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有害信息的大量涌現導致未成年人遭受物質性和精神性的嚴重損害
隨著互聯網中數字化發展的逐漸進步與完善,許多內容低俗的網站也在巨額利潤的刺激下應運而生,隨之而來的便是大量內容不健康的圖片、視頻、文字信息等通過超鏈接的手段彈出,使上網者猝不及防。據統計,“目前全球互聯網上的低俗網站已超過3.7億,每天約有兩萬張低俗圖片進入互聯網中”,低俗網站、信息的大量涌現,直接導致了未成年人受低俗網站的騷擾現象頻發。低俗網站對未成年人健康的危害主要是物質性和精神性的,涉世未深、社會經驗匱乏是未成年人群體的共性,同時,他們的是非判斷能力也正處于發展期,基于這些原因,使得未成年人群體很容易受表象和虛幻的東西的蒙蔽,以致無法憑自己尚未成熟的是非判斷能力對所看到的事物進行正確的辨別。網絡上傳播的一些具有欺詐性、虛假性等有害信息正是通過未成年人的這一弱點使傳播這些有害信息的人從中獲利,而未成年人卻因受騙而落得人財兩空,有的甚至釀成悲劇。此外,有害信息還對未成年人造成了精神污染,有害信息的低俗性主要反映在其包含了許多需要嚴厲打擊的黃毒內容,這些黃毒內容不僅敗壞了社會風氣,還會令生理和心理發育還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產生追求新奇事物的想法,阻礙其精神純正的發展。他們一旦頻繁接觸到網絡上的這些黃毒,就有可能無法自拔,甚至為了追求刺激而誘發犯罪。
(二)網絡游戲文化的廣泛傳播影響未成年人人格和心理的健康發展
優秀的文化產品對樹立未成年人正確的價值觀無疑具有促進作用,而依附網絡而產生的網絡游戲文化,它的廣泛傳播對于未成年人價值觀的形成是否具有優秀文化產品的積極作用呢?筆者認為不然。2005年,我國文化部與信息產業部頒布的《關于網絡游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我國網絡游戲當前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中就提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族原創網絡游戲產品未能主導市場”。當前,我國大部分熱門的網絡游戲來源于日韓及歐美國家,未成年人在玩這些熱門游戲的過程中,由于各國傳統文化的不同,就會使民族的文化矛盾被激發出來,而未成年人為了迎合游戲中的角色,就得顛覆自己原本民族的人倫規范,繼而在不知不覺之中漸漸的適應國外的一些“消極”文化,而這些“消極”文化對于各方面發展尚處于不穩定階段的未成年人來說,其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的形成遭受極大的阻礙。據美國Toledo大學心理系的Funk教授從1990年研究電子游戲對兒童和少年的心理影響的結果表明:“暴力在暴力型電子游戲中得到的示范、實行和強化,對兒童和少年的心理會產生重要影響,可以發展他們的攻擊性思維,在一定的環境中,孩子們會選擇暴力行為來解決問題。”由此可見,帶有“消極”文化色彩的網絡游戲會對未成年人正確的人格和心理素養的形成產生影響。“未成年人正身處初始社會化向預期社會化的轉型階段,是心理和人格形成的關鍵期”,在這個階段,未成年人在各種形形色色的思想的撞擊之中,其人格和心理的發展會出現游離化的狀態,而且時常會出現搖擺不定的傾向,需要外界給予導向并支持其想法,而一旦這種導向和支持力存在錯誤性和不正當性,就會使未成年人加深內心錯誤的觀念,從而在心理和思維上使這種錯誤觀念根深蒂固,最后導致其心理和人格上的畸形。因此,許多從國外引入的具有嚴重暴力傾向的網絡游戲的廣泛傳播都會影響正處于人格發展關鍵期的未成年人正確的人格和心理素養的形成。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網絡游戲可以帶給我們一些積極的作用,如它可以增強人們對事物反應的靈敏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養人們的團隊合作精神,可以緩解人們學習、工作中的壓力等。但是,為了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我們應當嚴格地權衡其利弊,絕不能讓國外的一些“消極”文化稀釋我國未成年人本已具有的本民族的“積極”傳統文化。
(三)未成年人沉迷網吧等營業場所威脅其人身財產安全
互聯網產業的快速發展,也加速了網吧營業場所數量的增多和規模的擴大。當前,網吧仍然是許多網民的常去之處,這也使得網吧這個對外開放的營業場所變成了一個魚龍混雜的小社會。人員復雜、環境狀況極差、配套設施不健全、過濾軟件不齊全并且未及時更新等是網吧營業場所存在的普遍問題。網吧一般都是社會閑散人員的休閑場所,一旦未成年人置身其中,就很容易受到這些具有不良風氣的社會浪蕩分子的影響,更甚者會受到這些人的騷擾和威脅,損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網吧經常被烏煙瘴氣所環繞,對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也相當不利;同時,在利益的驅使下,網吧為了給網民提供更加便利無礙的上網環境,其通常不會自覺安裝或更新過濾軟件,這又會造就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物質和精神侵害上的暢通無阻。從網吧營業場所存在的種種問題上來看,未成年人要是沉迷在網吧之中,則其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可想而知。
(四)未成年人上網成癮嚴重影響其身體健康和未來發展
