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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1
關鍵詞:危險貨物;應急處置預案;鐵路運輸
(一)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主要措施包括:1.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2.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二)鐵路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編制的要求
鐵路各站段的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鐵路總公司鐵路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為基礎,密切結合站段實際情況,真實、具體、簡練、準確地用圖、表、文字表述,編制的預案必須經過涉及部門的討論及有關專家論證后,報上級部門批準 。批準后的方案應當不斷演練修正。
(三)鐵路危險貨物應急演練的提出
由于應急處理方案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對協調要求比較高,因此在預案編制后要開展培訓和宣傳工作,讓所有應急救援的員工清楚一旦事故發生,本崗位應該做什么,怎么做。近年來,廣鐵集團公司每年定期舉行應急預案的演練,并對活動進行記錄和總結,同時通過演練檢查、發現預案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不斷提高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二、液氨罐車泄漏事故應急演練方案的設計與實踐
筆者全程參與了2015年廣鐵集團液氮泄漏事故應急處置演練,并在后期為其制作了面向崗位員應急處理培訓的教學視頻,經過分析,演練預案的設計與實踐包括以下的幾個環節。
(一)預設事故概述
突發事件為2015年11月19日10時10分,在岳北站場17道,2次小運轉列車駛入,該列車掛有一組6輛液氨罐車。
按規定著裝的兩名貨檢員執行雙人雙面檢查制度進行貨運交接檢查,并與隨車的兩名押運員會同檢查,檢查至編號為0843216的液氨罐車時發現頂部冒出白煙,發出吱吱響 ,同時聞到刺激氣味,經確定是發生了液氨泄漏。
(二)對發生泄漏的貨(車)性質進行分析,明確泄漏部位與可能產生的危害
1.對發生泄漏的危險貨物性質進行分析,確定泄漏可能導致的危害性
事故發生,首先,要求相關人員對發生問題的貨物的性質有一定了解,從而確定處置方法。以本事件為例,鐵路貨檢員要對液氮的特性有一定了解,并應會同押運人進行共同處理。
液氨的用途比較廣泛,譬如在屠宰場的制冷劑,火箭、導彈的推進劑,是無色液體,有強烈 刺激性氣味,極易氣化為氣氨。密度0.617g/cm3;沸點為-33.5℃,低于-77.7℃可成為具有臭味的無色結晶。在鐵路運輸時使用罐車裝運,其時是液態,一旦泄漏則為氣態,具有一定毒性,會通過呼吸、口腔或皮膚接觸等方式傳染。
2.對發生泄漏的罐車結構進行分析,確定泄漏的部位及應采取的措施
事故發生時,要求相關人員對發生問題的貨車結構有一定了解,從而明確泄漏點。以本事件為例,發生泄漏的貨車是罐車,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為圓筒形臥式儲罐,安裝在底架上,罐車的罐體為鋼制焊接結構,封頭為標準橢圓形,罐體內部不設防波板。在罐體上部設有一個直徑不小于450L的入孔,全部裝卸閥件及檢測儀表均設置在人孔蓋上,同時設置堅固的防護罩進行保護。閥件周圍設有操作走臺和罐內、外扶梯,以便于操作和檢修作業。
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泄漏主要是安全附件的泄漏,其中最主要的是安全閥、液位計、角閥和氣液相閥的泄漏。
(三)液氨罐車泄漏時的處置方法
1.鐵路貨檢員會同押運員共同檢查
在鐵路運輸中,對于性質特殊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加以特殊防護與照料,以保證貨物運輸安全,因此托運人會指派對貨物性質及防護熟悉的押運人全程押運。液氮屬于此類貨物,所派的押運員持有《培訓合格證》《押運員證》,對所押運的危險貨物特性了解并攜帶了所需的各類防護用品。因此,鐵路貨檢員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押運員共同檢查,并提出應急處置方法。
2.鐵路貨檢員立即執行逐級上報程序
鐵路貨檢員會同押運員共同檢查后,應根據實際情況向上級進行匯報,請示解決方法或請求相應支援。一般來說,鐵路發生突發事件執行逐級上報的程序。以本事件為例,鐵路貨檢員應該立即通過對講機向貨檢室匯報情況,貨檢室再根據情況向上級請求匯報 。
在本事件中,明確泄漏點為罐車頂部,需要押運員上車頂堵漏,因為所處岳陽北站為電氣化鐵路區段,接觸網有電導致押運員無法上車頂處置。此時,鐵路貨檢員向貨檢室匯報請求向行車調度員要停電的調度命令。
3.啟動鐵路危險貨物貨運事故速報
發生鐵路危險貨物貨運事故時,應及時逐級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1小時內向有關站段、鐵路集團拍發“貨運事故速報”電報。
鐵路危險貨物貨運事故速報的內容應包括事故類型、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發生地點、發生事故貨物的品名等信息、事故概況與初步分析、事故地點周邊環境等內容。
4.根據實際情況,啟動不同級別的應急預案及響應預案
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響應等級一共分為I、II、III、 IV等四級,根據災難條件確定預案級別 。其中,I級是指事故后果已經導致死亡人數達到30人;或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中毒(重傷)人數小于等于100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小于或等于1億元;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人數小于10萬人,運輸設備遭遇破壞中斷行車達到48小時。II級是指事故后果已經導致死亡人數在10-29人之間;或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中毒(重傷)人數在50-99人之間;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10000萬元之間;或運輸設備遭遇破壞中斷行車達到24小時。III級是指事故后果已經導致死亡人數在3-9人之間;或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中毒(重傷)人數在30-49人之間;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5000萬元之間;或運輸設備遭遇破壞中斷行車達到12小時。IV級是指事故后果已經導致死亡人數小于3人;或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中毒(重傷)人數小于3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500萬元之間;或運輸設備遭遇破壞中斷行車達到8小時。
