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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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利率市場化

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是資源配置的重要標準,是現代經濟和金融的核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發展,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對于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深化就顯得十分的重要。利率市場化是當前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必然趨勢。面對市場利率的多變性和不確定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面臨新的挑戰。

一、利率市場化理論依據

利率是交易資金的價格,是衡量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的重要指標,也是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中介變量。

利率市場化指貨幣管理當局完全或部分放棄對利率的直接管制,由市場主體自主的決定利率水平,使利率在市場資金供求關系作用下按照價值規律自發進行調節。一般地說,利率市場化內涵有:商業銀行享有存貸款利率的自主決定權;利率的結構應該按價值規律自發調節,由市場供求關系自主決定,不再由中央銀行直接決定;資金市場上存在一個起主導作用的基準利率;貨幣管理當局并不是直接影響利率水平,而是間接的通過公開市場業務、基準利率和法定存款準備金等方式來調節市場利率。

20世紀70年代之前,各國的市場中的利率都是由各國央行直接給出,商業銀行只能被動的接受這種管制利率。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利率管制對于世界經濟的發展和金融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這種管制利率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利率管制使得利率不能正確反映資金的供求關系,資金的配置和流動缺乏市場供求的引導。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對于各個國家、地區的金融體制的改革和深化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利率市場化發展進程

我國利率市場化設想于1993年,真正推進于1996年,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6―1999年期間,基本完成了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利率的市場化改革。先后放開了銀行間拆借市場利率、債券市場利率及境內外幣大額存貸款利率,逐步擴大了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的浮動范圍。

第二階段:2000-2004年期間,市場化改革主要集中于外幣的存貸款市場。先后放開了外幣貸款利率、取消外幣存款的利率下限以及實現1年期以上外幣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場化。

第三階段:2004年-至今,主要在于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2004~2006年3年調整4次;而2007年至2008年12月底共調整了11次;2010~2012年共調整了7次;特別是2015年以來的3次調整,引來各界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成果的更多關注。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面臨的挑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通過歸集,吸收職工的繳存資金,用以發放個人和項目住房公積金貸款,具有高負債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在利率市場化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提供金融產品時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經營中面臨的風險種類有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利率風險屬于市場風險范疇,是銀行因利率變動引發的風險。利率風險是現代金融業所面臨的最重要的風險之一,嚴格的說利率風險是指因利率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金融機構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存在于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絕大部分金融產品都是以利率為基礎而定價的,利率的變動會使金融產品的價格發生變化,從而使金融機構遭受損失。

(一)低存低貸運行模式難以為繼

根據國際利率市場化的經驗可知,在利率市場化后的一段時期內,必將出現存款利率上升、貸款利率下降的局面,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須與市場利率保持一致,即存款利率上升;同時為了提高公積金貸款的吸引力,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也需與商業銀行的利率維持一個合理的差距,將導致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差收窄,現行的“低存低貸”運行模式難以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且直屬城市人民政府。此種設置決定了住房公積金資金為“封閉式”運作,雖然可確保資金用于本市職工,但弊端是制度在運行中資金充裕地區和資金緊缺地區無法調劑,在金融市場并不完備的階段,各中心管理流動性風險的可用措施較少,為了避免發生流動性風險,只能通過設置較高的門檻限制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公積金貸款,受益職工占比較低,無法更好地為繳存職工服務,制度的吸引力不足。

(二)現行利率形成機制出現定價難題

為確保利率市場化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在一段時期內將采用雙軌運行,即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同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基礎利率報價平均利率?!百J款基礎利率報價平均利率”將成為今后整個市場的貸款“基準”利率,由銀行團報價,目前由 9家商業銀行組成,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和招商銀行。各金融機構參考上述報價,并結合單位實際情況確定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具有政府背景的準金融機構,在利率管制階段,住房公積金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而各商業銀行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利率區間內自主浮動。在利率市場化后,中國人民銀行只給予參考利率,各商業銀行可自行確定利率,中心以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利率可能與商業銀行的利率存在較大差距,因此須重新研究住房公積金的利率形成機制。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2

