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援助中心的認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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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援助中心的認識范文1

作為一名基層法律工作者,筆者學習了法律援助的相關知識,也曾經辦理過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時的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產生了在農村進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認識,以下筆者將結合農村的現實狀況對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義、問題、對策進行論述,與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所以筆者認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應該放在農村,援助對象的重點要針對農民,原因有以下三點:

1、農村的貧困人口多。

我國13億人口,9億在農村,通過查看數據可以得知,農村的經濟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的生活水平和農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較低的,經濟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無法提高,從而導致農民整體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精神道德素質不高。以筆者工作的永樂店鎮為例,永樂店鎮地處北京市最東南端,經濟發展較為落后,截止到現在全鎮常駐人口30000余人,擁有農村低保戶781人,人均年純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數農民都過著窮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來咨詢的農民都不愿意訴訟解決,筆者通過調查發現,其中因為怕傷和氣的占30%,認為打官司很沒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再額外拿出一筆錢去打官司。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訴訟成本的提高,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案件多。

由于歷史習慣、觀念意識、經濟發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發生在農村或農民身上的案件有許多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比如,在農村,每個家庭普遍都有兩個孩子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五、六個,孩子多導致家庭貧困,孩子長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質不高或因為貧困、子女之間的矛盾就產生了對老人的贍養問題。筆者在 2004年承辦的一個索要贍養費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為老人的兩個兒子都不盡贍養義務,其中大兒子同意贍養,但前提是二兒子也必須承擔贍養義務,否則他也不贍養老人;二兒子則因為貧窮拒絕贍養老人。最終老人一氣之下將兩個兒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身的權益。在農村像這種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案件為數不少。另外,現在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條件惡劣及安全措施不當導致農民工因工受傷的情況層出不窮,在大多數情況下農民工是無助的,這時候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無疑是雪中送炭。

3、在農村加強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可進一步加大普法力度,產生法律宣傳的效應,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

在農村接受法制宣傳的機會要比城市低得多,相當多的農民對法律知之甚少,對訴訟敬而遠之。而農村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村與村之間聯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過幾天全村甚至外村都會聽說。因此筆者認為切實地為農民辦幾件實事比單純進行法制宣傳的效果要好,因為當事人回去會向其他人講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聽的過程中不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規知識,而且還對此深信不疑,他們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講述,這樣在無形中就提高了農民對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在農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讓廣大農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擴大影響,消除一些農民認為法律遙不可及的偏見,改變農民對法律、訴訟的一些認識,提高農民知法、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從而提升農民整體素質,減少因農民不懂法而吃虧上當的情況的發生。

二、現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筆者認為如今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存在偏頗,在城市宣傳的較為廣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設在城市里,而針對基層農村的宣傳較少,因為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真的廣泛宣傳恐怕會有相當多的農民找上門來尋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機構應接不暇。但這樣就與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初衷背道而馳了,因為宣傳的少,廣大農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難,而且對于整體素質不高的農民,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服務者,又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那么只有憑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2、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亟待完善。

當前法律援助審批權在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只要交齊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夠獲得免交費等法律援助。而筆者在工作中發現,在農村,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這就給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機,難以確保全部法律援助資源都切實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進行嚴格且有效的審查是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師費、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筆者在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過同樣的一個問題,索性贍養案件訴訟費只有50元,筆者先行墊付了,那訴訟費要是幾百元甚至上千上萬元呢?因此,法律服務費的減免和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得到減、免費的律師服務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緩收和減免訴訟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3、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

隨著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據筆者在永樂店鎮的調查顯示,《法治進行時》、《法制播報》、《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農民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使得我國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受到援助的低于18萬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決對策。

1、加強宣傳,讓農民“知”法律援助。

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僅僅依靠在農民趕集時向他們發放宣傳資料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宣傳的效果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后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明確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2、協調配合,讓農民“用”法律援助。

僅僅“知”法律援助是不夠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讓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主動向當事人提出并積極協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審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應該得到援助的人得到應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機構應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絕因無法交納訴訟費而致使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發生,使農民能夠順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質量,讓農民“信”法律援助。

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尤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和準備工作,不能因為農民懂得少、是弱勢群體就敷衍了事,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只有獲得了信任,才能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4、加大投入,讓農民“靠”法律援助。

對法律援助中心的認識范文2

【關鍵詞】法律;援助

中圖分類號:D92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與主體

什么是法律援助呢?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為經濟困難的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是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是通過法律扶貧、扶弱、扶殘,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措施;是由政府設立的專門司法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專門司法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法律援助的需求量會不斷上升,但由于受到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們國家的財政能力還遠遠滿足不了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也成了我們法律工作者責無旁貸的任務。

