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住房公積金條件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住房公積金條件范文1
金融網權威2016年福建福州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更多2016年福建福州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相關信息請訪問金融網。 福州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 繳存職工今年可增收8000萬元
記者昨日從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近日調整,我市繳存職工今年因此可增加公積金利息收入約8000萬元。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住建部、財政部共同出臺了《關于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決定自2月21日起,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按照歸集時間執行活期和3個月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按現有存量測算,今年我市繳存職工可增加公積金利息收入約8000萬元,較原有政策增長約52%,大幅提高了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收入水平。
點擊查看更多住房公積金相關資訊>>>>
住房公積金條件范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 法律性質 法律關系 合法性分析
2013年農歷新年伊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即對外稱,全國住房公積金入市的相關研究準備工作已經啟動,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盡快推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該言論一出,引起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有贊同也有否定,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當初是“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是關于制定該條例的立法目的,該條目規定:“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1991年,在積極借鑒新加坡等國家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市委、市政府決定正式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后,經過持續10年的積極探索,這一制度得到逐步發展和完善(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全國城鎮“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6年4月12日,上海通過全國第一部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1999年3月,國務院在總結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2003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
(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產生原因
一是我國公民住宅的供需矛盾要求政府進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權。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進一步放開市場,進行全方位的改革開放,原先一切由國家計劃調控的計劃經濟政策變為由市場調控的市場經濟政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的人口流入城市,城市人口劇增,房屋建設與人口增速不匹配,住房供需矛盾凸顯,這些迫使政府進行相關制度改革。
二是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國外成功經驗借鑒。在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已有國家通過類似我國公積金制度在保障本國國民住房問題上取得成功,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德國的住房儲蓄制度,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制度等。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為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性質分析
學界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存在著強制儲蓄性質論、住房補貼性質論以及社會保障稅性質論等觀點,每種觀點都從各自角度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質:
(一)行政強制性質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的范疇,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依法將受到限期辦理、限期繳存、行政處罰或者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懲罰(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要是條例所規定之范圍,職工不能自己選擇存或不存,必須依法繳存,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行政強制性。
(二)社會保障性質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的興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國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積金條例》中也體現了這一點,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職工購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時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也可以在法定條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ㄒ姟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社會保障性。
(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住房公積金條例》中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存人的個人財產,繳存人繳存的金額全部都存入其個人專項賬戶,應當是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但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又規定公積金繳存人要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相應條件,而各省也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體內容(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省的規定比如陜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擁有產權,但這種產權與個人的其他財產有所不同,對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積金具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社會公積金的以上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對公積金進行管理時既不能相同于稅收等國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繳存人自行選擇存入銀行的儲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合同之債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被定義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與繳存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一般來講,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后款項按照制度規定應當直接存入到繳存人獨立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表國家管理,管理中心負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給職工的義務。雖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收繳之后只是將所有的賬戶統籌代管,賬戶資金不同于稅收等強制性收費。繳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規定條件下提取自己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蹲》抗e金管理條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債法律關系的依據。
