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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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管理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七十六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業務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辦理。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3

[關鍵詞]危險貨物 鐵路運輸 道路運輸 聯合運輸

中圖分類號:U29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6-0150-01

一、研究現狀

目前,我國陸地危險貨物運輸主要以道路運輸為主,許多適合鐵路長途運輸的危貨,也選擇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在危貨運輸中所占的份額較少。但是,根據相關統計,92%以上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發生在道路運輸的過程中。隨著交通大部制的提出,由原來的危險貨物陸地運輸道路、鐵路運輸各自管理可以轉為統一管理。因此,尋求統一管理后的運輸模式、相應對策及確保陸地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對危險貨物陸地運輸的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二、道路與鐵路的SWOT分析:

鐵路運輸的經濟里程在200公里以上,適合中長途、大批量的危險貨物運輸。道路運輸的經濟里程在200公里以內,主要進行近距離、小批量的危險貨物運輸。綜合對鐵路和道路優劣勢分析比較,可以得出:

1.鐵路運輸的成本較低。鐵路貨物運輸成本中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占有較大比例,無在產品原料的費用,沒有產生其他有形產品物質;且在鐵路貨運成本中,隨著運輸距離、運輸量的增加其呈現降低趨勢。鐵路運輸的單位運輸成本是道路運輸成本的1/7。

2.鐵路運輸的能耗較低。我國鐵路貨運每千噸公里消耗標準燃料10.38千克,稍高于水運,但也只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能耗的1/11。

3.鐵路的安全性高?;疖囘\行平穩,安全可靠,對環境的污染小。而道路運輸風險性大,安全事故頻發,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存在著巨大的威脅。

4.鐵路運輸的運能高,連續性強。一般一列貨物列車能夠裝載貨物2000至3500噸。重載貨物列車能夠裝載貨物兩萬多噸。鐵路運輸的平均距離是道路運輸的四倍左右。

5.道路運輸能夠實現“門到門”運輸,且具有很強的適應能力,容易實現和鐵路的運輸銜接,集散效率高。而鐵路運輸現階段都是“站到站”的運輸方式,不能將貨物直接運送到終點。

6.道路運輸可以適用于緊急運輸。在遇到緊急情況需要運輸危險貨物時,由于鐵路運輸辦理手續復雜,而道路運輸可以靈活定價,上貨即發,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解決貨物運輸的緊急情況。

三、協調管理方案:

根據道路與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現狀分析以及優劣勢比較,得到的大部制環境下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對策如下:

1.建立健全陸地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體制

隨著國家對大部制的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鐵路政企分離政策的貫徹實施,鐵路和道路兩種運輸方式在運輸上的統一管理勢在必行。但是要實施統一管理,首先必須要實現職能上本質的改變――由各自管理的單一運輸方式轉變成鐵路和道路兩種運輸方式的統一管理;由對相關運輸企業的直接管理轉變成對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的宏觀調控;由對專業對口的運營者的管理轉變成對整個社會下運營者管理。

2.合理規劃、設計危險品物流網絡

政府在進行危險品物流網絡規劃時,應站在宏觀的角度,首先將需要使用危險品的企業置于合理的地理位置,進而規劃出風險最小的危險品運輸網絡。危險品物流企業位于政府規劃設計的危險品物流網絡之內,通過加強對危險品物流運輸過程中操作上的管理,優化危險品運輸的路徑及操作方式,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使企業的成本降到最低,從而使得危險品物流既能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又能兼顧社會效益。

3.建立危險貨物公鐵聯運經營模式

危險貨物在實現長途運輸的過程中,無論需要多久時間,無論參與的運輸方式有幾種,也無論需經過多少次運輸方式的轉換,所有均由公鐵聯運經營人來負責其業務辦理。危險貨物托運人僅需辦理一次托運和保險業務,支付一定的費用,簽訂運輸危險貨物的合同即可。在運輸過程中,公鐵聯運經營人需要負責整個運輸過程,如果危險貨物出現損壞或損失,由公鐵聯運經營人全權負責。然而,在貨物運輸的每個區段,貨物承運人必須負責其管轄區內發生的意外損壞或遺失,這樣公鐵聯運經營人對每個運輸區段承運人的追償權利也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4.強化陸地危險貨物運輸市場準入管理

