了行動指南,同時也為法制實踐提供了理論參照。

2、價值分析方法。所謂價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實踐活動的目的和動機的體現。在法學理論的文獻中,價值經常被定義為值得希求的或者美好的事物。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對社會現象價值屬性進行認知和評價的方法,對一定的社會價值或理想予以揭示、批判或確證。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體系,從終極的意義上說,它本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而是為了一定價值的實現。

3、實證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是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實證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學的一個基本任務是揭示法的實然狀態,即回答法在實際上是怎樣的。法學之所以是一門獨立的學科,就是因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對于這類“法律實然”問題的解決,只有經過嚴格的專門訓練并借助于特定的實證分析方法,才能做出準確的回答。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法律出版社,1997.

法理學價值分析方法范文4

【關鍵詞】良法,惡法,社會主義法治

任何社會都是需要法治的。法治顧名思義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近代社會都奉行法治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我們所依照的法律究竟是一種怎樣的法呢,自然法學派的良法觀即惡法是非法

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思想存在兩千余年,現在對西方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倫理等方面仍然舉足輕重的作用。舉例說,著名的法學家梅因曾經說過自然法和分析法之間的關系,通過表達這種關系表明自己的立場,闡述自己的觀點,以適應社會和時代的發展。

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史上影響可謂是相當長久的,古典自然法學派尤其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他們用的方法是價值分析法,并且提出惡法非法的觀點,該學派持有的觀點是將實在法與自然法進行分離,這又簡稱二元分離,自然法在人們的心中不但體現人的理性同時也體現正義,所有不相容的包括對人施予壓迫或者專橫統治,換句話說如果占統治地位的統治階級制定出不正義或者不人道的法律,這樣的話不但違背了自然法人民的權利,同時這也是對人格和人性的巨大侮辱,所以也就表明他喪失了他的屬性,也就是說法律所具有的對人們要求的性質

在反法西斯成功結束之后,新自然法學派對于在良法理論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觀點,也就是程序自然法,美國教授富勒是該學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并且把這方面的貴點歸納為八個基本原則,其中包括法律的一般性、公開性、明確性、矛盾性、可操作性、穩定性、一致性以及法不溯及既往這原則。同時,富勒又提出符合程序正義也是法律應當的要求,其中法律所具有的內在道德以及法律的外在道德應該是是互為影響的,互相制約的,他們具有一榮俱榮的特點。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不難發現在分析法學派所一直堅守的法律與道德應當是互相分離的,并且他們也隨之提出了他們的觀點,也就是惡法亦法,通過研讀他們的著作,經過深入思考可以把著名法學家奧斯汀所持有的觀點也就是法律命令說可以進一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一個具有理性的人所抱有的愿望或者說希望,但是,這卻遭到另一個理性的人的發對,既后一個理性的人認為必須根據這個要求做某件事情。

其次,如果說是后者不遵循前者的希望或者要求,前一個理性的人會對后一個理性的人實施一種惡,再次他們說表達的這種希望是經過語言或其他方式表達或者表示出來。最后,該法學家的觀點是在法就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工具時,我們所希望的是凡是在法定所規定的形式下就是我們所應當堅持的法律,也許有的法律史很不公平,恨不公正的法律。他們想通過自身的行動來表達這樣的一種觀點,既發到底應該是什么樣子的,也就是法與自身應該相當的這樣一個觀點。并且該學派只是重視對實在法的研究,但是我們所講的是他們大多所堅持的是這種讓人難以接受的信條,以為法律的存在是一種方式 ,但是他們所強調的他的功過則又是另外的一種形式,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被他們一直所堅持的觀點 “惡法亦法論”,這是可以想象的。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自然法學與分析法學他們都具有傲人的功績,并且都對人類人類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產生深遠的影響,這里要強調的是自然法學中不但體現著自然法的觀念以及人文主義精神這兩項重要內容,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令人重視法律的價值,并且經過現階段發展,我們應該站在宏觀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并且對統治階級進行殘暴統治下的人類社會具有堅決的反對的勇氣,在歷史的發展中,這種觀念慢慢的深入人心,并且一代代的進行了傳承,并且逐漸的轉變為法律意識,深深的扎根于人民的心中,成為穩定的法律意識,但看到他優點的同時,我們也要毫不回避的指出該學派所具有的缺點,具體體現在,第一,自然法學派中大多數的命題都忽視了對法律“昨天”,“今天”,“明天”所需進行的科學性研究上面,而僅僅建立在建設的基礎之上。第二,該學派缺少自己的對法律的內部評價體系,僅僅只是執行外部的標準,這點事非常不科學的。第三,該學派的缺少對現實法律的關注,而僅僅從抽象性思維中進行研究,這就導致一些成果嚴重缺乏實際,不具有實用價值,往往不適合社會的實際情況不能從根本上認識問題,正所謂實踐出真知,我們對他們的一些研究成果自然而然的持懷疑態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而導致他的實用性價值不高。

