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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論文范文1
1.1油污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1.1.1油污損害作為環境污染損害之一種,屬于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自然是民事侵權責任,對于損害,責任方應予以賠償[2]。依據環境法基本原則之“污染者負擔原則”,海上鉆井平臺的所有人和經營管理人應該對油污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國對國外大型石油公司的技術依賴,目前我國海洋石油工業的特點,一般采取中外合作的模式,由國內的大型國企和國外大型石油公司合作共同所有海上鉆井平臺,而經營管理上由國外石油公司壟斷,很多項目分包給其他承包商,因此在產權關系和經營管理上相對比較復雜,一旦發生油污事故,對于各責任方的確定相對比較困難。1.1.2油污損害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了增加油污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機會,促使責任人積極預防海上油污,保護海洋環境,相關國際公約一致確立了海上油污民事責任的歸責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969年責任公約》第1條第3款將責任主體明確為船舶所有人,正式確立了“誰漏油,誰負責”原則。“誰漏油,誰負責”原則體現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強調的是油污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管當事人是否有過錯?!?992年責任公約》第3條第1款也規定了“船舶所有人應對該事件引起的一切污染損害負責賠償”。這些國際公約都一致地規定油污民事責任主體具有單一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助于解決油污索賠的及時性問題,使海洋污染可以早日得到治理和恢復,并且使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付[3]。同樣,我國《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也確定了這一原則。1.1.3油污產生的后果一般比較嚴重,損害賠償比較復雜海上鉆井平臺一旦發生爆炸或者漏油等事故,所產生的后果一般都比較嚴重。原油的泄露會造成海域的污染,生態環境的破壞,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都會非常巨大。關于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也比較復雜,首先,發生油污事故之后,第一要務便是應急處置和清除污染,在油污責任人賠付這筆費用之前,一般先由海事局進行墊付;其次,國家海洋局可以代表國家向致害人索賠海洋生態損害,再次,個體受害人可以索賠其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其中直接財產損失包括油污造成受害人財產的直接減少和人身傷害以及采取預防措施的費用;間接財產損失包括油污直接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和為采取預防措施而導致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失。1.1.4強制責任保險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商業性保險強制責任保險,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某些特殊行業或群體對其可能承擔的某種特殊責任,不管其愿意與否都必須參加投保的責任保險險種。如機動車輛第三人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強制責任保險在海上保險領域中已廣泛存在,例如1992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1996年《國際海運有害有毒物質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公約》(HNS),2001年《燃油公約》和2002年《雅典公約》都規定了強制責任保險制度[4]。由于強制責任保險在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國家對個人意愿的干預,所以強制保險的范圍受到嚴格限制。依據2009年頒布的《保險法》第十一條第2款的規定,只有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即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對強制保險作規定。
1.2海上鉆井平臺油污強制責任保險,是指針對海上鉆井平臺的特殊風險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主管機關強制要求鉆井平臺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投保的特殊商業性保險[5]。根據保險法基本原理,海上鉆井平臺油污強制責任保險,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行為。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關系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海上鉆井平臺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保險人(保險公司)和第三人(包括國家在內的所有受害人)。海上鉆井平臺因為污染事故給第三人造成損害(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以及環境損害)時,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適當轉移和分散這種污染賠償責任,從而使清污工作能夠及早并盡快進行,并且使污染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海上鉆井平臺油污責任保險機制成為一種有效的工具[6]。所謂海上鉆井平臺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就是以海上鉆井平臺發生的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強制性保險。
