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診所式法律教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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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診所式法律教育論文

一、美國法律教育的歷史變遷

(一)美國法律教育回溯

美國的法律教育基本是由研究性大學的法學院承擔的,受康德哲學的影響,“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人們建立了這些研究型大學作為“推理”和“文化”的場所。”①現代美國法學院就是建立在這種推理和文化的思想上。在19世紀末期,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得爾倡導了案例教材、案例教學法與考試的教學方式,這種教學方式成為現代法學院實踐中的唯一教學方式。然而,在20世紀的末期,美國的大學數量和規模已經發生了激烈的增長,同時,美國的研究型大學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結構性的改革,在這場改革中更多的注意力和資源被投入到教員的研究和學術上、研究生的培養上,而本科生教育就像是一個幸存的窮兄弟似的。而研究型大學的結構性改革在要求法學院教育應該更豐富、更廣泛的同時,也幫助鞏固了案例教學與考試制度。但是,美國研究型大學的結構型調整的結果是,不僅在研究型大學里而且在其下屬的法學院里,以文章為決定是否取得終身教職、增長工資以及是否得到領導地位的標準在最近幾年里已經出現并且日益提高。在這種環境下,老師不可避免只能是簡單地重復案例的教學方式與考試方式,而極少注意學生的反饋。導致研究型的目標也開始轉變為追求優秀大學,追求優秀的大學顯然已經將權力和影響力從那些專攻“推理”和“文化”的教員身上轉移到其他能夠為“優秀”的教學、研究、學術開發以及與教學工作相關其他方面建立客觀標準的管理人員或者行政人員身上。然而,接收追求“優秀”的大學教育的法律學生往往對學習傳統案例教學缺乏興趣,或者如果沒有全面的指導和實踐的話將寫不出關于復雜主題的合格文章。由此,美國大學中的法學院開始反思和探索適合自己的法學教育模式。

(二)美國法律職業教育的演進

根據現有資料顯示,美國法律職業教育的演進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19世紀初期的學徒式法律職業教育,“美國的法律教育可以追訴到19世紀,當時正式的法律院校已經存在,但對未來律師的教育和培養是學徒式的”②學徒式教育一般包括閱讀法律教材和案例,觀摩教授或指導老師在真實案件時的律師實務等,這是美國現代法律教育的初始階段。早期學徒式法律教育流行的原因在于“在早期的英、美,法學在很大程度上是作為一門‘技藝’而不是作為一種‘學術’來傳授的。而作為一種技藝的傳授,則以學徒式為最佳。”③第二個階段:19世紀末20世紀初,蘭得爾的案例教學與期末考試的方式,這種方式是通過案例教學法,讓學生通過分析上訴法院的判決來學習法律,但此種教育模式,法學院的教授們往往忽視實踐技能的培養,而專注于學理研究和對學生進行學術訓練。第三個階段:20世紀20年代至60年代前,改革時期,即有杰出法學院的教授以案例分析為方法的、對法律原理的研究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提倡案件來學習法律,以及給學生開始研究和寫作課程,總體而言是試圖對案例教學加期末考試的方式進行改革,但大多數法學院的基本模式仍采用蘭得爾教學方式。第四個階段:20世紀60年代,診所式法律教育興起,20世紀60年代以來,為了使法學教育更加貼近實際并使法律界完成其新的憲法規定的和職業道德本身包含的、為貧窮人口提供法律服務的義務,法學院紛紛開設法律診所,法律診所的發展很大程度上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得到了繼續,并獲得了美國律師協會新的法學院認可標準。從以上美國法學教育的演進來看,美國也在尋求適應其社會發展的法學教育模式,而不同階段的法學教育模式與當時的政治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因素密切相關,這種不斷探索法學教育的思路給我國目前停滯不前的教育模式提供了借鑒之處,也就是一個國家的法學教育模式一定要適合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不能超越本國的具體情況去實施那些好高騖遠的模式。

