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

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范文1

關鍵詞: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更生保護;社區矯正法

中圖分類號:C91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494(2014)05-0101-06

“二戰”以后,未成年人犯罪成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會問題,并被犯罪學家和刑法學家稱之為難以醫治的“社會痼疾”[1]。從國際社會治理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歷史來看,普遍存在首次犯罪年齡越小、重新犯罪率越高的現象?!拔鞣揭恍﹪?,青少年重新犯罪率高達30-50%,甚至60%以上,成為政府和社會各界深感頭痛的問題?!盵2]為此,各國均不同程度地對傳統刑事司法模式予以反思和調整,其基本思路是盡可能采取輕刑化、非監禁化措施,甚至采取轉處等非刑事化措施對待未成年犯罪人,并逐漸成為國際社會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策略。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作為這種刑事政策和社會治理理念變革的產物,發揮的積極功能尤其令人矚目。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犯罪人的比例雖然略有下降,但是總量仍然居高不下,重新違法犯罪率仍然偏高,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傳統刑事處置措施也逐漸暴露出自身的弊端。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悄然興起,尤其是在“社區矯正”先后被正式寫入兩大刑事基本法之后,更是被寄予厚望。但我國尚無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社區矯正法》尚未出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尚未從傳統刑事處置措施“報應正義”的邏輯之中獨立出來,必然制約其功能的發揮。因此,迫切需要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功能進行重新定位,以便于進一步增強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正當性、科學性和有效性,逐步擴大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并為將來《社區矯正法》設專章規定“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積累制度經驗。

一、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功能定位:從刑罰執行到更生保護

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三個文件對社區矯正的一致界定來看,社區矯正在我國被理解為一種全新的刑罰執行方式,其內容有三個方面: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助,與這三個方面相對應,社區矯正具有懲罰、改造、幫扶三個方面的作用[3]。歸根結底,就是突出了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功能,具體通過與前述具體內容相對應的懲罰矯正、教育矯正和幫扶矯正來實現,從而構建與監禁矯正相輔相成的兩套矯正體系、促進刑罰配置結構的合理化[4]。這種功能定位所彰顯的行刑社會化理念,對于監禁矯正觀念濃厚的我國社會而言,無疑是巨大的進步,社區矯正也因此被理論界贊之為我國刑罰執行制度改革的“里程碑”。這種功能定位對當前我國針對成年犯罪人的社區矯正而言,可能是適宜的。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都明顯區別于成年人犯罪和成年犯罪人,因此如果在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功能定位之中也突出刑罰執行功能則必然不合時宜。為此,需要重新認識未成年人犯罪,并對國家和社會對待未成年犯罪人的態度進行分析,從而明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應然的功能定位。

(一)重新認識未成年人犯罪:從社會原因論到犯罪載體論

與成年犯罪人不同的是,對未成年犯罪人往往無法以“理性人”假設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合理解釋。因此,理論界一般都會認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會原因而非個人原因,這就是所謂的“社會原因論”。但這只是一種原則上的認可,在后續的推論和制度的設計上旋即變形。往往會借助于“主觀原因―客觀原因”的二分法,將社會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等歸結為客觀的外在原因,或者將這些統稱為社會原因,并將其與個人原因相對應,然后又根據“內因―外因”的辯證關系,最后將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又歸咎于未成年人自身,由此導致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政策和處遇模式也未能與成年犯罪人區別開來。事實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嚴峻形勢與轉型社會整體犯罪率的上升密切相關,固然有未成年人自身身心發育不成熟和社會適應能力不足等主觀原因,但也正因為未成年人這些自身原因與其年齡階段具有特殊關系,家庭、學校和社會的保護、教育和監管不當等無疑是更為重要的原因。

犯罪統計學派的代表人物凱托萊曾經激進地指出:“社會本身就具備相應的犯罪能量,準備犯罪的是社會,人只是實施犯罪的工具?!盵5]轉型社會的劇烈變革所伴隨的負面影響和社會不良風氣的侵蝕,無疑為社會儲備了更多的犯罪能量。對于成年人而言,其認知、情感和意志結構相對成熟,其自身努力尚可能消解來自社會的誘惑,其實施犯罪尚可看作是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但是,未成年人由于初級社會化即成人化尚未完成,社會適應能力不足,身心發育不成熟,尤其是意志結構不成熟,因此更容易成為轉型社會“實施犯罪的工具”。轉型期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加劇所累積的“負能量”更容易在未成年人身上產生放大效應。失學未成年人、無業未成年人、單親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城市外來未成年人等處于困境未成年人數量急劇增加,更容易壯大未成年人犯罪群體的隊伍。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社會、家庭和學校才是第一責任主體,而未成年犯罪人只是第二責任主體。與其說他們更容易成為犯罪的“主體”,不如說他們更容易成為犯罪的“載體”。

當然,從現代刑法的基本思想――責任自負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來看,說社會、學校和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責任主體,并不具有刑法學上的意義,而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產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從而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尋找出路。未成年人約占我國總人口的三分之一,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和最可寶貴的財富,是未來社會的中堅力量。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態度,可以看作是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基本態度的“縮影”。未成年人犯罪固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未成年犯罪人也是轉型期社會矛盾和社會弊病的受害者,是遭遇不幸的“幼苗”。未成年人犯罪群體是特殊的群體,應當歸屬于社會弱勢群體的范疇。只有認識到產生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對于未成年犯罪人也負有責任,才會對他們采取寬容和友善的態度。強調社會、家庭和學校是社會轉型時期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責任主體,其重大意義就在于強調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要有更加理性的認識,放棄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性惡”的簡單歸因,轉變單純譴責的偏執觀念和單純責罰的偏激行動,既反對“一關了之”的粗暴態度,也反對“一放了之”的草率態度。

(二)更生保護:寬容和友善地對待罪錯少年的勇氣與智慧

國家和社會對罪錯少年(主要指未成年犯罪人),可能有下列幾種態度:第一,予以監禁也予以矯正,待其刑滿釋放后,社會再予接納;第二,予以監禁而不予以矯正,實際上就是“一關了之”,通過高墻鐵網的“幽禁”使之與社會“隔離無害”;第三,不予以監禁也不予以矯正,實際上就是“一放了之”;第四,不予以監禁但予以矯正,如通常所說的社區服刑等。就各種態度與罪錯少年的“再社會化”的關系來看,雖大異其趣但又殊途同歸。

第一種態度雖然以矯正補強其監禁的正當性,但實際上仍然以報應刑觀念為主導,雖然傳統刑事司法系統對此有“制度偏好”,但是對于即使不帶有“監獄人格”也帶有“監獄烙印”的“犯人”而言,“再社會化”的效果必然差強人意。第二種態度干脆放棄了對矯正效果的追求,表面上是“知其難而不為之”,實際上則是無邊無際的冷漠、無可救藥的粗暴和無以復加的暴力,是在罪錯少年“再社會化”問題上對國家和社會責任的全面放棄。第三種態度,與其說是盲目自信,不如說是怠于履責的對罪錯少年不管不問、任其自生自滅的放任態度。第四種態度,實際上在社會環境下行刑,突出的是刑罰執行功能,“從一元的懲罰主體演變成彌散的社會懲罰和監視網絡,通過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強化了對輕微犯罪人處罰的公眾認同意識,從而加強了對社會的控制”[6],仍然將未成年人視為有利于犯罪控制和社會控制的“工具”,雖然會采取一定的措施助其改變原來社會化過程中的人格缺陷,但是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會化”的關心卻并非其重點。

這些態度對待罪錯少年的差異很大,但是差異后面卻有驚人相似的一面。前兩種態度注重的是一般預防,傳統刑事司法系統雖然力倡“報應正義”,但實際上重刑主義依然難免大行其道;當作“原人”來看待,連“工具價值”都沒有;第四種態度看重的是“工具價值”,雖然注重特殊預防,但加強社會控制才是其理論趣旨,缺少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因而對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不利,反過來對特殊預防也不利;第三種態度則連“工具價值”都沒有。這些態度都未能真正將未成年犯罪人當作應當尊重其權利和尊嚴并予以保護的“人”來看待,作為“人”的主體地位未能得到尊重,更未能將其作為尚處于初級社會化階段的“未成年人”來看待,都不能真正改變社會對他們的歧視,終究難以被接納而不能融入社會,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從根本上來說是不利于其走向新生的。唯有更生保護才是未成年人走向新生的“金橋”,真正尊重未成年人作為“人”的主體性和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將同情、互助、尊重、平等的觀念貫穿其中;同時又正視未成年人的特殊社會化階段,將安置、指導、援助等保護性措施落到實處,因而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再社會化”。因而,更生保護可謂之對待未成年犯罪人的“第五種態度”。

堅持刑罰執行功能的定位,必然會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簡單地、庸俗地等同于社區服刑,無法消解懲罰矯正與教育矯正和幫扶矯正之間的矛盾。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不僅需要注重未成年犯罪人的強制改善和公眾保護(包括被害人保護),還應當為罪錯少年走向新生提供保護。對未成年人強制改善的著力點在于未成年人“初級社會化”過程中身心發育和社會適應能力的不足,針對的是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這種工作具有回顧性。但是,僅有回顧性的強制改善是不夠的,罪錯少年因其所處的特殊人生階段,他們的“再社會化”還面臨著發展性的“繼續社會化”問題,而他們自身的主觀努力并不能有效增強其社會發展能力。生活在繼續,社會在變遷,他們可能在走出既有困境的關口又跌入新的困境,已經增強的社會適應能力可能又在發展能力不足時重新降低,重新犯罪的高風險再次出現,所謂的社會防衛目標無疑也變成了鏡花水月。

