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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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法

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法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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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法范文2

Abstract: The vast majority of domestic websites released their privacy-related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but the degree of perfection and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se policies lack of appropriate evaluation model and method. The users cannot make selection of the websites according to their privacy policy. Therefore, this paper uses AHP method to build a website Privacy Policy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to provide a basis for the evaluation of the network users, combining of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law and practice.

關鍵詞: 網絡隱私權;隱私權政策;評價指標體系

Key words: network privacy;privacy policy;evaluation index system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9-0007-04

0 引言

在過去的數十年間,市場營銷領域發生了一場信息革命,在競爭格局不斷變化的新形勢下,擁有及時準確的市場信息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大量收集消費者信息成為越來越多的企業制定營銷策略的基礎。網絡營銷的發展使企業可以以低廉的成本收集用戶數據,通過對數據和信息的分析與挖掘來實現商業活動的跟蹤。同時,網絡營銷也為潛在客戶帶來更好地客戶體驗,使潛在客戶能夠更好地按照自己的方式方便地查看他所需要的信息。

然而,網絡給用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隱患,用戶面臨著被監控、個人數據被分析利用的風險,例如垃圾郵件、Cookies追蹤用戶瀏覽記錄、非法傳播販賣個人信息等。消費者希望擁有控制自己信息的權利,能夠掌握網站收集哪些信息、通過什么方式、收集信息的目的、是否與第三方共享等,而這種權利在目前還沒有很好的被實現,消費者迫切希望個人隱私能夠得到尊重。因此,如何在向用戶提供更好的個性化服務和確保用戶隱私不受侵犯之間保持平衡,如何緩和利用用戶信息和用戶隱私、財產安全之間的沖突,是企業信息化服務過程中必須重視的問題。

對于互聯網企業而言,網站隱私權政策是表明其隱私權態度的重要途徑。隱私權政策往往能夠反映互聯網企業對其用戶的信息隱私所持的態度、重視的程度、以及保護的措施等等。隱私權政策內容涉及面廣、相關信息披露較全面的網站更能夠贏得用戶的尊重及信任。因此,本文試圖探索網站隱私權政策的評價指標體系,為用戶評價某個或某些網站的隱私權政策提供一種模型及思路。

1 理論基礎

隱私權的概念最先是在美國提出的,美國學者Warren & Brandeis[1]1890年在《Harvard Law Review》上發表了《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這篇文章是關于隱私權最早的研究,文中作者將隱私權定義為“個人信息免受刺探的權利”。早期關于隱私權相關問題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法學領域,其次才是心理學和社會學領域。近年來,有學者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對隱私權進行經濟分析,主張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來分配、使用資源,在這種觀點下,權利被視為一種資源[2]。還有學者認為,隱私權應該被視為一種財產權,而不是人身權,并認為只有這樣隱私權才能被轉讓并能使受讓人加以利用[3]。

近年來,國內外的不少學者都對網站的隱私權政策做了相關研究,從不同的視角對網站的隱私權政策做了分析和評價。2000年Kim & Mariea[4]調查了美國在線用戶的隱私關注維度,發現FTC在公平信息實施原則中所強調的方面正是在線用戶所重視的方面。此后,在2005年,Kathy, et. al.[5]對財富500強公司的隱私權政策進行了調查,并依據公平信息實施原則的要求對各網站的隱私權政策的主要內容進行了分析,用以比較政策內容是否符合公平信息實施原則的要求,進而對網站的隱私權政策做出

評價。

國內學者關于網絡隱私權的研究大都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進行。2006年張秀蘭[6]在網絡隱私權的保護研究一書中論述了網絡環境下侵害隱私權的各種表現,分析了侵害網絡隱私權的主體和原因以及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2009年,陳麗冰[7]在《中文網站隱私權政策保護現狀探討》一文中,通過對100家中文網站進行隱私政策調查,論述了國內網站網絡隱私權保護政策披露的實際情形并提出了建議。這些有關網站隱私權政策的研究,大都只涉及到各類網站的隱私權政策制定情況以及對政策的內容所披露的情形進行分析。

在網絡隱私權保護實踐方面,制定隱私權保護政策是大多數網站采取的重要保護方法。隱私權政策一般是網站用來說明其如何收集、存儲、披露、使用和移轉用戶信息資料的聲明或告示。然而,對于隱私權政策的制定、內容規定及保護效果卻良莠不齊。在此情形下,網站的隱私權政策對其用戶的信息隱私保護效果就會有所差異。為了對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進行研究和評價,本文將選取適當的指標來建立網站隱私權政策的評價指標體系,對于網站規范其隱私權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2 評價指標確定及指標框架的建立

本次評價的總體目標是對網站隱私權政策告示進行評價,通過建立的指標體系判斷各網站的隱私權政策在內容規定及其詳盡性上是否滿足要求。因此,本文將網站隱私權政策確定為本次評價的總體指標。

2.1 指標確立的依據

2.1.1 法律法規方面 我國長久以來對隱私權的保護不管從行業自律還是立法的角度都是比較有限的,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更加不完善。從法律法規方面考慮,值得借鑒的是美國FTC制定的公平信息實施原則中的相關要求[9]。依據公平信息實施原則,網站的隱私政策聲明中對于權力的披露程度可以根據告知/意識、選擇/同意、訪問/參與、誠信/安全、執行/申訴這幾方面來進行分析。這幾項原則的具體含義如表1所示。

此外,伴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以及網絡終端的普及,未成年人也逐漸成為網絡用戶中不可忽視的力量。未成年人的知識儲備和生活閱歷有限,以至于其在一些情形下不能很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因此,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其網絡隱私權應該受到特別的保護[9]。美國在2000年就制定頒布了《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該法律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在線隱私保護做出規范,并且許多網站在隱私聲明中也專門制定了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條款,對未成年人的網絡隱私權保護做了特殊的規定。國內目前沒有針對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的相關立法。因此在本研究中,除了考慮FTC的公平信息實施原則相關要求,也增加了未成年人信息保護的披露這一評價方面。

2.1.2 用戶關注方面 關于信息隱私關注的研究已經比較深入,在個人隱私關注的測量方面,國外已有大量的文獻論及。Smith et al.[10]發展和驗證了一個信息隱私關注量表(Concern For Information Privacy,即CFIP),該量表包含四個維度:收集、未經授權的二次使用、不正當獲取和錯誤。之后,Malhotra et al.[11]提出了一個網絡使用者信息隱私關注的理論框架及量表即IUIPC量表(Internet User's Information Privacy Concern)。這兩個量表是個人信息隱私關注測量的兩個重要量表。在本研究中涉及網站隱私權政策評價指標的時候充分考慮了用戶對于個人信息隱私關注的焦點問題。

2.1.3 實踐的角度 一些公認的用戶隱私權政策保護做的較好的網站,也為本研究的指標確定提供了指引。成立于1998年9月的Google是一家十分重視用戶隱私權保護的網站,在其網站頁面上先后了7個版本的用戶隱私權政策,被認為是對用戶隱私權保護較好的網站之一。Google在其隱私權政策中向用戶解釋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網站收集哪些信息,以及收集這些信息的原因;網站對這些信息的使用方式;網站為用戶提供的選擇,包括如何訪問和更新信息等,并在政策中清楚、具體地解釋了每一個細節的問題。類似Google這樣在用戶隱私權保護政策方面做的比較好的企業也為本研究中的指標選取起到了一定的參照作用。

