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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1
【關鍵詞】4~5歲兒童;數學能力;執行功能;家庭社會經濟地位
【中圖分類號】G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604(2016)12-0038-05
本研究所說的數學能力主要是指兒童在數學學習過程中,迅速而成功地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的能力?!?〕Baroody(1986)認為,兒童早期數學能力包括非正式數學能力和正式數學能力。非正式數學能力是指在學校教育環境之外兒童獲得和發展的數學能力,兒童可通過自身具有的數學學習生物傾向性(如數字感)以及與周圍物理環境和社會文化的相互作用積極建構這種能力,包括數數、數字比較、簡單運算、數概念掌握等四種能力。正式數學能力是指兒童在學校教育環境中獲得和發展的數學能力,包括數字讀寫、掌握數字事實、掌握運算技能、理解數學概念等四種能力。有研究表明,兒童在幼兒園時期所獲得和發展的數學能力可顯著預測其正式入學后的數學學習水平?!?〕
近年來,有大量研究發現,兒童的數學能力和執行功能存在顯著相關?!?〕Caron發現,兒童4歲時的執行功能水平可顯著預測其小學一年級的數學能力,〔4〕Mark 和Elizabeth等人的研究也證實執行功能和數學能力之間存在顯著相關?!?〕這表明執行功能是影響兒童早期數學能力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執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 ,簡稱EF)是一種高級認知活動,是對一般認知過程進行的控制和調節,它有特定的生理基礎,即大腦前額葉及其邊緣地帶。執行功能主要包括認知的靈活性、工作記憶和抑制控制三部分。
此外,也有很多研究表明,家庭社會經濟地位(以下簡稱“家庭SES”)對兒童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6〕對兒童數學能力的發展影響尤為顯著。〔7〕研究發現,貧困家庭兒童與普通家庭兒童大腦的海馬體和前額葉差異明顯?!?〕大腦前額葉區是個體調節、控制自身的主要腦區,執行功能是該區的主要功能之一。兒童早期的家庭社會經濟狀況可能會通過影響大腦的某些結構而影響兒童早期的數學能力。本研究擬通過實證方法考察4~5歲兒童家庭SES、執行功能及其數學能力發展三者之間的關系。鑒于有大量研究已證實兒童的數學能力發展具有顯著的年齡差異,〔9〕本研究將年齡作為協變量加以控制,研究的理論模型見圖1。
一、研究設計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在廣東省廣州市、中山市以及肇慶市廣寧縣3地60所幼兒園中各隨機抽取一個中班(年齡主要為4~5歲),再按1∶1的男女比例隨機抽取10名兒童為研究對象,共抽取了600名兒童。經篩選,最終獲得有效樣本471名,其中男孩241名,女孩230名。總體樣本的平均年齡為60.94±4.99個月,男孩平均年齡是61.54±4.57個月,女孩平均年齡是60.31±5.33個月。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自編的《家庭SES調查問卷》、謝如山的《學童數學成就測驗量表》〔10〕以及由Cameron等人設計的《頭―腳―膝―肩》(Head-Toes-Knee-
Shoulde,簡稱HTKS)為研究工具,〔11〕對執行功能在家庭SES對4~5歲兒童數學能力發展影響中的作用展開研究。研究者首先向樣本兒童的家長發放《家庭SES調查問卷》,然后運用《學童數學成就測試》和《頭―腳―膝―肩》兩個測量工具以一對一的測驗方法由測試者對兒童施測。測試數據通過SPSS16.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
二、研究結果與分析
(一)兒童家庭SES、數學能力以及執行功能三者之間的關系
將樣本兒童《家庭SES調查問卷》得分從高到低加以排列,以總得分前后27%為臨界點,前27%為高分組,后27%為低分組。27%的分組法是一種分析測驗鑒別度的方法,在常模參照測驗中,若分數值呈正態分布,以27%為分組臨界點所獲得的鑒別度可靠性最大。根據這一分析方法,本研究將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得分在15分以下的兒童劃為低分組,得分在25分以上的兒童劃為高分組,15分至25分之間的兒童劃為中分組。
以性別(男孩、女孩)、年齡(4歲、5歲)以及家庭SES(低、中、高)櫸腫楸淞浚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單因素方差分析以及多因素方差分析(結果見表1)。統計分析發現:(1)不同性別兒童的數學能力存在顯著差異,男孩的數學得分顯著高于女孩;但不同性別兒童的執行功能不存在顯著差異,男孩的執行功能得分雖高于女孩,但不顯著。(2)不同年齡兒童的數學能力存在顯著差異,5歲兒童的數學能力顯著高于4歲兒童的數學能力; 不同年齡兒童的執行功能水平存在顯著差異,5歲兒童的執行功能顯著高于4歲兒童的執行功能。(3)雖然不同性別兒童的數學能力和不同年齡兒童的數學能力存在顯著差異,但性別和年齡的交互作用差異并不顯著,說明兒童的性別和年齡與其數學能力不存在顯著交互作用。(4)不同家庭SES的兒童數學測試得分存在顯著差異。多重比較發現,家庭SES高分組的兒童得分顯著高于中分組和低分組兒童。此外,不同家庭SES的兒童在執行功能得分上也存在顯著差異。多重比較發現,家庭SES高分組兒童的執行功能得分顯著高于中分組和低分組,中分組又顯著高于低分組。
考慮到年齡對數學能力和執行功能有顯著影響,本研究以年齡為協變量,以零階偏相關分析法進一步探討家庭SES、執行功能與4~5歲兒童數學能力之間的相關性(結果見表2)。在未控制年齡的情況下,兒童的數學能力和執行功能以及家庭SES均存在顯著相關,兒童的執行功能和家庭SES也存在顯著相關??刂颇挲g之后發現,兒童的數學能力和執行功能、兒童的數學能力和家庭SES以及兒童的執行功能和家庭SES仍存在顯著相關性。
(二)執行功能在家庭SES與4~5歲兒童數學能力發展中的影響作用檢驗
本研究采取Baron和Kenny(1986)研制的逐步檢驗法檢驗執行功能在家庭SES與4~5歲兒童數學能力發展中的影響作用,結果見圖2。
具體檢驗過程分為三步。第一步:將數據進行中心化處理,然后以家庭SES為自變量,以兒童數學能力l展為因變量,以年齡為協變量進行分層回歸分析,得到家庭SES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產生影響作用的總體效應,即路徑c的標準化回歸系數具有顯著性(β=0.285,p
