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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制度范文1
一、深入推進交通運輸依法行政工作
(一)推進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積極推進領導干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落實,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來抓,以法治思維的養成,推進法治政府建成,將法治建設作為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二)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全面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度。加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評估工作,嚴防出現超越權限、抵觸上位法規定和變相設置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內容。創新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機制,重點圍繞有序引導公眾參與,引入第三方參與文件制定與評估,完善文件公開和宣傳工作機制等。做好規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及時開展“立、改、廢”工作。
(三)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完善決策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加強政府合同管理,逐步實現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常態化、程序化、提高合同質量,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二、著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簡政放權要求,進一步梳理行政審批事項。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批,簡化審批程序,精簡申報材料,縮短審批時限;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制定出操作性強的監管措施,注重審批制度改革前后的銜接工作,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等問題,努力構建結構合理、管理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行政審批監管制度。進一步推動網上審批工作,加強對審批工作業務指導。
(二)健全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建立省、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調整機制,適時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推進交通運輸部門事權規范化、法律化,強化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交通運輸部門執行職責,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部門職能精細化管理,推動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加強法治交通建設考核評價,健全和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要進一步減少和下放行政權力,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減少對資源的直接配置。要按照各級政府統一部署列出本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三、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推進公正執法
(一)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機制。嚴格把握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授予條件,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證件,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充分利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對執法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二)建立執法人員培訓機制。采取“分期培訓、分級負責”的方式,對全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業務能力提升輪訓,完善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制度,任職考試考核制度,法律知識統一考試制度,增強法律素質,培育法治精神,以提升行政執法水平為重點,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行政培訓相結合,堅持增強執法人員法治意識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結合,以提高執法人員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三)探索建立聚合執法監督機制。結合市局和區政府法制辦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評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建立聯合執法監督機制,探索開展行政執法個案監督和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
(四)全面推行行政處罰結果網上公開工作。建立健全的相關配套制度,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行政處罰對象、違法事實、選用法律依據、自由裁量情形、行政處罰措施等信息,促進行政執法陽光透明、公平公正。協同省市區推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綜合執法。
四、強化執法監督管理
(一)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標準,重點充實交通運輸體制綜合改革、新法規宣貫、行政權力和行政審批改革、執法規范化建設方面的內容。及時調整執法責任制考核機制,督促責任制落實,做好年度考核評價工作。
(二)加強基層執法站所標準化建設。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關于規范交通運輸基層執法站所建設的若干意見》,按照省廳確定交通運輸執法裝備配置標準,爭取加大對基層站所建設的投入,保障執法車輛、執法裝備配置。繼續開展“三基三化”建設工作,加強對“三基三化”建設工作專項督查,制定基層站所內務管理制度范本。積極推廣非現場執法模式,爭取列入交通運輸部綜合改革試點,并做好完善總結推廣工作。
(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組織開展2015年度全區交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改進考評方式,抓好整改落實。開展“文明規范執法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積極參加市交通運輸“十佳執法標兵”評選活動。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十佳”案卷評選,統一優化執法案號和執法文書。研究推廣行政處罰簡易文書和簡易程序。繼續推進行政處罰說理制度、行政處罰公示制度、重大處罰案件報備審查、集體討論案件登記等配套制度,調整規范交通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當放寬裁量空間,增加減輕處罰裁量標準,改變重處罰輕教育、重罰款輕糾正現象;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減免審批行為,完善減免處罰審批手續,促進執法廉政建設,防范職務犯罪風險。
(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繼續開展治理公路“三亂”工作,重點規范上路執法行為,消除亂執法和不執法行為,通過開展經常性的內部執法檢查,邀請法制、紀檢等相關部門開展明查暗訪,加強對基層執法單位和執法現場的監督檢查,一如既往做好治理公路“三亂”工作。整合96520、96266兩個舉報投訴電話,要充分利用12328投訴熱線和互聯網站舉報投訴平臺,認真做好執法投訴案件的處理工作,確保做到每一起投訴、舉報、咨詢有處理、有結果、有回復。對執法過程中的違法違規案件嚴肅查處,防止“三亂”案件的反彈。
五、提升行政復議質量,化解行政爭議
組織參加《新行政訴訟法》知識培訓班,提高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認真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健全審理機制,嚴格執行重大復議案件報備和復議責任追究制度,努力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實施說理性行政復議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網上公開制度,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和透明度,探索建立行政復議被糾錯和行政訴訟敗訴案件通報制度。落實省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系統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工作意見》規定的各項措施,認真界定行政調解范圍,明確行政調解職責,規范行政調解程序,建立健全和處理機制,積極運用行政調解手段化解行業管理民事糾紛。加強和司法機關的溝通和聯系,推進行業管理創新,推行柔性管理,注重源頭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六、加強普法宣傳教育,推進行政執法文化建設