法系法學是經過人類社會相當長時間的發展才體現出的一種標志,相應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也產生了法學留派,法律的研究應當建立在對事實考證分析的基礎上是這些法學流派彌補的一些問題。

他們從法律深層次的研究中,以及通過對法律的結構形式和對法律的深層次分析中慢慢的形成了該流派自己的觀點,使自己的學派獲得了獨立的地位也就是在法律研究上的獨立的地位,在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他們對可行性的研究上面,根據我國建國初期的情,利用他們這種比較成熟的法律觀點建設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是非常有借鑒意義的當然他也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總是會有一些立法者所無法預料的情形出現在現實生活中,當然這也是法的滯后性的體現,所以,在這種情形出現時,我認為我們完全可以實施“良法之治”,這樣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能起到積極有力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黃稻,劉海亮 社會主義法治意識 北京人民出版社

法理學價值分析方法范文5

一、 案情概要

方某在戴某開設的某酒樓就餐,其停放在酒樓后公用停車場內的摩托車因他人縱火焚毀,而縱火者至今未能歸案,方某因損失巨大與酒樓協商未果,訴訟至法院。

方某訴稱:該晚至酒樓經營的某酒樓消費。停車時,由該酒樓的保安引導,將其的蘇XXXX“海王星”摩托車停放于該酒樓院內廚房門前的停車場。其在店內就餐時,車輛遭人縱火焚毀。該酒樓未妥善看管消費者車輛,違反了合同附隨義務,請求判令賠償損失7 000元。

戴某辯稱:當晚方某在酒樓內就餐時,其車輛在停車場內遭人縱火焚毀屬實,但是酒樓并無違約行為,不應賠償損失。酒樓是為方某無償保管車輛,且車輛系他人縱火焚毀,酒樓管理無重大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酒樓與其他商戶共用停車場,對消費者而言屬開放式無償使用。如何處理本案有以下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酒樓違反了餐飲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負嚴格的責任,應當支持方某的訴訟請求。

另一觀點:為合同附隨義務法律并無明文規定,本起“焚車”事件系他人縱火引起的,經營者管理無過失,方某應就損害賠償向侵權人主張,應當駁回方某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酒樓作為經營者有妥為方某保管財物的義務,該焚車損失系酒樓疏于管理導致,酒樓有一定的過錯,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觀點:酒樓履行服務合同附隨義務無違約情形,但面對方某損失巨大,焚車者未能歸案,無法求償的實際,適用利益衡量,由法院酌情判令酒樓補償方某部分損失.

筆者支持第四種觀點。

二、關于附隨義務法理外延的拓展思考

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是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附隨義務的規定。依照該規定,酒樓作為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隨義務。

從合同法整體而言,合同法第60條屬于總則范疇,其籠統地用列舉的形式規定“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為合同附隨義務,相對于嚴格的概念定義解釋來說,附隨義務的概念比較模糊,存在較大的解釋空間。但從該條文理解立法原旨應從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來判斷當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附隨義務。