第二步:以家庭SES為自變量,以兒童執行功能為因變量,以年齡為協變量進行分層回歸分析,得到家庭SES對執行功能水平的直接效應,即路徑a的標準化回歸系數具有顯著性(β=0.349,p
第三步:以家庭SES和執行功能為自變量,以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為因變量,以年齡為協變量進行分層回歸分析。在控制了家庭SES的影響以后,得到執行功能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的直接效果即路徑b的標準化回歸系數具有顯著性(β=0.462,p
統計結果顯示,執行功能中介效應為0.16(a×b),占家庭SES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影響總效應的56.14%(中介效應與總效應的比值)。這表明家庭SES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具有直接的影響,但影響較小;家庭SES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的影響主要通過執行功能的中介作用得以實現。
三、討論與建議
(一)討論
本研究結果表明,執行功能在家庭SES對4~5歲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的影響中起部分中介作用?!?2〕一般來說,家庭SES較低的兒童可能會感受到更多的壓力,這些壓力可能會導致兒童自我調節能力的降低,進而影響其計劃能力以及數學任務的完成能力。此外,兒童在面對數學任務時,母親提供的情境性支持也會影響兒童執行功能的表現。有研究發現,兒童22個月時所接受的母親提供的情境性支持(包括母親的敏捷性、參與性、敏感性、接納性、合作性、有效性、是否能遵從兒童領導以及是否能根據兒童的狀態提供支持物)能夠解釋兒童在22個月到33個月時執行功能變異率的6%?!?3〕個體在完成數學任務時,往往需要執行功能的高度參與,而家庭SES較高的母親更可能為兒童提供及時、敏捷和有效的情境性支持,促進兒童執行功能潛質的發揮,進而提高兒童數學任務完成的質量。
Kimberly(2013)等人的研究發現,在幼兒園教育中,教師對兒童語言能力發展指導的數量和質量都要多于數學能力發展指導。而且,由于學前期對兒童數學能力的發展沒有硬性要求,大部分家長很少會直接對兒童進行數學學習的指導,但兒童數學能力的發展大多依賴于父母所提供的數學學習環境。正因如此,兒童數學的學習更加依賴執行功能潛能的發揮。所以,雖然家庭SES會對兒童數學能力的發展產生影響,但需要通過兒童的執行功能才能產生作用。
(二)教育建議
一方面,鑒于執行功能的可訓練性,建議教育者通過對兒童執行功能的訓練減少因家庭社會經濟處境不利可能導致的兒童發展差異。一般來說,執行功能水平的提高主要依賴于個體的成熟以及人為的干預訓練。雖然有研究表明執行功能的發展受基因影響更大,但是大量的干預研究表明執行功能也可通過教育性干預措施得以提高,例如有研究發現家庭SES處境不利兒童在獲得干預之后進步明顯?!?4〕
另一方面,可通過改善處境不利兒童的家庭處境,促進兒童的健康發展。政府應關注處境不利兒童,加大公共設施建設力度,讓更多家庭SES較低的兒童有機會利用這些活動資源。此外,政府還應為家庭SES較低的家長提供學習機會,促進其就業和再就業能力的提高,從而提升文化素養,改變教育觀念。
參考文獻:
〔1〕文萍.兒童的執行功能發展與教育〔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2〕JORDAN N C,KAPPLAN D,RAMINENI C,et al. Early math matters:Kindergarten number competence and later mathematics outcomes〔J〕.Developmental Psychology,2009,45(3):850-867.
〔3〕魏勇剛,龐麗娟.兒童數學認知障礙的執行功能解釋〔J〕.數學教育學報,2007,19(7):57-60.
〔4〕CARON A C,VERENA E,LIANNE J. Preschool executive function predicts early mathematics achievement〔J〕.Developmental Psychology,2010,46(5):1176-1191.
〔5〕ASHCRAFTM H, KIRK E P.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working memory,math anxiety,and performance〔J〕.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General,2001,130(2):224-237.
〔6〕NESBITT K T,BAKER-WARD L,WILLOUGHBY M T.Executive function mediates socio-economic and racial differences in early academic achievement〔J〕.Early Childhood Research Quarterly,2013,28(4):774-783.
〔7〕SKWARCHUK S L,SMITH B L.Home numeracy experiences and children’s math performance in the early school years〔J〕.Canadian Journal of Behavioural Science, 2009,(41):55-66.
〔8〕ALLA K.F人家的孩子,大腦發育也會落后〔EB/OL〕.〔2016-05-06〕.http://
〔9〕康丹,周欣,田麗麗,等.《早期兒童數學能力測試(中文版)》對上海市5~6歲兒童的適用性研究〔J〕.幼兒教育:教育科學,2014,622(6):39-45.
〔10〕謝如山.學童數學成就測驗指導手冊〔M〕.新北:心理出版社,2014:7.
〔11〕MCCLELLAND M M,CAMERON C E,DUNCAN R, et al. Predictors of early growth in academic achievement:The head-toes-knees-shoulders task〔J〕.Frontiers in Psychology,2014,(5):599.
〔12〕DILWORTH-BART J E.Does executive function mediate SES and home quality associations with academic readiness〔J〕.Early Childhood Research Quarterly,2012,(27):416-425.
