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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獎勵條例范文1
婚喪假國家規定最多三天,符合晚婚的增加假期,具體見當地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產假國家規定三個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增加假期,具體見當地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帶薪年休假,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事假,單位有權不批,批了也可以不發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2.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9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企業職工獎勵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設立在*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本條例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章職工的招聘、辭退和辭職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企業確定的用人計劃,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在上述部門指導下實施。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可以在中方投資者和企業主管部門從本系統內推薦的人員中招聘,也可以從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中招聘,或者在本市范圍內公開招聘,經企業考核合格后錄用。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的職工,應當具有*市常住戶口。需招聘外省市人員的,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確需招聘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但不得招聘在校學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的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公開招聘錄用本市在職職工時,被錄用職工的原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有爭議,分別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協調、裁決。
第六條本市企業同外商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時,所需的中國職工應當先從原企業職工中招聘,原企業不能滿足的,從原企業的主管部門所屬的系統內招聘;未錄用的原企業職工,由中方投資者或者原企業主管部門另行安置。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可以推薦個別具有實際工作能力、適合企業需要的國內人員為企業職工,經企業考核合格后錄用。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招聘的職工,最低年齡必須滿十六周歲;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的,最低年齡必須滿十八周歲。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錄用的中國職工,必須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錄用手續。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職工,需要試用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與其招聘的職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生產和工作應當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二)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報酬和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五)勞動紀律、獎懲、辭退和辭職條款;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但中、外文本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時,以中文本勞動合同為準。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期滿后如要求續訂,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勞動合同的標準文本應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和市總工會備案。上述部門可以對合同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監督、檢查。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工會組織(在建立工會前,由職工推舉的代表)可以代表職工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等事項與企業通過協商談判,依法訂立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職工,必須建立《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冊》是職工參加工作、享受待業保險和重新登記就業的憑證。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職工: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外商投資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職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外商投資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七)在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自行解除:
(一)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外商投資企業宣告解散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得辭退職工:
(一)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有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期間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四)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不同程度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者解除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按本條第二款第(二)、(三)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外商投資企業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職工提出辭職的。
第十七條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三)、(四)項、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必提前通知對方。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均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對于按照第十三條第(二)、(五)、(六)、(七)項規定辭退和按照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以及按照第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辭職的中國職工,應當根據他們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發給相當于本人半個月實得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工作年限一年以上的,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實得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相當于本人十二個月的實得工資。
對于按照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辭退的中國職工,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須發給相當于本人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由中方投資者和企業主管部門直接接收安置的,其應得的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由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劃轉給接收單位,不發給職工本人。