另一方面,罪錯少年不可能徹底切斷與既有社會網絡的聯系,這些社會網絡中的消極因素,如家庭結構缺損、家庭貧困、問題父母的不良影響、問題伙伴的負面情緒感染等等,原本就是導致未成年人初次違法犯罪的關鍵因素,在矯正過程中仍然可能會抵消未成年人主觀上的努力,使其重新沾染上不良社會習氣。因此,俗話說得好,“既要扶上馬,還要送一程”,還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幫扶、指導和保護,使其能夠順利渡過人生的難關,方能真正彌補其社會化過程中的缺陷,真正走向獨立、理性、健康的新生活。國家是未成年人最高和最后的監護人,出于未成年人矯正對象健康成長的考慮,“國家父母”應當不遺余力地為他們掃除“再社會化”的障礙,社會也應當以更加寬容和友善的態度接納、幫助他們。概言之,從總體的、長遠的、根本的角度講,回顧性、適應性的強制改善輔之以展望性、發展性的更生保護,才是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防衛社會的最佳途徑,也才是增進其權利、改善其人生命運的最佳選擇。

展望性的更生保護較之于回顧性的強制改善而言,是一項更大、更系統的社會工程。如果說強制改善最需要的是監管工作的盡職盡責和人文關懷,那么保護更生則更需要政府和社會通力合作、實實在在的予以幫扶、指導和保護,增強正常生活和主流價值觀對未成年人的吸引力,讓他們在感受國家、社會和幫教者的溫情的同時,樹立走向獨立、理性和健康的新生活的自信心和進取心,更有效地遠離亞文化和亞群體的負面影響。更生保護的目的不僅僅是將他們轉變成為對社會無害或者沒有再犯可能性的人,而應當保障他們像其他孩子一樣享有健康成長的權利,將他們矯正培養成對社會有益的公民,這才應當是國家和社會寬容、友善地對待罪錯少年的理性態度。一個國家或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寬容和友善對待罪錯少年的勇氣,則很難說這個國家和這個社會是有勇氣的;一個國家或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寬容和友善對待罪錯少年的智慧,則也很難說這個國家或這個社會是有智慧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更生保護功能,正是這種勇氣與智慧相結合的產物,也是對未成年犯罪人采取寬容和友善態度的集中體現。

二、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更生保護功能定位的積極意義

將“更生保護”明確定位為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功能之一,而且是其最重要的功能,將有利于兼采更生保護在理念上和制度上的優勢,并幫助我們從促進更生保護功能充分發揮的角度來重新檢視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體制機制。唯有如此,方可切實有效地實現教育矯正和幫扶矯正的有機統一,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防控與兒童利益保護的有機統一,其積極意義具體體現為:

(一)有利于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投入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事業

將更生保護作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一項重要價值符號,也會使得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具有超越刑罰的人文價值,成為一項功在千秋、利在當代的社會事業和文化事業。政府要善于因勢利導,鼓勵民間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既要注重發揮專業人士的優勢,也要注重發揮“朋輩教育”的積極作用。我國傳統村落中的“長者”對于維護當地的道德倫理、價值觀念和公序良俗具有積極作用,要善于在現代社區環境下將其發揚光大,鼓勵社區內具有較好人格威信和良好人際關系、在工作或生活方面都較為成功的愛心人士對曾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給予心理輔導和生活指導,可以為未成年人樹立榜樣,給予更多的正面激勵,使其在社區環境中順利完成“再社會化”的過程,成為健全的社會人。

(二)有利于健全我國未成年人“四位一體”的保護體系

我國一直有青少年犯罪防控機制“關口前移”的號召,但實踐中往往因為缺乏有效的聯動機制和工作載體而流于形式,對未成年人“四位一體”的保護體系未能真正形成合力。實現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更生保護功能,客觀上需要增強轉型期社會管理政策、社會福利政策和少年司法政策的統合度,改變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滯后性,有利于將未成年人犯罪防控體系向前推移、向后延展。通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聯動機制建立的信息網絡和工作平臺,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彌補和糾正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和社會保護中的缺失,擴大保護范圍,加大對“困境兒童”的司法救助力度和社會救助力度,以及對“問題兒童”的教育力度。將“問題家庭”的兒童等交由社區矯正機構予以一段時間的保護和輔導,防止兒童因為家庭環境的不幸或者父母的嚴重不負責任而失去有效的“家庭保護”、滑向犯罪的深淵。

(三)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起到推動作用

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更生保護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規律,能夠輔導和幫助罪錯少年走出過去的犯罪陰影,從而幫助他們走向新生;也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罪錯少年、困境兒童與其他孩子一樣享有健康成長的權利,幫助改善其生活質量和人生命運。一個社會對罪錯少年的態度,最能體現其文明進步程度、法治發達程度與社會和諧程度。強化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更生保護功能,通過“潤物細無聲”的方式開展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本身就是一場生動的社會教育、法治教育和人文教育,閃耀著人性的光輝,體現了對人性的尊重。通過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更生保護功能的宣傳,既能夠夯實社區矯正的社會基礎,又能夠增強主流價值觀對罪錯少年的吸引力,更有利于減少社會的對抗情緒和暴戾之氣、傳遞寬容和互助的精神、培育團結和友愛的風尚。在國家和社會對罪錯少年采取寬容、友善和幫扶態度的同時,通過體制機制的完善,實現社會教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機聯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培育出更多的合格公民。

三、以更生保護理念引領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是現階段我國開展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的主要依據,其中第33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還對執行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方式作了專門規定。這些專門規定著眼于促進未成年矯正對象“改過自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因而已經初步具有了更生保護的意涵。但是,由于《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位階低,只能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工作機制等問題作出一些技術性規定,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的矯正內容不多,可操作性不強,離更生保護理念和制度的基本要求差距甚遠。因此,有必要厘清更生保護理念和制度的基本要求,從而以更生保護理念引領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

(一)更生保護理念和制度的核心是寬容、友善和互助的精神

作為一種理念,更生保護是指寬容和友善地對待出獄犯人、曾受刑事司法處分的犯罪人以及其他有不良行為的人,以幫助他們走向新生,成為健全的社會人。更生保護理念的社會基礎來自民眾對犯罪的理性認識和對待犯罪者的寬容和友善態度――正因為民眾能夠認識到存在犯罪的社會對涉罪者負有責任,因而不以歧視和冷漠,而是以寬容和友善對待他們,有利于防止他們繼續游離于正常社會軌道之外甚至滑向的深淵。正因為如此,更生保護理念可以說是在努力推行人類的最高倫理道德,即人類互助互愛、互相同情的精神。這種精神同時也是教育刑主義和刑罰經濟原則的進一步發揚光大[7]。正是在這種崇高精神的鼓舞和指引下,全世界無數仁人志士加入了更生保護這一項偉大的社會事業和文化事業。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小野清一郎曾對更生保護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更生保護制度,是超過刑罰而保護個人的慈悲精神,這是更高一層的倫理精神――扶危濟困、保護弱者的人類愛、慈悲心?!盵8]

通過長期的實踐,除了立法日趨完善外,日本的社區矯正還形成了“官民互動、以民為主”的格局,政府善于因勢利導、民眾支持度高、志愿者參與積極性高,顯示更生保護在日本刑事政策中的地位越來越高,使日本在社會上擁有7萬左右保護觀察對象(全國監獄押犯包括未決犯和已決犯也是7萬人左右)的情況下,長期保持著發達國家犯罪率最低的紀錄[9]。同樣采取更生保護社區矯正模式的德國,也具有政府善于因勢利導、善于動員民間力量參與幫扶的特點。尤其是廣泛、活躍的非政府組織的存在和發展,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奠定了扎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資源保障[10]。這些成功經驗值得我國借鑒和創造性的轉化。

未成年人更生保護事業對于國家而言,更是對傳統刑罰觀念的自我變革?;趪叶a生的國家刑罰權不再高高在上、威嚴有加,而是主動隱退。作為未成年人最高和最終的監護者,國家承擔起作為“國家父母”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監護責任,出于未成年人矯正對象健康成長的考慮,不遺余力地為他們掃除“再社會化”的障礙。國家親權理論已成為英美國家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論基礎,主張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首先要尊重兒童的權利,以“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超越傳統刑事司法系統側重“報應正義”的邏輯,由此建構起的獨立少年司法保護體系日臻完善,進一步將保護范圍擴大、保護時間提前,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卷入犯罪的漩渦,避免了傳統刑事司法體系的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滯后性和剛性,突出了國家對罪錯少年的積極保護義務,凸顯了“國家父母”的溫情。從這個意義上講,更生保護是對傳統刑罰觀念的背離。這啟迪我們,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既應當作為社區矯正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應當作為少年司法制度的關鍵環節,還應當融入創新未成年人社會管理和保障兒童權利的理念。