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問題像社會保險一樣,越來越受到廣大職工家屬的關注,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優點和存在的問題也形成了共識,維權意識大大提高,導致作為主管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管理住房公積金的同時,正在并且已經在探討一些科學的管理方法,規范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期限、額度、次數等手續和管理。本文就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問題談點粗淺的認識和分析。

1 住房公積金的含義、性質和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一般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的特點。

2 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政策依據及繳存問題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以及企業內部《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和《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配套文件等。目前,有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提高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的認識不一,一些企業或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還有的單位認為,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這此觀點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代替。

2.1 應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到受委托的銀行為本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尤其是企業職工長期以來,主要依靠單位分房,這種供給模式淡化了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國家住房制度的改變,把建房與購房一同推向市場,從而使住房成為一種商品,購房者利用銀行貸款,按揭貸款購房成為重要的手段。如果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就能很大程度地緩解職工購房的資金來源,同時也能促進我國房地產持續、穩鍵、高效運行。

2.2 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钡?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此外,職工個人也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出于眼前利益考慮,不愿從本人工資中掏錢繳存住房公積金,這些認識是不正確的?!蹲》抗e金條例》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辦理手續以及工資基數上下限等的規定不盡相同,要依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而定?!?/p>

3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問題

現階段,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還不夠完善,單位和職工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時有出現,因此對于提取、轉移等到問題都缺乏認識。

3.1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作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內的存儲余額?!币陨鲜菄覍β毠な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統一規定,但由于企業性質不同。因此根據本地的特點應相應出臺和完善更加具體、細化的公積金提取規定。

3.2 住房公積金轉移。住房公積金轉移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從一家單位轉移到另一家單位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4、15條對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作出規定,簡單歸納主要兩個情形:(一)職工發生工作調動;(二)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情形時,各單位應根據實際規定住房公積金轉移的情形、程序、限制辦理。住房公積金一但按規定轉移后,前后時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合并使用。

3.3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是指職工因失業、停薪留職等原因中斷住房公積金繳存,但不符合提取、無法轉移或注銷賬戶時所處的一種狀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封存沒有明確規定。分析各地區住戶公積金政策,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職工被判刑、勞教的;(二)職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未在其它單位就業的;(三)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斷工資關系的等等,而住房公積金封存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啟封、提取和消銷。

4 住房公積金的追討問題

針對當前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比較嚴重,勞動者如何追討的問題,可以說是一個較為熱點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展以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追討住房公積金,而作為主管勞動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的力度又遠遠不夠,折射了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處。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勞動者住房公積金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應借助人民法院正式出臺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福利待遇發生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好的維護職工的權益。

5 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3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4

筆者認為,此政策的出臺是國家對公積金使用用途的一項重大改革。最大的亮點是將公積金建設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有效地銜接起來,住房公積金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不僅為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了穩定的貸款資金支持,而且盤活了公積金大量閑置資金,拓寬了公積金用途,實現了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

一、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作用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借鑒新加坡住房公積金經驗建立的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它是由政府通過干預機關、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強制要求職工儲蓄并由單位進行補貼,積累形成職工用于市場消費的個人住房儲金,用于購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這項制度目前已經覆蓋到我國所有城鎮在職職工。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要在住房方面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提供互助和融通功能,發揮資金的互助和互濟作用,為繳存公積金職工提供政策性的低息住房貸款,實施支持中低收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二是發揮公益性的住房保障功能,為廉租房體系在內的低收入群體提供住房支持。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將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拓寬了保障房建設資金來源,充分發揮了住房公積金對保障房建設的支持作用。