本事件中,經過鐵路貨檢員與押運員現場共同確認,因接觸網帶電不能確定具體泄漏原因,貨檢員立即匯報信號樓車站值班員,車站值班員向站長匯報,站長啟動車站應急預案,車站值班員向調度所申請岳陽北站內接觸網停電施救,并停止站內一切調車作業,同時通知公安部門派員警戒。站長向車務段段長、值班室匯報,段長宣布啟動車務段應急預案,同時向集團應急領導小組匯報。車務段值班室通報貨運中心值班室,中心值班室向中心主任匯報后,貨運中心啟動應急預案。
結束語
鐵路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的目的,在于當鐵路一旦發生危險貨物事故時,可以使相關崗位員工快速明確事故應急處置的流程,進行有效處置,從而實現有效縮短應急反應時間,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因此,預案的編制要有針對性,要以迅速控制危險源為主,以消除危險為主,事故后要查清事故原因為主。同時,由于危險貨物預案涉及搶救、撤離、信息聯通、設備物資供應等多重環節,涉及鐵路車、機、工、電、輛多個部門及外部消防、醫院等部門,因此要在編制危險貨物預案時充分考慮到各因素,便于做到有效組織,發揮應急預案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王軍.鐵路應急預案管理系統的研究與設計.科技信息,2007(11)
[2]郭長纓.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踐.鐵道貨運,2012(10)
[3]郭玉華.強化安全風險管理 深化貨運組織改革 全面提升貨運安全經營管理和服務能力.鐵道貨運,2014(08)
貨物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2
1 鐵路危險貨物
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危險貨物指的是鐵路運輸中的具有放射性、腐蝕性、感染性、毒害性、易燃易爆性的貨物。鐵路運輸工作涉及了危險貨物的儲存、裝卸和運輸,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可能造成財產損壞和人身傷亡,而需要對該貨物進行特別防護,則該貨物屬于危險貨物[1]。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確定了超過1萬種危險貨物,按照運輸要求和危險性,將其劃分為腐蝕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毒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氧化性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物質、易于自燃物質、易燃固體、易燃液體、氣體爆炸品以及雜項危險物質等不同的類別。危險貨物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危險程度,即使是同一種危險貨物往往也會具有多種危險性。
人類社會與危險化學品之間存在著雙重關系,一方面現代社會的發展離不開危險化學品。在航天事業、國防建設、交通運輸、醫藥衛生、食品、農業、工業等行業和領域都離不開危險品。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危險化學品能夠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的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危險化學品具有危險性,會對自然環境和人類的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如果管理不善會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失,并對相關人員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威脅,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世界各國都對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和破壞力予以了密切的關注。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危險化學品被應用到生產中,造成了一系列的射線輻射、腐蝕、中毒、泄漏、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也對周邊環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危險化學品共有6個處置環節,包括廢棄物處置、使用、銷售、運輸、存儲、生產,每一個環節都具有危險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任重道遠。
2 當前我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2.1 鐵路危險貨物存儲和運輸的設備問題
2.1.1 自備罐車
當前我國很多危險貨物的自備罐車都存在著老化和陳舊的問題,甚至一些孔蓋的密封膠墊存在著老化、損壞和丟失,沒有得到及時的補充和更換。自備罐車沒有得到有效地檢修,由于檢修人員責任心不強,質保體系存在缺陷,檢修的設備和技術條件有限,常壓罐車的檢修僅僅集中在走行部,而沒有全面檢查罐體的安全。當前的自備罐車存在著充裝過量的現象,由于裝車作業人員的失誤和疏忽,加之缺乏統一的常壓罐車充裝計量裝置,導致超裝和過量充裝的現象屢禁不止[2]。
2.1.2 倉庫
作為車站的一個重要設備,危險貨物倉庫對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有著重要的影響。然而當前我國的鐵路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倉庫數量很少,現有的危險貨物倉庫多由其他倉庫改建而成,其建筑材料、靜電導除、防腐蝕、通風、防火方面均難以達到相應的要求。綜合性辦理站依然在使用手推車和普通叉車來裝卸危險貨物,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盡管一些車站已經開始使用手推車和防爆叉車來對危險貨物進行裝卸,但是一些手推車上的鎳板、銅板磨損嚴重,達不到防靜電和防暴的需要[3]。
2.2 危險貨物的包裝存在問題
