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村鎮的財政困境與解決,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目前不少鄉鎮特別是欠發達鄉鎮的財政狀況不容樂觀,種種歷史和現實原因導致鄉鎮可支配收入銳減及債務沉重,農村各項事業發展極為困難,本文試分析這種狀況及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鄉鎮的財政困境及原因 一是歷史原因造成鄉鎮債臺高筑。由于過去籌資辦廠后倒閉虧損、義務教育投入、公益事業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前任領導的作風問題(如吃喝亂支亂用)或決策不當、為完成各種達標升級任務、為完成稅費改革前上級下達的稅費任務(農民不肯繳,鄉鎮為農民墊付,稱為“尾欠”)等,鄉鎮欠了不少群眾合作基金會和銀行的債務,欠了各種基礎設施的工程款,且債務越來越重,像雨天馱稻草———越馱越重。如今,每個行政村欠債一般少則幾十萬,多則幾百萬、上千萬。造成村級債務的原因很多,如村級基礎設施建設、接待上級的開銷等。再一個主要原因是村干部在村級集體經濟薄弱的情況下,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為民做好事”的任務,就以個人的名義去貸款,雖然約定由村集體還,但村集體實際無力償還,只能對債務采取拖的辦法。村里拖,債權人就找到鄉鎮政府,要求鄉鎮政府還,而鄉鎮也無能為力。致使不少離任村干部對鄉鎮政府也失去信任,甚至走上上訪要債的路子,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二是分稅制導致鄉鎮收入減少。自1994年國家實行分稅制后,中央加大了財政集中度,主體稅收上劃中央,即大部分稅收已歸中央所有,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占整個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明顯下降。在中央加大財政集中度的同時,地方省市縣各級亦想方設法增加自己的財政集中度,辦法是盡可能多地從基層財政抽取資金,將入庫數量多、增收潛力大的稅種全部或高比例地上收。于是,所謂“分稅制”呈現越往下越“無稅可分”的局面。每年鄉鎮財政分成,中央和地方拿大頭;稅收超額的部分,中央、省、市、縣各級又要按比例拿走許多,鄉鎮所剩無幾。收上去的錢,上面想返還就返還,不想返還就不返還。鄉鎮辛辛苦苦辦個企業,稅都給上面收走了,許多招的商、辦的企業,干的都是吃虧的事。如搞經濟建設,在土地上花的成本就相當高,很多鄉鎮負債就是建工業園區造成的,而老板一旦企業建成了,想著法子不繳或少繳稅。正所謂:利潤的全部是老板的,稅收的大頭是國家的,打工的收入是外地的,而土地、環境的損失是當地的,本地也沒落什么好處。如,上繳100萬國稅,返還給鄉鎮的只有3-5萬,而鄉鎮為這100萬要在土地配套等方面投多少錢?!所以,一些鄉鎮領導說,好與不好,關鍵在留下多少。一些表面上較富裕的蘇南鄉鎮也直喊,錢都給上面收走了,我們一根根肋骨都露出來了! 財力適度向上集中,中央適度宏觀調控是必須的。因為上層有那么多人要供養,還要搞投資,搞國防等。問題是,財力向上集中的同時,公共設施建設(如,道路建設、環境整治、改水改廁等惠民工程)、公共服務、義務教育、養老保險(“新農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農合”),還有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卻逐級下放,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要求、責任考核也在不斷硬化、強化。這些責任、任務和指標,要求鄉鎮投入大量的資金,很多是“上級請客,鄉鎮埋單”,還有很多是投在上級的“釣魚工程”上,即投在“配套資金”上(這特別不利于欠發達鄉鎮的發展);鄉鎮還要負擔民兵訓練、優撫、退伍軍人安置、計劃生育和各種類型的普查等方面的開支,還有招待費、小汽車費、書報費、電話費、招商引資費、信訪穩定費、誤餐補助費、雜支費等支出。加之近年來要求鄉鎮投入巨大財力發展工業集中區,致使鄉鎮財政越來越捉襟見肘。在鄉鎮財權不斷下降的同時,剛性的事權卻在不斷增加,鄉鎮履行事權所需財力與其可用財力嚴重不相稱,有限的資金存量與巨大的資金投入之間存在突出矛盾,正所謂的“財權一級一級往上收,事權一級一級往下放”,鄉鎮苦不堪言,“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對于目前財政拮據的鄉鎮來說,國民義務教育也是一項相當沉重的負擔,這類鄉鎮財政收入的70%-80%都投到了教師工資的發放上。