針對不同的合同,其附隨義務的內涵和形式各有不同.這是由不同的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決定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行業的特點、性質和條件,履行隨時、謹慎地注意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經營和消費檔次的不同,其經營者安全注意的謹慎要求亦又不同。例如星級賓館飯店的車輛進出、停發都有專人負責登記和保管,屬于有償保管嚴格責任。又如普通酒樓用餐停車,消費者的車輛各自停放,即便有人管理也是維持停車秩序,大都屬于無償停放,根據通常注意進行管理,非因經營者重大過錯,不承擔責任。

附隨義務應當與合同的主要行為存在一定的關聯。例如消費者在商場購物時滑倒,可以認定商場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方某車輛被焚是他人犯罪行為引發與方某在酒樓經營的酒店消費并無關聯。

附隨義務應當有其合理的限度,應當按照通常人的認知來判斷經營者是否盡了其合理的注意義務。按專業的管理水準與通常水準的管理,其相應注意程度的程度高低和責任的大小是有區別的。例如摩托車盜竊案件中,如果竊賊長時間撬盜或將被盜車輛以非正常手段(推行、用其他車輛載出)帶離,按通常人注意,管理人不進行盤查,即可認為未盡注意義務。然而盜配他人車輛鑰匙或用其他方式瞬間行竊,通常人亦無法察覺,相對管理人不應認為未盡注意義務。

筆者認為:本案所涉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實質上是對于方某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財產安全即車輛保管有償或者無償的認定。如果是有償保管,酒樓對方某停發車輛負有較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對于酒樓而言是一種嚴格責任;如是無償保管,則酒樓對方某停發車輛安全僅負通常的注意義務,如酒樓無重大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方某主張其在酒樓酒店消費,其車輛保管費已經含在酒水費用中,而酒水費用中是否含有相應的保管費用,目前餐飲行業尚無統一規定。如無證據證明有償保管一說,則不宜認定。本案方某車輛焚毀系他人縱火所致,系突發性刑事犯罪行為,原、酒樓對此均無異議,故非酒樓重大過錯所致,其不能完全避免,亦非其所能控制的風險。法院應認定酒樓不存在違約情形,故酒樓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問題是侵權人(縱火者)遲遲未能未歸案,損害究竟應該誰來承擔?如何承擔?有人認為,方某除了應當自行承擔損害后果外,也并非無其他救濟途徑-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向國家申請適當的救濟;可以通過社會互助機制,分攤部分損失。從社會發展、文明進步的趨勢來看,這種損失分攤的化解風險方法、措施、機制,將越來越多為公眾所接受。然而這種觀點對現實中的方某不諦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饑,這結果并非法律所倡導的價值取向。真正的法律秩序必須重視法律的基本價值,而其前提預設就是“存在著一些法律予以承認的人類共性”[2],這就是利益衡量。我們必須正視理想與現實的差距,就目前而言損失只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或許通過利益衡量讓酒樓承擔部分責任,僅是一個次優的選擇,但此為唯一能給方某帶來救濟的選擇。“只有在一切其他發展方法都不能奏效,而又不能從立法者那里期待得到及時的補救措施時,‘超越法律的法律發展’才是允許的”。[3]筆者的觀點也是基于方某損失巨大無法獲得賠償這一實際。

由于加害人(縱火者)未能歸案,方某尚不能從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中獲得賠償。而方某在酒樓處消費,其附隨的財產安全信賴利益遭受損害,酒樓因諸如方某等消費者的消費而獲取利益,而消費者消費系建立在對酒樓處消費安全信賴的基礎之上,故與酒樓經營利益存在一定的聯系并非完全毫無關系。方某在酒樓處因此次消費損失巨大,不考慮雙方的利益失衡,而僅以方某應當向加害人主張賠償為由,置方某實際獨自承受損害不顧有失公允。故法院應根據目前酒樓經營狀況,和方某收入狀況及實際損失,酌情補償方某部分經濟損失,雖酒樓因此承擔少量損失,然亦是對消費者信賴利益的慰籍,體現社會利益的衡平。

