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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范文1
為強化閑置土地管理,盤活存量土地,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防止新的土地閑置,國土資源部最近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1999〕第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為保證該《辦法》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現將《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非農業建設閑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粵府〔1998〕72號)精神及我市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雖已發建設用地方案圖,但逾期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用地,所發建設用地方案圖一律廢止。
二、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按期開發建設的閑置土地,從確認閑置之日起,每年按地價款的10%征收土地閑置費。
三、對至今閑置未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必須最遲于1999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規劃國土局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凡逾期不申報的,市規劃國土局將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四、已列入收地范圍的閑置土地,市規劃國土局要嚴格按有關法定程序依法收回。未列入收地范圍的閑置土地,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征收土地閑置費,并督促其在規定的時間內開發建設。超過規定時間仍然閑置的,將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范文2
2001年10月18日,上海市金山區計劃委員會作出金計基宅[2001]12號批復,同意第三人在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等地塊建造一期商品房項目。 2004年8月28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發出《關于同意上海金山土地整理發展有限公司建造一期商品房劃撥使用國有土地及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通知》,同意第三人在已取得上海市金山區計劃委員會金計基宅[2001]第12號批復的情況下建造一期商品房。 2004年8月31日,原上海市金山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與第三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將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應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動工建設。簽約后,第三人足額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2005年2月18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轉讓協議,約定第三人將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的開發建設權益轉讓給原告。原告共向第三人支付人民幣11,000,000元土地轉讓費用。 2005年4月21日,上海市金山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向原告作出批復,同意原告在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開發建設商業用房,并要求原告按基建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2007年2月16日,原上海市金山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向原告出具業務受理單,受理了原告調整建設用地有關事項的申請。第三人在整個土地轉讓過程中始終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因動遷以及規劃調整,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始終未開工建設。 2010年5月26日,被告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提出關于朱涇鎮城南C4-A、C、D地塊處置方案的請示,提出以協議收購方式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 2010年6月10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同意被告以協議收購方式收回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A、C、D地塊。 2010年6月30日,被告對第三人作出金規土閑置處字[2010]第1號閑置土地處置決定,認定第三人自2004年12月31日起兩年內未動工開發,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A、C、D地塊為閑置土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1〕《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4條〔2〕作出決定:一、收回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A、C、D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區土地儲備中心實施儲備;二、第三人與被告簽訂土地交還協議,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后,由第三人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注銷手續。
另查明: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的動遷工作于2006年底完成,2006年11月24日被告對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進行了規劃調整;被告在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未進行公告。
原告訴稱,被告在作出金規土閑置處字[2010]第1號閑置土地處置決定前,明知原告具有利害關系,卻未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致使原告無法及時提出異議。同時,被告作出金規土閑置處字[2010]第1號閑置土地處置決定的依據也并不充足。綜上,原告要求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金規土閑置處字[2010]第1號閑置土地處置決定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原告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不具有利害關系,故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同時,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
第三人辯稱,完全同意被告的意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
[審判]
