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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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范文1

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即可,而不必要除名;另一種則認為應先對違紀職工予以除名,勞動合同隨之自然解除。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币陨希ㄒ唬?、(三)、(四)項,顯然不包含符合除名條件的情況。那么第(二)項是否包含符合除名條件的情況呢?也不包含。因為勞動部在1994年9月5日《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該條解釋:“本條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認定?!庇捎凇秶鵂I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已被國務院于2001年10月16日決定予以廢止,因此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主要應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來認定,即對于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應先予以處理后,勞動合同隨之自然解除。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另外,《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13條還專門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痹摗皶盒幸幎ā彪m被廢止,但廢止理由是因為被《勞動法》所代替,而不是與《勞動法》相沖突??梢姡瑢τ诜铣麠l件的,只有先對該職工作出除名處理后,勞動合同才能自行解除。

二、對“一年以內”應如何掌握?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睂Α耙荒暌詢取睉绾握莆眨坑袃煞N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一年”指一個公歷年度,一般以當年為限,不跨年度(如湖北省勞動人事廳編《勞動爭議處理法規與基礎知識》);另一種則認為:“一年”應理解為任何連續的十二個月。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是:第一,我國法律、法規對期間的計算方法,多以時、日、月、年計算,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對此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些法律、法規雖無規定,但也是采用此種方法計算的,如刑法中的“三年”,絕不是指三個公歷年度。第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本身,采用的也是這種計算方法。如該條例第14條:“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钡?3條:“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后——”顯然,這里的“半年”、“一年”均可跨公歷年度。第三,從企業管理的角度看,如果一個職工在“一年以內”,即任何連續的12個月以內,累計曠工就達30天之多,無論其跨年度以否,其違犯勞動紀律的嚴重性是一樣的。第四,從情理上分析,如果一個職工在年頭歲尾的兩、三個月時間內累計曠工就達30天之多,但由于跨年度而不夠除名,顯然因有悖于情理而難以服眾。

三、曠工時間的計算問題。

勞動人事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勞人勞[1983]2號)第18問:“計算連續曠工時,曠工期間的節假日是否計算為曠工時間?”解答指出:“可以把節假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曠工時間?!钡谒痉▽嵺`中,無論是計算連續曠工還是計算累計曠工,都扣除了節假日。

筆者認為這一作法欠妥。理由是:(一)勞動人事部只規定計算“連續曠工”時可以扣除節假日天數,對累計曠工并未規定。(二)即使是連續曠工,也只是規定“可以”扣除節假日天數,而不是“應當”扣除。

那么,在哪種情況下“可以”扣除,哪種情況下“可以”不扣除呢?應根據企業的性質和特點來定,因為有些企業無法安排節假日休息,如服務行業。

因此,筆者認為:計算累計曠工不一定要扣除節假日天數。計算連續曠工時是否扣除,要由企業的性質特點來定。

四、怎樣才算“經批評教育無效?”

對此有兩種特殊情況:一是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在臨近除名所具備的法定期限時,企業仍對其進行教育,受教育職工在剛好達到法定期限時又停止曠工,開始上班。這種情況算不算“經批評教育無效?”。二是企業對已上班的符合除名條件的職工繼續教育,希望職工能認識錯誤,但該職工拒不認錯,企業能否以“批評教育無效”為由將其除名。

筆者認為第一種情況應屬“經批評教育無效?!币驗閺摹镀髽I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來看,這個“無效”是指職工連續或累計曠工達到了一定期限。不能認為職工在連續曠工15天以后馬上上班,就是接受了批評教育。

在第二種情況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企業在職工曠工期間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而僅僅在職工連續或累計曠工超過了除名所具備的一定期限后再來批評,那么,該職工顯然不屬于“經批評教育無效?!钡绻髽I在職工曠工期間就教育,上班后仍要求職工認識錯誤,但該職工卻不接受教育,拒不認錯,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經批評教育無效”。也就是說,關鍵要看批評教育是否在其曠工期間進行。

五、如何理解“無正當理由”?

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因不服從正常調動而曠工的,能否算“無正當理由”?筆者以為關鍵是看調動是否正常?如果是打擊報復調動職工或其他非正常調動而導致職工曠工,不能算“無正當理由”。如職工對正常調動不服從而曠工,應認定為“無正當理由”。

試舉一例:某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約定,職工在該企業從事飲食業工作,而企業卻將其從餐館調到商店,職工不服從而經常曠工,企業不能對其除名,因為企業方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職工曠工理由應認定為“正當”。但如企業將其從商店調往餐館以更符合合同約定,職工不服從而經常曠工,并已符合除名其他條件,則企業有權對其除名。

還有一種情況是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二胎,在生育時不上班,是否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而可以予以除名?筆者認為對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可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的規定,“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而給予行政處分,但不能以曠工為由予以除名。因為不能上班畢竟是因為生育,而不是無故曠工。盡管生育第二胎是錯誤的,但生育期間不能上班卻是有正當理由的,因而不應視其為無正當理由曠工。