二、弱勢群體的主體與概念

弱勢群體一般是指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處于一種相對不利的地位,他們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改革和結構轉型這一特殊歷史時期,社會性弱勢群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群:1.失業人員,這一群體在失去工作后,基本喪失生活來源,其生存處于受威脅狀態,是市場經濟社會中不可避免的弱勢群體。2.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在法律上,關于他們的權益保護規定不足,幾乎不享受社會保障待遇。3.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由于我國長期實行的城市傾斜政策導致農村發展滯后,制度上的藩籬造成社會的進步不能良性互動地帶動農村的發展。人數最多的階層成為弱勢群體。

三、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及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雖然在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較突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有眾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別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群眾尤其是社會特殊群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僅局限于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以及經濟特別困難的當事人。

二是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認識上比較模糊。有一些人認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師的事,在職能上界定錯誤;也有一些人認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機構,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應該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承擔該項任務,以此抹殺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管理的職能。

三是法律援助經費沒有保障。由于基層財政困難,領導一怕增加人員編制,二怕增加負擔,很難在經濟上予以支持,多數地方只給予少量的開辦費,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個別人甚至地方連開辦費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機構批準后長期不掛牌開展工作的狀況,有名無實。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不高。由于經費的制約,法律援助機構考慮不增加辦案費用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過場,工作不認真細致,直接影響案件質量的提高。此外,宣傳力度不夠,隊伍建設未加強,工作制度不完善,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導不足等,都嚴重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當前,面對現實,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緊抓好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今后如何規范和加強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事業的成敗直接影響著“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原則的貫徹落實,進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貫徹落實。如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發揮其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

1.應建立一支公職律師隊伍,專門從事法律援助業務,以彌補執業律師的不足。政府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擁有一批不但業務精,而且沒有后顧之憂的公職律師專家隊伍來承辦這些案件,隨著律師資格考試的升溫,法律服務隊伍的增長較快,可以為公職律師隊伍的建立提供人才資源。

2.應加強和深化對法律援助的認識。首先,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行為,政府是法律援助的重要后盾和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其次,應更多地關懷弱勢群體,關心、幫助弱勢群體。在法律上援助弱勢群體,也是針對當前貧富差距擴大而采取的收入二次分配。再次,開展法律援助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項重要內容。

3.亟待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應建立由政法分管領導為組長,鄉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等人員為成員的鄉法律援助工作領導小組。把熱心法律援助工作的干部和群眾納入組織網絡,為每個行政村、部門和企業配備1名法律援助聯絡員。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認真把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關、落實關、質量關,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制度,落實獎懲措施。

4.應建立全區弱勢群體數據庫。聯合區民政辦干部對全區的低保、特困對象進行排摸調查,建立弱勢群體信息數據庫,并對數據庫實施動態管理。通過展覽、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擴大法律援助的影響。

5.應建立以政府撥款為主,多渠道籌資的法律援助經費來源體制。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主要應由各級政府財政保障。但同時法律援助也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廣泛募集國內外資金,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是彌補國家各項財政對法律援助事業投入不足的重要方法和途徑。所以,建議我國建立以“政府撥款為主、社會捐贈和行業奉獻為輔”的各種渠道和多種募集方式籌資的法律援助經費來源體制。

對法律援助中心的認識范文3

一、我國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現狀及不足

( 一)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現狀

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即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方式,國外法律援助實施模式主要有私人律師模式、公職律師模式和混合模式( 私人律師和公職律師混合提供法律援助) 。有學者認為,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是在形式上借鑒國外法律援助的混合模式,選擇既能體現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又最經濟有效的專職法律援助律師與社會律師相結合的特殊混合模式。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關于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條例》第21條規定的: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二是《刑事訴訟法》第34 條確立的指定辯護人制度,即由法院為特定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擔任辯護人。三是《法律援助條例》第8 條規定的: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律師法》第42 條也明確規定了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義務。因此,有學者指出,我國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的多元化特征已十分明顯。

筆者以寧波市為例,在調研中發現,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法律援助的咨詢、申請、審查、案件承辦過程的監督以及結案后的歸檔等工作,幾乎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法院需要為特定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的,需要向法律援助中心發函,再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社會律師來承辦案件。社會組織比如婦聯、殘聯等多是對非訴案件進行調解,其內設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只是代為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仍需要轉交給法律援助中心審查以指派社會律師承辦案件。結合其他省市法律援助模式的現有資料和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在理論上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實踐中則主要是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社會律師或本機構工作人員承辦案件的模式。

( 二)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不足

實踐表明,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初期,政府起著主要的推動作用,法律援助實施模式中的指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當時國情。然而,隨著國際法律援助理念的革新和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法律援助現行模式已不再是制度的最優選擇。