2我國法律對于海上鉆井平臺的油污問題規定很不完善
2.1我國法律制度中,能直接適用海上鉆井平臺
油污問題的條款很少雖然關于海上鉆井平臺是不是船舶有很多的爭論,但是海上鉆井平臺一般是在作業過程中才會造成油污,而鉆井平臺在固定位置作業過程中其根本屬性顯然并不屬于船舶,因此也無法適用國際公約及相關法律關于船舶油污的特殊規定[7]。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關于防治船舶油污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無一例外地將海上固定式鉆井平臺排除在了船舶的范疇之外。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于鉆井平臺的油污問題和船舶的油污問題分別放在了第六章和第八章。相比之下,我國法律對于船舶油污的規定相對比較完善。首先,從國際公約層面,我國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七條規定在締約國登記的載運2000t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他財產保證,以便按公約的規定承擔其對油污損害所應負的責任。對油污損害的任何索賠,可以向污染企業索賠,也可以向保險人直接提出?!逗Q蟓h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后在2010年3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提出航行于中國管轄海域內的船舶,需要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奠定了我國船舶油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作為行政法規,條例首次在國內法層面為我國船舶油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結合我國《海商法》及中國已經加入的《1969/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相關規定,構成了我國船舶油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于船舶油污保險制度的規定。然而遺憾的是,《海洋環境保護法》并沒有提到石油鉆井平臺的油污強制保險問題,隨后國家也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和法規對之進行補充,以至于令鉆井平臺油污強制保險問題無法可依[8]。相對于船舶造成的油污來說,海上鉆井平臺在作業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其造成的后果往往更嚴重。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條例與《海洋環境保護法》相互配套和呼應,以至于涉及鉆井平臺油污事故除了寥寥可數的法條可供參考外,幾乎無法可依。國外石油公司深知我國法律制度之軟肋,對我國進行石油資源掠奪的同時,還完全置我國海洋環境嚴重破壞之風險于不顧。
2.2發達國家的油污強制責任保險的模式可供借鑒
從目前發達國際的油污責任保險的模式來看,有很多經驗可供借鑒。美國是強制性責任保險的代表,其在“ExxonValI_Jez”號油輪造成油污事故后,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便迅速制定并通過了《1990年油污法》,且該部法律還將海上設施(包括石油鉆井平臺)等納入其適用范圍。瑞典在1995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條件制定保險政策(環境損害保險),其環境損害保險制度是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補充。從事需要許可證和需要審批的污染危險企業(包括石油鉆井平臺),應當按年度繳納一定數額的環境損害保險費。在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的通知發出后30天內,義務人仍未繳納的,保險公司應當將該情況報告環境監督機構,監督機構責令繳費,并處以罰款等懲罰措施,義務人對該命令不得。德國自1990年12月10日開始實施《環境責任法》,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污染危險的特定設施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措施,對設施營運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和由此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害采取強制保險制度。危險企業必須與保險企業簽訂損害責任保險合同,否則主管機關禁止該設施運行。該法還以附件方式,列舉了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設施名錄,列入該名錄的設施的經營者必須采取責任保證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9]。
2.3海上鉆井平臺投保的現狀
關于海上鉆井平臺的保險,目前以“倫敦標準鉆井駁船一切險保單格式”(簡稱L.S.D.B。F----LondonStandardDrillingBargeForm----AllRisks)為基礎,各大保險公司定有自己的“移動式鉆井平臺一切險條款”。L.S.D.B.F是一個一切險條款,承保范圍較廣,基本能滿足石油公司對財產風險控制的需求,承保了物質損失,施救費用和碰撞責任等,但是并沒有涵蓋油污的責任保險。一些船東互保協會也設置了移動式鉆井平臺的保賠保險,例如挪威的AssuranceforeningenGard和AssuranceforeningenSkuld,涉及了油污的責任保險。1970年,30多家石油公司作為作業者在百慕大建立了互保公司,對作業者的油污責任及其他作業責任進行了保賠保險[10]。然而在我國現實的情況是,雖然早就有保險公司推出了環境污染責任險,極少有企業去購買這類保險,主要有兩方面原因:首先,根據我國國內立法,對由于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法律上雖有規定,但是怎么賠和賠多少則規定得很不清楚,有的即便是賠償也要經歷曠日持久的訴訟,這就造成很多企業對現行法律有恃無恐,不愿意為這種小概率事件增加費用[11]。其次,因為沒有良好的推行該保險的環境,對保險企業而言,絕大多數企業不愿購買環境責任險,而只有少數高危行業企業出于風險分擔的目的愿意購買該險種,但是由于保險企業不能在“大數法則”下運營該保險產品,因此很難在收益和賠付上獲得平衡,也就很難推出成熟的保險產品。