第十九條職工因接受外商投資企業出資培訓、提供住房或者從事涉及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工作,與企業在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中約定了必須服務期等事項的,應當嚴格履行,如有違反,按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的規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和相應遞減的原則。
第二十條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中國職工的去向分別為:
(一)從本市城鎮社會待業人員和在職職工中公開招聘錄用的職工,均向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向上述機構辦理退工手續;
(二)從中方投資者和企業主管部門推薦人員中錄用的職工,按本條前項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但是在推薦錄用時與原推薦方簽訂有關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三)從農村招聘的人員或者從外省市招聘、借用的人員,由外商投資企業向原地辦理退工手續。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列支教育培訓經費,用于職工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技術業務水平,適應企業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我國統計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市統計局、*市勞動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須報企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工資和獎懲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制度、工資水平,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自行確定。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職工最低工資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地支付職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董事會或者管理機構決定。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對于模范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以及工作成績優異者,應當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外商投資企業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以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處分職工,須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并聽取本人的申辯。職工不服處分的,可以按本條例第六章規定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嚴禁外商投資企業對職工進行體罰、毆打、搜身、拘禁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和職工集體宿舍,限制職工人身自由。
第四章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外商投資企業自批準之日起,必須按照本市有關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辦理其全部中國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外商投資企業承擔。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健康保險。
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因工傷或者職業病的醫療、生活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外商投資企業承擔。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安全保險。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依法為中國職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月提取中國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金額,作為中國職工的住房基金。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用于對職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職工福利基金歸職工集體所有,由企業工會監督使用。
第三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本市有關待業保險規定,繳納其中國職工的待業保險基金。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職工的聘用、辭退、報酬、福利和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企業董事會或者管理機構決定后,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規定。
第五章勞動保護和工作時間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我國有關勞動保護、工業衛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以及女職工特殊保護等法規、規章,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企業應當有必要的人員管理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工業衛生工作,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發給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嚴重職業中毒、職業傷害事故時,必須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接受他們對事故的檢查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也可以根據本企業的情況,自行決定縮短工作時間。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確需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有我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日和探親、婚喪、生育等帶薪假期。
第六章勞動爭議
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勞動監察。
第三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招聘童工、外地勞動力、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以及違反職工最低工資、勞動保護、工作時間等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對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職工錄用手續或者退工手續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以貨幣形式或者不按時、不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的,按每人所欠工資額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責任人員處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四條罰沒款收入由勞動行政部門上繳財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國外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市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依照本條例執行。
外省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在*市的分支機構招用本市職工的勞動人事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企業職工獎勵條例范文3
論文摘要:文章根據現實中企業普遍存在的新舊勞資問題,對管理學意義上的懲罰原理的不足以及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針對現實中勞動關系管理中新的亟待規范的問題,突破了傳統處罰性管理思維,運用勞動法和企業管理實務的雙重視角,提出了相對可行的勞資關系新思路和新方案。