(二)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法定范疇之內的職工和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若不依法繳納,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個角度分析,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又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都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政府有權利也有權力依法強制性將公積金繳存人的一部分工資納入到國家統籌管理的范疇內,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也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稅收、行政征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后幾類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對于自己依法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所獲得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也意味著政府可以決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緊密聯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諸如購買國債等低風險的方面(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經前文分析得出,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著合同之債法律關系,這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須征得他方同意,否則即為侵權。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但因為政府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之于公積金繳存人,之于社會公眾就有著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責,即在社會公眾之中建立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做公眾的堅實依靠;作為政府,就絕對禁止未經公積金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動用公積金繳存人賬戶資金(即使在民法上講貨幣是種類物,對于種類物只需交付同種類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資此類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首先必須征得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就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職工和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帶有強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強制要求繳納,在實踐中也是直接由單位代扣代繳,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抗e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以及第十條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設局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事實上成了一個地方性的行政機構(張東,2004)。不管是政府還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職責就是負責替繳存人管理賬戶中的資金,負責賬戶資金的安全,保證住房公積金用在與保障住房直接緊密相關的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不經繳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處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緊密相關切高風險的領域,不符合法律規定。
結論
綜上,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是房改的產物,必須服務于職工住房消費,促進自住其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國外很多具有先進經驗的國家都在本國居民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上較為謹慎,如在《德國住房儲蓄法》中就嚴格規定了住房儲蓄銀行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原則,規定住房儲蓄不得用于風險交易,保證存款的安全,提高了中低收入群體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楊銀桃,2012)。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應當嚴格依照制度規定,對公積金進行合法、有效、利民的有效運作。
參考文獻:
1.新浪財經.證監會:住房公積金入市研究準備工作已啟動.網址鏈接:http://.cn/stock/y/20130226/202314653550.shtml。
2.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
3.李海明.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屬性與功能定位.改革與戰略,2012.10
住房公積金條件范文3
如果客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封存的話,那是無法辦理公積金住房貸款的,要想貸款買房,只能去申請商貸了。
而之所以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是因為公積金賬戶封存是公積金繳存中斷,賬戶又無法轉移,且不符合銷戶提取公積金條件導致的。而要想申請公積金貸款,一個必備條件就是客戶有按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前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所以客戶要想辦理公積金貸款,那公積金賬戶就不能處于封存狀態。
有的人可能是因為換工作,與原先的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所以公積金才沒有再繳納。但等找到新工作之后,就可以辦理啟封手續,將公積金轉移到新單位,讓新單位及時續繳上公積金。若新工作是在新城市的話,那客戶還要去辦理公積金異地轉移手續,在新工作地開立新賬戶來繳存公積金。
(來源:文章屋網 )
住房公積金條件范文4
摘 要:近幾年來,住房公積金沉淀率高、利用率低的問題一直在飽受詬病,為了弄清職工住房公積金沉淀率高的原因,筆者以廣西師范大學為著眼點,深入了解并實踐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過程,力圖通過實際調研,來探尋出其本質原因。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沉淀率 利用率
引言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開始于上海,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這一制度在全國鋪開,廣西師范大學在此政策下為教職工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住房公積金沉淀率高的現狀表現
以廣西師范大學為例,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廣西師范大學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數為2717人,本繳費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以下同)繳存金額為24317500.65元,本繳存年度提取住房公積金人數為666人(不含以前購房貸款還款人數),提取金額為3692373元(不含以前購房貸款還款金額),累計余額為87624393.04元,提取人數占總人數的24.5%,提取金額占總金額的4.04%,7月份以后還陸續有教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這一年來有這么多教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主要是因為很多教職工在新校區購買了商品房,盡管這樣,公積金沉淀率還是非常高。(注:資料來源于廣西師范大學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間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