加大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的準入門坎,加強對現有危險品運輸企業的評估體系,對于不符合條件、且整改后也達不到標準的企業采取淘汰制度。加大對外資危險品物流企業的市場開放程度,促使國內危險品運輸企業加強競爭、危機意識,加速國內危險品運輸企業的淘汰、整合和優化。鼓勵危險品物流企業朝著規模經營、設備先進、管理高標準的方向發展。

5.建立陸地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信息的無縫傳輸平臺

利用無線射頻技術(RFID)、衛星定位系統(GPS)、地理信息系統(GIS)等現代物流技術,為危險品運輸過程的跟蹤、監控、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并為事故發生后的應急管理提供技術上的保障。據統計,目前我國危險品物流監控網都只是獨立運行,只能監控本地區、本企業內部的危險品運輸車輛。通過對以往事故分析可以看出,就一個地區網而言,對于外地駛入的車輛都缺乏監控,一旦這些車輛在本地區發生事故,很難在第一時間調動本地區內的應急部門進行處理。因此,應實現各地區網和各企業網之間的連網,實現信息連通,做到事故在第一時間就近、就地處理。

6.完善健全道路危險品應急救援系統以及機制

建立健全快速應急救援機制和專業的化學品應急救援網絡體系,加強對化學品應急救援成員的培訓,以便在事故發生時快速處理,防止事故擴大,使損失降至最低,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立與企業的應急反應聯合機制,聯合進行培訓、演習以及事故救援。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http:///.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http:///.

[3] 高建剛,陳宏云,鄭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統計分析[A].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7.

[4] 李霧若.大部制下危險貨物陸地運輸對策研究,2014.

[5] 徐友良.鐵路貨運事故原因分析與對策[B].鐵道貨運,2007.

[6] 盧杰.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方法研究.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4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5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認真貫徹執行“三個辦法和一個方案”是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抵扣的重大舉措。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把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管工作作為大事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管領導要靠前指揮,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關部門要同力協作,按照工作職能,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此項工作管理到位、落實到位。

二、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加強和規范稅務登記管理,是做好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工作的基礎。各級地稅機關要主動加強與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特別是承包人、承租人和掛靠人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三、強化對自開票納稅人的管理

(一)各級地稅機關必須嚴格掌握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必須符合: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以及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水路運輸許可證;2、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新辦企業除外);3、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如是租用辦公場所,則租期必須1年以上;4、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5、具有自備運輸工具,并提供貨物運輸勞務;6、賬簿設置齊全,能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使用發票及其他單證等資料,能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局的要求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并能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自開票納稅人不包括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7、新辦企業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一律不予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二)主管地稅機關對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的企業,除了核對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條件是否具備外,還應該深入實地開展調查,充分掌握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不能僅就書面申請資料來進行認定。對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新辦貨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從嚴掌握,并加強對新辦貨運企業的納稅輔導。在輔導期內,對新辦貨運企業實行按次限量供票;輔導期結束后,稅務機關對其在納稅輔導期內的實際經營、財務核算、發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報納稅等情況進行審查評估,再正常供票。

(三)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物流勞務單位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利用自備車輛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對利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提供運輸勞務等其他勞務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違反規定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一律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四)自發文之日起,對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在按規定期限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全省統一對其貨物運輸業所得按10%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33%的適用稅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在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所得稅申報表仍以企業實際核算和國家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編報;對貨物運輸業單獨計算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繳庫后在申報表的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一欄反映。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大對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所得稅監管力度,對營業收入增長變化較快的企業,特別是虧損的企業要及時掌握其收入變化原因,納入稅收重點監管范圍,促進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的統一和規范,防止企業所得稅稅款流失。

(五)加強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后續管理,強化日常監督和年審工作。對已取得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各級稅務部門必須加強跟蹤管理,凡弄虛作假騙取自開票資格、為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不能按規定保管或使用發票、有偷逃稅行為、不能按要求進行數據采集或報送資料的,一經查實,應立即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四、規范代開票納稅人的管理

(一)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按規定代開發票。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掛靠人,向其發包、出租或所掛靠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其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個人向其運營車輛的車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的管轄范圍為納稅人代開發票,不得為外地車輛代開發票。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統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單位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稅務機關填開完稅證明時,“納稅人”欄必須填寫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的名稱,“備注”欄注明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單位名稱。對代開票納稅人單車一次開票金額超過2000元或開票情況異常的,要求提供貨運有效證明。

(二)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按規定征收稅款。對代開票納稅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特區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一律按開票金額3%征收營業稅,按營業稅稅款7%預征城建稅、按3%征收教育附加費、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時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年終按規定匯算清繳。