一是盤活了沉淀資金,解決了住障房建設資金難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的《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截止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20699.78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數據顯示住房公積金存在大量沉淀資金。從2009年起住房城鄉建設部沒有再公開住房公積金管理數據。但考慮從2009年開始受國家房地產政策調控影響的因素,全國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仍然保持繼續增長的趨勢。而另一方面,我國規模龐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卻面臨著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2009年到2011年三年時間,全國將新增加200萬套廉租房、400萬套經濟適用房,并完成100多萬戶林業、農墾和礦區的棚戶區改造工程,總投資將達到9000億元,平均每年3000億元。其中,對廉租房投資2150億元;棚戶區改造投資1015億元;經濟適用房投資6000億元,共約9000億元。一邊是巨額公積金沉淀閑置,一邊是住房保障建設資金缺口巨大。把住房公積金的部分閑置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就彌補了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的狀況。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的投入,可以加快公租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建設進程,使得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得到更好發揮,有利于解決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對促進住房保障體系的完善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拓寬了公積金的使用渠道,實現了公積金保值增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有提取公積金、公積金個人貸款、購買國債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進一步擴大了住房公積金使用用途,使住房公積金成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實現了公積金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三是發揮了公積金調控能力,促進了房產市場健康發展。有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持,保障性住房供應量不斷增加,一方面會改善保障性住房供不應求現象,另一方面會是緩解市場商品房的剛性需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平抑房價的效果,這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落實及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的問題

在實施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筆者認為,要充分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體系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使用做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保障房,貸款的對象不都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建好的保障房也不都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者享受,違反了條例的規定,一旦出現問題,蒙受損失的是繳納住房公積金職工。

二是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監管機制不夠健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組成包括專家代表、職工代表和繳存單位代表;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直屬于城市人民政府獨立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能為資金歸集、貸款、支取和管理等業務。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公積金管理中心都不屬于企業法人性質,沒有自有資金為公積金的投資活動進行擔保。進入到保障性住房領域后,保障性住房建設由各級政府負責,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監管能力,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資金的安全很難得到保障。

三是資金運行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在公積金管理和實際操作中存在資金被挪用、自有資金不足、建設工程滯銷、房屋租不出等因素引發的風險,需要形成一整套風險防控機制,增加項目貸款的透明度。

三、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建議及對策

要使住房公積金高效、穩定和安全的發揮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作用,必須構建完善的機制,做到職責必須明確,完善監督,運作科學,監管有力,才能提高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保證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

一是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制度必須落實。

鑒于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不在《住房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用途范圍之內,建議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列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用途范圍,為將來政策擴面打好制度基礎。

二是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職責權限必須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建議住房公積金投資保障房建設由政府進行信用擔保,并由政府注資成立的國有企業來完成。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積金條例》賦予的權限范圍內行使好自己的職權。政府和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責權限不能交叉、混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探索;建議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分配方式的變化,我國的住房政策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最大的表現就是住房分配方式從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轉變。這種分配方式的轉變,體現在政策上,就是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政策。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規定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并且必須長期存儲的,用于解決住房需要的一種儲備性資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出現,解決了我國社會分配制度改革中住房機制轉換和政策性住房融資的問題,推進了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進步。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房價的不斷上漲,人們對于住房公積金的服務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住房公積金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隨之顯現出來。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均和覆蓋不全面的問題

目前,社會上對于住房公積金繳納不公平的呼聲越來越高,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的住房公積金采取固定的繳存比例,間接造成了社會收入不均衡,貧富差距拉大。

打比方說,兩名不同的職工甲和乙,他們的工資收入分別為2000和10000元,假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率為10%,那么甲每月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入2000*10%*2=400(元)。按照上述計算方法,我們得知乙每月公積金賬戶收入2000(元)。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出,的確是收入越高,獲取的利益越高,也就是說現在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向收入較高的家庭傾斜。近幾年來,很多高收入單位瞄準了住房公積金,通過為職工超標繳納住房公積金來變相提高福利待遇加劇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不均。