(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推進對未成年人的更生保護

我國1991年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基本法律依據,其中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庇纱诵纬闪宋闯赡耆怂痉ā胺结槨迸c“原則”同時并存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慣例。其中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從1979年刑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這一剛性刑事政策演變而來,但即便是“懲罰為輔”也仍然散發著令未成年人不寒而栗的懲罰氣息,更別提落實政策過程中的變形、走樣問題,在這種語境下開展所謂的“教育、感化、挽救”必然缺乏平等、寬容和友善的精神。在監禁矯正盛行時代,我國曾經提出著名的“三像方針”,即像父母對待孩子、像醫生對待病人、像老師對待學生一樣對待失足青少年。但是,在高墻鐵網的懲罰基調之下何談“三像”?!因此,“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一剛性司法原則與“教育、感化、挽救”這一柔性司法方針仍然存在沖突,仍然未能褪去刑罰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懲罰色彩,不符合對輕罪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柔性司法策略予以特別保護的世界潮流。2012年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33條重申了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尤其難能可貴的是,同時提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避免了指導思想上的自相矛盾。在將來制定《社區矯正法》時應當堅持這一方針,并進一步以此方針的要求整合社會資源、健全未成年人幫扶工作體系,以推進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更生保護功能的實現。

我國現有的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體系,雖然在一定意義上具有更生保護的功能,但是,其理念和制度都需要進一步更新。第一,幫教理念上,存在重犯罪控制、輕人權保障的局限性。我國《憲法》第45條肯定了獲得物質幫助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是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等其他基本權利的保障,也是一項最基本的國民待遇。根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獲得安置和幫教是刑滿釋放人員應當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國家和社會對這一類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而非一種施舍。但是,現階段我國的安置幫教工作主要是從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鞏固監禁改造成果的需要出發,過分重視犯罪控制的功能,而忽視了獲得安置和幫教權對刑滿釋放人員所具有的人權保障功能。第二,制度設計上,由于理念的陳舊和重視程度的不足,導致安置和幫教的法律依據欠缺、聯動機制低效、經費保障不足、矯正與幫扶在時間上脫節。但是,與其在被監禁矯正貼上“罪犯標簽”、形成“監獄人格”之后對刑滿釋放人員給予幫扶,不如盡可能采取社區矯正的方式,在社區矯正的過程中就將幫扶與矯正有機統一起來,這樣才會更利于提高矯正的效果,更利于犯罪人重返社會。這種觀念在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區矯正問題上,更容易形成社會共識。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這一社會系統工程應當主動吸納安置幫教工作體系,注重將教育矯正和幫扶矯正結合起來,將2011年國務院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的“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和“兒童利益最大原則”與完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進一步結合起來。國外的更生保護兼具犯罪控制和社會福利的雙重性質,我國可以在社區矯正中借鑒其合理成分。在加大被害人救助力度的前提下,推廣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與區勞動社保局、團區委、區財政局共同創辦失足青少年技能培訓基地和2012年與團區委共同設立“陽光助苗司法關愛基金”的成功做法,將關愛未成年人的思想落實到行動中,切切實實地關心他們重返社會后的出路問題、前途問題,創新工作方法,更加注意與愛心企業、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的聯動,更加注重志愿者組織的培育,加大對未成年矯正對象的幫扶、幫教工作力度,積極探索實現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更生保護功能的聯動機制、工作方法和運行模式。

參考文獻:

[1]魏平雄.犯罪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615.

[2]康樹華.犯罪學通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215.

[3]吳宗憲,蔡雅奇,彭玉偉.社區矯正制度適用與執行[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19-23.

[4]高銘暄.社區矯正寫入刑法的重大意義[J].中國司法,2011(3):24-28.

[5]森本益之.刑事政策學[M].戴波,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1.

[6]譚 淦.刑法、刑事政策與社區矯正[J].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07(1):7-13.

[7]李學斌.更生保護制度與重新犯罪控制[J].青少年犯罪問題,1995(3):22-23.

[8]馮衛國.行刑社會化研究―開放社會中的刑罰趨向[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212.

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范文2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一)、14至16周歲低齡犯罪上升。

     犯罪主體低齡化日趨嚴重,未成年犯罪的人數在大幅度增長,其中14至16周歲低齡犯罪,2004年為18人,2005年為23人,2006年為27人,2007年為29人,2008年為30人,2009年為52人。

    (二)、被害人多系在校中小學生。

     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多系未成年人,其中2004年為12人占30%,2005年為17人3占36%,2006年為23人占47%,2007年為31人占53%,2008年為34人占67%,2009年為57人占82%。

    (三)、未成年犯出獄后重新犯罪人數增多。

    未成年犯出獄后重新犯罪率出現上升趨勢,2004年為9人占,2005年為11人,2006年為12人,2007年為13人,2008年為16人,2009年為20人。

    (四)、網吧或學校周邊成為主要犯罪地。

     網吧或學校周邊逐漸成為案發地或主要犯罪地。其中2004年為3起占23%,2005年為5起占33%,2006年為6起占37%,2007年為7起占49%,2008年為11起占51%,2009年為21起占67%。

    (五)、搶劫犯罪所占比例高。

    在未成年人所犯罪中犯占特別是既侵犯群眾財產又危害人身安全的搶劫犯罪,呈不斷上升趨勢。其中2004年為5起占20%,2005年為7起占25%,2006年為9起占27%,2007年為27起33%,2008年為39起37.5%,2009年52起占45%。

    (六)、網絡游戲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誘因。

     據統計,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網絡游戲正逐漸成為未成年違法犯罪的直接或間接誘因,其中2004年為12起占5%,2005年為24起9%,2006年為26起11%,2007年為48起75%,2008年為52起占87%,2009年為62起占98%。

    (七)、被判處非監禁刑罰的未成年人數呈不斷增長趨勢。

    2004年判處未成年人206人,非監禁刑67人,占總數的32%;2005年判處未成年人為273人,非監禁刑93人,占總數的34%;2006年判處未成年人285人,非監禁刑105人,占總數的36%;2007年判處未成年人406人,非監禁刑160人,占總數的39%;2008年判處未成年人383人,非監禁刑164人,占總數的42.8%;2009年判處未成年人479 人,非監禁刑206人,占總數的43%。

   

二、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原因有多方面因素,其中包括自身因素、學校因素、家庭因素和社會因素。

    (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缺失已成關鍵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跟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缺失存在著直接關系,學校教育體制存在缺陷,學校注重升學率,重知識“輸入”輕品德“塑造”,忽略對學生人生觀和思想品德的教育;部分教師對學生的思想動態和心理狀況不了解,學生自暴自棄犯罪時,老師才如夢方醒。有的學生為了不受其他學生欺侮,加入到不良少年團伙中尋求保護;有的成績較差的學生不安心,經常曠課,結識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導致最終輟學失學。從犯罪統計情況看,文化程度普遍較低

成為未成年人的犯罪規律,“不愛學習、控制力差、沒有主見、不懂法”的未成年人認知上有偏差,自我控制能力弱,輟學失學后長期處于無業狀態或暫時從事缺乏穩定性的服務行業,最易突破道德防線走上犯罪岐途。

(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不夠。

     全社會未形成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共同防范意識。網吧監管不到位,“黑網吧”大量存在,青少年長時間在網吧里沉溺于網絡,對生理和心理容易產生較大負面影響,長期處于亢奮狀態,脾氣容易失控;未成年人的性格正處于發展之中,不少網絡游戲存在著暴力血腥畫面,對未成年人性格塑造產生不良影響,他們的價值觀、道德觀尚未成型,心理生理發育不成熟,易受不良網絡游戲的影響,對事物缺乏是非判斷力,遇事不懂得用道德、知識觀念來約束自己的行為。此外,部分學?;蚣议L對未成年人的監督不夠和教育不及時,加之部分家庭因離婚等原因的影響,失學、輟學學生陷入網絡游戲無法自拔,難以培養正確的興趣愛好,更容易產生犯罪意識和犯罪動機。

  (三)、網吧或學校周邊治安巡邏力度不夠。

     網吧或學校周邊已逐漸成為主要犯罪地,由于這類案件的大部分被害人亦為未成年人,出于種種原因和考慮,他們一般不主動報案或指證,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是已經偵破并被起訴的案件,實際發生的案件要遠遠多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從某個角度來講,未成年犯罪氣焰會更加囂張。

    (四)、缺乏對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問題的深入研究。

    對于未成年人在網吧或學校周邊,針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搶少量錢財的或犯罪過程中隨身攜帶管制刀具器械的案件,在如何正確區分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時,缺乏明確的、具體的和可操作的數額標準和情節標準,法官在定罪量刑時缺乏具體尺度。強調“教育為主、刑罰為輔”的刑事政策,打擊的力度不夠嚴厲導致一些少年犯重復犯罪,甚至誘導其他未成年人一起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中,長期以來兩種案件無法得到從重從快處罰,一類是未查獲贓物,而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行為,雖然有被害人指認或目擊證人指證的案件;另一類是未成年人團伙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一時不能分清主從犯和罪責的案件。

   

