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范文1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實施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市容環衛部門指導。

本市經濟、規劃、財政、物價、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收運以及處置設施建設、運營所需經費,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開發建設單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產生單位;

(四)經營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經營單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區、縣市容環衛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條(分類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方式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投放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八條(產生申報)

新建住宅區以及沒有納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統的新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第九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的收運單位。船舶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核發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收運作業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由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收運。

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的,自行收運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第十條(收運作業單位具備的條件)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有分類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的運輸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七)有固定的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一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收運生活垃圾;

(二)對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并及時清掃,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收運生活垃圾的專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設施完好和外觀整潔;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二條(中轉站)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審批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向中標單位核發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處置作業服務期限、處置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四條(處置作業單位具備的條件)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規劃,并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

(七)衛生填埋場、堆肥廠應當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其中,衛生填埋場還應當有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達標排放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單位生活垃圾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居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具體時間和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物價管理部門、市市容環衛部門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標準方案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結果。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部門。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支情況。

第十九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立即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報告,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二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任意丟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被調查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發現現場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立即改正。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實施情況;

(二)符合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理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評議結束后,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將評議結果書面通知被評議單位。被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五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連續兩年被評議為不合格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作業服務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組織其他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招標。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48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收運、處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市容環衛部門擅自停止收運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市容環衛部門擅自停止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其他規定)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和管理,按照《*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和管理,按照《*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范文2

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有:

1.     易制毒試劑、?;噭┕芾聿煌晟?,?;分糜陂_放試架。

2.     廢棄物處置記錄不全,廢液處置容器上沒有分類標識。

3.     通風櫥里擺放易燃物品或化學試劑。

4.     部分實驗人員未穿實驗服,未佩戴手套、眼罩、口罩。

5.     實驗垃圾和生活垃圾沒有分類處置。

6.     有私拉亂接現象。

針對以上問題,采取的舉措包括:

1. 加強危化品管理?;瘜W試劑分類保存、專人負責,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類?;反娣旁趯iT的雙人雙鎖防爆柜中,制定使用臺賬。

2. 要求及時填寫廢棄物處置記錄,并將轉運單及時粘貼在記錄本的后面;領用新廢液桶時,及時向發放人員索要標簽;補全廢棄物處置記錄;廢棄物收集容器加貼分類標識。

3. 將所有有機溶劑瓶撤出試劑架,試劑架僅擺放不屬于易燃易爆的無機試劑。

4. 強調實驗人員必須穿實驗服,佩戴手套、眼罩、口罩,注意個體防護。

5. 實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使用不同的垃圾袋包裝。

6. 聯系物業及時修理。

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范文3

關鍵詞: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對策

中圖分類號:B82-0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飲用水源水質安全是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已引起各級政府高度關注和重視,飲用水源保護列入環保工作的重點之一。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338-2007) 莆田市先后劃定了26個湖庫型飲用水源保護區,并結合木蘭溪、萩蘆溪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和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劃定了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對飲用水保護區內畜禽養殖全部拆除,這對莆田市飲用水源起到了有效的保護作用,水質明顯好轉。但是,經過幾年對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及水質監測結果來看,莆田市對飲用水源保護工作仍不容樂觀。

2、莆田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概況

莆田市位于東南沿海,主要有木蘭溪和萩蘆溪兩大河流,擁有各類型水庫125座,主要分布在山區。莆田市于2002年完成東圳水庫、外度水庫、古洋水庫等三個縣級以上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劃定,于2007年又完成了19個鄉鎮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2011年又將東圳水庫、外度水庫、金鐘水庫、雙溪口水庫、東溪水庫、古洋水庫等六個水庫一并列為縣級以上飲用水源保護區,并對原劃定保護區范圍進行合理的調整和擴大,將東圳水庫、外度水庫的集雨范圍內全部劃定為保護區。目前,全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以上飲用水保護區共達26個,其中六個縣級以上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面積達31.9Km2、二級保護區面積達915.44 Km2,占莆田市國土面積22%。

3、莆田市飲用水源水質現狀

2012年對26個飲用水源水質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表明,26個飲用水源中有20個水庫水質達GB3838-2002中Ⅱ類或Ⅲ標準(其中達Ⅱ類有7個,達Ⅲ標準有13),占77%,6個水庫水質超過Ⅲ標準,占23%,主要超標污染物為總磷和總氮。

4、莆田市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莆田市雖通過開展流域整治和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在飲用水源保護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對改善飲用水源水質起到一定的作用,有效遏制了水質惡化,由于歷史和認識問題,多數水庫水質還是無法做到穩定達標,尤其夏季氣溫較高時,部分水庫可能暴發“水華”的風險,對莆田市居民飲用水的安全構成威脅。通過調研,發現莆田市在飲用水源保護方面存在如下幾方面問題:

4.1農業污染源依然影響水庫水質安全。未能及時對庫區周邊農業面源進行有效整治,庫周大面積的果樹需要畜禽糞便等有機肥,不當施用造成沖刷流失已成為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重要污染源。另外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部分養殖場仍未按規定拆除,已拆除的養殖場不時有“反彈復建”現象發生,部分水庫水質仍受到畜禽養殖的污染較明顯。

4.2 位于庫區上游的居民生活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原計劃的鄉鎮污水集中處理工程和庫區截污工程尚未建設,由于缺乏排污設施及垃圾收集設施,造成部分農村居民生活污水直排水庫,生活垃圾亂倒在庫區周邊,隨著暴雨沖入水庫。

4.3未能合理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資源進行開發與利用,尤其我市林漿紙一體化項目配套種植大面積桉樹位于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內,桉樹大量吸水造成了部分水庫水資源量減少,尤其在枯水期,部分水庫庫容量明顯減少,引起水體交換能力下降,水質惡化。

4.4預算的飲用水源保護及污染整治資金不到位,也沒有真正做到專項專用,造成無法及時建設飲用水源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截污工程、環境安全標志(部分鄉鎮飲用水源地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牌及界標)、垃圾收集處理系統等。

4.5飲用水源宣傳力度不夠,造成庫區上游群眾對飲用水源環境保護意識不強,沒有意識到飲水源水質污染的嚴重性,山區一些群眾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產生抵觸的心理。

5、加強我市飲用水源保護的對策

5.1 強化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管理、監督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的目標責任制,并建立考核制度。

各級相關職能單位要明確管理職責,理順飲用水源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明確管理權限,防止推諉扯皮。

加強飲用水保護區日常巡查,嚴防畜禽養殖“掃彈復建”,一經發現,應及時組織處理。

5.2 加大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力度

應對全市劃定的飲用水源水質進行全面布點監測,并增加監測頻次和監測項目,及時掌握水源地水質變化趨勢的預測預報,防止“水華”事件發生。

5.3 加大宣傳力度,切實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地環境安全管理。

飲用水保護職能單位要不定期深入保護區,宣傳飲用水源保護的重要性和水質污染的嚴重性,并起到提高群眾保護飲水源的意識。

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標志標牌的設立起到告知、宣傳和警示的作用。必須對劃定的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的地理邊界設立明顯的界標、交通警示牌、宣傳牌等,為保障我市飲用水水質安全起到積極的作用。

5.4 制定飲用水保護的具體措施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飲用水源保護條件,合理制定飲用水源安全保障的應急預案。要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建立技術、物資和人員保障系統,落實重大事件的值班、報告、處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援機制。一旦飲用水源水質發生重大變化或供水量嚴重不足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尤其我市六個縣級以上飲用水源,相關職責單位要盡快制定或完善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并組織實施和演練,水庫管理單位要配備除藻、滅藻等應急物資器材,環境監測單位應配備應急監測設備。

5.5 切實整治農業面源污染,落實生態補償機制和資金投入。

要積極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必須對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耕地、果地全面實行退耕和退果還林,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應指導農戶合理施用化肥、農藥,嚴格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大力推廣和發展生態農業,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各級政府應設立專項資金,用于飲用水源生態補償。同時要籌集資金,保證飲用水源污染整治和污染防治資金的投入,加快推進庫區截污工程和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系統的建設,確保各庫區周邊居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得到有效的整治。

5.6加快我市備用水源建設

提高我市飲用水應急保障能力,必須盡快建設烏溪水庫及配套供水工程的建設。當部分水庫供水能力嚴重不足時,應啟動調水工程或備用水源。

5.7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

嚴格禁止破壞涵養林和水資源保護設施的行為,因地制宜進行水源安全防護、生態修復和水源涵養等工程建。

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山種果或擴大果園面積;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擴大營造桉樹等速豐林。

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礦山企業整治,禁止新批礦山開采項目,對開采期滿后的礦山要全部關閉,進行礦山生態恢復。

5.8開展流域規劃環評工作

要盡快開展木蘭溪及萩蘆溪流域規劃環評工作,通過規劃環評,能及時掌握流域水資源量和環境容量,合理進行水資源開發和利用,并全面實行流域的污染物總量控制,使水資源開發及飲用水源保護相協調。

6、結語

飲用水源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需要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對目前在飲用水源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相關職能應嚴格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認真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尤其環境部門應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切實落實飲用水源保護各項措施,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飲用水源水質安全。

參考文獻: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

2、福建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件匯編,福建省環保局,2008年12月。

3、莆田市東圳水庫等六個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調整)方案編制說明。莆田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

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范文4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06.603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06-1718-02

