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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1
關鍵詞:土地管理;經濟發展;制度創新
一、我國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現狀
(一)開發區基本狀況
從較為寬泛的涵義來說,開發區是指根據地方工業發展水平,為繁榮相關區域經濟,在一定的地理空間范圍內,經政府科學規劃、充分論證和嚴格審批的實行特殊體制機制及政策的開放開發區域,通過集中配置基礎設施并制定實施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工業企業及相關配套產業向該地域集聚、整合的一種產業空間組織方式,它實際上是在一定地域內的相對聚合所形成的科技-工業綜合體。開發區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是人類從事經濟活動的一種區域載體,是隨著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科學技術與國際分工的發展,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存在。
(二)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特點
開發區作為現代工業的聚集地,是區域產業發展和城市化的有效方式,可以把土地、勞動力、服務等優勢要素集聚在一起,形成一定規模,產生集聚輻射和帶動效應,成為加速本地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有效途徑,特別是集中體現于土地利用的集約效用,單位面積的資金集聚度和產出率大大高于其他地區。在土地管理范圍上,開發區的范圍應該是整個開發區的規劃范圍,含未征用的農業用地。開發區所進行的土地開發利用,主要是指對土地投入一定的資金和勞動力,通過一系列的工程建設等人為措施改變和增加土地使用價值,以提高土地利用的綜合效益。
(三)我國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
現狀土地利用現狀是現階段人類對土地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度的綜合反映。當前,我國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的總體水平還不高,土地開發模式相對滯后,一些開發區的土地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甚至缺乏統一規劃,存在很多自相矛盾之處,土地供應“門檻”過低,政出多門、重復設置、各自為戰等土地管理混亂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區建設過多考慮招商引資的功能,將土地作為一種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資源參與市場要素的配置,各地的開發區都期望通過土地的低成本優勢,實現資金和技術的引進,以提高經濟的增長速度。
二、我國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開發區土地管理制度宏觀失調,規劃與布局缺乏科學性,政策導向多元,規模效應、集聚效應未能充分體現在開發區的土地利用過程中。由于缺乏適當的產業規劃和政策導向,各開發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功能定位不清、結構趨同、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財力物力分散、過于封閉而自成一體等弊端。同時,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欠缺:規劃的市場適應性不夠,缺少對土地效益的研究和調控缺少科學的人均用地指標和用地結構指導,對土地開發時序的調控手段不足,建筑設計市場管理不完善;開發區內部各產業主體之間關聯性不強,用地結構不合理,布局缺乏科學性,規劃開發面積過大許多地方政府還違法授予開發區土地審批權,開發區用地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占而不用、違規交易等不法現象十分突出。
(二)開發區設立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不健全,管理混亂,造成開發區規模過大,開發區總量失控一些開發區設立上過于超前,未將開發區的規劃建設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聯系起來,缺乏充分論證,占地面積缺乏有效制約;土地管理體制不夠順暢,制度尚不完善。由于開發區種類繁多,且不同的開發區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造成開發區管理分散、政出多門的局面,使開發區土地管理體制不順,制度難以完善。
(三)低層次、重復性建設多,資金浪費嚴重,開發區整體土地利用效益有待提高。開發土地用途隨意改變,一方面導致耕地等農業用地的大量被占用,影響了國家的耕地保護政策和農民的生產生活;另一方面使工業用地易受暴利驅使,往往轉變成房地產開發項目。總的來看,地方政府以土地作為原始資本積累手段直接推動了開發區土地無序擴張,致使開發區供求矛盾嚴重。一些地方政府為加快區域經濟發展,招商引資欲望強烈,建立開發區成為一種招商引資手段,使得開發區出現供過于求趨勢,投資上總量不足,各開發區往往陷入過度競爭、惡性循環;土地征用范疇的模糊導致開發區存在擴張用地的原始沖動,土地收益分配機制不順導致開發區大肆征用土地,地方政府的片面“政績觀”、“發展觀”引導其過量供給土地。
三、推進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加快開發區科學發展
(一) 科學評價開發區土地資源,加強土地可持續利用。要積極開展對開發區土地資源的科學評價,通過對開發區內的工業用地、商業用地與住宅用地的集約利用狀況的調查研究,建立起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的量化管理指標,實現對不同類型土地集約利用度的定量認識,挖掘存量土地利用潛力,正確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為制定開發區土地管理政策提供科學依據,為我國的開發區土地持續利用管理和產業結構提升以及解決農村土地城市化問題探尋科學路徑。加強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管理,憑借技術、法律和行政等各種手段,有效協調、規范開發區土地利用類型的結構、比例、空間分布與當地自然特征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使土地資源充分發揮其生產與環境功能,在積極承載開發區建設發展的同時,達到社會、經濟和生態的最佳綜合效益,保持土地的生態合理性、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可接受性。
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2
一、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則很多,除行政處罰外,還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強制措施、責令糾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或無效、征收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罰等法律責任。因此,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或者說是一部分責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責任。
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部分法律責任為例。
1、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81條);“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3條)、“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罰款”(《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1款、第80條、第81條);“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2項[1])。
2、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責令限期治理”(《土地管理法》第74條);“承擔賠償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
3、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4、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5、其他法律責任[2]:“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4項);“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5項);“責令限期改正[3]”(《土地管理法》第74條、第75條、第81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4]”(《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第77條第1款);“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5]”(《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1款第4項、《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3項);“責令限期辦理[6]”(《土地管理法》第82條);“批準文件無效”(《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1款);“繳納閑置費”(《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繳納土地復墾費[7]”(《土地管理法》第42條、第75條)。
二、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更為符合我國立法和執法工作實際