二、住房公積金沉淀率高的原因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苛刻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用于住房消費的支取。主要包括: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③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桂林市規定房租超出夫妻雙方工資的10%,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同地方要求有所不同。
(2)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支取。主要包括:①離休、退休;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③出境定居或遷出自治區;④職工死亡。
(3)由于規定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支取。主要包括:①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因為不滿足以上三種情況的職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使大量住房公積金沉淀下來了。
(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不了解
如陳老師一家購了一套房,首付10.8萬元,購房合同上共有人為三人,本想提取三人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交余款,但只提取了一個人的公積金后便達到了購房發票上的付款金額,另兩人賬戶中的公積金余額按規定無法提取。像這種情況,根據目前的規定,應該先借錢交房款,之后再領公積金歸還借款。
(三)因規定原因提取了公積金,但沒有貸款,提取后賬戶中新增余額
因購房、房屋大修、自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一年內的時效規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再提取,再繳存的公積金就沉淀下來了。如蔣老師購買住房,一次性付完全款,簽訂購房合同后提取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往后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就沉淀下來了。
(四)職工購房還貸款本息后賬戶余額
如王老師夫婦購房時申請了公積金貸款,每月還貸1800元,委托每月代扣,但夫妻雙方每月賬戶中可進2480元,每月剩余的680元就沉淀下來了,而且還完貸款后只要還繼續繳存,之后繳存的也沉淀下來了。
(五)公積金賬戶中的死賬造成的公積金沉淀
因為單位繳存時間和劃到個人賬戶時間之間有一定的時間差,使得調離本單位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還有賬戶和余額,這種情況占有量不會很大,但確實存在。存在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公積金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分離,公積金管理部門不知道職工的具體情況。
三、意見和建議:
(一)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①加大對租房消費的提取力度;②允許職工直接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減輕繳存職工的購房負擔;③適當放寬提取年限和次數,允許繳存職工持續使用住房公積金。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
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職工深入了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的各項規定和各地方的規定,使住房公積金發揮最大作用。
(三)加強賬戶管理
各單位公積金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賬戶的管理,每年收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對賬單時對賬戶進行分析,對沒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與人事部門溝通,以了解職工的去向,及時做好賬戶清理工作。
結語
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20多年來,是我國住房改革實踐中實行貨幣化分房覆蓋面最廣、受益人數最多、發展速度最快、最成功的住房改革制度,繳存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購房、還貸、租房以及發放個人住房貸款與保障房建設項目貸款等方面,展現了其住房保障的特色功能,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執行中出現了很多不足和弊端,不能順應時代的發展,常常出現需要時幫不上忙的尷尬,降低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門檻是大家期盼的,大家希望全面深化改革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管理規定,使之更貼近實際、更貼近生活、更貼近群眾,使住房公積金惠及更多人。
參考文獻
[1]陳友華.住房公積金制度:問題、出路與思考.[J].山東社會科學.2014,(3)41-47.
[2]王浩明.葉峰.“沉睡”的公積金[J].市場周刊資本.2014,(08):14-15.
[3]何夢琳.如何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J].北方經貿. 2014,(8):181.
[4]何夢琳.發展住房公積金的幾點思考[J].北方經貿. 2014,(4):145.
作者簡介:
住房公積金條件范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使用效益 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 TU113.5+41 [文獻碼] B[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0-266-1
1住房公積金使用風險分析
關于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風險,產生的原因可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風險的能力低,目前我國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公積金貸款的風險,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僅僅依靠公積金的收益維系業務工作,根本不具備承擔潛在信用危機和社會危機的能力,甚至可能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一旦出現危機,沒有任何資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然會把風險轉移到儲戶的資產上。其次是住房公積金的低存低貸利率政策存在缺陷,如果長期脫離市場利率,面對住房公積金的機會成本和通貨膨脹風險,就會直接侵害儲戶的利益,而且會影響住房公積金的提率和籌資工作,違背了住房公積金的互原則。再次是在宣傳、收繳和執法等方面的力度不足,住房公積金屬于新興的社會保障產品,但由于宣傳不足,很多單位和職工并沒有意識到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收繳,而且沒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處罰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力的單位。最后是公積金容易出現巨額缺口,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沒有遵守銀行“以存定貸,存貸掛鉤”的金融風險防范原則,在將住房公積金讓渡給借款人的時候,未能全面考慮借款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目前我國很多城市在配貸住房公積金的時候,過于重視借貸者的還貸能力,對貸款者住房儲蓄的貢獻評估不足,既沒有最低儲蓄的年限要求,也沒有最低存款額的限制,使得住房公積金的積壓量很大,諸多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風險逐漸暴露出來。
2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提高的建議措施
鑒于住房公積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我們需要在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金融地位的基礎上,加大公積金的籌集力度,并建立公積金的補充儲蓄制度和收益憑證等,采用高存低貸的方法,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水平。
2.1明確金融機構地位