1.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能完全保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經費只是部分辦案補貼。盡管大多數律師基于職業道德和法律義務對法律援助案件勤勉盡責,但其作為市場主體,行政指派無疑會導致律師及機構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甚至出現不調查取證、不會見被告人等現象。同時,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化思維導致有些地方的質量監控措施形同虛設,對于政府而言,它熱衷于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卻并不是積極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更熱衷于法律援助服務有與無,而不是需要多少,提供的辦案質量多高。

2. 法律援助服務資源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援助服務經費在我國本身并不充裕,地方財政劃撥方面也存在一系列官僚作風問題。在實踐中,多數社會公眾不信任法律援助,許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者比較清閑,法律援助服務資源并沒得到有效利用。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分配,以保障貧弱殘疾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的制度。而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在法律服務資源的再分配中相對來說是缺乏效率的,資源的浪費比制度的虛置更為可怕。

3. 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忽視了市場和社會的力量。法律援助服務的供需失衡,除了我國法律援助資金緊張、偏遠貧困地區法律援助人員缺乏等原因之外,正如有學者所言,我國現有的相關制度設計和運作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恰恰就是對市場力量認識得不夠充分?;谡O立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性質和管理權限,一是其行政管理制度與市場難以接洽,二是社會組織既沒有決定和指派的權力,又沒有法律援助服務資源,不得不將責任再推給了政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社會公共服務工程,應當需要更多的市場和社會力量投入才能滿足貧弱者權益保護的需求和實現法律援助的社會化發展。

二、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模式的基礎分析

( 一) 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

西方國家的法律援助發展經歷了由個人慈善行為到國家責任階段,進而成為福利國家社會體系的一部分。其起源于15 世紀的英格蘭,最初是個人道義和慈善行為。資產階級革命后,受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理論影響,國家責任隨之產生。二戰以后,隨著社會本位思想的發展,法律援助不僅被視為一種權利,而且被視為國家福利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說明了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是國家的義務,享受法律援助也是符合條件的社會貧弱者的法定權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標志著社會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國家的完善,我國2003 年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

( 二) 法律援助實施過程中的主體關系

在我國,法律援助實施的過程中牽涉到三方主體,分別是政府、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即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師或者社會組織) 。其實質與如今多數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相契合。三者關系可以看做是一個過程中的兩個階段。一是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階段。法律援助服務在此是一個公共資源。所謂公共資源是指在使用上沒有排他性,但在消費中有競爭性,一個人使用了公共資源就減少了其他人對它的享用。在這個階段,法律援助服務本身沒有排他性,即是由政府來提供,社會大眾中符合條件者都可以免費來使用。二是政府出資獲得法律援助工作者或者社會律師的法律服務階段。政府提供法律援助是責任,但其本身并不擅于技術性較強的法律服務提供,實踐操作中是通過出資獲得法律援助工作者或者社會律師的法律服務,再由該第三方主體提供給受援人。假設有一個案件需要援助,那么也就只需要一個法律援助者或者律師來承辦,此時法律服務作為提供者的私有物品就具有了競爭性,也具備了形成市場的基本條件。

( 三) 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模式的提出

由以上分析可知,現代法律援助以國家責任為基礎,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是政府的義務,而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都是私人主體。既然法律援助服務本質上具備商品的屬性,那么在第二階段就可以形成一個買方市場,即政府出資購買法律援助服務。以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最佳方式,法律援助的提供者之間自然會產生競爭,競爭帶來的是兼具較低價格與優質服務的勝出者,再由政府與勝出者簽訂法律援助服務協議,最后將法律援助服務提供給受援者,如此即是法律援助實施的市場化運作。

三、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法律服務商品屬性的利益動機

有學者指出,按照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理論來構建法律援助制度必然缺乏法律援助內在的激勵機制。我國現行的由政府指派和定價的法律援助實施模式限制了法律服務作為商品的利益動機。即使法律援助是以司法行政部門新設法律援助機構來管理和執行,依然不能改變其行政化屬性。法律服務既然是商品,就應當由市場來定價和配置。政府的購買和市場的定價,無疑會激起提供者的利益動機。從法律援助未來發展趨勢來講,最大限度社會化是其必然出路,其中制度設計的市場化是一個重要的改革方向。將法律援助實施進行市場化運作,既可以優化法律援助資源的配置,又可以克服法律援助行政化的影響; 既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提供者的積極性,又可以緩和法律援助與經費不足的矛盾。