對危險貨物進行包裝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然而目前危險貨物的包裝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隱患。一些托運人為了節省包裝方面的開支,重復使用了再生材料和舊包裝,或者降低包裝質量。在包裝的檢測環節也沒有進行嚴格的把關,造成了實際運輸時的包裝和送檢包裝不一致的現象。我國的鐵路運輸事業蓬勃發展,但是危險貨物包裝檢測網點的數量卻嚴重不足,難以對危險貨物進行有效的檢測。目前我國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轉運和抽檢制度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和空白,在承運之前沒有對危險貨物的包裝進行嚴格的檢查[4]。
2.3 相關人員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按照相關規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作業人員以及承運人和托運人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認可和資質,從業人員上崗之前還要經過相關的培訓。但是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一些部門和單位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培訓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導致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一部分裝卸人員、押運員和貨運員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較陌生,業務素質較低,缺乏必要的業務知識,經常出現違章操作的現象。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作業人員不了解危險品的危險性,一旦發生火災或者貨物泄漏,也難以在第一時間進行有效處理,往往造成嚴重的后果。究其原因,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很多,但是變動過于頻繁,不利于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鐵路部門出于發展的需要,人員調動比較頻繁,造成一部分人員的崗前培訓不達標,也使一些中間小站的貨運人員很少獲得學習和培訓的機會[5]。
2.4 危險貨物運輸存在管理漏洞
一些危險貨物的相關企業具有淡薄的安全意識,加之鐵路運輸管理存在缺陷,導致一些專用鐵路、專用線和托運人不具備,運輸危險品的資質,或者超出了安全評價范圍進行危險貨物的運輸。當前我國對于危險貨物專用線的共用協議、安全協議和運輸協議都過于簡略,缺乏可操作性和針對性,沒有配備足夠的專用線貨運員,導致交流檢查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我國鐵路部門的一些基層站段中,沒有對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及時的修訂,也沒有及時的登記鐵路局和鐵道部的文電,導致在工作中與上級文件出現了沖突。還有一些基層站段尚沒有使用新規定格式的危險貨物作業確認單,在承運和受理危險貨物運輸時存在著把關不嚴的現象,沒有規范和全面的填寫運單。還有一些企業沒有認真履行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對危險貨物進行運輸時將其作為一般貨物,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隱患。企業也很少對危險貨物的運輸制定相應的制度和安全對策,導致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出現了包裝不合格、裝載不合格等現象。在危險貨物運輸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相應的設備,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導致不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品的理化性質,容易出現違章操作的現象,很容易出現安全事故。
2.5 事故救援能力較低
在鐵路危險貨物的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火災、泄漏事故,必須立即采取相應的救援措施,對災情進行控制,以防危害蔓延。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從業人員缺乏事故救援能力,甚至沒有掌握相應的救援方法。在救援的過程中,施救者必須了解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的特性,例如在施救過程中應該注意什么、化學品是否溶于水、該化學品適合怎樣的消防方法和器材等。只有用得當的救援方法才能夠對事故進行控制,避免事故的擴大。如果使用了不恰當的救援方法,不僅達不到救援目的,甚至
會造成更加嚴重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6]。
3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相關對策
3.1 強化危險貨物自備罐車運輸管理
各辦理站要加強對罐裝貨物受理、承運、裝車、計量、押運、編組、隔離、交付等各工種、環節進行嚴格的檢查。治理危險貨物罐車充裝環節安全隱患,杜絕危險貨物罐車超載、超裝和低于充裝下限裝載的問題。各站承運液體危險貨物時,必須嚴格審查《危險貨物自備罐車安全技術合格證》。各危險貨物自備罐車裝車單位必須安裝國家認定的計量軟件。在裝車時車站要對罐車充裝量標準、罐車容許充裝的體積和重量進行明確,審核托運人提交的供磅碼單,并對貨物的充裝重量進行核實。每次充裝作業后,向車站提供一份充裝量打印單,車站應加強檢查并妥善保存。專用線過軌站要進行嚴格的罐車交接檢查,在完成罐車裝、卸之后,要立即將罐車閥件關嚴,將人孔蓋蓋好,將螺栓擰緊,這是為了避免人孔蓋在運行中發生開啟,或者螺栓在運行中發生松動而造成泄露[7]。
3.2 認真落實危險貨物包裝的規定
在辦理危險貨物運輸,其包裝必須由鐵道部認定的資質機構進行年檢。托運人必須先出具包裝檢測合格證明,才能進行成件包裝危險貨物運輸。遇危險貨物改變包裝需要試運時,嚴格審查是否有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改變運輸包裝申請表》和包裝檢測機構出具的包裝檢測合格證明。托運人要在試運時要將“危險貨物改變包裝試運,批準號×××”的字樣注明在“記載事項”欄內[8]。
3.3 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適應性培訓
我國對鐵路部門一向比較重視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技術性和適應性培訓工作,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培訓措施和培訓方案,明確地規定了考核的標準、培訓的時間和培訓的內容。在培訓方面,路局層面要負責組織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培訓,督促企業管理人員、運輸員、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定期培訓。培訓機構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來保障培訓的質量,要求無論是從業人員還是管理人員都要對培訓予以充分的重視,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和應急處理能力,從而保障培訓的效果[9]。