三、利益衡量的法律基礎和具體展開

利益衡量作為一種法學方法論源自于德國的自由法學.,屬于法學流派中的價值分析方法論.所謂價值分析方法,是從價值入手,對法律進行分析、評價的研究方法,其追問的基本問題是“法律應當是怎樣的”。也就是說,這種分析方法以超越現行制定法的姿態,用哲人的眼光和終極關懷的理念,分析法律為何存在以及應當如何存在的問題。凱爾森則將這種分析方法稱為價值判斷,認為:“一個價值判斷是這樣的陳述,它宣稱某個東西是一個目的,一個最終目的,其本身并不是達到一個進一步目的的手段” [4]楊仁壽在其《法學方法論》著說:“法官在闡釋法律時,應當擺脫邏輯的機械規則之束縛,而探究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衡量各種利益所為之取舍,設立法者本身對各種利益已衡量,而法義甚明,只有一種解釋之可能性,自須尊重法條之文字。若有許多解釋可能性時,法官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各種利益之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處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換言之,利益衡量乃發現立法者對各種問題或利害沖突,表現在法律秩序內,由法律秩序可觀察而得知立法者的價值判斷。發現之本身,亦是一種價值判斷。”[5]

利益衡量的主體只能是具體案件的審理法官;利益衡量的客體為具體案件所涉及的各種各樣的、相互沖突的利益;利益衡量的內容,則是對各種利益重要性的評價及利益的選擇和取舍,這又往往牽涉到法官自身的價值判斷。[6]

本案中存在兩種利益,一種是作為酒樓的經營者通過合法的經營應得的經營利益,一種是作為方某的消費者在接受消費服務時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信賴利益.首先我們假定酒樓的利益應當予以保護,那么經營者在根據自身實際履行了依據消費合同安全附隨義務-相應的注意、保護等義務,即可免責,不必承擔自己無法預知的風險和自身狀況不相稱的義務。既然法律的天平傾向于酒樓一方,那么作為方某的消費者只有期待某一天公安機關能夠偵破案件,還得這個侵權人有清償能力,面對目前犯罪嫌疑人尚未歸案的實際情況,方某只能獨自承受這飛來橫禍.于此,法律保護了酒樓的經營利益,犧牲了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基于對經營者信賴的安全利益。反觀若法律保護消費者接受消費服務時信賴利益,首先,眾所周知,一種通常的交易能否正常進行,行為人自身的安全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是交易成立的前提條件和基礎。在強調消費者利益得到保護時,酒樓的經營利益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表面上作為酒樓的經營者承受了無妄之災,但從另一角度來看,酒樓的補償亦是對消費者信心的撫慰,為消費者樹立負責任的良好的企業形象,從而使消費群體不至于因某次意外事件導致消費信心的喪失,反過來有利于交易的穩定,促進酒樓經營利益的增長。其次,從法理價值位階來講,消費者的安全信賴利益,系基于安全交易秩序的信賴,屬法律基本價值中秩序的范疇。新自由主義者哈耶克說:“一般性法律的目的乃在于通過確保一種秩序(也即人們有望在其間發現合適的和或者并進行對雙方有利的交易的那種秩序)的方式來改進并增進所有人的機遇。[7]經營者的經營利益,屬建立在基本價值基礎上的利益價值,二者相較,強弱互視、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故而作為法律基礎價值的秩序—交易安全信賴利益與金錢度量的經營利益相比,毋庸置疑顯然有更高的價值?!棒~”與“熊掌”不能兼得,舍“魚”而取“熊掌”為其自然之選。

四、利益衡量的社會意義

當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發生沖突,取舍之間尚未形成主流價值定論時,法官在做出評價抉擇過程中應當尊重當下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要“以謙虛的姿態和尊重民主多數的立場,交換民主多數的容忍”[8]就利益衡量的結果而言,符合消費大眾對相應的層次消費安全的認知,進一步提高了經營者對消費者安全附隨義務的要求,利于其更好的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從更高的社會層面上看,該理論又有為合法利益遭受損害巨大,而現實中無法彌補的受害人提供了司法救助的法律昭示。

注釋:

[1][日]星野英一: 《民法解釋論序說》, 《法哲學年報》,法的解釋與適用,昭和四二,第78-79頁.轉引自李軍: 《利益衡量論》, 《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四期。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第2頁、第273頁。