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是被告所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關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法院認為,2005年4月21日,上海市金山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向原告作出批復,同意原告在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開發建設商業用房,并要求原告按基建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上海市金山區發展計劃委員會的上述批復,固定并外化了原告同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之間的利害關系,排除了濫訴的風險。據此,原告雖然不是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但原告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真實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法院認為,在法律適用方面,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4條,被告所援引的上述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存在嚴重的瑕疵。首先,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是在2010年6月30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分別于2007年8月30日和2009年8月27日進行了修正,被告依法應適用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前的第25條修正后變為第26條,但被告仍然按照修正前的法律條文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于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其次,《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第三人雖與原上海市金山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但卻始終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即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不具備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被告作出的金規土閑置處字[2010]第1號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要求第三人“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注銷手續”,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最后,被告作出的金規土閑置處字[2010]第1號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認定第三人應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動工建設,但至2010年6月30日仍未動工開發,并據此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庭審查明,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的動遷工作于2006年底完成,2006年11月24日被告對金山區朱涇鎮城南C4-C地塊進行了規劃調整。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仍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2004年12月31日作為認定閑置土地的起算點,明顯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以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4條第2款的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在執法程序方面,《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5條規定,“依照本辦法第4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繳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9條第1款規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被告在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沒有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公告,執法程序違法。同時,被告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請示的處置方案為協議收購,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批復的處置方案也為協議收購。但被告最終作出的閑置土地處置決定卻為無償收回,并無協議收購的內容。因此,被告作出金規土閑置處字[2010]第1號閑置土地處置決定實質上并未獲得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的批準,違反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5條的程序性規定。
綜上,被告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適用法律和執法程序方面存在嚴重的瑕疵,依法應予撤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第1款以及《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9條第1款,參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條第1款、第4條第2款、第5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第2目、第3目之規定,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告上海市金山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金規土閑置處字[2010]第1號閑置土地處置決定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宣判后,上海綠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提出上訴。 201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取得新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門檻明顯抬高。相應地,存量土地使用權的商業價值則更加凸顯。在這種背景下,作為存量土地的一部分,閑置土地使用權收回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由此引發的行政訴訟也開始呈現出上升的趨勢。本案的審理,涉及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等問題,在此類行政案件的審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筆者擬結合本案對審理此類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要點作一剖析。
一、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行政訴訟當中,具體行政行為的非直接相對人是否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一直存在爭議。對此,現行法律針對一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二)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為債務人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債權人不服提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債權已辦理預告登記的;(二)債權人為抵押權人且房屋轉讓未經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債權人申請對房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記機構的;(四)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的。 ”在上述法律與司法解釋已經對非直接相對人訴權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即可,并無太多爭議。