“據中國青少年網絡協會最新統計的《2011年中國網絡青少年網癮調查數據報告》顯示,2011年我國網絡青少年網癮的比例高達26%,網癮傾向比例高達12%”,這一龐大的數據充分顯示了我國未成年人上網成癮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上網成癮會使許多未成年人因過度上網而造成睡眠不足,導致注意力、視力下降等癥狀,嚴重影響其身體機能的健康發育。并且,未成年人的網癮一般體現在沉迷于網絡游戲上,而一旦沉迷于網絡游戲之中,就會令其浪費大量寶貴的時光,嚴重影響他們的學習、家庭生活和社交。未成年人要是在成長的這段寶貴時間里虛度光陰,沉溺于網絡虛擬世界中,就無法有效實現未成年人的社會化,從而阻礙其未來的優質發展,而這些弊端又會間接影響到原有社會、家庭的安定有序,打破原本的理想狀態。
二、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立法之不足
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通過對我國涉及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進行搜集整理,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有相關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條款,但與對未成年人其他傳統領域的保護相比,網絡安全方面的保護力度顯得相當微弱。究其原因,不難發現針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第一,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專門規定太少。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樣一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保護對象的法律中,雖然有四條規定涉及了網絡安全問題,實際上,專門規定網絡安全的條款卻只有第三十三條,而其他條款都將網絡與其他形式的大眾傳媒雜糅在一起。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其占據人們生活半壁江山的現象越來越明顯,在這種情況下,立法很有必要將網絡與其他形式的大眾傳媒規定加以分離,專門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規制以突顯立法者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問題的重視。
第二,與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常出現重復現象。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四部法律法規中,重復出現了對網絡信息和網絡產品健康性的規定,即網絡信息和網絡產品的內容應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為首要前提,不可含有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以及誘發犯罪的成分。雖然這種重復在某種程度上強調了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側重點,但卻也形成不了多重的保障效果,有時反而會引起人們認知的混亂,造成執法的困難。
第三,現有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規定過于抽象化與原則化,缺乏具體的規則和實施性條款。在上述四部法律法規之中,由于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規定存在著太過抽象化與原則化的問題,使得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運用該法律法規受到了影響。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為例,其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并且鼓勵研發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該規定似乎只是呼吁性條款,作為《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唯一一條對網絡安全做獨立規定的條款,卻只是原則性規定,看不出實質性的內容,這不僅造成操作過程中的困難,也造成了法條資源的浪費。又如規定的未成年人禁入網吧等營業場所的相關條款,雖有明令禁止,但卻缺少相應的投訴、舉報和監管的途徑或措施,致使這些條款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的落實。
第四,網絡監管中立法層面的規定相當薄弱。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權益除了需要互聯網經營者、網吧營業主等關聯主體的自律之外,也離不開監管機構的嚴格管控。然而,從現有的立法中我們可以深刻感受到對于網絡監管的相關機制尚未形成,網絡信息的良性監測、網絡游戲的準入審核及等級劃分規定、網吧營業的監管等等這些方面在立法層面都存在著很大的漏洞。
三、國外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立法經驗之借鑒
國外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立法有其先進性和可操作性。針對我國網絡虛擬環境下現存的這些負面作用,國外先進的立法規制可資借鑒的有:
(一)對“有害信息”的規制