( 二) 國外法律援助實施的實踐經驗

英國的法律援助近幾年在危機中不斷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以市場化為基礎的法律援助運作方式。例如,英國在2007 年引入了民事統一合同制度,規定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務需要通過招投標活動與法律服務委員會訂立合同。時隔一年,又在刑事法律援助服務領域引入了刑事統一合同制度。與此同時,法律服務委員會將進一步構建法律援助服務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法律援助服務工作中的自我約束、激勵和淘汰作用。美國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包括專職律師模式、合同律師模式和私人律師模式。合同辯護律師項目有兩種基本類型: 一種是固定價格合同,另一種是個案定價合同。從國外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政府引入合同制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由律師事務所通過競標的形式和法律援助中心簽訂協議,并通過規定簽約律師條件和法律援助中心監督其辦案質量,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質量和效率。

( 三)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的社會背景

首先,在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不斷推進的當下,通過法律援助保障社會貧弱者盡可能通過公正法律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具有深遠意義,其不僅是保障弱勢群訴權的實現,更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制度體現。其次,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在我國的試點和發展,已逐漸凸顯出其市場效益優勢。2015 年1 月4 日由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對外公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暫行) 》,并于2015 年1月1 日起施行。如此,將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納入法律規范領域,對于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我國社會管理改革創新具有重要作用。再次,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確立較晚,先天不足需要后天補足,各地法律援助機構在鼓勵和促進法律援助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并不斷探索在現有資源下的機制創新。最后,國家在十一五規劃中將法律援助列入規范和發展商業服務業條目之中,其意圖明顯地是欲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十二五規劃中提出改革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擴大購買服務,實現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指出社會改革創新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加大政府購買服務。

四、法律援助實施的市場化運作設計

( 一) 法律援助市場化運作的經濟法律關系定位

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隸屬于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其自身制度特點與經濟法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之間具有天然的契合度。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實質即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由法律服務者提供給受援人。其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是政府、法律服務提供者和受援人。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分為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與法律服務提供者之間具有基于經濟合同的權( 力) 利義務關系,具體包括政府對法律服務提供者作為管理主體的經濟職權和職責。相應地,法律服務提供者對政府具有談判協商抗辯的權利,并有對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的義務。二是受援人具有對法律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的權利。三是受援者有對政府行政權力的監督權和法律服務的反饋救濟權。

( 二) 法律援助機構作為公共管理機構的性質和職能轉變

政府是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實現法律援助服務提供的市場化運作,既需要政府參與,也須糾正目前政府行政化過多的傾向。因此,法律援助機構應脫離政府職能部門,改革其行政機構屬性,使其作為相對獨立的第三方事業單位,參照英國法律援助委員會屬于非政府部門的公共管理機構的設置,依法行使政府對法律援助的經濟職權,負責對法律援助服務市場化運作的各環節進行基本的管理和質量監督。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者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其法律受援權,負責援助過程中發生的撤銷援助、辦案過程中的監督以及結案后案件的審查和歸檔等工作,同時負責辦理非訴訟類法律援助案件和日常的法律援助咨詢等。

( 三) 實行競標方式和定量分配簽訂經濟合同

借鑒國外法律援助市場化的模式,仿效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依據我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暫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招投標法》等,使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以競爭性招標的方式與律師事務所或法律社團組織簽訂經濟合同的模式來進行。首先,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地域差別對本地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統計,估算近年來平均每年的案件數量和經費數額,估算社會律師基本可以接受的一年內案件的總價格。其次,以年為單位進行定量分配,將未來一年的不特定案件打包和標價,公開面向當地社會律師以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律師事務所或法律社團組織。另外,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將不特定案件劃分為刑事、民事和行政類別分別進行打包等靈活的方式招標。最后,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審查競標勝出者的資格和條件,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質量,再與其簽經濟合同。經濟合同的內容包括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標準和簽約律師的權利義務等。對于資金供應者來說,合同方式最主要的吸引力在于能夠通過限定合同總額來準確計劃來年的花費。以市場來配置資源,采用競標程序和固定價格可使簽約律師積極追求訴訟費用的最小化,降低法律援助的總費用。

( 四) 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和質量控制

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是法律援助事業的生命。各個國家在質量控制方面采取了多種措施。其中,英國法律援助服務的契約化模式改革,雖然精簡了法律援助的律師,但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服務質量,而非通過市場競爭來壓低價格。與此相較,美國的法律援助在刑事辯護領域進行了契約化改革卻造成了服務質量的下降。在歐洲國家,PPI 模式( 即市場化運作模式) 有益于法律援助同時,也產生了諸如市場上公平的競爭環境、合同簽訂過程的合規性、PPI 相關法律問題等。因此,我國實行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仍需要完備的質量監控措施。首先,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市場化運作的主體、正當程序、法律服務標準、質量監控機制等,使其納入法律規制。其次,法律援助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審查和評估競標者的資格,保證合格者才能簽訂協議并保證合同簽訂程序公正合法。再次,在法律援助案件承辦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應采取分派監督員、定期聽取報告以及錯案糾正等措施來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最后,在協議期滿后,對簽約律所和律師進行整體評估,以決定是否續約和將個人律師評估納入律師年度考核等方法來保證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