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在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應如何認定非直接相對人訴權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4項規定,“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上利害關系”一詞的內涵太過寬廣,以致其外延在實踐當中也很難把握。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當中,法院應當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是否存在濫訴的風險。法律之所以原則上將非直接相對人的訴權排除在外,主要是要避免濫訴的出現。要排除濫訴的風險,主要應考慮兩個問題,即原告利益是否真實以及類案數量是否可控。筆者認為,只要原告利益真實且類案數量可控,原則上即應當賦予其訴訟主體資格。本案中,原告取得了上海市金山區計劃和發展委員會的立項批文。按照現行的用地審批流程,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要經過立項、規劃、用地批文等多個環節。盡管內容不同,但作為行政許可,立項、規劃以及用地批文均賦予了土地受讓人一定的許可利益。由于這種行政許可是第三方行政機關在無爭議的情況下作出的,因此土地受讓人在行政許可項下所取得利益的真實性是有保障的。同時,由于在一塊特定土地上能夠獲得立項批文的個人或組織的數量通??偸怯邢薜?,因此賦予已獲取立項批文者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也不會導致類案數量不可控。
(二)擁有訴權的直接相對人事實上是否會行使訴權。訴權的有無,不僅關乎原告自身利益的保護,更關乎司法審查范圍的確定。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只是實現司法審查的載體,其訴權范圍直接影響著司法審查范圍的廣度和深度?;谶@種考慮,在認定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時,還要同時考慮司法審查范圍所受到的影響。如果直接相對人事實上不大會行使訴權,則可以考慮賦予非直接相對人訴權,以維護司法審查的正常范圍。否則,應有的司法審查極易因當事人有意或無意的制度安排而被屏蔽。比如在本案中,由于土地儲備制度的存在,政府并未將土地使用權直接出讓給原告,而是與第三人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然后再由第三人與原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根據現行的土地儲備制度,所有需要盤活的土地都要納入土地儲備體系,由政府壟斷收購和儲備,并經土地儲備中心開發后統一向市場提供,土地儲備中心具有在政府行政法規規定的收購范圍內壟斷收購、儲備、開發、供應土地的權力。各地如本案第三人一樣的土地整理公司,雖然具備了公司法人的形式,但事實上多由土地儲備中心或其他國有機構控股,基于商業運作的便利而設立。在這種情況下,通過賦予土地整理公司這一直接相對人訴權以實現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類案件的司法審查,事實上是沒有多大可能的。在直接相對人怠于行使訴權的情況下,如果再一概否定非直接相對人的訴權,則直接的后果就是使得收回閑置土地國有使用權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最終游離于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3〕基于此,本案中的原告應當被賦予訴訟主體資格。
二、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
在審理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案件當中,同樣應當從執法依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執法程序等四個方面進行審查。限于篇幅,筆者僅就此類案件當中的三個共性問題進行探討。
(一)執法依據
在執法依據的司法審查中,首先應當查清國土資源部相關部門規章的準確名稱。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的部門規章的名稱為《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為了核實上述部門規章的真實性,筆者作了以下工作:一是使用上海市法院審判系統中的法律檢索軟件查詢,該軟件同時顯示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兩者除了標題不同以外,內容完全一致;二是在互聯網上通過百度〔4〕和法律圖書館網站〔5〕進行查詢,發現存在同樣問題;三是查閱了相關的書籍文獻,發現前述問題依然存在;〔6〕四是檢索了國土資源部的官方網站,〔7〕發現部門規章的名稱為《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為了查清部門規章的準確名稱,法院要求被告在第二次庭審中出示了紙質版的文件匯編,最終確定名稱應當為《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鑒于上述困難,筆者建議最高法院能夠對法官找法的權威途徑盡早予以明確。
(二)適用法律
本案當中,被告在法律適用方面出現了一系列的錯誤,甚至包括援引修正前法律條款的低級錯誤?!?〕本文中,筆者在適用法律方面強調的審點是:土地使用權是否已經發生了流轉。土地使用權未發生流轉,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就欠缺適用的前提和基礎。依據規劃和出讓合同的要求開發土地,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使用權人設定的義務,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則是土地使用權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在土地使用權未發生流轉的情況下,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均屬于國家。在國家兼為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所有權人的情況下,僅僅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受讓人既無權利也無義務進行土地的開發和利用,因此也不應承擔土地閑置的法律責任。此外,收回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閑置土地使用權在邏輯上也是講不通的。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就不存在土地使用權從國家到受讓人的轉移;沒有從國家到受讓人的轉移,則當然也就不存在國家從受讓人名下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這一點從《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條第1款也可推知。該款規定,“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其中“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就是對土地使用權已經發生流轉的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第三人與被告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并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并未發生轉移,因此被告以土地閑置為由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缺乏合法依據。本案的被告混淆了物權與債權之間的關系。在土地使用權尚未發生流轉的情況下,國家仍然擁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身份,不需要也不可能通過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再次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的身份。如果被告認為第三人未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義務,則被告可以通過合同解除、違約金、合同無效賠償等合同責任尋求救濟。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范文3
然而,李嘉誠的北京十三陵“皇家別墅”項目,在拿地8年多后的今天,仍未開工;包括在全國8個城市13個地產項目,均不同程度的疑似閑置。按國家規定,土地閑置滿一年,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繳費;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據不完全統計,李嘉誠的這些土地價格近100億元。
但已上國土部“閑置土地黑名單”的李嘉誠,公然撒謊底氣何來?他曾經說,成功要靠信譽,但是這次公開回應顯然不是如此。
“集團并無在內地囤地,批評的聲音全是錯的?!?月2日,李嘉誠在出席“長和系”2012年中期業績報告會時,針對“囤地”指責再次進行強烈否定。然而,長和系計劃巨資打造的北京十三陵“皇家別墅”項目,在拿地8年多后的今天,仍未開工,而且預計在10年后的2014年,僅能完成該項目的1%。
這只是長和系旗下項目涉嫌閑置的冰山一角;據不完全統計,李嘉誠在全國8個城市的13個項目,均不同程度的疑似閑置,這些項目的土地價格近100億元。
7月1日,國土部頒發的新《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正式施行。如果以閑置一年以上、收取20%的土地閑置費計算,這些土地將應被追繳近20億元的土地閑置費,如果以閑置兩年以上將被收回,又有多少土地要被收回?
