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理論及原理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法學方法理論及原理,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法學方法理論及原理

 

在20世紀90年代初和21世紀初,中國學界曾掀起兩次方法論研究的熱潮。前一次,由于中國本土法學發育未熟,故未能躬預其事。①后一次熱潮當中,中國法學雖斬獲頗多,但真正原創性的、高品質的專著仍付闕如。②1   李可博士《法學方法論原理》③一書的出版,在補此闕如的同時,更為今后中國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奠定了一個新的起點。因此,該書的出版對當代中國法學界來說具有重大意義。   一、體系與神韻:博大中見精微   我國臺灣學者林立曾發如下宏論,他說:“法學方法論及法律哲學若是對一位只想追求當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當法學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會被他認為是沒有必要加以重視的學問;而他也永遠不可能知道,這種基礎法學的涵養對培養一個風骨卓然的法律人及偉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④方法論為方法之方法,理論之理論,因而法學方法論絕不是一門技藝,而是一門學問。“法學之研究,探其根本,必然發生方法論的問題,亦可謂法學的研究,至其終結,必須就方法論的問題加以探討。”①   通讀本書可以感受到作者的眼界,古今中外,上下縱橫,從亞里士多德到伽達默爾,從百家爭鳴到后現代;可以感受到作者的擔當,旨在弘揚方法論的理論核心地位,并于許多學說模糊之處力求突破;可以感受到作者的才情,旁征博引,條分縷析,龍蛇筆走間墨香四溢。可以說,點滴現功力,字字浸心血,對同道者來說讀之實在是一份智識上的享受。   本書甫一開篇,作者便提出“一切理論爭議都是方法之爭”的觀點,進而分析指出“理論的核心即為方法,無方法即無理論,不同的理論必有不同的方法與之相匹配”,②為全書定下基調。筆者才淺,如此將方法論譽為理論之冠的觀點尚屬首見,遂通讀全書,對作者的編排架構、分析論證頗有于心戚戚焉之感,而疑惑處亦不少。整體而言,本書的寫作思路是首先討論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上的基本問題,對于理論研究和方法論的關系,方法的理論化問題以及法學方法論的概念、研究對象、特征、功能、任務和學科地位等問題進行一般性的分析把握。進而又分別對法學方法論的理論構造和體系展開討論,既有總結評述,也提出作者自家立場觀點。書的最后部分,作者著重討論法學方法論體系中的重要一支,即司法方法論,對其理論構造按照法益衡量、利益衡量和價值衡量三個方面進行分析,鞭辟入里,使人耳目一新。   筆者注意到作者在書中反復強調“法學方法論主要是對法學的理論與實踐之反思”,并主張“法學方法論的學科地位歸屬于法哲學”,③對此筆者深有同感。推想學問一途,無反思則不能精進,無批評則不能成熟,可以說反思的精神彰顯了人的尊嚴。理性時代的思想一直認為:“反思集批判性與創造性于一身,它是思維中的辯證否定的具體體現。沒有反思,也就不存在思維的自我運動。反思的歷程是探索新的思考空間的歷程,是從這一思考空間進入新的思考空間的運動。反思在開拓了新的思考空間后,它便離開了,又去開拓新的思考空間。只有不斷否定自己的思考,從不停頓的思考,才是真正的思考。這便是反思之路。”④西風東漸以來,時至今日,雖然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完善,然而無論法學理論研究還是法律實務工作仍然并可能長期處于西方文化的影響之下,只是作為舶來品的法律如果不能內化為本民族的精神氣質,則由于文化土壤的不同我們今天即使取法西方最成熟的理論與實踐,也只會日趨形下。這就需要一種超越的姿態,一種反思的精神,⑤為中國法學理論研究與實踐點亮一盞明燈,無疑作者倡導的法學方法論是具備這種氣質的。