[3][德]卡爾。拉倫茲著,謝懷軾等譯:《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頁。

[4][奧] 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8頁。

[5]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76頁。

[6]周云濤:《利益衡量的方法論基礎-以“五月花”案為例》,載《判解研究》2006年第6輯(總第32輯)。

[7][英]弗里德利?!ゑT·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二、三卷),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版,第488頁。

法理學價值分析方法范文6

關鍵詞:稅法學;中國稅法;稅收制度;稅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2-0157-04

稅法學是研究稅收分配規范活動的一門科學,是稅收學和法學有機結合的學科。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稅收法制建設的強化,中國的稅法學體系如何建立與發展需要進一步研究。

一、建立稅法學的必要性

第一,研究稅法學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研究基本停留在經濟學的視野中,未從法理上對其進行深入的論證。多數著述和論文一般只看重要素的具體含義,而沒有充分認識其內在的結構性,更未從法律運行機制對要素予以歸整。稅法學則從法律角度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建立稅法學從法律角度去梳理稅收法律制度,并總結出規范系統的邏輯結構。這是規范稅收制度的客觀要求,是稅收研究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稅收學與法學共同發展的必然結果。

第二,研究稅法學是完善稅法體系的客觀要求。在我國現行有關稅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學主要研究國家政治經濟制度,較少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經濟法學主要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不能深入稅法的具體設計;行政法學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而稅法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涵,更包括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此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收保護措施還須借鑒民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將所有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博采眾長,形成稅法學研究尤為重要。

第三,研究稅法學是實現依法治稅的客觀要求。加強稅法學研究,建立健全稅法學體系,對稅收法治的建立與完善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利于形成指導稅收管理的法治思想。在稅法學上研究依法治稅的意義,主要在于一種觀念的啟迪和更新,特別是當稅收領域無法可依、人們稅法意識殘缺不全時尤其如此。時代在前進,稅法要發展,必須將依法治稅的理念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緊密結合,積極深入地進行稅法學研究,真正為稅收法治的實現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因此,稅法學的建立和完善,是稅收法治化的重要基礎和標志,有利于增強稅收法治觀念,提高稅收法律意識。

第四,研究稅法學是加強稅收管理的客觀要求。我國從事稅收和稅法方面研究的學者中,經濟學者往往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而法學學者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詮釋,稅法學在法學體系中基本處于被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學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應有權益,因此,建立和加強稅法學研究,對規范稅收管理活動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

二、稅法學研究的歷史進程

稅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上層建筑早已存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有了稅和稅法的萌芽,但對稅法研究的稅法學并沒有自然產生。將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至今只有幾十年的歷史。

(一)西方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市場經濟,稅收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而發達國家又普遍實行法治,稅收法律制度比較成熟完善,稅法學也較為豐富。稅法學體系的建立大體上可追溯到20世紀初期,其中,德國的研究最為透徹,日本次之。

德國早期的稅法學是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著名的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撰寫的行政法著作中就包括稅法的內容。隨著德國1918年設立帝國財務法院,特別是1919年頒布(德國稅收通則),德國的稅法開始從行政法中獨立出來。1926年在明斯特召開德國法學家大會時,德國稅法學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而興起。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有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兩種觀點:《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前,奧托?梅耶將稅收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權力關系,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系;《德國租稅通則》頒布后,德國學者對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認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著名的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提出了稅收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該學說對稅收法律關系作了更加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法治理論的解析。

日本在接受夏普建議之前,只是將稅法學作為行政法學的一個分支。與德國早期一樣,稅收法律關系在傳統行政法學中,被理解為一種命令與服從的權力關系,并不研究如何維護納稅人的權益。二戰后,日本的經濟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稅收領域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呈現出稅負重、人性化等特點,并且納稅者逐漸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主角,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成為必要。從20世紀50年代起,日本的稅法學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相對完整的研究體系。日本學者北野弘久的《稅法學原論》是稅法學理論的集大成之作,對日本稅法學界具有重要影響。北野教授把稅法學視為對稅法現象的研究,視為與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并形成了一個完整、統一、和諧的稅法學理論體系,被稱為“北野稅法學”。2001年,陳剛、楊建廣等譯,北野弘久的第4版《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在中國發行,對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二)我國學者對稅法學的研究