然而現實情況是,長和系旗下的眾多項目或將繼續“閑置”,并信誓旦旦地否認“囤地”。
皇家別墅擱淺8年
巍巍燕山山脈,自西北逶迤而來;環山之內,是洪水沖刷形成的小盆地;綠樹濃蔭之間,一座座紅墻黃瓦的陵園,坐落在三面山麓之上。這便是北京市昌平區、被稱為“世界上保存最完整、埋葬皇帝最多的墓葬群”—— 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
在這片環境優美、風水上乘的保護區內,長和系正計劃打造占地25.5萬平方米、建筑總面積逾8萬平方米的“皇家別墅”。
早在2005年5月26日,長和系旗下的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長江實業”)與和記黃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和記黃埔”),聯手斥資1.84億元從北京嘉海興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嘉海興業” )收購了位于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占地25.6萬平方米的該地塊,以及地面上名為“北新嘉園”的現有建筑物。
該地塊坐落于北京昌平區十三陵鎮北新村,毗鄰十三陵水庫和北京國際高爾夫球俱樂部,容積率為0.3,長江實業與和記黃埔官網均稱,將建成為十三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罕有的高檔低密度住宅區。因其坐落于十三陵世界遺產某建設控制區里,被業內人士稱為“皇家別墅”。
但是5年后的2010年8月,和記黃埔巨資打造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卻登上了國土部曝光的“閑置土地黑名單”。
對于這一“皇家別墅”閑置近6年的原因,和記黃埔將責任推到政府身上。然而,北京市昌平區國土分局工作人員在8月14日稱,“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六條’政策出臺,市政府相關部門暫停受理容積率小于1的住宅項目的審批。因此,該項目需報批的立項、規劃等相關后期手續停滯?!?/p>
但是直到拿地8年多后的今天,這一“皇家別墅”項目仍處于“計劃中”,仍未開工,和記黃埔2011年年報顯示,預計2014年僅能完成該項目的1%。昌平區國土分局工作人員在采訪回復中稱:“據了解,該項目現正辦理調規等相關工作。近年來,我局曾多次以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催促其盡快開工未果?!?/p>
7月1日,國土部頒發的新《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和記黃埔計劃打造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距合同約定的2004年11月7日的開工時間已過去近8年。7月9日,記者欲向和記黃埔媒體聯絡人李惠明詢問目前該項目進展情況,其秘書以其“開會為由”婉拒,另一位媒體聯絡人李翠華的秘書則表示幫忙轉達采訪要求。7月23日,記者再次聯系李惠明和李翠華,其兩位秘書再次以“開會為由”婉拒。8月12日,記者第三次聯系李惠明和李翠華,李惠明的秘書稱“她今天休假了”,李翠華的秘書則表示,“李翠華女士主要負責香港的業務,內地業務由李惠明女士負責。”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而和記黃埔計劃打造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未動工開發遠遠超過兩年,是否會被收回?昌平區國土分局工作人員在回復中巧妙地回答:“下一步將依照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對相關情況進行界定并依規定處理?!?/p>
并無在內地囤地?