為了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資金使用方面職能,譬如審查發放貸款,筆者認為有必要調整《住房公積金條例》中的“直屬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規定,并參考借鑒新加坡等國家的先進經驗,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和事業單位化職能,轉變成為政策性的房貸金融機構職能,負責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保值增值、政策性貨幣補貼、政策性保險等方面的工作,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由住房公積金中心承擔資金風險。
2.2加大公積金籌集
鑒于目前住房公積金籌集方式的單一性,我國要基于城鎮居民住房需求增長的實情,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積極性,建立完整的住房公積金籌集模式,不斷提高征集比例和擴大覆蓋面。首先是借助法律手段,強制性要求職工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嚴厲懲罰不按照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促使企業及職工能夠主動繳納。其次是合理確認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比例,基于企業職工、單位、政府不同主體的利益,綜合目前城鄉人均工資的收入水平,以及家庭生活基本消費支出能力等,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存比例。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在做好單位職工參與率的同時,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進行確認,以及認定職工的工資基數,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環節的監督管理。
2.3建立補充儲蓄制度
目前城市的住房消費水平越來越高,現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經開始不能滿足住房的消費需求,為此我們需要盡快建立補充儲蓄制度,通過對住房合同儲蓄模式的參考借鑒,將合同儲蓄的模式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結合起來,為自愿補繳住房儲蓄的職工開設補充儲蓄賬戶,并給予自愿補充儲蓄者一定的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譬如免收個人所得稅、存款利息稅等。筆者認為,目前住房公積金補充儲蓄制度建立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以收入較為穩定和較高的職工作為貸款主要對象,以緩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壓力。
2.4采用高存低貸法
目前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存低貸款的利率政策,這種利率長期低于市場利率,這對于住房公積金主體來說,會直接損害其利益,以及影響住房公積金提率、擴面、歸集等工作的開展。為此,我們需要盡快將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調整到接近市場利率的水平,提高住房公積金存儲的有利水平。在此,筆者認為“高存低貸”的做法值得我們思考,高存低貸的利率具有一定的優勢,表現為通過提高存儲的利率,降低通貨膨脹帶來的貶值效應,確保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會因為沒有進行貸款買房而出現利益受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貸款的比例,促使住房公積金的資金處于良性的循環狀態。然而,高存低貸存存在利差的問題,即高存和低貸之間存在差額,可能造成資金流入和流出的不平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拓寬住房公積金的投資渠道,通過動用公房出售資金和調整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等方法,減少高存低貸產生的差額。
2.5開展房貸證券化試點工作
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家通過房貸證券化,形成住房信貸資金的籌集渠道,不僅提高了抵押貸款的流動性水平,而且有效地分散了抵押貸款的風險。筆者認為我國也應該開展房貸證券化的試點工作,通過住房信貸資金需求的預測,對證券發行的品種、數量、利率和期限等進行適度調整。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房貸證券化的基本條件,表現為我國的住房抵押貨款機制相對完善,只需要解決利率補貼問題,以及通過財政補貼和完善法律法規,就能夠保證證券在市場上的有效流動。除此之外,房貸證券化的試點工作,還需要借助金融技術、工程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等,形成完善的證券化硬件環境。
3結束語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職工住房水平改善方面,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在大方面講,符合廣大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此我們需要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水平。筆者通過研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金融機構性質進行定位,并提出了加大公積金籌集、建立補充儲蓄制度、采用高存低貸法、開展房貸證券化試點工作等實質性的建議。
參考文獻
[1]鄭青.論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的優化措施與風險控制[J].商品與質量:學術觀察,2013,(8):2.
住房公積金條件范文6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探討
1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與政府非稅收入的性質不同,不能按照或參照政府非稅收入進行管理
如何界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性質?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界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性質,首先從住房公積金的性質談起,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這就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于單位和職工個人,資金的所有權屬于職工個人,屬于工資性質。其次從其構成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業務收入構成有:(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2)銀行存款利息收入;(3)購買國債利息收入。業務支出因素有:(1)銀行代辦手續費;(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3)有關管理費用;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存款利息及存貸利息差額(即公積金存款與貸款之間的利息差額)兩部分構成的。再次從其來源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國家給予政策的情況下,運用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滿足繳存者購房和增值需要,開展存款、貸款、購買國債等業務活動所產生了的。(這個過程,需要由銀行代辦來完成的。)而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
可見,這種所有權歸職工個人,屬于職工工資性質的“長期住房儲金”的增值收益與政府非稅收入是有關本質區別的。這種區別表明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不能按照或參照非稅收入管理。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中就明確規定: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按照我國經濟法中有關所有權的界定,即所有人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具有四項權能,其中一條就是收益權,即獲取財產所產生的利益和權利。所以,這種增值收益的所有權,應該與住房公積金一樣歸職工個人(繳存人)所有,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才體現權利一致性原則。
2 從住房公積金存款的效益比較看,需要給繳存者帶來增值收益(要有分紅)
筆者在工作中就碰到這方面問題,均無法予以滿意答復。經常有人問:你講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這樣那樣好處,但當我一輩子無力購買住房時,按這個利息水平,到退休領取繳存余額能合算嗎?是否存在著貶值問題?或者取得貸款后,當還貸碰到暫時困難時,是否有必要的救濟保障機制和措施?
