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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1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2
受托方(乙方):
簽 訂 時 間:
簽 訂 地 點: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杭州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關于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1]20號)中所規定的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進行評估,乙方接受委托并進行此項評估工作。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據“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和浙政辦發[2001]20號文件中規定的認定條件,參照《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0)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組織專業技術專家和注冊會計師對甲方提供的申請認定材料、數據進行核實、評估。
二、自簽定本合同30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估意見書》(以下簡稱評估意見書)。
三、在簽定本合同的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申報材料、數據,一式三份:
(一)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申報產品的科技成果鑒定(評審)證書、專利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植物新品種登記證書、新藥證書)、技術成果受讓合同(協議書)、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入網許可證)、產品生產工藝環保證明、產品列入各類科技計劃文件及獲獎證書。
四、乙方在對甲方進行財務數據核實時,甲方需提供經相關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產品的銷售發票。
五、乙方在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時,甲方有義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文件資料。
六、評估費用由浙江省科技廳支付給乙方,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七、乙方出具的評估意見書僅供甲方申請認定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時使用。
八、除省科技廳、所在地市、縣(市、區)科技局外,乙方不得將評估意見書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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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負責所提交評估申報資料、數據的完整性與真實性;乙方僅負責對甲方提供的申報資料、數據進行評估、核實。
十、除評估專家外,乙方不得將甲方提交的申報材料、數據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委托培訓合同 ·審計鑒定合同 ·委托投資合同 ·委托書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3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就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而言,它是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計算機軟件版權和技術秘密權的統稱,其實質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對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間內(技術秘密權除外)獨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壟斷權利。所謂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是指科研項目在立項、實施的過程中應當明確項目成果是否適用知識產權保護,對于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時應當明確采取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并給予相應的落實;它不僅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結果,而且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過程。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及其研究的意義
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還是科技人員都十分重視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1996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預以支持,相關的理論研究也比較多,在農業領域,國家甚至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并設有專門培養碩士研究生的農技推廣專業。相對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尚未引起特別的重視。
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必要條件?!白灾鲃撔隆笔强萍及l展十六字方針的核心,在科學意義上,旨在強調國家有能力持續不斷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意義上,旨在強調這些科技成果能夠支撐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助于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并領先世界,這既是我國科技進步的根本任務,也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本質所在;但從法律意義上看,自主創新的積極作用,有賴于這些科技成果的內容僅為我所掌控,或他人雖知曉但我有排他使用權,前者是技術秘密權的特征,后者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基本保障??萍佳芯恳话惴譃榛A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部分?;A研究在戰略上屬于引領未來,但在科學上僅服務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能直接應用于生產的只能是后兩類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礎研究在內的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最終源泉,都是后兩類研究成果在生產上壟斷應用所產生的高額利潤。也正如此,受利益驅動我國每年全社會投入的r&d經費,后兩類研究占絕大部分,比如2004年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經費所占比重分別為20.4%和73.4%,而基礎研究僅占6.0%,這也是歷年來達到的最高比例。但應該看到,科技成果的壟斷應用須以這些成果已取得知識產權為基本保障。我們這方面有過深刻教訓,萬燕vcd事件和近幾年dvd專利費事件從正反兩個方面充分說明了,科技投資欲取到經濟上的回報,最終成果必須知識產權化。
3)是提高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有力措施。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投資效益及其成果的創新高度,以發明專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標意義。
據國家公布的科技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31720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軟科學成果1518項)。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為2865項,僅占登記成果總數的9.0%,占應用技術成果也不到10.5%。由于為這些登記成果計投入累計投入資金達11253.4億元,相當于平均投入3.93億元才能產生一件發明專利。加之我國r&d經費歷年來94.0%以上被用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可見我國科技投資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低。
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年授予的專利為190238件,國內和國外的授予量分別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發明專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國外的專利中發明件,比例高達80.0%。從全年總的發明專利授予量看,國內也只占37.0%,國外高達63.0%。而且國內與國外的這種差距,多年來一直如此。這些數據充分顯示了我國科技成果創新程度不高。