(一)大力宣傳憲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要把學習宣傳憲法放在首位,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導全局及局屬單位黨員干部和公民牢固樹立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的理念。進一步增強全局干部職工的憲法意識、愛國意識、公民意識、國家安全統一意識和民主法制觀念,同時積極利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法制宣傳進萬家”等活動和各專項法律的宣傳月、宣傳周和宣傳日等平臺,組織開展好集中法制宣傳活動,進一步形成干部職工人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制度范文2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認真學習和貫徹黨的十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設法治交通為目標,以素質形象建設為重點,以深化改革為動力,著力提升隊伍素質形象、著力加強基層基礎建設、著力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交通運輸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主要目標。執法隊伍建設不斷加強,執法人員素質明顯提高,執法站所規劃布局進一步優化,執法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執法人員資格準入、培訓教育考試、執法考核評議、執法獎懲約束、執法監督等機制進一步健全,執法人員結構進一步優化,群眾滿意度進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務
根據交通運輸依法行政“十二五”規劃和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3年著重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積極配合推進交通法規體系建設
市將進行《出租汽車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區域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機動車維修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辦法》等《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工作。按照上級交通部門的要求和交通運輸管理工作的實際,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等立法征求意見稿合法性、合理性的研究,強化有關交通法律法規草案對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影響研究,積極配合市交通委的立法工作,提出建設性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深入實施交通執法規范化建設工程
1.全面完成執法規范化建設“四統一”工作。我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單位要在今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站所、服裝、標志標識、證件”四統一工作;并積極配合做好市交通委的考核驗收。4月,市交通委將舉辦全市交通運輸統一換裝儀式暨隊列會操比武,各執法單位要認真抓好任務分配和責任落實,做好方隊訓練組織和后勤保障工作,確保隊列訓練有序推進,全面展現交通執法隊伍素質優良、紀律嚴明、行為規范、廉潔高效的新形象。
2.推進基層執法站所建設。按照《市交通行政執法基層站所布局規劃》確定的基層站所管轄范圍、建設規模、配備標準、服務要求等,通過新建、改建、整合調整等方式,對已建成的硬件設施按統一標準改造升級,對使用效率不高的站所設施進行資源整合利用。積極完善站所內部形象的規范以及舉報投訴受理、違章處理、行政服務等對外窗口的人性化服務設施,提升站所的便民服務水平,著力打造裝備完善、管理規范、外觀統一的基層執法站所新形象。
3.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現有的運政96520、路政96266、數字化公路、智慧交通、電子監察等系統,建設交通行政執法信息化管理平臺,實行網上辦案、全程監督,信息共享。
4.配合實施兩個配套制度。市交通委將出臺《行政執法裝備使用和管理規定》、《基層執法站所建設資金補助規定》等規范化建設配套制度,我們必須認真配合做好兩個配套制度的實施,進一步明確裝備登記使用、維修保養、更新報廢等相關制度和基層執法站所的建設標準、補助條件、補助程序和補助標準及相應的監督檢查規定,進一步強化交通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建設。
5.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一是開展執法人員輪訓。繼續組織參加每年四次的行政執法人員封閉式集訓,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文書制作水平、危機處理能力、現代裝備使用能力以及法律素養。高度重視日常學習培訓,采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實務系列講座、法制干部培訓、法制研討會等方式,推動學習培訓活動的經常性開展。二是嚴格執行執法證管理制度。嚴格全市交通行政人員執法證的申領審查、換發證管理,把好執法人員素質準入關。
6.加強執法文化建設。強化交通行業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健全交通行政執法職業道德規范,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綜合執法理念;積極開展“群眾滿意基層執法站所(辦事窗口)”、“十佳規范執法示范單位”、“十佳執法標兵”等創建和評選活動,樹立交通執法先進典型,發揮引領示范作用,促進全系統文明執法。針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熱點難點,積極開展依法行政課題調研。
(三)切實加強交通執法監督力度
1.全面加強交通執法評議考核。按照部、省、市有關部門的執法標準、考評要求,以交通行政執法“雙十佳案卷”評比和年度執法考核活動為主要載體,采取自評自查、交叉互查、專項督查等方式,通過查閱法制工作臺賬、抽查執法案卷、檢查執法制度建設等途徑,重點加強對局屬各行政執法單位辦理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處理舉報投訴以及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的督查,科學評價行政執法工作。
2.切實抓好執法監督指導工作。一是加強交通行政爭議化解。嚴格落實各項制度,改進工作方式,做好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工作,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并重,努力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做好行政爭議涉訴案件的應訴工作,加強與法院溝通聯系,提前化解訴訟風險。二是加強執法指導。以交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執法統計分析為載體,做好交通執法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事先審查制度的研究制定等工作;組織開展交通執法案例分析會、研討會等,加強業務指導,提高執法質量。
(四)大力加強交通法制宣傳教育
1.突出黨的十精神的學習宣傳。全面深刻理解和把握黨的十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把十精神落實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各方面、全過程。運用多種方式在全市交通系統深入廣泛開展社會主義法治、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文明執法等理念教育,進一步健全黨委中心組、領導干部、公務員學法等制度,使廣大干部職工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觀念。
2.積極推進交通普法宣傳工作。制定2013年度普法實施計劃,確定普法內容、工作措施,明確責任、有序推進。抓好《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的宣貫工作。進一步拓寬交通法制宣傳渠道,強化交通法制宣傳手段,大力開展法治文化主題活動。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群眾文化生活相結合,充分利用“全國12.4法制宣傳月”、“黑車整治”、“安全生產月”等專項普法宣貫活動,積極開展法律知識競賽、交通案例宣講、法治成果展示等,努力擴大活動的影響力和輻射力。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制度范文3
一、組織領導
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組織,加強對評議考核工作的領導。市局負責組織實施所屬執法單位的評議考核工作。
二、評議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
(一)評議考核內容和重點。
1、評議考核內容。2013-2014年全市公路系統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處理舉報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控告申訴案件以及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開展情況。