3對海上鉆井平臺實施油污責任強制保險的必要性
3.1強制責任保險是嚴格責任制度發展的必然需求。
嚴格責任制度的存在是因為國家認為有必要對特殊的受害群體進行特別的保護,促使生產者加大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減少和制止損害發生,從而降低社會總成本,增進社會經濟效益。強制責任保險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適應嚴格責任制度,對嚴格責任的有效實施進行保障,并且有助于賠償功能的強化。油污責任作為一種典型的嚴格責任,需要有強制保險制度對油污的嚴格責任進行支撐[12]。
3.2油污責任強制保險能夠合理地平衡資金負擔,海洋石油工業的持續發展需要對鉆井平臺油污責任實施強制保險。
海洋石油工業發展到今天,已經成為一個高風險、高投入、技術含量高,回報周期長的行業,一般的民事法律規定難以對其進行充分而全面的調整,其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特殊的風險責任都決定了須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規范的調整;隨著海上鉆井平臺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世界眾多地區,其所進行的海上作業已經成為重要的、大規模的行業,其經濟和法律問題也日益突出。[13]海上鉆井平臺一旦發生事故,產生重大的油污責任,勢必面臨巨額的賠償責任,對于這樣回報周期長的項目來說,沉重的賠償責任將使鉆井平臺經營人不堪重負,勢必影響石油公司的健康和持續發展,也勢必影響海上石油工業的發展,因此,客觀上需要有保險公司對該風險進行承保來分散石油公司的風險。
3.3與船舶油污相比,海上鉆井平臺更需要實施油污責任強制保險。
首先,船舶一旦發生油污事故,受害人可以通過扣押或者拍賣肇事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來獲得賠償,也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程序來使受害人獲得其訴求;然而對于海上鉆井平臺來說,顯然扣押或者拍賣不太現實,也沒有相關的法律途徑予以支撐。其次,船舶在運營過程中,有船公司、船級社、港口國、船旗國和保險人等多方對其進行監控,船舶的管理制度也一般比較嚴格,船員也是經過主管機構培訓和發證的專業人員,其應對油污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強,海上鉆井平臺則不然,目前還只局限在平臺內部或者公司層面的管理[14]。
3.4對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實施油污強制責任保
險可以拓展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更利于這個行業的發展。如本文2.3所分析,目前保險公司很難推出成熟的油污責任保險產品,是由于購買企業很少,保險公司不能在“大數法則”下運營該產品,很難平衡收益和支出。[15]如果在相關法律的主導下,強制污染責任人投保責任險,則擴大了投保人的基數,保險公司更容易平衡收益和支出,并且降低保險費率,使投保人、保險人、第三人以及政府達到“多贏”的局面。
3.5對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實施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可以引入保險人監督機制。
保險公司在評估前來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客戶時,不僅關注保單內容本身以及費率,更加關注投保客戶的風險防范能力和理念。保險公司為了規避本身的風險,降低賠付率,會時時對投??蛻舻慕洜I管理狀況進行監控,還會引入第三方檢驗機構對海上鉆井平臺的等級進行評估,對于不合標準的企業會拒絕承保。保險公司不愿承保的企業則會被清除出這個行業,海上石油勘探的準入條件也會因此提高,這樣一來更利于這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4對我國海上鉆井平臺實施油污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建議
4.1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快修改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增加關于鉆井平臺需要投保油污責任險的條款,為鉆井平臺油污強制責任保險提供法律依據?;蛘哂蓢鴦赵撼雠_相應的法規或者條例,對《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相應的完善和補充。
4.2建立海上鉆井平臺油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及有關具體實施辦法
包括各大保險公司的鉆井平臺一切險和一些船東互保協會的保賠保險,同時建立鉆井平臺行業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16]。用利益導向和強制手段的雙重方式來改觀當前鉆井平臺企業不愿投保的局面,從而擴大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需求進而提高承保金額并且降低費率,充分實現海上鉆井平臺油污責任保險的目的,使海上鉆井平臺巨大風險得以較好分散。
4.3將直訴保險人這一特殊制度寫入法律,從而引導保險公司行使監督權。
由保險公司委托船級社或者其他監理機構嚴格按照“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入級與建造規范”實施專門檢驗,以合理地認定投保范圍、承包金額及相關費率,同時由船級社或者監理機構負責進行監督鉆井平臺作業期間的環境和安全監測系統的運行,乃至當事故發生后,隨同保險公司處理后續的損害鑒定和理賠工作。這樣既發揮船級社和監理機構的專業之長而拓展其業務領域和范圍,也使保險公司理性的發展和壯大這一新型的保險業務,從而更大程度的構筑鉆井平臺保險業完善而特殊的保險體系[17]。
4.4由交通部海事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海上鉆井平臺進行安全檢查
除了檢查是否滿足《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入級與建造規范》以外,還要檢查是否持有有效的投保油污強制責任險的證明以及相應的財務擔保證書。對于無證的作業者立即勒令停止作業并進行罰款。對于多次違規操作者立即收回作業許可證并將其劃入黑名單,從而淘汰環境污染危險性高的企業。