知識產權的取得均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差別,比如專利均以實用性、創造性、新穎性為實質要件。實用性意味著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不能是一種純理論的方案,它必須能夠在實際中得到應用,并能生產積極的效果,而這正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在創造性上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專利要求更高,須“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新穎性要求申請專利的技術不能與已有技術中的內容一模一樣,它以技術是否已經公開為判斷標準,但又以技術完全公開為獲得專利的前提。因此,在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的立項之初,將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采用何種知識產權等,作為評判是否給與立項、資助科研經費數額的參考標準之一,并可以通過強行專利檢索制度,排除內容雷同項目的立項,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課題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實際采用的知識產權形式,作為成果創新高度的衡量標準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無疑有助于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并對此進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項目的成果,包括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成果,都必須有知識產權化的結果,其目的旨在通過促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過程,提高科技投資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創新高度,辨別科技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為科技投資獲得回報,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創造必要條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還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未成為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不將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科研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在我國由來已久。比如,從2003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就沒有將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化列為教育部立項的評審標準,自然它也不會成為項目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標準格式,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及評估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分別是多少、專利申報和獲獎情況);②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附證明材料);③該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將“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項目驗收的評價標準,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它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比“成果轉化情況”相對容易得分,實務中最核心的標準還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最為重要。這就是人們為什么熱衷于的原因之一。
盡管國家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钡珡膰腋呒夹g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申請書》、很難看出成果知識產權化已作為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因為該《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舉了9種:發明專利、新產品(或農業新品種)、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或新方法、新模式)、計算機軟件、技術標準、論文論著和其它,將“發明專利”與“新產品、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著后者的創造性不高,不準備申請專利或當作技術秘密處理,還是無需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其實質是混淆了科學意義上的成果和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學意義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識產權成果形式在立項、獲得經費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也明確了將采取某種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形式,比如發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任務合同書〉,并未規定預期成果目標不能實現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從法律上講,合同以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但缺乏違約責任作保障的合同義務是無意義的。
863計劃項目的驗收及評價標準,從〈863計劃課題驗收專家評議表〉可以看出:“技術指標”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為衡量標準,由于863計劃“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也沒有成為863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及評價的標準。
2)在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設計上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幾乎沒有作用。
以現行的〈安徽省高等學校教授任取資格考評標準〉為例,教授資格評審的三角標準為“學歷”“科研”、“論文論著”三方面。
“科研”條款設計了8項,與科技領域有關的有6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①獲省、部級四等獎以上的技術負責人或獲廳、局級二等獎的課題第一二完成人。②作為主要骨干參加1項以上省級科研項目,或獲科研經費每人年均0.5萬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課題,或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并且該項目經有關專家鑒定已產生較好社會經濟效益;或科研成果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達國內先進水平。④在科技開發、科技推廣、科技服務方面解決了難度較大的技術問題,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認為有較高水平,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⑤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⑥創建新的學科領域,填補省內空白?!痹谠?項中有1項要求成果獲獎勵,有4項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省內空白,還有1項僅要求作為主要骨干參加了省級科研項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無關緊要,此為最低要求。在這6項中有1項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問題,但它又以“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為必要條件。
“論文論著”條款設計了10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最基本的兩項是①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等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②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且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另外,有3項涉及到:成果獲獎可以降低論文的要求,但無關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
顯然,在安徽省教授資格評審中,獲得省級科研項目或成果獲獎,并最為重要,為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這就是現實中人們為何積極申報項目或熱衷于申報獎勵、重視,忽視知識產權化問題的原因之一。相對而言,企業出于搶占市場考慮,其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獨立科研機構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國取得的31720項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發明專利授權量2865項,其中企業(含科研轉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專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獨立科研機構占19.9%(570件)。如果同它們完成的科技成果總數比較,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為13.8%,大專院校和獨立科研機構分別為10.2%、8.3%,但這還不包括企業有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
3)過高的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一大障礙。
