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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培訓的意見和建議范文1
20*年9月13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20*年以來審判工作監督情況的報告”。各位與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了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在加強審判工作監督,全面推動審判和各項工作開展中所取得的成績,并對今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這次審議,充分體現了市人大常委會對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是對全市法院各項工作和全體干警的一次嚴格考核,*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研究了審議意見,針對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和工作中的問題,分別研究制定了落實審議意見的短期整改方案和長期的落實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短期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在仔細研究代表審議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審判監督工作對法院工作的推動作用以及運行效果進行了全面的調研,針對其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制定了整改方案,對三個月內的整改措施予以部署。特別是針對代表們提出的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如何更加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的問題,我們在繼續加大制定新類型案件指導性文件、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實行專業化審理的基礎上,采取了以下改進措施:
第一,充分發揮審級監督作用。高度重視二審案件的審理,既注重有效發揮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作用,又尊重一審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努力實現對一審裁判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監督的結合。在嚴格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一審審判程序的監督力度,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以及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依法予以改判、發回重審。同時,探索制定了統一的二審案件改判、發回重審質量評價標準,規范了錯案認定標準、責任追究范圍和責任追究對象。
第二,進一步完善案件考評、考核機制。為更好地發揮評查案件監督審判工作的作用,擴大了案件評查的范圍,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本院再審改判,檢察機關抗訴后改判,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全面檢查,對構成違法審判的案件和人員予以了責任追究。
開展了案件評查工作方面的調查研究,并在調研的基礎上,探索制定適用于全市法院的案件評查工作規范性意見,推動全市法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走上更加規范、有序的軌道。
第三,繼續加大案件協調指導力度,促進執法統一。一是加強教育培訓工作,通過集中的培訓活動,統一辦案認識,盡可能地降低自由裁量權之間的偏差。20*年上半年,對全部初任法官進行了崗前培訓。二是繼續加強案例指導工作。在增加案例編寫的數量,豐富案例的類型,擴大案例指導范圍的基礎上,增加案例的說理性,使案例更具有說服力,更具有可借鑒性。三是通過召開案件交流會、專家研討會等形式,針對新類型案件、疑難問題以及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普遍性問題,邀請法律學者、相關領域的專家以及一線審判法官進行研討,幫助法官理解掌握相關法律難點和技術難點。四是開發刑事案件比對系統,對法官判案和進行審判研究提供參考,將個案的實體信息與全市法院歷年來的刑事案件進行比對,努力實現同案同判;有的法院還開發了立案監控系統,以將同類型案件分配給同一名法官辦理,防止同案不同判。
二、關于長期工作機制及運行情況
在落實短期整改措施的基礎上,我們加強了審判監督工作的機制建設。
第一,切實提高對做好審判工作監督重要性的認識。審判監督工作,是實現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針對當前部分審判人員對審判工作監督思想認識不到位的問題,全市法院結合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從思想上進一步增強了宗旨意識,樹立一切權力都要接受監督的觀念,充分理解權力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內涵,在行使審判權的各個環節中,自覺地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主動接受各個方面的監督,虛心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繼續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嚴密監督體系,嚴防重點環節,提高審判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促進審判作風和工作作風的轉變。
第二,狠抓法官司法能力的培養,注重提高法官做好群眾工作的本領。為使法院干部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真正提高做群眾工作的實際本領,更加注重把法官放在與群眾密切接觸的地方、放在條件艱苦的地方,磨礪鍛煉。20*年,我們把300名年輕同志放到人民法庭鍛煉,放到立案、涉訴和申訴審查部門實習,讓新錄用人員隨法官深入轄區農村、社區、廠礦企業,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我們還組織新錄用大學生到青海省進行社會實踐,通過實地考察當地的法院、廠礦、農村,了解當地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狀況和群眾的司法需求,親身感受我國國情,增進與人民群眾的感情。
第三,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強化統一執法的力度。以組織交流會、研討會等形式,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有的法院正在探索建立定期的溝通、通報機制,加強對證據標準、責任認定等方面的協調。
第四,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為營造有利于審判監督工作開展的法治環境,全市法院結合具體工作實際,積極撰寫宣傳稿件,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大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巡回審判的法治宣傳作用,許多城區基層法院開展了法官進社區活動,以案釋法,平復矛盾,兩個中級法院對遠郊區縣的上訴案件,實行巡回就審,帶案下鄉,努力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加強了教育基地建設,建立面向社會的法治宣傳教育基地,運用典型案件開展經?;姆ㄖ涡麄鹘逃?/p>
三、今后的工作方向