5結語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2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F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虬垂しN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現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3
2002年4月上海外建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投保天安保險公司,監理職業責任保險首次在我國試點試行;隨后,各級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來推動監理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2003年上海市政府頒布《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指出“本市提倡監理單位參加監理責任保險,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的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中享有優先中標權”。2005年6月建設部“全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在大連召開,會議上王素卿司長指出:“今明兩年,我們要本著積極推進,穩妥發展,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的原則;選擇兩、三個省市進行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的試點。通過試點,積累經驗?!?012年,經江蘇省保監局的積極努力,在南京舉行全省工程監理責任保險簽約儀式;超過20余家江蘇省內的工程監理公司與紫金保險江蘇分公司簽訂了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投保協議。自2002年在上海市首次試點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至今已十多年,我國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仍徘徊于起步階段,始終未能實現全面的推廣。主要體現在:①國內各監理公司投保監理職業責任險的比率非常低,社會認可度偏低;②發展不穩定,連貫持續性差,缺少可循規律;③未形成健全的保險體系,保險風險大,保險公司效益不佳等。
1.3研究背景及意義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社會各界對監理工程師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建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各項風險責任的落實力度不斷加大,監理人員所肩負的職業責任也越來越大。為了能繼續推動工程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要高度重視監理工程師從業人員職業風險的防范。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與現階段國內市場經濟相協調的職業責任制度體系。受建設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影響,當有工程事故發生,對監理工程師責任的認定相當困難。因此,合理的劃分和認定監理方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所應承擔責任已經成為關系參建各方切身利益的大事。2013年,住建部會執行新版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在針對監理人違約責任一項中明確指出:“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边@就突破了舊版合同范本中規定的“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盵1]的賠償上限。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是一項國際慣例,在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發展成熟和穩定的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工程師投保率普遍達到80%以上。然而目前我國國內6600余家監理企業中真正有效開展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投保業務的不足200家,企業監理責任險投保率僅3%。蓬勃發展的工程監理行業和冷清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市場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造成這種狀況存在很多原因,我國各監理企業對市場上現有的各種監理職業責任保險產品普遍興趣不高,缺少投保主動性。這其中保險產品單一化、保險費率厘定缺乏科學性和針對性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因。因此,制定出科學合理的保險費率,既能夠保障保險公司能夠有序開展保險業務,具備充分的資金來對風險進行賠償,提高保險公司產品競爭力;又能夠對監理企業產生足夠的吸引力,使監理企業有興趣參與職業責任保險,形成具備一定規模的社會投保群體,共同分擔風險,最終促進我國工程建設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
2保險費率影響因素和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產品
2.1國內外對保險費率影響因素的研究成果