正如作者所分析,“對于轉型時期的中國法學來說,法學理論的方法化尤顯重要,它對于增強法學理論工作者的方法論意識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正是因為方法論意識的缺失,使我們錯失了一次又一次地提升理論層次的機會,而使中國法學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仍停滯不前”。   ⑥于此可見作者良苦用心。   二、敘述與創造:推陳處出新見   作者筆力遒勁,對不少目前學界存疑或忽視的問題展開詳盡分析,形成諸多極富參考價值的觀點。   筆者受教之余不敢專美,現摘要討論如下。   1.方法論的研究對象有哪些,這些對象之間的內在關系又如何這些問題學界探討比較少。作者提出四類研究對象:其一,方法及其內在結構和外部關系;其二,客體及其表述之間、客體的表述與主體之間、客體的表述本身,以及客體和主體等方面;其三,研究的主題、目的;其四,研究主體的特性。進一步歸類,作者認為,方法及其內在結構和外部關系是方法論的常規性研究對象或研究對象的主要方面;研究客體及其表述之間的關系是方法論的形式性研究對象;研究的主題與目的、研究主體的特性等是方法論的前提性研究對象。從中可以看到方法論的研究對象非常廣泛,那種將方法論與方法、方法學混同的觀點是狹隘的。   2.法學方法論和法律方法論的關系   這似乎已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學界存在各種聲音。對于已有研究成果,作者完成了出色的綜述,并嘗試對兩者的關系“進行根本原理上的分析,以達到釜底抽薪式的止爭效果,同時也為法學理論的建構提供新的生長點”。①   根據作者梳理,關于兩者聯系的觀點主要有四種:第一,從概念的外延出發建構法學方法與法律方法、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四大概念之間的聯系,即對它們進行廣狹兩義的劃分,那么前者的涵攝力就必然強于后者。第二,從概念的內涵出發,人為地置換概念的所指,以達到同化上述四大概念的目的。第三,在具體運用中辯證地把握上述四大概念之間的聯系。第四,采取研究與應用、理論與實踐的二元化方式建構上述四大概念之間的聯系。這是法學界的一種通行做法,即認為研究法學的方法是法學方法,適用法律的方法是法律方法,而××方法論則是對前述方法的理論化、體系化而已。#p#分頁標題#e#   關于對兩者進行區分的做法亦主要有四種:第一,從認識論與實踐論、理論與應用二分的角度把握兩者之間的區別。第二,從知識/理性與價值/意志二分的角度探討兩者之間的區別。第三,從詞源學的角度探討兩者之間的區別。第四,從法律文化的角度將“法學方法論”之“法學”還原為“法律學”,從而將其與法律方法論區別開來。   在此基礎上,作者分析認為兩者有三點聯系的基礎。首先,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在追問“什么是法律”這一本體論問題上共享同一基礎。其次,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在探討“法律是什么”這一認識論問題上取得了一致的基礎。最后,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在探討“如何實現正法”(即得出正當的判決)這一實踐論問題上找尋到了共同的基石。更進一步,作者探尋到兩者聯系的紐結:“從方法論生成的過程上看,無論是法律方法論還是法學方法論,其發生緣起都是一個解決理論/規范與實踐/事實之間不一致的問題,其運行過程都是一個提出理論/規范假說的過程,其核心范疇都凝結在理論/規范假說之上,其基本方法(技術)都是一個‘上升法’和‘下行法’交互使用的過程,其邏輯結果都是一個新的理論/規范假說之證成或證偽。”②至于兩者的區別,作者分別從對象、任務、內容、所處的理論層面和理論取向展開討論。但以“止爭”為目的自然不會滿足于這些表面的一般性討論,因此他又深入探尋,提出“兩者之間的根本差異凝結在‘假說’這一范疇上,前者所要提出并驗證的是‘理論假說’,后者所要提出并驗證的是‘規范假說’。”③法學方法論是要對現有法學理論無法解釋的法律現象、法律經驗予以模式化和進行因果探尋,然后根據客體的相關屬性設立相應的理論假說,并對之予以證成或證偽;法律方法論是要從現行法律解決不了的個案中總結出一個規范假說,然后尋找原因相似的個案群進行規范分析和法律驗證。   3.作者詳盡地剖析了法學方法論的理論構造   這正是目前學界缺少討論的。作者采用專章解析這一問題,從法學研究的一般思路到法學方法論上的基本假定,再到法學方法論的邏輯起點,娓娓道來,有條不紊。