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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范文1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因特網的普及,人類已經進入全球化、網絡化的信息時代。信息社會在帶給未成年人快捷與便利的同時,也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是指未成年人在網絡中(包括局域網、廣域網、互聯網)享有的個人信息,網上個人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復制、公開、傳播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受侵犯有以下特征:
(一)侵權主體的廣泛性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用戶不再只是網絡信息的被動接受者,正逐漸轉變為主動參與者。由于網絡空間的開放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傳到網絡上,其中不可避免地混雜著一些未成年人的隱私,這些信息有些是網絡管理者自行上傳的,有些是網絡用戶上傳的。侵犯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的主體十分廣泛,不僅包括個人和網絡經營者,還包括商業公司、軟硬件設備供應商和黑客。①
(二)侵權客體的特殊性
傳統隱私權的客體是隱私,一般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發生聯系且權利人不愿為他人所知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而網絡隱私權客體的范圍有所擴大,包括了傳統經濟活動下不屬于隱私的內容,例如姓名、性別、年齡等,即未成年人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一切個人信息都屬于信息時代網絡活動中隱私權的內容。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資料、網絡通信內容、個人網絡生活和個人網絡空間都會成為侵權的客體。
(三)侵權對象的特定性
在網絡環境下,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這一群體,個人信息被披露會對他們的生活帶來很大困擾。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未成年人越來越多地融入網絡,他們在學習先進科技,吸取豐富知識的同時,也面臨著隱私權被侵害的危險。為了有效地保護社會經驗不足、維權意識淡薄的廣大未成年人,法律界應將未成年人隱私權研究擺在重要的位置上。②
(四)侵權行為的多樣性
在互聯網中,未成年人的信息資料通常以數字或數據的方式表現,其數字化特征,為他人收集、復制、傳播、利用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網絡隱私侵權行為呈現出多樣性特征,主要有對未成年人數據的非法收集、惡意散布、非法利用、非法交易等。未成年人信息常??梢暂p而易舉地為他人獲得,甚至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已被泄露。
我國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立法保護的不足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第69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侵權責任法》第2條明確規定隱私權為該法保護的民事權益,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條后增加1條,作為第253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薄蛾P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1條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p>
《侵權責任法》第36條,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公民隱私權的具體人格權地位予以確認,意義重大,填補了我國民事權益保護的法律空白。《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出臺,更是加強了對公民網絡信息的保護。但是,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保護仍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第一,對于侵犯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刑事責任不明確?!段闯赡耆吮Wo法》第69條規定了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的行政責任。我國《刑法修正案(七)》并沒有明確情節嚴重的具體表現。第二,《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得比較籠統,可以進一步細化。這個條款規定的是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多種類型。他們所采取的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對于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侵犯的程度不同。在特殊情況下,不同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民事責任。
加強我國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立法保護
(一)明確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修正案(七)》中沒有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有學者認為,在未來的司法解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較大的;多次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手段惡劣或者形成公民個人信息非法購銷組織網絡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獲利較大或者銷售金額較大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接近且已達到該數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實施違法活動的;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使之流向境外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的金融交易、疾病醫療、婚戀情史等重要信息的;非法獲取殘疾人、非婚生子女的個人隱私信息的。③
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獨立、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對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不能夠完全認識。未成年人屬于弱勢群體,從法律角度來看,保護弱勢群體的本質,就是體現憲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則,也是對法律正義本質的具體實現。在形式平等的基礎之上,對弱勢群體實行有差別的傾斜保護,以矯正形式正義的不足,體現法律對實質正義的追求。筆者認為,非法獲取未成人網絡隱私信息同獲取殘疾人、非婚生子女的個人隱私信息性質一樣嚴重。非法獲取網絡隱私信息未達到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但接近且已達到該數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可以視為“情節嚴重”。
按照經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以效益最大化作為標準,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資源,或者是通過法律的參與使社會財富達到最大化的效益目標。運用效益原理中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對青少年隱私權的立法保護進行分析,如果運用財產規則能夠帶來效益最大化,那么,應該選擇財產規則;當財產規則不能產生效益最大化,只有責任規則能夠產生效益最大化時,那么,就應該選擇責任規則。如果對侵犯未成年人網絡隱私權的行為給予嚴重的處罰,對于侵犯者來說,就不會選擇責任規則。
(二)細化民事責任
歐盟在2000年的《電子商務指令》中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三種類型,規定了不同的免責條款。
首先,為用戶提供信息傳輸服務或網絡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符合下列條件時不需為傳輸信息負責:未發起該傳輸;未選擇傳輸接收人;未選擇或修改傳輸信息。
其次,對信息進行自動的、媒介的、暫時的存儲行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符合下列條件時,不為這種存儲行為負責:未修改信息;遵守接收信息的條件;遵守工業廣泛承認并使用的信息更新規則;沒有干涉合法使用被工業廣泛承認并采用的技術去獲取信息使用的資料;實際知悉信息的最初來源已被刪除或屏蔽,或者法院、行政機關命令刪除或屏蔽時,應立即刪除或屏蔽該信息。
最后,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符合下列條件時,不為所存儲的信息負責:未實際知悉違法信息或活動,并且在有關損害賠償的請求上,未察覺該違法信息或活動具有顯而易見的事實或情況;在實際知悉或意識到之后,立即刪除或屏蔽該信息。
我國的立法應效仿歐盟的法律規定,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同的類型,規定不同的免責條款。這樣不僅保護了網絡用戶的隱私權,而且保護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不具體,應在立法上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增加法條的現實可操作性。國務院2006年制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提供網絡接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緩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提供搜索及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四類,規定了不同的免責事由。
筆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僅包括技術服務提供者,還包括內容服務提供者。技術服務提供者,主要是指提供接入、緩存、信息存儲空間、搜索以及鏈接等服務類型的網絡主體。技術服務提供者如果主動實施侵權行為,如破壞他人技術保護措施、利用技術手段攻擊他人網絡、竊取他人信息等,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內容服務提供者,是指主動向網絡用戶提供內容的網絡主體,應當對所上傳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如果提供者提供的內容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應該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不同的類型,規定不同的免責條件,特殊的情況特殊對待,從而提高法律的可適用性。
【本文為作者主持的2012~2013年度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課題“信息時代青少年隱私權保護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3YB157)成果】
注釋:
①華頡:《網絡時代的隱私權――兼論美國和歐盟網絡隱私權保護規則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河北法學》,2008年第6期
②冉妮莉:《青少年網絡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期