處罰意味著主體違反了某種受強制保護的規則后的社會代價,或者說是報應的成本。我們現在主要討論的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罰,即資本對于勞動力的控制的表現形式。
一、勞資關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用人單位處分勞動者的合憲性、合法性、人道性、合理性以及科學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問題,作為兩個利益并不完全重疊甚至相對對立的利益范疇,實務中的不規范現象亟待解決,這是我國各種使用勞動力的經濟實體所面臨的共同的人力資源的管理難題。
1、處罰的范圍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的各類企業中,企業對員工實施罰款司空見慣。
2、處罰的依據存在的問題。《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全民所有制公司職工管理規定》、《關于貫徹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實施辦法》以及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的復函作為企業處罰勞動者的依據,但是由于年代久遠,其不適應性早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3、處罰合理性存在的問題?!丢剳蜅l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但是沒有嚴格的實施界限,企業自由裁量的范圍較大,有的企業只是選擇性的將這些懲罰措施變通使用,甚至有的企業與行政處罰法中的人身罰,行為罰、申誡罰、經濟罰的處罰方式混同,這些模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內部處分條例有著明顯的行政痕跡,且各企業中普遍存在獎懲不對稱的問題。
4、處罰的程序存在的問題。雖然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但總的來看,我國勞動法律對用人單位如何“依法”制定內部規章制度規定的較為簡略,對于內部規章制度的調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規范,如應遵循哪些原則、應包括哪些內容、如何保證法定程序得到遵守、違法責任等問題,我國目前的勞動立法都存在著空白。
5、懲罰的救濟存在的問題。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仍然是謀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無的活動。因此勞動者只能通過與生產資料相結合,以獲得生活的條件。而對于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謀生的問題,而存在獲利與否的問題。
6、處罰的主體存在的問題。勞動者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指法律規定有權設定處罰規章以及執行處罰的主體或部門。
二、縮小處罰范圍
首先,因為經濟懲罰手段一方面會對員工心理造成沖擊,一方面企業和勞動者對當時情景是很難進行舉證的,在這種勞資糾紛中,事實很難澄清,容易引起勞資矛盾。其次,本文前面已經分析了企業員工管理處罰系統的具有可替代性的。再次,應當立即讓罰款和經濟性處罰淡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處罰的范疇,嚴禁侮辱歧視性的處罰手段。我國勞動法應當明確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采取罰款和經濟性處罰措施。最后,應當吸收行政處罰法的處罰原理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同一個錯誤行為進行兩次處罰,并規定雇員錯誤免除處罰的期限。
三、再造對勞動者處罰的流程
逐步取消或者集中收回處罰勞動者的權力戰略。首先應改變對勞資矛盾樂觀和放縱的態度,貫徹《勞動法》不利于企業發展和生存的想法。有的片面認為《勞動法》只替工人說話不顧企業利益。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存在僅考慮企業對地方經濟的貢獻以及個人的政績的問題,將勞資關系事實上交給了勞動力市場供求制約以及依賴于企業主的自律,事實上這是非常不可靠的。
企業職工獎勵條例范文4
一、加強《人口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創新宣傳形式,樹立強大的輿論態勢和營造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一是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納入全**“四五”普法的學習,印制了相關法律、法規書籍**萬余冊,發放全**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廣大育齡群眾進行宣講;二是以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為主線,深入開展送計生法律、政策、科普知識上門活動,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開設了法律知識宣傳專題節目,增強了人民群眾的計生工作的感觀意識;三是加強了對計生專兼職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我局建立了計生干部定期培訓制度,由計生委牽頭,法制辦、財政局、統計局的專業人員對計生系統干部進行了相關法規培訓;
二、以強化行政執法為著力點,以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搞好依法行政。
一是根據《人口法》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健全了執法文書,完善了執法程序,先后制作并下發了《行政執法卷宗登記》、《行政處理決定書》等7種執法文書,制作了執法文書填寫規范,使每個計生案件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引用法律條文準確,并堅持了一案一卷。
二是堅持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我局嚴格按照計生行政執法的要求,與***簽訂了委托執法責任書,明確了***的計生行政執法權限,并要求所有執法人員在從事執法行為時,必須堅持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堅決禁止了無《執法證》的臨時人員行使執法權。
三是堅持標準,嚴格執法。要求***嚴格以省《條例》規定為基準,根據違法生育的各種不同情況,按照局計生領導小組下達的計征基數確定征收標準,在征收過程中不得隨意降低標準,必須足額征收到位。同時嚴格征收行為,對不使用專用票據收款的違法違紀行為,作出了嚴肅查處,并給予了經濟上、組織的處分。
四是嚴格執行生育政策,杜絕弄虛作假。在再生育審批過程中,對不符合政策的絕不亂批,嚴格把關。對有疑問的再生育申請對象,組織計生部門深入入戶調查。自去年以來,共抽查**人,其中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當場否決**人。在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過程中,做到減少手續,簡化程序,達到了方便群眾、服務群眾的目的。
三、建立利益導向機制,強化政策推動力度
一是以計生“三結合”工作為載體,建立幫扶基地。對計劃生育戶開展集資金、信息、項目、技術為一體的多元化幫扶,全面加強生產、生活、生育優質服務,不斷增加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經濟收入,盡快使廣大群眾走上“少生快富”之路。堅持了“政府總攬、部門配合、整體推進、綜合施治”的方針,在實施過程中,各**和幫扶部門把落實項目、加強技術培訓、提供致富信息等工作作為重點,把項目引導、技術扶持、資金啟動、建立基地、突出效益作為幫扶目標,在政策、資金等方面向被幫扶對象作了重點傾斜。幫扶責任單位也逐年增加,幫扶力度不斷加大,多數部門從自身行業特點出發,制定了有利于計生“三結合”幫扶的優惠措施,如教育部門為貧困獨生子女減免學雜費;勞動保障部門為獨生子女或其父母外出就業提供優先指導并減免部分費用;水利部門在幫扶基地內率先實施旱山村工程;衛生部門開展免費為獨生子女進行健康檢查;農業部門對幫扶戶優先推廣優良農作物品種;林業部門對幫扶戶優先實施退耕還林工程,推廣優良水果品種;畜牧部門免費為計生戶開展畜禽病防治;農辦對幫扶對象優先實施扶貧開發項目。通過系列幫扶措施的落實,為計劃生育家庭找到了發展項目,傳授了致富技術,提供了必要的啟動資金,較好地解決了他們的生產、生活問題。
企業職工獎勵條例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大精神為指針,以全民社保為目標,以《勞動合同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和《興化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為依據,進一步加快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的推進步伐,維護好廣大勞動者和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全鄉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集中人力、集中精力,奮戰4、5、6三個月,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全年社保擴面目標任務。
1、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4月14日前完成目標任務的分解下達;5月中旬落實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名冊;5月底前完成市交目標任務的50%以上;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交目標任務。