2.2 評價指標框架建立 本文運用層次分析法(AHP)[12],

最終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結構如圖1所示,將評價體系的一級指標確定為:用戶信息收集的披露、用戶信息使用的披露、用戶選擇權的披露、用戶信息安全性的披露、用戶訪問和申述權的披露以及未成年人信息保護的披露。在確定了一級指標之后,再從以上六個方面出發,將六個一級指標分解為更詳細、具體的二級指標,從而建立起一個三層的指標體系,如圖1。

3 指標權重確定

3.1 建立判斷矩陣 上文中已經確立了本次評價的總體指標、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建立了多級遞階層次結構,接下來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確定各項指標的權重。本研究中采用專家打分的方式,向信息隱私關注領域的專家征求意見,并歸納總結專家們的意見及結果,對初步建立的評價框架進行改善,計算各評價指標的權重,形成最終的評價體系。對于各指標權重的調查主要采取專家打分的方式來獲取原始的數據,以完成之后的計算。

判斷矩陣是AHP的基本信息,是以上一層的某要素作為評價準則,對本級的要素進行兩兩比較來確定矩陣元素的。本次評價采用層次分析法,經過3輪專家討論,對指標體系構造的各級判斷矩陣如表2-表8所示。

3.2 相對重要度計算 先求出各判斷矩陣的最大特征根,再求其相應的特征向量W,即

BW=λmaxW

其中,W的分量(W1,W2,…,Wn)是對應于n個要素的相對重要度,即權重系數。本文采用方根法計算權重系數,對各指標按行元素求積,再求1/n次冪即

■=■i,j=1,2,…,n,

然后進行歸一化處理,即得權重系數Wi,分別得到以下結果:

判斷矩陣A、B1、B2、B3、B4、B5、B6的計算結果為:

WA=0.080.230.160.340.130.06 WB1=0.140.290.57 WB2=0.540.300.16 WB3=0.540.300.16

WB4=0.800.20 WB5=0.160.110.260.47 WB6=0.340.66

3.3 一致性檢驗 判斷矩陣不可能具有完全一致性,而一致性檢驗探討的是存在多大的不一致才不會影響評價結果。當判斷一致性時,使用一致性指標C.I.,其計算公式為:C.I.=■

當各C.I.?燮0.10時就認為判斷矩陣具有一致性,據此計算的值是可以接受的。

對于A,λmax=6.44

判斷矩陣A的C.I.=0.088

故此判斷矩陣計算所得結果的不一致性可以被接受,因此所得的權重可以被接受。

同理對其他各判斷矩陣進行一致性檢驗,B1、B2、B3、B4、B5、B6的一致性指標分別為0.025、0.03、0.03、0.00、0.02、0.02,都小于0.10,結果表明,每一個判斷矩陣都通過了一致性檢驗。

3.4 綜合重要度計算 計算綜合重要度的方法是,從最上級開始,自上而下地求出各級要素關于系統總體的綜合重要度或系統總體權重,即進行層次總排序。

本文中綜合重要度的計算如表9所示。

計算綜合重要度后,本次關于網站隱私權政策的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完畢。從準則層各項指標的權重來看,依次為:用戶信息安全性的披露B4、用戶信息使用的披露B2、用戶選擇權的披露B3、用戶訪問及申訴權的披露B5、用戶信息收集的披露B1、未成年人信息保護的披露B6。從指標層的綜合權重來看,用戶信息安全保障及措施C10、信息數據的用途C4占到比較大的數值。

4 結論

本文對指標層各項要素的確定依據進行了詳細的論述。最終選擇了6項準則層指標即用戶信息收集的披露、用戶信息使用的披露、用戶選擇權的披露、用戶信息安全性的披露、用戶訪問及申訴權的披露、未成年人信息保護的披露,并分解為17項評價指標。采用層次分析法,根據各指標的相對重要度進行比較,建立判斷矩陣,計算各判斷矩陣中要素的相對重要度。再計算各判斷矩陣的最大特征根進行一致性檢驗。最后計算出指標體系中各指標的綜合權重,建立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進而反映了對網站隱私權政策進行評價時應該注重的一些指標。

由于對于網站隱私權政策的評價研究在我國還不成熟,因此本文只是在評價體系的構建、指標的選取、方法的探討上做了一些嘗試。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若能對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修正和完善,并對網站隱私權政策進行實證研究及分析,對國內外網站的隱私權政策進行評價及對比,尋找二者之間的差距,相信能夠對國內網站隱私權政策評價的研究產生一些積極的作用,進而提出國內網站隱私權制定的規范性準則,促進網絡隱私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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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法范文3

由于中國網民突破2.4億,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的網上大國;由于在中國排名前20位的城市,網絡人口數已經超過當地報紙傳閱人口數量(即以報紙發行量乘以4倍的傳閱率);也由于在校2700萬大學生中98%以上每天上網,上網超過2小時;更由于80年代以后出生的“新人類”和“新新人類”中已經出現所謂的“零接觸的一代”,也就是說,對于傳統四大媒體(電視、報紙、雜志、廣播等)完全不接觸,只會“掛在網上”。

對于廣告主而言,網絡傳播已經從兩三年前的“補充性”媒介概念變成針對80年代后出生網民們的“主體性”媒介概念。在web2.0時代,消費者通過網絡上的新聞、評論、貼吧、BBS、論壇、博客等各種平臺,可以迅速搜索、、分享各種商品和品牌經驗。由于電視的黃金時段也是網蟲的黃金時段,如果廣告主只選擇電視黃金時段的“最大化傳播”,將永遠接觸不到這些受眾。而廣告效果的分析也已經從“AIDA”模型(Attention-Interest-Desire-Action,即“引起注意-發生興趣- 引起欲望- 購買行動”)轉變成網絡時代的“AISAS” 模型(Attention-Interest-Search-Action-Share,即“引起注意-發生興趣-網上搜索-購買行動-分享經驗”)。

廣告主面對這種品牌傳播的新形勢和新格局,如果采取鴕鳥式的逃避心態,不愿或不敢正面回應各種新形式和新內容的傳播挑戰,那么散失的將是龐大的商機和可持續發展的業務模式。例如企業網絡品牌管理的嶄新議題,通過web2.0新技術平臺可以實現的各種傳播新業態,尤其是網絡口碑營銷傳播的新使命,將對某些只在傳統媒體進行營銷傳播的企業迅速洗牌,淘汰出局。網絡口碑力量巨大(大家可以從汶川地震后網絡人民公審“萬科-王石”和“10大跨國鐵公雞”以及捧紅“王老吉”、批判“范跑跑”等威力可觀)。

不少企業已經領教過網絡病毒傳播的威力,開始重視網絡口碑管理,通過自身公關部門或外聘的公關傳播公司提供網絡輿論導向服務,凡是對企業品牌有利的訊息給予聚焦、放大、延伸;凡是對于企業品牌負面的訊息給予刪除、消隱、稀釋等。因此也導致某些大型網站出現“網絡輿論保鏢”的業務模式,例如跟企業簽訂所謂“戰略合作伙伴框架協議”,具體收取年度保護費,保證本網站不會出現某企業品牌的負面消息、評論或其它訊息。在“網絡輿論保鏢”業務模式出現的同時,又有某些不肖企業指使某些不肖公關業者組織“網絡暗戰部隊”,通過隱蔽發稿方式,在網絡上攻擊競爭對手,不利對手企業品牌的訊息。