國內外很多學者對影響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費率的因素作了大量的分析討論并取得了豐富的成果。下面舉例分析。①2002年美國AIA,ACEC,NSPE三大機構聯合對數家開展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歸納得到影響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有六項,各家公司對這幾種因素重要程度評價并進行排序,如表1。對上述數據進行計算,得到上述六種影響因素的排名順序如下:1)承接項目類別;2)年營業額;3)索賠經歷;4)企業經驗;5)企業所在地;6)承接項目所在地。②2005年天津大學的齊勛在其發表的論文中提出[2],依據調研保險公司、監理協會、監理企業的多位專家對六大因素的評價數據,構架出矩陣模型如下:采用層次分析法(AHP法)計算出上述六種影響因素排序結果如下:1)承接項目類別:2)年營業額;3)索賠經歷;4)企業經驗:5)企業所在地;6)承接項目所在地。③美國AIA/ACEC/NSPE于2006年再一次開展職業責任保險投保業務調研。在本次的調研中重新歸納了七項影響建設工程職業責任保險費率厘定的因素,14家參與調查的公司分別給出了上述七大因素影響費率厘定的重要程度排序。同樣對統計表中的數據進行計算,得到本次調研的七種影響因素排名如下:1)年營業額;2)執業類型;3)索賠經歷;4)項目類型;5)公司經驗;6)公司所在地;7)項目所在地。從上述三例調研和結論分析中,可以看出,雖然各保險公司對厘定職業責任保險費率影響因素的種類及各因素重要性的看法不盡相同,但是對幾個主要因素的認可和排序總體來看還是具有相當強的一致性。
2.2我國現有監理職業責任保險產品情況分析
由于我國開展監理職業責任保險的時間較短,因此國內真正有效開展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并不多,各保險推出的保險產品普遍比較單一。保監會于2007年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費率做出如下規定“: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費率,對于一般的工程監理單位為0.8%,對于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工程監理單位為0.7%。并在此基礎上視具體的風險狀況,可作上下30%范圍內的浮動?!毕旅媪信e國內開展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兩家保險公司的費率方案。①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費率方案[4]:②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責任保險費率方案:從上面舉例費率表中不難看出,目前國內現行各監理責任保險產品的費率條款中對費率影響因素考慮普遍偏少,甚至對某些風險因素的影響一刀切,不能充分體現不同風險條件的投保差別,無法對投保人形成足夠的吸引力。保險費率的科學厘定是順利推行該保險產品的基礎因素,他直接決定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和預期補償期望的大小。我國現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模仿西方發達國家國家的做法,缺少與我國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實際情況的有效結合,缺乏針對性,必須在此環節加以改進。
3總結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4
一、律師責任保險的概念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責任保險是律師機構在依法履行律師職業時,因工作過錯給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律師賠償責任的,屬于律師責任保險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由保險人對律師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賠償金額及有關費用給予補償的一種法律制度。一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由于失誤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當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由律師事務所申請保險公司代為賠償,保險公司在查清當事人所受的損害確系律師的責任之后,即向當事人支付一定限額的賠償金。
二、律師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1、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哲學基礎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哲學的基本原理,人的認識能力既具有至上性,又具有非至上性,是兩者的統一。從整個人類的發展來看,人的認識能力有至上性,是無限的,但具體到特定時代的特定人,其認識能力又具有非至上性、有限性。律師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有時會因為主客觀方面的限制而不能全面、正確地認識事物。因此,彌補錯誤的措施就具有必然性,通過制定相應的制度盡量消除錯誤所產生的損害,補償當事人的有關當事人的損失,即是保障法律制度有效暢通運行和必要條件。律師責任保險是基于此原因而成為律師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法理基礎每一個參加法律關系的人,都應當對其行為負責。獨立的人格與獨立的責任能力是緊密相連的,責任的存在一方面可以約束當事人依法辦事;另一方面亦可在一方越過法律所制定的界線時,強迫其對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負責,彌補當事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因此,律師在執業中違反法律規定或由于其自身過錯而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因受律師違法執業或因其過錯而致經濟損失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賠償損失。盡管各律師事務所采取了多種措施來提高律師的素質和執業質量,但律師執業失誤以致被判賠償的風險還是難以避免的。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都了律師責任保險以分擔其因專業工作上的失誤造成訴訟賠償的風險。
3、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現實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過錯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法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边@一規定,增強了律師責任保險的必要性。隨著法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公眾對律師責任的認識和要求的逐步提高,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責任保險將會變成現實。