(三)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按規定征收定額稅款。為避免重復征稅,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法的代開票納稅人,已繳納定額稅款的,代開發票時按開票金額應繳納的稅款大于定額稅款的,只補繳超定額部分,小于定額稅款的只開票不繳稅;未繳納定額稅款的,代開發票時按開票金額應繳納的稅款小于定額稅款的,應按定額稅款繳納,大于定額稅款的則按開票金額繳稅。

五、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一)設置“警戒線”,實行開票監控。對貨物運輸業納稅人,根據已掌握的納稅人運輸工具狀況,結合本地運輸市場的綜合行情測算出車或船的月平均營運能力,確定其最高開票限額,實施有效監控,對超過限額的,要審查其貨物運輸業務的真實性,確保發票開具的合理、合法。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防止事故發生,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貨物的船舶運輸、港口裝卸、儲存等業務,除國際航線運輸(包括港口裝卸)、軍運、散裝危險貨物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B6944《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等有關國家標準,將危險貨物劃分為以下九類:

第1類爆炸品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類放射性物品

第8類腐蝕品

第9類雜類

各類危險貨物根據其危險程度劃分為一級和二級危險貨物,詳見本規則附件一"各類引言和危險貨物明細表"。

第四條水路運輸危險貨物有關托運人、承運人、作業委托人、港口經營人以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港口管理機構,港務(航)監督機構應按照職責范圍負責本規則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包裝和標志

第五條除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外,危險貨物的包裝按其防護性能分為:

I類包裝適用于盛裝高度危險性的貨物;

II類包裝適用于盛裝中度危險性的貨物;

III類包裝適用于盛裝低度危險性的貨物。

各類包裝應達到的防護性能要求見本規則附件三"包裝型號、方法、規格和性能試驗"。各種危險貨物所要求的包裝類別見該貨物明細表。

第六條危險貨物的包裝(壓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另有規定)應按本規則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性能試驗。申報和托運危險貨物應持有交通部認可的包裝檢驗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證明書"(格式三),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盛裝危險貨物的壓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裝應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壓力容器應持有商檢機構或鍋爐壓力容器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書;放射性物品應持有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裝件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格式四)。

第八條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水路運輸的特點,包裝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包裝的規格、型式和單件質量(重量)應便于裝卸或運輸;

(二)包裝的材質、型式和包裝方法(包括包裝的封口)應與擬裝貨物的性質相適應。包裝內的襯墊材料和吸收材料應與擬裝貨物性質相容,并能防止貨物移動和外漏;

(三)包裝應具有一定強度,能經受住運輸中的一般風險。盛裝低沸點貨物的容器,其強度須具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以承受住容器內可能產生的較高的蒸氣壓力;

(四)包裝應干燥、清潔、無污染,并能經受住運輸過程中溫、濕度的變化;

(五)容器盛裝液體貨物時,必須留有足夠的膨脹余位(預留容積),防止在運輸中因溫度變化而造成容器變形或貨物滲漏;

(六)盛裝下列危險貨物的包裝應達到氣密封口的要求:

1.產生易燃氣體或蒸氣的貨物;

2.干燥后成為爆炸品的貨物;

3.產生毒性氣體或蒸氣的貨物;

4.產生腐蝕性氣體或蒸氣的貨物;

5.與空氣發生危險反應的貨物。

第九條采用與本規則不同的其他包裝方法(包括新型包裝),應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由起運港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共同依據技術部門的鑒定審核同意并報交通部批準后,方可作為等效包裝使用。

第十條危險貨物包裝重復使用時,應完整無損,無銹蝕,并應符合本規則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危險貨物的成組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并便于用機械裝卸作業。

第十二條使用可移動罐柜盛裝危險貨物,可移動罐柜應符合本規則附件六"可移動罐柜"的要求。對適用于集裝箱條款定義的罐柜還應滿足船檢部門《集裝箱檢驗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每一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上均應標明所裝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名稱的使用應符合附件一"各類引言和危險貨物明細表"中的規定。包裝明顯處、集裝箱四側、可移動罐柜四周及頂部應粘貼或刷印符合附件二"危險貨物標志"的規定。

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危險性的貨物,除按其主要危險性標貼主標志外,還應標貼本規則危險貨物明細表中規定的副標志(副標志無類別號)。