基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定義決定了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是面向撾恢骯さ模因此導致很多自由職業者或者非正式職業者以及農民無法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另外,由于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的不足,很多按照規定應該幫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都沒有參與到住房公積金政策中來,這就導致了我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低,保障范圍小這一問題的存在。

(二)貸款結構不平衡和貸款風險承受力的問題

目前,我國日益高漲的房價已經得到了全世界的關注,在這種房產形勢下,買房對于普通職工來講,幾乎是難以承受的巨大負擔。由于我國社會工薪階層收入差距的拉大,購房能力也出現了進一步分化,只有中高收入的人群才具有買房的能力,也因此才有了提取公積金的能力,換句話說,只有中高收入人群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帶來的便利和優惠條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公積金則只能作為一筆無效的長期資產,不僅需要長期存入,還難以發揮改善生活的作用。

同時,房價的居高不下帶來的非理性購房和全社會實體經濟普遍不景氣帶來的企業降薪減員又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帶來了較大的風險,一旦房價快速下跌,逾期貸款的蜂擁而至將使得各地住房公積金系統面臨巨大考驗,光靠住房公積金的風險準備金無法應對住房市場崩潰帶來的貸款風險。

(三)監管不足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是一個相對松散的組織,管委會的成員組成決定了管委會對于金融管理經驗的不足,財政和審計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監督的僅僅停留在一般性機關財務檢查的水準,遠遠不能滿足對一個準金融機構的審查和監督要求,管理中心雖然也實行政務公開,但是公開信息所能提供的僅僅是業務指南和業務規模這樣一些不痛不癢的數據,外人無法從這些數據了解基金運行的安全和效率情況,上級管理的經驗缺乏、同級審查的流于形式以及社會監督的無處著力,最終導致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內部監管基本依靠管理中心自律。湖南郴州貪污挪用公積金案件的發生,正是一個由于管理監督不到位導致的極典型的案例。

針對以上問題,在這幾十年里,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在不斷積極探索解決途徑,其中一些做法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針對住房公積金快速發展中存在問題的一些有效探索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均和覆蓋不全面的問題

針對繳存不均的問題,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普遍采取的是統一繳存比例、對繳存額度進行保底限高對做法,以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例:統一規定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均為10%,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可以按照12%的比例繳存,同時規定繳存額度的上下限,這個上下限的數值每年根據當地的工資水平調整,有效地縮小了繳存額度的差距,杜絕了高收入單位通過多繳存公積金變相提高職工福利待遇的可能。

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不全的問題,除了加大宣傳和行政執法力度之外,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廣泛通過與人社局、總工會、市場監督局、國地稅等部門聯動、與銀行、派遣公司簽約擴面等方法發掘擴面資源,同時尋求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由地方政府出臺擴面文件,或者把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對部門和鄉鎮考核指標體系,通過政府的力量來幫助擴大住房公積金的制度覆蓋面。

為了把更多的困難企業也納入到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制度里來,常州等地還放低了對困難企業的進入門檻,規定企業可以按照最低繳存基數先開戶建繳,然后在規定年限之內逐步提高到正常繳存額度。通過這一政策常州市近幾年實現了年均新開戶單位1500家、年均新增開戶職工25萬人的成果。

在實際操作中,常州公積金管理中心大膽突破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繳存對象的限制,允許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及雇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該政策實施四年就使得一萬余名新增繳存對象被納入到了住房公積金的保證范圍內。

(二)針對貸款結構不平衡的問題

為有效解Q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構不平衡的問題,保證住房公積金的資金能更多地被用于剛需購房,根據住建部的文件精神,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普遍采用了“全力支持首次貸、有限支持二次貸、全面禁止三次貸”的差異化做法:1、一方面對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予以寬松政策,降低對這些職工的繳存額度和繳存時間要求,同時在貸款金額上給予保底額度,盡可能地支持剛需購房,另一方面進行貸款額度上限設定,限制了高收入者獲得過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對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現行政策統一要求在基準利率上提高10%,等于降低了這類職工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優惠,同時各地在核準貸款額度的時候對這些職工的繳存額度和繳存時間都做了嚴格要求,支持職工改善居住條件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限制了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炒房的行為實施;3、目前各地普遍對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申請不予受理,避免部分職工過度消費住房公積金的優惠利率,占用大量的資金資源。