二、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嬗變

美國的法律教育可溯源至19世紀,但“在美國,‘診所’一詞與法學教育最早聯系在一起是在19世紀20、30年代,它反映了當時法學教育的一股發展潮流,倡導者是法律現實主義運動中的一群學者。”④法律現實主義者倡導診所式法律教育,是針對質疑蘭得爾的案例教學模式而提出的,現實主義者認為,案例教學法讓學生通過分析上訴法院的判決來學習法律的方式,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理論知識,但缺乏實踐技能。而西方工業革命的爆發引導社會需求既具有法律理論知識,又具有實踐經驗的法科學生為社會服務。因此,需要美國大學的法學院培養具有實踐經驗的法科學生為社會服務,也正是為了彌補蘭得爾案例教學法的不足法律現實主義者極力推崇診所式法律教育。但“直到1930年,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才出現在學術刊物上。”⑤“廣義來講,診所式教育包括了作為法律角色的學生在某種受到指導的環境之中的表現。在法學院的診所或校外實習時,學生可能真實的當事人;他們也可能參加模擬的診所工作,如法庭辯論、談判、會見當事人和提供咨詢服務。診所教育的基本點是通過一種涉及復雜多變的當事人、事實和待解決問題的途徑,把理論知識和實務技巧結合起來。”⑥從美國法律職業教育目的來看,提倡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培養學生成為合格的律師。而且美國的法律教育之所以向診所式法律教育方向轉變,是因為“現在美國的法學教育還是研究生教育,進入法學院的學生必須有本科學歷,以滿足概括性教育的需要。而實踐性技能教育是缺乏的,這成為診所式法律教育產生和發展的土壤。”⑦由此可見,診所式法律教育是針對蘭得爾所倡導的案例教學法的不足而提出的注重實踐技能的法律教育模式。然而,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產生及發展并非一帆風順,因為法學院開設診所式法律教育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第一,診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大量的費用;第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老師必須精通實務;第三,診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法學院的教師普遍接受;第四,診所式法律教育能夠作為法學課程。原因以上原因的存在,美國在20世紀50年代診所式法律教育基本處于停滯狀態。但診所式法律教育在20世紀60年代到20世紀90年代末期又得到了發展,這是因為“在1960年代到1970年代,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理念從單純培養學生的律師技能轉變為服務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從倫理和道德的角度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培養學生從事關涉窮人的法律實踐,”⑧從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發展來看,法學院培養學生必須符合社會需求,教育模式以實踐促進和培養學生樹立公平、正義的法律適用的核心價值觀。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遷,尤其是進入21世紀,診所式法律教育亦越來受到重視,但其弊端也逐步顯現,由于學生過分注重實踐經驗而忽略其他課程,診所式法律教育成本增加,需要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老師等。而且,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是作為一門課程開設置的,盡管其仍具有較大的研究探討空間,但目前在美國的法學院中,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基本是處在課程設置的邊緣,其原因不僅在于案例教學法仍是大多法學院的主要教學方法,也在于從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老師在法學院中處于邊緣的位置,地位較低,收入也少,同時診所式法律教育也未受到司法部門的尊重。所以,就目前美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盡管法學教育的目標在于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培養學生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念,維護弱勢群體的權利等,但由于不能受到司法部門的重視,以及社會資金支持不足等原因,導致其價值和功能沒有真正得到發展。受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價值觀念的影響,并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2000年9月我國的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等7所高等學府開始開設診所式法律課程,此后,其他高校也逐步開展了診所式法律教育,但受經濟因素、文化因素、師資因素等的制約,診所式法律教育并為在我國產生普遍的影響。

三、我國法學教育的模式及發展趨勢

當前,我國法學教育存在兩種發展模式,其一是以德國為主導的理論講授型的素質教育模式,其二是以美國為主導的實踐職業教育模式。我國法學教育模式如何選擇,學界分歧頗大。但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與世界接軌,以及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情況,無論當務之急,還是從長遠考慮,法學教育定位于多元化模式是科學的,即以理論教育與職業實踐相結合的法學教育模式,既要注重培養學生掌握深厚的人文知識背景,具有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也要進行實踐鍛煉,使他們成為具有豐富經驗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一)傳統理論講授型模式

法學教育的傳統理論講授型教育模式,是以綜合性大學中的法學院(系)、專業政法院校、政法職業學院、部分社科院以及其他本科院校中開設法學專科、本科、研究生教育的模式。該模式以法學教師講授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原理等內容構成,這種法學教育模式與我國成文法體系相一致。其優點是容易使法學教育對象掌握法律基本知識,缺點是單純的講授型教育模式,使學生得不到實踐鍛煉。鑒于該教育模式存在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現象,目前,法學院校(系)基本上都要引入其他教育模式相輔助。

