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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法律文化范文1
(一)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淵源
高校自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對學校內部事務的自主管理、自己責任的權利(或權力),其目的是排除來自外部尤其是公權力的干涉,內容包括內部管理權和學術自由權,前者如人事、財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學、學位認定等。高校與學生的關系體現為管理權和教學權,如《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高等學校有“依法自主辦學”的權利,第32―38條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自主招生、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組織教學、自主設置組織機構等相關權利。高校自來源于憲法教育權,本質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對內部事務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高校自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直接轉化為學校內部章程、條例或實施辦法等對其內部成員實施約束、管理和獎勵處分。對于高校內部成員之一——學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則演變為高校學生管理權。
(二)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法律內涵
理論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性質的認識主要有特別權利說、民事權利說、行政權利說等。這些理論都從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學生管理的內涵,但不能涵蓋目前的管理現狀。結合法律依據及實施目的,本文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權是基于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實現,圍繞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對本校學生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約束的權力。首先,高校學生管理權來源于憲法。憲法是高校學生管理權形成的基礎和前提,沒有憲法,高校學生管理權就失去了法律依據。高校是學生管理和教學活動的組織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事業單位法人;學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學生管理的諸多法律關系中,憲法法律關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學生管理權具有行政性。從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2條明確肯定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高校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一定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法人,對學生的管理是國家教育權的一部分,在被訴行為主體上高校將進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確認。從權力來源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部分是國家教育權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體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權最終的、具體的執行者,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性質和目的與國家教育權是一致的,屬于行政權范疇,受行政法律的調整。從行為看,無論是高校針對學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細則、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還是針對個人、個別行為做出的通報決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均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完全具備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某些特征。最后,從管理權內容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遠非行政權所能涵蓋,如對學生生活實施的管理,包括對宿舍、教學設施、圖書館的管理等,應屬民事范疇。因此,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是一種基于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的,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三重法律關系。
二、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法律類型化標準和原則
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應以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和實現國家教育目的為原則,以高校學生管理事務對學生學籍的影響程度以及雙方法律地位等為標準。
(一)保障學生基本權利
源于國家教育權的高校學生管理權,其目的是為了發展國家的教育事業,保護學生的權利和自由,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而不是約束和限制學生。高校自的存在僅僅是為了在高校內部管理事務范圍內對抗公權力的干涉,它同樣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高校實施自的目的是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完成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因此,在對高校管理關系類型化時,不能背離充分保障學生基本權利這一最終目的。
(二)明確高校學生管理關系中的法律關系層次
首先,在高校學生管理關系中應當明確憲法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涵和外延,并區分主次關系。其次,在基礎法律關系——憲法法律關系的前提下,建立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區分標準: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權力的行使是否涉及公權力。若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涉及公權力的行使,雙方的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最后,在行政法律關系層面,由于涉及高校自的排他性干涉,應以憲法人權保障理念,以學生標志性權利——學籍是否改變為標準,劃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學籍是學生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是高校和學生法律關系存續的標志,也是高校對學生管理的前提和重要內容,凡是涉及學生學籍的取得和消滅而改變學生身份的管理事務,應屬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高校絕不可擅自決定或變相提高標準,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法律規定轉化為校規予以執行,并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對于不改變學生學籍即在學生學籍維持前提下的管理事務則是高校自范疇,屬于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應避免司法介入。
(三)區分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法律類型的實然性和應然性
從實然狀態看,應該搞清楚高校的哪些行為已經被區分,即在現行高校管理關系中哪些行為已經歸入民事法律關系或者已經歸入行政法律關系。從應然狀態看,隨著社會發展,應該關注和深入研究高校的哪些行為還沒有明確其法律關系以及它們應該歸入何種法律關系等問題。
三、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法律類型化的構建
(一)憲法法律關系
憲法所規定的基本人權既是作為“社會人”應享有的權利,又是公民基本權利之要義和根本。從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法律淵源、實施以及法律后果看,高校與學生之間首先具有普通意義上的憲法法律關系,這是二者之間最基本的法律關系,也是二者之間其他法律關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礎。就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而言:首先,高校和學生是憲法規定的一般法人和公民,雙方均負有作為法律主體應履行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均負有不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義務。其次,基于教育權和受教育權這一憲法權利,兩者在學校這一特定場所又形成了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高校應當明確學生的另一身份——公民,即高校應當在充分保證學生的財產權、人身權、受教育權等憲法權利的前提下行使學生管理權;學生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應積極履行作為學生這一特殊身份的義務,以達到雙方的和諧共處。另外,從權力的運行結果看,無論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產生糾紛后或協商或訴諸訴訟解決,皆源起于憲法,終于憲法,受限于憲法,兩者權利義務必須得到保障,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變更或消除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規定并經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剝奪學生應享有的權利。
(二)行政法律關系
1.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學籍的取得與消滅
(1)入學與注冊