如“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中,共涉及追究五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一是行政處罰(拆除、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二是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是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四是行政處分(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是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情況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普遍存在,即對某種具體違法行為應追究的各種法律責任,寫在同一個條款中,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責任。這種表述,不僅方便行政相對人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各種法律責任有一個全面的認識,也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由此,我們也看到了只公開“行政處罰”而不公開“違法責任”所帶來的弊端:如果只公開其中“行政處罰”的內容,有關法律條款就會支離破碎、不完整,同時還會造成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認識不全,不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如果整個法律條款公開,又似乎超出了“行政處罰”的公開范圍。
此外,由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本身對“行政處罰”并未作出定義,在法學界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究竟包括哪些處罰,以及行政強制措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撤回等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廣義”的行政處罰仍在爭論的情況下,只公開“行政處罰”的難度和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三、建議
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舉措,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具體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總要求,也應當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不能僅因《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而只公開“行政處罰”事項。事實上,一些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往往標題是“行政處罰”公開,而實際公開的內容則是“違法責任”。
因此,筆者建議,政府和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應將“行政處罰”公開更改為“違法責任”公開。
[1]在《土地管理法》第65條第1款中規定了三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只有第2項屬于行政處罰。
另:《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等規定了多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中既有作為“土地違法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收回”,也有作為其他法律責任的“收回”和依法定事由(如為社會公共利益、依合同約定)的“收回”。
[2]其他法律責任是指行政處罰、民事責任、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以外的法律責任,而不是《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1款第7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4][5][6]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這四種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追究土地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不屬于行政處罰。
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3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轉讓管理,杜絕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用地秩序混亂,非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特別是非法交易農民集體土地的現象,以及借“開發”之名非法集資、炒賣土地的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3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并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依法加強土地管理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結合當前學習、宣傳、貫徹新《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有利時機,深入貫徹《通知》精神,緊緊抓住土地用途管制這條主線,推進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轉變,通過農業開發和土地產權清理整頓工作,努力實現規劃管理、審批管理、地籍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護耕地
保護耕地,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內容,是新法賦予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在進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時,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不得隨意突破用地規模。對于建設用地,要堅持做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先用閑置土地,再用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土地產權清理整頓工作步伐
土地產權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礎工作,多年來,土地權屬不清、界址不明以及無證用地是導致土地市場秩序混亂,土地非法交易和土地權屬糾紛不斷出現的主要原因。為了確?!锻ㄖ肪竦呢瀼芈鋵崳鞯乇仨殞ν恋禺a權和農業開發用地清理整頓工作給予高度重視,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組織強有力的工作隊伍,明確責任,突出重點,從國有土地到集體土地,從單位用地到個人用地,全面進行清理整頓,登記發證,不留死角。
四、嚴肅查處,規范用地
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4
一、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建設占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選址進行非農業建設,尤其要杜絕建設項目選址在基本農田區范圍內的情況。對選址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計劃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備案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一律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城建及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選址和用地手續。
二、規范土地征收和供地行為。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地征收的規定,縣境內所有征地行為,必須由縣土地統征儲備交易中心代表縣政府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并予以公告,任何項目建設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必須報請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土地統征儲備交易中心進行統征,實施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統一供地。對商業用地必須以招拍掛形式供地。用地單位不得自行與鄉、村、組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鄉鎮政府不得越權自行征地供地,不得多頭征地。堅決制止和糾正假借招商引資或舉辦企業未批先建;堅決制止和糾正在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中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開發利用土地,使投資規模達不到約定要求,導致土地閑置圈占;堅決制止和糾正不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或擅自批準減、免、緩交出讓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甚至非法轉讓土地等行為。對違反土地征收程序,不履行土地征收報批手續,私自隨意征地以非法征收、非法占用查處。對擅自將企業用地改變為其他商業用地的,將限期整改,除追回招商引資時享有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外,其圈占閑置的土地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必須重新評估競價。對歷史遺留問題縣政府將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嚴格依法調查處理,并切實完善招拍掛相關程序。