在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從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為4類,一是由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審批而取得,如發明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二是向特定軍事家行政機關申請登記(非審批)而取得,如實用新型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三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維持,如技術秘密權,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如計算機軟件版權。在這些知識產權中又以發明專利權最為常態。
以發明專利權為例,有關發明專利申請的費用共有17種,其中絕大部分由申請人承擔。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該17種費用具體為:申請費(900元)、文件印刷費((50元)、說明書附加費(從第31頁起50元,從第301頁起100元)、權利要求附加費(從第11項起150元)、優先權要求費(每項80元)、審查費(2500元)、維持費(每年300元)、復審費(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200元,專利機構、人委托關系變更50元)、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無效宣告請示費(3000元)、強制許可請求費(300元)、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300元)、延長費(第一次長期請求費300元,再次延長期請求費2000元)、中止程序請求費(600元)、登記印刷費(250元)、印花費(5元)。在這17種費用中,任何一個申請案都不可少的有6種,高達5000元。
發明專利權取得后,繳納年費是權利人的一項法律義務,《通知》所確定的年費標準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的措施
1)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納入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的強制評估標準。
首先,應當樹立科研成果有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意識,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因此,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有別于科學意義上的獨立指標,納入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標準。
其次,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的標準納入基礎研究之外的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過程中。這意味著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都不能回避知識產權化問題。當然,強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標準,并不是說任何一個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的成果都必須確保知識產權化。它旨在強調成果能知識產權化的項目要明確采用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項目成果不能知識產權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對成果的創造性要求不同,投資者應當將其作為確定科研經費的標準之一。
再次,應采用法律的形式確保成為強制評審標準。這不僅要求項目的“申請書”、“驗收報告”有明確的成果知識產權化要求,而且要將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承諾作為項目完成人的法律義務,并在合同書或任務書中明確違反該項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后,應當吸納知識產權法專家參與科研項目的立項、驗收的評審工作?!犊茖W技術評價辦法》(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第18條規定:“建立健全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庫應包括來自研究與發展機構、大學、企業等單位的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等。并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北疚恼J為,吸納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參與項目的評價是非常正確的,但將法律專家排除在外不恰當。
2)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應當充分肯定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學和獨立科研機構中的教師、研究人員,限于自身的觀念、能力以及資金,他們一般不會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來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獲得個人的利益。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承擔科研項目所獲得的利益,主要表現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經費中能報銷一部分個人家庭生活支出,如電話費。無論采取多么嚴格的會計核算措施,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項目管理單位內部規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經費作為項目承擔人的獎勵。這早已是一個普遍而公開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為了制止這一現象,了《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5)462號)。③科研成果獲得政府或單位獎勵。這種獎勵包括榮譽稱號和一定數額獎金兩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產生一系列的間接利益??蒲谐晒啾憩F為論文形式,表述具體科研項目成果的論文也容易發明。論文的發表又可進一步為科研成果獲獎、申報新的科研項目創造良好的基礎。另外,論文的數量和質量也是許多大學給付年終獎的重要標準。但論文最重要的間接利益表現在職稱的評定上,職稱的晉升會直接導致工資、津貼的提高,同時反過來又有助于新科研項目以及碩士、博士導師資格的獲得。相反,根據現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并不能為人們帶來明顯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傊?,有必要修改現行的制度,發揮成果產權化在個人利益,比如職稱的評定、年終獎等級、科研項目的申報等方面上有切實作用。
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了推進我省“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鼓勵發明創造,加快專利實施與推廣,加快新興產業的形成和傳統產業的優化升級,提高專利推廣實施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實施和保護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計劃,并在財政資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規定,各級政府應將專利實施和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實行“擇優資助”的原則,主要資助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產業化程度高、符合我省產業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專利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實施。
第四條省級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是指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的支持專利技術推廣實施方面的專項資金。省級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資助范圍、條件及開支內容
第五條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節能技術、計算機技術、信息與通訊技術、生物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精細化工技術、環保技術以及其他先進技術。
第六條申請資助的主要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研究和開發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產條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資金;
(五)申請資助的專利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第七條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的開支內容包括:文獻檢索費、設備購置費、試驗材料購置費、工藝設計費、產品試制費、產品測試費以及協作費等。
第三章資助項目的申請、審批和管理
第八條項目申請單位須填寫《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申請書》,并提供專利有效證明(附復印件)、專利文獻、該專利技術領域的近期檢索查新報告和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附復印件)。經市專利管理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簽注意見后報省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局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申請資助項目。