第一,著眼于改進法院工作,進一步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繼續把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作為提高工作水平、促進公正司法的著力點,不斷改進工作。對法院工作中的重大情況,及時向人大報告;高度重視、主動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意見、建議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對在專項報告、工作評議等具體監督活動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認真進行整改,以推動工作的發展;完善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視察法院工作制度,增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增強對法院工作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進一步落實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貫徹黨的十七大關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部署的重要內容。全市法院按照《決議》的要求,繼續增強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自覺性、主動性,把接受監督的重點放在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努力增強監督的實效上。嚴格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時審理各類抗訴案件并一律依法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案件,嚴格依法審查;對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工作中存在問題發出的檢察建議,認真研究,對存在的問題,堅決糾正,并針對問題健全制度,改進工作。同時,進一步探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程序、討論案件的范圍和列席意見的處理,會同人民檢察院,共同推動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規范化。
第三,進一步推動執法尺度的統一,提高案件質量。在繼續完善刑事案件比對系統的基礎上,探索研究開發民事案件比對系統,對民事法官判案和審判研究提供參考性意見。在條件成熟時,探索將《*法院指導案例》等案例指導制度應用于這套系統中。
對法律培訓的意見和建議范文2
一是圍繞提高素質開展活動。提高代表素質,是做好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基礎。我們從本鎮實際出發,制定完善學習制度和計劃,利用舉辦培訓班、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采取領導講話、專家輔導、集中授課等辦法,每年普遍對代表進行2次以上培訓,組織代表學習憲法、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人大工作基礎知識等。鎮人大為每位代表購買了地方組織法、代表法、選舉法等有關法律讀本,訂閱了《人民權利報》、《山東人大工作》等。凡是需要代表重點學習的文件,我們都及時組織學習。如今年七一期間,我們組織代表認真學習了同志的重要講話。使代表們加深了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認識,提高了忠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代表職責的自覺性。鎮人大每年還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查、評議等活動,讓代表通過參加活動,在學中干,在干中學,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二是貼緊中心開展活動。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把促進改革、發展、穩定作為首要任務,把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作為代表活動的重要內容,通過組織視察、調查、召開議政會等形式,監督支持鎮政府抓好經濟工作,促進了全鎮經濟的快速發展。瓦店鎮有大棚草莓3000多畝,黨委政府多次號召要做大做強這一產業,但是大棚草莓生產一直沒有統一的組織和銷售渠道,效益沒有完全發揮出來。為促進全鎮種植業結構調整,今年春天,我們組織代表對暢通草莓銷售渠道,促進農民增收開展了調查。代表們針對上述問題,向政府提出建立統一組織和專業批發市場等建議。鎮政府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代表建議,在本鎮大岳峙村建設草莓批發市場一處,成立了管委會,具體負責全鎮草莓生產的管理和銷售工作,群眾對這一做法十分滿意。圍繞促進為農服務工作,今年6月份,我們組織部分代表對鎮供電所的工作情況進行了2天的調查,提出了一些建設性意見,使供電所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三是針對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開展活動。近年來,我們先后組織代表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義務教育法》、《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調查、視察活動?;顒忧?,先組織代表對法律法規進行學習,掌握主要內容,便于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意見。代表們根據平時和在活動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督促政府加以解決。如今年上半年,我們針對減輕農民負擔的問題,組織代表開展了視察活動。視察中,發現有極個別村在農業稅征收過程中,存在搭車收費現象。代表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了建議意見。鎮政府認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時查處,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利益。在土地管理法執法檢查活動中,我們協同土地、經管等部門,對有關村的非法占地、違章建設等問題進行檢查,有關部門依法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促其認真整改,贏得了群眾好評。
對法律培訓的意見和建議范文3
一、當前司法實踐中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由于客觀情況的復雜性、立法和執法水平的局限性,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實施存在以下問題:
1.錯用、濫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錯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原因多為審查不嚴,未能全部準確把握適用條件,對不應適用取保候審的嫌疑人適用了該措施,如對系累犯且犯罪情節惡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濫用強制措施表現為:偵查機關為了完成辦案指標,促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對嫌疑人是否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標準掌握得較寬,一定程度上給予其“優惠”,如對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嫌疑人也予以取保候審。
2.執行監管不力、違法制裁不夠。由于案多人少、司法資源缺乏,公安機關對被取保人的監管多流于形式,不能主動執行其監管職責。特別是對于異地取保⑴,公安機關的監管更是形同虛設,決定機關委托當地公安機關執行的寥寥無幾,這就使公安機關對被取保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無從掌握,所謂監管無從談起,從而法律規定的“沒收保證金”、“責令具結悔過”、“予以逮捕”等措施基本成為擺設,甚至對一些逃跑的取保嫌疑人只能網上追逃,其違法成本極低。相對于安分守己候審,有些嫌疑人更愿意選擇逃跑。另外,對于以保證人取保的嫌疑人,當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時,對保證人的處罰也較輕微,違法制裁不夠,不足以督促其完成監督義務。