三、未成年犯罪防范對策

    (一)、加強基礎教育,延伸義務教育,擴展職業教育。

     在學校防控上,應提高學生素質教育的同時,加強政府與學校的聯絡,為未成年人教育提供穩定和持續的支持,如在學校開設職業培訓課程,為這些學校派設法制副校長等,幫助他們克服青春期的各種困難、職業選擇以及從學校教育到勞動力市場過渡期間所碰到的困難。在完善立法上,加強對家長、學校的制約??梢灾贫▽iT的養育法或在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有關內容,強制父母采取行動對孩子負責。同時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以便學生在被學校除名時得到有效的監督管理。

    (二)、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建立閑散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統,要分析他們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根據不同情況,開展“一幫一”、“多幫一”的幫教服務,在生活上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在學習上幫助他們進步,在行為上幫助他們矯正不良習慣,扶持他們就業創業,促進其健康成長。針對違規網吧、不健康“口袋本”圖書等誘發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突出誘因,加大聯合打擊力度,嚴格查處“非法”網吧,落實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等措施。設立舉報熱線、成立監督員隊伍,建立監督、舉報和快速受理機制。政府設立專門的或聯合的機構來管理網吧,加強對網吧的管理、監督,加大取締“黑網吧”的力度,依照行政法律法規,在地方規章中增設對違規經營網吧的管理人的處罰措施。量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指標,建立督促檢查制度,加大對專門事項及大案要案的督導力度,督促各部門落實好各項工作措施。建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責任制。把責任分解到相關部門。強化責任追究,對失職、瀆職、責任落實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查究有關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同時,健全獎勵制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學校、家庭和社會各方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積極推動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教育體系和綜合評價體系的建設。通過具體項目使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進。發揮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的作用,運用警示教育、同伴教育等方式,開展豐富

多彩法制教育活動。積極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氛圍。倡導文明健康的網絡風氣,設立青少年專題網頁、專欄,組織開展網上未成年人活動;創作、編輯、出版、播出優秀的未成年人讀物和報刊欄目,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加大協調力度,牽頭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加強溝通與聯系,做好各方面的服務工作,通力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形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強大社會網絡體系,從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斷上升趨勢。

    (四)、增強未成年人自身防范意識。

     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比較薄弱,相關知識更加欠缺,通過舉辦自護培訓班等形式,宣傳自護知識,提高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識和能力。開展自我保護教育要圍繞治安防范、心理健康等主題。教育未成年人在面對侵犯時應保持冷靜,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要留意對案犯特征的記憶,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予以詳細說明。此外,要堅決杜絕未成年人進入“黑網吧”,減少天黑出行。公安機關加強夜間和凌晨對網吧學校周邊的治安巡邏,制造出“打黑除惡”的強大宣傳聲勢。

    (五)、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

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范文3

對犯罪的理解,是以一定的社會認知能力為前提的,認識未成年人犯罪則要以了解未成年人的特點為前提。由于未成年人尚處于社會規則的內化和社會價值的形成期,因此,未成年犯罪者的性動機、對犯罪特殊危害性的認知均弱于成年人,其犯罪的主觀惡性一般要低于成年人。從預防犯罪的角度考慮,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識尚不成熟,可塑性較大,因而減少其違法犯罪的意識相對容易。正是基于對刑罰作用有限性及未成年人特殊性的認識,目前大多數國家將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區別對待,相比于成年人,淡化了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的觀念,代之以保護處分和教育處分等非刑罰處理措施,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追訴的目的方面側重于教育改造。

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體系的不足

鑒于以上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政策和國際趨勢,反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體系,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懲罰性過重

1.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均規定了“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是《刑法》中只是簡單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缺少適用非刑罰處理方法的剛性規定,因此,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仍是側重于處罰,而不是優先保護。

2.現行《刑法》在刑罰種類以及刑罰具體運用的規定上,對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未作任何實質性的區分,而我國的刑罰結構整體上偏重,因此未成年犯罪人所適用的刑罰結構也屬于偏重型。

為了比較說明,本文選取德國、巴西、喀麥隆、朝鮮等國的刑法典為分析藍本,試著從刑法分則中帶有死刑條文的數量及其占刑法分則中帶有刑罰處罰性條文的比例、帶有無期監禁刑條文的數量及其占帶有刑罰處罰性條文的比例、規定有3年以上監禁刑條文的數量及其占帶有刑罰處罰性條文的比例、規定有選科罰金刑(罰金刑作為主要刑種,并且罰金刑和自由刑等刑種并列,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適用)條文的數量及其占帶有刑罰處罰性條文的比例等角度,去總結所選國家刑罰結構的嚴厲或輕緩程度。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刑罰不僅重于經濟比我們發達的德國,也重于經濟落后我們的喀麥隆;不僅重于那些所謂的民主自由國家(德國、巴西),也重于那些所謂的專制或威權體制國家(朝鮮)。盡管這樣的統計方法顯得過于簡單,不盡嚴謹,而且僅僅比較立法規范中的刑罰輕重,而沒有考慮實踐中的刑罰輕重,因而不盡科學,但是通過比較,其結論依然非常清楚,我國的刑罰結構屬于重刑結構。

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期,生活環境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優劣。而監禁場所普遍存在的“交叉感染”現象對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腐蝕更易、更大,“牢獄生活”使這些曾經受過不良生活環境影響的未成年人繼續生活在不良環境中,顯然不利于他們的改造和重返社會。正是基于這些考慮,我國于1985年批準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171條規定:“只有在經過審慎考慮以后才可以對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應盡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除非判決少年犯有涉及對他人使用暴力的嚴重行為,或屢犯其他嚴重罪行,并且不能對其采取其他合適的對策,否則不得剝奪其人身自由。”第181條更明確要求“應使主管當局采取各種措施,使其具有靈活性,從而更大限度地避免監禁。這些措施包括:(1)監管、監護和監督的裁決;(2)緩刑;(3)社區服務的裁決;(4)罰款、補償和賠償;(5)中間待遇或其他待遇的裁決;(6)參加集體輔導或類似活動的裁決;(7)有關寄養、生活區或其他教育設施的裁決;(8)其他有關裁決?!?/p>

我國刑法典規定了五種主刑,只有管制刑屬非監禁刑,但在司法實踐中,管制刑適用較少,以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2011年、2012年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為例,無一例未成年人被判處管制。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適用最普遍的還是有期徒刑。雖然刑法規定了緩刑這一非監禁刑保障制度,但針對未成年人如何適用緩刑,現有刑法未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進行區分,籠統以犯罪情節輕重、有無悔罪表現、有無再犯危險等概之,缺乏針對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具體標準,而我國的未成年人人格分析制度以及社區矯正制度發展相當滯后,再加上對未成年犯罪人予以特殊司法保護的理念還比較淡漠、重刑主義思想還未消除,以致于緩刑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

(二)刑罰體系單一

未成年人處于人生過渡期,個體之間差異較大,根據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特點確定相應的應對措施,才能增強針對性,以便在矯治和教育的基礎上,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國外許多國家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了豐富多樣的處遇措施,如在德國《少年法院法》中規定了保護性措施、懲戒性措施和刑事處分三類處遇措施。我國1992年批準的《兒童公約》第40條第4款中明確規定:“應當采用多種處理辦法,諸如照顧、指導監督令、輔導、察看、寄養、教育和職業培訓方案及不交由機構照管的其他方法,以確保處理兒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祗并與其情況和違法行為相稱?!?/p>

然而我國《刑法》未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單獨制定刑罰處罰方法和非刑罰處遇措施,與成年犯一樣,未成年犯的刑罰處罰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附加刑等。非刑罰處遇只有《刑法》第37條規定的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予以行政處分。這些非刑罰措施普遍性有余,針對性不足,難以實現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立法原則。通過分析發現,這些刑罰方法和非刑罰方法主要可以概括為監禁刑、非監禁刑(主要為管制)以及悔過賠償,且以監禁刑為主,缺少教育保護型措施,整個刑罰體系顯得過于單一。

二、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體系的完善建議

針對實踐中傾向于懲罰和打擊以及《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從寬規定幅度過小等問題,建議對現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體系進行漸進式改革,著力實現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輕刑化以及處遇措施的多元化,用改革成果逐步將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一)修改相關條款

將《刑法》中“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修改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減輕處罰”。鑒于我國的刑罰結構仍屬于偏重型以及重刑主義傳統根深蒂固,有必要限制司法人員的裁量權,對所有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律減輕處罰。

(二)重視管制刑的適用,完善社區矯正制度

管制刑適用的對象是罪行比較輕微的犯罪嫌疑人,既體現了刑罰的威懾力,又不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對涉罪未成年人適用管制刑是實現非監禁化的重要途徑。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的,需要進行社區矯正,是否具備良好的社區矯正條件就成為適用管制刑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因此,應當積極推動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加大對涉罪未成年人適用管制刑的力度。

(三)放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緩刑適用條件

《刑法》第72條第1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未成年犯罪人都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很少。[1]因此,從緩刑適用的刑度條件來看,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涉罪未成年人都是可以適用緩刑的。如此,緩刑制度是當前實現涉罪未成年人非監禁化的重要途徑。