3.4 切實做好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
3.4.1 完善相關條件,加強基礎管理
如果托運人和承運人存在以上情況,則要立即停止為其辦理危險貨物的運輸工作:一年以上未辦理危險貨物運輸且未年檢、應急預案不完善、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管理制度不健全、許可證過期或內容不符以及存在其他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要求的情況。如果現有的危險貨物專用線和辦理站存在以下情況,則要立即停止辦理運輸,并實行“關、停、并、轉”等處罰:以收貨人或者托運人的名義不接受安全監管、辦理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辦理品名與規范不符。
3.4.2 對危險貨物運輸的風險控制進行技術支持
對于現有的專用線(專用鐵路)和辦理站的各項運輸設備,要建立問題庫和數據臺賬。要根據《鐵路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貨運安全設備設施暫行技術條件》來對專用線(專用鐵路)和辦理站的各項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進行檢查,包括防雷防靜電設施、消防設備、裝卸設備、裝卸作業線、棧橋、儲罐、雨棚、站臺、倉庫。對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問題,要立即進行專業的風險分析,并責令有關單位在整改期限內進行整改,直至達到相關標準。
3.5 建立健全完善的危險貨物運輸應急預案
鐵路危險貨物的運輸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社會損失。因此在發生危險品的火災、泄漏等事故時,應該在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盡量降低負面影響,迅速、及時的對突況進行處理。鐵路部門要盡快完善危險貨物運輸應急處理信息網絡、應急處理方法、應急處理程序,建立健全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施救信息網絡,根據危險貨物的不同類別來建立相應的搶險機制和措施。為了提高應急預案的實施效果,相關部門還應該開展針對性安全應急演練,做到應急有備,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同時,鐵路部門要加大配置應急救援器材的投入,配備相應的救援器材和安全防護器材,各站段要制定相應的設施設備管理辦法,以提高其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有提高對危險品泄漏和火災的反應救援能力,才能進一步提高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性,保障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盡量減少負面影響、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控制事故的范圍[10]。
貨物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3
1、《預案》目的: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提高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及時準確應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在事故發生時的工作職能,確保能安全、快速、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環境破壞,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急能力及事故防范意識。
2、《預案》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在運輸原油、成品油、工業污水等危險化學品過程中所發生交通、火災、環保事故的應急工作。
二、《預案》組織機構及職能
1、分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總指揮:
副指揮:
成員:
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分公司副經理同志任應急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調度室。
2、分公司成立應急小組
疏導小組:
救援小組:
搶險小組:
警戒小組:
3、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應急小組職責
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職責:組織制定、修改、完善應急預案;調派應急力量、準備應急物資、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事故發生時,應急命令和信號,并迅速向公司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和事故所在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及人員傷亡情況;組織、指導、協助進行應急處理,及時掌握事故發生情況、確定對策,組織人員迅速展開事故調查,總結應急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應急小組職責:當重、特大事故發生時,服從上級應急指揮中心和地方相關部門的指令,統一行動,積極實施疏導、救援、搶險、警戒工作;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并負責事故損失統計上報工作。
三、應急反應和行動
1、分公司生產調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的報告后,應及時向總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匯報,并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經總指揮長批準后啟動應急預案。
2、應急通訊的保障。在處理應急情況期間,調度室不許離人,分公司辦公室及相關人員的通訊保持通暢。