日本于2009年4月起實施了《不良網站對策法》,其對“有害信息”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規定“性、暴力、欺辱、、誘發青少年犯罪等內容都為妨礙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有害信息。如“直接并且明確地約定、中介、或者引誘他人犯罪或違反刑罰法令的信息;直接并且明確地發表引誘他人自殺的信息;人的性行為或性器官等的猥褻描寫或其他明顯地使人產生性欲、刺激性欲的信息;發表殺人、死刑、虐待等場面的令人毛骨悚然的描寫和其他非常殘酷內容的信息。”同時,該法還規定了網絡經營者對于發現“有害信息”后應當做出的反應,即“應當采取立即從網絡上刪除,或者采用密碼登陸認證的會員制等方法確認瀏覽者的年齡等措施”,從源頭上確保未成年人不會接觸到該類有可能危害到身心健康的信息。美國的《通訊內容端正法》以及《兒童在線保護法》也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中的“有害信息”加以嚴格規定,并對違法規定者做出嚴厲的處罰。其中,《通訊內容端正法》規定,“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者接觸的網絡交互服務上和電子裝置上,制作、教唆、傳播或容許傳播任何具有猥褻、低俗的內容(包括言論、詢問、建議、計劃、影像或其他),均被視為犯罪,違者將處兩萬五千美元以下的罰金,二年以下徒刑,或兩者并罰。”《兒童在線保護法》規定“商業性的色情網站不得提供1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瀏覽‘缺乏嚴肅文學、藝術、政治、科學價值的裸體與性行為影像及文字’有害身心的網站內容”。英國2008年3月制定并實施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計劃》,其“要求互聯網服務商不僅要主動屏蔽不良資訊,還要在網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提示;同時網站版主要合理處理有關未成年人的敏感話題,并鏈接提供相關幫助的網頁和軟件,以確保未成年人遠離有害信息的干擾和傷害。”韓國《青少年保護法》中的一系列有關規定也體現了該國對未成年人接觸網絡信息安全權益的重視和保護。該法明確規定:“門戶網站和新聞類網站不得含有色情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內容”,“網吧、圖書館、學校等公共場所應安裝過濾軟件,保證未成年人獲取健康信息。”
(二)有關“網絡游戲”的分級規定
對網絡游戲進行分級,是基于特定目的保護未成年人而為之,通過對網絡游戲產品的級別進行分類,使之對應不同的適用群體,從而達到限制某些游戲產品流入未成年人群體的目的。目前,在亞洲范圍內,日、韓等國家都制定了比較完善的網絡游戲分級系統,相比之下,我國在該領域的制度制定上還欠缺專門性與正式性,這樣一來就導致了當國外的網絡游戲大量涌入我國時,無法透過一套網絡游戲分級系統篩選出適合我國未成年人接觸的網絡游戲產品。因此,我們需要借鑒國外已存在的網絡游戲分級規范,通過從中得到的啟示進而建立一套為我國所用的系統。日本的網絡游戲分級系統在很大程度上考慮的是游戲產品本身的色情內容與相對適應的年齡關系。與之相關的分級系統被稱作CERO游戲分級系統。在分級方法上,其采用了“年齡區分”以及“游戲內容區分”的結合方法。在“年齡區分法”中,“CERO根據游戲中存在的暴力、色情成分以及其程度的高低,分為‘全年齡適應’,‘12歲以上’、‘15歲以上’、‘18歲以上’四個級別,并將審查分級結果在游戲包裝盒上以級別標簽方式注明,以指引玩家購買”,而在“游戲內容區分法”中,則通過對游戲內容的特征進行標識,標識包括“成人內容、性、暴力、恐怖、抽煙、飲酒、賭博、犯罪、、臟話以及其他”來為父母和玩家購買網絡游戲產品時進行引導。這樣的一種分級規范不僅有效地指導了消費者選擇游戲,也促進了游戲生產商的自我發展,在日本達到了頗為樂觀的效果。韓國作為網絡游戲的國度,其在大力發展網絡游戲產業的同時也逐漸完善了其游戲軟件分級制度。韓國的游戲分級系統是KMRB游戲分級系統。該系統的分級方法包括了用戶等級標記和警告條文提示。其中,用戶等級標記與日本相同,分為“全年齡適應、12歲以上、15歲以上以及18歲以上”四個等級,并加以不同的背景色襯托,以突顯其重要性;而警告條文則指青少年保護警告條文,其記載“此類游戲物屬于18歲以上用戶可利用的游戲物,青少年不可使用”。這一分級系統的使用不僅對玩家在消費時提供了更加明確的選擇參考,也為韓國的游戲產品能在國外市場的廣泛銷售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對“網吧經營”的限制性規定
關于“網吧經營”的限制性規定,主要指的是對線下服務者,即對網吧經營者的經營服務行為進行限制和管理的相關規定。通過他律的手段對網絡市場上這一重要的責任主體進行規制,有利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實體市場,從而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權益的目的。對于這一方面的規定,同樣也有相關的國外立法經驗供我們借鑒。對網吧經營者的直接性規定,可以從以下列舉的德國與韓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反映出來。德國《公共場所青少年保護法》規定,“網吧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游戲軟件。對傳播黃色信息的網吧或個人,德國法律將對其責任人進行處罰,最高可處以十五年監禁。”韓國對于“一般網絡”,尤其是對網吧營業廳應自覺中斷有關暴力和色情內容作出要求,即嚴格要求網吧等相關營業場所安裝強力中斷軟件,以避免未成年人上網群體接觸到此類有害信息。對網吧經營者的間接性規定,主要體現在對未成年人出入網吧的宵禁規定上。德國的《網吧管理規定》明確指出,“禁止未成年人在夜間進入網吧”。而韓國在這一方面作出了較為寬松的規定,其《青少年保護法》規定,“19歲以下及高中以下學生禁止在晚上10點后出入網吧”。在宵禁時間上,各個國家規定不一,如“英國的宵禁時間為晚上9點,日本為晚上11點至凌晨4點,泰國為晚上10點至凌晨6點等”。以上所列舉的各個國家在規定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宵禁時間的同時,也對網吧經營者做出了隱性的限制性規定,從而有效地杜絕了未成年人因沉迷網絡而夜不歸宿的情況發生。