三、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意義
1、律師責任保險提高和維護了律師的信譽。
有律師責任保險,律師行業將真正成為可以向社會承擔全面法律責任的行業,成為一個有信譽、負責任的行業。因為律師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嫁律師責任風險,提高律師行業的抗風險能力,為律師行業正常、健康、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風險保障。如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賠償案,賠償金額達到40萬元,高額賠償金是一般律師事務所難以承受的,而通過律師責任保險則可以快速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
2、律師責任保險為律師行業拓展高風險、高財產標的等重大律師業務提供了資信保障。
律師在辦理重大業務時,當事人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責任差缺給當事人造成巨額財產損失時,是否賠償得起。尤其一些新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時,經常遇到此類問題。
3、律師責任保險對提高律師管理水平有益。
通過對律師責任保險中的索賠案件的分析,對責任事故發生的原因、細節分析歸納,反饋給律師機構和律師管理機構,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質量管理措施和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業務規范,從而起到提高律師質量和律師業務水平的作用。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可以把律師機構賠償能力的高低和賠償記錄,作為律師評選、處罰、確定等級和從事特殊律師業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四、律師責任保險的具體框架
1、律師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及其權利義務律師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是律師責任保險的直接受益人。其主要權利和義務是:①在發生律師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并依法獲得保險賠償;②按照規定提取繳納律師賠償基金,依法辦理機構的登記、年檢、注冊手續;③如實申報執業律師、律師業務數量、律師業務收等保險合同約定的事項。如因隱瞞律師收入導致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拒絕賠付,該律師事務所要自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④及時通知義務,在發生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律師事務所索賠,提訟、調解、公訴等事項時,投保人應按保險公司約定的時間通知保險人。
2、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采取一切險的方式,即被保險人因律師執業行為,依法應對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要不屬于保險合同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均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所作的律師業務,只要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律師事務所提出索賠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②被保險無有效律師執業證書或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持有的其他資格證書,辦理律師業務的;③被保險人從事律師執業以外的任何行為;④被保險人的注冊執業律師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⑤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隱瞞或不如實告知,情節嚴重的;⑥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其他免責的情況。
3、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費應實行比例費率制,即按照律師業務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保險費;實行壓年計費制,即按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律師業務收入為基準計算本年度的保險費;實行浮動費率制,即由基本保費加上浮動保費構成。
基本保費按投保人上一年度的律師業務總收入的1-3%計提。律師責任保險的前十年,只繳納基本保費。浮動保費的測算可以10年為一個測算周期,保險公司賠款支出總額與保險人所交基本保費總額達到約定比值時,保費費率可以在基本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實行上浮或下調。上浮的費率稱為風險費率,下調的費率稱為優惠費率,兩者相互結合構成浮動保費。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5
抓住契機,積極營造有利于責任險發展的外部環境