取經美國式倫理準則

中國傳媒大學IRI網絡口碑研究所成立開始,就向美國口碑營銷協會(WOMMA)取經,引進網絡營銷的倫理規范,鼓勵消費者分享自己真實的品牌體驗報告,反對不肖企業或其公關業者假借消費者立場散發有利于本品牌信息或惡意攻擊競爭品牌的負面信息。美國口碑營銷協會倡導的《口碑營銷準則》如下:

準則一,保護和尊重消費者是極為重要的。我們尊重、認同并促進消費者而不是銷售者從根本上掌握和控制消費者和銷售者的關系這一理念的行為。我們充分保證消費者的權益時刻受到保護。

準則二,ROI誠實原則,即關系、評價、身份誠實。其中,關系誠實原則的內容為:我們倡導公開的消費者、口碑傳播者和營銷者關系,我們鼓勵口碑傳播者在他們和其他消費者的交流中公開他們和營銷者的關系,我們不特別告訴他們說什么,但是我們指導他們對于和銷售者的關系以及他們收到的任何產品和激勵采取公開和誠實的態度;我們反對“托”和秘密行銷,在這類行銷中,人們被雇傭來推薦產品但并不公開他們和銷售者的關系;我們遵循聯邦貿易委員會準則中的條款:“如果在轉讓人和廣告的商品的賣家存在可能實際影響認可的分量和可信度的聯系(比如:受眾不會理所當然接受的聯系),那么這樣的聯系應該被完全透露。評價誠實原則的內容為:我們從來不告訴消費者他們應該說什么,人們會自然形成自己的誠實的評價,并且決定對其他人說什么;我們提供信息,我們鼓勵他們分享并且努力推動這一過程,但是基本的交流必須建立在消費者個人意愿的基礎上;我們遵守聯邦貿易委員會準則關于推薦和認可的條款,即認可必須時刻反映誠實的想法、發現、信仰或者認可者的實際體驗。此外,如果是由廣告者直接做出的陳述,其中不得包含欺騙性或者不能被證實的東西?!鄙矸菡\實原則的內容為:明確透露身份對建立信任體系是至關重要的,我們不能使消費者對與其交流的、對其進行指導或者暗示的人的身份感到迷惑或則被誤導;策略組織者應該對身份的透露實行監控和執行,透露的方式可以在交流內容的基礎上靈活運用,坦誠的透露不對明顯的虛構角色做要求,只是針對那些可能被誤認為普通消費者的虛構身份或者代表團體;我們遵守聯邦貿易委員會準則中關于推薦和認可的條款:直接或者暗示性地呈現的廣告推行認可,作為所謂“實際消費者”應該利用實際消費者,通過口頭或錄像清晰明顯地說明這類廣告中的人不是本廣告產品的真正消費者;策略組織者在被消費者或者媒體問詢時應該透露他們在策略中的角色。我們會在要求下提供相關信息。

準則三,我們尊重管轄地的規則。我們尊重所有網絡或非網絡通信區域(比如一個網站、博客、論壇、傳統媒體等等)的權利來形成和推行可行性規則。我們從不制定會冒犯或違背這些規則的戰略或者鼓勵這類行為。

準則四,我們負責地處理和未成年人的關系。我們深信我們在向未成年人推行口碑營銷項目的過程中負有重要的義務和責任的同時需要高度的敏感性;我們反對將13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納入口碑營銷項目的對象范圍;我們遵循所有關于未成年人和營銷的適用法律。包括美國兒童網絡隱私保護法(COPPA) 和涉及特殊產品年齡限制的相關規則;我們確保我們所有的營銷策略遵循現存的關于兒童的媒體特殊規則,比如day-part限制。

準則五,我們促進誠實的對下交流。意識到我們無法控制人們說什么或者一個信息怎么在多輪的交流中傳播,我們在對下交流中推行誠實ROI原則。在項目進行中,我們指導口碑傳播者進行道德性傳播,我們從來不指導或者暗示他們參與到任何違反這一準則的行為中。

準則六,我們保證隱私和許可權。我們時刻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所有的口碑營銷項目都應該建立在使用最高隱私、決定參加和許可的標準之上。除非消費者自愿授予我們在其他方面使用通過消費者參與口碑營銷項目而收集的他們的個人信息的權利,否則我們只能在那個特定項目的范圍內使用這些信息。

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法范文4

【關鍵詞】 積極自由 消極自由 大眾媒介權 個人隱私權

在實踐中,大眾媒介權與普通主體個人隱私權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權利沖突(報道對象是公眾人物時,這種沖突尤為突出)。最近若干年來,媒體頻頻報道的“人肉搜索”事件、不雅照片(視頻)事件以及與社會知名人士有關的打架事件等,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大眾媒介權與個人隱私權的沖突問題,也進一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作為近代以來所形成的關于自由觀念的兩種基本的學說——“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為我們觀察和探討大眾媒介權和個人隱私權的關系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從一定意義上說,個人隱私權觀念主要體現了消極自由觀念,大眾媒介權的理念則更多地反映了積極自由的觀念。兩者存在客觀的“權利張力”關系,同時也是對傳統公權力與私權利理念的超越。

一、自由主義理論:對權利與自由關系的解讀

人們對權利和自由的認識與理解在人類社會的思想發展歷史中源遠流長?!皺嗬懂牁酥局藗儜?、能夠或者實際做出某種行為的自由度。”①或者說,權利是主體宣稱對權利客體所擁有的按照自己的自由自主意愿來處分或處置的資格和能力。英國“新自由主義”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林對權利的個人角色與社會角色的一致性問題進行了深刻思考。他認為,任何權利都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個人為“做有價值之事或享用有價值之物”而向社會提出行動自由的要求,這種要求的前提是承認他人的同樣要求,并準備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二是社會對個人要求的承認,由于個人提出的要求以承擔一定的義務為條件,總會得到社會的承認。社會承認了個人的要求并賦予他實施要求的權利時,個人的要求就轉化為權利。因此,他把權利定義為“一種建立在共同之善基礎上的,被社會所承認的要求”。②霍布斯、盧梭、康德等都沒有把權利看作是僅僅涉及個人的行為,他們都注意到了除個人之外其他人的存在,只有在個人的自由意志與其他所有人的自由意志協調一致時,才有一般意義上的權利③。這也體現了權利的整體性和社會功能的指導精神和基本理念。

自由是人類追求的終極價值,是西方自由主義學說的核心理念,也是中外理論界所關心的核心和前沿問題。自由主義是理性主義的一種,邊沁與斯密是英國理性時代的杰出代表。自由主義者一般都認為,“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④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若說為了那人自己的好處,不論是物質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處,都不成為充足的理由。⑤自由主義者把個人作為起點的分析單位,社會在他們看來只是一個“人造的軀體”,是原子個體在某種程度上的機械組合,它可以通過人的自覺活動而加以變更和改善。