作者認為,法學研究的一般思路需要經歷法學疑問、法學假設和法學假說直至法學理論的形成,其中假說是理論構成的核心。假說形成的大致包括“第一,在研究范圍內設疑;第二,鑒定疑問的種類;第三,將疑問形式劃分為肯定部分和否定部分并分別予以驗證”三個步驟。①   對于假說的驗證,作者又概括出一套“一條標準、兩種形式和三個方法”的說法。展開來講,假說驗證的根本標準是“實踐”,即看它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假說驗證的基本形式有兩種:一是對假說本身的邏輯結構的檢驗,這稱為內部驗證,又稱為邏輯檢驗;二是將假設投入理論環境和經驗環境中予以檢證,這稱為外部驗證,其中前者又稱人際檢驗,后者又稱為經驗檢驗。因此,假說驗證的三個方法依次是:邏輯檢驗、經驗檢驗和人際檢驗。   另外,作者指出法學方法論上的基本假定大體上由研究者的基本價值觀(基本立場、哲學背景和法律觀)、理論內核、支系假定和主要命題等構成。而針對法學方法論邏輯起點的各種觀點,作者在給予詳細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以規則作為其邏輯起點。作者認為,規則在法學研究上也具有自明性,能凝練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概念的本質,成為比后者更簡單和更本質的范疇,而且它還可以很好地避免以權利或義務作為邏輯起點所存在的非周延性、非普適性,并且以規則為主要研究對象并不會導致法學中人性的喪失。作者還強調在以規則為邏輯起點展開法學研究時,關鍵是要注意把握和挖掘其中豐富的人性意義和實證精神,揚棄其中的國家主義成分。   4.就體系而言,作者主張法學方法論應當具備多層次性,部門法學也有自己的方法論,而且應當有一個以實踐為取向的、獨立的方法論體系。值得關注的是,作者提出了司法方法論這一概念。所謂“司法方法論”,是對司法過程中的各種方法的理論化,并將之整合成一個指向正當裁判的有機體系。   其研究內容主要包括法官司法的基本立場、價值、態度和方法,追問法官司法背后的哲學基礎和倫理關切。作者不僅著力闡明司法方法論成立的必要性、邊界、結構及內容,更傾注心神于其技術構造,辟專章予以討論。細言之,作者分別從法益衡量、利益衡量和價值衡量三個方面展開方法論構造的探討。又,針對學界關于這些問題的微觀層面討論較少的現象,作者可謂頗費苦心,在程序、技術、原則和邊界等方面仰觀俯察,詳細剖析,元元本本,殫見洽聞。   三、反思與補足:磚石以引連城   學術之興盛在于爭鳴,學問之樂趣在于交流。筆者不揣幾分淺陋,也想切磋一二,管見之談,聊資方家一笑。   1.從作者的編排思路來看,仿佛是按照先討論一般方法論、科學方法論,進而以此為基礎再進行法學方法論的討論,這是合理的。因為法學方法論上的基本問題必然既涉及方法論上的一般原理,也涉及法學方法論上特有的原理,作者將第一章定位為“方法論上的基本問題”,將第二章定位為“法學方法論上的基本問題”,恐怕用意即在此處。比如第一章第二節第四部分,作者討論了方法論內容、層次、功能和任務,而在第二章第二節處對法學方法論的功能、任務進行討論,正是這一編排思路的體現。這是一種安排。   正如上文講到,法學方法論既涉及方法論上的一般問題,也涉及其特有的問題,所以可以將兩類問題分別討論。即,某些問題是方法論上的一般都需解決的,這在法學方法論研究中自然也會面臨;某些問題則由于主體、對象、主題等范圍的限制,成為法學方法論上獨有的問題,其他學科的方法論不存在這類問題。將這兩類問題區分開,分章討論,一方面分析方法論上的一般原理、問題如何在法學方法論上展開,另一方面分析法學方法論上獨有的原理、問題,這也是合理的。比如方法論與理論研究的關系問題,方法、方法學和方法論的關系問題,這些都是方法論上的一般問題,作者在第一章均予以討論;而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的關系問題則是法學方法論上獨有的問題,作者就沒放在第一章,而是放在第二章“法學方法論上的基本問題”之下進行討論,可見作者是有這種安排上的考量的。這是另一種安排。#p#分頁標題#e#   如果作者選擇兩種結構安排之一,全書貫徹下去,自然容易為讀者接受。具體來說,如果作者希望采用第一種安排,那么像方法論的元科學地位這一問題的處理應當是:將一般性的科學方法論的元科學地位問題放在第一章“方法論上的基本問題”下討論,將法學方法論的元科學地位問題放在第二章“法學方法論上的基本問題”下討論,但作者沒這么做;如果作者想采用第二種安排,那么像功能、任務之類的一般方法論研究都須處理的問題,就應當放在同一章中予以介紹,而作者卻將其拆分開來。