2004年5月1日,我國《道理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實施。它標志著我國政府將社會公共安全事業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取得了新的進展,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兜澜环ā窂姆缮厦鞔_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為法定強制保險,《解釋》從法律上加大社會經營主體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對提高社會保險意識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這些都為加快發展與法規密切相關的責任險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抓住契機,積極營造責任險發展的環境,推動責任險的加快發展,成為保險監管機關堅持寓監管于服務之中的指導思想、切實把監管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的重要職責。在具體工作中應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以施行《道交法》和《解釋》為切入點,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媒體準確宣傳與《道交法》6B2套的機動車強制三者責險的特點和作用,重點宣傳其強制性、公益性和廣覆蓋性,舉一反三地提高社會對投保責任險功能作用的認知度。二是以實施機動車強制三責險制度為契機,穩步推進責任險制度改革。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并結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三責險制度改革方案,著重解決責任險的市場定位、運作模式和價值取向等問題。三是以探索總結機動車強制三責險承保和理賠為新起點,建立責任險發展的長效機制。在加強與交通管理職能部門溝通與合作的同時,建立交通事故、承保理賠相關信息交流平臺,使《道交法》、《解釋》和《條例》三個法律法規的適用相互銜接,爭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部門的通力合作,形成責任險發展工作的協調機制。四是以政府經濟社會管理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為出發點,及時研究責任險發展的應對措施,主動適應和引導責任險的社會需求。
實現轉機,激活有利于責任險發展的潛在需求
隨著我國政府管理職責和行業管理職能實行市場化取向改革的推進,越來越傾向于運用法規或規章的辦法,引導社會公眾和經營主體采取市場經濟手段,妥善解決民事責任賠償問題。因此,將責任險潛在的市場需求轉化為現實的市場需求,是保險業面臨加快責任險發展的重要轉機。針對不同層次的保障需求作出相應的責任險制度安排,這里須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以下幾個關鍵問題:一是責任險市場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信息對稱問題。保險公司要根據責任險賠償權利請求人是第三者的重要特征,采取有效的方式將有關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限、賠償權利和索賠方式等信息資料如實告知第三者,加強責任險市場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信息對稱交流。二是責任險市場產品供給的法規依據問題。保險公司在設計責任險產品時,不僅要考慮責任險的有效需求,而且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切忌利用行政不當干預開辦強制責任險,防止出現訴訟風險。三是責任險市場需求與供給的權利義務問題。保險公司要依法合規簽定責任險保險合同,履行合同當事人如實告知和說明義務,避免因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或有歧義產生的合同糾紛,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或侵權,防止出現經營風險。四是責任險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問題。保險公司在辦理責任險業務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監管法規和業務規程的要求規范市場行為,在承保環節要注意把好投保條件、標的審核、費率厘算等關口;在理賠環節要注意把好賠付標準、賠付要件、賠付方式等關口,防止出現道德風險。五是促進責任險加快發展的問題。保險監管機關要從政治、全局和責任的高度,研究國家法律、經濟、社會、行業和人文環境的變化,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和掌握實情,積極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和工作意見,主動參與職能部門的法規制訂工作,及時出臺有利于責任險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維護責任險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切實促進責任險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發掘商機,努力夯實有利于責任險發展的內部基礎
目前我國責任險在財產險中的比例只占5%左右,機動車險比例卻達到了70%左右,并且二者的差距還呈進一步拉大的趨勢,這種不合理的業務結構在短期內很難人為調整。這種畸輕畸重的不合理情況,一方面說明保險公司在業務結構上有亟待調整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險存在廣闊的發展空間,責任險將成為財產險業務發展新的增長點。只有通過加快責任險的發展步伐,才能解決財產險業務結構不合理的現實問題,才能突破財產險業務發展不協調的難點問題。加快發展責任險,成為保險公司的當務之急。一是要及時跟進法律法規的出臺,研發與之相配套的責任險新產品,設計操作簡單、手續簡便、責任明確、通俗易懂的條款,積極開發個性化、差異化和人性化的產品,不斷滿足市場需求。二是要緊密跟蹤保險市場競爭的變化,開拓與之相對接的責任險銷售新渠道,運用銀行、郵政等窗口行業聯網資源優勢,擴大延伸服務項目,盡量降低展業成本。三是要高度關注保險保障對象的要求,按照監管法規的時效,調整保險條款的責任范圍和費率,推出與之相適應的責任險快速履約新舉措,努力提高有效保障。四是要嚴格執行保險內控制度的規定,加強核保核賠、單證領用核銷、產品推介宣傳、分險種核算和統計分析制度執行情況檢查,防范與之相關聯的責任險運作新風險,堅決堵塞管理漏洞。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6
1國內外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概況
1.1歐美發達國家特種設備責任險的發展