入學本質是學籍取得的條件規定,與之對應的是高校招生權。學生依據招生簡章參加法定入學考試,由高校依據成績和志愿確定錄取后,才能取得入學資格。在此過程中,高校行使的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包括制定招生簡章、確定招生人數等在內的招生權,只不過這一權力的行使是在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監督之下進行的,教育部每年都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同時各省教育行政部門也會出臺相應的細則,規范招生工作。因此,入學這一環節,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并非是契約自由的民事法律關系。入學包含兩個過程:獲得入學資格,即獲得錄取通知書;履行相關入學手續,即預注冊,也就是說,學生要獲得學籍,必須依據高校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入學手續?!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3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過注冊后復查合格,即獲得學籍。”因此,預注冊和復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延續,期限3個月,在此期間學生還未真正成為高校內部的一員,即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法律關系。高校行使的仍然是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權力,雙方的關系屬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案例2就是因為招生簡章規定的已經在學生中形成信賴保護的獎學金利益受到侵害,理論上學生是可提起行政訴訟的,但是司法結果是令人遺憾的。學籍中止是指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基于主客觀因素而暫時中斷,待相關因素消失或履行相關程序又恢復的情況,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學期結束。注冊即學期登記,是在籍學生必須按照高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履行的一項學籍登記手續,本質是學籍的延續。在高校逐步推行“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的今天,注冊對學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如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注冊的,則以退學論即終止學籍,換言之是終止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將嚴重影響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因此,高校注冊與否的行為和決定直接影響學生學籍是否存在,應屬外部行政法律行為。
(2)畢業證頒發與學位證授予
畢業既是高校對學生管理的最后一環,也是兩者之間法律關系消滅的重要法律事實。目前,無論理論界還是司法界都一致認為兩證的授予行為是行政法律行為,具有可訴性。需要說明的是,畢業證和學位證是對學生專業知識和能力的證明與肯定,與其他任何行為和事項無關,僅與專業學術水平和能力相關,只要達到相應標準即可。高?;谛姓嗔ψ龀鍪欠耦C發畢業證、學位證的決定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專業學術權,即專業知識評價與判斷。專業評價是一種高度學術行為,非法律問題,是由專業學者或團隊完成的,這也是法律授予高?;蛳嚓P科研機構具有授予學位權的主要原因所在。學術評價權屬高校自,是學術自治范疇,由于專業程度高,可阻止司法深層介入。但這種阻止并非完全阻卻,而是說,司法只能有限制地介入,即應堅持程序審查,而避免實質審查。換言之,司法機關審查高校學術問題,只能對相關答辯程序、認定資格和評定標準等是否合法做出判斷。對于學術實質內容,司法機關是不可能也不應當進行判斷的,因為專業學術權屬于高校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權。如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的爭議焦點就是程序問題,并非是論文的學術水平。二是學生管理權?,F實中,高校將畢業證和學位證的頒發與學生受教育管理情況相關聯,比如,對欠交學費或不服從學校日常管理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扣發兩證,是典型的濫用權力行為。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與學生管理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兩個問題,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一旦走上司法途徑,高校將被置于尷尬境地。
(3)開除學籍
受教育權是憲法設定的一項基本權利,非經法定程序是不可剝奪的,且國家和高校負有積極保障的義務。開除學籍是對違法違紀學生的一種懲罰,不僅記入個人檔案,而且要終止學籍,堪與刑法中“死刑”有一比,這不僅強制剝奪了學生在本校學習的權利,也剝奪了學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學習的可能,即意味著學生的命運將因此改變,尤其是將給學生今后的職業生涯帶來極大影響。因此,開除學籍的處分行為關系到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和今后的發展問題,應屬外部行政法律行為。雖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了開除學籍的具體情形和申訴程序,但從法的效力層面講,以效力層次較低的部門規章設定剝奪效力層次高的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有違立法程序的。退一步講,在現有法律體系下,高校校規是否可以嚴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案例3中的校規“一旦作弊則一律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的規定;開除學籍的認定標準是否由高校自由掌握,如案例1中同學行為是否構成嚴重考試作弊,等等問題都值得探討。從審判結果看,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
2.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學籍的持續與變更
(1)學籍的持續
學籍持續是在不改變學籍的前提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維持的一種狀態,包括以下內容:A.考核與成績記載,這實質上是教學管理權,是《教育法》第28條第2款的具體化,即高校有權制定教學計劃、大綱,并對學生學習情況進行考核,實施管理。B.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包括住宿、助學和校園秩序管理及學生團體活動等制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章對此進行了具體規定,它是高校為了維護學校內部正常教學秩序和其他日常管理秩序而應當建立的管理制度。C.獎勵與處分。處分相對于獎勵對學生影響較大,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不包括開除學籍,不改變學生學籍,是高校依法實施自的內容之一,也是高校對內部事務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以上處分滿足一定條件,可以申請解除。D.轉專業、休學與復學。這是指學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和發展需要,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調整專業或者暫停學業,這些行為不改變學生學籍,只要學生有正當理由并履行相關規定程序即可。對于休學,高校應保留學籍,如果不按規定時間復學,學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高校終止學籍。
(2)學籍的變更
即學籍異動,指因任何一方原因,改變特定高校和個體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情況。轉學就是符合條件的學生從本校轉到另一學校,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學校審批和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學籍才能得以保留和變更。
(三)民事法律關系
1.人身安全
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高校對此應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結合實際,有兩個方面:(1)校園設施、教學設備、圖書館等既是高校所有財產,又是學生學習之必須,高校負有管理責任,學生則有合理使用的義務。若高校管理疏漏,未盡相應義務,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生基于人身權有權要求高校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補充責任;若學生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時造成校園設施、教學設備、圖書損壞的,高?;谒袡嘤袡嘁髮W生照價賠償。(2)在組織教育教學和校外活動中,高校負有安全教育、活動指導及危險提醒的義務,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若未履行義務并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學生負有因自身條件等原因不能參加相應活動的告知義務,未履行而造成傷害的,高校則不負法律責任。
2.后勤服務
高校后勤服務主要包括高校為學生提供的飲食、住宿服務。隨著社會發展,高校后勤服務已基本社會化:一是外界民事主體租賃高校場地進行服務經營;二是高校自身作為民事主體經營。無論何種情況,學生與高?;蛲饨缑袷轮黧w均屬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受民事法律調整。需要說明的是,外界民事主體進駐高校場地開展服務經營,高校有監管義務,如高校未盡自己的監管義務而侵害學生權益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確定的責任分擔原則,應與外界民事主體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高校自身作為民事主體開展經營活動而侵害學生權益的,高校獨立承擔相應責任。但是高校依法負有對飲食、住宿的監管職能,在此范圍內,高校與學生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源于高校自,其行為是內部管理行為,即高校與學生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屬于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
3.名譽權和隱私權
名譽權和隱私權屬人格權,是指基于人的生存本身而應享有的權利,是不可讓與和拋棄的權利。名譽是對學生的品行、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會評價。隱私是學生在學校特定場所對其信息、活動和領域的排他性支配。我國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將隱私等同于或包含于名譽中,侵犯隱私權以侵犯名譽權論。因此,本文將兩者一并論述。具體情況如下所述:首先,學生的私人信息,即學生個人資料如姓名、肖像、通信等私人信息,有不被公開或傳播的權利。其次,學生的私人領域不被非法侵犯,即學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窺視或搜查的權利。但目前大多高校為了達到宿舍管理的目的,擅自進入學生宿舍進行突擊檢查,給予評價并公布,已是常態,這種管理行為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最后,學生有權要求個人的生活和學習不被非法披露。即學生享有純屬私人情況不受非法搜集、公開和利用的權利以及學習成績、名次、處理或評議結果不被非法公開、擴大知曉范圍的權利。案例1和案例3中,高校對學生處分的張貼公告行為即構成侵權。從高校警示教育目的與保護特定學生隱私、名譽權及其在教育上的再生和繼續成長看,后者價值遠大于前者,因為后者關系到特定學生未來以及高校將處于違法的尷尬地位。
4.財產權
法理學法律文化范文2
關鍵詞:初中數學;平均變化率;問題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4)15-089-01
一元二次方程是初中數學中的重要知識,利用一元二次方程解決實際問題是這一部分中的重點,也是難點。其中增長率(或下降率)問題是主要題型之一。為了學生正確掌握該類問題中所涉及的數量關系公式的運用,以及通過兩次增長(或下降),且增長(或下降)率相等的問題中找準等量關系,從而對此類問題的解決過程有更為深刻的理解,特舉幾例加以說明。
一、正確掌握增長率問題所涉及的公式和基本數量關系,為解決問題打好基礎
1、增長率問題所涉及的公式:增長數=增長前的數×增長率;增長后的數=增長前的數+增長數;
2、兩次增長,且增長率相等的問題的基本等量關系式為:
增長前的量×(1+增長率)增長期數= 增長后的量;如增長前的量為a,平均增長率為x,經過連續兩次增長后的量為b,則a(1+x)2=b
例1、青山村種的水稻2001年平均每公頃產7200千克,2003年平均每公頃產8712千克,求水稻每公頃產量的年平均增長率。
分析:增長前的量為7200千克,經過連續兩年增長后的量為8712千克,則可套用公式a(1+x)2 = b
解:設水稻每公頃產量的年平均增長率是x,則
7200(1+x) 2= 8712
解之得 x1=0.1,x2=-2.1(不符合題意舍去).
答:水稻每公頃產量的年平均增長率是10%.
二、下降率的問題,與增長率問題類似
若下降前的量為a, 平均下降率為x,經過連續兩次降低后的量為b,則a(1x) 2=b
例2、某藥品經過兩次降價,每瓶零售價由100元降為81元.已知兩次降價的百分率相同,求兩次降價的百分率.
解:設每次降價的百分率為x,根據題意得:
100(1-x) 2=81
解得:x1=0.1,x2=1.9 .
經檢驗x2=1.9不符合題意,x1=0.1=10% .
答:每次降價百分率為10%.