六、如何理解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筆者認為:“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的規定,賦予了企業一定的機動性和主動權,是否行使權利由企業方根據具體情況掌握。例如,某職工雖已符合除名條件,但上班后痛心疾首,表示再不重犯,企業可以不咎既往,據此不予除名。但在同樣情形下,違紀職工拒不認錯,企業在處理的法定期限內仍有權予以除名。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范文2

原告張育興自1966年4月起就在被告福建省清流縣木器綜合廠工作,1984年因該廠生產經營不景氣,經原、被告雙方協商同意,原告外出自謀職業,成為“兩不找”人員,即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不解除,單位不給職工發工資,職工不找單位要求安排工作。1992該廠調整領導班子,新任領導班子認為原告長期不在本廠用工,已“自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同年4月7日,該廠開會研究決定對張育興進行除名,但未送達除名通過書給張育興。2003年被告企業改制,對該廠未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作了安置,而原告卻沒有得到安置。事后,原告請求該廠給予安置,被告認為,原告已于1992年4月7日被“依法”除名,雙方已沒有勞動關系,且原告已超過仲裁申訴時效,不存在安置的問題,原告張育興遂訴至法院。

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1992年4月7日被告對原告所作出的除名決定是無效的。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職工作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經過相應的程序,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本案在審理中只有被告出具的三份對現行本廠職工所作的調查筆錄,且無其他相關的證據予以佐證,故被告作出的除名決定無效。另外本案是否超過仲裁申訴時效問題,1992年4月7日被告對原告作出除名決定,沒有證據證明其已書面通知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告知原告有申請仲裁的權利。被告所作除名決定,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因而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存在仲裁申訴時效問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對原告張育興除名的決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范文3

曠工解除合同法律上的規定是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的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的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來源:文章屋網 )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范文4

國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職工姓名:

單位:延邊新華印刷廠

根據吉林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廠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延邊新華印刷廠法人代表與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個月。

二、試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個月。

一、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鉛印、商標車間生產崗位實行常年兩班制生產,華泰造紙廠實行三班連轉制,其他工種實行一班制生產,但遇到緊急任務時,本廠可以組織加班加點,并支付合理加班費。

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并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義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三、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設備、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四、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級月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月元。

第二年月元。

第三年月元。

3.轉正后工資:元。

4.定級后工資:元。

5.調資晉級:

6.保險福利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并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五、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我廠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1.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②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⑤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5.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③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④經批準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⑤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7.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②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8.勞動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范文5

職工姓名:

單位:延邊新華印刷廠

根據吉林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治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廠全員勞動合同治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延邊新華印刷廠法人代表與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_____個月。

二、試用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年_____個月。

一、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鉛印、商標車間生產崗位實行常年兩班制生產,華泰造紙廠實行三班連轉制,其他工種實行一班制生產,但碰到緊急任務時,本廠可以組織加班加點,并支付合理加班費。

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并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治理和獎懲。

義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三、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治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設備、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四、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級月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月元。

第二年月元。

第三年月元。

3.轉正后工資:元。

4.定級后工資:元。

5.調資晉級:

6.保險福利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并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五、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我廠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1.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②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⑤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5.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③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④經批準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⑤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7.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②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8.勞動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范文6

周女士是貴州一家國有企業的人事處處長,最近她正為辭退一名員工的事情而大傷腦筋。甲員工去年剛剛被招聘到企業,與企業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但上班不到一年,甲就開始經常曠工,多次規勸無效后,人事處根據獎懲規定,對甲做出了除名決定。但因為甲所在的是企業比較關鍵的崗位,除名后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也給企業的工作進展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周女士的問題是,除名后,企業是否可以追究甲的違約責任?或要求甲承擔因自己的行為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案例提供:貴州讀者 楊先生)

【本期專家解答】

付迎濤 中國人力資源法律網主編 北京正仁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律事務部部長

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 條之規定,除名是針對于“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 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 天”的情形,企業對職工做出的一種處分。除名是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方式。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 號)第3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還未對違反勞動合同的各種違約金性質和適用條件做出統一的、更為具體的規定。對于因員工違紀而導致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筆者認為:如果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及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該種情況視為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應可以追究員工的違約責任;若員工該行為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企業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能向員工主張違約金,則帶來的負面效應是員工可能以此作為逃避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規避法律的途徑,即員工本身想要主動辭職,但為回避違約責任而故意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這將給企業的合法權益帶來嚴重損害。一些地區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出臺了相關的地方性規章對該問題進行規范。例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做出開除、除名、辭退等導致雙方勞動關系消滅的處理,都屬于勞動者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本期案例征答】

讓人頭痛的辭職

員工張海于2006 年3 月22 日應聘到A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 與公司簽訂了兩年半的合同, 合同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合格后工資增長1000 元,雙方同時約定違約方應賠償對方2 萬元的違約金。2006 年6 月28 日,A公司人事部門讓張海提供一份工作總結,以便討論張海的轉正問題,而張海卻提供了一份辭職報告,并于當天下午開始就不再到公司上班。以后的近半個月,A 公司都聯系不到張海,三周后,張海委托他人辦理交接,并讓委托人代領他上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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