針對實踐中涉罪未成年人適用緩刑率較低的問題,一方面,司法人員在掌握緩刑的四大要件時,應當站在積極教育、改造涉罪未成年人的立場,而不能向對待成年人那樣,進行事后消極判斷;另一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強制緩刑制度,對判處較輕刑罰的未成年人必須適用緩刑,如《法國少年法》規定判處1年以下刑罰的少年犯,必須適用緩刑。同時,應當完善緩刑宣告前的調查與評估制度、緩刑擔保措施、緩刑考察制度等,以確保緩刑效益的充分發揮。

(四)豐富非刑罰處罰措施,增強刑罰體系的多元化

豐富非刑罰處罰措施,不僅是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科學理論的要求,同時也是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從審判實踐來看,不少案件中根據犯罪事實及對未成年犯罪人社會調查情況綜合評判,并非一定要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罰處罰,但是又不能不給予一定的處罰,由于刑法中缺乏更多的非刑罰處罰措施供法院選擇,致使司法實踐部門要么對可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升格處理,判處刑罰,要么降格處理,免除刑事處分后一放了之。由此可見,完善現行刑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補充和優化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置方法,已經成為一項緊迫的課題。[2]由此,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增加一些新的方法,如照管、監護和監督的裁決,社區服務的裁決,中間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決,具體形式有家長監管令、保護觀察令、勞動賠償令、限制進入令、社區服務令等等,并對非刑罰處罰措施分類分等級,形成有梯度的適合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點的教育罰體系。[3]

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治理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復雜的社會問題,與一個社會的價值觀念和公共政策取向密切相關。[4]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系統的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因此,任何未成年人犯罪處遇措施的選擇,都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需要通盤考慮、整體構建,既包括實體、程序制度的構建,又包括相關配套體系的建設,單就刑罰體系的小修小補是遠遠不夠的。當前,在司法實踐中,我國也出臺了一些規定,如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明確規定“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率和監禁率”、“一般應實行捕、訴、監(法律監督)、防(犯罪預防)一體化工作模式”、“要發揮檢調對接平臺作用,積極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著力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建設”等。2013年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對這一決定的相關內容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的特殊理念、特殊機制以及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系統性有了較為充分的認識并提供了指導性意見,這些規定的出臺必將為以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體系的改革積累豐富的司法經驗并打下堅實的基礎。

在未來,我國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體系時,應當在準確把握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治理的司法現狀基礎上,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和做法,走系統治理之路。既要對刑罰體系的內部結構進行完善,如刑罰處罰措施和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比重及銜接等;又要對刑罰體系運行的外部聯動機制進行改革,如刑罰體系運行的執行機構、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同時,要建立刑罰體系的內外運行協調機制,以確保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體系有效運轉。

注釋:

[1]于國旦、許身健:《少年司法制度理論與實務》,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13頁。

[2]莫洪憲:《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若干問題探討》,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6年第5期。

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范文4

    關鍵詞: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職能;現代救助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2-0063-02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變動、利益格局的調整以及思想觀念的變化,社會流動發生著深刻的變化。伴隨著這種變動過程,涌入城市的大量流浪乞討人員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對我國的救助管理機構帶來了諸多困境與挑戰。于是,做好新時期的救助管理機構職能的定位,以救助管理站為依托,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實現流浪人員的正常回歸社會就尤為重要。這不僅直接關系到流浪人員自身權益的實現、生活狀態的改善,而且也關系到我國現代化的進程、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蘇州市救助管理站及救助現狀

    蘇州市救助管理站的前身為1954年組建成立的“蘇州市收容遣送站”,2001年6月經市政府批準在站內設立“蘇州市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2003年8月響應國務院廢除《收容遣送辦法》的號令,收容遣送站更名為“蘇州市救助管理站”,原來的兒保中心也在2006年的8月更名為“蘇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

    中心按照“自愿求助、無償救助”的原則,以“愛心、真心、熱心、耐心、安心”為救助服務理念,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等要求,救助管理站主要提供以下7項服務,分別是: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存;根據導致流浪乞討發生原因給予受助者相應的幫助,這主要體現在協助那些因遭遇臨時困難的主動求助者返回居住地,或對能查明其親屬和戶籍所在地的特殊受助人員進行跨省接送工作;對流浪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甄別工作;對未成年流浪兒童的保護、教育工作;針對流浪乞討人員的上街勸導、主動救助工作;對突發事件中人員的安置與分流工作;對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婦女兒童的維權、庇護工作。中心不僅為流浪人員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還為他們提供心理矯治、文化輔導和一些相關的技能培訓,以期通過這些措施來幫助他們更好地回歸家庭和社會。

    二、蘇州市流浪人員救助模式優勢與不足分析

    (一)蘇州市救助站救助模式的優勢

    1.積極主動為受助流浪人員提供全面的生活照顧、醫療服務和心理咨詢

    為入站人員首先提供“五個一”的服務,“喝一杯熱水,洗一次澡,理一次發,換一身衣服,做一次體檢”。針對入站身體不健康的人員,小毛病在站內醫務室處理,大毛病送至合作醫院治療。站內設有心理咨詢室,與專業心理咨詢機構保持長期合作,配有相關的專業心理咨詢師,定期與不定期為有行為偏差的流浪人員進行心理矯治。

    2.對部分回歸家庭的流浪兒童進行電話回訪或實地回訪

    對那些因為家庭重組、家庭暴力等原因被忽視的兒童回歸家庭后進行電話回訪或實地回訪,了解他們回歸家庭后的生活學習情況和心理動態,鼓勵孩子要自強自立自信,告訴孩子遇到事情可以打電話向當地公安、民政求助,站里會協同當地機構共同處理好相關事宜。同時對來站接孩子回家的監護人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給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享有受教育權是監護人的義務,避免孩子再次流浪,鞏固救助效果。

    3.積極引入社會工作方法,推進救助工作專業化發展

    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之一,亦是建立在公平正義、促進社會進步與福利水平提升的基礎上,兩者具有共同的價值基礎和價值取向,因此在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工作中積極引入社會工作理念和方法,有助于更好地開展救助工作,提供更為優質的公共服務。

    (二)蘇州市救助站救助模式的不足

    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這項救助不是對救助對象進行長期終身救助并使其生活達到一定水平,而是幫助其臨時解決基本生存困難。但現代救助的要求不僅僅是穿暖吃飽,更應該從生活救助到注重能力救助、從消極救助到積極救助、從單一性救助到多元化救助、從補救性救助到注重預防性救助、從救助管理到救助服務的轉變,相對來說,蘇州救助站救助模式面對新形勢下的要求做得還是有些不夠。

    1.救助管理機制不完善、實施細則不明晰

    救助力量比較單一,缺乏聯動機制,沒有發動社會民間力量,有效整合社會資源。搞好救助管理工作,光靠民政一家肯定不夠,政府部門起主導作用,官方硬性的力量可以強制一些問題的解決,剩余的政府不太擅長的,就要有民間機構力量來完成。針對輕度智障、無法核實原家庭地址等一些原因長期滯留站內人員沒有其他相應的轉介或安置的詳細措施。

    2.救助對象單一、救助方式“機械化”

    救助站的救助對象主要以未成年人為主,其他流浪人員救助工作開展得不夠深入。救助方式主要還是以提供住所、食物、醫療、車票等物質幫助為主,按照《救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條款機械實施,管理者和工作人員將救助工作視為一件具有固定流程的工作,按照公安送達或者自投——入站登記——提供食宿等服務——查詢家庭地址——接回或護送的這一套救助流程,由于大部分流浪人員留站時間短,還沒等工作人員去了解受助者流浪乞討的深層原因就要離站了,導致對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等情況進行分析少,滿足不同受助人員的特殊需求少,缺少對求助者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就業指導等等連貫,救助產生的社會效果較弱。

    3.物質資源利用率不高、專業工作人員配備不足

    為了滿足留站人員多方面的需求,救助站建立了多媒體教室、技能室、電腦室、閱覽室、心理輔導室、健身房、音樂室、投籃機等,但這些設施資源利用率并不高,長期處于空置狀態,未能發揮其有效作用。出現這種現象和缺少相應的專業工作人員是有關系的。目前救助站負責這些設施開展活動的工作人員,遠遠低于存在的設施資源數量,經常是一個工作人員身兼數職,忙東忙西,導致不能按時按質開展活動,面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尷尬局面。

    4.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少,社工理念普及不到位

    站內現有中級社工師一名,助理社工師四名,數量遠遠沒有達到機構設置的崗位要求。機構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多寡會直接影響到救助管理的質量。新時期的救助管理應是以“以人為本”為宗旨,以維護保障流浪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為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而大部分工作人員的意識形態還停留在收容遣送的層面,未能體現現代社會工作的要求,在助人的過程中,只嚴格遵守規范流程,而未能注重方法手段和溝通技巧。在方法的選擇上,沒能依據受助者的問題特征、個性特點區別對待,社會工作視角下的各種專業方法的使用更少之又少,這阻礙快速實施救助和提升救助的效果。