三、增長(或下降)前的數量不直接給出,而是間接給出時,先要明確增長(或下降)前的量是多少,再分別表示第一次增長(或下降)后的數量和第二次增長(或下降)后的數量
例3、某商廈二月份的銷售額為100萬元,三月份銷售額下降了20%.商廈從四月份起改進經營措施,銷售額穩步上升,五月份銷售額達到135.2萬元,試求四、五兩個月的平均增長率。
分析:先算出三月份的銷售額為100(1-20%)萬元.設四、五兩個月的平均增長率為x,則四月份銷售額為100(1-20%)(1+x)萬元,五月份的銷售額為100(1-20%(1 +x)(1+x)100(1-20%)(1+x) 2 萬元 ,于是可列出方程100(1-20%)(1+x) 2 =135.2.
解:設四、五兩個月的平均增長率為x,由題意得方程
100(1-20%)(1+x)2=135.2
整理,得:(1+x) 2=1.69
即1+x=±1.3
故x1=0.3,x2=-2.3 .
因為x2=-2.3不符合實際,舍去,所以x=0.3=30%.
答:四、五兩個月的平均增長率為30%.
四、分清基礎量和連續幾次增長(或下降)后所給數量之間的關系,弄清關鍵詞語的含義,正確把握題目中蘊含的等量關系
例4、某印刷廠1月份印刷書籍40萬冊,第一季度共印刷190萬冊,則2月份和3月份平均每月的增長率是多少?
分析:若設平均每月的增長率為x,一月份印刷40萬冊,則二月份印刷40(1+x)萬冊,三月份印刷40(1+x) 2萬冊,根據“第一季度印刷總冊數190萬冊”可列方程.。此題中要特別注意190萬冊是一季度印刷的總冊數,而不是三月份的冊數。
解:設平均增長率為x.根據題意列方程
40+40(1+x)+40(1+x) 2=190,
整理得:4x2+12x-7=0
解得:x1=0.5=50 % , x2=-3.5(舍去).
法理學法律文化范文3
我國民族高等院校的辦學宗旨和其生源的特殊性,決定其本科生培養目標和要求不同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而民族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的定位及學生特點,決定了法學教師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有其特殊性。法理學課程的特點表現為理論性、抽象性強,不易理解和掌握,傳統法理學的教學方法存在著不足,必須進行不斷的探索和改革。
1 民族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的定位及學生特點
民族高等院校是我國實施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重要的人才培養基地,肩負著為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的重任。我國現有普通全日制本科民族高等院校15所,其中除新成立的四川民族學院和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外,包括中央民族大學、大連民族學院等13所院校本科生均開設有法學專業。
教育部編寫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法學專業介紹》中規定,法學專業本科的培養目標為: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基本培養要求為:法學專業學生主要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管理事務與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
各個民族高等院校根據國家教育部的要求和自己辦學的規模和特點,對法學專業本科的培養目標進行了定位。比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在教學中歷來強調與法律實踐緊密結合,以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為基本辦學目標,要求法學專業本科生的培養工作要達到“使畢業生成為掌握較高層次的法學理論研究和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成為法官、檢察官、政府官員、律師以及企業法律顧問的專業素質”。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確定為:“根據黨的教育方針和我國經濟發展、法制建設的需要,本專業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仲裁機構和各種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學教學與研究等部門從事法律、法學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蔽鞅泵褡宕髮W法學院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為:“本專業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通曉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及其體系結構、基本原則制度和訴訟程序,了解國外法學研究及法律制度創新動態,掌握有關WTO法律制度及其規則,能在各級司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檢察、審判、法律顧問、律師事務和仲裁等法律業務和法學研究的高級專門人才?!贝筮B民族學院法學專業本科培養目標確定為:“本專業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與基本技能,熟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黨的相關政策,了解我國的司法實踐,能夠在民族地區的司法部門、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及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或法學研究工作的基礎寬厚、實踐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人才?!?/p>
總的來看,民族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培養目標的定位注重了民族高等院校及其學生的特點,堅持面向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服務方向,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為教育重點,突出民族地區法治建設的需要,注重實踐教學,致力于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培養。
民族高等院校學生的特點主要表現為生源主要來源于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其中少數民族學生所占比例高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一般都高達60%以上。生源的多民族性決定了民族高等院校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特點。比如大連民族學院,學校面向全國28個省區市招生,多年來少數民族學生比例始終保持在65%,來自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西部地區的學生占80%以上,學生的民族成分達到56個。有些西部地區來的學生入學分數很低,還有些民族地區的學生是“民考民”入學的(即少數民族學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時,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造成學生接受教師授課的能力和效果均有很大差異。各專業教師針對學生特點也在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法學專業的教學有不同于其他專業的特點,即法學專業的教學更加注重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職業素養的培養。
2 法理學課程的特點及傳統教學方法的不足
2.1 法理學課程特點