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2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法治;法治觀
發展是人類永恒的主題,也是當代中國的主題,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為此,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薄斑@是的社會發展理論在當代中國的新詮釋,是一種全新的科學的發展觀,表明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認識,已經從一般的經濟技術層面上升到了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新高度。” 作為一種“著眼于中華民族長遠利益”的發展觀, “科學發展觀揭示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正確道路,是指導我們推進發展的根本方法”。 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對于我們正確認識發展并解決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種種問題,無疑將會起到導航燈的重要作用。在當前依法治國已經被確立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而依法治國也已經被明文載入憲法的背景下,科學發展觀對于我們科學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樹立正確的法治觀無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從戰略目標上來講,中國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是由人治逐步過度到法治,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各個領域實現依法治國。這一偉大的戰略目標既需要相應理論作為指導,更需要相應的觀念與之配合或為之服務。然而,就目前來看,人們對法治還存在很多觀念上的誤區,這不僅使我們對法治的理解發生了易位,嚴重曲解了法治的內涵與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實現法治化的進程。因此,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探討能夠理性指導我國法制建設的科學法治觀,便成為本文的主旨。
一、法治觀及其意義
法治是一種源遠流長的學說理論、治國方略和社會文化現象。法治這一概念有各種不同的表達方式,如“法治主義”、“法律主治”、“以法治國”、“依法治國”、“rule by law”、“government by law”等等。盡管法治作為一種理論學說自它產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各種不同的表達方式且頗受人們的爭議,但通常認為,現代法治具有或應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社會內涵:(1)法治意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在這一點上,它是與人治和德治相對應的;(2)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人人平等地依法辦事是法治的精髓;(3)無論作為治國方略,還是作為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最終都要表現為一種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種具有價值規定的社會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結合,是一個融會多重意義的綜合概念和社會理想。 以法治的上述社會內涵為基點,所謂法治觀,實際上就是法治觀念的簡稱,它是對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識的抽象,是人們對法治的態度、信念亦即對法治價值、法治要素、法官等的認識、評價、反映以及要求等的泛稱,是法治所有社會內涵在人們心目中的映射與回應。法治觀的核心是法治的實質價值觀與法律權威觀。前者主要是指人們關于正義、自由及平等的看法,后者則重在指人們對法律的感知和信仰。
法治觀對于法治社會的形成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它作為人們對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識的抽象,對法治的實現具有直接的影響。首先,法治觀是制度創設與政策變遷的前提。一個國家在法治狀態下的法律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歸根到底是生產關系的體現與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然而,這種體現為生產關系并為商品經濟發展所推動甚至決定的法律制度要成為現實,就必須首先要以法治觀念的形式通過人們的頭腦。“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全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思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沒有自覺的意圖,沒有預期的目的的?!?“就個別人說,他的行動的一切動力,都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愿望的動機,才能使他行動起來?!?就此而言,如果人們不先形成科學的法治觀念,就不可能創制科學的法律制度;同樣,如果人們不先經過科學法治觀念的洗腦,也不可能通過政策遷或制度創新,把一種法律制度提升到一個新的、更為科學的高度。
其次,法治觀還可以起到一種特殊的作用,即彌補法律的缺陷。歷史上一直存在人治與法治之爭,人治論者反對法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法律是僵化、死板且不可能周詳、全面和完備無遺的,而人治則可以避免法治的這一缺陷。例如,柏拉圖就認為,治國的最佳方略在于賢人治國,而最好的賢人就是了解善或代表知識的哲學家,“用法律條文來束縛哲學家——國王的手腳是愚蠢的,就好象是強迫一個有經驗的醫生從醫學教科書的處方中去抄襲藥方一樣。” “法律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的每個成員作出何為善德、何為正義的規定,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絕對運用于所有問題的規則。因此,最高理想的方法并不是給予法律以最高權威,而是給予賢主名君以最高權威?!?一言以蔽之,尚法不如尚智,尚智不如尚學。 現代的不少法學家們也發現了法律的各種缺陷,如僵化性、保守性等等。但法治論者卻并未因此就否定法治,他們在承認法律具有上述這些弊病的同時認為,要克服這些缺陷與弊端,最理性的方法絕不是實行人治,而是力行法治,因為人治所造成的危害要遠遠大于法律上述弊病和缺陷所帶來的危害。法治論者指出,一方面,立法者在科學法制觀念的引導下,可以不斷地制定、修改和矯正法律,為人的自由的實現設定更為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司法者與執法者(亦即法律的操作者)可以遵從法律的精神,公正地處理相關的糾紛,解決法律所規定的不周詳之處,近代英美等國家所創行的判例法或衡平法就是依據法治觀念來克服法律過于僵化、保守等弊病的科學、有效機制之一。
法治觀對法律制度、法治狀態的制約首先并主要是通過成熟、健全的公民心態對法律制度、法治狀態的制約來實現的。正如歐內斯特•比埃里所指出的:“實現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險不在于憲法不完備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關心?!?“民眾對法律、尤其是憲法的冷漠和麻木,最終會導致在冷冰冰的世界里窒息憲法和法律,使憲法和法律成為漠不關心的犧牲品。因而,當人們在談到法律時說:這和我有什么相干?那我們就可以料定法治的不幸遭遇。” 法律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公眾的信任:對立法者的信任,對法官、檢察官、警察、獄政人員的信任,對法律制度的信任等等。沒有這些信任,人們就不會產生對法律的巨大熱情,也不可能會把法律奉作神圣的東西并忠誠于法律,從而也不會形成一個法治的社會。
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3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have experienced the calendar long evolution process, in its connotation's tendentiousness has the huge difference. The western culture's disposition favor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dea and the practice, but Chinese and the Eastern society's cultural connotation favors the use legal system utilizable value.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modern society are not the opposition two social operation ways, the two have in the difference foundation unity and the conformability.