標志應粘貼、刷印牢固,在運輸過程中清晰、不脫落。

第十四條除因包裝過小只能粘貼或刷印較小的標志外,危險貨物標志不應小于100毫米×100毫米;集裝箱、可移動罐柜使用的標志不應小于250毫米×250毫米。

第十五條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干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第十六條集裝箱、可移動罐柜和重復使用的包裝,其標志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除去不適合的標志。

第十七條按本規則規定屬于危險貨物,但國際運輸時不屬于危險貨物,外貿出口時,在國內運輸區段包裝件上可不標貼危險貨物標志,由托運人和作業委托人分別在水路貨物運單和作業委托單特約事項欄內注明"外貿出口,免貼標志";外貿進口時,在國內運輸區段,按危險貨物辦理。

國際運輸屬于危險貨物,但按本規則規定不屬于危險貨物,外貿出口時,國內運輸區段,托運人和作業委托人應按外貿要求標貼危險貨物標志,并應在水路貨物運單和作業委托單特約事項欄內注明"外貿出口屬于危險貨物";外貿進口時,在國內運輸內段,托運人和作業委托人應按進口原包裝辦理國內運輸,并應在水路貨物運單和作業委托單特約事項欄內注明"外貿進口屬于危險貨物"。

如本規則對貨物的分類與國際運輸分類不一致,外貿出口時,在國內運輸區段,其包裝件上可粘貼外貿要求的危險貨物標志;外貨進口時,國內運輸區段按本規則的規定粘貼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

第三章托運

第十八條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或作業委托人應了解、掌握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并按有關法規和港口管理機構的規定,向港務(航)監督機構辦理申報并分別同承運人和起運、到達港港口經營人簽訂運輸、作業合同。

第十九條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時,托運人、作業委托人應向承運人、港口經營人提交以下有關單證和資料:

(一)"危險貨物運輸聲明"或"放射性物品運輸聲明";

(二)"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證明書"或"壓力容器檢驗合格證書"或"放射性物品包裝件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格式四);

(三)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應提交有效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格式五);

(四)托運民用爆炸品應提交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核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

(五)除提交上述(一)~(四)款的有關單證外,對可能危及運輸和裝卸安全或需要特殊說明的貨物還要提交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運輸危險貨物應使用紅色運單;港口作業應使用紅色作業委托單。

第二十一條托運本規則未列名的危險貨物,托運前托運人應向起運港港口管理機構和港務(航)監督機構提交經交通部認可的部門出具的"危險貨物鑒定表"(格式六),由港口管理機構會同港務(航)監督機構確定裝卸、運輸條件,經交通部批準后,按本規則相應類別中"未另列名"項辦理。

第二十二條托運裝過有毒氣體、易燃氣體的空鋼瓶,按原裝危險貨物條件辦理。

托運裝過液體危險貨物、毒害品(包括有毒害品副標志的貨物)、有機過氧化物、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如符合下列條件,并在運單和作業委托單中注明原裝危險貨物的品名、編號和"空容器清潔無害"字樣,可按普通貨物辦理:

(一)經倒凈、洗清、消毒(毒害品),并持有技術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明書,證明:空容器清潔無害。

(二)盛裝過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表面清潔無污染,或按可接近非固定污染程度β或γ發射體低于4Bq/cm^2、α發射體低于0.4Bq/cm^2,并持有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檢查證明書"(格式七)。

托運裝過其它危險貨物的空容器,經倒凈、洗清,并在運單中和作業委托單中注明原裝危險貨物的品名和編號和"空容器,清潔無害"字樣,可按普通貨物辦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危險貨物,可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

(一)成套設備中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屬于危險貨物(只限不能單獨包裝),托運人確認在運輸中不致發生危險,經起運港港口管理機構和港務(航)監督機構認可后,并在運單和作業委托單中注明"不作危險貨物"字樣。

(二)危險貨物品名索引中注有*符號的貨物,其包裝、標志符合規定,且每個包裝件不超過10千克,其中每一小包件內貨物凈重不超過0.5千克,并由托運人在運單和作業委托單中注明"小包裝化學品"字樣;但每批托運貨物總凈重不得超過100千克,并按本章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或提交有關單證。

第二十四條性質相抵觸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險貨物應分票托運。

第二十五條個人托運危險貨物,還須持本人身份證件辦理托運手續。

第四章承運

第二十六條裝運危險貨物時,承運人應選派技術條件良好的適載船舶。船舶的艙室應為鋼質結構。電氣設備、通風設備、避雷防護、消防設備等技術條件應符合要求。

500總噸以下的船舶以及鄉鎮運輸船舶、水泥船、木質船裝運危險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裝運危險貨物。