北京十三陵的“皇家別墅”北新嘉園項目,只是長和系旗下的長江實業與和記黃埔“土地閑置”的一個縮影,雙方在全國8市共有13個項目涉嫌閑置。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規定:“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p>
2005年5月,和記黃埔與長江實業斥資16億元拿下武漢江漢區花樓街和老浦片兩個舊城改造地塊,占地面積共 約16萬平方米,但截至2011年底,這兩個項目仍處于“計劃中”。和記黃埔2011年年報顯示,預計在拿地10年后的2015年,才能完成老浦片區項目的1%、花樓街項目5%。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G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5-0193-01
前言:對于地少人多,土地資源相對匱乏的中國,有限的土地資源必須要進行集約使用,特別是在城市建設的發展中,土地集約化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土地,作為未來城市發展建設的重要力量,只有加強土地管理,調整用地結構,走土地集約化道路,提高土地的使用率,才能促進城市健康、有序、和諧發展。然而由于土地供求調控制度上的缺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我國土地資源浪費嚴重。因此現階段加強城市土地資源的節約與集約利用分析,探討加強土地資源節約與集約利用的主要措施顯得尤為必要。
一、土地節約與集約利用的內涵
土地集約利用是一個相對概念,它的提出是相對于傳統的粗放用地模式;同時,土地集約利用是一個動態過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改造世界和利用自然的能力不斷增強,土地的承載能力也會不斷提高,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土地利用集約度。土地節約與集約利用不是簡單指對土地資源的節約使用,而應該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土地資源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集約化利用以及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其中土地資源的節約利用是指各項建設活動都要盡量節省用地,想方設法地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是指每宗建設用地必須提高投入產出的強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是指通過整合、置換和儲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數量和節奏,改善建設用地結構、布局,挖掘用地潛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綜上所述,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內涵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從狹義上理解,土地集約利用就是指增加土地投入,以獲得土地的最高報酬。而從廣義上理解,土地集約利用就是指以合理布局、優化用地結構和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為指導,通過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改善經營管理等途徑,不斷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實現更高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只有深刻理解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內涵,才能從根本上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理念。
二、我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用地單位節約集約用地意識淡薄
受傳統思維和過去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不嚴的影響,一些企業取得土地后,完全沒有節約集約用地意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意識,地上建筑物布局隨意,呈現出土地資源的浪費現象;二是在國道兩側和偏遠地區,由于土地成本取得相對較低,用地單位缺乏成本核算意識,出現圈多用少,寬打窄用現象;三是缺乏向空間發展的意識,即由建低層廠房向建高層廠房的轉變的意識;四是用地范圍內安排了大量的綠地。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強化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意識:一方面要對用地單位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范圍,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讓節約集約用地意識深入企業;另一方面相關決策和管理人員也要提高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意識,在進行城鄉的規劃時注意從宏觀角度出發,將節約集約利用作為土地資源開發的重要原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和保護。
(二)原有存量土地利用強度偏低,土地投資強度不足,用地產出效益低
這些問題主要存在于已有的存量土地中,在新供應的土地中,出讓合同已對土地利用強度和投資強度等都有明確的約定,可以防止出現低度和粗放利用土地的現象。在已有的存量土地中,土地使用條件不足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建筑物少,占地多,容積率低,建筑密度小;二是投入少,或生產技術落后,出現了低投入、低產出、低回報;三是企業對市場前景缺乏預測能力,哪個行業熱,跟著一哄而上,出現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在市場競爭中難以立足,企業投資信心不足,導致土地粗放利用。特別是目前一些老工業企業的廠區內生產用地較少,空閑土地較多,而且企業仍在生產,在實際清查過程中,有的企業講空閑地是企業發展再建項目的預留地,有的講是堆放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用地等,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無法認定為閑置土地,但如何才能促使企業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空閑地,目前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建議正確引導企業投資方向,同時對低度利用的土地啟動土地收購儲備制度,采取等價置換、有償回購、異地安置等措施,對的一些困難企業的場地、低效利用的辦公用地應該進行重點收購。另外要促使工業用地向園區集中。企業通過"退城進郊"向園區集中,可騰出許多土地,盤活存量,從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三)閑置土地收回難度大