四、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機制
現今,我國在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對策上還存在著監管不力、操作不易的問題,這說明我國還沒建立起完善的保護機制,而要使該機制得以進一步完善,單靠立法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對其加以綜合治理才是最佳的保護模式,這種綜合治理就是要運用法律、技術、教育等手段,以及依靠政府、行業、家庭與學校的多方參與來完成。
(一)明確我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立法規范
針對我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存在的立法問題,通過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要著重解決有關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
的法律法規專門化、明細化問題互聯網技術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廣泛使用,使其打破了原有的傳統社會關系,而產生了一種獨立于這種傳統社會關系之外的新型社會關系,即虛擬環境中的虛擬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規制該新型社會關系的法律會與傳統的法律存在差異,而且未成年人作為應當受到特殊照顧的弱勢群體,其在這種虛擬社會關系中的安全更應當受到專門法律法規的保護。這就需要立法部門借鑒國外的先進法律法規,對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尚模糊的以及太過原則化的相關條款明細化,同時進一步解決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立法零散、雜亂的問題,將多部門立法導致部門權力擴張的現象扼殺。為此,要加快對網絡問題進行單獨立法的進程,設專章規定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保護內容,這些保護內容應當在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1)借鑒日本、美國的規定,對網絡中的“有害信息”加以明確規定,并對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首先,將“顯著包含有殘忍內容的信息、顯著反映出刺激性欲的信息、有誘使犯罪或自殺傾向的信息”等具體內容列入規制“有害信息”的相關條款中;其次,要對有害信息傳播者的違法傳播行為進行處罰,同時要求通信商或互聯網服務商對類似這些有害信息設置未成年人瀏覽限制,若發現未及時采取瀏覽限制措施而導致有害信息散播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者,則應處罰其失職行為。
(2)整合散落在各法律法規中涉及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條款,對網絡游戲和視聽節目等網絡文化產品的健康性及適齡性進行嚴格界定。目前,對網絡游戲和視聽節目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這三部法律法規中,然而,從上述列舉的相關法律規定中依然無法明晰界定其健康性和適齡性。筆者認為,應加快建立網絡游戲和視聽節目等網絡文化產品的分級規范制度,嚴格依照各自的分級規范制度進行劃分,分級規范制度可借鑒下文詳述的日本和韓國的網絡游戲分級規范體系,并在規制網絡文化產品的相關法條中突出可供未成年人使用的產品,即該產品在內容上不包含如上所述的“有害信息”,并且在適齡方面符合分級規范制度劃分的年齡等級。
(3)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第三十三“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鼓勵研發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這一規定,明確國家應當加大對網絡技術開發的經費投入,對研發人員給予技術支持,并對開發出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授予專利,同時對研發人員實施獎勵機制,以鼓勵更多技術人員投入研發新技術,最終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權益的終極目標;
(4)加強對網絡監管立法的完善。網絡監管不僅包括對通信商或互聯網服務商的監管,也包括對網吧營業場所的的監管。其一,對網絡虛擬環境中通信商或互聯網服務商,主要是要監管其是否提供給未成年人一個綠色的網絡環境,包括對其提供的網絡服務項目要符合不摻雜有害信息的要求;對其提供的運營平臺中出現的各類違法行為要采取限制進入、列入黑名單、斷開鏈接等措施制止;對其未按照法律規定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罰款、拘留等法律處罰的內容。其二,對網吧營業場所的監管應主要反映在規定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營業場所的時間段、嚴格要求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營業場所必須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錄入以及網吧應專門為未成年人設立區別于成年人的上網區域以便對未成年人盡程度更高的注意保護義務。