法理學是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院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之一,在法學本科教學體系和課程設置中,法理學是專業基礎課程,是專業必修課和主干課程。法理學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法律人的素養,使學生形成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培養學生形成能夠準確闡述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能夠運用法理學的基本原理解決社會生活中發生的法律問題的能力。
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方法論和法學的價值意識形態。法理學主要內容,包括法的本體論(法的概念、法的淵源、法的要素、法律體系、權利義務、法律行為等)、法的起源和發展(法的歷史、法律演進與法律發展等)、法的運行(法的制定、法的實施等)、法的價值(包括法與秩序、法與自由、法與效率、法與正義、法與人權等)、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等,內容多且理論性強。以張文顯教授主編的《法理學》教材為例(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版),內容涉及三十章近60萬字。
法理學不同于其他法學學科之處在于,法理學研究從宏觀的、整體的角度來研究法律現象,而不是從微觀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現象;法理學研究法律現象的一般性、普遍性問題。法理學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礎的理論,法理學的理論是一定時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達,法理學又是法律世界觀和法學法方論的統一?!胺ɡ韺W作為法學的意識形態,它從根本上來說是對法律經驗的凝練和升華,體現了一個社會的法學的世界觀、思維方法、價值觀念、理想信念和社會選擇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內涵和洞悉”。[1](p63)
因而,法理學課程特點表現為理論性、抽象性、思辨性強,不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大多數民族高等院?!斗ɡ韺W》課程通常安排在大學第一學年第一學期講授,作為法學入門課程,沒有其它部門法知識作為支撐,使學生普遍感覺這門課程深奧難懂,對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有一定的難度,對于“民考民”入學的少數民族學生來說更是難上加難。由此,對教師的法理學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進行不斷的探索和改革。
2.2 傳統教學方法的不足
法理學的教學目的是要培養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學概念和原理,能夠運用相關理論分析法律問題和社會現象,形成法學方法論,為學習法學其他學科打好基礎?!案鶕覈审w系的特點,傳統講授法仍然是法理學教學中的主要教學方法。特別是針對剛入學的高中畢業生而言,講授法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讓他們掌握基本的法學原理和規則,其作用是其它方法不可替代的。講授教學法能夠有效地結合法律傳統與法理學教學內容,教師的講授注重對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闡述和分類,直接地傳播知識,有助于學生建立起法學的基本理論框架?!盵2]
但是,傳統法理學的教學方法也存在著不足,“就法理學傳統教學手段來說,教師不注重現代教學手段的運用;從教學方法來說,大多數學校都仍然采用講授式的教學方法,教師著重對教材上的概念、術語、原則等進行分析和講授,而忽略了法理學培養人才中重要的一點,即應從教學的角度對學生整體法律素質進行培養與提高,并通過教學鍛煉和提升學生理論思維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養即通常我們所指的法理學的思辨能力的培養?!盵3]
對于民族高等院校的大一新生來說,單純采用傳統講授式的教學方法進行法理學的教學更是不妥。一如前述,民族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多來自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有些學生甚至從小學到高中使用的是本民族語言,因而漢語言掌握的不是很好,學生的課堂接受能力有很大差異。加之法理學課程理論性、抽象性、思辨性強,有些少數民族學生不能很好掌握法理學的概念、術語、原則等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并且會造成學生思維的被動,因而授課教師應當在采用講授式教學方法基礎上運用部門法的知識,采用列舉案例等多種教學方法。
3 對法理學教學方法的探索
針對法理學課程的特點,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并借鑒其他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生《法理學》課程設置的有益經驗,大連民族學院由最初給大一新生開設《法理學》課程(64學時),改為將《法理學》課程分為兩部分講授,即在法學專業新生入學后的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設第一部分《法學導論》(48學時),重點講授法的本體論、法的起源和發展等內容。給大三學生開設《法理學》(48學時),重點講授法的運行、法的價值、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等內容。教學方法上,針對大一學生和大三學生的不同特點,在講授式教學方法基礎上,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分別采用相應的教學方法。
3.1 列舉案例教學法
列舉案例教學法,是指教師在運用講授式教學法對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則講解的同時,利用精選的一些與課程進度一致的簡明扼要小案例作為講授法的補充,當堂講授給學生,以深化學生對法理學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原則的理解和掌握。例如,關于權利義務、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法律責任、法律程序等。使學生緊跟教師的思路,形成良好的課堂氛圍。
針對大一新生而言這是比較有效的教學方法,因為教學時間有限,而且大一新生還不具備部門法知識,對法律的理解處于感性的層面,尚未形成法律思維,因而,“教師的引導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要讓學生清楚:剛一入校學習法理學,表面上看,法理學沒有直接的功用,但隨著各部門法的開設和學習,會深深覺得法理學實際上是內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維、精神、追求之中的,是展現在各種法律及其實踐之中的。法理學的理論雖然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但是確實是一種方法、一種方向指引、一種精神和價值指引?!盵4]
3.2 案例分析教學法
案例分析教學法,是指將案例分析的方法運用到課堂教學活動中,教師在法理學課程的某一章全部內容講授結束后,根據授課內容選取適當的案例做成幻燈片,由教師為學生講評分析案例,達到復習本章內容的目的。也可以選取適當審判視頻資料或影視資料,運用多媒體放映給學生,之后由教師進行系統講評和分析,加強學生對授課內容的理解和掌握。
運用案例分析教學法,“從單純適用某一規則的典型案例,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結合其他規范或司法解釋才能解決的案件,再到法律規范無法解決、必須借助普遍原則和學理觀念才能充分說明的案例。這樣層層深入的引導,既能夠讓學生全面了解規范和學理體系,又可以鼓勵學生主動地尋找能夠幫助解決案件的其他素材,培養其自主學習的意識?!盵5]
3.3 案例討論教學法
對大三學生可以采用案例討論教學法,因為大三學生已經掌握一定的部門法知識,已初步形成法律思維模式。案例討論教學法是從個案出發,進而對抽象的法理學問題進行研究,注重培養學生邏輯思維能力和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突出表征了法學的實踐性特點。
法理學法律文化范文4
【關鍵詞】法理學 教學方法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5)10-0009-02