( 五)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的制度配合

美國法律援助服務公司曾作過一個研究,結論是沒有任何一個單一的最好的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模式。澳大利亞的全國法律援助委員會在1989 年審查并回顧了法律援助的現狀后,致力于鼓勵廣泛的法律援助方式,包括社區援助、社會福利、政府資助的私人組織、法官、社會組織等??梢姡稍峁┠J蕉嘣谴髣菟?。同時,由于我國經濟區域發展不平衡,從我國法律援助的需求狀況、資源狀況和經費等方面考察,單一進行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不可行也不符合我國實際國情。因此,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應當以市場化運作為主,以多元化提供方式為輔,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咨詢等非訴訟法律援助、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以自身資源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援助機構應將這些多元化方式共同納入管理和監督體制以便發揮各自的作用且相互配合。

對法律援助中心的認識范文4

近年來,我國高校法制教育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一是在理論上的研究不斷深入,其成果也日漸顯現。二是從教學和鉆研方式上出現了多樣性,且重點突出了法制教育的務實性。三是所研究的內容逐漸走向專業化。四是從教學方法上開始運用比較來更深層地研究法制業務,通過對國外高校的深入研究和適當的引入,采用中外結合的方式為我國高校的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當前,雖然絕大多數大學生具備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基本上能做到知法、守法,但在他們的頭腦中并沒有形成正確的法治觀念,法律實踐能力較為欠缺。隨著高校法律課程的開設和普法教育的深入,當今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有所提高。但我們也發現,大學生在法律素質方面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正確的法治觀、法律實踐能力欠缺等。不少高校仍存在重視專業素質教育,輕視法律素質教育;偏重課堂教學,忽視實踐教育環節,重理論知識傳授,忽視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培養等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去尋找和拓展法律素質教育的多種模式,使高校法律素質教育真正落到實處且卓有成效。其中,大學生法律援助就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素質教育模式,它以法律實踐的形式拓寬了高校法制宣傳、法制教育的途徑,通過在校內進行普法宣傳、模擬法庭、周日法談、學術論壇等活動,在校外開展法律宣講、社區法律服務、義務咨詢、案件等活動,一方面使在校學生了解法律知識、參與法律實踐,營造了良好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從而有利于推進校園法制文化建設的深入開展;另一方面,使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識向社會傳播、輻射,實現了校園精神文化成果的社會共享與轉化。在此過程中,對于從事法律援助的學生群體而言,有機地貫穿了理論與實踐,理順了“知”與“行”之間的關聯。為法治文化的傳播以及法制教育的開展拓展了思路和視野。

二、法律援助有助于“人本思想”根植于高校校園精神文化的理念核心

高校校園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在高校環境中的具體體現,其包括四個基本理念:文化育人理念、以人為本理念、整體構建理念和協調發展理念。其中,“以人為本、文化育人”理念為其核心內容,也是新時期校園精神文化的核心理念。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贝髮W生法律援助組織正是這樣一個依托高校學科、人力資源優勢,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實踐和輻射。1992年武漢大學首創大學生法律援助機構,開創了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形式,并開始探索中國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的道路。此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廈門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安政法大學、復旦大學等紛紛成立法律援助機構。全國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在社會上引起廣泛影響。

三、大學生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充分體現了新時期高校校園文化的育人職能,是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

1.大學生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有利于培養大學生的正義感和社會責任心,把握了素質教育的“大方向”

大學階段是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尤其是作為大學生生力軍的“90后”,他們思想超前,容易接受新事物,但他們心理承受力較差,易以自我為中心,同時他們還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面對事情的處理情緒沖動,不考慮后果的嚴重性。再加上社會競爭加劇、貧富差距擴大、就業壓力增加等現象的存在加重了大學生的心理失衡,所以這個時期課堂以外的“隱性課程”給學生帶來的思想影響至關重要,所以,如果不能充分發揮優秀校園文化的導向功能,給予學生積極、健康的影響,勢必造成教育的缺失和遺憾。哈爾濱商業大學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員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愛心去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在工作中培養出了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對法律的尊敬。他們在法律服務的同時,能切身體會到司法公正對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性,從而牢固地建立正義感。從自己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對社會的重要性中,進一步認識自己所擔當的社會責任。今天的在校大學生,是未來國家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今后建設國家、管理國家的重任將由他們來承擔,他們只有具備強烈的正義感和社會責任心,才能在將來把我們的國家建設好、管理好。正義感和社會責任心,正是素質教育的“大方向”。