2.加快我國網絡游戲的分級規范進程,建立一套標準明確的分級管理系統
雖然當前我國對是否吸收國外網絡游戲分級規范的態度,在不同的社會群體之間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認為建立這樣一套標準體系具有不可否認的價值和意義。反對者所擔心的“對網絡游戲分級會變成游戲制造商的‘遮羞布’、給家長的一粒失效的‘定心丸’,很可能淪為‘一紙空文,畫蛇添足’或成為游戲廠商利用玩家逆反心理的營銷廣告”等觀點,雖然透徹地指出了可能導致的問題,但卻完全背離正面效果而過分強調了預期的負面因素。殊不知,一旦我國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標準明確的分級規范,就能對眾多從國外涌入的網絡游戲進行科學合理的管理,從而達到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同時也能夠進一步規范本民族網絡游戲的開發,促進其向規范化發展。對于我國目前如何對網絡游戲進行分級,日本、韓國的游戲分級可以為我國所吸收和借鑒。如前所述,日本的分級方法是采用“年齡分級”和“游戲內容分級”,韓國的分級方法是采用“年齡分級”和“警示條文提示”相結合。筆者認為,可以吸收兩國相同的“年齡分級”法,而在另一種分級方法上,“警示條文提示”的方法比“游戲內容分級”方法更直觀、明確度更高,因此建議借鑒韓國的“警示條文提示”法。在“年齡分級”的分級規定上,兩國都分為“全年齡適應、12歲以上、15歲以上、18歲以上”,我國可以將該“年齡分級”與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在年齡上的劃分相對應,將其劃分為“全年齡適應、10歲以上、16歲以上、18歲以上”四級。對于“警示條文提示”法,可參考韓國的做法,在顯著位置標注警示標語“此游戲適用18歲以上的用戶,未成年人不可使用”。
(二)完善未成年人網絡活動的監護制度
飛速發展的互聯網技術帶來的新問題可謂層出不窮,這些問題也在未成年人接觸網絡過程中暴露出來了??v觀《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們不難發現,其中提到的關于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方面實施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的條款屈指可數,而且對這一義務的履行并沒有太多的法律強制性,這也令《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監護條款形同虛設,無法真正落到實處。當前我國在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保護方面還不具備有效的監護制度這一問題,也使得仍有許多未成年人因得不到現實有效的監護而游離于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外。因此,進一步完善以家庭和學校為主體的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監護制度將發揮積極而直接的作用。家庭成員的監督與照護是未成年人能否安全、理性上網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之所以出現監護缺位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許多家長對計算機不上手,對網絡的一般常識了解少,在互聯網的使用中無法與未成年人進行溝通與交流。因此,為了正確引導未成年人在網絡世界的健康成長,家長應當發揮其引導力和控制力的優勢,通過學習充電了解計算機與網絡的相關知識,同時,積極的與孩子進行溝通,并在溝通交流中告知其不可在上網過程中隨意泄露個人信息,出現問題要及時反應。家庭是未成年人接觸的第一個小社會,也是第一個學校,而作為這個小社會中經常與未成年人接觸的啟蒙師,家長應當從以下幾方面承擔其監護職責:
(1)在家庭電腦或未成年人個人電腦上安裝過濾軟件來阻止有害信息和低俗網頁的進入,防止未成年人瀏覽網頁時接觸到這些不良信息。
(2)由于孩子的自制能力普遍較差,經常會沉溺在新鮮事物上無法自拔,因此家長要為孩子們安排合理的上網時間和計劃,預防未成年人養成上網成癮的壞習慣。
(3)家長要在與未成年人溝通中,主動了解未成年人的上網習慣,包括其經常瀏覽的網頁、在該網頁停留的時間、經常觀看的視頻節目和經常玩的游戲類型,并在此交流過程中引導未成年人養成安全、理性上網的意識。學校在網絡監管問題上應擔負起正確引導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任。作為一個系統傳授知識、技能的社會組織,學校應有效發揮其第二課堂的作用。當前,網絡安全問題的出現對學校監管制度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挑戰。對待這一挑戰,學校監管應當著重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與家庭電腦同步,校園計算機也必須安裝過濾軟件,而且這種軟件應當更具專業化,同時要引進阻礙不良信息的技術,從而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良好的使用電腦技術和學習網絡知識的綠色環境。
(2)對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觀要以教育為主,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未成年人的正式課程范圍之內,要以對待一門正式學科的態度對待網絡素養教育課程,不要使其流于形式,導致資源浪費。