法理學課程是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之一,該課程對于打好理論基礎、培養學生法律思維、教導學生學會運用法律方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課程本身理論性、抽象性程度較高,理解起來比較困難,導致師生在教和學的過程中均面臨一定的困境。法學專業老師認為法理學難教,出力不討好;學生認為法理學枯燥難懂,完全提不起學習興趣。一旦出現教學效果不盡如人意的情況,老師和學生就開始互相抱怨。筆者在地方獨立學院從事法理學教學工作已有8年,在長期的教學中,摸索出了一套較適合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學生實際狀況和需求的教學方法。教學是個系統的過程,教學質量的提升不應單純依靠課堂教學,我們應當形成課前、課中、課后的全程教學理念,通過多種途徑最大限度提高學生學習興趣,確保課程教學效果。
一、法理學教學的現狀及分析
(一)師生對法理學課程不予重視
在法理學課程的重視問題上儼然是理想與現實差距的真實寫照。雖然在法理學課程的重要性上面學校老師和同學都有共識,但是在司考、就業這些現實壓力面前,一切都變得微不足道。首先,很多學生認為以后如果從事政法方面的工作,最重要的肯定是民法、刑法、合同法這些和實際生活關系密切的學科,而法理學太過于理論。其次,學生的不認真態度,也引致授課老師的消極心態,在上課過程中敷衍了事。
(二)老師教學中的畏難情緒
法理學課程一直以來給我們的感覺是枯燥、抽象、難懂,實踐中很多老師不愿意承擔法理學課程的教學任務,認為理論體系內容豐富,要講清楚,讓學生明白非常困難。承擔了教學任務的老師在教學中也有極大的畏難情緒和壓力,這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備課的壓力,很多學校雖然有法學專業教研室,但是法理學專業的授課老師極少,在課程的準備上比較多的依靠老師單打獨斗;另一方面是實踐中學生對課程的抵觸情緒,課堂上消極對待讓很多老師在授課過程中感受到孤立無援,想做課堂互動無人理睬,最后只能變成自說自話。
(三)教材和教學方法的落后
法理學作為理論課程,不像其他部分法由于法條的修改較多,教材修改頻率相對較高。法理學教材的更新相對較慢,且不同編者、不同出版社的教材體系內容趨同?,F有教材基本都針對普通本科院校,據了解專門針對獨立學院學生的法理學教材只有范忠信教授主編,部分獨立學院法理學老師參與編寫,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一本法理學教材。
在教學方法上一直以說教為主,老師說學生記。很多時候老師不知道怎么去教,上課比較多以課本和課件內容的復述為主,聽起來難免晦澀抽象,很多學生表示聽不懂。
二、法理學教學方法的自我探索
(一)課前充足準備,準確定位培養目標
任何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都離不開準確的人才培養定位和充分的課前準備工作。地方獨立學院相較于其他綜合性本科院?;蛘哒ㄔ盒?,所招收的學生整體素質、學習能力等方面相對較弱,對過于高深的理論接受度不高。因此我們的教學方式更應當多樣化,深入淺出,確保學生能夠理解和吸收。在教學的過程中我們應當是引領者,帶著學生一起思考一起學習,而不是機械灌輸書本內容。過去一言堂的傳統教法會導致很多學生的抵觸情緒。
首先,在每門課程開課之前,我們要嚴格制定教學計劃,編寫教學周歷,要對法理學的教學安排做出系統規劃,針對不同章節內容的特點決定合適的教學方式。其次,授課老師尤其要重視學期第一課。第一次課就如同社會交往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好,可以拉近師生距離,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第一印象差,學生就會形成排斥心理。因此我們要通過第一次課最大限度提升學生對法理學的興趣,讓學生明白掌握法律職業技能必須要以相應的法學理論知識為前提,一定理論知識的儲備將在以后的職業生涯中發揮重要作用。最后,在開學第一課我們還要為學生列出閱讀書目。個人認為該書單的主要目的不應當局限于輔助教學,更多是幫助學生開拓眼界?,F實中相較于法學專著,學生對于隨筆、雜談類的法學書籍接受度更高,大多數能堅持讀完。比如《你的權利從哪里來》、《法理學前沿》、《法學野渡》、《政法筆記》、《西窗法語》等,鼓勵學生通過大量閱讀拓展視野,同時我們開列的閱讀書目也要不斷更新。
(二)課上充分互動
法理學課程自身的抽象性、理論性帶給教學一定的難度,為了提高教學效果,我們可以加強課程的互動性,通過課堂提問、分組討論等方式使得師生之間有足夠的交流,另外再通過旁聽庭審、模擬法庭等方式強化思維訓練。
1.教學理念的轉變:從填鴨式――互動式教學,從單純重視課堂――樹立全程教學觀念。
學生對于理論課存在理解誤區,認為理論課就一定是枯燥無味的,就是聽老師讀一大堆聽不懂的法言法語。這其實是傳統的填鴨式、一言堂教育帶來的“后遺癥”。為了改變學生的思維定勢,調動學習積極性,增強學習效果,我們要從單純的課堂教學向課前、課中、課后的全程教學、互動教學理念轉變。不是單純重視課堂教學效果,而是關注到整個課程的教學效果。
我們一般在開學初就讓學生自由組合,形成學習小組,該學期本門課程的平時討論、課后作業均以小組形式完成。學生必須將討論結果獨立制作成ppt在課堂上進行報告,并且接受老師和同學的提問。這樣就強迫學生必須學會獨立進行材料收集,學會自己分析問題。為了方便教師和學生聯系,我們每個班級都有建立qq群,任課老師在每次課前都會根據教學計劃給出預習范圍和幾道相關思考題,這樣讓學生對相關教學內容有所熟悉,盡量避免在授課時完全跟不上的情況發生。
2.多種教學方法的靈活運用
法理學抽象又比較難理解,因此我們在教學過程中要盡量通過多樣的教學方法讓課堂生動起來,幫助學生更好理解我們的教學內容。除了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室,搜集與法律相關的案例視頻、新聞評論這些常規教學方法之外,在實踐中我們使用比較多的是案例教學法。首先,在案例選擇上要盡量選擇真實的有代表性的案例。除了國內孫志剛事件、彭宇案等經典案例,也應當介紹其他國家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我們在課堂上介紹過美國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通過這些經典案件的介紹,可以讓學生了解東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治思維上的差異性。其次,我們在做案例分析的時候不應當流于形式,只是進行簡單的介紹,而應當進行深度解析,引領學生進行獨立思考,敢說、多說,了解案例分析的過程,知道如何運用法言法語。
(三)課后及時復習
課前預習,課上認真,課后鞏固是確保學習效果的重要手段。我們在課后的部分主要著力在拓展學生自主學習方式和改革傳統考試方法兩個方面。
1.課后強化復習,鞏固所學知識
一般每一章講授結束之后,我們都會給學生對應的司考、考研真題等進行模擬,自我檢測,或者布置一些案例讓大家用所學知識進行系統分析。除了通過布置課后作業這樣的方式督促學生及時復習以外,我們還通過組織法學協會、讀書會等形式開展課后活動。法學協會定期會擬定主題,組織法學沙龍,讓大家暢所欲言。讀書會則主要為了拓展學生的閱讀面,大家自主選擇參加。每一學期布置幾本類似《論法的精神》、《社會契約論》等名著給學生,每兩個星期左右召集大家座談一次,由讀書會成員自己選擇喜歡的章節為大家進行講解,展開討論。而在學期結束時學生需要提交讀書報告。
2.改革傳統考試機制,拓展多元考核方法
長期以來學生對法理學的學習和考試方法一直都是貫徹強制記憶,所謂“背”就一個字。平時上課不聽講,期末考試之前強化突擊十天半個月,大多數學生都能通過考試。在這種情況之下,學生連最后一點為考試而學習的動力都喪失了。那我們不如改變現有的考核機制,摒棄過去單一的閉卷考試方法,采用多元的考核方法。可以將讀書筆記、小論文、課堂討論等分數進行綜合,確定本門課程的最終成績。筆者認為大學四年除了培養基本的法學思維以外,也應當增強對學生學術規范的訓練,避免學生到了大四開始畢業論文寫作的時候完全無從下手的情況發生。課程論文的寫作可以作為最好的學術規范訓練手段,通過課程論文的寫作我們可以教會學生如何收集寫作資料、如何撰寫大綱、如何進行注釋等,最大限度提升學生的學術規范水平。
三、結語
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是法學這棟高樓大廈的重要基石。高素質的法學人才離不開深厚的理論積淀,我們在教學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到法理學課程的重要性,采取科學合理的多種教學手段,幫助學生更好掌握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思維,形成法律信仰,為我們的法治建設培養專業素養、職業素養都過硬的法學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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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法律文化范文6