可見,近年來鄉鎮財政普遍吃緊,主要是由中央和省市加強財政集中度引起的,是不合理的財稅體制造成的。 三是取消農業稅造成鄉鎮財源枯竭。從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取消農業稅。這一改革對不少仍未擺脫財政困境的農業型鄉鎮來說,尤如雪上加霜,這實際是自1994年中央實行分稅制、將鄉鎮收入的大部分上劃后,對鄉鎮財政的又一次傷筋動骨的動作!取消農業稅后,雖然不再征收“三提五統”、“農業特產稅”、“屠宰稅”等,有效地堵住了“三亂”之源,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減少或緩和了農村黨群、干群矛盾,使鄉鎮及村組干部從過去向農民收稅的矛盾焦點上解脫出來,能集中精力謀劃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但也使大多數以農業稅為主、缺乏支柱財源、工商稅收占財政收入比重很小的鄉鎮,在資金沒有新的來源的情況下,財源更加萎縮、枯竭,即可支配收入較過去大大減少。取消農業稅,連同向農民收費、集資、攤派的口子也扎住了,而鄉鎮支出經費的口徑依舊,還是有那么多的人要供養,那么多的事要辦,完成上級部置任務所需的資金投入也并沒有減少,并且,除了負擔正常的人員工資和辦公經費外,還要負擔工資上漲、病退及病故補助等,支出有增無減,這自然使鄉鎮在保工資、保運轉方面面臨更大的壓力。 現在鄉鎮一級機構內各種各樣的人員都有,有公務員性質的,有自收自支的,還有其他性質的。這些人員的工資除少數由縣財政統一打卡發放外,其余人員的工資要靠鄉鎮通過爭資(爭取資金)和創收來解決,即使縣財政打卡人員縣里也只保證他們的基本工資,其補貼、獎金等其它福利待遇還得由鄉鎮解決。財政困難的鄉鎮經常拖欠干部、教師、離退休人員的工資,而且不能足額發還,更引起這部分人的不滿;對農村特困戶等弱勢群體的救助等,也無力解決。但從來沒有哪個上級過問這些事、幫助鄉鎮解決這些困難。 #p#分頁標題#e# 國家的財政轉移支付數額也相當有限,目前一般下撥每個行政村5-7萬元左右,遠遠不能彌補農村稅費改革對農業型鄉鎮所造成的財力缺口。這筆資金主要用在村干部工資、村辦公經費和五保戶供養上,已顧及不到鄉村的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致使村里的公益事業日漸萎縮、設施嚴重老化。而按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政策規定或辦法來解決農村公益事業的發展,由于標準低、籌資數額小,與實際需求相差甚遠;并且“一事一議”具體操作難、落實更難,正所謂“事難議,議難成,成難辦”。因而取消農業稅以后,一些貧困地區的農業型鄉村在興辦公益事業、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方面更加困難,再難以為民辦出幾件像樣的實事!在有的地方,轉移支付最大的受益者只是市縣,雁過拔毛,路損嚴重,到底下就成了“滄海一粟”了。有的到達農村后,使用率也極其低下,被挪作他用,甚至莫名流失,農民空擔其名,得不到利益。 二、削弱鄉鎮財政的嚴重后果 實行財政分成大部分歸上面所有、取消農業稅等做法,實際將鄉鎮原有資金渠道截流了、堵塞了,鄉鎮收入大大減少,其中,預算內收入大幅度縮減、預算外收入幾近枯竭、自籌資金難上加難,鄉鎮財政的這“三個缺口”已成為鄉鎮正常運作的桎梏,造成的嚴重后果除前所述外,還表現在:發展經濟缺乏資金投入。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相當多鄉鎮的財政只不過是吃飯財政、開門財政、還債財政,僅夠用于干部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維持日常的開支,嚴重的已日不敷出,連干部職工的工資都發不出,幾近破產,真可謂“收入難增、支出難控、資金難籌、債務難消”,處于保運轉就難以有發展資金、保發展就難以運轉的兩難境地,發展能力異常脆弱。不少鄉鎮只好把有限的財力按“一保開門,二保吃飯,三保建設”的辦法來使用,有的連吃飯都不能保證,也就談不上什么建設了。鄉鎮處在“手中無財力、辦事無實力、說話無氣力、承擔風險無能力”的狀況,對發展經濟的投入力不從心。老債務不能按期償還,新債務又不斷產生。相當多的鄉鎮在財源被中央、省、市各級大量抽走,自身債務又沉重的情況下,為了維持運轉和發展,不惜舉借巨額債務,甚至借高利貸,且數額有增無減,致使財政收支矛盾進一步加劇。沉重的債務就像“惡瘤”一樣依附在鄉鎮組織的肌體上,具體表現為:老債務得不到化解,新利息又不斷堆積,部分又轉為本金,產生新的債務,陷入惡性循環,成為影響鄉鎮財政正常運行的風險因素,制約著鄉鎮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如果沒有可行的解決良策,債務雪球將會越滾越大,后果難以預料!