(3)按時開展與“用網安全”主題相關的活動,在活動中從思想上向未成年人灌輸正面、積極的網絡使用觀,提高未成年人對網絡內容的分析判斷和辨別抵制能力,引導未成年人自覺抵制網絡上的有毒有害信息。由于家庭和學校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占據的重要地位,發揮兩者在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中的監護作用就顯得非常有必要,因此在完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立法過程中,應當進一步明確家庭監護和學校監管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并規定家庭和學校在該保護過程中因疏忽而造成嚴重后果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讓未成年人在網絡環境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三)設立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監管機構
任何法律法規要有效施行,都離不開政府的參與,政府在其中起到的是一種監督、管理的作用。要使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政府的參與自然也必不可少,其在此過程中“應當擔負起‘社會職務’、‘事務管理’的重要職責,加強國家公權力干預和監督,確認國家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監護責任。”此時,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主要體現在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監管機構對家庭與學校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以及對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管理。
1.國家監管機構要對家庭監護和學校監管的實施情況予以監督
作為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接觸最早也最頻繁的兩大主要場所———家庭與學校,其對未成年人用網安全的監護與監督情況直接影響到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與未來發展,因此,國家設立監管機構對此兩大主要場所的義務落實情況予以監督,以增強有監護義務的家庭成員和負監管義務的學校這兩者的責任感,從而體現國家對負有監護和監管義務的履行之法律強制性的重視與強調,確保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的監護和監管制度不再形同虛設,而是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家庭和學校在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方面做出規定,因此,當務之急是要在完善家庭與學校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方面保護措施的基礎之上,成立監督機構,該監督機構應切實有效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責。對于家庭監護方面的監督,監督機構應定時派員到有未成年人的家庭走訪,通過調查的方式了解父母在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方面遇到的難題,聽取家庭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與未成年人的交流了解家長與未成年人在網絡使用上的溝通情況,從而監督家長履行對孩子在網絡安全監護上的義務。對于學校監管方面的監督,監督機構要定期對校園計算機的安全使用進行檢查,主動向學校最新的上網綠色軟件,并監督各學校進行安裝,對于學校因系統軟件的缺漏而造成的有害信息滲透校園計算機導致未成年人接觸事件的,應嚴肅處理。
2.監管機構自身應當加強對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監控力度,從源頭凈化網絡環境
互聯網上有害信息的肆意傳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相關部門對互聯網虛擬組織未采取有效的規范和管理,因此,設立的監管機構,其另一個重要職責就是解決網絡虛擬組織中無人管理或管理不嚴的問題。故而,監管機構應當以下幾方面入手進行監管:
(1)鼓勵和推動互聯網技術行業以及從業人員致力于開發對未成年人上網有益的綠色軟件,并向用戶推出實惠、便于安裝、有效的監控工具,以有效攔截不良信息入侵。
(2)將監測到的不良網站列入黑名單,聯合技術人員開發綠色軟件,使該軟件能阻止未成年人點擊進入黑名單上的網頁進行瀏覽。
(3)加強對游戲軟件的等級準入的審核,對不適合未成年人接觸的游戲軟件應加以顯著的標記。
(4)在互聯網技術的支撐下,監管機構還可以“設立專門的監督網站,規定該監督網站的地位和職責,讓廣大網絡用戶參與監督,更大范圍地實現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監管,以便做到不留漏網之魚。”
作者:張莉 黃雯莉 單位: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