隨著《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醫療廢物進行規范化的管理已成為各級醫療機構感染管理中的重要部分[1]。血站醫療廢物有效管理能夠防止設施、環境受到污染和輸血交叉感染的發生,確保采供血過程和輸血安全。近年來,我站通過制定血站醫療廢物管理文件并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理的常態化、制度化、責任化管理,在實際運行中取得良好效果。現結合本站醫療廢物質量控制措施作如下探討:1 血站醫療廢物的主要來源及其危害

1.1 結合我站實際情況,醫療廢物主要來源于采血服務科、檢驗科、成分供血科、質量管理科等業務科室,采血護士、體檢人員、實驗室人員和醫療廢物處理人員、供血、成分制備、包裝及血液運輸人員為醫療廢物的直接接觸者,其種類主要包括接觸血液的采血器材、實驗試劑與耗材、檢測后廢液、陽性血液、可疑血液、試管、被血液污染的物品(口罩、手套、鞋套等一次性醫療用品和醫療器械)、生活垃圾等。

1.2 對于無償獻血志愿者和用血患者而言,最為關注的和擔憂的就是采血器材衛生狀況和血液制品質量。醫療廢物具有極強的傳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蝕性,排放管理不嚴或處理不當,一旦發生流失、泄漏、擴散,必將造成對水體、大氣、土壤的污染及對人體的直接危害,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被血液等污染的穿刺針頭不僅可造成工作人員割傷或刺傷,而且還可能同時引起感染,具有極強的風險性[2]。因此,血站醫療廢物是否處理妥當直接關系到采供血服務人員安全及臨床用血安全。2 醫療廢物管理質量控制點

2.1 健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1.1 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施行規范化管理 我站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安全衛生管理程序》指定醫療廢物管理規程,設立專門的管理委員會進行協調管理,將醫療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的各個環節納入質量管理體系,推行全過程質量管理與監控。加強對醫療廢物的源頭控制,減少廢物產生量,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并對收集、分類、存放、處理處置后二次污染的排放標準做出明確規定。

2.1.2 細化責任,落實到位 實行站部-科室負責人-全員的分級管理模式,由血站安全與衛生負責人進行監督協調,采血服務科、成分供血科、檢驗科、質量管理科分別指定1-2名專職醫療廢物處理負責人,明確崗位職責,確保各科室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使用標準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利器盒等盛放醫療廢物,并與總務科負責人完成交接,總務科負責檢查落實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暫時貯存、運送及醫療廢物暫存地的日常管理和清潔消毒,全體員工積極配合履行血站醫療廢物的日常歸類處理工作,在全站內形成“專人負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2 緊抓采供血源頭,做到“有規可矩”

2.2.1 采血過程中廢棄的一次性耗材等感染性廢物應當在工作結束后,按工作程序制定區域安全放置和棄置,用專用黃色包裝袋存放,包裝袋外壁必須有廢物警示標識,確保避免復用、污染和差錯。

2.2.2 損傷性廢棄物用耐刺的利器盒存放,密閉后再放入專用黃色垃圾袋;一次性醫療器具(一次性采血針及采血結束后經熱合處理的穿刺針頭應用專用剪刀去除銳器,將上述銳器醫用廢物應放置在指定的銳器收集盒內并加蓋,然后外套黃色包裝袋,集中焚燒處置。

2.2.3 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須經血站廢物管理負責人批準,由相關科室按有關法規或規定統一銷毀或處置,少量的藥物性廢棄物可放入感染性廢棄物袋內。

2.2.4 血液檢測使用過的吸頭、酶標板和剪取血液標本的剪刀應先放入含有效氯2000mg/L的消毒劑桶內,浸泡30min后放入專用黃色包裝袋中并封口,陽性血液標本應蓋上試管帽再裝入紙盒中,并置入雙層塑料袋扎好,確保內容物無滲漏后統一回收集中焚燒。此外,血液檢測所涉及的所有樣品及實驗材料均視為存有傳染性的物品進行處理。

2.2.5 一般生活垃圾用黑色垃圾袋固定存放,不得與感染性廢物混放或隨意丟棄,一旦放入包裝袋后不得取出。告誡工作人員將醫療廢物視為危險廢物對待,勿直接將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在一起,以免造成病原體借助生活垃圾中的有機質繁殖及病毒蔓延。

2.3 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轉移,做到“有度可量”

2.3.1 醫療廢物臨時存放點應遠離人員活動地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易于清潔和消毒,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及禁止吸煙、飲食標識,指定專職人員管理,非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觸醫療廢物。

2.3.2 各科室醫療廢物及銳器回收盒收集裝滿后應及時封口,放在固定密閉區域,總務科專職人員按時收集各科室醫療廢物后在2天內高壓滅菌后暫存。

2.3.3 本站規定醫療廢物由某環保公司處理,每天必須定時至醫療廢物暫存點收集、運輸并用醫療廢物專送車進行集中化、規范化、無害化處理,做到日產日清。

2.4 務實完成交接記錄,做到“有據可查”