(二)講授型為主實踐型為輔模式

該模式是我國法學教育針對單純的講授型模式的弊端而進行改革的一種模式,該模式除以講授基本法律知識外,尚需要開設案例分析課程、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課程、學生到司法機關或者律所實習等實踐課程相輔助,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此種教育模式,使學術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不僅能夠讓學生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而且也能夠學到初步的實踐經驗,所以受到法學院校的推崇。但存在的問題是,我國法學院校(系)的學生實習僅是模擬形式的,而非真正的司法實踐,因此仍需要進行改革。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面對法學教育模式使法科學生不能真正掌握司法實務所需要的技能,美國在上個世紀60年代逐步興起了一種新的法學教育模式——診所式法律教育。“它是借鑒醫學院診所與臨床實踐的教育模式,在有經驗的教師指導下,讓學生在真實的案件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務。”⑨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需要,我國有7所大學于2000年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資助下同時啟動了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由于這種教育模式能夠讓學生將理論與司法實踐結合起來,所以受到我國法學院校(系)的推崇,并逐步形成與發展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趨勢。目前,我國已有120多所法學院校(系)建立了法律診所,讓法科學生在校期間能夠接觸法律實務,并在具有實踐經驗的老師指導下辦理具體案件。從以上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軌跡中能夠看出,其是逐步由大陸法系的素質教育型向美國診所式教育模式轉變,這種轉變體現了法學教育模式的發展方向。但診所式法律教育是“以教育學生在法律與社會發生重大變遷的時代背景下學會思考、學會分析與學會創新為主要價值取向”,⑩其原因在于“現在美國的法學教育還是研究生教育,進入法學院的學生必須有本科學歷,以滿足概括性教育的需要。而實踐技能教育是缺乏的,這成為診所式法律教育產生和發展的土壤。”由此可見,診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國法學教育逐步改革的結果,其產生、發展有其深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該教育模式有其合理因素值得借鑒。但筆者認為,如果由此種模式逐步替代我國目前的教育模式,則是脫離了我國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是不科學的。因為:第一,從我國法學教育機構來分析,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僅是一種改革的思路,多為重點法律院校實施,更多的院校(系)則是有其名無其實。其二,從社會效果來看,社會民眾解決司法問題,不是看你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識,而是看你有多大能力支配司法資源,滿足其需求,如果讓一個學生去實習其案件,公眾不會接受。其三,從法科學生來說,其關心的重點不在于什么教育模式,而是就業,所以通過司法考試、考取公務員才是真理。所以,就目前我國開設診所式法律教育實踐的狀況而言,其主體只能是為數不多的人。綜上,筆者認為我國法學教育模式目前處于一個選擇價值取向的歷史時期,應以素質教育為主職業教育為輔的教育模式,并逐步加強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

四、刑事法診所式法學教育倡導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診所式法律教育已經逐步得到我國法學院(校)的認可,并逐步成擴大趨勢。因此,法學院(校)加大與司法實務部門及律師事務所的合作,鼓勵老師多接觸司法實踐,引導、設置診所式法學教育課程有利于對法科學生基本理論知識、職業倫理及實踐經驗的培養。目前,鑒于社會公眾對刑事法律司法適用結果的公平正義呼聲日益高漲,法學院(校)的教育模式及生產出來的產品不能適應社會需求等,社會需求及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召喚刑事法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倡導或許已經勢在必行。

(一)社會轉型時期的客觀需求。

法學院(校)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法學教育模式,從上述美國法學教育的發展來看,一個國家的法學教育模式必須適應社會發展相適應。目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政治需要高度民主化,經濟模式實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文化方面正在提倡我國傳統的核心價值觀。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也必須適應這種發展趨勢,而且必須在司法適用過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以人為本。刑事法律的適用也必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基本內涵,這是社會轉型時期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客觀需求。如上所述,刑事法律的適用不僅事關公民的財產權、人身自由,而且事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等基本人權。所以,刑事法診所式法學教育的倡導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

(二)法學教育內外動力的要求。

法學院(校)生產的產品是否得到社會的認可,也即它們培養的學生能否就業及就業的數量是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認可度的衡量標準,所以這種外在的標準督促法學院(校)培養的學生適應社會,能夠就業及就業數量逐步擴大。而且,這種評價標準客觀上會促進全國各法學院(校)進行法學教育改革以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從法學院(校)自身來說,如果它們要發展生存,也必須從人、財、物等方面提升自己的實力,否則將逐步萎縮,并退出法學教育的歷史舞臺。所以,從客觀上講,法學院(校)在內外壓力、動力的促進下,提倡診所式法學教育不僅能夠促進法學院(校)提供自己的辦學水平和能力,而且也能夠培養適應社會發展的產品。

(三)司法實踐部門的需求。

由于法學院(校)的產品在學校學習的是法學理論知識,多了進行模擬法庭、假期實習等實踐,但沒有真正實踐過真實的案件,社會中的案件形形色色,如果法學院(校)的學生在校期間沒有經歷所謂的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的實踐,他們進入司法部門后,顯然無法復雜、繁瑣的司法實踐。對刑事法律來說,就更為重要了,如果沒有多年的社會磨練,很難客觀、全面、合理、合法適用刑事法律,典型的如“天價手機案”、“天價過路費案”,從某種程度上講,法官之所以機械、片面的適用刑事法律,與其所受到的法學教育有必然聯系,這個結論是課題組與司法人員交流得出來的。所以,司法實踐需求刑事法診所式法學教育。

(四)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寫進了我國《憲法》,而且也寫進了《刑事訴訟法》,這是因為刑事法律的適用最能體現對公民人權的尊重和保障,而要讓刑事司法人員適用刑事法律過程中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就需求在司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不能徇私枉法,在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等的刑事法適用過程中,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嚴重,合法、合理、客觀、全面適用刑事法律。而這種需求不僅要求刑事司法人員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知識背景,也需要訓練有素的實踐經驗,更需要良好的職業倫理道德。

作者:寇艷麗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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