2.法律援助注重實踐能力培養,對探索校園文化的育人職能轉化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法學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必須將法律理論和法律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大學生法律援助重在實踐,采用的方法與傳統的法律教育方法有很大的區別。傳統的法律教育往往過于依賴法律理論知識和課堂教學,缺乏與社會實際的聯系。在法律援助組織中,大學生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文書、參與訴訟等方式,把法律知識與現實法律現象進行對照、印證,將抽象的理論轉化為處理案件的實際工作方法。例如,中心成員通過社區普法、案件等活動,將理論知識與實踐緊密結合起來,用法學理論去指導實踐活動,在校期間就能夠得到與職業律師法庭對抗的機會,通過實踐來全面、深度認識法律及其環境,進而通過對一個個實踐案例的分析,使學生對理論的理解更加透徹與多元化,從而提升學生們實際運用法律的能力。在開展法律援助活動之余,中心為了能夠更好地了解各地法律援助的狀況,先后在黑龍江省內以及安徽、廣東、河南、福建等地進行調研活動,采集到了較為翔實的數據,為黑龍江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數據支持。此外,工作部還編輯出版了學術??洞髮W生法律援助》6期、《學生視野中的法律之維》2期,從背景、過程、法理分析等角度系統總結了全部案件,從而總結經驗與規律用以指導法律實踐。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充分表明,其以知識指引實踐,通過實踐形成能力與素養進而提升知識水平的模式,對探索校園文化的育人職能轉化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3.感染周圍師生,傳承幫帶作用,凸顯校園文化的輻射效應及深遠影響

對法律援助中心的認識范文5

 

關鍵詞:法律診所教育 知識產權 創新 法律服務平臺 公益 

    法律診所教育,對于大多數中國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個新鮮名詞,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更是聞所未聞。所謂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新型課程,又稱“臨床法學教育”。顧名思義,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人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另外,此項教育還非常注重培養學生熱愛社會公益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水準。

一、法律診所教育的價值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法律診所教育無疑是一種創新,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是一種促進。它將實體法以及法學理論、實踐、技巧、信念、態度和價值聯系起來,引導學生從律師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在法律診所課內,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親身無償法律援助案件。學生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幫助,能獲得職業成就感,同時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這也是目前我國大力倡導的素質教育的目標。

    法律診所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教育,它的特殊性不僅在于其與傳統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的模式。從單純的理論去指導實踐的演繹式模式到通過實踐獲得更加全面的知識和技能的歸納式模式,讓學生學會從實際的個案著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通過法律診所教學使法律院校的學生開始從一個全新的視角認識法律、了解社會、體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亞的尼泊爾、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已經廣泛而成功地應用了這種教育方式。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法律診所教育已經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和地區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順應世界法學改革潮流,我國部分高校教師經過充分的探索、研究與論證后,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于 2000年9月相繼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嘗試運用比較模式進行教學。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學、西北政法學院、四川大學、云南大學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7月28日,經中國法學會批準,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到2010年6月1日已發展了130位單位委員。經過10年的推廣,法律診所教育已在中國高校扎根、發展并完善,日常運作管理有條不紊,法律服務活動對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與此同時,參加法律診所活動的學生在分析法律問題、提高法律實踐能力、認識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觀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勞動者權益保護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診所、環境法律診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公益法診所、社區法律診所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創立及意義

    引人法律診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勢下改進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強化法律實踐教育的重要舉措。

  (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創設于2005年9月,是目前為止全國高校唯一以“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命名的法律診所。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由一支具有較強實力的教師隊伍組成,均具有高級職稱、律師資格證書,具有教學和律師執業經驗,并經過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的專門培訓,能夠規范、專業地指導學生完成課堂學習和基地實踐任務。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教學分為課堂講授和基地實踐兩大部分。課堂講授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診所教育簡介,律師職業道德,知識產權法實務,系統技巧訓練,接待當事人,參與咨詢與調查,仲裁、訴訟和非訴案件的專業技能等。基地實踐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教學基地值班;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法律文書初

稿;在指導老師參與下修改法律文書;與對方當事人或律師談判;接待來訪;閱讀、整理案卷;配合執業律師開展業務、參與辦案全過程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性質及意義

    法律診所教育通過學校和社會兩個場所的實踐和共同作用,增加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促使學生將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在活生生的具體案件中加以運用,也能通過和當事人接觸得到社會經驗等多方面的積累。概言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對學生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對社會是知識產權事業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

    1.實質上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優勢在于該法律課程是在律師事務所真實環境中進行的,并由老師負責指導。這一實踐訓練平臺還具有強調職業道德、注重實踐操作和人際關系協調、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靈活性和應變能力等特點,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學教育過于理論化、學生動手能力較弱的缺陷,讓學生保持和社會實際、法律實務接觸的機會,從而使學生在深入理論探討的同時,學習如何像法律從業者一樣工作和思考,培養全面的法律素養、優良的職業道德及社會責任感。這一教學模式深受學生的歡迎。