事實上,作者對整本書的架構存在上述兩種安排思路的混雜,這一點從上文分別舉的例子中不難看出。   由此會影響讀者對書的整體把握,不容易厘清思路,也不能完整充分地從體系上把握相關論點。   2.作者在書中講到:“筆者驚奇地發現,假說與假設、假定等概念在理論研究中往往被人們不加區分地使用!我們的研究將使您相信它們之間存在不可忽視的差異。”①接下來分別在“假設與假說、設證的區別”、“方法論上基本假定的性質”兩部分談到這些概念的區分問題。筆者細讀之下,認為假設與假定相對于假說的區別有較詳細的解析,然而假設與假定之間未能作明確的劃分。作者認為假定“與假設一樣是一個既可作名詞又可作動詞使用的方法論范疇”,“在性質上,假定與假設比較接近”,“常被人們不加區分地使用”,②而且假設具有“價值性、先驗性、非真實性”特征,假定具有“價值性、先驗性、非實證性”的屬性,兩者幾無差別?;蛟S作者并無區別假設與假定的本意,只是從讀者的期待性角度看,這一點稍嫌遺憾。   3.作者認為笛卡爾哲學的邏輯起點是“我思故我在”,康德形而上學的邏輯起點是“經驗”。③   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實際上按筆者的理解,笛卡爾哲學的邏輯起點應為“我思”,“我在”已是推論。笛卡爾說:“關于哲學我只能說一句話:我看到它經過千百年來最杰出的能人鉆研,卻沒有一點不在爭論中,因而沒有一點不是可疑的,所以我不敢希望自己在哲學上的遭遇比別人好;我考慮到對同一個問題可以有許多不同的看法,都有博學的人支持,而正確的看法卻只能有一種,所以我把僅僅貌似真實的看法一律看成是虛假的。”④于是他開始徹底的懷疑,最終找到所謂確定無疑的東西,即正在懷疑的思維活動,進而推定正在思考的主體“我”的存在,也就有了迪氏的第一哲學原理。而康德雖然在《純粹理性批判》中講到“我們的一切知識都是從經驗開始,這是沒有任何疑問的”,⑤但感性材料如何變成知識?知識如何具有普遍性?按照康德進一步的分析,答案應歸于去除掉經驗成分的直觀,即純直觀。是故筆者認為康德哲學的邏輯起點應是理性。   4.本書第四章法學方法論的體系部分,作者除分析內容與層次外,更以“從哲學到法學的中間距離”為題別出心裁地探討法學方法論的原則問題。筆者解讀其用意,大概是試圖表明簡單地將哲學原理應用于法學理論研究,或者以哲學方法論替代法學方法論是一大謬誤;在哲學與法學之間存在差異、距離,“世界觀與學科方法論之間并非總是這么一種線性的直接決定關系”,⑥因此就需要尋找兩者結合的紐帶,即書中所謂的方法論原則。作者進而分析出主體性原則、整體性原則、發展性原則、社會抽象與社會具體相統一原則以及事實與價值相統一原則等五項原則來填補哲學與法學的距離。   這個思路從整體上看沒有瑕疵,但細究起來還是有不盡人意之處。   第一,在論述“哲學世界觀與法學”時存在模糊法學與法學方法論的做法。該處可細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闡述世界觀與學科方法論之間不具有一致性,后一部分則指出哲學雖然對法學意義突出,但不能將哲學原理直接移用到法學當中,也不能將哲學上的正當性強加給法學及法律。兩部分比較,兼及上文總體思路分析,不難發現模糊之處,即作者到底想表明哲學世界觀與作為學科方法論的法學方法論之間存在距離,還是哲學與法學之間存在距離?要知道法學方法論與法學理論是不一樣的范疇。   第二,不妨進行更細的分析。在論證哲學與法學存在距離這一論點時,作者引用了任瑩瑛、李秀群、張文顯和陳金釗等人的觀點。但筆者以為引用的張文顯的觀點與作者的論點不符,因為張文的觀點是法理學范疇不能直接簡單地挪用作為其他法學部門的范疇使用。   第三,對于方法論原則的定位不甚明晰,書中既認為“世界觀是方法論的哲學背景,它始終居于方法論體系之后。它們之間要通過一系列的中介環節才能取得聯系。方法論原則就是這么一些‘中介環節’”,又講到“為溝通哲學方法與部門科學方法,哲學層面的方法論通常被解析為幾條簡明的方法論原則”。①   不禁讓人疑問,書中提到的方法論原則究竟是世界觀宏觀原理在方法論體系中的濃縮,還是哲學方法論在部門科學中的應用性表達?以上草草蠡測之見,不免續貂之弊,亦有附庸風雅之嫌,權且以“往來無白丁”自安,也算對作者一番辛勞的尊重,對學術交流勉盡薄力。本書更大的價值還仰仗慧眼發掘,本書所帶來的思考與對學術界的持續影響,亦有賴同道一起努力。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