1.認定難?!堕e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認定閑置土地一是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是已動工開發建設的,動工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25%且未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在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之前,工業、舊城改造的住宅用地等很多都是以劃撥方式處置的,不存在簽訂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上也沒有開動工規定時間。同時,認定動工面積是否達到1/3或投資達到25%,也有一定困難。因此,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認定土地是否閑置,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難度。
2.處置難。一方面是由于認定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據,直接導致處置難;另一方面閑置土地處置,既要程序要合法,又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一旦處置發生錯誤,就會引起法律官司;再者是來自用地單位的阻力很大,采取收回或交換土地的處置的,要么不愿交出土地,要么對土地投入包括基礎設施和地上物投入漫天要價。
因此,應盡快出臺閑置土地處置實施細則,進一步詳細明確閑置土地處置的程序和步驟,為合法處置閑置土地提供依據和保障。此后的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也要日?;?、制度化,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該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用地、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以便充分利用。
(四)除工業用地外,其他建設用地缺乏相應的控制指標
目前,工業用地供應國家有明確的控制指標,但是,對于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投資規模、容積率等指標達到什么標準,才算節約集約用地,目前缺少可參考的標準。建議盡快研究制定其他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便更好的掌握非工業項目的節約集約程度。
(五)完善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法律、法規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一項具有長期性、復雜性、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對我國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來講,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而我們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制定也要依據社會經濟發展實時地調整和完善,要著眼于長遠發展,立足于長期持之以恒的依法管理、科學管理。目前我們要盡快完善、制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管理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制度。
三、結束語
土地資源是城市建設和國家發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地資源越來越稀缺,因此要加強土地的節約集約使用,使這一原則深入人心,這既是各級政府在土地資源使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們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促進人與自然、社會和諧、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范文5
根據__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__市規范進企業行政執法檢查規定的通知》(銀政發[__]166號)和__市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關于貫徹落實__市規范企業行政執法檢查規定的意見》(銀減負發1號)精神,我局現將__年度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工作年度計劃報告如下:
一、對非煤礦山和礦山企業進行檢查
(一)檢查目的
通過年度檢查,督促礦山企業按照開發利用方案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依法處理違法開采行為和現象,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通過安全檢查,督促礦山企業自查,幫助企業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消除安全生產隱患;通過日常巡查,對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和查處。
(二)檢查依據
依據《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授權。
(三)檢查時間
為確保落實減輕企業負擔的精神,提高檢查效率,避免重復檢查,集中于4月份全月對非煤礦山企業和煤礦企業進行檢查;安全生產檢查集中利用春節、春季復工前、五一、十一、元旦等重大節日前,汛期根據天氣情況開展檢查;并制定每月兩次的例行巡查。
(四)檢查對象
檢查對象包括__市非煤礦山企業、煤礦企業、地址災害易發點、存在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企業。
(五)檢查事項
1、企業采礦許可證、煤礦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特種作業證等證照持有情況;
2、企業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生產的情況;
3、企業采礦權價款、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生態恢復保證金等法定費用的繳納或繳存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
5、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自查排查隱患的情況;
6、企業針對安全隱患或問題進行整改落實的情況;
7、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搶險救災預案制訂及執行情況;
8、企業落實安全值班制度情況;
9、企業地質災害預防情況;
10、企業礦山儲量變化情況;
11、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是否存在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
(六)檢查方式