  2.客觀上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要求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辦案,既是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法律資源的有益補充,將對我國的教育傳統、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帶來沖擊和變革,也為我們培養高素質、綜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臺。如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活動經費來自中國政法大學及其民商經濟法學院和社會公益性組織(如美國福特基金)、律師事務所的支持,其對外開展的任何法律服務活動均不收取報酬。目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服務項目主要有診所法律教育研究與培訓,疑難案件會診,接受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法律服務或者擔任訴訟人,接受商標、專利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原告和申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或者訴訟,普法宣傳,法制狀況調研,對社會熱點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務。

    3.為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具有創新意義,突破了學界認為“法律援助是窮人的專利,擁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都是富人,無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觀點。學生通過模擬場景和實踐操作,以律師助理身份辦案,既能學習律師的各種執業技能,又能為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知識產權人,以及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事項或案件的知識產權人提供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從實際情況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學生都能把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學習的機會、社會的責任和神圣的使命。與專職律師相比,學生沒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質上的回報,專心于此;與社會團體相比,學生具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經驗的教師的指點。所以說,法律診所教育的設立必定會為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注人新鮮血液,帶來嶄新面貌,對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深人開展有著現實的意義。

三、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模式創新的對策建議

    綜合各高校開設法律診所及法律課程的情況,基本上都是依托學校成立法律診所,采用“校內真實當事人診所”的模式,但其內容、目的和運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學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了解中國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規則,熟悉律師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了解律師辦案程序、訴訟程序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規程,學習和掌握處理案件的技巧;中國人民大學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法律實務的技能增強學生的辨別能力、合作精神和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診所的課堂教學,又鼓勵學生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來培養和鍛煉學生。其它大學開設了以法律援助為特色的法律診所,也都旨在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法律實踐的能力。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通過與律師事務所合作設立校外實踐基地,指導教師除了進行每周一次的理論講授外,幾乎每天都要到實踐基地對學生進行單獨指導。法律診所的教學過程包括“三步”。即對上述環節進行計劃、行動、評估,通過討論、模擬、反饋及單獨指導等方法,從而構成一個實踐環節的完整的學習過程,思考貫穿其中。法律診所需采取雙循環的學習方法,要求學生在不斷提高熟練程度的同時,能跳出原來的思維模式,從全新的角度、有預見性地思考問題。以實現法律診所教育的日標,即“幫助學生培養經驗式學習的能力及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確性質定位

    由于知識產權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廣泛的權利范圍,因此,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實踐場所應當是開放的,其服務對象亦應是開放的。為進一步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貫徹落實,參照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發揮各方資源優勢,將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定位于產、學、研合作促進組織,使其成為開放發展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為產、學、研合作組織自身及相關科技創新機構、企業維權等提供專業的公益服務。

   (二)創新服務功能

    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模式,拓展與產、學、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動法律診所承擔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及知識產權發展與促進方面的工作,其服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法律實務研究課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以及保護策略研究、品牌戰略研究;(2)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知識產權促進工作,進行統計、調研、評估、規范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3)向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4)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研究,以及面向企業、行業的知識產權策略實施研究、咨詢;(5)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策劃和預警服務;(6)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投資融資、貿易發展以及海外市場開拓提供法律服務;(7)面向社會提供法律保護調查、相關信息檢索;(8)提供其它服務,如維權援助等公益服務。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內設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種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主要是國家的義務,理應由政府出資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財政壓力很大,不可能為法律援助機構支出大量費用;另外,我國地廣人多,法律援助機構在現階段還較難能深人基層農村;更關鍵的一點在于,能夠勝任法律援助的專業人士數量太少。為此,我國應尋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的方法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顯而易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發揮法律院校師生的專長,為弱者提供法律服務,不失為一條完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徑,且與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優越性。

    2007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定位為政府公益性公共服務機構,承擔政府知識產權部門的工作職責,不僅為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提供援助服務,同時也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其它服務?;诖?,知識產權法律診所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具有契合性,可以承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任務,以突出法律援助服務特點,擴大法律援助隊伍。

對法律援助中心的認識范文6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總書記視察*時“三保一弘揚”重要講話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司法廳開展機關效能年活動重大決策部署,以開展機關效能年活動為載體,推動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年各項工作任務落實,使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辦事效率進一步提高,工作作風進一步轉變,社會影響進一步擴大,人民群眾認知度進一步提升,實現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提供最優發展環境。