賽亞·伯林作為英國政治哲學家和歷史學家,對自由有著獨特的見解。他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之下,對自由的概念進行了全新的梳理和詮釋。伯林指出,消極自由涉及對“在什么樣的限度以內,某一個主體可以或應當被容許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為他所能成為的角色而不受到他人的干涉”。積極自由則和以下問題的解答有關:“什么東西或什么人有權控制或干涉,從而決定某人應該去做這件事、成為這種人,而不應該去做另一件事、成為另一種人?!狈e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的最大區別在于個人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而不著眼于別人或外力是否設置障礙,以做自己主人為要旨的自由與不讓別人妨礙我的選擇為要旨的自由。⑥

事實上,任何絕對的積極自由或消極自由在現實社會中都是無法存在的。積極自由的本意是自主,而消極自由的本意是不受限制。換言之,消極自由是免除限制或阻礙的自由,積極自由則是道德上的自主自治。消極自由離不開積極自由,一種不受干涉、沒有阻礙、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任何一個主體無論是在社會方面還是在精神、身體方面都存在無數障礙、強制和涉,個人的社會性所決定的社會生活使任何一個人不可能逃避法律的、道德的強制和干涉。就制度性和可行性而言,消極自由通過法律體制可以保障和實現,如個人隱私權通??赏ㄟ^法律規范得以確認和保護。但積極自由則由于其本身的內涵和外延不是特別確定,較難通過法律制度來保障和實現,如大眾媒介權一方面面臨法律明文予以授權的困難,另一方面則面臨著權利可能會被濫用的困境。

在自由主義學者看來,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都是客觀存在的、合理的、可實現的。伯林指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都是真實存在的問題,都是不可逃避的問題,均是非常合理的概念⑦。事實上,消極自由可以通過對個人自由權利的彰顯能夠起到抑制積極自由被濫用的作用和效果;而積極自由在不放棄和尊重個人自由權利的同時,關注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追求與維護,可以彌補消極自由對社會整體利益和人類終極關懷的欠缺,有助于個體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有機統一。在社會實踐中,以個人隱私權為代表的私權利要求排除包括大眾媒介在內的各類主體的非法干涉,而以大眾媒介權為代表的社會權利為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則要求獲取個人的可能涉及隱私的信息,由此形成了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沖突。但正是這種沖突,使得個體權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抑制強勢媒介權的濫用,而大眾媒介權又通過輿論傳播來彌補個體對社會整體價值的忽視,二者呈現出既有張力又相輔相成的關系。

二、積極自由:大眾媒介權的恰當行使

大眾傳播媒介在日常新聞宣傳與報道中,經??赡荏w現為公民個體話語的載體,但實際上是以公眾集體話語的形式或名義進行表達和傳播的。大眾傳播媒介在從事大眾傳播活動的過程中,事實上是以公務法人的身份履行社會信息傳播職責的,即使是私人所擁有的傳播媒介,其真正的主體也并不是純粹的個人——因為純粹的個人無法代表社會公意。大眾媒介權的完整的行使和履行是由多個密切關聯的環節構成的,每一環節的依法、自由、有序的運行在發揮大眾媒介權的整體社會功能方面都必不可少。大眾媒介權作為一個多學科的復合性概念,可以將之視為一個權利束或統稱權,它由多個單列權項或具體權項構成,這些單項權利或具體權項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權、采訪權、真實意思表達權、信息自由權以及信息公開傳播權等,其基本性質屬于公共社會領域中的社會權利。

基于積極自由的概念,大眾媒介有著主動、積極地實施新聞報道、新聞傳播的自由。但在行使大眾媒介權的過程中,涉及大眾媒介的行為能力問題。通??梢詫⒋朔譃榉e極行為能力與消極行為能力。積極行為能力的題中應有之義,是強調自由行為中的自主性、自治性的倫理問題,避免以大眾媒介權做各種交易、搞“有償新聞”。消極行為能力則涉及外在法律制度的約束問題。這種行為能力應該充分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準確把握大眾媒介權的邊界。公民有權知道的或者允許知道的,媒介也應當有權知悉;反之,公民無權或不允許知道的,大眾媒介同樣無權知悉。顯然,這是現代憲法原則的基本要求。而在大眾傳播實踐中,“求新求異”的職業“價值”倡導將大眾媒介權無邊界化,通過逾越法定權限的某些采訪手段似乎成為敬業或顯示欲有所作為的代名詞。“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⑧

第二,正確處理復雜權利層級體系中大眾媒介權的法律位階。在我國當前的社會背景下,公民權利意識空前覺醒,各種權利彼此之間互相交錯,而各種權利之間明顯存在等級層次區分,當這些權利本身發生沖突時,下位權利效力低于高位權利,也應當服從于上位權利。當然,權利本身的層級性并不意味著權利主體可能存在等級性,而是指權利本身法律屬性的層級性。比如憲法性權利高于其他普通民事權利,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安全權、人格尊嚴權、姓名權等人格權利應高于其他一些派生的精神性或財產性權利。就大眾媒介權而言,大眾媒介為強調突出報道中的新聞價值而對報道對象的上位權利如個人隱私權構成侵害時,大眾媒介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大眾媒介權應受到法律合理的限制。

第三,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的維護。大眾媒介權的特殊社會權利屬性決定了它與社會公共利益間的密切關系,也決定了媒體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因此,行使大眾媒介權本身不能妨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妨害公序良俗。具體而言,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行使大眾媒介權應該有益于社會公眾權利、利益,而不得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損害。在通常情況下,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一般涉及對社會公共道德的侵蝕、對社會所公認的道德標準信仰構成挑戰,可能引起道德水平下降、敗壞社會風氣等。此外,可能還會涉及對宗教信仰的誹謗誣蔑,這不僅傷害信教者的感情,而且可能由此引起宗教糾紛,構成對社會秩序的損害。

三、消極自由:注重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法律對個人隱私權予以確認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排除其他人對自己隱私自由的非法干涉和強制,其實質則體現出消極自由觀的特質。個人隱私的維護和保有在現有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使特定主體被允許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為他所能成為的社會角色,而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涉。個人隱私權蘊含的消極自由理念,凸顯了對個人社會主體地位的充分尊重,逐漸去除了身份對個人權利的限制,體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歷史潮流與趨勢,標志著人類文明有了某種新的發展。

消極自由是指特定主體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強制。這里的強制,意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動的范圍內,對我橫加干涉⑨。它是“免于……的自由”,關心的是“在什么樣的限度以內,某一個主體(一個人或一群人)可以、或應當被允許、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為他所能成為的角色,而不受到別人的干涉⑩。顯然,消極自由充分強調個人自由的維護,存在于排除干涉的“消極”目的中。一旦依據社會規則被界定為個人所享有的自由,那么這些自由權利就形成了某種“絕對的屏障”,無論是國家、民族、還是其他個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自由主義學者認為,對個人的福祉,本人始終是關切最深的人;除了一些私人聯系很強的事情外,任何他人對于他的福祉所懷有的關切,和他自己所懷有的關切比較起來,都是微薄而膚淺的。社會對于作為個人的他所懷有的關切也總是部分的,并且完全是間接的;而個人本身關于自己的情感和情況,比起任何他人所能有的不知要勝過多少倍。這樣看來,個人應該有其自由活動的場所 。