客貨船和客滾船載客時,原則上不得裝運危險貨物。確需裝運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根據船舶條件和危險貨物的性能制定限額要求,部屬航運企業報交通部備案,地方航運企業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務(航)監督機構備案。并嚴格按限額要求裝載。

第二十八條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前,承運人或其應向托運人收取本規則第三章中所規定的有關單證。

第二十九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中要嚴格遵守避碰規則。停泊、裝卸時應懸掛或顯示規定的信號。除指定地點外,嚴禁吸煙。

第三十條裝運爆炸品、一級易燃液體和有機過氧化物的船、駁,原則上不得與其他駁船混合編隊、拖帶。如必須混合編隊、拖帶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經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后,報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裝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船舶,不得進行明火、燒焊或易產生火花的修理作業。如有特殊情況,應采用相應的安全措施。在港時,應經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并向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在航時應經船長批準。

第三十二條除客貨船外,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準搭乘旅客和無關人員。若需搭乘押運人員時,需經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

第三十三條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應嚴格按照本規則附件四"積載和隔離"的規定和本規則附件一"各類危險貨物引言和明細表"中的特殊積載要求合理積載、配裝和隔離。積載處所應清潔、陰涼、通風良好。

遇有下列情況,應采用艙面積載:

(一)需要經常檢查的貨物;

(二)需要近前檢查的貨物;

(三)能生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產生劇毒蒸氣或對船舶有強烈腐蝕性的貨物;

(四)有機過氧化物;

(五)發生意外事故時必須投棄的貨物。

第三十四條船舶危險貨物的積載,要確保其安全和應急消防設備的正常使用及過道的暢通。

第三十五條發生危險貨物落入水中或包裝破損溢漏等事故時,船舶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就近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報告詳情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滾裝船裝運"只限艙面"積載的危險貨物,不應裝在封閉和開敞式車輛甲板上。

第三十七條紙質容器(如瓦楞紙箱和硬紙板桶等)應裝在艙內,如裝在艙面,應妥加保護,使其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因受潮濕而影響其包裝性能。

第三十八條危險貨物裝船后,應編制危險貨物清單,并在貨物積載圖上標明所裝危險貨物的品名、編號、分類、數量和積載位置。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及其人應按規定做好船舶的預、確報工作,并向港口經營人提供卸貨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對不符合承運要求的船舶,港務(航)監督機構有權停止船舶進、出港和作業,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裝卸

第四十一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承運人應按規定向港務(航)監督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港口作業部門根據裝卸危險貨物通知單安排作業。

第四十二條裝卸危險貨物的泊位以及危險貨物的品種和數量,應經港口管理機構和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

第四十三條裝卸危險貨物應選派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裝卸人員(班組)擔任。裝卸前應詳細了解所裝卸危險貨物的性質、危險程度、安全和醫療急救等措施,并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作業。

第四十四條裝卸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性質選用合適的裝卸機具。裝卸易燃、易爆貨物,裝卸機械應安置火星熄滅裝置,禁止使用非防爆型電器設備。裝卸前應對裝卸機械進行檢查,裝卸爆炸品、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裝卸機具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

第四十五條裝卸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和狀態,在船-岸,船-船之間設置安全網,裝卸人員應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四十六條夜間裝卸危險貨物,應有良好的照明,裝卸易燃、易爆貨物應使用防爆型的安全照明設備。

第四十七條船方應向港口經營人提供安全的在船作業環境。如貨艙受到污染,船方應說明情況。對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貨艙,船方應申請衛生防疫部門檢測,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業。

起卸包裝破損的危險貨物和能放出易燃、有毒氣體的危險貨物前,應對作業處所進行通風,必要時應進行檢測。

如船舶確實不具備作業環境,港口經營人有權停止作業,并書面通知港務(航)監督機構。

第四十八條船舶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期間,不得進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拷鏟等作業;裝卸爆炸品(第1.4S除外)時,不得使用和檢修雷達、無線電電報發射機。所使用的通訊設備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距裝卸地點50米范圍內為禁火區。內河碼頭、泊位裝卸上述貨物應劃定合適的禁火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業。作業人員不得攜帶火種或穿鐵掌鞋進入作業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五十條沒有危險貨物庫場的港口,一級危險貨物原則上以直接換裝方式作業。特殊情況,需經港口管理機構批準,采取妥善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批準的時間內裝上船或提離港口。