二、工作重點和組織實施

(一)以提高機關效能為突破口,努力為創建最優發展環境樹立司法行政新形象

1.深入開展機關效能年活動。機關效能是機關干部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工作作風、辦事效率的綜合反映,是發展環境的關鍵因素。通過開展機關效能年活動,強化機關公務員的危機意識和責任意識,化波動期為機遇期,化危機為生機,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創建最優發展環境,為項目投資、企業成長、全民創業、聚精會神干事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2.堅決整治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現象。對機關辦事效率低下、推諉扯皮、不負責任、服務態度差等現象加大整治力度。認真清理司法行政行政審批項目,堅決落實省政府行政審批項目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堅決糾正行政審批中、刁難企業、執法擾民、“以罰代管”、“只收費不服務”等損害發展環境、群眾利益及司法行政機關形象的做法。嚴肅處理法律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法律服務人員的投訴,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遷就。

3.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大力加強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除和特殊要求的事項外,政務信息及其他政務事項通過政府信息平臺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開,增強政務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加強社會監督,不斷推進服務型、廉潔型、責任型、效能型機關建設。

(二)以法制宣傳教育為平臺,努力為創建最優發展環境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1.繼續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加大有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護知識產權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發揮普法教育引領創新、支撐創業、服務發展、促進和諧的獨特作用。尤其要在工業園區加大公司法、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等經濟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主動參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促進園區形成自覺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商業道德風尚。

2.整體推進依法治理工作。著力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社區”和“學法用法示范單位(機關)”創建活動。重點做好“法治城市”創建活動的宣傳發動工作。市普法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縣(市、區)的主動申請,初步確定*區、*市和*縣為我市“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試點單位,擬組織相關縣(市、區)前往江浙地區學習考察法治城市創建工作。各試點縣(市、區)要盡快制定具體的創建活動實施意見,力求創建工作有所突破,體現特色,富有成效。

(三)以法律服務為抓手,努力為創建最優發展環境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1.積極為決戰“兩區”提供法律服務。積極拓展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法律服務業務領域,組建法律顧問團,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應對當前國內外嚴峻經濟形勢,為重大項目工程、工業園區和城區建設全程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熱情為企業和職工提供訴訟、非訴訟服務,解答各類法律咨詢,注重維護企業及其職工的經濟權利、民事權利、勞動權利及人身權利,促進中小民營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幫助出口企業更好地運用WTO規則,妥善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為企業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提供法律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市局將重點指導*分局和*法律服務所主動服務企業,年內至少要為1家以上重點企業無償提供3次以上專項法律服務,園區企業訴訟和非訴訟案件10件以上,在園區開展有一定規模的法律咨詢活動3次以上。

2.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的監管。著力理順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組織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系,切實加強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組織的規范和自律。重點規范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的服務、收費行為,嚴格按照標準收費。重點加強司法鑒定的監管工作,切實做好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和名冊編制工作,建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數據庫,對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分類管理,并將司法鑒定執業名冊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向社會公開,實現司法鑒定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的公正、公平性。市局著力指導*司法鑒定中心制定、落實中心的三年發展規劃,提升其權威性、公信力和社會知名度。

3.大力加強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廣大律師做好知識產權法律服務,依法辦理中小企業經營風險評估、融資引資、兼并重組等法律事務,組織引導律師通過參與接待等工作,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把握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機遇,加大公證隊伍建設力度,進一步開拓城市改造建設、拆遷安置等方面辦證新領域,充分發揮公證在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中的職能作用。市局將指導*公證處制定三年發展規劃,爭取三年內編制增加至10人,為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奠定強有力的基礎。

(四)以民生工程為契機,努力為創建最優發展環境構建和

諧穩定的社會新秩序

1.全力實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省政府已將法律援助工作明確納入民生工程,作為為民辦實事的60件實事之一,省財政已拔付專項資金1000萬元,確保這一民生工程落到實處。市局將努力爭取市政府在配套資金和基層法律援助人員編制上予以安排。各縣(市、區)司法局也要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相應的經費保障和優惠政策。

2.健全法律援助體系。積極為城鄉生活困難群體、弱勢群體、外出打工的農民工和返鄉農民工開辟維權“綠色通道”,降低法律援助門檻,簡化法律援助程序,確保實現援助范圍的“雙覆蓋”、法律援助網絡“雙百”及“應援盡援”三大目標。

3.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組織人民調解機構主動介入農村征地、城鎮拆遷、企業改制、環境保護、勞動爭議等易激化矛盾的調處,努力把糾紛化解在基層。積極參與排查因環境污染、醫患糾紛、食品藥品安全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因生產經營性糾紛、產權性糾紛等引發的的苗頭,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三、工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推動工作開展。要將創建最優發展環境與開展機關效能年活動緊密結合,切實增強創建工作的責任感、主動性。要建立健全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具體負責的領導責任制。要對照年初工作部署,積極采取措施,將創建工作與推動全市司法行政*年各項工作任務落實相結合,確保全年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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