2、評議考核重點。為提高執法考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結合“三基三化”建設(基層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建設、基層執法站所的標準化建設、基礎管理制度的規范化建設)的重點目標任務,2014年執法考評工作要突出以下重點:
(1)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行業管理機構和直屬執法單位以及廳直管理機構直屬執法單位。主要考評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的組織領導保障、“三基三化”建設任務落實、公路執法專項整改落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輪訓工作落實等情況。具體考評內容和標準見《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評議考核表》(見附件1)和《市局直屬管理機構執法評議考核表》(見附件2)。
(2)交通運輸基層執法站所。本次考評的重點是交通運輸基層執法站所,主要考評綜合管理、“三基三化”建設任務落實、行政執法規范化、公路執法專項整改落實、執法人員培訓等情況。具體考評內容和標準見《交通運輸基層執法站所執法評議考核表》(見附件3)。
(二)考核方式和評分標準。
本次執法評議考核主要采取案卷評查、組織執法人員考試、基層實地督導等方式進行。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檔。本次評議考核,85分以上為優秀,60分以上為合格,低于60分為不合格。
三、評議考核的步驟
本次評議考核工作分為組織動員、全面考評、市局考評和整改總結等四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動員(2014年6月1日至6月10日)
市局制定全市公路系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方案。各縣區公路分局、超限超載檢測站制定本單位的實施工作方案,于6月15日前報市局路政科。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成立組織機構、落實工作經費并組織動員部署,確保本次評議考核工作取得實效。
(二)全面考評(2014年6月11日至6月15日)
1、自查自評。各分局、超限超載檢測站要按照市局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全面開展對本單位和所屬執法單位的考評工作。自查自評結果于6月15日前報市局路政科。
2、案卷評查。從被考評單位中隨機抽取案卷進行評查。案卷評查范圍為各單位2013—2014年辦理的處罰案件,在評議考核中抽取不少于10卷,其中含強制的處罰案卷不少于2卷。公路管理機構評點為擅自超限運輸案件,每個單位不少于3卷;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案卷評查標準參照2013年評議考核方案。
各單位隨機抽取案卷并形成案卷目錄,案卷一經隨機抽取,不得變更。各單位組成案卷評查小組按照規定逐卷進行評查打分,并對每個案卷制作《2014年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意見書》(附件4)。案卷目錄及評查打分情況(附件5:《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案卷評查統計表》),于2014年6月15日前報市局。
3、執法考試。各公路分局、超限超載檢測站,可以采取集中抽考、分片抽考、全面考試等多種方式組織開展執法考試。對所屬各執法單位的抽考人數不少于30人。所屬執法單位持證人員少于30人的,考試人員比例不得低于持證人員數的50%。具體考試人數和比例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填寫《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考試統分表》(附件6)。考試紀律參照2013年評議考核方案的相關要求。
4、全面考評基層執法站所。市局組成評議考核檢查組,按照部、省規定對本地和所屬基層執法單位全面開展考評,進行公正評分,并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則,對被考評單位進行排序,在本地區、本系統進行公布。
檢查結束前,要向被檢查的單位進行反饋(附件7:《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意見反饋書》),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考評不合格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予以通報批評。
考評結束后,市局將認真總結本系統的考評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填寫《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得分統計表》(附件8)。專題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評議考核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考評中發現的問題分析、推進“三基三化”建設方面以及公路、水路執法規范化建設相關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市局推薦1個執法考評優秀基層執法站所,要認真填寫《2014年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優秀基層執法站所推薦表》(見附件9)。各單位對于推薦的優秀基層執法站所必須實地考評打分,在推薦表中列出考評得分,并將其基本情況、執法中好的經驗做法及創新亮點在推薦材料中予以詳細說明。
同時,各單位要結合執法專項整改落實情況,深入研究分析本地區、本系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情況,在認真調查、統計的基礎上,如實填寫《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情況調查表》(附件10)。同時,要選取和剖析1—2件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例,形成書面材料(包括基本案情、立案機關、受懲處情況、警示意義等)報市局。
(三)市交通局考評(2014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市交通局組成評議考核檢查組,對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市局直屬各管理機構按照部、省規定全面開展考評,采取查閱臺賬資料、案卷評查、閉卷考試、現場督查等方法,按照《2014年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評分表》,對各單位進行公正評分。
考評結束前,要認真制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意見反饋書》,向被檢查的單位進行反饋,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執法評議考核得分按照“執法評議考核得分=(綜合評查得分*20%+執法考試平均得分*20%+執法案卷評查平均得分*20%+交通運輸基層執法站所執法評議考核平均得分*40%”的公式進行百分制折算,計算出2014年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得分,并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則,對被考評單位進行排序,在本市、本系統進行公布。對考評不合格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予以通報批評。
考評結束后,按照規定的內容,形成專題報告(附自評得分表)上報省廳,向省廳推薦部、省廳優秀單位各1個。
(四)省廳考評(2014年7月—8月)。
省廳將抽調部分執法經驗豐富、法律功底扎實的人員組成若干督導檢查組,對各單位進行考評。
1.查閱臺賬資料。被檢查單位要做好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整理、準備工作,供檢查組查閱并評估打分。
2.案卷評查。檢查組隨機抽取案卷不少于10份開展評查,案卷評查范圍為各單位2013—2014年辦理的案件。
3.執法人員考試。采取閉卷形式,試題形式為選擇題、簡答題和案例分析題,考試重點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等。
省廳按照證件號碼隨機抽取各單位執法人員40人,被檢查單位組織其中30人參加考試。參加考試人員包括路政10人、海事8人、運政10人、交通質監2人。考場要求參考人員能間隔而坐,并設置錄像設備,確保不留攝像死角,考試全程錄像,錄像資料制作光盤交給檢查組帶回。各單位提供參加考試人員的座位表,包括其執法證件號碼、姓名和所在位置,以供核查。在核查錄像資料時,發現有考場秩序不良、錄像時間不符合實際等情況將予以扣分。其中,發現一次作弊扣1分,同時本人考試得分按照0分處理;錄像時間與實際相差10分鐘以下的考試得分扣一半,與實際相差超過10分鐘考試得分為0;考試由檢查組統一監考,當地交通運輸系統人員不得在考場長時間停留,發現當地交通運輸系統人員在考場長時間停留影響考場秩序的,酌情扣5-10分。考試統一命題、統一評卷??荚噰栏駡绦斜C芤幎ǎ瑖栏褡袷亟煌ㄟ\輸部和省廳有關規定。
省廳抽考成績不合格者,將于11月份參加全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補考)考試,再不及格者,省廳將吊銷執法證件。
4.檢查基層站所。檢查組在被檢查單位所屬執法單位隨機抽取2個基層執法站所深入實地督導。各單位推薦的優秀執法基層執法站所必須實地檢查。被檢查站所要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準備工作,供檢查組查閱并評估打分。檢查組在每個基層執法站所隨機抽取執法案卷不少于5份開展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對每個案卷制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意見書》(基層站所沒有案卷的,抽查同類或者上級執法機構的執法案卷)。