遵循個人主義的基本信條,每個人是其自身利益及知道如何促進這些利益的最佳判斷者,都應被賦予選擇其自身目標和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的最大自由和責任。消極自由高度評價自我依靠、隱私權以及對他人權利的尊重,特別強調個人權利,尤其是人身權、財產權與表達自由權,其他所有權利都依從于個人權利。而自由主義的核心就是對個人價值和尊嚴的肯定,對個人權利與利益(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的尊重與保護。保護個人隱私,就是尊重人的精神利益與人格尊嚴。隱私權所保護的是自然人的一種精神利益。作為人格權發展過程中出現較晚的一種權利類型,對其進行司法保護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類社會逐漸走向文明時代,社會關系日趨復雜,隱私范圍不斷擴大,隱私觀念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內容也更加豐富,延伸到個人生活秘密和生產秘密等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傳播媒介的現代化和多樣化,公民的隱私意識也逐步增強,人們愈加希望能為自己保留一個私人空間,更加追求自我獨立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從其“利益”出發,與其“利益”相關的事項或信息,他們有法定的權利獲悉或知曉,這就是公眾依法享有的知情權。知情權得到切實維護的途徑有多種,但最主要的途徑之一就是新聞媒體的報道,這就派生出公眾知情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即大眾媒介權。隱私權與以知情權為依托的大眾媒介權的沖突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

我國近年來發生的“人肉搜索”第一案 、郭某徒弟毆打記者案 、李雙江之子打人案 、高速公路超速不雅照事件等都引起了各界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強烈關注。在以上涉及隱私權與大眾媒介權沖突的個案中,因當事人處理方式不同,就產生了不同法律后果。關于前述毆打記者案,《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都發表了相關評論?!度嗣袢請蟆返脑u論特別指出“演員是個特殊的職業,通過表演展示和傳播傳統藝術,自身實際上也承載著觀眾對傳統文化的若干期許。打人罵人事件的發生,使這個善良期許落空了。即使受到媒體的冒犯,也有解決問題的途徑,選擇打罵并不以為忤,無怪乎“鋼絲”們失望,因為傳統藝術的文化“氣場”不對了 。而李雙江之子打人事件中的多數新聞報道則直接涉及當事人隱私的侵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是對于未成年人名譽權和隱私權的特別保護。在此事件發生后,公眾能輕易在網絡搜索到李某的所有信息包括其姓名、出生時間、就讀學校等,其照片也沒有經過任何技術處理。顯然,盡管李某具有其特殊身份,但他是未成年人,其應有的隱私權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四、公開與否及如何公開:權利平衡的選擇

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之間關系的發展和變動的軌跡也可以給予我們重要的啟示:隱私權保護與大眾媒介權行使呈現出了一種權利的動態平衡——某些原本屬于隱私的信息隨著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可能成為大眾媒介公開報道的內容,但屬于隱私的信息一經媒體公開報道則無法真正恢復為“隱私”,雖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措施,基于信息傳播的特征而無法“恢復原狀”。積極自由的內涵和外延處于不斷的擴張和演變中,消極自由則顯得比較穩定。因此,對隱私權的維護顯得更為審慎和重要。西方新聞界和法律界就大眾媒介權與隱私權沖突提出了許多解決的原則,其中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學理主張包括“公眾利益”和“新聞價值”?!肮娎妗睂W說主張新聞媒介對有關公眾利益事項的報道,只要報道不是對社會善良風氣具有粗暴及攻擊性誤導,也不是明知為錯誤而又刻意加以報道的,即可免負侵害隱私權的責任?!靶侣剝r值”學說則主張新聞具有價值屬性,是其被公開傳播的根本理由。只要新聞媒介能夠證明其報道的事件具有“新聞價值”,是最大多數人關心的,不論該資料獲得是否違法,不論其內容是否正確,只要報道者不是故意造謠或全然忽視其內容的真實性,都可免于侵權訴訟。關于有“新聞價值”的事件,該學說的學者們列出了三類:有關“公眾人物”的事項;有關“公眾利益”的事項;“公文書或公共記錄”所記載的事項。 以上這些主張對于解決我國隱私權與報道權沖突問題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具有一定的啟迪意義。

在涉及公民隱私權的新聞報道中要貫徹依法保障、人人平等的原則,這是現代法制條件下關于公民人身權保護的一個基本原則。而對涉及社會知名人士隱私的新聞報道,應以對隱私主體無傷害為最低限度和以健康理性的興趣為前提條件。一定意義上講,崇尚社會知名人士是社會健康和社會理性心態的具體體現之一。社會知名人士的成就、才能、經歷、生活方式都是一種人生參數,普通人只有通過大眾傳媒去搜尋這些參數。另一方面,社會知名人士所從事的活動一般都與社會公共生活有關,并成為社會公共生活的一部分。社會對名人關注度越高,媒介所報道的不當隱私對社會的影響和對隱私主體的傷害就越大,這必然要求名人隱私可以公開的事項應處于合理的范圍內,即對社會知名人士的事業及與事業有關的個人情況可以不經同意而公開。名人既然體現為某些社會價值中心話語,名人的言行包括一些隱私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就被賦予了“垂范”的苛求。

大眾媒介權利的行使還有必要劃清一般民眾在不同情況下的隱私保護?;\統地說,對一般民眾的隱私要采取全面、嚴格保護的原則,它們被保護的隱私范圍應該大于社會知名人士的隱私范圍。這是由一般民眾在社會各方面生活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和所處的實際地位決定的。一般民眾在通常情況下其個人行為所含的社會屬性(引起他人利益的變動)并不明顯時,新聞媒介不應對其行為予以干涉,要遵循嚴格、全面的保護原則。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具有上述社會屬性的個人行為也會成為必須被公開的事項,這主要是指普通人所作所為違反了法律或對社會政治、公共利益產生影響、造成損害的情況。此外,如果普通公民有意或無意卷入引人注目的特殊事件,成為“非自愿性公眾人物”,那么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為了更好地傳達特殊事件信息的需要,他的某些隱私內容保護也應予以適當的限制,但前提是隱私內容必須是新聞報道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注釋:

①林喆:《權利的法哲學——黑格爾法哲學研究》第346頁,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②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第92頁,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③馬丁·洛克林:《公法與政治理論》第248頁,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

④⑤于海:《西方社會思想史》第170~172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⑥沈宗靈:《現代西方法律哲學》第205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⑦⑨⑩[英]伯林:《兩種自由概念》,《公共論叢: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第220、200~201頁,三聯書店1995年版

⑧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第154頁,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英]密爾:《論自由》第82~83頁,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

北京一位女白領寫下“死亡博客”后跳樓身亡,她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引出中國第一次進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陽法院宣判,兩家網站被判侵權,王某獲賠精神撫慰金8000元。

2010年8月5日,國內知名藝人郭某徒弟李某因涉嫌毆打北京電視臺《每日文娛播報》欄目記者,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天并處200元罰款的處罰。

李雙江之子李某打人事件廣受各方關注,事發當晚,相關視頻在網上傳播,隨后幾天里,身為未成年人的李某的所有信息被一覽無余。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微博)對李某作出了“收容教養一年”的行政處罰決定。