第九條申請資助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審核并組織實施。對申報的項目經省知識產權局初審后,對資助金額較大的項目要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或招標。評審合格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進行實地考察。對考察合格的項目,經省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研究通過后,編制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年度計劃,并于省財政廳批復省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后一個月內報送省財政廳審核。
第十條申請資助項目經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列入計劃后,項目承擔單位要與省知識產權局簽定《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為立項、實施、完結及鑒定驗收的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完成項目。項目實施中因故確需變更實施內容的,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批準后可對任務目標進行調整,并續簽任務書;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中止項目申請,報省知識產權局審批。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對省知識產權局報送的《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項目年度計劃》進行審核后下達預算,省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資助資金??顚S茫坏脭D占挪用。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將收回資助經費,并追究有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省知識產權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為提高文化科學技術項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學技術更好地為文化事業服務,根據國家對科技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被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
第三條所立科技項目的資助經費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章項目申請
第四條申請國家和文化部立項的科技項目,應根據文化部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所確定的奮斗目標和任務進行選擇。
第五條申請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屬于文化系統急需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能廣泛推廣應用并可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申請單位應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條件,以保障科技項目正常進行。
(三)科技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研究人員應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或自學成材,確有專長。
(四)科技項目的研究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六條凡申請國家和文化部立項的科技項目,必須認真填寫國家規定的有關申請書和開題報告,并按隸屬關系上報審核。
第七條申請國家和文化部立項的科技項目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八條對未按計劃完成科技項目和不按時提交工作總結、經費使用情況的單位,無特殊原因,將不再受理申報新的科技項目。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九條對文化科技項目進行分類管理:
(一)國家重點項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進行重點管理,并依科研合同進行監督檢查,促使項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經費,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為主會同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管理;一般項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并按合同進行管理。
第十條對申報的科技項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先期進行形式審查,組織有關專家依據有關評估辦法進行論證,作出綜合評價后,確定推薦上報國家重點項目和文化部項目。
第十一條凡經批準,被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均實行科技合同制,項目承擔單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一個月內,認真填報國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關科技合同書。
第十二條科技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項目承擔單位均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闡明其原因及調整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準。對中止合同的項目,視情況,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資及購置的儀器設備。
第十三條凡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在完成后,承擔項目單位應及時提交研究工作總結,整理好有關科技文件及經費決算報告,并按隸屬關系上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待通過鑒定后,方可結題。
第十四條對列入國家和文化部計劃的科技項目經費,一次或分期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進行管理,單獨立帳,專款專用。在財務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經主管領導批準,項目負責人有權按科研計劃進度支配經費。經費的使用,須接受文化部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附則
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以下統稱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接受占有單位的委托,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前款所列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占有單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
(二)資產清查;
(三)評定佑算;
(四)驗證確認。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占有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國務院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視為已經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佑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七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八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佑結果。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資產評佑結果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并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條占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下達裁定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占有單位收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現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現行市價法;
(四)清算價格法;
(五)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并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五條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計劃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九條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三十條對占有單位的無形資產,區別下列情況評定重估價值。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二)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三)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中請復議。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有關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開采的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