5.檢查結束前,向被檢查的單位進行反饋,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考評不合格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予以通報批評。
6.省廳在全面考評的基礎上,按照“執法評議考核得分=(綜合評查得分*20%+執法考試平均得分*20%+執法案卷評查平均得分*20%+交通運輸基層執法站所執法評議考核平均得分*40%”的公式進行百分制折算,計算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得分,并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序,在系統內進行公布。
7.省廳在全面考評的基礎上,結合各單位推薦和日常執法監督檢查情況,按照規定程序向部推薦2個執法考評優秀基層執法站所。省廳考評得分排名后三名的單位推薦對象不得評為評議考核優秀基層執法站所。
8.省廳將專題報告、評議考核排序結果、推薦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優秀基層執法站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情況調查表》、典型案例于9月1日前報部。
(五)整改總結(2014年9月-10月)。
1、各單位要認真總結本次評議考核工作,肯定成績,指出不足,認真整改。評議考核情況在系統內進行通報。
2、各單位對評議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進的措施,認真加以整改。對評議考核中暴露出來的重要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或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履行或者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對作出的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糾正或者責令改正;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責令予以糾正。
3.各單位要建立獎懲機制,充分發揮典型的引領和示范作用,對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優秀單位進行通報和表彰,對考試成績優秀的執法人員進行通報表揚。對于省廳抽考不合格的執法人員,對其執法證件暫緩年度審驗,通過學習培訓并經補考合格后,再補充審驗。補考仍不合格的,注銷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對評議考核中發現的問題不積極整改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嚴密謀劃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是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落實執法責任制,規范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深刻認識執法考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站在推進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轉變發展方式、加快發展現代交通運輸業的高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扎實推進,真正把這次考評工作作為今年交通運輸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實、抓好,抓出實效,認真開展自評,做好迎接省廳檢查的準備工作,確??荚u工作不搞形式、不走過場。
(二)嚴格考評,確保質量
本次考評工作務必深入基層,通過督導檢查,切實了解基層情況,推動“三基三化”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各單位要通過此次考評活動,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和交通運輸法制工作的深入調研,探索解決交通運輸系統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化建設,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推動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邁上新臺階。
(三)總結經驗,完善機制。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制度范文4
一、繼續深化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精簡壓縮行政審批項目。進一步精簡審批事項,減少審批項目。對目前所有縣級交通運輸行政審批項目再次進行清理,取消和下放一批審批項目,嚴控新增行政許可事項。梳理、確認、規范除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目錄之外的其他行政職權,杜絕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變相實施審批。
(二)做好下放和取消審批項目的銜接工作。對省廳、市局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銜接方案,明確承接主體和法律責任并做好相關后續監管工作,防止工作脫節和監管真空,確保行政審批項目“放的下、管的住”。
二、進一步推進交通綜合執法改革
進一步推進、完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健全完善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與公路、運管等行業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理順各門類執法機構的條塊管理關系,指導、督促綜合執法大隊一步落實機構編制、經費保障、隊伍建設相關措施的到位。加快交通執法形象建設,扎實推進和深化“四統一”形象建設進度,做好交通運輸部驗收迎檢準備。積極配合省廳、市局推進執法租賃車輛配置,力爭年內初步完成首批執法車輛配置工作。繼續推進交通綜合執法信息化建設,推廣應用全省交通執法案件處理系統。
三、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
認真貫徹落實《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按照上級“兩年一清理”的規定,對近年來我局及局屬單位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匯編成冊,公布清理結果。重點加強對規范性文件中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影響其合法權益、實行地方或行業保護、違規設置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嚴格執行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的規定,做到“有件必審”、“有件必登”、“有件必備”、“有錯必糾”。
四、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
檢查組織開展2014年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制定年度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方案,明確評議考核的重點內容和方法步驟。組織開展交通公路執法專項整改工作,根據省廳、市局的統一部署,明確各階段整改工作的時間節點及工作內容,從教育、監督、制度、經費、裝備入手,積極抓好專項整改工作落實。探索建立一支作風硬、素質好、業務精的執法監督員隊伍,組織開展專項督察、明察暗訪活動,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的針對性。
五、加大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力度
(一)持續開展“雷霆”治超專項整治行動。認真總結兩廳聯合治理行動工作經驗,繼續按照“五個一批”工作目標,不斷增強與公安部門的聯勤聯動工作力度,加大非法超限運輸打擊力度,確保2014年底將超限率控制在4%以內。
(二)保持超限運輸路面監控力度。堅持固定檢測與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實行治超站24小時全天候檢測,加大對易出現駁載、繞行及無檢測站等路段的巡查力度,始終保持治超執法高壓態勢。
(三)加大屢次違法超限懲治力度。充分應用現有的執法系統及部門信息抄告機制,切實做好超限運輸登記備案工作。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嚴格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依法予以吊銷車輛營運證。
(四)進一步建立健全治超長效機制。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閩政〔2010〕2號),督促、指導地方政府積極落實“省級政府主導、市縣政府負責、部門協作實施、區域聯動治理、責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機制。
六、持續推進“三基三化”建設
要進一步健全執法人員培訓制度,組織做好新增執法人員參加省廳組織的全省性培訓考試工作,確保新進交通綜合執法人員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均持證上崗。組織交通運輸部公布的“三基三化”建設試點單位,推進各項試點工作任務的落實,建立健全“三基三化”建設制度體系。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質量和水平。
七、加強行政復議工作