有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對通過對貸款房源的面積限定或者禁止把別墅、高價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房源等做法,杜絕了住房公積金貸款被用于奢侈性住房消費的可能。

為更好應對貸款的貸款風險,哈爾濱、天津、常州等地早在10年前就開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轉嫁了貸款的風險。同時,有些管理中心還開啟了“公轉商貸款”,當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率達到一定比例時,鼓勵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申請人去申請商業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補貼其因此多支付的利息,這樣雖然降低了住房公積金的收益,但是把一部分貸款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附帶效應是還使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住房消費市場冷熱不均的情況下也能保持一個相對均衡的收益,降低了市場波動對管理中心資金運作收益的影響。

(三)針對監管不足的問題

前面說過,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在制度上有其先天的不足,為了彌補這些不足,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普遍內外兩個方面做文章。

一方面是提高行業自律,這其中包括道德自律和制度自律。道德自律主要是通過員工教育培訓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讓從業人員不想犯錯誤;制度自律主要是通過制定各種管理制度、細化業務操作、規范業務流程,從制度層面上實現內部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使得業務操作和資金運作都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是加強外部審計審查,從本世紀初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以來,除了地方上的財政、審計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年度例檢之外,一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經將公積金管理系統和審計、紀檢部門聯網,方便這些監管部門隨時檢查住房公積金系統運行安全;同時住房公積金條線監管也是日益趨嚴,住建部、住建廳的公積金監管部門開展的抽查和巡查力度越來越大,2016住建部再次啟動了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專項檢查。有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引進了外部審計,每年邀請外部的審計事務所對自己進行審計,通過審計事務所的專業角度尋找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不斷完善管理制度。蘇州哈爾濱常州等多地的管理中心還引進了ISO9001質量認證體系,每年都由認證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外部審查。

以上這些都是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實際工作中所做的一些積極探索,在實際操作中已經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這些探索都是在不突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仍然有其局限性。

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的建議

近幾年以來,修改《條例》的呼聲越來越高,2016年初《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們可以看到,修訂稿中還是不乏亮點,譬如首次實現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的全覆蓋,放寬了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明確了公積金繳存限高保低、增加了對偏提騙貸的罰則條款等。

但是,多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踐中,還有一些條款可以或者應該寫入新的條例,在此提出:

一、增加為全國住房公積金資金統籌提供先決條件的條款,從根本上解決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自為政,龐大的資金池無法實現有效流動,資金運用率各地嚴重不均的情況困局;

二、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已經實施多年,《修訂稿》應該增加相應條款給予法律支持;

三、提取和使用條款中增加“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困難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國家努力解決因病致貧現象的精神。

結語:

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出發點是為人們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但是就目前來講,距離目標的實現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二十多年的積累,這樣一筆龐大的資金如何能夠用好用足,在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實為保障民生發揮最大效用,需要我們不斷探索,本文的目的也是為了與行業內外關心住房公積金發展的人士共同總結探討,基于本人數據與信息來源的渠道不足和個人水平有限,很多問題發掘不深、觀點不成熟,歡迎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1]薛家永.關于曲靖住房公積金快速發展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其建議[J].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5,(29):1491-1492.