    三、現代救助管理機構職能定位的可行性路徑探討

    我國以臨時解決求助對象基本生存困難為主體的社會臨時救助制度成為保障流浪乞討群體基本生存需要、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制度安排。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面臨的新問題,這種僅僅以維持基本生存為理念,以經濟補償為主要方式的救助管理制度已經面臨嚴峻挑戰?,F行救助管理模式難以適應救助群體需求多樣化的要求,難以應對被救助者流浪乞討的諸多復雜因素,難以實現助人自助的根本目標。所以迫切需要對現代救助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重新的定位。

    (一)制定詳細實施細則,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流浪乞討成因具有復雜性特點,影響流浪乞討人員發揮自身職能獲得獨立生活機會的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和環境因素相互交錯、相互影響,針對不同個體的需求,對癥下藥,制定實施細則。流浪乞討是社會問題,單靠救助站本身的力量不足以完成這個宏大的主題,救助站應扮演好資源籌措者的角色,積極引導慈善機構、民間社團組織等非政府組織以及公民個人救助參與到救助主體力量中來。

    (二)擴大救助對象范圍,豐富救助方式

    按照《實施細則》中確定的4個救助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的規定,執行救助必定會將一些確實需要救助的人員排除在外。救助管理站應根據求助者實際情況,適當擴大救助的范圍,在實踐中要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對那些遇到應急性困難或特殊性原因而生活無著的其他人員實施救助,防止他們淪落為流浪、乞討人員。

    (三)充分發揮志愿服務力量,提高物質資源利用率

    志愿服務是志愿者自愿且不圖物質報酬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進步、推動人類發展的社會事業。在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過程中,志愿服務能發揮重要作用,它不僅能向大眾宣傳救助管理辦法,在日常生活中勸導流浪乞討人員,還能組織、發動廣泛的社會資源來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物質幫助、工作機會、法律援助。同時,擁有各種職業、知識、經歷、觀念和技能的志愿者還能為受助者提供知識和勞動技能的教導,補充救助站人員不足無法開展各項設施的缺陷,促進受助者認識與觀念的改變,幫助救助管理站實現社會救助的最高目標——“自助”。

    (四)推廣社會工作理念,實施社會工作技巧

    社會救助服務需求的深化大大擴展了社會救助管理的內涵,使社會救助工作愈來愈趨向專業化,要求由專業人員運用專業技巧向流浪乞討者提供各種物質和精神幫助。有鑒于此,救助管理站應加強對現有工作人員的社會工作理念與專業技巧方法培訓,并逐步吸收專業社會工作者進入救助站?!捌降?、尊重”是社會工作的重要理念之一,它要求社會工作者必須以平等的姿態、尊重的心態與受助者接觸,這樣,社會工作者才容易被受助者所接納?,F代社會工作有一套完整嚴密的工作流程,從接案到評估到干預到結案,要求必須做到環環到位,節節不少,這樣專業方法的規范性確保了救助環節的完整性,提高了救助效果。

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范文5

一、三風建設引領文化

每一所學校都有自己的精神。校園精神是一所學校的靈魂,是推動人們積極進取、育才成才、開拓創新的強大精神力量,在某種意義上說,校園的魅力就來自于學校的校園精神。培育和弘揚校園精神是學校發展的主題,是校園文化建設的核心。在校園文化的建設當中,不論是校園建筑的布局、還是規章制度的制定乃至辦學目標的確立,都應該明確地反映出這所學校所倡導的校園精神。

1.校風建設。校風直接體現著一個學校的精神風貌,好的校風具有深刻的感染力,催人奮進,對不良的心理傾向和行為具有強大的抵御力量,給他們一種無形的壓力,使校園里的每一位教職員工、每一位學生都能夠自覺言行。我校提出了“厚德、博學、務實、創新”的校風?!昂竦隆痹醋浴吨芤住?,“德”就是品德、道德,以法為準繩的德?!昂竦隆本褪且詫捄癫┐蟮牡滦腥菁{萬物,重視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提倡以寬厚博大的胸懷來對待和處理各種關系。“博學”,意在倡導拓寬知識基礎,廣泛學習追求新知。“務實”就是立足當前,踏踏實實做好教育的每一件事?!皠撔隆本褪且c時俱進,不懈的追求和探索。

2.教風建設。教風是教師在長期教育實踐活動中形成的教育教學的特點、作風和風格,是教師道德品質、文化知識水平、教育理論、技能等素質的綜合表現。我校以師德規范為準繩,對教師進行分層管理,學校為他們搭建平臺,創設教育環境創造鍛煉機會,讓不同階段的老師在自己的位置找到自己發展的突破口。新教師要快速入格,基本規范教育教學行為;青年教師要能獨立解讀教材、設計教案,具有一定的教學機智,能嫻熟地駕馭課堂;骨干教師要逐漸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學風格,并帶領一個團隊一起研究、實踐,團隊中的每一位教師都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在團隊的幫助下不斷提升自己。因此我們提出了“敬業、勤業、樂業、精業”的教風,一支優秀的教師隊伍正在逐漸形成,也有力地推動了我校的教育教學管理,使我校的教學質量和諧發展,穩步攀升。

3.學風建設。學風是指學生集體在學習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治學態度和方法,是學生在長期學習過程中形成的學習習慣、生活習慣、衛生習慣、行為習慣等方面的表現。我校以學生的文明禮儀為突破口,創造了裕元學校“禮儀三字經”、“法制童謠”,并以此為起點,結合“每月一事”活動,對學生的學習、生活、行為等進行強化訓練,尤其是德育方面,通過法制系列活動的開展和熏陶,努力使學生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因此我們提出的學風是“樂學、勤學、會學、活學”,將校園打造成學生學習的樂園,培養他們勤奮好學,做學習的主人,并為他們的終身學習和成功奠定基礎。

4.人際關系建設。學校人際關系包括學校領導之間的關系、學校領導與教職員工之間的關系、教職員工之間的關系、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和諧的學校人際關系有助于廣大師生員工密切合作,形成團結統一的集體,更好地發揮整體效應。和諧的學校人際關系,有助于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個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排除和避免教職工之間、師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更好地完成學校的奮斗目標和工作任務。為此,我們設置了校長信箱、心理專家講座等活動,讓老師有機會說出自己的心里話,讓學生有機會訴說自己的苦惱,讓矛盾沖突化解在萌芽狀態,創造和諧的人際關系網。

二、法治環境營造氛圍

校園是學生接受知識、陶冶心靈的地方,它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學生置身其中,能在不知不覺中接受教育,這種“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的教育功能是潛移默化的,是不可估量的。我校打造的是法制校園文化特色,因此,我們在搞好學校的綠化、美化工作的同時,突出了法治主題,力爭讓校園的每一個角落都具有人文性,都能自然地成為法治教育的理想場所,讓師生的行為與校園的法治文化展現和諧之美。

1.法治一條廊。在我們學校教學樓的二樓,有一條通貫四幢教學樓、近200米長的走廊,學校充分利用這個長廊,將它布置成圖文并茂的法治文化長廊,長廊分為“珍愛生命、遵守規則、保護自我、保護環境、保障權益、預防犯罪”六大主題,散發著濃濃的法治文化味。在長廊的上方,整齊地吊掛著一條條名人法治名言,如“家有常業,雖饑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亂。”“誰把法律當兒戲,誰就必然亡于法律?!遍L廊的左右兩側墻壁上是一幅幅法治宣傳畫,一個個法制小故事,以及師生的法治書畫作品等。課間、午休時,學生只要行走在這條長廊里,“法治”就迎面而來,時刻提醒著他們。

2.法治一個廳。在學校法治長廊的北面是一個法治文化展示廳,墻壁上“培育法治理念,構建和諧校園”八個鮮紅的大字異常醒目。展廳里主要展示“在家做個好孩子”“在校做個好學生”“在社會做個好公民”“師德師風”“志愿者風采”“法制教育成果”等六大教育主題內容。展板的內容針對小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圖文結合,讓學生易于接受。而且結合學校最新最近的活動開展情況,以及社會上一些法治新聞或優秀案例,學校德育處及時進行更換、更新,積極宣傳法治弘揚正氣。

3.交通一條街。在教學樓的西側,有一條學生出操、去食堂用餐或是參加室外活動必經的道路,從南到北,大概200米,這就是學校的交通安全模擬示范街。路上有序地設置了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識線、標識牌等交通標志,有效地形成了微縮的實景街道。學校與周市鎮交巡警中隊聯合組建了裕賢小交警學校,由交巡警中隊民警每年培訓30名小交警,并由這30名小交警再培訓全體學生,讓學生在參與和體驗中學習交通安全法規,走上社會做一名守交規的小公民。

4.處處一句話。校園的法治環境布置,除了體現在一條廊、一個廳、一條街外,其實還體現在學校布置的每一個細節中,學校的每一個角落中。每一層樓梯上,都張貼著“文明行走、靠右上下”的標語,提醒學生與平時的行走相同要靠馬路右邊,避免因逆向行走而發生碰撞。每一間廁所里,都有“便后洗手、節約用水”的提醒,幫助學生自覺養成講衛生講節約的美德。校園的櫻花園、桃李園等每一個園中,都有一句“校園美景、大家維護”“草色青青、踏之何忍”的話語默默地守護著,規范著學生的行為。食堂的墻壁上、柱子上,“顆顆糧食、來之不易”“既靜又凈、文明用餐”,督促學生形成良好的用餐秩序。