3.可能妨害司法活動或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由于把關不嚴、保證金金額過低及上述監管無力等原因,取保候審在實踐中存在以下風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棄保逃跑,不能出庭的風險:重新犯罪的風險:干涉證人作證的風險;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風險;妨礙司法的風險等。另外,對于鄰里糾紛、小矛盾導致慘劇發生的案件,機械地、“一刀切”地取保候審,存在被取保人對被害人進一步傷害、激化矛盾等隱患。這種司法風險的存在增加了再次犯罪的幾率,提高了司法成本,背離了取保候審制度設立的初衷。
4.決定程序不夠透明、缺乏救濟渠道。取保候審的辦理基本由決定機關內部決定,與案件有關的當事人,如被害人及其訴訟人,不能充分有效地發表意見、表達看法,當被害人對取保候審有不同意見時,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就此產生。除此之外,取保候審決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有異議時沒有救濟的渠道。
5.辦案期限模糊、被取保人權利被漠視。刑事訴訟法關于辦案期限的規定主要考慮到對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避免超期羈押對其權利的侵害,而由于取保候審不存在上述問題,故承辦人在辦理取保候審案件時,大多未在規定的一個月或者二十日內辦結案件,甚至有些承辦人有時把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當成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種手段:按時辦結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時間稍空再辦理取保候審案件,導致相當部分案件對被取保人“一保了之”,被取保人的權利被漠視甚至被侵犯,例如網絡上爆出的有人被取保候審十幾年的情況。⑵
二、對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進行法律監督的難點
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之所以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是由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這也是檢察機關難以全面、有效地對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因所在:
第一,現行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和空白點。對此,已經有很多學者和法律人士提出自己的觀點,而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也未就取保候審制度的缺陷和空白點作出全面的修訂。在此,筆者僅列明白認為需要修訂的部分內容:保證金的形式過于單一,異地取保候審的執行主體、執行程序不明確,決定程序缺乏透明客觀性,取保候審決定具有終局性,無相應的救濟途徑等。缺陷和空白點使對取保候審的法律監督缺乏剛性,檢察機關無法進行充分、有效的監督。正如槍是的武器,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使檢察人員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才能使檢察機關依法監督、規范監督,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司法人員對法律監督缺乏正確的認識。一直以來,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公檢法三機關的互相配合,而刑事訴訟法關于三機關“互相制約”的規定、特別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多流于文字,這是由于司法人員對法律監督缺乏正確的認識:一方面,囿于公檢之間的關系現狀,檢察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畏難情緒,甚至不愿實施監督;另一方面,被監督者認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找茬兒”、是“挑刺”,對法律監督不僅不接受、不配合,甚至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抵制。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對象要么是重大違法不得不監督的行為,要么是無關緊要的行為,難以做到全面的監督、有效的監督。
第三,檢察機關對取保候審法律監督的途徑狹窄。理論上講檢察監督的途徑通常有三:一是偵查;二是審查;三是察看。其中,偵查是針對職務犯罪線索,啟動刑事訴訟的最初程序,對職務犯罪事實及犯罪人進行的特殊調查活動;審查是檢察機關參與具體訴訟環節時,通過審查卷宗、提審、復核相關證據對案件進行實體、程序上的把關過濾;察看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過程中現場的監視與察看。⑶而實踐中,發現或揭示取保候審在實施中所存在問題的途徑基本集中在“審查”一項,線索途徑較為狹窄,存在監督盲區。
三、現有法律框架內加強對取保候審的法律監督之對策
首先,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識。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能,檢察人員不能為了使“配合”順利進行而弱化自己的監督職能,也不能因為被監督者的抵制而減少自己的監督行為,而應當以強烈的責任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檢察人員還需要在工作中將這種正確的意識灌輸給被監督者,讓被監督者意識到:監督是為了更好的執行,監督是為了夯實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和期望。
其次,提升法律監督的能力。檢察機關要堅持以檢察業務培訓為手段,不斷提高檢察干警的業務素質;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檢察隊伍的業務水平。與此同時,還要加強檢察干警依法辦案的能力、釋法說理的能力及協調配合的能力。結合辦案,檢察人員要認真審查決定機關是否告知被取保人應遵守的義務,是否對“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保證金的金額、保證人的條件嚴格把關;常規性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監督保證金的收取、管理、沒收及退還是否合法;牢牢把握訊問環節,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敏銳發現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不當司法行為;監督公安機關對被取保人的監管情況,對應關押的建議立即關押,對應制裁的建議立即制裁;監督 法院是否對被判處緩刑的在押被告人立即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或者采取監視居住)。