國外目前沒有“特種設備”這一專門詞語來規定相關設備,但是,對于各個設備的管理,依然有我們可以借鑒之處。從國外特種設備的管理實踐發展來看,被保險人通過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來進行賠償,從而分散特種設備風險,提升賠償能力。歐美發達國家對于“特種設備”事故責任保險初期主要是自愿投保,隨著發展,逐漸轉變為強制投保。保險的種類也越來越多,針對的被保險人也越來越全面。
1.2歐美發達國家特種設備責任險的特點
發達國家特種設備責任險經過多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個完善的制度體系。其保險制度有如下一些特點:1)保險公司屬于行業內的專業公司,對于法律法規十分熟悉,并且研究設備的事故風險、使用單位的管理水平評價及設備制造生產和安裝維護水平評價等。2)部分國家針對相關設備,強制要求購買特種設備責任險。如加拿大的游樂設施法規規定,游樂設施經營者必須購買不少于100萬加元的責任保險。保險制度直接與行政許可聯系在一起,不購買保險,設備將無法使用。3)保險的承接性,特種設備從制造生產到出廠使用,相關責任方必須對產品進行投保,整個特種設備的流程所產生的風險都可以進行有效地分化。4)國外保險公司在特種設備監管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特種設備的檢驗,不只是專門的政府檢驗機構或者行業協會。保險公司作為重要的非政府機構,在得到授權的情況下,對設備進行檢驗,并且有權頒發、中止、收回特種設備的許可證。保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協助政府和協會進行風險控制和安全管理。5)特種設備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全面,不僅包括設備的使用單位,還包括設備的制造單位、檢驗機構、檢驗人員等。
1.3我國特種設備責任險的現狀
我國目前特種設備責任險還處于萌芽狀態,2009年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2009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要點》明確指出,要加快安全責任體系建設。出臺落實特種設備安全責任的相關文件,進一步明確各方責任,重點提出落實企業責任的政策措施。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獎勵制度,推動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隨后,各省針對相關要求,制定出一系列具體實施意見,各省質監局同保監局聯合下發了一系列關于特種設備第三方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國內多家保險公司已經相繼推出自己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產品,如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中國人壽財產保險等,但這些公司的產品紛紛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保險條文苛刻,賠付額度難以達到有效防控風險。保險公司沒有針對具體的設備、不同的使用狀況、管理情況進行投保金額區分。相關保險公司內部沒有一個風險評估體系,也沒有形成一個信息共享的平臺,難以真正的推進保險制度的實施。
2對建立我國特種設備責任險制度的建議
2.1推動我國法律及地方法規標準關于特種設備責任險的完善2014年1月1日,我國首部對各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作統一、全面規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實施。這部法律明確了安全責任的主體,同時細化了各個條款,強化執行有效,同時也落實了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短胤N設備安全法》在特種設備的可追溯制度上,進行了創造性的建設。此法是國家層面對于特種設備的管理約束。各個地方可以建立地方法規及標準進行補充。可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地方,都沒有具體針對特種設備責任險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目前僅有相關部門聯合下發關于特種設備責任險的文件。
2.2強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結合我國特種設備目錄中設備種類繁多,各個種類所針對的制造單位、使用單位、使用具體群體、安裝維護單位都各不相同。因此,應該根據事故所產生的風險及社會影響,分門別類進行投保。例如電梯、游樂設施、索道由于使用人員大多為城市居民、游客等,一旦發生事故,對于社會的影響較為惡劣,因此建議強制投保。從過去的數據來看,游樂設施發生事故數量一直居高不下,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導致政府買單,即便如此依然很多事故受害者無法得到足夠的賠償。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發生后的產生的危害較為長遠、危害的范圍廣,因此建議保險金額數量要有保證。承壓類設備為社會提供資源的同時,其自身就如同一個炸彈。如果沒有專業的維護,科學的使用,一旦發生事故、故障,危及范圍相當廣,尤其承載有害氣體的,危害性更大。因此需要考慮到事故的程度和范圍來進行投保。
2.3保險采用多種經營模式目前保險的經營模式主要為商業化經營和非商業化經營[2]。商業化是目前的主要經營方式,依托市場,保險公司自負盈虧,政府監管。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由于經濟的刺激,積極性較好,但是片面追求利益而忽略了保險的真正意義。非商業化經營主要政府主導,由保險公司來執行,不以盈利為目的,雖然解決了保險的社會意義,但是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肯定會出問題。因此要靈活運用兩種保險模式,可以開展混合型的經營方式,針對不同設備不同客戶需求,可通過基礎投保以及附加投保方式來進行。
2.4建立特種設備的風險評級體系和共享信息平臺特種設備根據其生產制造商的制造水平,產品質量雖然滿足安全要求,但是其使用壽命,適用環境都不相同,各個制造廠的科技研發能力也不同,因此制造出的產品其技術水平、質量要求都不相同。保險公司在對產品進行風險等級評估。在特種設備的使用過程中,使用單位的技術能力、管理方式、重視程度都不同,需要對使用單位的使用水平,納入風險評估權重當中。設備后期的維護,依然是無法繞過去的重中之重,其維護單位的資質、技術能力、人員配備、場所設備等,都需要納入風險評估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