3、應急信息的傳遞。調度室及時了解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以及事故造成的損失、人員傷亡情況,及時向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4、應急工作地協調。分公司指揮長與副指揮長積極調派應急車輛與應急人員,監督和檢查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及時向公司匯報。
5、應急交通工具的保障。調度室接到通知后應立即確定專用車輛,并根據情況隨時增加,駕駛員接到命令后應24小時待命,并確保車輛的完好。
6、應急人員的組織。應急處置主要依靠本公司成立的應急小組人員及骨干力量進行自救,當需要支援時,由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向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求助,必要時,由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向地方政府求助。
7、應急物資的組織。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根據事故的情況多渠道籌集應急燈、藥品、飲用水、食品及各種搶險工具等物質,必要時,由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向地方政府求助。
8、加強現場保衛工作。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安排專門人員保護現場,事故現場要及早規劃處警戒區域,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并要確保自身安全。
貨物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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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險貨物的基本理論
1.1 危險貨物的概念
1.1.1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2005)(新標準)的表述: 危險貨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1.1.2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CB 6944—1986)(舊標準)的表述: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儲存、裝卸和貯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1.1.3 新舊標準的差異 其差異在于新標準中增加了“感染”、“環境污染”,將舊標準中的“裝卸”改為了“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并將“貨物”改為“物質和物品”。這樣,一是改變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在舊標準“運輸、儲存”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二是強調了環境保護。
1.2 危險貨物的分類 危險品貨物按主要特性和運輸要求分為九類 第一類:爆炸晶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三類:易燃氣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 第八類:腐蝕品 第九類:雜類,即運輸過程中呈現的危險性質不包括在上述八類危險性中的物品。
2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重要性
2.1 危險晶貨物不是任何車輛都能運輸根據不同的危險品,需要配置不同裝置的專用車輛,并且對技術狀況的要求更加嚴格必須做到萬無一失;
2.2 危險貨物絕不能與普通貨物混裝,因此必須加強管理嚴禁危險貨物混裝運輸;
3 目前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
3.1運輸企業缺乏專業化
由于許多危貨運輸企業為了生產和銷售的需要成立了危貨運輸車隊,但企業往往把安全管理重點放到生產環節上,忽視了運輸環節的安全管理,如應急救援預案缺乏運輸過程中的應急措施和方法存在運送民用燃氣小型危貨車未安裝隔離柵欄,從業人員不專業,無專職押運員、駕駛員兼押運員等現象。
3.2車輛產權不清晰,存在隱性掛靠現象
主要體現為一些企業為取得危貨運輸資質在車數上“拉郎配”,用掛靠經營模式湊夠5輛車。車輛名義上是某公司的,而事實是車輛的產權是個人出資購買后掛靠在公司經營的。這顯然是違背了交通部2005年頒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的第八條,第一項中的第一款:“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由于掛靠的車輛多數是個體車,他們的從業人員的頻繁更換,以及在運輸前、運輸中、運輸后的安全檢查都疏于管理,給危貨運輸安全埋下了事故隱患,同時這些掛靠車輛的不安全因素給掛靠企業也形成了很大的承擔事故連帶責任的風險,也導致企業對車輛和具體經營者的約束力下降,許多企業重收費、輕 管理,事實上也沒有更有效的管理辦法,影響了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發展后勁。
3.3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缺乏檢測
目前質檢部門只是對在用的壓力容器進行定期的檢測,而國務院第344號令也沒有對在用的常壓罐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測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相關部門對常壓罐體定期檢測沒有法定職責,從而形成了運輸酸堿類、輕質燃油類的在用常壓罐體沒有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測,,但這些罐體在運輸過程中由于碰撞、摩擦、腐蝕等原因會發生一些結構變化,這一環節往往是最容易被企業忽略的地方。
4 強化危貨運輸的精細化管理
4.1 以專業化發展為導向,全面整合市場主體 結合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貫徹落實和年度審驗,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發展依托于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健全的專業化運輸企業;對無固定生產企業或者大宗貨源為依托,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以收取車輛掛靠費為目的或者為獲取經營資質而組合成立的零散、小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缺乏對自有車輛進行有效監管能力,存在安全管理隱患的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通過行政和市場手段對其進行適度整合、歸并,對安全資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一律進行徹底整頓,經過整頓仍然無法達到規定資質要求一律不予重新許可。