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法范文5

網上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為何易受到侵害

1、信息安全問題。作為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系統,必須有一個可靠的通信網絡,以保證交易信息能夠迅速、正確地傳遞。但目前現狀是,計算機病毒破壞、黑客侵襲以及內部人員的作案使網絡中的敏感數據有可能被泄露、篡改,拒絕服務攻擊、行為否認等問題也時有發生,甚至出現網絡癱瘓。目前我國的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水平低,網絡運營商的安全意識較差。網絡安全問題極需解決。

2、網上欺詐?;ヂ摼W創造了一個虛擬空間,人們無需直接見面就可以進行商業活動,正是因為互聯網的這種特點,也使它成了欺詐的沃土。它可以使欺詐行為人將其欺詐行為掩蓋得天衣無縫,并通過匿名的方式躲避調查,甚至通過尋找沒有法律調整或者執法不嚴的地區使執法者束手無策。例如,利用保健商品和器材、就業機會、金字塔式的銷售等辦法騙錢,往往在互聯網上更容易大行其道。

3、誤導消費者行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這種“知情權”是與傳統購物方式中的看貨、了解情況、試用等一系列環節相配套的。但是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這種“知情權”的實施是以虛擬的方式進行的。消費者在接觸不到經營者和商品的情況下,只能通過經營者在網上的廣告與宣傳來了解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而且一些商品的品質特征(如商品的色、香、味、亮度等)是很難甚至不能通過文字和圖片說明清楚的。這就為經營者進行夸大其詞的、偏面的、虛假的宣傳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從而會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誤導消費者。

4、格式合同陷阱。在網上交易中,格式合同被大量使用。網絡媒介的特殊性為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逃避責任找到了新的空間。這些格式條款或者以消費者不加注意的形式出現;或者故意使用灰色模糊的詞句令人不知所云;或者在提供免費電子郵箱的服務中,無條件無限制的免責等等。一旦消費者點擊確認,經營者就會以消費者事先同意為由阻斷消費者的抗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在網絡格式合同陷阱下無從保證。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對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做出了規定。但網絡條件下的格式合同呈現出新的特點,需要對網絡格式合同進行規范。

5、個人隱私的保護問題。在傳統的消費市場中,隱私保護一般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突出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未作特別的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時代,消費者的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對消費者信息的收集、儲存、處理有著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規模,使網絡隱私的技術保護顯得猶為脆弱,因此需要加強對網絡隱私的保護。目前,我國對隱私權保護還不完善,通常是把隱私權保護納入到名譽權的范圍,沒有獨立的隱私權保護法律,而對于網絡隱私,更是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

6、物流問題。消費者之所以選擇網上購物,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為網上購物簡單、方便,能送貨上門,因此完善的物流配送體系極其重要。但是目前我國的物流配送業還處于低水平,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的要求,網上購物中客戶不能按時收到貨物的情況經常發生。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物流配送業將獲得一個巨大的發展。

7、售后服務問題。網上購物中,因為未與經營者見面,而且可能并不存在實際的店鋪,消費者可能對售后服務問題更加擔心。網上購物模式下經營者應對售后服務問題給予特別關注,要使消費者能快捷、方便地獲得售后服務。

網上購物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針對網上購物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1、信息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要加強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運用先進、可靠的信息安全技術。網絡運營商也應提高安全意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目前國際上通用的安全技術包括防火墻技術、加解密技術、電子簽名,身份認證等。作為消費者,對信息安全技術也要有一個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在網上購物過程正確地加以使用。

2、法律保護。法律手段是包括網上購物在內的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電子商務中保護消費者的最后手段。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為了保護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積極性,法律規制較少,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如果還繼續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任由侵害消費者的事件頻繁發生,電子商務的發展就會受到嚴重影響。

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我國剛剛起步。2004年8月我國頒布了第一部電子商務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從法律上明確了電子數據、數字簽名的有效性。但電子商務包括網上購物方面需要進行法律規范的問題還很多,需要參照國際上電子商務的一些立法,建立健全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體系。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或經合組織)于1999年月12月月公布了《電子商務中對消費者保護的指針》。該文件主要是針對B2C(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中如何保護消費者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原則和指導性意見。這個文件能對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定起到一定的參考、示范作用。

國際上對網絡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范一般都規定了消費者的撤銷權(right of withdrawal)或猶豫期(cooling-off period),賦予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或收到交易確認書或商品后一定期限內是否撤銷合同的選擇權,消費者只承擔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以確保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能真正得到實現。規定消費者的撤銷權或猶豫期,即通過立法規定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的權利(特殊商品除外,如復制后不留下痕跡的數字產品、定制產品等),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極其重要。筆者認為我國也需要通過立法規定網上購物中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權。

美國國會制定的《網上兒童隱私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網絡隱私進行特別保護,規定:除非征得其父母的同意,網上搜集13歲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違者處以上萬美元的罰款。我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并沒有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應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制定我國的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范。

3、行業自律。在保護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方面,要提倡參與電子商務的企業推行行業自律。法律規制雖然具有強制性、有效性,但缺乏靈活性,難以適應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推行行業自律有其優越性。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是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的行業組織,在推動行業自律方面有著特別重要的作用。2005年4月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推出了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第一個行業規范《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當然這還只是電子商務行業自律的起步,還需要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制定出多方面的行業規范。

4、行政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監管體系,要通過電子商務網站備案、網上舉報、網上巡查、網上監管信息系統等措施保障網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網上違法行為。例如,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頒發的《關于在網絡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中規定試行“網站備案制度”。 備案制度要求網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的備案登記資料,領取并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備案網站的合法經營受到保護,同時長期保有電子標識也是一種信用優勢。

5、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在保護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方面,要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要建立網上投訴、網上調查、網上調解、網上仲裁的信息處理系統,及時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

6、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在虛擬市場比較成熟的國家,政府部門都制定了詳盡的宣傳教育計劃,指導網上消費行為。國外專家認為成熟的網上消費者應該具有如下常識: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信息隱私權;選擇完全的瀏覽程序、熟悉的商家,仔細閱讀交易網站的規則;了解其安全隱私的保護、償還等規定;熟練運用各種支付簽署軟件和支付方式,盡可能使用信用卡;定期查看信用卡余額或電子貨幣記錄,發現遺失被竊現象及時報告銀行;詳細記錄在線交易;了解可投訴的單位和在線投訴程序。這些做法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法范文6

關鍵詞:憲法;個人信息;保護

基金項目:2013年度河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視域下農村家庭法人代表制度實現機制研究,編號:2013BFX004;2015年度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河南省農業轉移人口農村權益保障問題,編號:2015B145。