關鍵詞: 法治與法制的內涵 分離與結果 融合與結果
key words: Government by law and legal system's connotation Separation and result Fusion and result
一、 法治和法制的內涵
(一) 法治的內涵
法治概念自產生以來,由于其內在的復雜,許多著作都沒有直接、簡單的對“法治”進行定義。當代法學界中仍然存在對法治概念的爭論?!杜=蚍纱筠o典》將法治表述為:“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于某些原則?!?法治的抽象性時期難以被定義而只能被描述。國內法學界一般認為法治的含義中應包括“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法治是一種民主的法治模式”, “法治”的概念在現代傾向于對國家等公共權威機構的權力的限制和約束以保障公民個人和市民社會的權利和自由。
(二)法制的思想起源和概念
法制和法治在中國古代具有同一性,中國古代先秦時期的法家所倡導的“以法治國”的理念即是要求社會的法治(法制)。此后,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在專制統治的政治背景下無不重視法律的創制和運行。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對于法治和法制的內涵仍然部分的繼承了中國古代的概念性思維。
法制對法律這種客觀存在的強調更加傾向于一種純粹意義上的工具性理解。法制一直是中國古代帝王進行社會統治所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古代社會對法律所有的并不是尊重和信仰,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利用心理甚至帶有某種鄙夷心態的蔑視。當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積累而成的習慣性規則和對規則的墨守的心態被廣泛的接受以后,伴隨著國家和社會情況的日益復雜,多元因素的滲透結合習慣性的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成為了明示給社會群體的規范。
二、法制和法治的分離與結果
法治和法制在概念上的區別前以進行了簡短的分析,法制和法治的差異本質上體現了二者背后價值觀的沖突與矛盾。法治的背后是對權利的張揚和保護;而法制的背后則是對權力的突顯和維護。而除去概念以外,二者在實行,特征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
法治中隱含了人類在長期的實踐的基礎上產生的思想認識的結晶,是人類自由精神價值的衍生物。,它更多的具有精神層面的價值內涵。
而法制則是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沒有選擇意識和能力的純粹的客觀存在,它幾乎完全被動地由統治者指定,善惡并不是它的終極價值。按照分析法學派的觀點,“惡法亦法”,法制并沒有性質上的明顯的區分。當民主共和的精神選擇了法制的方式并與之結合,就有可能產生法治;而當專制選擇了法制的形態,它就有可能淪為專制統治的罪惡的工具。
而法制在結合“法治”的精神之前只是純粹的國家統治工具,人們對于法律只有被動的、無奈的服從以及基于這種服從之上的恐懼甚至憎惡,而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但這一切并不能歸咎于法律自身。
總之,法治是具有主動地人格的治理主體,而法制則是在被動的狀態下被治理主體所采用的工具。
三、法治與法制的融合與結果
法制的工具主義特性明確的說明了法制是在人的治理之下運轉的機器,法治則是在被人們授予了人格之后進行統治的擬制主體。而法治并不與法制相對立,而是與人類社會實踐中早期所產生的“德治”和“禮治”相對立。
德治和禮治產生于人治主義主體的時代?!啊轮巍汀Y治’與‘人治’在古代中國的內在意蘊是相通的,德治,禮治只不過是人治的美稱罷了?!?“德治”和“禮治”都強調君主(統治者)依靠個人的道德和賢明來統治國家,國家的興衰存亡完全取決于統治者個人的道德和賢明以及這種“性尚”所延及的整個統治體系,最終達到儒家所倡導的“圣人”治理,也即柏拉圖眼中的“哲人王”的社會。而“德”是人們在理念認識的基礎上進過合意而要求君主(統治者)應具備的品質。 “德”和“禮”成為了社會的主體和信條,但不可忽略它們的工具特征。
而法治也是人所要治理國家和社會采用的工具,具有與法制相似的工具屬性。法治是“良法之治”,前提之一是法律是人所創設和使用運行的,法不會自發的生成并流淌至每一個人的心里,生活中。而“法治”的屬性“善”也是基于人們所賦予和注入的價值理念的“善”。“法治”之“善法”在經過全體人民的認同后,同時也被賦予了高于一切個人和集體的權威,法治時代的人們在訂立法之前所墨守的主要義務是服從將要制定出來的法并不得超越,所有人就當然的處于法之下。法治取代了表面上人所欲為的統治,而具有了部分代替人類自身的主體性。,但它的背后還是人性和需求的促動?!胺ㄖ巍笔腔谌藗冏栽负驼J同的基礎上所選擇的具有主體性質的一種社會治理手段和方式。
四、結語
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4
關鍵詞:依法治國;四個全面戰略;意義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重點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這是一直以來我國主要遵循的一條發展路線,但是如何更好的推廣依法治國確實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內容,現代社會的發展帶動了我國社會的全方位進步,在這一發展環境下,四個全面的戰略應運而生,這一戰略需要得以更好的布局才能促進我國的發展以及推動依法治國的實現。同時,還要深刻的認識到依法治國與四個全面之間的關系,并且加以進一步的認識,這樣才能對今后具體工作的開展帶來重要的指導。希望在本文的論述下可以對今后的工作帶來一定的幫助,以實現我國朝著更加繁榮昌盛的方向發展。
1 從“四個全面”的邏輯聯系認識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
在四個全面發展的過程中,應該從治國的角度出發,從全局的角度加以考量,這樣才能實現改革的發展目標,在新形勢的發展趨勢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四個全面并不是單獨存在的,而是具有并列的關系,他們之間能夠相互聯系在一起,并且做到融會貫通,有側重的發展,通過對四個全面的內在邏輯的認識可以發展對于依法治國這一概念人們具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四個全面戰略是一個由淺入深的過程,是層層深入的過程,對于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于我國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也意義重大。