中國法學研究自20世紀30―40年代起步后,遭受50―60年代的挫折,在80年代初期進入復興和發展時期。我國臺灣法學界于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重視稅法學的研究,并迅速在稅法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領域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偏重于理論概括和邏輯統一,深受稅收法定主義思潮的影響。

我國80年代中期逐步重視稅法學的研究與發展,最初中國稅法學的研究方向不夠明確,研究力量分散,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欠缺,基本是散見的一些文章,但經過20多年的稅制改革與完善,以及專家、學者們的探索,現代中國稅法學體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走向科學、完善的發展方向。大

體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是1985年北京大學劉隆亨教授編著的《國際稅法》(時事出版社)。但一般認為,1986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一書的出版,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初步形成。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人們對稅收和稅法的認識發生了重大變化,在稅法學研究方面產生了諸多高水平的論著。包括1993年高爾森主編的《國際稅法》(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劉隆亨著的《中國稅法概論》(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劉劍文主編的《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涂龍力主編的《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嚴振生編著的(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徐孟洲主編的《稅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001年王曙光主編的《稅法》(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廖益新主編的《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劉劍文主編的《稅法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劉劍文主編的《國際稅法學》(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編的《稅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規劃教材),等等。這些專著或著述的問世,對加強稅法理論與實踐研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法學體系都起到了積極的重要作用。

在稅法學蓬勃發展的同時,有關稅法學研究的組織也逐漸組建起來。1998年3月28日中國稅法學研究會成立,它是全國稅法學界教學、科研和實際工作者自愿參加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在此基礎上,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中國財稅法學教育研究會等學術團體成立,為稅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有益的努力,使稅法基礎理論與實踐有了更廣、更深、更高的研究。但稅法學目前的研究現狀仍不能令人滿意,基礎理論研究尚沒有大的突破與發展,具體制度研究則暴露出理論深度不足、學術視野狹窄和研究方法單一的缺點。稅法學研究的現狀不僅與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實踐不相適應,而且也不能滿足納稅人權益意識逐漸增強的現實需要。因此,加快稅法學研究的步伐、增強稅法學研究的理論深度、拓寬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挖掘稅法學研究的方法,成為中國稅法學發展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三、稅法學的學科屬性

(一)稅法學的學科性質

稅法學是一門以法學等原理去研究稅收活動規范性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我們認為,稅法學基本性質可概括為:

1.稅法學是研究稅法現象及其規律的一門法學學科。稅法學以稅收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性和可行性為基礎,要對稅收法律關系、稅法地位、稅法原則、稅法要素和稅收立法等稅法基礎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內容作出解釋并闡明法理依據。它是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相并列的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

2.稅法學是涉及多方面學科知識的一門邊緣性學科。稅法學是在吸收有關學科的理論、知識和方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與發展起來的,是與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會計學、法理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有著密切聯系的一門綜合性很強的邊緣性學科。也可以說,稅法學是一門年輕、需要完善與發展的新學科。

3.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際的一門應用性學科。稅法學不是純理論科學或基礎研究,而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體現著理論與實踐的統一。稅法學在研究基礎理論的同時,應結合稅務工作中的實際業務研究,從實踐中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拓展稅法學研究的領域,探索出研究問題的新方法與新視角,進而可以更好地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二)稅法學的研究對象

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任何一門學科都以客觀世界的某一類事物、現象及其過程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由于稅法學發展時間尚短,還沒有真正確立其科學的界限,但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稅法學有其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領域。

日本學者北野弘久在《稅法學原論》中對稅法基礎理論的許多重要理論問題都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包括稅收的概念、稅法學的出發點、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問題,并主張結合判例進行研究,以拓展稅法學研究對象的領域。