再次,以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統一認識。針對法律的缺陷和空白點,公檢法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統一認識、規范行為。聯席會議可包括以下內容:實體方面,1.明確“社會危害性”、“嚴重疾病”、“與案件無牽連”等概念;2.擴大保證金的有效形式,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確定保證金的繳納比例;3.對被取保人附加義務,如提交身份證、駕駛執照、護照,禁止前往特定場所,不得與證人、其他特定關系人接觸等,該附加義務與法律規定應遵守的義務一同告知;4.對以取保候審為名、行逃跑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重處罰,對違反法律規定的保證人加重懲處等。程序方面,1.明確取保候審決定做出時要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駁回的取保候審申請可申請復議;2.增設取保候審報告制度,責令被取保人定期口頭或書面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動態;3.明確取保候審案件的辦理期限等。
第四,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監督。具體可從以下方面著手:1.對不當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行為可以以口頭糾正違法、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檢察公函、通報等形式予以監督;2.參照職務犯罪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站,建立對違法取保候審的投訴機制,拓寬法律監督的途徑;3.建立風險評估制度,對于應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進行量化分析,從而為辦案人員提供依據,同時,也為檢察機關監督決定機關執法提供參考依據;⑷4.強化社區檢察室的職能,立足于監督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以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白皮書”等為載體,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整改;5.加強法律宣傳和社會輿論監督,使公民參與到對取保候審的監督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提供線索。
最后,建立激勵保障機制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對檢察干警法律監督的獎勵制度,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業務能手在隊伍建設中的示范作用,對勇于監督、善于監督的優秀人員給予獎勵,以激發和調動檢察干警進行法律監督的潛力和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加強檢察干警的內部監督制約,參照《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取保候審辦案期限的若干規定》⑸,嚴格限制辦案期限,加強檢查、明確責任,建立錯“?!弊肪恐?。
【注釋與參考文獻】
⑴這里指公安機關與被取保人、被取保人與保證人分處兩地,以及公安機關、被取保人與保證人分處三地的情況。
⑵《云南4“嫌犯”被超期羈押7年取保候審16年警方仍未破案》,載/society/1/detail_2010_12/23/3661337_0.shtml,2012年4月5日訪問。
⑶孟鳴、史玉平:《當前刑事司法活動法律監督的難點與對策》,載《中國檢察官》2008年第7期。
對法律培訓的意見和建議范文4
現在,我代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政協委員和列席的同志們提出意見。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貫徹市委七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認真執行市八屆人大會議決議,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扎實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三項重點工作,全面加強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和隊伍建設,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
(一)以執法辦案為首要任務,努力提高案件質量和審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類案件40584件(含舊存1040件),審結39031件,綜合結案率96.2%。二審發改率0.53%,為全省最低。結案標的額為23.1億元,同比上升8.5個百分點。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決4213人,結案率98.5%。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正確把握寬嚴的范圍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規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處拘役、管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及單處罰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無罪2人。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依法審結民商事一審案件25771件,結案率95.8%,解決訴訟標的額近11億元。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支持監督依法行政。審結行政一審案件182件,結案率100%。辦理行政非訴審查與執行案件530件,執結標的額185萬余元。發揮審判監督職能作用,維護司法權威。審結各類再審案件854件(其中減刑、假釋案件693件)。發揮執行工作職能作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深入開展創建“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和“委托執行案件專項清理”活動,執結各類案件6822件,執結率97.7%,同比上升3.5個百分點;執結標的額10.6億元,同比上升39.5個百分點。加強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訴求。日常接待當事人上訪2013人次,院長接待日接訪690人次。辦結市人大、政協等上級機關交辦、轉辦的案件38件,辦結率100%。開展了“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對12月31日前尚未息訴罷訪的186起積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已辦結160件,辦結率86%。已辦結的積案中,息訴率達到81%。
(二)以司法為民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水平
把服務大局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貫徹落實市委會議精神,結合會議內容研究謀劃法院工作要點,努力使審判工作與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標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關于為大慶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優質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對全市法院服務大局工作進行了有力的指導和推動。開展了“訪企業、提建議、促發展”活動,法官參與走訪500余人次,走訪企業80余家;向機關企事業單位提出司法建議300余項,其中有210余項被相關單位采納。對涉及我市重點項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體的案件開辟綠色通道,為大慶市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了優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滿意作為檢驗工作得失成敗的根本標準,牢固樹立“和諧審判、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對有條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盡可能地使用調解、協調、和解的方式來處理,民商事一審案件調撤率達到85%,同比上升9.7個百分點;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協調方式結案的占45.1%,執行案件和解率達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斷完善“六調聯動”機制,加強人民調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設,使近千件糾紛通過訴訟外渠道得到解決。全面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法減、緩、免收訴訟費328.2萬元,指定辯護83人次,發放司法救助專項資金145萬余元。