在四個全面中,依法治國是其中最為主要的內容,這與三個其他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別,但是又是相互聯系著的。只有堅持依法治國,才能順利實現其他三個方面的內容。從本質上進行分析,依法治國與三個全面之間的關系是十分緊密的,對依法治國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而依法治國的實現也能為其他三個全面戰略的落實起到重要的基礎作用。如果沒有落實依法治國這一戰略,那么對于四個全面理論框架的構建也會存在一定的阻礙。依法治國的落實還可以對法制價值起到定向的作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公平正義是十分重要的。我國正在朝著法制化的方向發展,所以加強四個全面戰略方針的落實,就需要以公平正義作為基本前提,這樣才能促進我國實現小康社會。通過法制的領導,才不會讓改革迷失方向,而通^進一步落實法制觀念以及制度,才能順利地實現黨的宗旨,這些內容都是相互聯系在一起的。
我們應該對依法治國這一重大戰略加以進一步的認識,這一戰略的提出,說明我國執政的戰略思想變得越發完善,當前我國的基本治國理念也基本定型,所以在四個全面戰略的發展過程中,其主要的目標是要建立起一個符合人們生活發展需要的小康社會。而要想實現小康社會這一發展目標,就是要明確四個全面的戰略方針,將其作為指導,這樣社會才能更加的具有活力。在四個全面中,依法治國這一戰略方針是十分重要的,對于國家以及社會生活的有序運行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可以讓社會變得更加和諧。所以,隨著新時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已經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對于改革發展這一重要的目標也是要通過依法治國這一戰略才能實現的。如果無法實現依法治國,對于國家的發展也會具有一定的阻礙。
2 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
推進四個全面戰略方針的進一步落實,就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做到統籌兼顧,從全局進行把握,同時還要深刻的認識到四個全面戰略之間相互存在的關系,對其本質以及內涵進行更加準確的理解,這才是實現我國小康社會發展的主要出路。在這其中,全面依法治國的實現又是重中之重的。全面依法治國與小康社會的實現具有重要的聯系,要想實現這一發展目標,就要以此為基礎朝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方向發展,實現現代化的發展進程。
改革與法治互為動力、相輔相成。同志形象地說,要讓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如期實現。只有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鳥之兩翼、車之雙輪”才能更好發揮作用。一方面,改革必須于法有據。全面深化改革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才能保證改革航船不會跑偏甚至傾覆;另一方面,法律必須與時俱進。法治領域也是改革的重要方面,不適應時代要求的法律法規必須廢止和修訂。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依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身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其要義是不僅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改革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全面從嚴治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同志指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另一方面,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我們黨依法執政,既要求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是對全面從嚴治黨最形象的詮釋,也是對依法治國和從嚴治黨關系最生動的表述。我們黨經過90多年的實踐探索,形成了一整套系統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這既是我們黨的一大政治優勢,也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政治保證。
結束語
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法治信念和法治能力關乎法治建設進程和目標實現。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就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牛鼻子”。領導干部要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帶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領導干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為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
參考文獻
[1]袁偉.“四個全面”在中國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5
一、法律專業化與民主法治關系的緊張
法律活動專業化可最終歸因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13益細致,使其成為一種社會生活的必需”。法律專業化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人們對法律專業化帶來的弊端卻注意不夠,法律專業化、職業化在一些國家實際上已經出現了另一方面的結果,即法律行業的壟斷。法律本來是與人們的社會生活緊密相聯系的,但隨著法律的專業化、職業化以及大量復雜的法律術語和耗時費力的程序的形成,隨著法律邏輯與社會生活邏輯的脫離,法律活動變成了一個普通人除了依賴于法律專門人員外無法或也沒有時問涉足的領域,法律運作成為一部分人的事情,對大多數人來說,只有最后的結果是真實的、可以接觸的,而法律結論產生的過程及理由則是不可知的。
如果法律行業的壟斷能給人們帶來民主自由福祉的話,上述缺陷也無可非議,正如擁有醫學知識的醫生壟斷醫療行業一樣,恰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問題是法律行業的壟斷在一定意義上引起了民主與法治的分離與對峙,導致了另一種隱性專制的出現,即“知識話語專制”,這種專制,同傳統顯性的政治主體專制殊途同歸。
在一般觀念的法治中,“規則統治”的觀念是居于核心地位的,但是人們逐漸發現“規則統治”的觀念是比較薄弱的。
問題的關鍵不是規則是否存在以及規則是否完善,即是否存在足夠的、合適的、精確的規則,而是規則在運作過程中需要人們的主觀理解涉及對法律進行解釋的問題。法律解釋是將規則性質的法律文字訴諸社會現實的必需通道。而法律解釋產生出來的困難,主觀理解者即使在良好道德意識和道德信念(比如所謂的法治信仰)的背景下,有時也深感困惑和棘手。因為,規則的語境含義,處于不同的社會環境及不同的人文觀念場域中,是會呈現不同的意義理解的121。人們的任何解釋都不可能是對事物原原本本的反映,任何解釋都帶有規范的和文化的屬性,帶有意識形態屬性9J。法律專業化伴隨法治現代化的深入展開,使獨立的法律科層把持了法律意義的決定權,較高的收入和位置的稀少使得法律職業科層人員(尤其是法官)居于高位,聲望顯赫,為了維護本職業集團的特殊利益,他們傾向于排斥異己力量,拒絕接受職業集團外的不同意見。