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稅法學應當成為以稅收法律關系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也有學者認為,從一定意義上說稅權是整個稅法研究的核心。我們認為,稅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稅法及其相關的一切社會現象。主要包括稅法基本理論及其要素設計兩個部分,即研究稅收基礎理論及稅法地位、稅法作用、稅法原則、稅法要素、稅收立法和稅收法律關系等理論,以及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等法律內容。隨著稅法學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其研究對象也更加系統化和科學化。

(三)稅法學的基本特征

稅法學的基本特征是稅法學性質的具體體現。稅法學性質是內在的、質的規定性,而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則是外在的、形式的反映。我們認為,稅法學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

1.研究內容的規范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也不能用理論探討來代替現行的稅收法律規定。

2.專業基礎的廣泛性。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稅收學等。如果稅法學研究就稅論稅、就稅法論稅法,而沒有將其放到與其他學科的廣泛聯系中,所得出來的結論必定有失允當,難以成為國家科學的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

3.理論知識的實踐性。稅法學主要包括稅法理論和稅法規定兩部分,稅法理論部分突出其學科的“法性”,而稅法規定部分則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結合起來。稅法學只有經過長時期的“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才可能逐步走向科學與成熟。

(四)稅法學的學科體系

劉劍文教授認為,稅法學體系應當包括國內稅法學、國際稅法學、外國稅法學和比較稅法學。其中,國內稅法學指以國內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國際稅法學指以國際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外國稅法學是站在本國角度研究以某國或多國稅法特定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比較稅法學是指研究以世界各國稅法共同性、差異性及其發展趨勢為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分支學科。本文主要討論國內稅法學的學科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稅法學基本理論。主要包括稅法學的研究歷程、學科屬性及與其他學科的關系,稅收與稅法基礎理論,稅收法律關系和稅法歷史沿革等。

2.稅收實體法研究。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目的稅法等基本規定、稅額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3.稅收程序法研究。主要包括稅收征管法、稅務行政管理法和稅務信息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

四、稅法學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一)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是一門研究經濟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的研究??傮w上說,稅法學是經濟法學重要的分支學科,它與企業法學、公司法學、合同法學、商標法學等共同構成經濟法學體系。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有涉及,但稅法學與經濟法學在闡述稅收與稅法的內容上應各有側重。經濟法學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手段進行研究,主要應闡明稅收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運用;而稅法學則應圍繞稅法的基礎理論和稅收法律規定進行研究,主要應闡述稅法的具體法律內容,并明確各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其征收管理。

(二)稅法學與財政學的關系

財政學是一門研究財政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應用理論學科,主要包括對財政理論、財政活動和財政政策的研究。其中財政活動包括財政的收入和支出,而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所以財政學收入理論的核心必然是稅收。因此,財政學為稅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即財政學在稅法的立、改、廢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財政學中的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都與稅法學有著密切的關系。財政學是從宏觀角度來分析財政現象,更多地關心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研究如何提高稅收經濟活動的效率,減少稅收的負面影響;而稅法學是對財政學研究領域的稅收問題側重法學角度進行分析,更多地著眼于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考慮納稅人基本權責的實現過程,以體現對征稅權的制衡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三)稅法學與稅收學的關系

從某種意義上說,稅法學與稅收學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對同一個問題進行研究,因為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關系從來就是合二為一的整體。稅法學是研究如何對稅收關系進行法律規范的學科,是從憲法出發確定權利與義務,并使這些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目標的;稅收學是研究如何對經濟活動進行分配的學科,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二者研究對象重疊,研究視角各異,研究內容各有側重。稅收學更多地關注作為財政收入的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而稅法學則應該更多地著眼于稅收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定位,從憲法學國家權力來源的角度設計出納稅人的實現過程。如果將二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稅收學與稅法學的學科界限以及稅法學的存在價值。