(三)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質和職業形象
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組織法官認真學習領會科學發展觀、“三個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價值觀的科學內涵,增強了對司法大局觀、司法能動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與認同,牢固樹立了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類別、多層次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法官參加續職培訓及各類專項培訓共計11期421人次;以文書講評、庭審觀摩、崗位培訓等方式培訓法官900余人次,增強了教育培訓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兩級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職研究生的學歷教育,有19人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堅持“干凈、干事”的用人原則,落實上下級法院法官雙向掛職鍛煉和專家型、復合型法官重點培養工作,并在市委的領導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過公務員考試、公開選調法官、引進人才等方式招錄工作人員80人,健全完善了選人用人的體制機制。加強紀律作風整頓,把紀律作風建設與治庸、治懶、治散緊密結合起來,注重從具體事情抓起,從典型事例抓起,機關面貌煥然一新,隊伍戰斗力進一步增強。推進法官廉政建設工程,設立了專職廉政監察員辦公室,負責日常的質效監督考評工作;開展了“萬件案件大評查”活動,對以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等六類案件進行了嚴格評查,針對發現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制定了切實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對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處理違法違紀人員4人。
(四)以規范管理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層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開展“司法管理年”活動。在審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審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標準》、各類案件審理操作規程等16項制度,加強了審判流程管理;設定了一審發回重審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項評價指標,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法官業績,加強了審判績效管理;定期開展庭審考評和法律文書評查,建立起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加強了審判質量管理。在隊伍管理方面,設計崗位規范121個,開展了崗位工作紀實,實現了對崗位履職情況的全面記錄和綜合考評;對工作績效進行季考評季通報,年終按序列排名,考評結果與立功受獎、學習培訓、晉職晉級緊密結合,產生了積極的激勵約束效應。在政務管理方面,繼續開展重點調研課題研究,圍繞司法管理改革、適用法律情況和當前社情民意確定重點調研課題14個,充分發揮調查研究服務司法決策、服務科學發展的基礎作用;全面提高宣傳層次和水平,在省市新聞媒體開辟了“審判傳真”等4個專欄,在各級新聞媒體發稿2027篇,樹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叭∪椫攸c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動推進大會”在大慶市召開,市法院規范化管理的經驗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監督為基本途徑,努力推進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以及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堅決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積極配合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專項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暢通民意溝通渠道,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及當事人代表座談會24次,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和跟蹤參與執行案件46件。及時全部的辦結省、市人大督辦案件25件。受理檢察機關抗訴案件59件,審結37件,其中改判、發回和調解21件。提高人民群眾的司法參與度,全市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3725件。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針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文件形式回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3件,并針對反饋的各類問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審判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就兩級法院存在的不規范環節和不透明程序進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全市法院共有16個集體、15名個人獲得省級以上榮譽,市法院被評為全國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號”稱號,讓胡路區法院邢海東同志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清積工作先進個人”。上述工作成績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確領導和人大、政協的監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與支持。在此,我代表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向各位代表、委員、社會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謝!