依法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履行好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按照省政府與省高院聯席會議以及會議紀要的精神,推動良性互動機制,落實具體要求,建立信息溝通與共享制度,完善行政爭議協調化解機制。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嚴格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制度范文5
2013年12月1日,央視《經濟半小時》播出了《女車主不堪超載罰款服毒自殺》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公路“亂罰款”問題再次被拋到輿論浪尖,給路政執法人員再度敲響警鐘。導致這樣極端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路政管理執法體制問題、交警與路政執法標準不統一問題、執法不規范問題等等。
無論外部環境和因素如何,規范行使執法自由裁量權是每一個路政執法人員嚴格執法的必然要求。當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防止路政執法亂罰款,規范路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再次提上了重要議事日程。
路政亂罰款案件層出不窮
2012年4月21日,交通運輸部通報兩起執法亂收費案件,了《關于河南葉縣河北邢臺交通運輸執法人員違規執法亂收費案件的通報》,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引以為戒,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充分發揮查處公路“三亂”問題快速反應機制的作用。
此通報之后,同年12月22日,央視《經濟半小時》播出了《交通部門為養隊伍縱容上路罰款》的四個案件,在節目中當事人指出“特別運政、路政,橡皮式的罰你,他可以罰到你十萬,可以罰到你2千,可以罰到你200,這個尺度很大的”。
2013年12月1日,央視《經濟半小時》播出了超載罰款案件,在2013年11月14日,一名貨車司機在河南永城境內被當地運政利路政執法人員攔下,司機在出示了給運政部門繳納的3000元年票和給路政部門繳納的3000元月票后,兩部門仍堅持罰款,女車主求情未果,當場服農藥自殺,現已搶救脫險。當地執法人員受訪時聲稱是正常執法,不清楚女車主是否喝藥。目前涉案人員6人被停職或免職。
近一年的時間,央視同一欄節目兩度報道運政、路政亂罰款問題,此類事件似乎層出不窮,不得不引起交通運輸執法人員的深刻反思。
罰款年票制、罰款月票制、橡皮式罰款、違規執法亂收費等問題,都是公路路政執法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濫用的表現。路政行政處罰中罰款是使用最多的處罰種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猶如一把雙刃劍,運用好了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但符被濫用,會極大地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交通運輸行政部門的形象。
自由裁量權不規范行使的表現形式
在公路路政執法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由”的范圍廣、幅度大、存在環節多,容易被濫用,往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同責不同罰。即對同樣責任的兩個相對人采取輕重不同的處罰方法或幅度,如同樣是超載,有的罰,有的不罰,執法不一致。一些超載車是“關系車”、“人情車”,路政人員不予攔截罰款,甚至在遇到上級檢查時為這些車通風報信。有些地方治超對“熟人”辦理“月票制”、“年票制”,給予關照以規避處罰。執法過程中同責不同罰,違反了平等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喪失了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容易引發行政相對人的不滿。
2.畸輕畸重。即在同一案件中重者輕罰或輕者重罰。無一定標準,處罰幅度任意性大,高低懸殊,即所謂“橡皮式”罰款。行政處罰畸輕就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畸重就有可能產生對社會的報復心理,最終都無法達到法律所求的目的,不可能起到防止、糾正違法行為的作用。
3.考慮不當。一方面,執法人員沒有考慮相關的因素。即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如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故意、過失、目的、造成的危害后果、違法行為的次數、是否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產生的后果等事實和法律因素。再如沒有考慮被處罰者的實際承受能力,罰款罰到違法行為人無法承擔的程度,使其無法生活下去,不但無法達到處罰效果,而且也難以使其認識和糾正錯誤,有可能導致其作出新的違法行為,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另一方面,執法人員不正確考慮相關的因素。不相關的因素包括相對人的身份、地位、性別、政治信仰等;相對人與執法人員的關系,包括親屬關系、同學關系、上下級關系等。實踐中,有些執法人員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有的為獲得不正當收入加重處罰,甚至討價還價。
總的來看,這些不規范行使的行為違反了過罰相當、平等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基本原則,違背了立法本意,對路政執法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這些行為往往會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行政執法,會導致行政違法行為增多,社會秩序不穩定,如發生喝農藥抗拒執法的極端現象;同時會助長特權思想,辦理罰款“月票制”,滋生腐敗,造成惡劣影響,
自由裁量權不規范行使的因素分析
1.現有執法體制下執法模式的影響
目前,公路路政執法體制不順,容易出現在一條路上交通運輸部門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和處罰標準不統一等現象。同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性質不統一,執法編制不足,導致許多基層執法機構大量聘用臨時工、借用人員參與行政執法。另外,執法經費不足,沒有財政預算的保障,容易導致“罰款養人”、“趨利執法”的惡性怪圈。執法一線中的一些編外人員因待遇無法與正式執法人員同工同酬,出現靠罰款謀生計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執法質量,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2.執法人員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素質不齊的影響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能否被規范行使,路政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法律業務水平是決定性因素。法國著名法學家馬布里說過:“道德猶如哨兵,它保衛著法律?!蓖瑫r,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是影響執法水平高低的關鍵因素。目前路政執法人員從專業結構看,法律和交通專業執法人員比例較低;從年齡結構看,整體年齡仍然偏大;趨于老化;從來源結構看,畢業分配和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的比例偏低。有的執法人員思想道德素養較差,漠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有的執法人員專業不過硬,工作中造成裁量不公問題;還有的執法人員自身法制觀念淡薄,加上利欲驅使,主觀上進行權力尋租。
3.交通運輸行政立法的局限性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事務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多變性,社會性、滲透性強等特點決定了具體執法權力難以詳細、具體的列明,必然要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原則性規定。模糊性規定給行政處罰帶來了彈性空間,在實施時,不得不過多地依賴執法人員個體的主觀判斷、經驗判斷,致使既容易發生超裁量范圍的違法行為,又容易出現在法定權限內裁量不當、不合理等問題,導致“橡皮式”罰款現象的出現。
4.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監督制約機制對保障執法水平、預防行政爭議具有重要意義。但在路政行政執法內部監督上,還存在對路政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在外部監督領域,作為權力監督的主要群體——行政相對人往往不敢申請復議或出于其他心理不愿行使監督權;而司法監督,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只在有爭議時才審查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且對于具體執法行為究竟是否適當即合理性較少審查,當然更難以發揮對裁量權的監督作用。
加強路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的建議