(四)稅法學與會計學的關系

會計學是一門研究會計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側重于會計理論和資本運營的研究,并構成稅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在研究對象上,會計學主要研究企業資本運營狀況和效益最大化措施,而稅法學研究包括企業納稅人和自然納稅人以納稅義務為核心的經濟活動。會計學研究講求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效益性,真實性即為經濟業務發生的真實與可靠程度,效益性即要求不斷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稅法學研究講求經濟運行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合理性即講求核算的相對平均社會成本及稅收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問題,合法性即在依照稅法的基礎上不考慮征稅成本而做到應收盡收。此外,當兩者研究的法律內容不協調、不一致時,則應按稅法計算調整企業納稅數額的規定進行研究。

總之,稅法學已具有綜合社會科學的典型特點。在對稅法現象進行全方位研究時,應當綜合政治學、行政學、財政學、經濟學、會計學等一切社會科學加以分析。這種綜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現代法學的共同方法。當然,它們彼此之間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共性。

五、稅法學的研究方法

稅法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應采用交叉學科研究方法,該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層次上多方引進來自原屬其他學科范疇的研究方法,是一種新穎的、重要的、多元的、開放的稅法學研究方法。

(一)經濟分析法與價值分析法

經濟分析法是指以經濟學的假設和方法來分析制度、揭示制度的經濟性成因,并以此來指導制度的確立。稅法學的經濟分析即是對稅收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相關經濟后果進行經濟分析,核心在于稅收法律制度的效率,基本方法是成本效益的比較。如果制定的稅法能對經濟發展產生促進作用,則說明稅法具備實施的可行性;反之則需要及時調整,暫緩實施或停止實施該項稅收法律制度。

價值分析法是法學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通常用它來論證某一原則、規則、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現象的非正義性。在稅法學領域,價值分析法是指對各種形式上合法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提升稅法在道德、社會等方面的合理性。價值分析法在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從道義和理念層面促進稅收法律制度的正當與合理。

(二)歷史分析法與比較分析法

歷史分析法是指不僅要對不同時期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制度對比,比較其異同,還要聯系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找出變化的原因和規律。稅收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稅法學也應該放在歷史的背景中去研究,總結稅收法律制度在發展變化過程中的動態規律。不僅重視社會發展的一般必然性,更要重視存在的偶然因素,使制定的稅法更加符合稅收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比較分析法是經濟學和法學等學科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兩種。稅法學中運用比較分析是指對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稅收法律制度所進行的比較。通過稅法的比較分析,在國家稅收歷史文化和制度發展的基礎上,制定適宜于一國國情或區域性的稅收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為稅收法治建設作出科學性、創新性的貢獻。

(三)實證分析法與案例分析法

實證分析法包括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通常所說的實證分析法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會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法是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屬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疇。在稅法學領域應用實證分析法,它是對現實存在的稅法現象和稅法制度內容作出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注重的是稅法的邏輯分析和內容的解釋,即通過分析回答稅法是什么、為什么等問題。

案例分析法由來已久,特別在醫學、法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應用最多,也最有成效。稅法學是理論密切聯系實踐的一門學科,將稅法理論與稅收實務有機結合,運用案例分析來理解稅法理論是必要的。通過剖析稅法個案,研究稅收實務內容,抽象分析和邏輯演繹,從各個方面進行觀察和描述,探尋其發展變化的條件和途徑,從而制定和完善現行稅收法律制度。

(四)定性分析法與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一種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過程,是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分析,主要是解決研究對象“有沒有”或“是不是”的問題。研究稅法學就是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概括等方法,對稅法學的各種現象進行思維加工,從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以揭示稅法學的本質特征及各稅種的具體含義和特征。

定量分析法是研究如何利用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的一門學科,是對研究對象進行“量”的分析,主要解決研究對象“是多大”或“有多少”的問題。如在稅收彈性、稅收負擔、稅率設計等基礎理論研究中有數學模型或涉及數據分析,以利于確定最優稅制結構;在稅額計算和定量處罰等稅法實際處理分析中是用數據來體現的,因此計算分析在稅法學中顯得尤為重要。

從科學認識的過程看,任何研究或分析一般都是從研究事物的質的差別開始,然后再去研究它們的量的規定,在量的分析基礎上再作最后的定性分析,得出更加可靠的分析。因此,在稅法學的研究中,更應該注重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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