4.2 以動態化監管為手段,全面建立安全監管臺帳
以貫徹落實部頒《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年審換證為契機,逐步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及車輛市場準人條件動態監管機制,提高運輸安全監管系數。主要是運管機構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承運人責任險到期續保時間、罐體合格證下次檢驗時間、車輛行駛證的下次檢驗時間、消防設施的有效期等內容,以及企業的工商執照有限期、資信證明有效期、其他部門許可或證明文書有效期、場地租用合同有效期等企業資質條件等內容,統一列表登記,通過運管機構的及時督導和企業的及時自我檢查,對即將超過有效期的安全管理事項進行及時補辦,保證企業、車輛資質條件和安全技術狀況始終符合要求,避免企業、車輛管理斷檔現象的發生;通過經常性的人車見面和專項檢查,加強對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及運輸標志燈、牌的動態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按照要求配備從業人員,及時通報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變更情況,確保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符合要求,嚴禁超載、超速、超疲勞的“三超”違章駕駛和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違反勞動紀律,嚴禁私雇亂聘駕駛人員的行為。
4.4 以提高防控能力為根本,開展預防性應急演練
堅持“人員防范和技術防范”兩手抓,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防范控制能力。一是定期組織企業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二是按照“有合理應急預案、有組織協調機構、有妥善處置措施、有高效通訊設備”演練組織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管各項制度,。
4.5 對危貨運輸車輛強制安裝GPS定位系統
貨物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貨物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6
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是各級人民政府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新一輪車輛非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
各縣區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治理非法超限超載工作的責任主體,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主管交通工作的縣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縣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切實加強對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治理非法超限超載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
二、認真落實河北省治理超限超載工作方案的各項措施
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河北省新一輪車輛非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案》(冀治超領導小組發〔2009〕2號)提出的各項措施,加大對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的綜合治理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行為,使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得到有效控制。
(一)全面加強源頭監管。各縣區治理公路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調度制度,切實加強對“貨源頭、人源頭、車源頭”的監管力度。
1.加強貨運源頭的監督與管理。按照《河北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冀政辦〔2009〕81號)的規定,各縣區在10月15日前要將本轄區內從事砂、石、鐵礦、煤炭、鋼材、水泥等生產經營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并明確貨運源頭單位應履行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貨運源頭單位要按照《河北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冀政辦〔2009〕81號)的有關規定,做好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工作,接受貨運源頭治超人員的監督檢查,防止違規問題的發生。
交通、公安、發展改革、監察、法制、財政、工商、質監、安監、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在貨運源頭治超工作中的職責,建立并公示本部門的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制度。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主要通過巡查的方式進一步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監管,對超限超載車輛較為集中的貨運源頭單位,經縣區政府批準后,10月20日前派駐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管理。