關于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范的問題,從2004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到2008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再到2010年交通運輸部印發的《關于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意見》,2013年《交通運輸部關于全面建設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的若干意見》及《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都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作出了規定,各省市也出臺了相關規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要求“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碑斍埃幏堵氛谭ㄖ行姓幜P自由裁量權問題成為依法治路的重中之重。
1.深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爭取使路政執法機構納入行政機關或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序列,杜絕企業執法的現象,確保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
(2)清退路政執法部門臨時工,轉變路政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對編制外的臨時人員、借用人員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加強對編外人員的管理;建立科學統一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編制核定依據和標準;優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結構。
(3)確保路政執法經費來源,徹底根除“以罰代管”模式。嚴格執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要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所需經費全部由財政列支。嚴格實行收支分離的管理方式,堅決杜絕執法行為與經濟利益掛鉤的現象,徹底改變“以罰養人”的做法。
2.嚴把入門關,強化專業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素質
(1)嚴格按照交通運輸執法人員上崗要求嚴把入門關
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各地要強化行政執法隊伍準入管理,嚴格執行“凡進必考”制度,凡執法機構進入必須由人事部門統一招考,堅決杜絕隨意進人,從源頭上確保執法人員素質。
(2)建立健全路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機制
建立健全路政執法人員培訓機制,實施執法隊伍人才培養計劃。定期對路政執法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使之全面熟悉、掌握業務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通過專題培訓,使執法人員掌握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和基本要求,既懂得如何依法行政,又能明晰執法的權限邊界和法律對自身的約束。
(3)探索建立執法信息交流制度
加強執法人員之間的執法信息交流,有利于執法人員在自由裁量權的尺度把握上保持一致,對自由裁量權規范行使能起到積極作用,必要時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討會,特別是針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政處罰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討,使執法人員加深對條文的理解,避免由于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理解不同而出現裁量差異過大的情況。
3.制定行政處罰標準,縮小自由裁量空間
(1)制定裁量基準,細化路政法規
裁最基準,就是在上位法的范圍內,根據立法原意和各地實際,對現行法律法規在情節、幅度、方式、程序等方面進行全面細化,制定明確、具體的執法標準,為規范行使自由裁最權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內部規范性文件,使自由裁量權的細化與合理化落到實處。建立健全路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增強路政法律法規的操作性和實用性,有助于路政管理機構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2)匯編典型案例,指導裁量實務
由于規范和控制路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和標準的抽象}生,造成了不同執法人員對其理解有出入,可能導致相同相似的法律情形得到不同的裁量。根據判例法的基本精神,建議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選編典型案例,建立路政執法經典案例指導制度,定期對本單位、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分類評比,將其中判斷準確、裁量合理的案卷進行匯編,作為今后處理同類違法行為的參考。還可以建立指導性案例電子庫,及時補充更新,提升指導性案例的針對性和使用價值。
4.依托科技手段加強處罰監督制約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制度范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健全交通行政執法制度,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提高執法水平,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為保障法律、法規正確、有效的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主要領導負責與執法人員層級負責相結合,執法責任與執法保障、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過錯追究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合法、公正、廉潔、高效;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文書規范。
第六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履行執法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年終工作考核、提撥使用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全體行政執法工作人員。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八條 成立**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各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財務科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推進和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實施全面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并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局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交通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就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副局長為本單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局長負主管責任,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全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第十條 各承擔交通行政執法職責的隊、所、站的正職是本單位的直接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領導負責。
第十一條 各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是具體執行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任務向本單位執法負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案件共同承辦的,共同承辦人為共同責任人;經審批作出的行政行為,審核人為審核責任人,批準人為批準責任人。
第三章 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三條 **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交通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工作和信息指導。
(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重點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全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的行業管理和運政管理;維護全旗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四)負責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組織、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指導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五)負責全旗內河水上的安全監督、救助打撈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工作;負責和指導全旗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旗車輛維修市場、機動車駕駛學校及駕駛員培訓,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及車站、營業性停車場的行業管理。