在總結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兩級法院的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在服務大局方面,把各項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的大局中去謀劃、去思考的意識還需加強。二是在審判工作方面,上訴率較高以及隱性超審限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員素質方面,部分法官不適應審判工作新形勢的要求,司法觀念滯后,工作方法簡單,不善于辨法析理、細致耐心地做群眾工作,個別案件久審不結、久調不結、久執不結,人情案、關系案仍有發生。同時壓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數量嚴重不足仍然是制約法院自身發展和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對這些問題,我們一定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2011年工作意見
為卓有成效地服務于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建設,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認真做好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高度關注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高度關注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新需求,高度關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新問題,以更新的理念、更強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審判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實現結案率、執結率、調撤率穩步上升,上訴率、二審發改率、發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標,為大慶科學和諧跨越發展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為實現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標,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優質的司法保障。重點推進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在能動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指示。認真負責地向黨委、人大報告工作,主動匯報在隊伍建設、審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舉措和突出問題,尋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時辦理黨委、人大、政協交辦的事項以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切實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統一的要求,堅定法院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延伸審判職能,積極能動司法,努力做出對黨負責、讓人民滿意的工作業績。
(二)始終堅持服務大局,在促進發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及時了解經濟社會發展方向,深入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戰略部署,主動學習、認真貫徹、積極落實,使司法審判始終貼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對個案或類案的剖析和對日常審判執行工作態勢的研判,了解各種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政策風險,及時向黨委、政府和相關企業提出對策建議。堅持司法為民,全面落實各項司法便民措施,切實做好風險告知、訴訟指導、判前釋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糾紛、理順群眾情緒、促進和諧穩定。
(三)始終堅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質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確保案件質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嚴格落實審判流程管理、審理期限督辦和通報制度,形成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新機制。落實全面、全程、全員調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調解力度,實現調解結案率和服判息訴率的穩步上升。推進“六調聯動”機制建設,積極探索多元機制、多元方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深入開展“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和“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創建活動,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高質高效地得到兌現。
(四)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在隊伍建設方面取得新突破
對法律培訓的意見和建議范文5
一是監督方式被動。從目前__區執法監督實際情況看,許多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監督方式主要是采用傳統的處理來信來訪、督辦案件和執法檢查等,相對復雜的監督客體還需要更新監督手段。此外,還存在諸如接受多,啟動監督少;協調案件多,指導督辦少;事后監督多,過程監督少;根據領導批示監督多,根據既定規則監督少等現象。
二是監督措施隨意。執法監督中使用的措施比較隨意,沒有形成規范。例如,在監督來源上,案件協調工作中有時受理單位黨組名義提請的協調,有時接受單位名義提請的協調;在具體形式上,案件指導工作中有時采用普通信函,有時采取口頭方式;在監督結束的處理上,指導協調的結論有時以審批表的形式下達,有時以決定的形式下達。
三是監督職能不明。執法監督工作的范圍,應當是重點監督政法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突出性的問題,通過對這類問題的監督,來促進規范執法和嚴格執法。但是通過對近年來執法監督狀況的調查來看,__區政法委對政法機關開展執法監督主要體現在對個案的監督上,當事人寄希望于政法委通過對執法部門的監督來解決個案問題呈現不斷上升趨勢,從而使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成了涉法涉訴機構,增加了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的工作壓力,也背離了設立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的初衷。
政法委執法監督效果不佳事實的發生,既有體制和制度上的原因,也有隊伍素質和思想認識上的原因;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內部原因,各個方面的原因相互影響、互相作用,制約著政法委執法監督的工作效果。
(一)執法監督工作的主體和對象認識不足