引言法倫理學,作為交叉學科的研究范式,如今,即將步入“而立之年”。學界在學科的性質與地位、研究對象以及價值立場等基本范疇上,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①,漸趨形成諸多研究熱點。就此進行總結和反思,以此來大致勾勒出學科研究近三十年的發展軌跡,同時審視問題,直面困境,展望未來,于此,應該不只是學科理論研究的自覺,更重要的是以期在此基礎之上,全面審視學科的基本命題,恰當地評價學科對現實問題的回應能力。
一、關于學科的名稱、性質與地位
在科學研究領域中,對學科名稱、性質與地位的確立與認同,事關學科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同時,也是標識并堅守自身研究陣地的首要命題。就法倫理學而言,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更需直面它。
(一)名稱的源與流自1984年“法學倫理學”名稱誕生以來,曾出現過“法律倫理學、制度倫理學、法制倫理學、倫理法、社會主義法倫理學”等諸多流變形式。無論名稱各異,實為只是研究的視角不同而已。因為從研究成果的內容來看,無論是探討當下法律制度的正義價值訴求與道德品性、還是追溯我國古代法律的固有倫理屬性,抑或是為了突出學科的交叉之特性,甚至也并不排除研究者為了從自身理論研究的需要(如以示區別等)出發,而為此冠于多樣的名稱,但始終沒有改變學科以“法律與道德之間關系”為理論特質的基本屬性,名稱的流變經過近三十年的論爭,在學科名稱上,學界基本趨向統一的稱謂:法倫理學。其間,無論論證的視角存在何種殊異,還是理論內容結構上存在多大的不同,但至少在形式上學科名稱的統一,讓學科研究陣營猶如一支獲得了統一番號的戰斗部隊,客觀上為學科研究起到了統一思想、樹立旗幟的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維系學科研究的“第一推動力”。
(二)學科性質(派生來源學科)相對于學科名稱而言,在學科的性質與地位上,學界的共識已成:法倫理學是一門交叉學科[1],只是存在“邊緣交叉學科”與“新興交叉學科”的分歧。不過,在學科派生來源學科上,學界觀點各異。主流觀點認為學科是法學與倫理學交叉形成。不過在主流之中,仍存在不同的聲音。有學者認為法學與倫理學兩門學科交叉不只是形成了法倫理學,而是“法律倫理學和倫理法學兩門學科”,而且認為“‘倫理法學’的側重點是法學,它是研究倫理現象中的法律問題,如倫理關系中的法定因素等;‘法律倫理學’雖然涉及這些問題,但其側重點是法律現象中的倫理道德間題,諸如法的倫理蘊含等。”。主流觀點之外,有人認為,雖可以將“法倫理學”作為應用倫理學或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但從學科交叉角度而言,應該把“法倫理學”視為法學與倫理學(哲學)的一個交叉學科。[2]另外,有人認為在確立學科性質與地位的問題上,應超越法學與倫理學或者哲學學科的限制,因為客觀上存在這樣的困難:“在知識和學科高度分化的時代,而法學和倫理學分屬于各自相對獨立、封閉的體系內,加之從事法倫理學研究需要具備充分的法學和哲學的知識”,故應超越學科的限制,法倫理學應屬于“一門跨越哲學和法學的新興的交叉學科”[3]。可見,雖法倫理學屬于一門交叉學科的學界共識已成,但在其派生來源學科問題上分歧猶在。這是因人文社會科學類學科的研究對象的固有特性之所在,更何況是“當前人文社會科學整體性研究態勢增強,各學科之間的碰撞對話與交互共生,呈現出一幅各科知識的網狀勾連圖景。[4]”因此,對于學科的性質與地位出現不同的觀點,完全在情理之中。不過,學界的共識,若從國家學科、專業部類規范的層面,仍值得甄別。據1997年國家頒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來看,倫理學屬于一級學科哲學部類下的二級學科,而法學與哲學同屬于一級學科層次,因此,學科由法學與倫理學交叉形成則存在此種錯位:法學(一級學科)與倫理學(二級學科)在學科分類層面上不具有同等學科層次。尤其是國家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1年,國務院學位辦頒布了《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對學科的分類采取了大學科的分類模式,取消了既往關于一級和二級學科的劃分,增強了學科的包容量,此舉更是為學科的派生來源學科拓展了足夠的想象空間。雖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倡導大學科的分類模式與導向,但倫理學屬于哲學學科部類下的子學科以及法學與哲學同屬同一學科層次的客觀現實并沒有改變,因此,上述錯位并未因此而消除。交叉學科不僅僅只是一個學科概念,更是一個歷史的范疇?;仡檶W科的發展進程,無論是學科研究范疇與價值立場、學科的理論資源,還是理論范式與核心概念,幾乎都指向法理學與倫理學,因此,學科的派生來源學科應定位于此,而非其他,如此,才能符合國家學科、專業部類的規范,同時也可疏解學科交叉錯位的尷尬。
(三)學科地位與歸屬法倫理學派生學科來源問題不僅衍生出交叉錯位的尷尬,同樣也面臨著學科的身份歸屬問題。因為學科地位與派生來源學科并不是兩個問題,而是同一個問題的不同層次。學界在學科是倫理學研究之下的應用倫理學研究,還是法學研究的分支學科上,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學科應歸入法學(法哲學)研究范疇之列,屬于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與法哲學、法社會學等交叉學科并列[5]。因為“作為跨學科研究而言,就學科的現實需要與未來發展而言,應將法倫理學歸入法學范疇。”相反,有人認為法倫理學應歸入倫理學的研究領域[2]。因為“法律倫理學應是應用倫理學的范疇,如同經濟倫理一樣,法律倫理學研究的是人類法律現象中的道德問題,其落腳點應在道德而非法律上。[6](P106)”所以,它既是廣義的應用倫理學,又是狹義的應用倫理學[7]。客觀而言,如果從研究隊伍的專業學科背景以及研究平臺來看(詳述內容見后),現實則是法學界關注得少,倫理學學者關注得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學科至少成為了應用倫理學研究的熱點,而非法學的??梢?,在學科歸屬問題上,非常明顯地存在學科研究“定疆劃界”的陣地意識。如果“我們并不相信有什么智慧能夠被壟斷,也不相信什么知識領域是專門保留給擁有特定學位的研究者的”![8]那么,學科歸屬于法學也好,倫理學也罷,這并不影響其存在的客觀意義。學科交叉正確而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創造性地進行學科間話語的遷移,即將一門或多門學科的學術話語,作為引領性或導向性的理性成果,向新的研究領域移植過去或嫁接過來,以解釋研究中的新現象,并由此建構新體系[9],而不只簡單的停留在“歸誰所有”的初級命題的爭論上,因為無論是從學科研究的孰先孰后的事實來看,還是從研究隊伍的專業學科背景以及研究平臺而言,都無法清楚地確定學科屬于哪一個學科固有的領地,其本身就是學科科際整合的產物,具有交叉性、共融性與雙棲型。如果局限于學科研究的陣地意識,對于學科的未來發展有害無益。毋庸諱言,法倫理學正是在學界關于學科名稱、性質與地位的論爭進程中,以一門交叉學科應有的姿態,穩步地向前開拓自身的研究進程及其領域,不斷拓展法理學與倫理學的研究空間和方向。#p#分頁標題#e#
二、關于學科的研究對象
一般一門學科是通過明晰研究對象來確立學科地位,形成自身的研究范式。因此,具有清晰的研究對象是一門學科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法倫理學而言,研究對象的確立則顯得必要與緊迫。將“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作為學科的研究對象是學界的共識。但仍然存在對“道德與法律之間關系”理解的多維面相。
一是“道德決定論”:對法律進行道德反思與批判。認為學科研究立法和執法過程中的各種道德難題,其基本視角則是將“倫理道德”作為“判官”,將法律進行“道德審判”,借此表達內心完美地道德愿景。如果將學科的研究僅僅局限于對法律進行道德的合法性論證和批判這一視點上,未免有失偏頗,而且一味將法律送上倫理道德的“審判席”,這不是法倫理學的“初衷與本意”,也縮小了學科的研究范圍。因為“法倫理學不應當簡單的理解為是以倫理學來研究法律現象或以法學方法來研究倫理學;它本身就是一種倫理學研究,同時也是一種法學研究[10](P180)。
二是“形而上論”:堅持道德與法律的哲學之向度,突出法律的人性價值。認為學科應該從處于最高層次的關于法與道德的哲學思考出發,逐步向下延伸,將與之相關的各項研究收歸旗下,最終形成一個專門以法與道德關系為研究對象的綜合性學科,將現實社會中的法律與道德難題悉數納入學科研究的視域范圍之內。從而將學科定位于“研究法治的人性內涵與價值的學問。”