面對巨額債務,有的鄉鎮書記說,我們不僅是捉襟見肘,而是短袖子,小膀子全露在外頭。也就是說,不合理的稅費改革,使得原本負債就沉重的鄉鎮更加陷入財政困境,幾乎失去了解脫的希望。 沖擊和削弱了鄉村黨政兩級組織的威信和執政地位。取消農業稅所產生的深遠影響,一定程度上也給農村工作造成了被動,已衍生出一些新問題。如,有的農民現在就嘲諷村干部:“現在農業稅都不收了,還要你們這些人做什么?”農業稅取消后,農民的“義務工”也隨之取消,這在提高農民經濟和政治地位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導致農民權利意識的不斷膨脹和義務意識的不斷下降,農村基層組織的號召力減弱了,農民與農村基層組織的聯系更加松散。有的農民為了個人眼前利益,無視當地發展的整體利益,在修路、修橋、征地、拆遷等問題上,或者向鎮村組織提出過高的要求,或者設置障礙進行阻撓。同時,由于鄉村組織手頭無錢,又不能再向農民集資,農村中一些本應由鄉村黨政兩級組織來出面組織實施、由農民共同分攤義務的事,現在這兩級組織無法直接出面(出面就得出錢),只能通過民間組織來出面組織捐款和實施。長此下去,必然會導致一些民間組織說話越來越響,與鄉村黨政兩級組織爭奪說話權、執政權??梢姡l村基層財政孱弱,使基層組織陷入了“為民辦事無能力,支部缺少凝聚力、群眾缺乏向心力”的被動局面。加之,雖然取消了農業稅,但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卻不斷上漲,農作物價格的上漲遠遠抵不上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使一些農民感覺也沒得什么實惠,反而認為是政府變換著花樣在騙他們,因此農民對取消農業稅也并不懷有很大的感激之情。 村干部隊伍難穩定,干群關系難融洽。由于鄉鎮財政無實力,“窮家”難當,加之工資報酬普遍偏低,后顧之憂難以妥善解決,村干部感到付出和獲得反差過大,“政治上無奔頭,經濟上無想頭,退職后無靠頭”。村干部崗位對他們已失去吸引力,村干部“難選、難當、難留”已成為普遍現象,農村基層組織干部隊伍不穩定。一些地方因村級債務問題經常引起農民上訪,不僅影響社會穩定,還影響干群關系,主要矛盾集中在債權清收、債務償還、債權關系、債務利益等敏感問題上,村干部與群眾意見分歧較大,思想難統一,干群之間心不和、力不齊、氣不順。 導致一些鄉鎮機構服務質量下降。一些鄉鎮由于管理和窗口服務單位普遍存在經費不足的困難,工作中受經濟利益驅使,就將罰沒款作為任務列入預算安排,片面地為罰款而罰款,為收費而收費,導致管理和服務的性質異化,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破壞了黨群關系。鄉鎮財政困難,還導致鄉鎮機構改革久拖不決。 鄉鎮機構改革必然要人員分流,而人員分流須有財力作保障,但貧困鄉鎮在目前財稅體制下自我消化和分流人員的能力相當弱,提前離崗和退休人員的工資待遇將難以兌現,下崗分流人員的生活補助和補償金將難以到位,因而根本負擔不起鄉鎮機構改革所帶來的成本支出。同時,由于財政困難,鄉鎮干部職工的養老保險體系也還沒有真正建立。這都說明,鄉鎮機構改革的條件還不成熟。在前期全省農口系統改革中,蘇北部分鄉鎮的下崗職工就因待遇未落實多次組織上訪,影響了社會穩定。鄉鎮機構改革是大勢所趨,不改,影響發展;但改革成本太高,沒有財力作保證,又使改革的決策層舉旗不定。目前,領導者一般都有“短期行為”,為官一任,但求無過,誰都不想給自己找麻煩,所以,面對財政困境,誰都不想動鄉鎮機構改革這個“燙手山芋”,致使鄉鎮機構改革至今遲遲未動。#p#分頁標題#e# 三、應取的對策 首先,改革財稅分成體制。目前的財稅分成體制,是國家10多年前財力匱乏、國家建設急需大量資金的特殊時期建立的,而現在形勢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實力大幅度提升,國力明顯增強,但財稅分成體制仍沒有作相應變化。這一體制將鄉鎮的大部分收入劃歸上面所有,留給鄉鎮的只能維持生存、解決吃飯問題,不能解決鄉鎮的發展投入問題,更不能解決歷年所欠的巨額債務。十多年來,這一體制導致鄉鎮村基層財權和事權嚴重不對稱,鄉鎮村為了發展和應付上級的政績工程,大量舉債,這些債務實際已成為農村不穩定的主要根源,不改革這樣的財稅分成體制,就不可能根本解決農村的穩定問題。因此,應重新核對財稅基數,建立規范的政府間分配體系,在制度上給鄉鎮一級較為充裕的財力,國稅、地稅分成要向基層、特別是鄉鎮傾斜,讓利給鄉鎮,使鄉鎮有錢辦事;同時,鄉鎮公益事業所發生的各類稅費(特別是建設方面的有關稅費)要給予減免。 其次,區分債務類型,分類處理。要在組織清查,核實債權、債務的基礎上,認真分析鄉村不良債務形成的過程和原因,區分不同類型,分類處理,采取“財務清理化債、化轉債務降債、削減高息減債、清收債權還債、債權債務抵沖化債、盤活存量資產還債、發展經濟化債、落實減負政策清債”等措施逐步化解債務。