2、農村基本養老保險。4月14日前完成目標任務的分解下達;5月中旬前在2個以上的行政村開展試點;5月底前實現行政村全覆蓋,并完成市交目標任務的50%以上;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交目標任務。
三、擴面重點
1、企業職工養老、工傷保險。由仲寨磚瓦廠、華麗服裝廠、興高鞋廠、泓騰服裝廠、歐克爾粉末合金廠五個用人單位分解落實。
2、失業保險。由鄉直事業單位分解落實。
3、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以經濟條件較好的作為先行村,以村黨員干部、專業戶、獨生子女戶、純女戶和大齡農民等群體作為重點擴面對象,輻射和帶動一般村和其他群體。
四、實施步驟
整個社保擴面工作共分五個階段進行:
1、排查摸底和宣傳發動階段(4月11—4月25日)。對全鄉的用人單位進行排查摸底,建立健全用人單位信息臺帳和參保單位信息臺帳,明確重點擴面單位;4月14日召開動員大會,分解下達目標任務;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和形式,開展宣傳工作。
2、用人單位、村、企業申報登記階段(4月25日—5月10日)。用人單位、村、企業根據鄉政府下達的擴面目標任務,落實參保人員,并將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新增參保人員名冊和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送交鄉勞動保障所。
3、鄉自查階段(5月11日—6月10日)。鄉每10天召開一次會議,掌握情況,會辦問題。對已參保人員未繳費的單位(村)要及時組織人員上門督促催辦;對未落實參保人員的,要責令限期申報。
4、職能部門強制征繳階段(6月11日—6月25日)。對經多次催促應保未保的用人單位,上報市社會擴面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地稅部門依法強制征繳;對未按規定參保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實施處罰。
5、檢查驗收階段(6月26日—6月30日)。組織鄉社會保險擴面領導小組,深入到用人單位和村進行檢查驗收和考核評比,考核評比結果在全鄉進行通報,并嚴格獎懲兌現。
五、相關要求
1、建立組織,加強領導。4月14日鄉成立社會保險擴面領導小組。組長由趙長河鄉長擔任,鄉財政所、農經站、勞服所、企管站等單位參加組織實施。
2、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在排查摸底的基礎上,迅速將擴面目標任務進行分解,與各單位、村、企業簽訂責任狀,明確責任和要求。
企業職工獎勵條例范文6
醫療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上,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準予扣除。并且對企業按規定繳納的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均不擠占福利費14%的指標,而應當按規定直接稅前扣除。而對超過規定標準繳納的社會保險,既不允許直接在稅前扣除,也不允許作為福利費14%的基數計算扣除。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p>
對中央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實行醫療統籌企業的醫療保險費應當在“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科目核算,但并不是說中央企業及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按工資薪金進行稅前扣除。財企[2009]242號文明確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稅前扣除,超過范圍未和標準的不允許稅前扣除。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文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在為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
三、未參加社會統籌等其他情況醫療費用的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職工福利費用的支付范圍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宴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彼?,對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所發生的醫療費、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以及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屬于職工福利費用范圍中的一部分。對職工福利費用的總支出在工資總額14%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
對于企業參加醫療統籌后,另外支付給在崗的、已參加醫療統籌人員的醫療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醫療費用的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納入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另外,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后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后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并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企業在《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實施前完成重組,重組后企業將離退休人員移交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但當時未預提并劃轉相應資金的,重組后企業定期向上級集團公司繳納費用,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上級集團公司代為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不納入上級集團公司職工福利費。
五、商業醫療保險稅前扣除
商業保險是在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有經濟能力和保險意愿的社會主體,為了進一步保障自身的權益,自主決定所投保的險種。雖然國家也提倡和鼓勵社會主體投保商業保險,但基于國家稅收利益上的考慮,以及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等角度出發,若允許企業對其為投資者或者職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商業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將造成不同盈利水平等狀況下的企業扣除范圍不一,稅負不均,因此,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等商業保險,不得扣除。但對企業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稅前扣除。
一是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同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痹谝恍┨厥庑袠I的企業中,從事特定工種的職工,其人身可能具有高度危險性。為了減少這些職工工作的后顧之憂,國家會強制性規定企業為這些職工投保人身安全保險,且從企業角度來看,通過保險能分散和減少其所承擔的責任,是其取得經濟利益流入所發生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也符合稅前扣除原則。為了鼓勵企業為特定工種職工投保人身安全保險費,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的精神,有必要允許企業發生的這部分支出稅前扣除。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愿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則不準予稅前扣除。
二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紤]到情況的復雜性,如企業因其職工出差而為職工購買的航空意外險費用支出等,目前也無法一一明確,而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作靈活調整。所以,法律可授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相應的權力,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決定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投保商業保險而發生的哪些商業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
除上述兩種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其他商業保險既不允許直接在稅前扣除,也不允許作為福利費14%的基數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