三是“實用論”。干脆擱置不談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復雜關系樣態,認為如果以此作為學科的研究對象,進而來定義學科,則將“致病因子”植入學科軀體之中,促使學科成為一門“帶病的學科”,因此,權當學科的研究作為一種思潮,擬走一條“先思想、后學科”[11]的實用主義的研究之路。
四是“以今釋古、返本開新論”。從揚棄傳統道德諸多觀念的前提出發,在改造人們對道德的作用過分依賴的基礎上,以期能夠從中提煉出契合當下法治建設的道德因子。認為“在倫理道德和法律的相互關系上,應該首先用法律篩選和分析倫理道德而不是相反,因此,學科的研究對象是當代中國現實存在的倫理關系和道德行為模式。”[12]雖然,因為道德與法律之間關系的模糊性導致了理論研究視點的多樣化,但在學界關于學科研究對象的探討中,仍然大致可以提煉出三類命題: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與可能性以及兩者的實踐困境。且經由此的論爭,將研究的觸角延伸至法理學與倫理學的縱深層次,以一門交叉學科的姿態放大了兩門學科研究中長期存在的困惑。凸顯這樣的基本問題:兩門學科在探討法律與道德二者之間關系的問題上存在何種異同,此其一;其二,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模糊了兩門學科在法律與道德問題上作力的邊界,更是暴露出“法律是什么”以及“何謂倫理與道德”等一系列的元命題。
然而,在人文社科研究視野之下,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問題不亞于“數學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學科將其攬入懷中倍加呵護,其實陷入了兩難的境地: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在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視閾中歷經幾千年的“共生、分離與融合”之進程,至今仍仁者見仁。但是,如果學科將此拒之門外,那么,其作為的空間又何在?此其一;其二,如果將自身的研究對象局限于此,則必將面臨著與法理學與倫理學研究爭奪陣地之嫌,為此,又“強迫”自身必須在該兩門學科研究基礎上進行創新,然而,基于法律與道德之間關系的模糊與復雜性,又難以有所作為,所以,在此問題上,學界還只能在法理學與倫理學研究的領地中徘徊,進行重復性的工作,這已經成為學科研究必須突破的最大瓶頸。
三、關于學科研究的價值
學科研究的價值實際則是宣示立場與使命擔當,否則將導致學科研究將是一種“無地自容”而“無所作為”的結局。從學科三十年的發展進程來看,國家與社會的發展成就并匯聚了諸多問題集群,尤其是法治建設向縱深層面的探索與實踐,更是為法學與倫理學的研究提出了許多需要迫切解決的課題,其中,如何解決在法治建設中所建構的制度體系之正當性基礎,則是需要法學界貢獻理論支撐的課題之一,但客觀上,法學研究所建構的話語系統及其自身被貼上了“拿來主義”的標簽。因為“中國法學沒有自己的問題,它的‘問題’是翻譯來的;它不具備對‘法律是什么’與‘為什么要遵守法律’等法學元命題進行追問的能力,……它主動與中國的歷史與文化語境割袍斷義,成了離家出走的流浪兒童”[15]。所以,我們所擁有的不是“法學”,而是關于西方法學的知識[14](P6)。如此,法學研究變成了一場“沒有中國主體性”的“西方法學知識販賣運動”,為此急需“送法下鄉”去發掘“本土資源”,建構中國法學研究的主體性。那么,如何消除法學研究中的“拿來主義”標簽,凸顯“中國主體性意識”,與自身文化傳統相契合。因此,在這一背景之下,學科研究始終追求這樣一個價值取向:尋求法律等制度體系的道德內涵與文化支撐,向某些法律所蘊含的道德困境發出質疑之聲,突出“中國主體性意識”。于此之下,學科的價值與意義漸趨清晰。雖步調一致,目標明確,但也呈現出不同的姿態與視角。姿態之一,從整個國家法治建設的高度上,認為學科研究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第一、人類法律文化和科學體系的發展迫切需要全面系統地研究道德與法律這一永恒的主題;第二、學科研究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歷史選擇和現實的呼喚。[15]該觀點得到了積極響應,成為學界的主流聲音,一直是學科研究價值立場,所以有學者認為學科的最大使命就在于對法律的道德批判。“因為現實法治的實踐,使我們充分認識到法治并不是規則的簡單羅列,法治的制度設計離不開對人與人性的認識與思考。[16]”所以需要從宏觀上弱化法律的強制性,如何使法律更加深刻體現人性,使法律具有充分的倫理基礎,所以學科“是一門關于人的學說,屬于人學。”與此相反的姿態之二,認為學科的價值與使命并不在于對法律制度體系的道德審視與道德建構的努力,而是“探討道德改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為我國新時期的立法活動和執法活動提供符合時代要求的法理淵源和基礎性法律原則。”可見,雖然學科責無旁貸地舉起了“法律的道德批判”大旗,以期從文化傳統中為當下的法治建設尋找一種“中國主體性要素”,但是,學界關于學科研究價值與意義的探索之主流工作仍然停留在為法律制度體系提供倫理道德論證的層次上,經過近三十年的努力,這是否又是一次搬運甚至是“偷運”傳統法理學的命題———法律的正當性和認同———的無效勞動?所以,學科是否存在自身的價值立場,是繼續沿著“為法律尋找倫理道德性論證”的既有之路前行,為此提供“增量知識”,還是“知識變量”?這又是學界需要直面的一大困境。#p#分頁標題#e#
四、關于研究隊伍與平臺
一門學科的發展、成熟并能夠持續的展現回應現實的能力,至少需要滿足兩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一是學科研究平臺,如穩定的學術機構、適宜的學術交流機制與平臺等;二是具備良好地人才培養與保障體制。如果說學科的理論體系以及研究范疇、概念以及范式是學科的價值體系與交流溝通的媒介,那么,研究隊伍與研究平臺則是前述范疇的“藍圖設計師與施工隊”及其“安身立命棲息之地”。目前,在研究者學科專業知識背景上,具有法學專業學科知識的研究者約占46%,哲學約占17%,倫理學約占30%,其他如社會學、思想政治等約占17%,如果從哲學大學科部類來看,也只有37%左右,與法學類的仍然相差17%左右,由此,可以確證學科研究“法學學者關注得多,倫理學學者關注得少”的事實。如果此種趨勢發展下去,那將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此種發展傾向與憂慮:“學科研究將淪為理論法學的一個分支,使得倫理學者在有關法律領域的道德問題上漸漸失語”,也必將稀釋自身交叉學科的身份內涵。為此,有學者道出了其中的緣由:“法學知識更具有專業性,沒有經過法學訓練的倫理學者難以深入地理解法學知識、使用法學語言。[17]”另外,從學術交流運行機制與研究平臺搭建情況來看,出現了相反的現象:倫理學學科搭建的學術交流機制持續性好、研究平臺多,穩定性強。從統計的數據上來看,就研究平臺而言,持續進行學科研究的平臺多“棲身”于倫理學學科研究平臺之下,如湖南師范大學道德文化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這些研究平臺的研究人員通過撰寫專著、或者通過招收的碩士與博士研究生所撰寫的學位論文,對學科的研究保持著持續穩定的關切。而對學科研究的法學學科研究平臺或機構,目前為止,只有于西南政法大學應用倫理研究中心與江西農業大學邊緣法學研究中心兩個。
從學術交流來看,自2000年6月開始至今每年一次的全國應用倫理學學術研討會,均或多或少的就學科研究的問題進行學術交流、溝通與對話,集思廣益探討相關研究范疇,這種穩定的學術交流形式與機制無疑對學科的健康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在學術研究中的總結、回顧和展望上,目前,僅有的7篇學科研究綜述的撰寫者也多來自于具有哲學(倫理學)學科專業知識背景的學者,而非法學。顯見,法學學者雖然較哲學(倫理學)學者關注的多,但是往往是“單兵作戰”,沒有形成穩定的研究團隊,也沒用相應的研究平臺(機構)給予必要的支撐,更沒有相應的學術交流機制和形式保障;而哲學(倫理學)學者具有相對穩定的研究平臺以及對學科發展的總結與展望的研究意愿,但也許是囿于學科專業知識的特點,對法學的知識領域缺乏必要的、深度地關注與消化,哲學(倫理學)學者關注的視角卻往往只是停留在“對法律的道德批判”層次上,這對于具有交叉、共融性的學科研究而言,未免不是一種遺憾。作為交叉學科研究,學科需要的是法理學與倫理學研究者相互間良性的溝通與交流。因此,需要具有多學科尤其是法理學與倫理學知識背景的人才隊伍,而現實則是在溝通上明顯存在障礙,造成了研究過程中各說各話、互不通約的局面,從而不能很好地將諸多問題轉化為學科自身的研究話題。所以,從學科的發展基礎來看,學科的研究平臺、學術交流機制以及研究隊伍不免令人憂慮??陀^上,學科研究呈現出了一幅“方向不清、號召力不強、學科隊伍層差次不齊”的圖景,尤其是學術共同體的構建仍然是可欲而不可求的事實,也難怪有學者的慨嘆“這是一門帶病的學科!”