一方面,一些從事執法監督工作的同志認為,監督就是“找茬”,因此既覺得“不好意思”,又覺得“困難重重”,在工作中,心存顧慮、患得患失、畏首畏尾、缺乏勇氣。究其原因是沒有認識到黨的執法監督之目的是要確保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執法權,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而不能理直氣壯。其中也存在理解不全面的因素,沒有意識到執法監督不僅包括制約也包括保障和支持,既是“挑刺”也是“庇護”,其出發點是確保政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執法權,歸宿是實現政策和法律的崇高目標——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同時也沒有認清和把握執法監督的政治屬性。把“黨的領導”簡單地理解為“法律干預”,不能從性質上區分和處理黨的執法監督和其他監督的關系,難免有“干預少了失職”“干預多了越權”的想法。另一方面,有少數政法干警把政法委的監督與本部門的執法對立起來,以強調獨立行使執法權、反對辦案干預為借口,應付和抵制執法監督。原因在于其對政法委執法監督的性質和作用缺乏正確的理解,沒有認識到黨的監督不僅是政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得以實現的保障,而且是保障政法部門公正執法、防止司法腐敗的需要。這種抵觸情緒是完全錯誤的,必須堅決予以糾正。
(二)各種執法監督關系之間體制不順
我國現行的執法監督體制中,有政法委執法監督,紀委對黨員干部的紀律監督,人大的法律監督、個案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等。由此可見,現階段我國的執法監督體制是全方位、多領域的,且呈現出多頭管理、各自為政、溝通渠道不通暢、信息交流不同步等特點,因此極易發生想監督就監督,不想監督就不監督,對自己有利的就主動監督,對自己沒有利的就消極監督等現象。同時由于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起步相對較晚,許多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完全理順監督體制機制,尤其是與相關部門的關系還不夠順暢,致使目前執法監督工作手段單一、乏力,沒有完全掌握執法監督的主動權,容易陷于被動,且普遍存在調查難、取證難和處理難等問題。所以目前政法委往往采用來信來訪、案件督辦、案件評查等一些傳統方式被動對政法機關開展執法監督,從而影響了執法監督的效果,難以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三)執法監督工作制度不全
政法委對法律實施監督,在現行立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相應的保障措施。即使發現政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程序違法等問題,要進行糾正,往往通過下發整改意見書、督(交)辦函等方式交由政法機關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及程序進行自查自糾,待整改結束后上報政法委。因此,筆者個人認為黨委政法委對政法機關的執法監督具有間接性,這與各級人大對政法機關的法律監督、個案監督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有著本質的區別。二是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缺乏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同時又缺乏規范化的操作程序,這又給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難度??陀^地說,近年來中政委、省委、市委政法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范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辦法等,加大了政法委對政法機關的執法監督工作力度,但如果要制定具體統一的執法監督工作規范和操作流程,卻面臨著與政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存在潛在的法律沖突。因此,政法委對法律實施監督,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司法實務都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亟需再作進一步調查研究。
通過對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及其原因分析,筆者認為要加大執法監督工作的力度,增強執法監督的效果,就要從加強學習、完善機制、規范制度、協調各方力量等方面下功夫。
(一)加強學習,提高隊伍素質
一是要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工作機構,積極選調一批懂政策、法律理論水平高、政治素質好、事業心責任心強的年輕干部充實政法機關執法監督工作一線。二是要對聘請的執法監督人員開展經常性的
教育培訓,通過經常性的理論培訓學習,讓每一個執法監督人員充分認識加強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增強做好新形勢下執法監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盡職盡責,全力推進執法監督工作。同時將“三進”活動等有助于執法監督深入基層的活動常規化,借助執法監督員搭起政法機關與人民群眾溝通聯系的橋梁。三是通過探索建立交流任職、掛職鍛煉等制度,盡量給專職執法監督人員提供更多的實踐鍛煉機會,力爭多崗位鍛煉,促進換位思考,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道德素質,不斷提高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使其成為勇于監督、善于監督、正確監督的執法人,真正實現“內行”監督。(二)完善機制,改進監督方式
為了增強執法監督的實效,樹立執法監督的權威,應建立完善監督機制并拓寬監督方式:第一,建立促使政法干警自覺接受監督和促進執法監督人員積極行使監督權的激勵機制;第二,建立敦促執法監督人員不失職、不越權,依據憲法和法律實行監督、自覺維護監督秩序的自我約束機制;第三,建立對違紀的政法干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處置機制;第四,對于帶有普遍性、全局性或突出性的問題,制定“通過個案監督發現、通過執法檢查確認、通過專項調查分析、通過專項治理解決”的一體化執法監督制度;第五,根據執法問題的不同種類,劃定不定期監督和定期監督的范圍、內容,并制定相應的操作程序,使定期與不定期監督有機結合;第六,通過對執法問題的分析,制定事前防范、事中督促、事后檢驗的操作規則,把事后監督與過程監督有機結合;第七,主持制定一項強化事后監督效果的操作規范,對于政法機關處理完畢的案件,設立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調閱案卷、召集專家評審、提出(非實體性)處置建議的條件和程序。
(三)制定規范,統一工作規則
首先,執法監督部門有必要制定和完善以下內部工作規范:案件檢查規范,案件指導規范,案件協調規范中協調申請的受理、協調、意見形成、決議的執行等規則,案件督辦規范中登記、審批、交辦、督查、協助調查、報告、立卷等規則,關于建議人大組織專門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權力監督的規則關于建議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的規則,關于建議人民法院再審的規則,關于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啟動立案調查的規則等等。其次,有必要制定各種工作文書的統一規格,例如預防警告通知書、指導意見書、糾正通知書、罷免建議書、黨紀處分建議書、政紀處分建議書、立案建議書、偵查監督建議書、抗訴建議書、再審建議書、案件復查建議書、組織專門問題調查委員會建議書、錯案追究程序啟動建議書等等。
對法律培訓的意見和建議范文6
關鍵詞 裁判文書
中圖分類號:DF74
文獻標識碼:A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視和指導下,目前各地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對裁判文書改革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和嘗試,并取得了許多可資借鑒的成果,積累了豐富的寶貴經驗,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整體制作水平得到很大提高。通過裁判文書,不僅記錄裁判過程,而且公開裁判理由,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筆者認為,裁判文書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對此進行分析。