2.加強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第9號令),加強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營運駕駛員信譽檔案,對違法超限超載營運的駕駛人員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2005]30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承市政辦[2008]52號)的要求,嚴格落實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駕駛員扣分記分制度。
3.加強對改裝車輛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車輛制造企業的管理和監督,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確定的技術參數生產、改裝、銷售汽車,嚴厲查處非法改裝行為。公安、工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車輛改裝行為的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汽車拼裝、改裝行為。
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把車輛注冊登記、檢驗關,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一律不予登記和核發車輛牌照、不予年檢。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不準許進入運輸市場。
(二)強化路面聯合執法。交通、公安要聯合開展路面執法,繼續保持依法嚴管態勢。要以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為重點,聯防聯控。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組建由路政、運政、交警、治安警組成的治超隊伍,在固定治超站和車輛超載嚴重的路段、省界出入口、市域交界處、重點橋梁和繞行、闖卡、滯留嚴重的路段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被查處的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責令其停止行駛、責令車主對超限超載部分的貨物實施卸載,對車主拒不自行卸載的采取強制卸載措施。對無專用設備不能卸載或卸載后嚴重影響貨物質量、卸載后無法保管的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等不宜就地卸載的貨物(如鋼材、鐵精粉、散裝水泥等),要責令車主自行就近卸載,并在執法文書上注明。發現不按規定自行卸載的車輛,可視為新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服從管理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不影響交通安全和保證及時清理的前提下,可實施就地強制卸載。所卸貨物3日內由車主自行運走,超過3日后,按照國家規定予以拍賣。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運輸不宜卸載或無法卸載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除外)罰款放行。
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河北省新一輪車輛非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案》(冀治超領導小組發〔2009〕2號)和《河北省交通廳、河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車輛超限超載路面執法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冀交公字[2006]190號)的有關規定,建立治超工作信息通報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每月5日前公安、交通部門要將依法查處的我市非法駕駛車貨總重超過55噸車輛駕駛員的相關信息抄告給對方,在公安、交通一方進行處理的基礎上,接受信息方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駕駛員除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并將處理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抄告對方。其他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公安、交通移送的治超案件要依法嚴肅處理,處理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抄告公安、交通部門。公安、交通部門要在每月10日前將本部門治超案件移送相關部門情況及相關部門處理情況報送市、縣區治理公路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移送案件處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作為的部門和單位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三)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市、縣兩級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中不作為或亂作為問題的監督檢查,依據《河北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冀政辦[2009]81號)施行嚴格的責任倒查制度。
市糾風辦要合理確定監測站點和檢查路線,規范檢查行為,嚴肅查處不經過重量檢測就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堅決杜絕公路“三亂”問題的發生。
三、切實保障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級公安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承市政辦[2008]52號)要求,對拒絕檢查、拒絕過磅檢測、聚眾蓄意占道、惡意堵塞交通、強行闖關、帶頭繞行、圍攻毆打和威脅恐嚇治超人員等行為,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
各級交通部門要嚴格落實蓄意堵車問題的報告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嚴防事態惡化升級。
各縣區政府要制定嚴重堵車事件的應急預案,一旦發生,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道路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