[2]張如明.公積金財務管理的有效措施探討[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3,(24):18-18,19.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6

1、政策風險。依據2002年重新修訂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作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受到它的上位法《住房保障法》的約束,一直也沒能進行修改。當前所進行的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實際上是繞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來實施城市試點。相關法規欠缺、規章制度未理順,如果出了問題,蒙受損失的必將是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老百姓。

2、貸款資金安全風險。房地產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開發企業可以在不同銀行申請貸款,樓盤銷售回籠資金很可能會分流到各家銀行,加之有的開發企業資金往來渠道復雜,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其資金很難實施有效的控制和全面監控。一旦開發企業故意采取欺瞞手段,轉移資金逃避還款責任,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面臨較大的資金損失風險。

3、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風險。從保障性住房的本質可以看出,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這一部分資金是不可能獲取高額利潤的。按照目前的利率水平,項目貸款的利率為4.73%,但按照經濟適用房的相關規定,其利潤率不超過3%,這樣的話,利潤總額都不夠支付貸款利率的,公共租賃住房就更不用說了。有些地方還會出現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滯銷、滯租的情況,這樣就使住房公積金存在無法保值增值的風險。

4、繳存職工利益受損風險。按試點要求,公積金貸款所建保障住房的分配原則是,“同等條件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優先購買或租賃”。上述“優先”原則當然可以理解,但就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本性而言,這種“優先”顯然又并不合理。因為在現實中,那些最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者,可能未必是公積金的繳存者。

5、開發企業帶來的風險。一是自有資金不足的風險,貸前需嚴格審查;二是資金被挪用的風險,由于開發企業往往同時開發幾個項目,或者一個集團公司下屬多個公司,所以借款人容易出現不按合同約定使用資金挪作他用的問題;三是不按時還款的風險,因項目建設進度和銷售進度不同,開發企業的資金流不順可能會影響到開發企業按時還款。

二、應對措施

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盡快修訂出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用公積金貸款建保障房已是不爭的事實。雖然是試點,不管今后如何發展,是全面鋪開還是僅僅試點,都不能改變目前的事實,箭在弦上,不得不發?!蹲》抗e金管理條例》頒布已十多年,雖然短暫,但也到了該修訂的時候。建議對公積金貸款的用途中增加一條,即“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貸款、留足備付金的前提下,可將其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于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边@樣做可以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保障性住房提供法律依據。

2、加大人才隊伍建設力度,提高管理中心管理運作水平。與個貸相比,項目貸款無論是從業務復雜程度、還是風險控制等方面都對管理中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想要做好試點工作,建議試點城市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要求成立專門的部門負責項目貸款管理及操作,組織項目貸款管理人員的培訓,統一項目評審標準,嚴格規范操作程序,做到嚴把貸前調查關、做好貸時審查、落實貸后檢查,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在資金計劃、財務管理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專業水平,提高項目貸款管理水平。

3、搭建住房公積金省內乃至全國融資平臺,統籌安排住房公積金使用。由于各地經濟發展速度及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差距很大,有的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個貸資金來源不足,而發展緩慢地區住房公積金嚴重閑置過剩。因此,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應賦予住房公積金行業金融職能,搭建一個省內乃至全國的住房公積金融資平臺,統籌安排使用住房公積金。

4、加強組織領導,分工負責實施。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領導小組,分工負責。由當地政府牽頭,住房公積金中心、財政、國土房屋、監察、建委、審計、規劃、土地儲備、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任成員單位,負責項目的審查、貸款全程監督檢查等事項。

5、試點城市政府承擔落實償還貸款的責任。試點城市政府應擔待其更多原本屬于自己的公共責任。一方面,不要將保障性住房建設自己都“押寶”在公積金貸款上;另一方面,即使必須使用公積金貸款,政府也要拿出一定的財政公共資金,如項目貸款的利息由地方政府直接進行支付或貼息,這樣一來,不但每年的利息支付能夠得以確保,解決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安全性,同時,公積金貸款所需支付的貸款利息也不會轉嫁到保障性住房的購房者或承租者身上。

6、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貸款使用,切實防止資金流動性風險?!秾嵤┮庖姟分袕娬{,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于發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試點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貸款條件執行,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貸款需要,切實防范可能出現的流動性風險。嚴禁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了結余資金發放項目貸款,而發生通過限定最高月繳存額、調整最高貸款額度等手段影響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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