個人信息不但是個人隱私權利的重要內容,而且還是社會信息資源的組成部分。世界許多國家及地區的法律對個人信息或個人隱私的定義做了表述,1974年美國頒布的《隱私法》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一個機構所持有的與一個人相關的單項信息、信息集合或一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他的教育、金融交易、醫療病史、包含姓名的犯罪前科或工作履歷、識別號碼、代號,以及其它專屬于一個人的標記,如指紋、聲紋或照片”。日本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所謂個人信息就是指有關個人的信息,根據該信息所含有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它一些描述,能把該個人從他人中識別出來的與該個人相關的信息(包含能簡單的查對其它的信息,根據那些信息來識別個人的東西)。《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規定:“個人數據,是指任何與已確認的或可以確認的自然人有關的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個人信息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內容廣泛,包括與個人有關的教育、醫療病史、工作履歷等方面。二是具有一定的隱秘性,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息息相關,不便直接對外公開。當前,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均對電腦、網絡有著較強的依賴性,朋友、同事之間的聊天交流,公司、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等大都通過網絡進行,電腦、網絡在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給個人的信息安全保障帶來挑戰。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個人信息的泄漏既是維護公民尊嚴的必然要求,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通過立法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我國進行個人信息公法保護的緊迫性

1、世界各國對個人信息進行公法保護已成為趨勢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個人信息采取了法律保護,美國自1970年制訂了《公平信用報告法》以來,又相繼制訂了《隱私權法》、《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法》、《財務隱私權利法》、《錄像隱私保護法》、《電腦匹配和隱私權保護法》、《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對信用報告機構、聯邦行政機構、學校、金融機構等收集、保存、披露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了規范,以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德國1977年制訂了《聯邦個人數據保護法》,該法采取統一立法模式,以信息自決權為憲法基礎、一般人格權為民法基礎,對全部個人資料給予同等保護,是大陸法系國家最具典型性的保護個人信息的專門法,其規定的基本原則、個人信息權利、監督機制和損害賠償制度等經過反復修訂和長期的適用,已日臻成熟,成為其他組織或國家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范本。1980年9月23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al Development)出臺了《關于隱私保護與個人資料跨國流通的指針的建議》。1981年1月28日,歐洲理事會(the Council of Europe)通過了《有關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保護公約》。1990年7月18日,歐共體執委會向歐共體部長理事會提出了《理事會制定關于資料處理中個人保護準則的提綱》。同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自動資料檔案中個人資料的指南》。2005年,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意味著日本構筑了一個相對完整的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基本法,各部門單行法為補充的法律體系。截至2012年,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關于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可見,世界各國對個人信息進行公法保護已成為趨勢。

2、我國對個人信息進行公法保護的必要性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由于對個人信息保護重視不夠,尤其是未能明確其積極意義,我國尚未制定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并且我國關于個人信息公法保護的法律法規也相對較少,不夠全面。將“個人信息”作為關鍵詞,獲得的法律法規僅7部,如《刑法》、《統計法》、《居民身份證法》及《社會保險法》等,其中所占比重最大的為刑法。將“隱私”作為關鍵詞,獲得的法律法規有23部,如:《刑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及《物權法》等。我國1991年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涉及“隱私”,以后出臺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護照法》及《信息公開條例》的部分規定也涉及到了個人信息。但我國尚無完整的關于個人信息的公法保護制度,對個人信息的公法保障研究也存在諸多障礙,具體體現在:一是未能明確個人價值。在我國,受傳統的文化理念影響,集體價值始終處于核心地位,而未能重視個人價值,僅將隱私作為倫理道德方面的內容來看待,公民的隱私權未能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二是欠缺相關理論研究。我國關于隱私權的研究仍處于初級階段,由于研究時間較短,未能形成相應的理論體系,導致諸多關于隱私權的問題未能及時處理。與歐洲國家相比,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理論研究明顯匱乏,僅從民法角度進行了研究,而欠缺憲法與行政法等角度的研究。三是政府保護責任缺失。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行政機關未能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與處理,如行政機關在采集公民身份證信息過程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管理導致信息主體的信息滲漏,進而造成了一系列惡劣的影響,再如居民身份證號碼重號問題,都反映出信息公開和個人信息二者存在嚴重沖突。雖然從2003年起,我國開始關注個人信息的保護立法問題,但僅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進行了分散的說明,而在實際管理過程中,由于缺少專門的、適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導致個人信息未能實現全面、及時的保護,同時也未能有效地限制政府權力。隨著公民人權保障觀念的不斷增強,對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需求日漸增強,因此,加強對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具有緊迫性。

二、我國個人信息公法保護的權利基礎

1、人權保障是個人信息公法保護的邏輯起點

人權是指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權的基本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也在不斷演進。在個人信息方面,主要涉及的權利有信息隱私權與信息自決權,信息隱私權和信息自決權都屬于公民基本人權的范疇。1983年,德國聯邦在一份開創性的判決中確認了“信息自決權”,該權利也為歐盟成員國參加的多項人權文件所承認。我國學者齊愛民提出“個人信息之上的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它包括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特別是人格和隱私利益”,“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信息社會的人權保障法”。因此,人權保障是個人信息立法保護的邏輯起點,一方面,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法保護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而保障人權必然要求通過法律來約束國家公權力,也就是說,人權保障是法治的出發點與落腳點,而法治則是人權的載體及形式,法治應圍繞人權開展,并依賴于人權而存在。我國明確了立憲的目標,即保障人權,為了有效保障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利,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法保護是維護民主秩序的重要支撐。在科技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人民對互聯網等科技的依賴性不斷增強,為了維護網絡秩序,國家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監管,在這一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國家監管權力與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的矛盾,如果國家未能依法行使權力就會損害公民個人信息權,在公民信息權利和國家監管權力之間劃出一條界線是民主秩序的內在應有之意,同時對個人信息進行公法保護,使國家公權力合理運行也是維護民主秩序的重要內容。

2、信息隱私權和信息自決權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基礎

隱私權最早提出于19世紀末,它具有動態性與主觀性,受不同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其并無統一定義。隨著電腦、互聯網的普遍應用,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保護得到了廣泛的關注,這極大地促進了隱私權的發展。在20世紀60年代,信息隱私權被提出,學界把信息隱私權分為傳統隱私權與現代隱私權,前者是指個人私生活及事務不受干擾的權利,后者是指個人可以自由地控制與支配的個人信息,在個人擁有支配權的同時,還具備了個人信息收集、利用的相關權利,如發動權、更正權、停止權等。二者相比,現代隱私權使個人對個人信息的支配、控制具有了一定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信息自決權是指信息主體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將個人資料進行交付與使用,其來源于信息革命,最早出現在德國。德國憲法中明確指出信息自是人性尊嚴與一般人格權之中所內含或衍生的權利,同時在1983年“人口普查案”中確定了信息自決權,從而為德國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信息自決權的關鍵為信息主體對自身信息的控制與選擇,也就是自我進行決定的權利,信息主體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自身的信息在何地、何時及以何種方式進行自身信息的處理。

信息隱私權與信息自決權二者所產生的時間、社會背景及法律文化等均存在差異。前者最早出現于19世紀的美國,后者則出現于20世紀的德國,二者確立的憲法背景分別為立法優位的德國憲法與天賦人權的美國憲法,雖然歷史背景不同,但二者均為了反對封建及專制統治,并且致力于保護人民的基本人權,強調對人性尊嚴的維護,同時具有尊重個人主體地位及對抗國家公權力的作用,二者都屬于公民基本人權的范疇。信息隱私權和信息自決權在內容方面雖然有所差異,但均體現了個人信息的收集與處理均需要獲得信息本人的知情并同意的重要性,只有獲得信息本人的知情并同意,方可對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此做法既符合我國民法理論的基本要求,也體現了我國憲法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因此,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研究可以信息隱私權與信息自決權作為其權利基礎。