三、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各類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須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和全縣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計算,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補償標準。尤其要杜絕一些不符合政策的安置途徑和方法,甚至擾亂正常的土地征收秩序,惡意抬高征地價款。嚴禁通過私下協議、“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四、嚴管集體土地。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除依法征收外,不得私自交易和買賣,不能隨意改變農業用途搞經營開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的規定,建房面積須符合政策規定,嚴禁在縣城、集鎮周邊、公路沿線或城鄉結合部假借新農村建設或自建住房等名義變相搞房地產開發。城鎮居民不得違反規定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不得假借辦經濟實體私自在農村買地、囤地,不得以“非轉農”名義到農村申請宅基地、建住宅。嚴禁借新居工程之名用農村集體土地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以聯建、集資建房等方式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集體土地修建的用于安置拆遷農民的住房和農民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嚴禁集體土地向城鎮居民及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公民出售或出租用于修建住宅,嚴禁以民生工程為名變相修建樓堂館所從事非民生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不得辦理任何規劃及用地手續,對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對違法建設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閑置土地管理法范文5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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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土地管理制度是國家為了使土地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學合理的調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個國家合理使用土地資源的準則與規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機構通過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對單位、社會團體的土地資源進行管理的一個過程。
2.中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補償制度、土地登記制度、保護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F階段,我國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規范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性法律,為國內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撐作用。但目前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村和城市兩個方面。
2.1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執法問題執法問題是目前國內土地管制度中十分關鍵性的問題,目前,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政府為了發展市場經濟,提升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對法律法規的重視程度不夠,對行政方面的執法力度不夠嚴格,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標準行使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以至于造成執法混亂的局面。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問題突出近年來,在國內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個地方的政府有權對土地實行征收管理,進而制定相對應的征地補償機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個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時又是政策的協調者與執行者。盡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權歸村小組所有,但在實際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組已經沒有對土地管理的權限,最終難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經濟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應的地價機制隨著經濟市場的不斷發展,土地市場逐漸被政府壟斷,并且國內的地價制度沒有得到足夠的完善,缺乏動態的土地調整機制,很難準確的調整基準地價,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難以適應經濟市場的價格波動,導致相關的土地征收部門征收的地價比市場價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確指出,土地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占有,土地資源的使用權由國務院代為行使,地方政府沒有權利進行干涉。但是,在實際的土地管理過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并從中獲取相應的利潤,掌握著真正的土地權使用職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歸國家所有,直接由國家實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時,國家會給被征收地者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在“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情況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濫用自己的職權,在征地時,完全沒有考慮到經濟市場的發展情況,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補償非常低,這就造成在各個地方征收土地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釘子戶”的情況,導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現不合理。
3.完善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具體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國要想加強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須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門要以土地市場為核心,增強各個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應的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土地轉讓是通過土地協議來開展實施,各個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將交易中心的流程簡化,這樣開發商能夠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門領取相應的審批手續,方便了交易商與政府部門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時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構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優化我國的土地規劃體系
政府部門在構建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時,必須先優化土地規劃體系,加大對土地執法監督的力度,要學會科學、有效的規劃土地,并加強土地規劃制度的約束性,在滿足社會對土地需求的同時,結合經濟市場的發展規律,嚴格的執行監管機制。同時,要考慮到群眾的經濟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時要結合國內經濟發展的狀況,規劃合理、科學的土地使用方法。此外,國家要加大對土地規劃體系的執法力度,增強執法者的監督工作,使土地執法能夠高效的實施,進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規劃系統。
3.3完善土地權利體系
相應的部門在進行土地管理過程中,要不斷健全土地權利體系,進而約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國家要保證群眾的土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必須要保障國家的土地財產權益。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體制中,對農村土地產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一些實際的土地管理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業都一直征占農民的土地,導致很多土地濫用、浪費的現象出現,對農民的經濟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國家要不斷健全土地權利體系,合理規劃土地資源。
3.4改革土地財政稅收
我國應該對相應的稅收管理單位實施績效考核,監督政府部門在保護人們的土地資源的同時,也能夠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進而保障人們的經濟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財政制度,保障土地財政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避免出現閑置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