檢查采取聽、查、看等方式、其中儲量動態監測要求企業每月上報生產銷售情況。
二、對涉及用地的單位和企業進行檢查
(一)檢查目的
通過對涉及用地的單位和企業在建項目用地進行全面的清查,摸清情況,掌握底數。防止用地單位和企業私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囤積土地等行為。通過日常巡查,防止單位和企業違法占用土地改變土地性質。
(二)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三)檢查時間
2013年4月、6月、8月和不定期的抽查。
(四)檢查對象
檢查對象包括: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生態移民安置點用地、縣(市、區)道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工業企業用地、鄉(鎮)村集體用地。
(四)檢查事項
1、4月份各隊對所在轄縣(市、區)企業在建項目進行初次全面清查。各隊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對清查工作和進度作出具體的安排,確保按時完成清查任務,并對未辦理用地手續的企業建設項目,督促其盡快辦理用地手續。
2、6月份結合衛片執法監察工作,對在建項目違法用地的企業進行依法查處,逐宗建立檔案,詳細填寫項目名稱、違法主體、開工時間、占地面積、地類、建筑面積和查處情況,并附上現場照片。
3、8月份,對本年在建項目再次進行徹底的全面清查,對沒有整改到位,仍未辦理用地手續的企業,下發督辦函,督促其在__年12月31日前必須辦理用地手續,否則將依法查處其違法用地行為。
4、每月對全市用地進行巡查,防止非法占地,違章建設等行為。
(六)檢查方式
檢查采取聽、查、看等方式,對違法用地情況要逐宗進行登記,對違法占用耕地,尤其是涉及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要詳細查明。
三、對閑置土地企業和欠繳土地出讓金企業進行檢查
(一)檢查目的
1、督促對已供土地開發建設,避免土地閑置;
2、追繳企業所欠繳土地出讓金。
(二)檢查依據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法律規定。
(三)檢查時間
2013年全年對土地開發企業和欠繳土地出讓金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四)檢查事項
1、1-2月份對__年已供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梳理,清理違約開工用地項目,3月份對違約開工用地單位下發限期開工通知書,督促開工建設;
2、4月份對__年已清理出的閑置土地進行檢查,督促用地單位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動工建設;
3、5-6月份對下發限期開工通知
書的用地項目進行檢查,督促開工建設,對還沒有開工建設,已構成閑置土地的,將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4、下半年對閑置土地的處置情況按照上級業務部門的工作要求進行上報及網上公開;
5、對于欠繳出讓金的企業進行隨時督促補繳土地出讓金。
(六)檢查方式
檢查采取查、看等方式,對違規企業進行登記,并及時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范文6
為依法處置閑置土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研究,現就我市開展工業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閑置土地公示制度。對涉及工業土地閑置的企業,其土地閑置面積、土地閑置原因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二、召開閑置土地企業業主會議。向企業主宣傳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使企業業主提高對節約集約用地的認識,盡快開工建設,自覺糾正土地閑置行為。
三、閑置土地處置措施
(一)簽訂補充協議。對于因自身原因閑置土地的,責成簽訂補充協議,限定在3個月內開工建設,并根據用地規模限定6-18個月內竣工投產。對因政府原因閑置土地的,所在地鎮鄉、街道、工業園區(功能區)須說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時落實專人負責,限定時間予以解決。政府閑置原因消除后,企業主應簽訂補充協議,限期開工建設。鼓勵將閑置土地用于建設標準廠房。
(二)政府折價收回。對于因自身原因或政府原因閑置土地的,如果業主主動與政府(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簽訂折價收回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的,市政府依照原取得價格給予原土地使用者補償,并按年息7%給予利息補償。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三)依法無償收回。對于因自身原因閑置的土地使用者既不簽訂補充協議,又不與政府簽訂折價收回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后不履行協議的,由市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和構筑物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四、收回的土地(廠房)納入*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儲備,由市國土局依法公開重新掛牌出讓。
五、擅自改變用途或閑置廠房用于出租的按照東政發[20*]68號文件規定作出處理,即:工業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違反規劃改變建筑使用功能。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由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規劃原狀,如不能限期恢復規劃原狀的,由國土部門責令其交還土地,并處以每平方米20-30元罰款。逾期仍不交還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企業的閑置廠房用于出租的,出租方除按約定繳納入庫稅收額度外,承租方應在本地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除照章申報增值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外,還應承諾企業所得稅在*申報繳納。承租方與出租方日供稅可合并計算,承租方要按每畝不少于2萬元的標準繳納,否則按違約處理,交納違約金。土地違約金由市國土部門收取,納入市財政專戶。禁止將閑置廠房分租給非生產性企業。擅自出租的,市國土部門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工業用地改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由市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不能糾正的,一律由市國土部門收回重新出讓。
改變土地用途符合東政發(20*)5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經批準補交土地出讓金后予以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