還可采取一些針對性的化解鄉鎮債務的辦法:對城市信用社、農村基金會和財政周轉金方面的債務,可運用綜合手段,向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清計;對教育“兩基”達標形成的負債,可將“撤點并校”騰出的校舍等拍賣還債;對鄉鎮基礎設施建設造成的負債,可通過土地增值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收益來還債,還可根據鄉鎮財力的增長幅度制定相應還款計劃并列入鄉鎮預算,逐步解決;對政府擔保企業的債務,可采取閑置資產兌現、依法解除擔保、依法破產、拍賣和股份制改造等辦法來減輕債務;對屬于黨員干部借款的,可將還款計劃與借款人工資待遇掛起鉤來等。 第三,出臺扶持政策消化債務。為使鄉鎮盡快擺脫債務的拖累,上級機關應盡快出臺有關化解鄉鎮債務的政策和配套措施。一要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上級要隨著財力的增長,同比例地增加對鄉鎮轉移支付的額度,確保農村基層組織正常運轉,減輕鄉鎮村組織還債的壓力。同時,完善村級轉移支付撥付辦法,確保能及時足額到位,嚴禁劃轉、扣壓;還應增加專項轉移支付,對一些由于歷史原因、政策所造成的鄉鎮無力解決的困難以及改革帶來的成本,上級財政應以專項轉移支付的形式予以鄉鎮資金支持。二是實行停息掛帳政策。對欠金融或民間債務由本轉利的,防止債務雪球越滾越大,可停息掛帳,阻止本息轉貸;對拖欠的高息借款,實行調低利率、本息剝離、不計復利、利隨本清、重新換據、分期償還;對欠發村干部的工資一律不計利息等。三要加大對欠發達鄉鎮村發展經濟的扶持力度。上級有關部門應在信息、資金、信貸、稅收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實施對口扶貧,采取以強帶弱、以富幫窮的辦法,幫助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創造發展條件,支持鄉村經濟發展壯大。 第四,嚴格控制管理,遏制新債務的產生。縣鄉政府和村級黨政組織要樹立“減債就是政績”的觀念,花大力氣化舊債、控新債。一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量力而行。本著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原則來進行建設,不得通過大肆貸款、舉債等方式來完成上級交辦的“做好事”的任務及搞農村基本建設。同時,上級扶持的各類農業、水利等項目,要足額安排資金,不得留缺口,強行要求鄉村提供配套資金,要盡量讓鄉村少投資或不投資。二是嚴控鄉鎮債務。為防范和化解鄉鎮債務風險,縣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可成立債務管理機構,對各鄉鎮的債務作全面的調查和統計,并對其新的舉債行為加以規范和嚴格監控,遏制新債務的產生。三是鄉鎮要加強對村級財務的管理。繼續實行“村財民審鎮管”制度,規范村級財務管理。鄉鎮要督促村級全面推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合理安排村級支出,避免村級超前或舉債建設非生產性項目,出現新的不良債務;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小組,完善民主管理及村民議事規則,實行財務定期公開,把公開村級財務收支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堅持實行村級舉債報批制度,對未按程序報批舉債的,做到誰舉債誰償還;健全村干部任期審計制度,對未按政策規定,盲目決策、靠舉債營造政績并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其相關責任。四是明令禁止上級部門對行政村的各種攤派。不得對村級強行征訂各種報刊書籍,不得要求村級支付學習、培訓、會議費用,教育、計生、征兵、五保戶供養等費用應從村級負擔中剝離出來,改由縣以上各級財政承擔,取消要求鄉村出資的各種達標創建活動。 第五,對不同類型鄉鎮,實施不同的鄉鎮財政管理辦法。對經濟發達、規模較大、經濟增長后勁較強的鄉鎮,實行收支掛鉤的一級財政管理辦法;對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增長后勁不足的鄉鎮,可將其財政收入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由縣級財政核定支出,并加以保證。 第六,發展經濟償還債務。無論是鄉鎮債務還是村級債務,最根本的要靠發展經濟來解決,只有經濟發展了、強大了,才會有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