(七)制定并組織實施交通行業科技規劃;指導并監督交通行業質量、技術、通信信息、環保、節能工作,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八)指導行業行政執法和行業體制改革。
(九)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紀檢、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群團等工作。
(十)承辦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倫春自治旗地方海事處、**倫春自治旗運輸管理站、**倫春自治公路養護管理站當在法規授權范圍內,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倫春自治旗運輸管理站應當根據**倫春自治旗交通運輸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職責。
第四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程序是在進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循的方法和步驟。實施行政執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處罰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規定》所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交通行政執法包括交通行政許可、交通行政處罰和交通行政強制執行。
(一)交通行政許可是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依法賦予其從事交通行政法律規范所限制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
(二)交通行政處罰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交通行政法律規范,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履行其法定義務時,交通主管部門以強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實現與履行有同一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 各種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具備合法有效的執法主體資格;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實事準確,證據確鑿;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六)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適當。
第十九條 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合法、效率、服務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的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二)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四)作出行政許可,批準或不批準;
(五)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申請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許可分別在局屬執法單位窗口統一辦理。在辦理當事人的行政許可過程中必須遵循規定的公示制度、辦事指南、辦事程序、文明服務公約以及辦結時限。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必須遵循法定、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以及監督、制約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本單位可以旗交通運輸局的名義設定如下種類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證照、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實施行政處罰須遵循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違法實事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向當事人說明檢查事項;
3.告知當事人認定的違法實事、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權;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6.作出處罰決定,填寫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7.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8.處罰決定書備案。
(二)其他行政處罰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進行: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向當事人說明檢查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3.制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送負責人審查;
4.制作《違法違章行為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如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對公民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還須告知其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條件聽證的應按其要求組織聽證;
7.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8.告知當事人若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9.將行政處罰文書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強制執行必須遵循依法強制執行、合理強制執行、預先告誡的原則,可以由旗局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采用加罰、征收滯納金或強行拆除的方法,執行過程須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誡;
(二)執行;
第五章 行政執法過錯及過錯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過失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執法人員造成的執法過錯進行調查、確定責任、決定處分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旗局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給國家、集體、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十五條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罰相結合、處分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負責制的原則,認定過錯責任并決定過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方式。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錯案投訴和對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執行。涉及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旗局紀委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認定實事不清、證據不足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錯誤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超越和濫用職權或者違法實施收費、罰款、許可和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六)處理結果有悖于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
(七)違法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而改變原行政行為的;
(二)由于管理相對人的過錯或不可抗力造成執法錯誤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所執行的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四)執行上級或本級行政機關錯誤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追究行政執法人員責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過錯責任的確定:
(一)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行使職權的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二)兩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的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三)鑒定人、勘驗人故意或過失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由相應鑒定人或堪驗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行政執法行為因審核錯誤造成過錯的,審核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行政執法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造成過錯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有關領導錯誤批示造成過錯的,由批示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由于承辦人員的過錯造成行政機關做出錯誤決定或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工作失誤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應從重處理:
(一)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拒不糾正過錯行為的;
(三)阻礙過錯責任調查的;
(四)一年內連續二次以上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過錯責任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認識并自覺糾正執法過錯的;
(二)情節輕微,或者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對造成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如下處理:
(一)進行內部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討;
(三)責令承擔賠償費用;
(四)扣發年底獎金;
(五)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考核晉級、晉升資格;
(六)調離執法崗位;
(七)給予行政處分。
上列處理決定可以合并適用,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執法過錯造成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實施賠償后,應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追償部分或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以下線索進行調查并提出立案意見:
(一)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批辦的;
(二)有關部門轉辦的;
(三)群眾舉報、控告或來信來訪的;
(四)執法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
(五)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撤銷的行政行為。
經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批準立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糾正意見或追究處理意見后再提交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查處執法過錯責任,應自立案或決定調查之日起60天內處理完畢。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30天。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領導小組做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本單位申請復核。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行政執法責任的考評與獎勵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實行考評制度,作為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負有執法責任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年度考核評議的同時,對履行執法責任的情況進行評議。由上一級執法責任人對具體執法責任人提出考評意見,作為對各崗位工作人員評優評先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荚u工作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依照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試行辦法的考核內容,采取自評與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群眾評議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檢查的計分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依據。在考核評議時,對各級執法責任人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結合各崗位執法依據進行評議和考核。具體包括:
(一)崗位執法依據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崗位執法依據、執法職責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貫徹執行崗位執法依據,履行崗位執法職責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考評的結果應當公開,并作為評選先進工作人員的依據。
第四十條 本單位在年終考評總結時,對落實執法責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執法人員,參照有關獎勵辦法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執法人員發生錯案或過錯,依照本責任制第五章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對經考評被評為先進的工作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七章 行政執法檢查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建立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制度,定期對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的情況和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自己行政執法情況的自查。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旗局應當主動接受市交通運輸局、旗政府、旗人大、專門機關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接受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受檢查監督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單位應當接受檢查監督意見,不得拒絕檢查監督。
第八章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責任制以執法責任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范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第四十九條 各執法職能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及每個工作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責任范圍和執法權限、執法程序。辦理行政許可的單位應當制定各項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開,以規范執法行為,使各項行政執法行為公開、公正、合法、廉潔。
第五十條 對國家、省和市所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執法職能單位應在其頒布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單位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貫徹實施方案,并在領導小組審批后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執法人員執法前必須參加相應法律培訓,取得相關執法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執法工作。各單位應當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法律、專業知識培訓。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交通部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在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由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