三、法治陣地提供平臺

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就是為了提高學生各方面的素養,尤其是道德修養。陶行知先生在給學生的一次演講中說道:“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壞,縱然有些學問本領,也無甚用處?!痹诜?、法治意識越來越強烈的今天,學校必須從小培養孩子的法治意識和能力,使他們真正懂法,從而做個守法的公民。因此,在校內可以開辟多個法治教育陣地,全方位、多渠道地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讓法深入學生之心。

1.立足課堂滲透法治。課堂是學生接受教育的主陣地,法治教育滲透在各門學科中。我校專門出版了一套校本教材《法律伴我成長》,適合三個年段,學校專門開辟課堂,系統地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另外,低年級的《品德與生活》和中高年級的《品德與社會》是品德教育的專門學科,幫助學生了解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學會運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也了解現實社會生活中相關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意義,如若違法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語文、數學、英語、科學、體育等學科中都蘊涵著豐富的與法制教育相聯系的內容,全體教師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因素,在知識傳授、能力培養的同時對學生進行法治文明、公平正義、恪守規則等方面的教育,尋找到教育的最佳結合點。

2.媒體宣傳擴大影響。媒體具有傳播速度快、說服力強等優勢,所以學校要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作用,將法律知識、法治小故事等,通過校園媒體的宣傳,及時地告知學生和老師。學校成立專門的法制宣傳組,由學生主持,將每周四定為法制宣傳日,利用校園電視臺、校園廣播站,播放法治故事、宣傳法治方面的新聞,尤其是關于青少年的,對學生有更直接的教育意義。我校還有“裕賢月報”,開辟了專門的學法專欄,向學生宣傳法律知識,由學生講“法在我身邊”的故事等。學校的校園網上,及時地更新法治類新聞,向學生、向家長也向社會宣傳法治知識,發揮校園網更大的作用。

3.共建單位搭建平臺。周市鎮交巡警中隊是我校法治共建單位,他們的隊長是我們的法治副校長,兩單位經常一起開展一些活動,為教師、學生學法和用法提供更多的機會和平臺。每學期法治副校長都會結合社會現象和學生的實際,給他們上主題鮮明的法治課。帶著小交警上街指揮交通,既讓他們了解指揮交通的一些基本方法,也了解身邊的人、車等遵守交通的情況,并通過他們可以向他們的家長及親朋好友宣傳交通法規的重要性。小交警們常說:還是有不少人會違反交通規則,好幾次都差點發生交通事故,真的很危險。這樣的實際體驗,教育的意義和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4.法治報刊提供借鑒。學校的圖書館里都有豐富的藏書,開辟一個專門的欄目“學法天地”,擺放一些關于法律的文書,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可以供高年級學生自學。購買一些有關法治故事的圖畫書,圖文并茂,讓低年級的學生也能看懂,也能從書中獲取法律知識。關于法治的報紙、雜志也不少,并且每周、每月更新,可以讓學生及時地了解相關的信息,讓法律的警鐘在他們心中長鳴,也促使他們形成正確的、良好的行為。

四、法治活動提升素養

小學生的認識是比較感性的,通過具體的活動能讓他們獲得更深的感受和體驗。開展豐富多彩的法治活動是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的有效途徑。

1.校園法治周如火如荼。與校園藝術節、校園科技節一樣,組織開展校園法治周活動,通過多種形式、集中性的活動,讓學生充分感受到法無處不在,進一步認識到法的重要??梢蚤_展法治歌曲比賽,組織法治故事演講,進行法治黑板報、手抄報、書畫比賽,在高年級還可以開展法治辯論賽、模擬法庭等活動。分年級,全員參與,讓法真正植入每一個學生的心中。

2.各類法治賽積極參與。上級有關部門也經常會組織一些法治方面的比賽活動,或許有的并不是教育部門直接組織的,但都應該組織學生積極參與。教育不僅是教育部門、教師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相關部門的活動能為學校的教育錦上添花。如司法部門經常會組織法治宣講團,免費為學生宣傳法律知識;組織學生、甚至家庭進行法治知識競賽;組織學生進行公益的法治宣傳活動等。這樣的活動是學校法治教育的有益補充。

3.經常將法延伸到家庭。學生通過學校的教育逐漸知法、懂法,他們是家庭的核心,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通過他們將法律知識傳遞給父母甚至祖父母,將學校的教育迅速擴張,使教育的成果擴大化,這正是我們的教育所期待的。因此,家、校經常聯動,通過宣傳資料、孩子轉述、家長孩子共同學習等方式,經常性地把法治教育延伸向家庭,也讓學生的校園學習和家庭影響相一致。

4.形成工作網定期反饋。孩子的教育是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承擔的,三方形成合力,其力量是無與倫比的。因此,在校內成立了法治教育工作網絡的基礎上,應該挽起家庭和社會形成反饋的聯動機制,每月召開例會,組織學生進社區、到社會上進行實踐,在具體的實踐中考驗他們的法治意識和能力,從而進一步推動學校的法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機制范文6

小學學校安全工作計劃(一)

2017年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進一步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和校園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完善校園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強化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校園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完善和落實風險評估、隱患排查、矛盾調處等源頭治理機制,確保全縣學校安全穩定。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學校周邊綜治工作機制

1、完善組織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校園治安防范、校車安全管理、校園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機構。

2、健全工作制度。各地校園治安防范、校車安全管理、校園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結合當前校園安全形勢和有關要求,進一步理順工作機制,健全各地各學校聯絡員制度,健全完善工作聯系和協調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會議、形勢研判、情況信息、工作述職、目標考核、檢查督導等相關工作制度,加強工作統籌,健全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3、落實主體責任。認真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明確職責,切實落實本地本校在校園安全管理中的主體責任,保證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各項要求得到貫徹落實。

二、加強安全法治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

4、落實安全教育課程。切實落實《省教育廳關于加強中小學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課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小學生命安全教育每周一個課時,心理健康教育每兩周一個課時的要求,對學生進行系統的生命安全教育,并做到教材、教師、課時“三落實”。

5、加強法治教育。各地各學校要進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制度,每半年舉辦一次法治講座。推進法治教育進課堂。加強校園法治文化建設,擬創建法治教育示范學校20所。

6、開展應急逃生演練。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5.12防震減災日”、“11.9全國消防日”等有利時機,每學期要開展不少于2次的專項應急逃生演練活動,并做到有方案、有組織、有總結,切實增強師生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三、夯實安全防范體系,提升校園治安防控能力

7、進一步加強保安培訓。切實按照《湖北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技術標準》配齊配強安保人員及監控、防護、報警設施設備。同時,要進一步規范安保人員值班備勤工作,強化安保人員培訓,提升安保人員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8、完善、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門衛值班、校園封閉管理、領導帶班值班、校園安全巡邏、寄宿制管理等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9、大力推進校園巡邏隊伍建設。各地各學校要抽調年富力強、有責任心的教職工組建校園巡防隊伍,充實校園安保力量,并在當地綜治、公安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校園巡防工作。

四、突出工作重點,強化校園安全管理

10、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進一步落實各地各類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進一步貫徹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定期開展消防知識教育。進一步完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消防部門的要求,積極開展消防專項整治活動,深入推進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建設,確保校園無火災事故。

11、開展安全隱患集中排查整治。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兩化”體系建設,按照“兩化”要求和《襄陽市學校安全臺賬管理辦法》,定期開展校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逐步實現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對排查出來的問題,要實行臺賬管理,限期整改,對較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12、切實做好防溺水安全工作。繼續貫徹落實政府辦公廳《關于預防青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意見》(鄂政辦函〔2013〕78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預防青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通知》(襄政辦函〔2014〕15號)要求。在夏季來臨之前和秋季開學之際,各地各類學校要通過深入開展“六不”預防溺水主題教育,制發、回收《致學生家長一封信》,召開預防溺水專題家長會等方式,提高學生及其家長對防溺水工作的重視程度,強化學生家長的監管責任。同時,要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強化宣傳教育、學生上下學途經路段的水情隱患排查,重點水域的安全管理等工作,確保學生溺水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堅決杜絕發生群體性溺水事故。

13、進一步加強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和《襄陽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意見》,認真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批制度和隨車監管人員等制度,實現校車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認真開展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構建校車安全培訓體系,定期對校車管理人員、駕駛員、隨車監管人員進行培訓。在春、秋開學之際,開展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動,強化校園及周邊交通管理措施,加強校園周邊交通執法管理,治理學校門前亂設攤、亂占路、亂停車等頑癥,大力整頓校園及周邊的交通秩序和“黑校車”、“黑出租”攬客營運等問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和人員傷亡,確保全縣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

14、加強校舍安全管理。定期對校舍進行勘驗檢查,一旦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危房,要立即停用,并采取封閉等防范措施。有基建施工項目的學校要實行封閉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繼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寄宿制學校“五有配套”建設三年計劃,切實改善農村寄宿制學校的條件。

15、做好衛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結合季節的特點,加強春、冬季傳染病防控。各中小學校要切實落實晨檢制度和因病缺課追蹤制度,及時發現和報告發熱等癥狀的學生患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治療。學生集體活動的教室、宿舍等場所,要定期進行消毒、開窗通風,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的發生。要加強食堂管理,切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技能培訓和健康管理,嚴格執行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落實好食品留樣制度,確保學校食品采購、加工、出售、貯存等關鍵環節安全可控。