民主與法治、正當與合法在法律解釋的層面上開始逐步脫節,社會大眾由此開始對法律逐漸產生陌生的感覺。而法律科層在對傳統政治學中的統治者形成制約之時,又對社會大眾形成了法律知識層面上的制約。許多已經實現或正在實現法治現代化的國家,在擺脫了傳統顯性政治主體專制之后,又陷入了另一種隱性的“知識話語專制”。故而有學者擔憂地指出:“專門詞語和專門手段開始產生影響,使人意識到法律機構已與公眾疏離??法律本身作為一系列條規和準則以及將之付諸實施的復雜程序,成了一個專業階層的行業。””怯院的判決是否公正的問題需要從非法律的觀點來回答,用純粹法律的觀點辯護或批判法律規則不可避免地導致惡性循環。法國學者托克維爾更為尖銳地提醒人們注意:如果政府專制是以暴力進行的,那么,當法律家替代政府進行法律管理約束之后,專制在法律家的手中便具有了所謂的“公正”和“依法辦事”的外貌舊。
二、陪審制度與法律專業知識
現代法律知識已經具有了專業化的特點,法律知識是一門專業知識是法律活動專業化的主要支持理由,也是反對陪審制度的主要理論。在關于法律知識的屬性上,有純粹理性和實踐理性(包括技藝)兩種觀點.但把法律知識作為一種專業知識或技術知識的思路二者恰是一致的,它們都認為不通過一定的法律教育或者法律實踐,就不會獲取法律專業知識,就不可能掌握法律專業技術。
于是,在法律知識的認識方面就存在著值得探討的I’n]題:
法律知識真的就是一門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知識嗎?法官的素質就決定于他的法律知識嗎?這個問題十分重要,如果不能加以必要的深入的澄清,就無法說清陪審制度是否有保留的價值。
從學科知識的角度講,法律知識是通過法學生產的,法律知識就是法學知識。“在國外法學界,上世紀的使法學成為科學的夢已經基本結束了,今天人們已日益承認法學更多是或主要是一種‘實踐理性’,盡管法學家所用的‘實踐理性’一詞在很大程度上也涵蓋了亞里士多德‘技藝’領域”161。事實上,自法學產生以來,特別是近代的以司法為中心的法學發展起來之后.許多法學家都以不同形式強調了法學知識的特殊性,并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即法學主要是一種實踐理性,它無法完全通過講授的方式傳達。而必須依靠大量的實踐才能逐漸掌握。法律知識更多的是一種實踐理性的知識.而不是純粹理性,它并不只是由一些普遍正確的命題所構成,它還需要大量的實踐理性,需要許多難以言說、難以交流的知識。
法律知識的形成必須是親歷的,不是依靠法學院的言傳身教,而是通過司法實踐經驗積累起來的。只有法官親身經歷的司法經驗,也就是一種“在場”的經驗,才能成為實踐理性意義上的法律知識。按照這種邏輯,法律知識真的是-r]實踐理性很強的專業知識,普通民眾沒有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不具備這種專業知識,就不具備參與司法實踐、分享司法審判權的資格。
然而,筆者仍然質疑:法律知識是否真的具有那么強烈的司法實踐性。是否必須依靠大量的司法實踐才能逐漸掌握,法律邏輯(知識)與社會生活邏輯(知識)是否真的完全脫離了,法律知識是否真的具有那么的專業化事實上。法官判案不可能完全不依據生活知識,這是一種常識。其一,在調解和判決中,法官所需要的知識是不一樣的。
在調解中,法官運用生活知識一般會占主導地位,他會通過當事人的具體描述來推測、判斷是非曲直,揣摩當事人的心理決定調解進度。提出調解方案,并不失時機地勸說,甚至引誘或壓制。在調解中,法官的知識更多體現的是一種解決糾紛的生活知識。其二。對證據真偽的判斷,法官也會依據生活常識。因為法定的證據形式不可能全部由科技理性證明.尤其是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法官更會根據生活常識作出判斷。其三,現代法律有一個逐漸向生活化發展的趨勢,在這一過程中,法官要正確地適用法律。就必須具備生活知識,如法官必須知悉他生活地厭的民事習慣。盡管習慣有沒有法律效力是由法律決定的,但是,習慣是地方性意義的規則建構,對習慣是否存在以及習慣的內容需要法官以自己的生活知識作出判斷。其四,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知識都必然脫離生活知識,民法、刑法等涉及每一個人生活與命運的法律,其生活品質依然濃厚。從部門法的情況來看,現代法官知識的專業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是程序法,二是新興的法律。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一方面,司法審判過程中需要的知識,既包括從法學院教育中得到的法律知識(理論知識).又包括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實踐理性意義上的法律知識,還包括日常生活經驗等法律知識以外的知識。就法律知識本身而言,相當多的法律知識并不一定是在法律實踐中由法官的親身“經驗”形成的,而是在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因而法律知識仍然具有強烈的生活色彩。另外,法官的法律知識結構、水準實際上不可能整齊劃一,法律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正確答案,只有較為合理的答案。特別是當疑難案件出現的時候,人們對法律文本往往會出現理解的不同,對法律如何解釋產生爭議。實踐中,對同一起案件,法官會出現對話語權的爭奪。法律知識并不是一種客觀中立的“真”知識,不具有科學性和普適性,不具有超越時空的品格。所以,法律知識并不是一種專業化程度很高的知識。
法律知識專業性論調,似乎在推行一種精英邏輯,這種邏輯,把傳統上簡單事情復雜化,使淺薄的東兩顯得更神秘,另外,法律活動既然已成為一種職業,它就要建構一套知識體系為自己存在的合法性辯護,法律人員的知識也閃此發生了相應變化,搖身一變,成了專業知識。
盡管現代社會比較復雜,但社會生活中發生的糾紛以及所涉及的問題大多可以為普通民眾所理解,比如婚姻、繼承、收養、買賣、一般的刑事案件,人們無需職業訓練就可以依據社會生活知識(例如普遍習慣的行為規則)作出比較恰當而又相當有效的“判決”;而且這些生活知識無論我們是否將之定義為法律知識,實際上起到了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作用。
“經驗為知識的源泉或準則”17l。
因此,從司法審判知識的角度來講,法律專業化并不能成為拒絕普通民眾參與司法審判的借口,具有一般生活知識的普通民眾顯然是可以參與許多案件審理并做出合理裁決。法律推理并不能幫助人們決定什么,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社會的文化和意識。
陪審制度的強化,強凋普通民眾對司法活動的參與,張揚法律語境中的民主。同時并不否認法律活動的專門化。社會生活的錯綜復雜、矛盾沖突數量的增加,使社會對法律人員的需求量加大、標準提高。顯然,以社會生活閱歷來培養“法律”人員已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法律活動的專業化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觀需要。在糾紛大量增加的情況下,若每案都按照“陪審”的原則操作,實際上會由于耗費巨大而使得法律無法執行。所以,民眾對司法審判的參與應該是適度的.強化陪審制度并不是反對法律活動的專門化,而是要使普通民眾適度分享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法律解釋權威。