2.4.1 各醫療廢物產生科室與總務科之間及血站與醫療廢棄物處理單位之間必須對醫療廢物認真清點后做好各環節交接登記,使用統一制式的規范化、標準化表單,登記資料雙方各存一份,記錄每月交檔案室,歸檔保存5年以上。

2.4.2 《醫療廢物交接記錄》應盡可能全面地反映醫療廢棄物處理各環節交接的過程和結果,包括醫療廢物來源、類別、數量(或重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經手人及需要的特殊說明等,既要從整體上反映處理過程的充分性,還要注意保持原始記錄完整、準確,不得隨意變更、涂改,有效地為醫療廢棄物質量管理監控提供可靠的依據。

2.5 防患于未然,做到“有招可對”

2.5.1 高質量的人員隊伍是實施醫療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的重要保障。我站注重加強工作人員醫療廢棄物基本知識和防護知識、醫療廢棄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解讀以及安全監管業務知識、事故應急處置的基本知識的教育培訓,樹立員工安全理念,提高防護意識,保護工作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范職業危害,提高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進一步保障臨床采供血質量安全。

2.5.2 若有證據表明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的傳染病傳播或環境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應立即報告醫療廢物管理應急委員會,同時疏散人員,控制現場。

2.5.3 一旦發現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應立即啟動醫療廢物管理應急預案,第一發現人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血站醫療廢物管理應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要記錄發生時間的時間、地點及范圍,立即到現場查看,同時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同時應當在48小時內向市衛生局、環保局報告。3 討 論

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是落實好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的關鍵,本站以“抓源頭、定責任、明制度”為原則,通過對醫療廢物處理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與監控,有效地控制了本血站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的危害。盡管成效顯著,但仍然存在個別問題:一是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法律法規知識的認識依舊薄弱,二是落后的醫療廢物處理技術嚴重制約著管理的有效性。在今后工作中,我們將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進一步加強工作人員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教育培訓,使工作人員明確醫療廢物管理的責任與義務,把規范化操作變成血站人員日常工作的自覺行為,同時積極推進醫療廢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醫療廢物全部合法處置,將危險性減少至最低限度。

參考文獻

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范文5

《順德西部生態產業園分布式能源項目及配套熱網工程(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近日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該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環境保護工作:

(一)嚴格執行《關于印發〈關于發展熱電聯產的規定〉的通知》(計基礎〔2000〕1268號)等的相關規定,并按照《佛山市順德區熱電聯產規劃(2013-2020年)》等文件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嚴格落實,本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前完成供熱范圍內現有7家企業15臺燃煤燃油小鍋爐的關停工作。在本項目供熱范圍內,不得再建分散供熱鍋爐等。

(二)最大限度地減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不斷提高清潔生產水平,確保項目清潔生產水平達到《火電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24號)“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以上。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環用水”的原則,優化設置廢水收集、處理及回用系統。本項目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量應分別控制在777噸/日、7.74噸/日內。

(四)加強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本項目采用干式低氮燃燒器,并應預留煙氣脫硝裝置安裝條件。

(五)優化廠區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對主要噪聲源,采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聲環境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六)按照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各類固體廢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七)應針對天然氣使用等過程中可能發生泄露、火災及爆炸等事故,制訂并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建立健全環境事故應急體系,加強演練,并與區域事故應急系統相銜接,確保環境安全。

(八)各類排污口應按規定進行規范化設置,并按當地環保部門的要求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系統,實施聯網監控。

(九)做好施工期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本項目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應分別控制在1.6噸/年、204.6噸/年以內,具體總量控制指標由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在省下達的指標內核撥。

(十一)本項目配套的天然氣管線、送變電設施等工程應依法另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珠海潤都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沙坦類系列產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近期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減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并按照“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原則,持續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二)本項目產生的生產廢水及初期雨水經處理達到《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4-2008)及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較嚴者后排入三灶水質凈化廠處理。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排入三灶水質凈化廠處理。本項目外排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應分別控制在188噸/日和44.6噸/日以內。

(三)采取有效的廢氣收集和處理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避免對區域空氣環境質量產生不利影響。項目應按報告書論證結果,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并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防護距離內的規劃工作,嚴禁建設學校、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

(四)選用低噪聲設備,并對高噪聲源設備采取有效的減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的要求。

(五)項目產生的廢活性炭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其污染防治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送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廢包裝材料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生活垃圾送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六)制訂并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環境事故應急體系,并與區域事故應急系統相協調。制訂嚴格的規章制度,加強生產、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物排放,設置足夠容積的廢水事故應急池,杜絕非正常工況下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大氣、水環境污染事故,確保環境安全。

(七)做好施工期的環境保護工作。按照《關于進一步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5號) 的要求,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

生活垃圾分類應急預案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