五、加強檢查考評,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16、繼續推行學校安全工作明查暗訪督查制度。按照校園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對所管轄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明查暗訪,對所發現的問題要列出整改清單,對整改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通報,并納入年度考核。

17、認真開展學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對各地各校的績效考核指標,進行量化考評,考核結果計入各地年度綜治工作考評總分,并作為表楊學校安全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重要依據,對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學校和鎮(區)實行“一票否決”。

小學學校安全工作計劃(二)

根據上級政府、xx市教育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要求,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牢固樹立“學校安全工作無小事”的意識,結合我校安全工作現狀,特制訂2017年我校安全工作計劃如下: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科學有效的運行機制。

1、強化組織建設機制。進一步調整、充實、完善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xx

副組長:xx

組員:各中層領導及各班級安全委員

強調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決策者的角色,確立一名能勝任此項工作的副校級分管領導,設一名得力的安全專干,每班設立一名安全委員。領導小組要全面、具體、認真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及時計劃、布置、督導、檢查、總結學校安全工作,有效研究解決各種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

2、強化責任落實機制。進一步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層層建立責任制,把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到各部門、各基層、各人頭上,確保學校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處處有人抓,做到管得有條理,抓得有成效。

3、建立完善有效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的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落實。制定完善的學校安全工作的各類應急預案和活動方案,充分體現科學性、防范性、針對性、實效性。

4、強化安全教育機制。安全工作重在防范,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素質和防范能力,是學校安全工作重中之重。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班會、校會、國旗下講話、安全知識講座、專業人員報告會、黑板報、手抄報、宣傳欄、廣播、電視、網絡、專題活動等途徑進行安全系列教育。

5、強化安全經費保障機制。根據xx文化體育局《學校安全工作考核標準》的要求,切實安排好安全工作經費,及時檢查、更新安全設施、設備,特別是做好校舍設施,防盜設施,消防設施,實驗器材,體育設施等日常檢查,維修工作,從硬件上做好事故防范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6、強化安全工作獎懲考核機制。進一步健全學校安全工作的考核力度,把安全不工作列入平時及年終考核中,并做作為教職員工評優晉級的重要指標。對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影響學校安全工作目標實現的,嚴格追究先關責任人的責任。

7、強化學校安全工作培訓機制。學校在參加xx市教育局安全科對學校負責安全的領導、專干、保安等人員業務培訓活動的同時,學校還要加強對學校領導班子、班主任、任課教師、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

8、強化學校安全工作檢查機制。學校各種設備、校舍、電氣設施、消防設施、體育器械等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經常性的開展檢查并做好記錄,每學期開學之前要進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平時要開展各專項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排查整改安全隱患。

9、完善校園安全預警保衛機制。加強校園值班、巡查力量,充分發揮校園警務室,校園監測防盜報警系統等作用。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的結合,促使各項防范措施相互配套銜接的校園安全預警防控網絡的形成,并發揮其作用。

10、監理、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保障機制。為積極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確保學生人身安全,要辦理好校園責任險,既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又保證學校正常秩序,有效轉移,擺脫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尷尬處境。

二、主要工作

(一)抓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1、加強安全法律法規教育。主要內容:《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小學生人參傷害事故預防預與處理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學安全教育讀本》。組織教師認真學習《大連市安全教育和管理手冊》和《安全教育一日常規》,進一步增強對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心和緊迫感。

2、加強安全專題教育。開學第一天上好安全教育課,重點突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共公衛生安全等,防學生早晨 、課間、中午意外傷害事故等。 必須把安全教育課列入到學校課時計劃之中,并實實在在上好安全課。平時,學校、班級至少每月集中全校師生,上一次安全專題教育大課,并作安全教育備課和詳細記錄。要通過各類事故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深化安全教育的內涵。根據不同學生年齡段,安全事故多發的時間段和重要場所等加強教育和防范。

3、廣泛開展法制教育。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和任課教師的作用,開展青少年xx法教育,以典型的突發事件、暴力事件、法律法規常識為主要xx法教育內容,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把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平時自覺行動,提高“依法治?!钡乃剑岣邔W校處理安全問題、安全事故的能力。

4、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等開展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動。三月、九月定為“學校安全教育宣傳月”,每學期開學第一周為學?!鞍踩逃麄髦堋保磕?月26日為“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并以次為契機,開展有針對性開展安全意識、安全防范、安全救護教育。要把安全教育與德育工作和教學工作融為一體,形成大安全教育觀。

5、注重學生、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心理健康排查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自殺、他殺的惡性事件繁盛。建立心理健康排查和教育檔案,對心里有嚴重疾病的人員要采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加以防范。

6、通過國旗下講話、班隊會、家長會、致學生家長一封信、手機短信、安全教育宣傳欄、櫥窗、網絡、電子屏幕等形式,形成學校、社會、家庭相互聯系的教育防護網絡,加強安全教育和提醒。

(二)加強安全工作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1、加強門衛安全管理。

(1)學校聘用專職保安人員,經教育局審查,公安部門培訓合格,方可持證上崗。保安人員必須品德端正,責任心強,身體健康,文明服務,堅持原則,履行職責。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在崗時要做到“三不準”,要按學生上下學規定時間開啟校門,校門開啟后,學校值班領導、教師、保安人員一律在校門口疏導學生。

(2)學校校園實行封閉管理。學生在校期間,校門要及時關閉,外來公務人員要問明來由,經校長同意,檢查相關證件登記后,方可進入校內。平時接待學生家長和非公務人員一律在警務室。嚴禁精神失常、酗酒、非正當理由者、閑散人員攜帶不安全物品進入校園。

(3)門衛室要配備必要的防范器材,按規定巡查校園,要能防偷防盜,防暴治暴。

(4)凡不屬于例行公務外來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屬于外來公務車輛必須登記車牌號,檢查核實后方可進入校園。學生上下學時段,任何機動車輛禁止出入。

(5)學校領導、保安人員每天要定時對學校的水、電、門、窗等以及校園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置和報告。節日長假前后,學校要對校園內及周邊環境進行一次拉網式安全檢查。長假期間,必須加強值班值宿工作,增派人員,輪流守崗。

2、加強交通安全管理。

(1)學校要遵受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校長為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校長、安全專干要具體負責校內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通過家長會,致學生家長一封信,請交通專業人員到校做報告等形式,加強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形成學校、社會、家庭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2)要加強對徒步、騎自行車上下學的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要摸清底數,搞好登記。放學徒步、騎自行車回家的學生要以屯為單位,選好屯長、車長,在屯長和車長的帶領下,站隊、結隊回家。學校要采取措施認真檢查、整改學校交通安全隱患,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3)制定校車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應急預案。明確較大安全事故發生時,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采取措施實施救援并進行妥善處理。建立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每年學校要班主任、家長、教運公司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明確各自管理責任,實施“無縫對接”。

(4)嚴禁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嚴禁“三無”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嚴禁組織大型活動租用無資質車輛接送學生,嚴禁校園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危及到學生安全的活動。

(5)建立校車管理檔案,完善校車管理臺賬,落實專人負責管理。配合校車公司每學期組織一次校車安全逃生演練,提高學生避險能力。落實校車照管人員,定期對他們進行安全教育,組織他們學習交通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履行好xx市教育局規定的職責。

3、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明確消防管理責任,管理各部門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加強對師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學期開學初至少集中培訓一次,教職工必須學會使用滅火器。每學期至少搞一次消防逃生疏散演練活動。

(2)教學樓的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并設置應急照明燈和應急疏散指示標識和疏散示意圖。要保證消防設施有效可用,要配足配齊滅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定期排查火災安全隱患,并及時整改。

4、加強用電安全管理。

(1)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自亂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嚴禁使用超負荷、大容量電器,嚴禁擅自更改用電保險裝置。除教學需要外,學校不得在圖書室、宿舍和個專用教室等實用電路、電暖氣、電烙鐵等設備。計算機、飲水機、復印機、印刷機、空調等電器使用完畢后應關閉電源。

(2)安排專業人員定期檢查、維修電路,電氣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排查和整改。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更換,有專業電工設計、施工,并充分考慮電源用量和線路安全,加裝漏電保護裝置。要注意雨季的用電安全,雷雨天氣,要關閉微機房、遠程教室和教師計算機電源。

5、加強校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要定期對校舍、圍墻、廁所、停車棚等進行勘察,發現險情應立即整改,不得使用險房。停車棚等簡易房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能承受各種自然災害的侵擾。教學樓樓梯、通道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樓梯扶手、圍墻不能低于規定高度。

(2)操場上各種鐵質體育設施,幼兒園大型玩具,要采取防銹措施,并定期檢查是否銹蝕斷裂,預防傷害事故放生。

(3)學校冬季采暖前要有專業人員檢查供暖設施,發現問題要及時維修。鍋爐工必須先培訓后持證上崗,嚴防盲目上崗操作,定期檢查、保養鍋爐及附屬設備,做好運行記錄,設備檢修,保養記錄,發現隱患及時報告整改,不合格的鍋爐不得使用。

(三)強化安全隱患排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