三、陪審制度提升的民主意義
西方一些國家把陪審團保留了下來,這除了有他們在一般層面上的思考外,從更深的層面上看,現代社會的法律運作主要是審判)越來越專業化、技術化、職業化和權力集中化,越來越被法學家、法律家這樣的一個文化階層所把持,這個階層通過法律的解釋和證據的解釋使審判幾乎變成了精英文化的場所,于是,人們最初設想的“法治”便逐漸脫離了其所依賴的“民主”這個基礎。換句話說,法學家、法律家總代表著一種精英文化,而一般百姓肯定代表了平民文化,前者與后者的區別引起了審判中“法治”與“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揚鑣。怎么辦?恐怕只有在審判的過程中繼續保持民眾的聲音,才能保持法治與民主的相互關系。“陪審團仍然是對已確立的當局權力進行控制的一個有潛在價值的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陪審團在法律程序中所履行的職能與下院普通議員在政治過程中所履行的職能不無相似之處。他們都是在一個具有極強專業性的程序中(一個是法律,一個是政府行政管理)代表外行人。他們都會給各自領域的專業過程帶來盲從、偏見和不勝任;他們一般都需要與周圍的專業人員——面是法官,另一面是大臣和文職人員—進行合作,并受這些專業人員的制約。但是,作為最后一招,他們都有權向專業人員表明有些事情是公眾所不能容忍的”[Sl。在法律活動越來越專門化的今天,普通社會公眾距離司法越來越遠,越來越被邊緣化。這對于整個社會而言,是相當危險的。雖然陪審制度在當代社會中的運作不盡理想或者在一些國家很不理想,但陪審制度始終為普通民眾參與司法提供了一種可能。它使一個社會的普通公民能夠有機會參與作為國家三大政治權力之一的司法權的運作,它為民眾提供了一種參與司法活動最為直接的形式,無疑,它“給每個公民提供了一個參與民主并在一個方面——即解決糾紛中——治理國家的機會,使得陪審員與公共事務具有更多的聯系和更大的影響力”191。
由此可見,陪審制度的首要價值是民主價值。民眾參與司法審判,在法律語境中張揚政治民主,反對話語專制,實際上是政治民主在法律語境中的一個邏輯延伸。如果在法律語境中缺乏必要的民主意識,政治民主終有一日也形同虛設,畢竟,政治民主是以法律化的運作作為體現的,而法律意義的決定權如果被一小部分人所壟斷,就會形成一種話語專制,而這種專制與傳統的政治主體專制殊途同歸。日本司法改革的最大障礙在于包括律師和法官在內的職業法律家各自為政,熱衷于維護自己的身份性特權以及壟斷利益,這與政治家和行政官僚堅持小集團既得利益沒有什么根本的區別”Ol。此外,過分強調法律知識的專業化,不注重法律語境中的民主,會造成法律與社會脫節、法治與民主分離、法律遠離民眾的結局。這樣的話,法律很可能因脫離社會而得不到社會的認同,法官依據法律所作出的裁判也很難獲得正當性,最終將削弱法律專業化角色的社會支持。法律實踐的主要目標是滿足社會的需要。作為人們的行為規范,法律必須反映特定社會多數人的一般道德和價值取向。因此。法律需要在其運行過程中不斷得到來自社會的補充和更新信息,從而使法律發展符合社會發展的實際和一般民眾的意思。換句話說,法律并非存在于社會中的孤立規范,法律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需要不斷從社會中吸取新的生命和活力,法治的運行需要建立在民主的平臺之上。
而法律“知識話語專制”恰恰成為法律滿足社會需要的障礙,從長遠看,不利于司法權威的形成和維持,不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
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6
然而,關于何為法冶,這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學者們對之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他們都從各自的角度闡述了對法治的看法。二干多年前,古希臘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在亞里士多德的論述中,法律是符合社會正義的,在社會生活中,法律是一切社會糾紛的最高、最終的裁判者,這樣,正義就通過法律普及社會。現代社會已不同于古希臘,同樣中國也有別于西方,但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理解中的“良法”與依法辦事的精神要素并未過時。盡管法治的內涵異常豐富,但這兩點應該是最基本,最核心的:首先,一國的法律應該是良好的法律;其次,人們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
怎樣的法律才是制定良好法律,在西方,曾有所謂“自然法觀”、“理性法觀”、“神法觀”,但這些明顯是有悖于的法律觀。筆者認為,良好的法律至少應該具備以下幾方面的品質:
第一,良法必須是科學的法的。科學性是法反映客觀規律的程度。按照唯物主義的觀點,法作為上層建筑應該以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尤其是經濟基礎為依據,制定法律之所以要反映客觀規律可以從法的作用來理解。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它對社會物質生活具有反作用,當法律符合客觀規律時它就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反之則是社會的枷鎖,此外法律一經制定它能否如立法者所愿在社會生活中起到實際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還有賴于司法者和守法者對已制定法的態度,如果他們對法認同,支持那就會嚴格依法辦事,否則他們就會設法規避法律。那么是什么決定他們是否認同法律、支持法律呢?每個人都是具體社會關系中的人,他們的行為選擇受到這個社會關系的影響和制約,每個人的行為都是他們根據其所處的社會關系以及依據一定功利原則而進行判斷選擇的結果,我們也知道社會中的每種關系都不是憑空產生和存在的,不管它是思想的還是物質的,客觀的還是主觀的,最終都溯及到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來。在以上人們對法律的態度,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這一鏈條中,我們可以看到人們是否認同支持法律從而在行動上依法辦事固然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歸根到底都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只是這種決定有時容易被人發覺,有時不為人所知。一國或一個法律制定的越符合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它就越具有科學性,就越能被人們所遵守從而起到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職能。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含義是廣泛的,它既包括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基礎,也包括地理環境人口等其他因素,因而要使法律真實反映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使法律具有科學性就應該使之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及經濟體制改革,適應我國生產力相對落后和多樣性,適用我國的人口數量和素質特征,適合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地域差別性??傊m應我國目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只有這樣,我們的法律才是依社會物質條件為依據的,才是科學的法律。