據國家統計局2007年7月19日上午10時介紹,6月份我國CPI同比上漲4.4% 上半年達到3.2%。
審計署駐蘭州特派辦的于文航日前撰文指出,雖然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低息貸款,比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貸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部分中低收入者難以通過這個渠道獲取融資購房,享用不到自己長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到退休時全額領取。而相對的低存低貸,實際上是讓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損失。
世行專家也認為,如果把住房公積金的積累看作一種投資,那么這種積累因為不能隨時提取而具有長期特征。因此套用活期存款利率和短期存款利率,就使職工的投資回報低于潛在的水平。至于利息所得稅的減免是否足以彌補利息收入的減少,是可以計算的;如果把對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包含的優惠因素綜合起來考慮,對于那些只有積累沒有貸款的職工來說,他們的相對損失既來自積累的回報率,也來自未能獲得的貸款優惠。 很多繳存公積金的人可能永遠無法獲得公積金貸款,而且被迫以低于市場利率的水平進行(養老)儲蓄,為能夠獲得按揭貸款的收入較高的家庭提供補貼。
雖然住房公積金具有職工工資性質,但它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條件有了嚴格限制。實際上,這一部分工資并非完整意義上的工資。參儲主體放棄目前的消費,轉而被迫地進行儲蓄。同時,在現實情況下,總有一部分人沒有享受貸款的優惠待遇。我們應該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部分人群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價值和經濟利益,建立適當的補償機制給予他們經濟補償。
3 從住房公積金屬于社保范疇的特性看,可以參照社會保障基金的增值收益分配辦法,專項用于貼息貸款和分紅
據財政部和社會勞動保障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社?;饍羰找嫒~納入社保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和投資。《條例》規定了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這也就明確規定了住房公積金是具有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具有專用性、互和保障性。這一住房公積金特性,又屬于社會保障內容。按照這一要求和國際公約規定,住房公積金制度應該在其繳存人之間實現互利、互助、互濟,即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有關管理費用和風險準備金后的剩余部份用于繳存對象中的低收入家庭購建房貼息貸款和分紅。這也是互質的一種形式。這種做法,不僅有效地促進解決低收入家庭購建房資金困難問題,符合(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互和保障性要求的本質屬性,而且體現了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還會促進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展。
4 從低收入家庭的實際需求看,需要建立一個貼息貸款的機制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土地資源又十分寶貴,不可能在短期內有效地解決低收入與高房價之間矛盾。因此,低收入家庭普遍存在著購房信心不足問題。要我國低收入家庭要解決住房困難問題,單一依靠住房公積金及其貸款,還不能達到目的。
世界銀行在2006年11月15日的《中國經濟季報》中指出了“中國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使收入較高家庭受益”。這個論述在我國引起如此強烈的反應。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說:“ 公積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體,對低收入群體改善居住條件的傾斜力度不夠,未能有效發揮住房公積金在改善低收入職工居住條件方面的作用。”
審計報告在對1986萬人的繳存情況統計后發現,其中10%繳納較多公積金的人,每個月交1572元,10%較少的人只有54元。而32個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和公積金提取情況顯示,2005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44.9%發放給了排在繳存額前20%的高收入人員,排在繳存額后20%的低收入人員僅得到3.7%的貸款。
這種現象,不僅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有關,而且與目前頻繁加息,導致高收入者提前還貸,中低收入缺乏信貸能力有關;還與隨著房價日趨攀升,買房者的負擔日趨加重有關。從1999年國家實行住房體制改革以來,房價越來越高。近幾年隨著調控的力度加大,房價沒有出現下降的趨勢,而居民買房負擔日趨加重。社科院經過調研認為,這與整個經濟進入快速增長期,以及市場嚴重供不應求等因素有關。 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在3月19日的數據顯示,2007年2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的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5.3%,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5.9%,深圳、北京位居全國漲幅前兩名,分別上漲9.9%和9.7%。
根據上述調研報告,未來如果不改變房地產供不應求的局面,特別是政府依靠賣地提高房價的模式,房價將進一步被動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