五、關于學科的研究范疇、概念與范式
概念與范疇的形成,則是生成學科科學研究范式的必要前提條件之一??茖W研究的緣起與開展離不開系列概念、范疇以及范式的集成和運用。因為這是一門學科研究成熟程度的顯著標志。更為重要的是,它支配著研究者看待問題的視角、研究的行為以及解釋資料的方法[18]。因此,作為交叉學科研究的法倫理學,必然也必須形成自己的概念系統、研究范疇及其范式。然而,在近三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學界就學科的研究范疇、概念以及范式所作的探索與貢獻,不客氣的說,并未達到自覺并有所作為的層次,所做的仍然是“搬運和嫁接”其派生來源學科相關內容的工作,雖提出了諸如“問題范式、理想范式與實踐范式”以及“權利或正義應該作為核心范疇”等觀點,但是不可避免的面臨著:如果與法理學和倫理學一樣也以權利、正義為核心范疇,那么,學科的獨立性就會受到實質性的威脅,因為“權利與正義”等范疇已經是法理學與倫理學學科的核心范疇。如果學科將它們作為自身研究的核心概念,然而學界并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不過,學界的努力,的確為學科的研究范疇、概念以及范式的形成提供了多視角、多層次的努力方向與空間,客觀上,也初步確立了審視道德與法律關系的“世界觀”,形成了學科研究可以共享的“價值追求與信仰”。然而,如果與其派生學科法理學以及倫理學相比較而言,實際上,并沒有產生新的學科概念與范疇,更談不上新的研究范式。
六、關于中外法倫理思想
對于中外法倫理思想的關注,一直是學界研究的興奮點和增長點,期望藉此來建構學科體系、提煉學科研究范疇以及確立研究范式,并不斷拓展研究空間。目前而言,關注中外法倫理學思想的視角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對特定人物學術思想的解析,來探討學科研究的相關命題;二是借助于“倫理法”的研究范式來反思和批判我國傳統文化影響下的相關社會現象以及法律制度。關于特定人物的法倫理思想研究。一般而言,對單一人物學術思想的管窺,往往受人物所處時代的局限,同時更深深地受制于其知識儲備以及主觀偏好,因此,所得出的研究結論往往只是某種思想理論的某個碎片和橫斷面,而不具有整體性和連續性。對此,學界的研究成果明顯的具有這種傾向。無論研究對象在學術思想史上具有何等重要的地位,比如馬克思、富勒與哈特,也無論他的思想獲得了學界的極大認同和贊賞,比如德沃金和王安石、以及理論體系構建的如何完美,比如黑格爾,毫無疑問始終都無法消除此種傾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對象是否正如研究者所述:都有豐富的法倫理思想,這是否是論者所貼的一個“裝飾性的標簽”?這本身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命題。因此,對特定人物法倫理思想的研究和闡釋,客觀上只是學科研究的一項“知識增量工作”而非具有實際意義的“知識變量努力”。#p#分頁標題#e#
關于“倫理法”的研究視角。傳統往往可以為當下提供一種隱性的合法性支撐。因此,學科經由“倫理法”之進路來解讀或從中國傳統文化中尋找經驗性的支撐點與“思想酵母”,如此,不僅可以為學科的合法性提供必要的辯護,而且試圖開辟一條“返本開新”重新賦予傳統文化新意蘊之路。為此,學界在近三十年的研究中,貢獻出數量客觀的研究成果。其切入點主要體現為兩種:
一是以“倫理法”作為預設的理論前提,來反思和批判以“儒家或法家”為代表的“禮法”思想。其特點是以“倫理法”為切入點對中國宗法社會體制進行考察。站在同情理解傳統文化的立場上,認為“這或許是克服當前學界的一種悲觀主義意緒和盲目樂觀的‘法學惰性’,以一種歷史真實的并且真正親切的態度深入傳統文化內核的理論研究姿態!”[19]滿懷“人心不古,世風日下”的憂慮之心試圖喚醒身陷“西方知識圖景”中的學者群,為何忘卻了具有“文化生態合理性、社會生態合理性以及現代意義的儒家倫理法”。[20]然而,與此針鋒相對的是,認為以儒家為精神價值內涵的宗法思想將“泛道德主義同君權至上、皇權神圣的國家主義與重血緣家族情結結合在一起,……忽視人的正當需要和權利,漠視人的尊嚴和人格,更與民主平等精神相悖,導致權對法的吞噬、情對法的銷融,形成官本位、講身份等級的惡果”![21]客觀地講,作為在特定歷史背景之下形成的國家治式———“禮入法、法尊禮”甚至“禮即法”的傳統,我們只能將它置于其依存的歷史境遇中進行忠實的理解,而不能隨意地進行“時空置換”并穿越歷史的區隔與當下來一番“對號入座”,并“以今批古”。因此,無論是同情也好,批判也罷,其實殊途同歸:傳統,不能盲從,更不能割裂!
二是詮釋原典,以此來挖掘已經預設的理論內容,比如對封建倫理法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議》的解讀。與第一種傾向不同的是,在詮釋原典過程中,均是表現出一種積極肯定的姿態,而非相反,認為只要吸取、轉化原典中的思想或許能“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鑒”[22]。不可否認,從傳統文化中挖掘必要的法倫理思想元素,哪怕是只言片語,也是學科研究的路徑之一,但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仍然存在可以商榷的問題。
問題之一,研究的準確定位。將研究的視點置于傳統文化領域之中,必然面臨如何定位傳統文化思想資源的問題,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無論是同情式的姿態,還是反思批判,均在這樣一個理論假設與定位———傳統文化孕育出了內容豐富的法倫理思想———下進行。那么,傳統文化中是否蘊含著豐富的法倫理學思想元素,這個命題本身就需要認真的審視。
問題之二,解讀與轉化問題。對文化原典思想的研究,大多采用解讀的方式,而解讀存在諸多層級:一是“實謂層”即原典(作者)實際說了什么;二是“意謂層”,即原典(作者)想說什么;三是“蘊謂層”,即原典(作者)可能說什么;四是“當謂層”,即原典(作者)本應該說什么;五是“創謂層”,即為轉化或活化原有思想,我必須創造性的表達什么。[23]解讀的層級要求實際上需要原典解讀者與原典及其作者之間形成一種對話和互動,由此進入“照著講”、“學著講”、“接著講”,然后“自己講”的良性通道,才能真正達致思想活化的預期目標。不過,目前學界的腳步仍然停留在原典之中,因此,轉化傳統文化中的法倫理思想元素仍然任重而道遠。
問題之三,“倫理法”的定性。如果將“倫理法”確定為一個規范意義上嚴格的學術概念,那么,必須明確其價值意蘊和研究對象。就目前的研究傾向而言,大多從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的“禮法合一”以及“宗法倫理性”特質來確信并運用這一概念審視包含儒家倫理文化在內的中國傳統文化思想,這樣的確證與應用的邏輯是否恰當,是否關切“倫理的法”與“倫理化的法”及其與“倫理法”之間的異同,及其在以儒家倫理思想為主的傳統文化中的演變軌跡:先秦(孕育與展開)———漢唐(抽象性發展)———宋明理學(原初儒家直至辯證綜合),此期間是否是“倫理法”以一貫之?諸如此類,不一而足。但這些理論命題卻是“倫理法”無法回避的。余論學科研究即將跨越三十年,雖未成為一種“顯學”,但也不再是一位猶抱琵琶半遮面的“隱士”,其不僅以一門交叉學科姿態拓展并延伸了法理學與倫理學的研究疆域,而且也逐漸構筑并精心經營著自身的研究陣地。尤其是在倫理學研究范式之中,可與應用倫理學研究的“三駕馬車”———生命倫理學、環境倫理學和經濟倫理學并駕齊驅,成為應用倫理學研究的重要引擎與推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