三、我國個人信息公法保護的路徑選擇

1、樹立人性尊嚴的立法理念

在憲法中應融入人性尊嚴理念,其意義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要根據法定的權力及程序收集、處理個人信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尊重信息主體,同時憲法要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要求各機關樹立人性尊嚴的理念,這樣公民的個人信息自決權及自我支配權才能夠得到維護。在對人性尊嚴進行保護的保障過程中,不能僅僅從憲法條文中進行宣誓,還應當在司法機關的具體實踐過程中,樹立人性尊嚴的實踐理念,不僅要明確其在憲法中的基本價值和重要地位,成為一般法律乃至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的依據,更有必要成為司法實踐中可以明確適用的原則。我們不能將實現憲法正當性的希望寄托于設計理想憲法藍圖的學者,而應當是在“真正尊重憲法”的基礎上,將現有體制的功能得到完全發揮,這既是建設性的態度,也是負責任的方案。人的尊嚴遠高于權力的尊嚴,國家法律的制定應嚴格地在不違背人性尊嚴的基礎上進行操作,如果沒有人的尊嚴、只有權力的尊嚴,這樣的社會必定是非人道的、專制的、黑暗的。例如,在德國納粹統治時期,其對人性尊嚴的踐踏已經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最終必然走向滅亡。因此,在進行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過程中,必須全面樹立人性尊嚴立法理念,應當全面地強調每個人均應當享受的權利與義務,保證不同地位的人在對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擁有著完全平等的人格,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個人信息保護。

2、以個人信息隱私權和信息自決權為立法基礎

個人信息保護應在憲法中給予準確的規定,即明確隱私權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一種,應將隱私權納入憲法權利。但我國并未將隱私權納入到憲法中,僅在相關的條款中有所體現,如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钡緱l規定只涉及通信秘密,而其他個人信息并未涉及,難以有效保護公民隱私權。因此,我國應在憲法中明確指出公民信息隱私權的相關內容,這樣不僅能夠彰顯隱私權的價值,改變中國公民對有關隱私的看法,而且相關規定實施后,還能夠有效限制公權力,明確國家權力活動范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完善奠定憲法基礎。

此外,為了全面保護個人信息,還應對法律的主體內容及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進行明確規定。各國規定的權利內容雖存在差異,但均圍繞著保護公民信息權利、促進政府對信息的收集處理等。為有效解決權利和權力二者間的平衡問題,需要設計完整、系統的信息主體權利內容及信息處理原則。就我國個人信息公法保護的內容而言,要采取基礎性的標準,注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同時立法不僅要符合我國實際情況,還要積極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與國際準則接軌。筆者認為,我國未來的個人信息公法保護應確立如下兩個基本原則。一是直接收集的原則。其是指收集個人信息必須征得信息主體同意,直接向信息本人收集,不得采用秘密的方式進行,只有信息本人才有權決定其個人信息是否公開并提供給他人使用。立法規定直接收集原則旨在實現本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權,保證本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有效控制和支配?,F代信息技術進步使得個人信息的收集行為具有隱蔽性,法律要求直接向本人收集信息不僅必要,而且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錯誤,保證個人信息的準確性。二是目的明確性原則。其是指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或利用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否則不得進行信息的收集、處理等行為,以防止個人信息被濫用。對國家機關來說,目的明確原則意味著非為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需要不得收集和利用個人信息。對于非國家機關,目的明確原則同樣對其有效適用,在立法中可以要求國家機關以外的信息處理主體在收集他人的個人信息時,應先就其收集目的在主管個人信息保護事務的國家機關進行登記,必須在其登記目的的指導下收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禁止超出特定目的的范圍收集、處理和利用個人信息,不得以合法方式掩蓋非法目的侵害他人的個人信息權。在個人信息的使用過程中,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或法律明確授權,信息處理主體可以在收集目的之外處理、利用個人信息。

3、有效解決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的矛盾

絕大多數的政府部門因其具有公權力,使得其在個人信息的采集過程中頻繁出現不必要及不適當收集個人信息,以及在收集與處理大量信息的過程中侵害公民的個人信息自決權及其隱私權的現象。以廣州亞運會及亞殘運為例,在這一時期廣州市的基層政府對購買菜刀等刀具的居民進行登記,詳細記錄了其個人信息,這顯然是不適當地使用了公權力。而這一做法同樣出現在上海世博會期間,并被許多舉辦類似大型活動的城市所借鑒。另外,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不全面,導致公民個人的查詢權及申請變更權等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并且還存在工作人員通過職務之便,將個人信息故意泄露,從而獲得一定利益的現象。這都凸顯了政府在對公民個人信息收集、保存、公開過程中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矛盾。因此,我國在制度內容建設方面,應該構建完善的個人信息公法保護制度,包括建立行政機關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準則及具體制度,以有效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和個人信息保護二者間的矛盾。

政府信息公開明確了信息自由權,個人信息保護明確了信息自決權,為了有效解決二者間的矛盾,要借鑒其他國家處理二者矛盾的方法,明確信息公開和信息保護的相關內容,如法律保留范圍、適用準則等。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以從如下方面入手。首先,應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開始實施到現在暴露出較多的問題,例如《條例》第十四條四款中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該規定中就存在較大的缺陷,對其中所指的“個人隱私”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參照。因此,應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針對性的完善,建議將上述條例優化為:除非權利人同意公開,否則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對于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以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依據比例原則公開,且行政機關應當告知權利人公開的理由。其次,設立專門的管理與監督機構。我國目前尚沒有一個專門的信息資源主管部門,這無論是對法律的制定還是對將來法律的實施都有影響。筆者建議參考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設立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督和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在這一問題上已經做出了一些嘗試,其中第35條、第42條和第57條提到了政府信息資源主管部門和信息委員會。

4、確定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統一立法模式

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模式而言,不同國家根據自身的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國內外存在較大的差異,為了構建完善的個人信息公法保護制度,需有效解決立法模式問題。同時,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制定過程中,為了有效解決個人信息處理的相關問題,要全面考慮立法模式。對于不同的主體而言,由于其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不同,導致保障方式存在差異,為了將二者均規定在統一的法律之中,便要針對不同的主體設置合適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在世界范圍內,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為美國模式,即獨立模式,該模式對公權力機關進行了單獨的規定,使其保護個人信息的各種行為均得到了規范;第二種為德國模式,即集中模式,該模式統一規制了公權力機關與私營企業的個人信息保護;第三種為日本模式,即分散模式,該模式分別規制了公權力機關與私營企業的個人信息保護。不同模式的優缺點存在差異,分散立法的優點較為明顯,這種模式規范了政府機關的行為,使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更加有序、高效,但其缺點也不容忽視,主要表現在分散立法缺少整體性與統一性,立法中缺少適合的、一致的標準,極易出現混亂的情況。統一立法主要是考慮了公權力機關與私營企業二者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時的共性,在公私領域均體現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目前,關于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選擇哪種立法模式仍存在爭議,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足,分散體制難以保證執法的公正性,極易出現個人信息濫用的問題,應采用統一立法模式,將公私法保護均置于一部法典中,如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此滿足我國立法的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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