一、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制作中存在的問題
1、語言不規范。經過多年的裁判文書改革實踐,裁判文書的語言表述有了極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不規范現象。如有的裁判文書,為了使當事人能夠理解而大量地使用方言土語;有的則相反,大量使用法言法語而導致當事人無法看懂;還有的則不恰當地或過多地使用“其”、“該”等指示代詞,令人費解。
2、說理性不強。雖然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是裁判文書改革的重點,但不可否認,目前裁判文書仍存在說理性不強的問題,這也一直是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之一。主要表現為:有的只引述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結合具體案情,泛泛而論,缺乏針對性;有的牽強附會,說理不充分、不透徹,令人無法信服;還有的根本不說理,簡單地將當事人的訴辯主張用“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或“被告的答辯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等一句話帶過,既不“辯法析理”,當然也就無法達到“勝敗皆服”,導致官了民未了,案結事未結。
3、審核不細致。由于一些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作風不細致、或者文字功底不強等原因,常常導致裁判文書中出現文字錯誤、標點符號錯誤、數字引用不當等瑕疵,而且出現錯誤之后通常以加蓋校對章的方法予以糾正,有的裁判文書通篇皆是紅彤彤的校對章,使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還有的審判人員,利用裁判文書審核簽發管理上的漏洞,故意制造虛假法律文書或“鴛鴦裁判文書”,給法院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4、制作不精美。受辦公設備或文印人員水平的限制,有的法院的裁判文書制作比較粗糙,包括排版、打印、用印等方面。雖然A4紙型已成全國行政機關及其他機關公文用紙的標準,但由于有的法院,特別是貧困地區的基層法院財力有限,仍在用16K型紙,在排版時為節約用紙,或者字間距、行間距過密,或者字號過小,加之打印設備的落后,導致有的裁判文書看起來密密麻麻,甚至滿紙油污,與裁判文書的嚴肅性極不相稱。另外,有的裁判文書上的院印東歪西倒、模糊不清,也影響了裁判文書的嚴肅性、權威性。
二、關于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制作的意見和建議
1、將裁判文書正文部分的結構由現行的“案件事實-判決理由-判決結果”模式改變為“判決結果-案件事實-判決理由”模式。其合理性和優點在于:裁判文書首要的和根本的功能是作為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宣言書并滿足當事人的訴訟需求,從當事人角度看,其最關心的不是裁判理由,而是裁判結果,那么就應將正當的裁判結果放在最顯眼的位置,不僅使人一目了然,且與當事人訴訟請求相呼應;另外,將裁判結果放在裁判理由前,可在闡述裁判理由時將事實和說理結合起來,比現行的將事實認定和說理完全分開處理更加符合認識過程和思維規律,更加具有說服力。
2、改變裁判文書樣式“千案一面”模式,實行“繁簡分流”。對基層人民法院,尤其是貧困地區的基層法院和邊遠人民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可以省略對證據的羅列和分析,甚至可以省略裁判理由,在高度概括案件事實、分清責任后,直接引用法律條文作出裁判。在辦公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這類案件和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還可采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統一印制的格式化的裁判文書,以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辦案成本。格式化裁判文書可以采用手工填寫的方法制作,但要求字跡工整,表述正確,不影響裁判文書的效力。對于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則應要求嚴格按照既定格式制作,做到格式規范、要素齊備、說理充分、印制精良。在落款部分,建議改審判人員“署名”為“簽名”,以表明審查本案的法官對作出的判決負責。另外,建議在裁判文書尾頁底部附上擬稿人、簽發人、打印人、校對人姓名,以增強各經手人的工作責任心,從而有利于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最后,在加蓋法院印章時,應特別強調用印應端正、明晰。人民法院的印章中央是國徽,代表著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書由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保障實施,因此用印時應特別認真,務必使其端正、明晰,用印的位置應“騎年跨月”,同時不應覆蓋審判人員的簽名。
3、切實提高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這是目前裁判文書改革的重點內容。首先,如前所述,為方便裁判文書的說理,筆者建議將判決主文移至陳述事實前面,在說理時將認定事實的理由(即證據分析)和適用法律的理由結合在一起進行。其次,在論述裁判理由時,應以“法官”的意見進行全面的、詳細的、有正有反的闡釋,將合議庭中的不同意見予以公開并加以辯駁,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改變一直以來的那種官腔式的、不可理喻的眾口一詞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說理”。沒有“司法至上”的傳統不是墨守成規的借口,我國實行的固然是“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但沒有法官的獨立,法院的獨立顯然是空中樓閣。筆者認為,將合議庭的不同意見和獨任法官意見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是增強法官責任心、提升法官素質、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的切實有效也十分可行的措施之一。第三,說理方式應多樣化,不能生搬硬套法律的規定或局限于案件適用法律方面的說理,要結合具體案情,借鑒吸收“法官后語”等做法,充分利用我國作為“禮儀之邦”而蘊藏著的深厚的倫理道德資源,運用法理、情理、道德、經驗等進行說理,融德、理、情于法之中,從而切實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也可以在裁判文書中添加注解,引用權威專家學者的觀點進行論證,或在裁判文書后附上相應的法律條文,以利于裁判的順利執行。
4、建議各級人民法院在進一步加強對法官的法律知識、業務能力培訓的同時,也對法官進行語言學、修辭學、邏輯學等方面的綜合知識培訓,以避免裁判文書出現文字錯誤、標點符號錯誤、數字運用錯誤等“低級錯誤。同時,根據目前基層法院網絡建設尚不完善,許多工作在基層第一線的法官沒有條件查閱和學習優秀裁判文書的實際,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裁判文書公開的范圍,充分利用法院系統自辦的審判公開欄、報紙、刊物等多張貼和登載裁判文書,包括優秀的、一般的和低劣的,不僅是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的需要,也是法官進行比較、學習的需要,對提高裁判文書的整體制作水平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另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級人民法院定期(建議每年一次)組織優秀裁判文書的評選活動,并將評選出的優秀裁判文書匯編成冊,下發至每一位法官,以指導全國或本轄區內的法官進一步提高審判業務水平和裁判文書制作水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