第五十一條裝卸危險貨物時,遇有雷鳴、電閃或附近發生火警,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危險貨物妥善處理。雨雪天氣禁止裝卸遇濕易燃物品。

第五十二條裝卸危險貨物,現場應備有相應的消防、應急器材。

第五十三條裝卸危險貨物,裝卸人員應嚴格按照計劃積載圖裝卸,不得隨意變更。裝卸時應穩拿輕放,嚴禁撞擊、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業。堆碼要整齊、穩固、桶蓋、瓶口朝上,禁止倒放。

包裝破損、滲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險貨物不得裝船,理貨部門應做好檢查工作。

第五十四條爆炸品、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易燃液體、一級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原則上應最后裝最先卸。

裝有爆炸品的艙室內,在中途港不應加載其他貨物,確需加載時,應經港務(航)監督機構批準并按爆炸品的有關規定作業。

第五十五條對溫度較為敏感的危險貨物,在高溫季節,港口應根據所在地區氣候條件確定作業時間,并不得在陽光直射處存放。

第五十六條裝卸可移動罐柜,應防止罐柜在搬運過程中因內裝液體晃動而產生靜電等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條危險貨物集裝箱在港區內拆、裝箱,應在港口管理機構批準的地點進行,并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第五十八條對下列各種情況,港口管理機構有權停止船舶作業,并責令有關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

一、船舶設備和裝卸機具不符合要求;

二、貨物裝載不符合規定;

三、貨物包裝破損、滲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章儲存和交付

第五十九條經常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應建有存放危險貨物的專用庫(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及安全保衛和消防人員,配有相應的消防器材。庫(場)區域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六十條非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存放危險貨物,應經港口管理機構批準,并根據貨物性質安裝安全電氣照明設備,配備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通風、報警設備。庫內應保持干燥、陰涼。

第六十一條危險貨物入庫(場)前,應嚴格驗收。包裝破損、撒漏、外包裝有異狀、受潮或沾污其他貨物的危險貨物應單獨存放,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十二條危險貨物堆碼要整齊,穩固,垛頂距燈不少于1.5米;垛距墻不少于0.5米、距垛不少于1米;性質不相容的危險貨物、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險貨物不得同庫存放,確需存放時應符合附件四中的隔離要求。消防器材、配電箱周圍1.5米內禁止存放任何物品。堆場內消防通道不少于6米。

第六十三條存放危險貨物的庫(場)應經常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迅速處理。

第六十四條危險貨物出運后,庫(場)應清掃干凈,對存放危險貨物而受到污染的庫(場)應進行洗刷,必要時應聯系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五條抵港危險貨物,承運人或其人應提前通知收貨人做好接運準備,并及時發出提貨通知。交付時按貨物運單(提單)所列品名、數量、標記核對后交付。對殘損和撒漏的地腳貨應由收貨人提貨時一并提離港口。

收貨人未在港口規定時間內提貨時,港口公安部門應協助做好貨物催提工作。

第六十六條對無票、無貨主或經催提后收貨人仍未提取的貨物,港口可依據國家"關于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對危及港口安全的危險貨物,港口管理機構有權及時處理。

第七章消防和泄漏處理

第六十七條港口經營人、承運船舶應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規章制度,制訂事故應急措施,組織建立相應的消防應急隊伍,配備消防、應急器材。

第六十八條承運船舶、港口經營人在作業前應根據貨物性質配備《船舶裝運危險貨物應急措施》(附錄一)有關應急表中要求的應急用具和防護設備,并應符合本規則附件一"各類危險貨物引言和明細表"中的特殊要求。作業過程中(包括堆存、保管)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一旦發生事故,有關人員應按《危險貨物事故醫療急救指南》(附錄二)的要求在現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下迅速開展施救,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港口管理機構和港務(航)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九條船舶在港區、河流、湖泊和沿海水域發生危險貨物泄漏事故,應立即向港務(航)監督機構報告,并盡可能將泄漏物收集起來,清除到岸上的接收設備中去,不得任意傾倒。

船舶在航行中,為保護船舶和人命安全,不得不將泄漏物傾倒或將沖洗水排放到水中時,應盡快向就近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報告。

第七十條泄漏貨物處理后,對受污染處所應進行清洗,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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