第二,良好的法律應該體現人們普遍認同的諸多價值。法律反映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規律,是良好法律的重要標準,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果嚴格依此制定法律,可能并不被人民所認可或認同,在許多情況下,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往往還受到一些道德觀眾的影響,一定的價值觀,可能源于某個時期的物質生活條件,但它們往往并不隨物質生活條件的改變而迅速改變,而是具有一定的自身獨立性。這些價值觀根植于人們的思想深處。如果法律所體現的價值與之相一致,那么,人們對法律就會有一種親切和信任感,從而認可法律在他們心中的權威和地位,他們的行為,也自然地與法律的要求一致,否則,人們便會對法律產生一種迫于本能的敵視和抵制。
當然,由于社會主體的價值觀的多樣性,要使法律在價值上得到每個人的認同是很難的,但我們知道,在一個社會之中,最基本的統一道德價值觀還是存在的,因而,使法律符合人民群眾的價值觀并非不可能。那么,在制定法律時,怎樣才能使人民群眾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反映到法律中來呢?筆者認為,立法時,只有多渠道,多途徑的吸收人民群眾的意見,才有可能做到這一點,立法不應是少數人的活動,只有廣大人民積極參與,才能使所制定的法律最大限度地體現廣大民所需要的。
良好的法律既符合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規律具有科學性,又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正義、善惡、自由、平等等價值觀。這樣,它既能使法律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體現上層建筑的正面作用,又可以滿足人們對一定利益或價值觀的追求,從而進一步保證其自身的有效實施。
法律一經制定,它的有效實施、運作,固然有賴于其本身的良善與否,同時,也離不開人民群眾對法的自覺遵守。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法律很難做到完全符合我們前進的標準或要求,由于人們之間的價值觀差異以及實際生活中的利益多樣性和沖突性。這樣,法律的是否有效實施,是否如立法者所愿起到調整社會生活的作用,則離不開法的適用,而法官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不可缺少和替代的重要角色。
對整個社會而言,一般人民群眾對法律的認識,一部分來自人們守法時所獲得的穩定和有序感受,另一部分則來自當發生法律爭議時,裁判者對爭議解決給他們的印象,而在這兩者之中,人們對法律的感受更多地依賴于后者,這樣,判決者其中包括法官的行為,對法律來說,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德沃金,在其《法律的帝國》中,形象地將法院比作“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則正是這個帝國的大臣,一個稱職的法官能較大地影響人們對某個法律的看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樹立法律在人們心中的良好形象和較高的地位,反之,一個不稱職的法官,則可能使原來制定良好的法律在人們心中威信掃地,從這個意義上,法官成了人格化的法律。既然法官對法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法官素質就成了法治建設中又一個重要的問題。
法官應該具備什么樣的素質,或者說,怎樣的法官才是一個好法官,時下論述甚多,筆者認為,一個合格的好法官至少應具備以下的素質:
第一,法官應該具有良好的法律素養,關于良好的法律素養,應從兩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應具備完善的法律知識,此處所指法律知識,不僅指簡單地熟記法律條文,把握法律概念,除此之外,還應精于法律的精神,即深刻理解法律中所蘊含的諸如自由、平等,權利、正義等價值,并將其內化為其自身的法律意識之中;使自身滿足于社會對其中立、公正等角色的要求;另一方面,如大家所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作為一個良好的法官,他不僅要能準確的適用法律,還應能從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中,獲取案件本身的事實信息,從而做到在事實認定上,能使其所認定的事實盡可能等同于案件本來的事實,因而,這要求法官還應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只有這樣,他才可能準確地認定事實,從而給適用法律提供可靠的前提。
第二,法官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法官應有強烈的責任感,具體而言,即對法律,對社會的責任心,法官應有出于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忠于法律,忠于社會,忠于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這樣,法官就具有了兢兢業業的敬業精神,對工作盡職盡責,克服拖拉,低效等不良作法。其二,法官要廉潔、公正,法官扮演著正義守護神的角色,其廉潔與否直接關系公眾對法官裁判能力的信任與否,進而影響到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感,因此、法官必須具備廉潔的品行,這包括不收賄納禮,不要求和不接受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請吃娛樂活動,不允許親屬朋友或其他社會關系對其裁判行為產生影響,廉潔是公正的前提,法官只有擺脫了金錢、物質和人情的誘惑,才能正確履行法官的職責,才能作出公正的裁決。其三,在我國當前司法并不完全獨立的情況下,法官的獨立也顯得尤為重要,法官應剛正不阿,要能抵制來自外界的壓力,嚴格依據法律來解決社會糾紛,捍衛法律的權威。
當然,好法官的存在離不開法官自身加強理論修養和自我約束。但是,完善的制度也必不可少,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做不了壞事,壞的制度可以使好人變壞,因而在法官素質問題上,我們不能完全寄托于法官自身的努力,每個人都生活在具體的社會制度和關系之中,我們很難拋開制度和社會背景來要求法官成為一個完人。因而,在塑造法官的素質方面,合理的制度顯得尤為重要,至于怎樣的制度有利于培養好的法官,已超出本文所論范圍,但筆者認為,這個制度至少應側重于法官的監督,但又不能使其失去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